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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节 国际法主体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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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节 国际法主体国家第五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国家的要素和类型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际法上的承认和继承当今世界上的国家国家的定义国际法上的国家是指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当人民在他们自己的主权政府下定居在一块土地之上时,一个真正意义的国家就存在了。”——《奥本海国际法》目前约两百多个国家和地区。 联合国会员国190多个。国家的要素 定居的居民(数量不确定,但必须有) 确定的领土(面积大小不论) 政府(国际法上,政府即代表国家) 主权(没有主权,...

第五章节 国际法主体国家
第五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国家的要素和类型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际法上的承认和继承当今世界上的国家国家的定义国际法上的国家是指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当人民在他们自己的主权政府下定居在一块土地之上时,一个真正意义的国家就存在了。”——《奥本海国际法》目前约两百多个国家和地区。 联合国会员国190多个。国家的要素 定居的居民(数量不确定,但必须有) 确定的领土(面积大小不论) 政府(国际法上,政府即代表国家) 主权(没有主权,不能成为国际法上完整意义的国家) 梵蒂冈城国四面都与意大利接壤,故称“国中国”。同时也是全世界天主教的中心——以教宗为首的教廷的所在地。梵蒂冈是位于意大利首都罗马西北角高地的一个内陆城邦国家(国中国),为天主教最高权力机构圣座所在地,也是教宗驻地所在。简而言之,梵蒂冈城,是梵蒂冈的首都,亦即国家,故曰“城国”。梵蒂冈也是全球领土面积最小(0.44平方公里约五个足球场大小)、人口最少人口数量(800多人)的国家之一。自从1929年起以《拉特兰条约》确定为主权国家,实施政教合一的政治体制。圣彼得广场圣彼得广场* 自1967年以来,西兰公国上的22名居民就宣布了独立,不再隶属于英国。它全部的领土只是一块二战时英军在公海上建立的已被废弃的混凝土火炮台(占地550平方米),建立在一艘沉船之上。尽管其还没有被国际普遍承认,它们一样有护照、货币、邮票、汽车牌照。 它只有梵蒂冈的1/8,常住人口从未超过5人。坐落在英吉利海峡,其距萨福克海岸七英里。如果偶然经过的话,漫不经心的观察者可能会认为这里是一处古老的石油平台。 当罗伊宣布拥有“怒涛塔”海上平台的主权后,英国政府又惊又怒,英国海军随后派出一架满载皇家海军士兵的直升机飞往大海中的“怒涛塔”平台,准备强行将罗伊一家赶走。罗伊的妻子琼拿起手枪进行“自卫”,朝天射击发出警告,见此情景,英国皇家海军立即请示当时的英国首相哈罗德·威尔逊,询问是否要强行夺“岛”。考虑到罗伊·巴茨在二战中战功卓著,英国首相威尔逊不想伤害罗伊和他的家人,只好命令海军撤退。[6] 一名英国法官后来做出了有利于罗伊的判决,法官称英国政府只对沿海3英里内的海域具有控制权,而“怒涛塔”平台却在距海岸7英里处,所以它不属英国政府管辖。1974年,“罗伊亲王”颁布了首部“西兰公国”宪法,该公国还设计了自己的红白黑三色国旗和国歌,并宣布“公国”货币和美元等价,一西兰币等于一美元,货币上刻有“琼王妃”的头像。* 耶路撒冷、罗得岛及马耳他圣约翰主权军事医院骑士团,简称“马耳他骑士团”,是联合国观察员,具有“准国家”性质,没有领土。其“国家形式”“位于”罗马孔多迪大街68号,一幢占地1.2万平方米的大厦——马耳他宫里,骑士团居民只有几十人。但它只拥有建筑物的所有权,土地属于意大利。马耳他骑士团的前身是医院骑士团,曾经拥有疆土,后因为战争而失去领土。现在马耳他骑士团从事慈善活动,管理医院,照顾难民和战争中的伤残者。 马耳他骑士团与世界上104个国家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包括摩纳哥及俄罗斯等国),但其中大多数都不是以天主教为主要信仰之国家。 1947年分治前巴勒斯坦地区总面积为2.7万平方公里。1947年11月联合国关于巴勒斯坦第181号分治决议规定:在巴勒斯坦地区建立的阿拉伯领土面积为1.15万多平方公里,1967年第三次中东战争中被以色列全部占领。1988年11月,巴勒斯坦全国委员会第19次特别会议宣布成立巴勒斯坦国,但未确定其疆界。到2011年10月为止,已经有130个国家承认其巴为主权国家。巴勒斯坦作为一个政治实体,它有定居的巴勒斯坦人,有代表巴勒斯坦人民的巴勒斯坦权力机构作为巴勒斯坦的政府,但是巴勒斯坦是否拥有确定的领土? 巴解组织的奋斗目标首次定位为“解放西岸、加沙地带全部被占领土,巴难民可自由返回家园,成立以整个耶路撒冷为首都的、独立的巴勒斯坦国”。2005年,以色列关闭在加沙所有定居点,加沙地区5个区全部为巴方控制,成为二战后第一块完整的、全部为巴勒斯坦人自治的巴勒斯坦领土。以色列仍然在自治区内驻军和设定居点,控制着自治区的关税和边境线,双方在领土范围问题上意见根本对立。国际法学国际法学的确,巴勒斯坦与以色列之间存在严重的领土纠纷,这一纠纷是双方冲突的主要原因。在巴勒斯坦入联申请过程中,美国以巴勒斯坦未能与以色列成功地谈判解决它们之间的领土边界纠纷为由拒绝巴勒斯坦的要求。  然而,美国开出的条件并不表明巴勒斯坦缺乏构成国家的“确定的领土”这一条件。因为在国际法上,“确定的领土”与是否存在着边界纠纷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国际法并未将领土边界的完全确定作为国家构成的条件。1967年第三次中东战争的失败,巴领土全部被以色列占领。所谓奥斯陆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阿拉伯人保留的22%的土地中,完全由以色列人统治的地区占总面积的70%,剩余30%的地方中,95%地区巴勒斯坦人只有民事管理权,只有总面积百分之零点几是有限的“自治区”。沙母沙依荷协议扩大的有限自治区,但巴勒斯坦人在约旦河西岸占据的土地仍然不足60%。  无论是奥斯陆协议,还是沙姆沙伊荷协议,还是和平路线图,以及什么单边行动计划,都是建立在这种把巴勒斯坦人居住区分割为将近200个(含加沙)的隔离区,要巴勒斯坦人在没有土地,没有水源,没有边界(与除以色列以外国家)没有出去的道路的“居住区”范围内建立一个所谓“国家”。*二、国家的类型与主体资格国家可按不同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作不同的分类:(一)按国家结构形式,可分为单一国家(Unitarystate)和联合国家(Compositestate)1、单一国家(Unitarystate)。单一国以一个国际法法主体出现,其行政区域的地方政府不是国际法主体。2、联合国家(Compositestate)。国家联合可分为严密性和松散型两大类。一般而言,严密性的国家联合实质构成一个国家,通常成为国际法主体;而松散型的国家联合往往不构成国际法主体。严密型的国家联合主要包括政合国(Realunion)、联邦(Federation)。国家的类型 复合国:联邦 邦联(塞内加尔、冈比亚邦联) 政合国(1918-1944丹麦和冰岛、 1815-1915瑞典和挪威) 君合国(1815-1890荷兰和卢森堡)松散型的国家联合主要有君合国(personalunion)、邦联(Confederation):英联邦(Britishcommonwealthofnations)、法兰西共和国(Frenchcommunity)、独联体(TheCommonwealthofIndependentStates)。(二)按国家行使主权的状况,可分为完全主权国和主权受限国;主权受限国又包括:永久中立国(PermanentNeutralizedState)、附庸国(Vassalstate)和被保护国(Protectedstate)。国家的类型 附属国:附庸国(历史上塞尔维亚、门的内哥罗、摩尔多瓦、保加利亚等曾为土耳其附庸国),无对外交往权,不是国际法主体。被保护国(突尼斯、摩洛哥曾被法国保护、埃及曾被英国保护、现代安道尔被法国、列支敦士登被瑞士),保留部分对外交往权,是国际法主体。关于附属国的种类,大致认为有两种:一是宗主权下的附庸国,二是保护权下的被保护国。宗主权的基本特征是仆从国的统治者通过由宗主国的统治者举行隆重的授权仪式(加冕、授印)而被授予自治权,宗主国有责任保护其仆从国,仆从国在爆发战争时有义务向宗主国提供军事援助。此外,仆从国还要向宗主国进贡。被保护国是附属国的另一个类型。它是指一个弱国通过条约将其重要事务如外交权交由另一个强国处理,从而使二者形成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强国为保护国,要保护被保护国不受外来侵略与干涉。弱国虽是被保护国,但在国际法上仍不失去国际法主体资格,不能视为保护国的一部分。*国家的类型 永久中立国 概念: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条件:宣布、国际社会承认国家的类型 永久中立和战时中立的区别: 战时中立 单方面自愿行为 可以发表声明、也可以采取事实上遵守中立义务方式宣告 具有临时性质 永久中立 必须得到国际社会有关国家承认和保障 通常通过签订国际条约来确立 具有永久性质国家的类型 永久中立国在国际上的义务: (1)不得对他国进行战争或参加他国之间的战争,但有权进行自卫; (2)不得缔结与中立地位相抵触的条约,如军事同盟条约、共同防御协定等,也不得参加任何军事集团或联盟; (3)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自己卷入战争的行动和承担着方面的义务,如不得允许外国军队过境、不得允许在本国境内建立外国军事基地,也不得接受可能损害中立的援助等; 瑞士加入联合国是否会影响其中立国地位? 2002年9月10日瑞士成为联合国第190个成员国。加入联合国后,瑞士既能继续保持中立国地位,因为联合国并不会强迫瑞士参加军事行动。但同时瑞士又能对联合国决议享有和其他成员国同样的决定权。第三节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基本权利的概念 国家基本权利的内容 国家主权豁免国家基本权利的概念 国家的基本权利(fundamentalrights)是国家作为国际人格者所固有的,当然享有的,由国家主权引申的各项权利,也是国家不可缺少的和生存攸关的权利。因而是国际法确认的,不可剥夺和不可侵犯的。 (派生权利:非固有的,而是由国家基本权利推演而来的,或是根据国际条约才拥有的权利。如缔约权、自主决定政治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权、发展文化权利等) 权利和义务互相联系,国家享有基本权利,同时负有不侵犯别国基本权利的义务。国家基本权利的内容 依据1949年联大通过的《国家权利义务宣言草案》,包括: 独立权: 平等权: 自保权: 管辖权:属地管辖(领域管辖) 属人管辖(国籍管辖) 保护性管辖 普遍性管辖国家基本权利——独立权 含义是国家主权在对外关系方面的体现,具体来说,独立权就是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对内和对外事务,不受外来干涉的权利。因此独立权有肯定和否定的意义。肯定的意义是国家行使权力完全自主;否定的意义是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不容许外来的任何形式的干涉。 具体体现: 可以独立自主选择它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采取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决定对内和对外方针、政策;处理国际关系,如与外国建交、缔约、结盟,参加国际会议或国际组织等。国家基本权利——平等权 含义: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平等地位的权利。国家无论大小、强弱,或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和发展程度如何不同,在国际社会中都是平等地进行交往,在交往中产生的法律关系也同处平等地位。 国家平等权的具体体现:代表权和投票权;缔约权;国家之间没有管辖权;平等的尊荣权;平等的位次权;(签约时的轮署制) 对平等权的质疑:微型国家问题微型国家问题 背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联合国非殖民化运动的推动下,广大的殖民地附属国纷纷取得了独立。其中,一些领土面积很小、人口很少的小国,不但获得了独立,而且还成为了联合国的会员国。由于这些小国的加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联合国大会的权力结构、表决效果,从而引发了“微型国家”的问题。 概念(1967年,联合国秘书长吴丹在其工作报告中,将“微型国家”(Micro-State)界定为)一个版图、人口和人力以及经济资源都异常小,却以独立国家出现的实体。 问题的提起:由于“微型国家”在人力、财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难以很好地履行宪章所规定的义务,因此美、英两国提议,对这些国家在联合国的权利应予以适当限制,如放弃在大会的投票权等。国家基本权利——自保权 含义:防御权是国家有权进行国防建设,防备可能来自外国的侵略的权利; 自卫权是当国家受到外国的武力攻击时,可以进行单独自卫和集体自卫。 预防性自卫是否合法的问题 日本解禁集体自卫权的问题 《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在安理会事后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会员国因行使此项自卫权而采取之办法,应立即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此项办法于任何方面不得影响该会按照本宪章随时采取其所认为必要行动之权责,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国际法学国际法学《联合国宪章》第51条在确认自卫权的同时,对自卫权也作出如下限制:A.国家遭到实际武力攻击;B.自卫只能在安理会采取维护措施之前进行;C.将采取的自卫措施立即向安理会报告,并且不得影响安理会采取必要行动。“预防性”自卫理论对传统自卫权的挑战 “预防性”自卫理论可以概括为:受到他国武力攻击威胁或恐怖袭击威胁的国家,得对存在威胁的该他国、恐怖分子所在国、隐藏、包庇或资助恐怖分子的国家行使国家自卫权,实施“先发制人”性的武力打击。国际法学国际法学 自2001年911恐怖袭击事件发生以来,美国传统的以“威慑主义”为手段的国家安全战略开始发生改变,2002年6月1日,布什在西点军校毕业典礼上首次明确提出“先发制人”论。布什声称,冷战时的“威慑”和“遏制”战略已经不适用于“9·11”之后的形势,反恐战争不能依靠防守而取得胜利,美国必须向敌人发起进攻,在最危险的威胁未形成之前就将其消除。美国不但需要防恐和反恐,更重要的是主动打击恐怖主义及其幕后支持者——“恐怖国家”(这主要是指一些“邪恶轴心国家”、“无赖国家”、“流氓国家”和“不友好国家”等)以此来将其扼杀在摇篮中以确保美国安全的万无一失。 布什已取得了国会的授权:有权使用所有认为适当的手段,包括武力,对“无赖国家”和恐怖分子进行“先发制人”的打击,而不必取得联合国的授权。国际法学国际法学 2003年3月美国未经联合国同意,发动针对伊拉克的战争,标志着布什政府“先发制人”战略正式付诸实施。 在针对美国认定的伊拉克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并对美国造成严重威胁(包括运用此武器对美国发动的攻击)的问题上,在联合国已经就该问题进行介入,并且在对伊核查工作已卓有成效的情况下,不经过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美国仍然对伊拉克进行“先发制人的武力攻击”就不是正当和合法的了,甚至我们可以说美国已经对伊拉克犯下了侵略的罪行。国际法学国际法学自卫权的滥用问题 实施自卫权的前提扩展到“潜在威胁”,即尚未实际发生但可以合理地认为已迫在眉睫的武力攻击,任何对本国安全构成威胁的国家都将成为本国武力自卫的打击对象。与“受到他国武力攻击”的标准相比,“潜在威胁”的标准极其模糊和不确定,极易被滥用而成为随意发动武力打击的法律理由。国际法学国际法学 自卫应遵循“必要的”原则和“相称性”原则 正如《奥本海国际法》里写道:“如果一个迫在眼前的侵犯行为或一个已经开始的侵犯行为的继续,可以不用侵犯另一个国家的方法加以阻止或补救,那么,受威胁的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的侵犯就是不必要的,因此不是可以被宽恕的或正当的。” “相称性”原则,包括目的相称性,即使用武力的目的应限于保持和恢复受武力攻击以前的状态;规模相称性,即使用武力进行反击的强度和规模,应与受到的武力攻击成比例。国际法学国际法学越南报纸的报道:2005年4月初,越南、中国与柬埔寨已就3国边界交界点达成共识,将于稍后签署协议。消息称,在中越国界正式勘察确定后,云南老山和广西法卡山将成为越南领土。中越战争中战死在麻栗坡下和法卡山上的烈士尸骨将永葬于异国他乡。* 伊拉克战争之外最令人担忧的是,先发制人战略作为一种模式近两年来正在像毒菌一样,在一些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大国和比较活跃的地区行为体中间蔓延开来。 2003年11月,俄罗斯总统普京表示,如果“先发制人”使用武力的原则在国际实践和国际生活中得到确立,为捍卫本国的国家利益,俄罗斯将保留“先发制人”使用武力的权利。 2004年3月,日本防卫研究所发布年度《东亚战略概观》,明确提出日本自卫队应确立先发制人战略的观点,声称如果发现朝鲜准备用弹道导弹袭击日本,自卫队有权对其导弹基地发动先发制人的攻击。国际法学国际法学 2004年3月,英国首相布莱尔在演讲中除了为伊拉克战争辩护外,呼吁联合国修改国际法以授权进行类似“先发制人”的军事打击行动。 此外,法国、澳大利亚、印度、巴基斯坦,也都相继提出了“先发制人”主张。 。“先发制人”的军事策略同样被以色列运用得淋漓尽致,在巴以冲突中,以色列就运用“先发制人”的军事策略对巴勒斯坦武装力量进行定点清除,使巴勒斯坦的军事能力完全丧失,看来以色列很精明地学到美国这一点,而且成效也非常明显。国际法学国际法学 日本宪法第二章以“放弃战争”为题,其第9条明确规定:“日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以国家权力发动的战争、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肋、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按照字面解释并结合二战后修宪主导者的意图,第9条的原意,就是要日本彻底放弃使用武力、不保持任何战争力量,甚至自卫都不能成为例外理由。 1954年日本“自卫队”的成立,标志着严格意义上的第9条己经被突破,毕竟日方实质性地再次拥有了战争力量。但日本政府原先对宪法第9条的解释,也是其一直以来坚持的立场,乃是行使自卫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发生日本受到不正当武力攻击的紧急事态;没有其他防卫手段;只在必要的最低限度内动用武力。 根据安倍政府提出的对宪法第9条的新解释,当日本遭受武力攻击或与日本关系密切国家遭受武力攻击,日本的存亡受到威胁,国民生命、自由及追求幸福之权利有被根本颠覆的明确危险;为排除上述危险,确保日本的存亡和保护国民,无其他适当手段之时,日本就可以行使“必要最小限度”的武力。依照这种解释,日本自卫队防卫范围不再限于本岛且能够以“关系密切国家遭受武力攻击,、“受到威肋护、“明确危险”等含糊其辞的理由对外用兵,日本的“自卫”也不再限于单独自卫。 解禁集体自卫权是指行使集体自卫权不再限于在本国受到攻击时行使武力,在盟国受到攻击时而本国未受到攻击时也可以行使武力。 日本二战投降后,于1946年制定了后来被称为“和平宪法”的新《日本国宪法》。该宪法明确表示日本放弃战争,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交战权,只允许行使个别自卫权。 一般国家拥有集体自卫权,但因为日本是发动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国家之一,依据“放弃战争,不设军队”的宪法第九条规定放弃了集体自卫权。 2015年9月17日,在日本参议院安保法特别委员会上,通过了解禁集体自卫权的新安保法案。使得日本没直接受攻击,也可对他国行使武力,同时允许日本自卫队进行国外作战。 依据《联合国宪章》,日本作为一个国家最为基本的“单独自卫权”不受剥夺;但依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作为二战侵略国和战败国,日本不能享有普通国家那样的“集体自卫权”,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动地对外用兵,乃是以限制主权的方式承担其所犯下的战争罪行国际责任的合理方式。日方擅自修改宪法解释以解禁集体自卫权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国家基本权利——管辖权 含义:国家对人和物以及事件的管理和支配权。它一般是通过立法、司法和强制执行等措施保证实现的。 种类: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普遍性管辖权 普遍管辖权是根据国际法规定,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由于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所以不论犯罪行为发生于何地和罪犯的国籍如何,各国均有权对其罪行实行管辖。 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刘大群法官指出:普遍管辖权系指任何一个国家对被指控犯有国际罪行的人都具有管辖权,无论罪行发生地在何处,行为人和受害人的国籍是什么,甚至也不管被指控的犯罪行为人是否出现在行使管辖权的国家的领土内。 战争罪、破坏和平罪、违反人道罪、海盗罪 还包括:灭绝种族,贩卖毒品,种族隔离,实施酷刑,劫持航空器等犯罪。当各种管辖权之间发生冲突时的处理原则1、通常属地管辖权优先2、属地管辖权优先原则并非绝对 非沿海国在沿海国的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 外交代表在接受国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 特殊情况下,属地管辖权也应让位于属人管辖权;当各种管辖权之间发生冲突时的处理原则3、在与属地管辖权发生冲突时,属人管辖权与保护性管辖权的通常行使方式: 缺席审判; 要求引渡; 等该犯踏上本国领土时;卢旺达尼亚马塔教堂大屠杀案 1962年卢旺达宣布独立后,胡图族与图西族两部族之间矛盾重重,多次发生冲突,战事持续不断,成为1994年种族大屠杀的内部原因。 1994年4月6日,卢旺达总统、胡图族人哈比亚利马纳的座机在基加利上空被导弹击落,机上人员全部遇难。该事件成为导火索,在卢旺达全国范围内引发了占全国人口80%的胡图族人针对只占14%的图西族人的血腥报复。此后的三个月中,卢旺达陷入一场惨绝人寰的大屠杀,平均每天有700人丧生,先后约有100万人被杀。 一批图西族人逃跑过程中,位于首都的尼亚玛塔教堂中的修女将这些人引入教堂,然后又引来胡图族军人,将教堂包围,最后将教堂内所有图西族人全部屠杀。后来在联合国干预之后,一批罪犯逃跑到国外包括比利时,其中包括这教堂内的几位修女。比利时对这些人加以审判,其中两人被判有罪。比利时对该案管辖的依据是什么? 1993年比利时颁布了《惩治严重践踏国际人道法行为的法律》,根据该法,比国法院对战争罪拥有管辖权(经过1999年对该法律的修正,又将比法院的管辖权扩大到灭绝种族罪和反人类罪),而无论此种罪行是在何时何处犯下、被告是否在比利时领上上、被告或受害者是否具有比利时国籍或以该国为居所地。由此可见,该法律从传统的“有条件的普遍管辖”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从而被人们称为“万国管辖权法”。2008年12月26日,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南海舰队“武汉”号、“海口”号导弹驱逐舰和“微山湖”号综合补给舰组成的护航舰艇编队,从海南省三亚起航前往亚丁湾、索马里海域,执行打击索马里海盗和护航行动。中国海军海外执行任务的法律依据何在? 索马里自1991年以来长期处于战乱状态,过渡政府没有能力遏制其领海内的劫船行为,联合国安理会先后通过了1816、1838、1846和1851号决议,呼吁和授权世界各国到亚丁湾海域打击海盗,并授权各国经索马里政府同意可以进入索马里领海。    根据我国签署和批准的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规定,所有国家应尽最大可能进行合作,以制止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的海盗行为。据此,我国自然有权利也有责任依照这两个公约的规定打击索马里海盗。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5条明确规定:“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每个国家均可扣押海盗船舶和飞机或为海盗所夺取并在海盗控制下的船舶或飞机,和逮捕船上或机上人员并扣押船上或机上财物。扣押国的法院可裁定应处的刑罚,并可决定对船舶、飞机或财产所应采取的行动,但受善意第三者的权利的限制。”国家主权豁免 概念:(又称主权豁免,是指一国及其财产免受他国的管辖。第59届联合国大会第65次全体会议通过的《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第5条规定:“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是指一国本身及其财产遵照本公约的规定在另一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 根据:国家主权平等* 国家主权豁免包括: 管辖豁免:未经一国同意,任何国家无权对该国进行诉讼和以其财产为标的物的诉讼; 诉讼程序豁免:任何国家法院的要求他国必须出庭,提交证据,主权国家无出庭作证的义务,任何国家不得对主权国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执行豁免:任何国家不得强制执行主权国家的财产。绝对豁免主义与限制豁免主义 绝对豁免主义:(1812年交易号案、1892年米希尔诉苏丹) 限制豁免主义:是19世纪末产生的一种理论。20世纪50年代起,美、英等一些国家也转而实行限制豁免。 限制豁免主义的发生机制:国家参与商业活动,包括国家与私人之间的商业活动增多——如果发生私人与国家商业行为之间的诉讼,私人必败——私人与国家之间的下一次商业活动终止——国际经济联系遭遇破坏——限制豁免主义诞生 限制豁免主义 主张将国家行为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或非商业行为和商业行为、或统治权行为和事务权行为、或公法行为和私法行为),把国家财产分为用于政府事务的财产和用于商业目的的财产。 主张只有国家的主权行为和用于政府事务的财产才能享有豁免,而国家非主权行为和用于商业目的的财产不给予豁免。 性质标准,也称作客观标准,它是依据国家行为的性质而不考虑行为的动机和目的把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区分开。如征收财产、军事行为等这些只能由主权国家依公法从事的行为就是主权行为。如购买粮食、采购办公用品等这些行为不仅一个主权国家可以从事,而且私人依法也能从事的行为就是非主权行为。 如果国家从事了私人也可以从事的行为就被认为是私行为,不管其目的和动机如何,性质标准的根本出发点就是保护私人的利益。 目的标准,也称为主观标准,主要看该国家行为的目的是否为了公共利益。如同样是国家购买粮食的行为,如果是为了赈灾或其他的公共目的则是主权行为。 采用目的标准是扩大了国家管辖豁免的范围,无异于采用绝对豁免。坚持限制豁免理论的国家的企图限制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目的就因此而受到限制,因此大多数西方国家抛弃了这一标准。 2004年12月第59届联大通过了《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草案并开放签署,公约将于第30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后第30天生效。2005年9月,李肇星外长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公约。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已采取限制豁免的立场。李肇星外长指出,这是国际社会第一个关于限制管辖豁免问题的公约,标志着绝对豁免主义的终结。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以前素以国家利益为重,坚持绝对豁免主义,因此该公约的签署不可避免地对我国经济与社会产生诸多影响。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规定:一国如与外国一自然人或法人进行一项商业交易,而根据国际私法适用的规则,有关该商业交易的争议应由另一国法院管辖,则该国不得在该商业交易引起的诉讼中援引管辖豁免。 32.克森公司是甲国的一家国有物资公司。去年,该公司与乙国驻丙国的使馆就向该使馆提供馆舍修缮材料事宜,签订了一项供货协议。后来,由于使馆认为克森公司交货存在质量瑕疵,双方产生纠纷。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国使馆无权在丙国法院就上述事项提起诉讼 B.克森公司在丙国应享有司法管辖豁免  C.乙国使馆可以就该事项向甲国法院提起诉讼  D.甲国须对克森公司的上述行为承担国家责任答案:C 解析:本题考点是国家的财产和豁免。A项中,乙国使馆是可以在丙国主动提起诉讼的,故A错误。克森公司虽然是国有公司,但是在从事商业活动时不享有司法管辖豁免权。故B错误。因此,甲国也不承担国家责任,故D错误。C项中,乙国是可以向甲国法院提出诉讼的。*国家主权豁免 皮诺切特案 皮诺切特1915年11月25日生于智利瓦尔帕莱索市。1973年发动军事政变推翻民选总统阿连德,1974年6月任国家元首。1974年12月至1981年3月任总统兼执政委员会主席。1981年3月至1990年3月任立宪总统。1988年10月5日在全民公决中谋求连任失败。皮诺切特执政期间有数千名反对派人士被杀害或失踪。2006年12月11日91岁时去世。 1973年9月11日,智利前总统统皮诺切特通过军事政变上台,随后对智利进行了长达17年的统治。在此期间,有3000多人失踪或死亡,2.8万人遭到迫害。从2000年开始实行,皮诺切特先后受到300多次起诉。 在英国治病期间,1998年10月16日英国警方应西班牙法院签发的逮捕令对其发出临时逮捕令,予以拘留。 1998年10月28日英国高等法院王座法庭裁定皮享有外交豁免权,不得逮捕并引渡。伦敦警方不服判决,向英国上议院上诉 1999年1月,英国上议院上诉法院裁定皮不享有豁免权。理由是皮诺切特所犯罪行十分严重,根据英国法律和国际法均应受到严厉惩处。英国政府最后决定基于人道理由不予引渡皮,皮回国。 2006年12月10日,皮诺切特逝世,终年91岁。法律对现任国家领导人实行刑事豁免权也有限制:这一豁免权只限于国家领导人在任期间,卸任以后同样可以依法追究,除非他被依法赦免。犯有国际罪行的个人,无论其具有何种身份,均不得免除刑事责任。该公约中个人可以享有国家主权豁免的情况有三种,一是个人作为国家代表行事;二是个人作为国家机构之一的国家元首;三是针对个人的诉讼影响到国家的利益时。*二战结束后,为惩罚战犯,国际法开始采用了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即不管担任何种国家官职,只要犯有国际法上的严重的罪行,就要受到惩处而不再享有豁免权。第四节国际法上的承认 国际法上承认的概念 对国家的承认 对政府的承认 中国与国际法上的承认第四节国际法上的承认 承认的概念: 特征:单方面行为(政治行为)、意义(建交的基础)、法律效果(法律行为)第四节国际法上的承认 对国家的承认 对国家承认发生的情况:{独立、合并、分离、分裂 对国家承认的条件:具备四要素第四节国际法上的承认 对政府的承认 概念: 政府承认的前提:政府更迭(依照宪法程序以及不依照宪法程序) 政府承认的条件:有效统治有效统治原则 PrincipleofEffectiveControl,以是否实行有效统治为承认新政府的条件和根据的一种承认理论。 所谓“有效统治”,是指新政府实际控制本国大部分地区和有效地行使统治权,并得到居民惯常服从,从而有可能代表国家,独立进行国际交往,承担国际权利与义务。关于有效统治的条件,格劳秀斯曾着眼于从得到居民服从和有权派遣外交使节方面作过探讨。 有效统治的判断标准: 一是“有效性”:该当局必须实际上统治该领土及该领土上的人民,或至少此二者的大部分; 二是“稳定性”:该当局应有继续掌权之机会。 史汀生不承认主义:指对于违反国际法用武力制造出来的傀儡国家,按照现代国际法各国不应予以承认。如今,它已经成为现代国际法中承认领域中的基本原则。  伪“满洲国”于1932年3月由日本侵略军扶植成立。1932年1月7日,美国国务卿史汀生事先照会有关国家,声明美国将不承认任何违反1928年《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条约》的“情势、条约或协定”的合法性。国联大会亦于1932 年通过决议,采纳“史汀生主义”。 不承认原则是指承认主体对于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而建立的政治实体不得予以承认,这基于“不法行为不能产生权利”的法律原则。 例如:“安理会不承认南罗德西亚种族主义政权”1895年被命名为1923年英国政府接管南罗得西亚。该地,给予“自治领”地位。1953年,英国将南罗得西亚、北罗得西亚(今赞比亚)和尼亚萨兰(今马拉维)合组为“中非联邦”。1963年底“联邦”解体。1964年,南罗得西亚白人右翼势力组成以伊恩·史密斯为首的政府,并于1965年11月宣布独立,建立了推行白人种族主义统治的政权。干涉他国内政的承认 过急承认(会被指责为干涉他国内政) 过迟承认(会被指责为对该新国家或新政府不友好和甚至干涉内政) 1903年11月6日美国在巴拿马爆发革命后三天就承认新的巴拿马国家。这是过早承认的典型例子,是对巴拿马原来所属国家哥伦比亚内政的干涉。过迟承认的例子是美国直到1979年才承认于1949年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这个事例中,美国干涉了中国的内政。干涉他国内政的承认 滥用不承认主义,如: 威尔逊主义或托巴主义:主张新政府必须制定宪法或举行公民投票,才能得到承认。这些以坚持“法统”和宪法程序为名,实际上是对别国内政的干涉。第四节国际法上的承认 承认的类型不同法律效果不同: 1.法律承认:既存国家给予新国家的完全的、永久的和不可撤消的正式承认。 2.事实承认:既存国家给予新国家的不完全的、有限的、临时和可撤消的非正式承认。通常发生在既存国家由于政治上的考虑,不愿意立即给予新国家以法律上承认,但又希望与新国家在经济、贸易、文化、科学和居民往来等有限范围进行交往的场合。等条件成熟以后,可以进一步作出法律承认,而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撤消该项承认。*法律(正式)承认的法律效果 (1)承认奠定全面交往的基础,承认是建交的前提。 (2)被承认国作为国际法主体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得到承认国的尊重。承认国对被承认国的国内法律法令和司法判决的效力应予以尊重;被承认国及其国家财产在承认国的法院享有管辖豁免。 (3)承认具有追溯的效果。承认国的法院将被承认的新国家的行为视为从其成立之时起就具有法律效力。第四节国际法上的承认 承认有溯及的效果: 1921年4月路德诉萨哥案(在俄国经营木材生意的路德,遭遇十月革命以后的苏维埃政府的国有化,1921年,俄国实行新经济政策期间,萨哥购买了原来属于路德现在属于俄国新政府的木材,1921年初审阶段英国尚未承认俄国新政府,直到4月,英国承认了新政府,最终,路德败诉) 29.甲乙二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数年后,因两国多次发生边境冲突,甲国宣布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国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并不影响乙国对甲国的承认  B.甲国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表明甲国不再承认乙国作为一个国家  C.甲国主动与乙国断交,则乙国可以撤回其对甲国作为国家的承认  D.乙国从未正式承认甲国为国家,建立外交关系属于事实上的承认答案:A 解析:标题考察外交关系的终止、国际法上的承认国际法上的承认分为法律承认与事实承认。法律承认是认定被承认者作为法律的正式人格存在,表明承认者愿意与被承认者发展全面正常的关系,从而带来全面而广泛的法律效果。这种承认是正式、不可撤销的。而事实承认主要存在于英美的外交实践中,它是为了处理既需要与某个对象进行某种交往而又不愿或不宜与其进行全面正式交往的情况,产生的一种权宜之计,被认为是不完全的、非正式的、暂时的,比较模糊且可随时撤销。 选项A正确。甲乙两国建立外交关系是一种默示承认,所以加过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并不影响乙国对甲国的承认。 选项B错误。如上所述,甲国已经对乙默示承认,而承认是不可撤销的。 选项C错误。甲乙两国正式建立外交关系已经产生了承认的法律后果,故终止外交关系并不能导致承认的撤回。 选项D错误。甲乙两国正式建立外交关系已经表明乙国正式承认甲国为一个独立的国家。另外,建立外交是法律上的承认,不是事实上的承认。*第四节国际法上的承认 承认的性质: 构成说:19世纪后期欧洲盛行(新国家只有经过承认,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特鲁普、奥本海、劳特派特、凯尔逊) 宣告说:美国惠顿等提出,如今得到众多中小国家赞同;(国家的成立和它取得国际法主体资格,并不依赖于任何其他国家的承认。承认仅是一种对新国家已经存在这一既成事实的宣告。)第四节国际法上的承认 承认的方式: 明示:明确的语言文字表达承认意思。形式包括单方面发送承认照会、缔结包含承认条款多边条约。 默示:以能表示承认意向的实际行动(建交、缔结双边正式条约、派驻领事、正式投票支持其加入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等) 除外:新国家被国际组织接纳、共同参加多边国际会议或多边国际条约、建立非官方或非完全外交性质的某种机构 艾斯特拉达主义(只限于继续保持或不保持对外国政府的关系,而不采用承认的形式,实质上就是一种默示承认)S国是一个新成立的国家.其成立后,甲国代表向联合国大会提案支持S国成为联合国的会员国;乙国与S国共同签署了两国互助同盟友好条约;丙国允许S国在其首都设立商业旅游服务机构;丁国与S国共同参加了某项贸易规则的多边谈判会议.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上述哪些国家的行为构成对S国的正式承认?A.甲国B.乙国C.丙国D.丁国AB*第四节国际法上的承认 对交战团体或叛乱团体的承认 非政府的交战一方具备以下条件,即可被承认为交战团体:⑴叛乱具有明确的政治目的;⑵叛乱已发展为内战;⑶叛乱组织已控制该国一部分地区,并实行有效的管理;⑷叛乱集团在战斗行动中遵守战争法规。第四节国际法上的承认 对新中国的承认:属于新政府的承认,主体未变。 目前与我国建交的有170个国家和地区(资料出自外交部网站)23个国家与台湾邦交,后者如下: 非洲5个:乍得、斯威士兰、冈比亚、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布基纳法索。 拉丁美洲12个:多米尼加、巴拿马、巴拉圭、萨尔瓦多、哥斯达黎加、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圣基茨和尼维斯、伯利兹、尼加拉瓜、海地、 大洋洲6个:图瓦卢、瑙鲁、所罗门群岛、帕劳、马绍尔群岛共和国、基里巴斯 欧洲1个:梵蒂冈第四节国际法上的继承 国际法上继承的概念 国际法上继承的种类: 按照继承的主体分:国家继承、政府继承、国际组织继承 按照继承的对象分:条约的继承、条约外事项的继承(财产、债务、档案)第四节国际法上的继承 国家继承:是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的与变更领土相关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转移。 领土变更的情况:部分领土转移(买卖、割让、交换等)、合并、分离、分裂、独立。 1978年8月23日《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1983年4月8日《关于国家对国家财产、债务和档案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国际法上的继承条约的继承总规则:“两个继承”和“两个不继承”“两个继承”:1、指处理与所涉领土有关的非人身条约,例如有关边界制度的条约,有关河流利用、道路交通等可以继承;2、指有关中立化和非军事区的条约可以继承; 凡与缔约国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密切相关的条约称为“人身性条约”。 凡与缔约国的国际法主体资格不相关的只是处分性的条约称为“非人身性条约”。 政治性条约是人身性条约。有关领土划界的条约属于“非人身性条约”。国际法上的继承“两个不继承”:1、指与国家法主体资格相关联的“人身条约”,例如:参加某一国际组织的条约,一般不继承;2、指政治性质的条约,例如:同盟条约、和平友好条约、共同防御条约等,一般不继承; 下列有关条约中属于“非人身性条约”的是(  )。   A.同盟条约   B.边界条约   C.共同防御条约   D.参加国际组织的条约B*国际法上的继承国家财产的继承总规则:“一个标准”和“两项原则”一个标准:被转属的国家财产与领土之间有关联。两项原则:1、对于不动产:一般随着领土的转移而由被继承国转属继承国2、对于动产:适用国家继承所涉领土的实际生存相关原则。即关于国家动产的继承,不是单纯以该动产的地理位置为依据(不管其位于何地),而是从该动产是否与所涉领土生存或活动有关为根据。*国际法上的继承国家债务的继承总原则:“两个继承”和“两个不继承”两个继承:1、整个国家所负的债务即国债是继承的;2、以国家名义承担的而事实上是用于国家领土某一部分的债务即地方化债务是继承的;两个不继承:1、由地方当局承担并且用于该地区的单纯地方性债务;2、违背国际法基本原则而承担的债务即恶债,如战争债务;恶债是指债务的目的同继承国根本利益相违背的债务。*国家继承的规则 档案的继承 档案的特性:不可分割、可以复制 继承原则:协议解决、与继承所涉领土的档案应转属继承国、殖民地及其他附属领土独立时,与该领土有关的档案应转属新独立国家 33.甲国与乙国1992年合并为一个新国家丙国。此时,丁国政府发现,原甲国中央政府、甲国南方省,分别从丁国政府借债3000万美元和2000万美元。同时,乙国元首以个人名义从丁国的商业银行借款100万美元,用于乙国1991年救灾。上述债务均未偿还。甲乙丙丁四国没有关于甲乙两国合并之后所涉债务事项的任何双边或多边协议。根据国际法中有关原则和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随着一个新的国际法主体丙国的出现,上述债务均已自然消除  B.甲国中央政府所借债务转属丙国政府承担  C.甲国南方省所借债务转属丙国政府承担  D.乙国元首所借债务转属丙国政府承担 答案:B 解析:国家债务是指一国对他国、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担的任何财政义务。国家实践中,国家继承的债务包括国家整体所负的债务或称国债,也包括以国家的而名义承担而实施上及用于国内某个地方的债务或称地方化债务。国家对外国法人或自然人所负之债或国家的地方当局自己承担的对他国所负之债,不在国家继承的范围。另外,所谓的“恶债”,即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或违背及成果根本利益所负之债,如政府债务或战争债务,原则上也不予继承。在国家合并的情况下,国家的债务应转属继承国。在分离、分立或领土转让的情况下,债务继承首先应通过协议解决;若无协议,则应按照公平的比例转属继承国,并且特别考虑到与这些债务有关的转属继承国的财产、权利和利益。新独立国家对债务可不予继承,除非另有协议,并且这种协议不能违背有关国际法原则,协议的执行也不应破坏新独立国家经济的基本均衡。本题中甲国南方省的2000万美元的债务,属于地方当局自己承担的对他国所负债务,所以不予继承。而乙国元首以自己的名义向外国法人借款100万美元,也不属于丙国继承的范围。所以丙国继承的债务只有甲国政府从丁国所借债务3000万美元。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第五节国际法上的继承 政府继承 含义: 发生继承的情况:不以宪法程序(革命和政变)第五节国际法上的继承 中国与国际法上的继承 湖广铁路债券案:1909-1911发行、1979年诉讼、1983-1987终结 光华寮案:1987年诉、2007了结湖广铁路债券案 清政府于1911年5月与西方四国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这笔为期40年、数额600万金英镑的借款自1936年起即无人支取利息,1951年本金到期时也无人要求偿还。1979年中美建交后,几个美国人以持有债券为由,向美国阿拉巴马州联邦地区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出诉讼,要求中国政府偿还本息2.2亿美元。美国阿拉巴马州联邦地区法院居然受理,并于1979年11月13日悍然向中国外交部长发来传票,要中国政府在20天内应诉。中国政府以美国法院违反主权豁免原则且借款属于“恶债”新中国政府没有偿还义务为由,退回了美国法院的传票。美国阿拉巴马州联邦地区法院竟然作出了“缺席判决”。最后在我国政府严正交涉下美国政府对法院施加了影响,以该案涉及美国重要国际关系为由,要求法院撤销缺席判决。由此引起的中美关系危机得以缓解。第六节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一、国家责任的概念: 此处主要讨论国家责任;(其他国际法主体也可以是国际责任的主体。例如:国际组织。但此处仅涉及国家,因为国家是国际法上的主要主体)二、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观要件 (《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第2条) 含义:国际不法行为的主观要件是指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依国际法可以归因于国家而成为该国家的行为。(第4-11条)包括7类: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观要件 1、任何国家机关的行为(立法、行政、司法等); 2、一国地方政治实体(联邦组成单位或单一国的地方单位)机关行使其职权的行为; 3、经一国国内法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其他实体的机关行使其职权的行为;(经授权行使移民管制、卫生检疫的国营或私营航空公司、各种国营公司、各种官方代理机构等) 4、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行为,如元首、行政首脑、大使、以官方资格行事的国家官员的行为(逾越权限行事的机关的行为,仍视为国家行为); 5、在正式当局不存在和有理由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情况下实际上行使这些权力要素的一个人或一群人的行为(如临时政府、占领当局); 6、一国交由另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属支配国行为 7、叛乱或起义活动的行为,不视为该国家行为,一旦形成新国家或新政府,则为该新国家或新政府的行为 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观要件 一国对另一国行为的责任 1、援助或协助另一国实施一国际不法行为,援助或协助国为其援助行为承担责任。 2、指挥或控制一国际不法行为的实施,指挥和控制国也应承担责任。 3、一国胁迫另一国实施一行为,实施胁迫国要承担责任。第六节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国际不法行为的客观要件:(《草案》第12-15条)可归因于一国的行为违反了对该国有效的国际义务 注意: 1、该国行为违背该国应该承担的国际义务(对之有效的国际义务)。 2、国际义务既可来自于国际条约,也可来自于国际习惯。 3、根据国家违反国际义务的严重程度,可以将国际不法行为分为两类: (1)一般国际不法行为(闯入别国领海、领空、使领馆、违法提高关税、违约等) (2)严重国际不法行为(即国际罪行,如侵略、殖民、实行奴隶制、灭种、种族隔离、大规模污染等)三、国家责任的形式 继续履约(第29条continueddutyofperformance) 停止不法行为和保证不重复(第30条cessationandnon-repetition) 赔偿(reparation): 恢复原状(restitution) 补偿(compensation) 抵偿(satisfaction): 承认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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