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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点重点知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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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点重点知识汇总2020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点知识汇总2Z201000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2Z20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1.七大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P12.我国法的形式P2-4法的形式名称形式制定机关公布方式批准主体备案主体宪法宪法全国人大无需批准,公布生效-法律XX法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行政法规XX条例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地方法规XX地方XX条例省级人大及常委会大会主席团、常委会发布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国务院设区的市人大及常委会...

2020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点重点知识汇总
2020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点知识汇总2Z201000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2Z20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1.七大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P12.我国法的形式P2-4法的形式名称形式制定机关公布方式批准主体备案主体宪法宪法全国人大无需批准,公布生效-法律XX法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行政法规XX条例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地方法规XX地方XX条例省级人大及常委会大会主席团、常委会发布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国务院设区的市人大及常委会地方人大常委会发布省级人大及常委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XX地方XX条例自治区人大自治区、州、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发布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批准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国务院自治州、自治县人大省级人大及常委会批准部门规章XX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各部委部门首长签署命令无需批准,公布生效国务院地方政府规章XX地方XX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政法省长、市长签署命令国务院+本级人大常委会国际公约XX公约、条约、协议、宪章、盟约3.法的效力层级P4法的纵向冲突(上位法高于下位法)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法的横向冲突(不存在上下位关系)P5同一机关制定新的与旧的冲突按新的特别的与一般的冲突按特别的新的与旧的特别冲突不按新的也不按特别的,谁制定谁裁决不同机关制定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国务院认为应使应地方法规,国务院裁决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A部门规章与B部门规章冲突国务院裁决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冲突2Z201020建设工程法人制度4.法人的具体规定P6条件①依法成立[合法];②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经费[名、人、地、钱];③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责任];④有法定代表人。分类营利法人①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③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非营利法人①为公益目的或非营利目的成立;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法人与项目部关系:无论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还是法定代表人,其授权行为的法律后果,都由企业法人来承担.2Z201030建设工程代理制度P10-135.代理种类委托代理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①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③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④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⑤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法定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转代理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承当责任被代理人拒绝代理人对自己转托的人承担责任特殊1被代理人事前同意被代理人无权拒绝,应当承担责任特殊2情况紧急,为保护被代理人利益而不得已转托人代理无权代理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承当责任被代理人拒绝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特殊1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表见代理]被代理人无权拒绝,应当承担责任特殊2本人明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不做否认表示2Z201040建设工程物权制度6.物权的种类P14所有权对自己物的权利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利用益物权对他人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担保物权对他人物的优先受偿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7.土地所有P15住宅用地,到期后自动续期出让(有偿有期)国家所有土地一建设用地使用权非住宅用地,到期后归还国家土地划拨(无偿无期)集体所有土地一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8.地役权和相邻权P16相邻权为生活“必须”利用他人不动产无偿法定(无需对方同意)地役权为“便利”利用他人不动产有偿约定(需对方同意)9.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区分P17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自登记时设立,不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特殊1: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可不登记,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特殊2:依法属国家自然资源可以不做所有权登记动产物权交付主义自交付是生效特殊情况: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企业动产登记对抗主义自交付时生效,可以不登记,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10.侵权责任认定P19侵权原因脱落、坠落倒塌因其他责任人原因倒塌抛掷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责任人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建设与施工单位连带其他责任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11.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施工合同债、买卖合同债、侵权之债P202Z201060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12.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区分P21-23权利类型主体保护期限起点展期规定著作权文教、艺术、软件产品自然人(作者死后50年)单位(发表后50年)作品完成日不予展期专利权工业发明创造发明20年,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10年申请日不予展期商标权服务商标、商品商标10年核准注册日可以展期13.著作权的权利归属P23-24著类别作者著作权归属示例作权单位作品单位完全归单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第一类职务作品职工归作者[作者所在单位有有限使用权]①主要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②由单位承担责任的,是第二类职务作品第二类职务作品作者有署名权,其他权利归作者所在单位委托作品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无约定,推定为归受托人勘察设计文件2Z201070建设工程担保制度14.担保方式对比P28人的担保保证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抵押可能是债务人本人,也可能是第三提供不转移占有动产、不动产质押转移占有动产、权利留置债务人本人提供转移占有动产金钱担保定金转移占有15.保证P29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债权人与保证人保证方式1)一般保证;2)连带保证。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连带不能做保证人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担保范围主债、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权利义务转让1)主债权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2)主债务转让:应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仍应在原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无论一般或连带,都按6个月计算,起点都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16.保证合同未约定情形处理P29-30保证约定已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保证方式按约定按连带保证保证期间按约定按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6个月保证范围按约定按全部债务(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17.建设 工程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承包1园林工程施工准备消防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水电安装文明施工建筑工程施工成本控制 常用的担保种类P30担保种类双方关系担保内容施工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投标人为自己的有效投标行为担保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供保证施工合同顺利履行工程款支付担保招标人向中标人提供保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预付款担保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实现承包人按合同规定进行施工18.下列财产不得抵押:P31(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19.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P32(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20.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P3221.定金: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与违约金二选一】具体规定:①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也无效;②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③注意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2Z201080建设工程保险制度22.建设工程保险P35-36属性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自愿险,非强制性。1.建筑工程一切险主体①投保人:发包人;②被保险人:a.业主或工程所有人;b.承包商或者分包商;c.技术顾问,包括业主聘用的建筑师、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范围①自然灾害;②意外事故(包括火灾和爆炸)。期限①起始:开工时或材料设备运抵工地时(以先发生者为准);②终止:验收合格时或实际占有使用时(以先发生者为准);③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2.安装工程一切险:含试车考核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3.工伤保险:强制险;4.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自愿险。2Z201090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23.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区分民事责任(民-民)违约责任侵权责任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修理、重作、更换;⑦继续履行;⑧赔偿损失⑨违约金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1)赔礼道歉P39行政责任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等。【官-民】P40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官-官】刑事责任(国家-罪犯)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具体罪名①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降低工程质量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P41②重大责任事故罪;【“违反 安全管理 企业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加油站安全管理机构环境和安全管理程序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外来器械及植入物管理 规定”】③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④串通投标罪。24.三种工程责任事故犯罪的比较【四、串通投标罪】P41二、重大责任事故罪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自然人犯罪单位犯罪(处罚直接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单位犯罪(处罚直接责任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违章炒作或违章指挥、强令作业)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单位安全保障体系失控)永久工程(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偷工减料、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失控)2Z202000施工许可法律制度2Z202010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25.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P44抢险救灾工程不适用建筑法,开工自不需要经过行政机关审批临时建筑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小型工程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应办理开工报告的工程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其范围、权限、程序26.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于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P4527.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管理规定P48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管理机关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适用范围小型工程不需要领取开工期限领证后3个月内获批后6个月内不能按期开工申请延期,每次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超过6个月,不予延期,重新审批开工后在建项目停工(停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小于1年,报告后即可复工停工、复工应报告(无核验程序)大于或等于1年,核验后方可复工2Z202020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28.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管理规定适用情形相关规定法律责任首次申请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1)有12种信用不良行为的,1年内不予批准申请P55(2)欺骗取得的撤销,撤销期满后不办理续期手续的,注销增项申请扩大承揽工程范围升级申请需具备法定的业绩条件延续申请有效期届满在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届满前3个月办理变更申请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一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29.企业资质证书撤回、撤销和注销的区别P55-56撤回(可以重新核定)合法取得后,不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撤销原本不具备资质条件而非法取得(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吊销合法取得后,应违法而受到吊销处罚注销证书有效期届满,位移法申请延续;企业依法终止;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企业提出注销申请30.施工企业资质的4个禁止P58-59(1)禁止无资质承揽工程(无资质):无资质承包主体签订的专业 分包合同 分包合同模板绿化养护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协议书范本分包合同协议书范本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范本 或者劳务分包合同都是无效合同;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2)禁止超越资质承揽工程(超越资质)(3)禁止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借出资质);(4)禁止以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借入资质)。2Z202030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31.建造师注册制度P64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有效期届满前30日前;有效期3年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增加执业专业32.不予注册情形P65(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8)在申请注册之日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33.建造师执业P67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施工项目负责人,除外情况:①相邻分段②验收合格③非因承包方原因,停工120天,经建设单位同意担任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除外情况:①解除合同②同意更换③不可抗力2Z203000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2Z203010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34..必须招标的范围【强制】P73范围+规模,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必须招标范围规模特殊1:总投资<3000万元(要考察单向合同额)特殊2.总投资≥3000万元(不要考察单向合同额)公共事业+基础设施施工≥200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重要材料采购,不论单项合同额大小全部需要招标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货物≥100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援建服务≥50万35.招标方式招标→直接发包P73公开招标→邀请招标P74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3)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4)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5)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6)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注】国家重点项目:国家发改委批准省重点项目:省政府批准扫码下载233网校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库一刷就过,千万人掌上题库!能配套要求电子招标: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6.招标程序的时间要求招标人发出(第一份)招标文件提交截止文件截止时间20日前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招标文件≥5日招标人澄清、修改招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开标前)中标人公示≥3日签订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37.不予受理标书和认定废标的情形P78-79拒收(当场就能发现)否决投标(当场不能发现)重大偏差要求澄清、说明细微偏差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明显的文字计算错误未密封的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未通过资格审核的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的除外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噶偶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38.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P8339.、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属于串标】P84(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4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视为串标】P84(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41.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骗标】P85(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42.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2Z203020建设工程承包制度43.违法发包8点P9444.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责任及风险管理: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P9645.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区分P97专业工程分包(专业承包资质)劳务作业分包(施工劳务资质,不再设类别和等级)相同点:应分包给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的分包单位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或经建设单位认可不需经建设单位认可主体结构的施工不得进行专业工程分包主体结构的劳务作业可以全部分包专业分包单位不得再进行专业分包专业分包单位可以将劳务作业全部再分包46.属于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情形P98-99【区分】2Z203030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47.施工单位的不良记录认定标准分资质不良、承揽业务不良、工程质量不良、工程安全不良、拖欠工程款和工人工资不良5大类、41条【区分】P103-10548.公布的时限: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P1052Z204000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2Z204010建设工程合同制度4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承包双方的主要义务P110Administrator高亮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包人的主要义务(1)不得违法发包;(2)提供必要施工条件;(3)几十检测隐蔽工程;(4)及时验收工程;(5)支付工程价款。(1)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2)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3)接收发包人有关检查;(4)交付竣工验物合格的建设工程;(5)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无偿修理。50..竣工日期有争议时:P112(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51.工程欠款计息P114①利息从约定的付款日计算。如果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②建设工程交付的,为交付日③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日;④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日52.优先受偿顺序P115(1)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杈和其他债杈。(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53.三种合同类型无效合同P119可撤销合同P123效力待定合同P121(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4)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限人)(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人)54.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P122合同权利的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债权人债权的转让无需得到债务人的同意合同义务的转让: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55.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P124(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消(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56.施工合同的解除P125发包人可以单方解除的情形:承包人可以单方解除的情形(1)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4)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1)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且催告无效的;(2)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且催告无效的;(3)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2Z204020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制度57.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P128(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的退休年龄不10年;(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无特殊情况的;(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58.劳动合同的生效与无效P130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于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规定的。59.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随时解除】P133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预告解除】P133(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5)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款第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元效的(6)被依法追究(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刑事责任的。60.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P144-145女职工一般禁止矿山井下、4级体力、其他禁忌特殊禁止经期高处、低温、冷水、3级体力孕期3级体力、其他禁忌;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哺乳期产假不少于90天。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禁止三级体力、加班、夜班和其他禁忌。未成年工一般禁止矿山井下、4级体力、其他禁忌、有毒有害(妇女无此规定)。特殊要求:定期健康检查。61.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P148(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2Z204030相关合同制度62.承揽合同P151-154承揽合同特征(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2)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的工作;(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独立完成合同约定的内容)。解除定作人法定任意解除权: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P15463.买卖合同交付的方式①现实交付②简易交付③占有改定④指示交付⑤拟制交付P155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①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③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P157合同的解除P159分期付款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①解除合同/②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64.租赁合同P162定期租赁约定租赁期限;租期最长不得超过20年,否则超过部分无效不定期租赁(1)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应采用书面:未采用书面合同的,视为不定期租赁。(2)没有约定租赁期限;定期租赁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出租人没有异议。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前通知。65.融资租赁P165出租人的义务①向出卖人支付价金;②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③协助承租人索赔;④尊重承租人选择权。出卖人的义务①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②标的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承租人的义务①支付租金的义务;②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的义务;③租赁期限届满返还租赁物的义务。2Z205000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2Z205010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66.环境保护相关规定P173噪声排放限值: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昼间”:6:00-22:00;“夜间”:22:00-6:00。夜间施工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①抢修、②抢险作业和③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④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三同时P174建设项目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三同时法律制度)。【全书2个三同时,①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三同时法律制度②环境保护的三同时法律制】2Z205020施工节约能源制度2Z205030施工文物保护制度67.文物保护单位划定规定P195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划定单位保护范围规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省级政府划定保护范围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核定政府划定保护范围68.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施工的规定P196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批准单位划定单位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政府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划定省级、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由核定该文物保护单位的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划定69.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①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②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③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P1972Z20600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2Z206010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70.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P201(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菅理人员经考核合格;(5)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7)参加工伤保险,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机具及配件等符合要求;(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10)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有监控措施和急预案;(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人员,必要的器材、设备;71.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P202(1)有效期3年。(2)需要延期的: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续。(3)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2Z206020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72.施工单位5大主体的安全责任企业负责人P207责任范围:对企业负责。现场带班时间要求: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项目负责人P209责任范围:对项目、施工、现场负责。现场带班时间要求: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专职安全员P207职责和适用范围施工作业人员7大权利、4大义务P210-212特种作业人员人员范围P2132Z206030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73.专项施工方案P219-221编制主体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的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方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由相关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编制范围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①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②土方开挖工程;③模板工程;④起重吊装工程;⑤脚手架工程;⑦拆除、爆破工程;⑦其他。审核签字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专家论证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技术交底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74.现场安全管理:临时设施安全管理P222①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②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基坑工程作业要点;脚手架施工安全要点;模板、支架施工安全要点P223-22475.安全费用提取管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内的,预付费用不低于费用总额的50%;一年以上的(含一年)30%。P22676.工伤认定P230-231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2Z206040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77.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P239安全事故1.等级类型类型名称死亡人数(X)/人重伤人数(Y)/人直接经济损失(Z)/万元(1)特别重大事故X≥30或Y≥100或Z≥1万(2)重大事故10≤X<30或50≤Y<100或5000≤Z<1万(3)较大事故3≤X<10或10≤Y<50或1000≤Z<5000(4)一般事故X<3或Y<10或Z<10002.划分要素:(1)人员伤亡的数量(人身要素);(2)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经济要素);(3)社会影响(社会要素)。3.认定原则:(1)分项核算(死亡、重伤、经济损失);(2)取其重。78.安全事故的调查与报告P243-244报告单位施工单位负责报告;进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报告时间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2)单位负责人接-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报告。(3)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有关部门报告。补报要求一般事故:30日内补报;(2)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7日内补报。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⑥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凋查。2Z206050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79.事故调查组的职责P246(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80.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安全责任建设单位8条P249-251设计单位(1)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2)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和措施建议;(3)对设计成果承担责任。P253监理单位(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①一般情况: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②情况严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③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3)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机械设备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P2552Z207000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2Z207010工程建设标准2Z207020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81.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P269-272按图施工,遵守标准防止设计文件和图纸出现差错(1)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2)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建筑材料、设备等进行检验检测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检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1)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2)取样比例:30%。(3)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记住4个字:承重结构)施工质量检验和返修(1)返修范围:①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②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2Z207030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82.各方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P275-278勘察、设计单位P279-282监理单位1.依法发包工程;2.依法提供原始资料;3.限制不合理的干预行为;4.依法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5.依法实行工程监理;6.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7.依法保证建筑材料等符合要求;8.依法进行装修工程;9.建设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依法承揽勘察、设计业务;2.勘察、设计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3.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4.设计依据和设计深度;5.依法规范设计单位对建筑材料等的选用;6.依法对设计文件进行交底;7.依法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8.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6条P282-284监理工作的主要依据:1.法律法规;2.有关技术标准;3.设计文件;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注】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P2832Z207040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8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P286(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84.施工单位一般应当提交的档案资料是(1)工程技术档案资料(2)工程质量保证资料(3)程检验评定资料(的竣工图等P28785..竣工工程质量争议的处理P293建设工程竣工时发现的质量问题或者质量缺陷,无论是建设单位的责任还是施工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都有义务进行修复或返修。但是,对于非施工单位原因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质量缺陷,其返修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是应由责任方承担的。86.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处理P29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2Z207050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87.工程质量最低保修期限P296保修范围和内容最低保修期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2年【注】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88.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P2982Z208000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2Z208010建设工程纠纷主要种类和法律解决途径88.建设工程行政纠纷: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P30189.民事纠纷法律解决途径:和解、调解、仲裁、诉讼。P30290.行政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P3042Z208020民事诉讼制度91.民事诉讼管辖P305-308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特殊地域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房屋买卖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协议管辖制度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被告、签订、履行、标的物)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移送管辖受理的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的法院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92.证据的种类P311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昕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93.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P317普通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3年特殊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时效期间为4年;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94.民事诉讼执行措施:13条P3292Z208030仲裁制度95.仲裁制度仲裁基本制度①协议仲裁制度;②或裁或审制度;③一裁终局制度P331仲裁协议的效力有效的仲裁协议将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础。④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既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作出决定,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P332申请仲裁的条件(1)有效的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P333仲裁庭组成和裁决仲裁庭包括合议仲裁庭(3人)和独任仲裁庭(1人)两种。独任庭仲裁员和合议庭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选定。裁决:少数服从多数。P334仲裁的和解与调解仲裁和解——时间:仲裁过程中的任何阶段。结果①仲裁裁决书(作出即生效)或②撤回仲裁申请。仲裁调解——时间:裁决作出前。结果:①仲裁裁决书(作出即生效)或②仲裁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P3352Z208040和解与调解2Z208050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96.行政强制的种类P342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97.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P345-346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理范围(1)行政处罚;(2)行政强制措施;(3)行政不作为:该做的不做;(4)侵犯权利:不该做的去做。(1)行政处分;(2)行政调解。不受理范围(1)行政处罚;(2)行政强制(措施+执行);(3)行政不作为:该做的不做;(4)侵犯权利:不该做的去做。(1)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行政处分;(4)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为可以停止执行的法定情形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P346(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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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建造师考试
上传时间:2020-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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