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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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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1/11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增值税发票的管理,根据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增值税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第三条公司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1/11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增值税发票的管理,根据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增值税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第三条公司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第四条财务管理中心设专人(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员”,可兼任)负责增值税发票和专用设备的领购和保管,设专人(以下简称“开票员”,可兼任)负责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设专人(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认证员”,可兼任)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发票管理员因工作变动或离岗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管理中心部门经理负责监交。2/11第二章增值税发票的领购与保管第五条公司所用增值税发票由发票管理员按规定向税务机关领购。严禁从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条增值税发票应视同银行支票由发票管理员设专柜保管,不得擅自携空白专用发票外出。增值税空白发票丢失或被盗应于当日报财务分管领导,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第七条发票管理员应设置《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使用登记簿》(见附件一),并按年装订成册。《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使用登记簿》应保存10年,保存期满后,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第八条严禁将公司领购的增值税发票提供他人使用。第三章增值税发票的开具第九条增值税发票开具的范围,以国家税收规定为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第十条增值税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发票开具的不含税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最高开票限额由税务机关依法审批。第十一条增值税发票只能由开票员根据已审批的《增值税开票申请单》(见附件四),并使用已安装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计算机开具。不得由其他单位或其他人员代开增值税发票。3/11第十二条开票员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管理员保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使用登记簿》中详细登记专用发票的领取、开具、作废、上缴的情况,并由发票管理员审核确认后收回存档。开票员应妥善保管已领取尚未开具的空白增值税发票,以防丢失。第十三条各部门、各分公司经办人(以下简称“经办人”)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经办人应填写《增值税开票申请单》。增值税发票应在收款当月开具,原则上财务管理中心不受理跨月收款开具发票的申请。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中的单位名称必须与付款方、应税行为接受方以及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中对方单位名称完全一致。上述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开票员有权拒绝开具增值税发票并要求经办人更正。第十四条开票员应认真核对开票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联系电话、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等信息,并按照如下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一)按程序用中文开具增值税发票;(二)填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三)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四)全部联次一次开具,上下联内容、金额、税额一致;(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发票号码顺序同填开日期顺序应当一致;(六)发票联、抵扣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无抵扣联)均应加盖发票专用章;4/11(七)不得开具伪造的增值税发票;开票人应将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无抵扣联)及发票联及时交付经办人、记账联及时交付主管会计进行账务处理,增值税发票的流转参照本管理办法第四章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已开具的发票不得修改,如果在开具发票当月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普通发票无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符合作废条件:①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②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③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本办法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第十六条开票员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跨月开票有误或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第十七条每月月末,发票管理员应将作废的增值税发票装订成册,确保完整无损。作废的增值税发票按规定应保存10年,保存期满后,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5/11第四章增值税发票的流转第十八条本章所称的增值税发票的流转,指本公司已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流转,包括公司内部流转和外部流转。第十九条增值税发票公司内部流转采取签收方式。经办人从财务管理中心开票员处领取增值税发票时,核对无误后应在增值税发票记账联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使用登记簿》上签收确认,并注明领取日期。第二十条增值税发票的外部流转,由经办人负责办理。经办人领取的增值税发票应妥善保管并及时交付客户,同时应将《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确认回单》(见附件二)及时交回开票员,避免毁损、丢失。第二十一条需邮寄增值税发票的,应尽量避开密码区折叠,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中间放置空白纸,以防止无意中的复写,而影响密码区字迹的清晰。邮寄时应将《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确认回单》一并邮寄给客户,并要求客户收到增值税发票后签字盖章后回传。经办人收到《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确认回单》后,应及时交予主管会计,与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一并作为入账依据。因经办人个人原因导致增值税发票毁损、丢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第五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第二十二条本章所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指经办人取得外单位开具给本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十三条经办人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符合下列要求:6/11(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无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五)密码内容全部在密码区内。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专用发票,经办人员应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第二十四条经办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单位名称必须与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名称以及采购合同中的对方单位名称一致。上述信息不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予支付或报销,不予抵扣进项税额。第二十五条对于已到抵扣时限(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至认证日超过180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办人应拒收,并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第二十六条未进行认证扣抵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应平整保存,不得折压、涂改、破损。第六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与抵扣管理第二十七条经办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必须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次月内交专用发票认证员认证(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无需认证)。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是报销付款的必经前置程序,认证相符后,方可继续办理报销付款手续。如有特殊情况次月内确实无法认证的,经办人应提前与财务管理中心沟通。第二十八条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时,经办人需在财务管理中心《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登记簿》(见附件三)上登记,财务管理中心在3个工作7/11日内完成认证。认证完毕后,经办人取回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登记簿》上签收确认,抵扣联留存财务管理中心备查。第二十九条当月认证的用于进项税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财务管理中心当月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第三十条财务管理中心专用发票认证员应将认证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书》和《认证结果清单》按月份装订成册,在每册装订封面上附该册的《抵扣联明细表》。上述 资料 新概念英语资料下载李居明饿命改运学pdf成本会计期末资料社会工作导论资料工程结算所需资料清单 按规定应保存10年,保存期满后,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第七章其他事项第三十一条经办人领取的公司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无抵扣联)及发票联因个人原因导致传递过程中发生毁损、丢失,必须立即报财务管理中心,并同时提交经公司领导签批的专项书面说明,方可向财务管理中心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的复印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及所在部门(分公司)承担。第三十二条经办人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因个人原因未取得,或从外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丢失,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财务管理中心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的,由此造成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的损失由责任人及所在部门(分公司)承担。第三十三条其他管理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8/11附件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使用登记簿发票号码:自至领购时间:购票人:发票管理员:序号发票号码开具时间对方单位价税合计金额开票员是否作废业务经办人主管会计领取人备注附件二:9/11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确认回单我司收到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票代码:_号码:_,发票代码:_号码:_,发票代码:_号码:_,发票代码:_号码:_,共份。上述增值税发票联确认无误。公司名称:(财务专用章)签收人:联系方式:日期:年月日联系方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2号联合大厦B座9楼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中心0571-8138991310/11附件三: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登记簿序号交票日期经办人发票号码发票份数项目名称开票单位名称增值税税率财务确认认证结果领取人领取日期备注11/11附件四:增值税开票申请单申请单位:申请日期:单位:元购货单位开票信息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项目名称合同额已开票金额(税率)开票种类开票税率开票金额(价税合计)发票备注(项目所在地地址)经办人: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会计审核:财务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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