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突击队规章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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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青年突击队管理办法下寺湾采油厂“青年突击队”管理办法及考核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下寺湾采油厂青年突击队建设,使其在厂内的建设发展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青年突击队”活动旨在组织和引导青年立足本职,爱岗敬业,树立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和无私奉献的精神,为企业生产经营建设排忧解难,充分展现企业青年一代的精神风貌。第二条青年突击队是以青年为主体的劳动生产组织;是共青团组织和带领青年在企业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中发挥作用的基本组织形式;第三条青年突击队要坚持以企业生产为中心,用科学发展观和先进的科学技术知识武装队员。努力提高青年突击队的政治素质、文化素质、技术素质和管理素质、优质、高效、低耗、文明、安全地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第二章组织第四条青年突击队的组建原则是以团支部、青年团队、班组或团小组为单位。35岁以下青年职工人数应占集体人数的60%以上。第五条青年突击队队长应由懂行、敢管、带头、公正、责任心强、富于奉献精神的青年项目负责人或团支部书记担任,年龄一般不超35岁。第六条青年突击队实行队长负责制,青年突击队队长原则上由同级团组织负责人担任。第七条青年突击队长可采用行政任命或民主选举等方式产生。青年突击队长应具备以下条件:1年龄在35周岁以下。2政治思想好。3技术业务过硬。4生产组织能力强。5具有群众基础。第八条青年突击队队长由各团支部与部门领导协商决定,并报厂团委备案。第九条青年突击队应拥有一定数量的固定突击队员,成员较多的青年突击队应设立突击小分队。并实行分队长负责制。第十条青年突击队实行垂直管理,各单位青年突击队成立后及时上报厂团委,同时将各突击队的突击任务一并上报,各单位的青年突击队由本单位团组织负责管理。第十一条青年突击队的建立或撤销、名称确定或变更,需报厂团委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