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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应遵循传承规律_苑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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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应遵循传承规律_苑利第1页共5页中国知识产权报/2009年/7月/3日/第010版版权·专题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应遵循传承规律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苑利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副教授顾军编者按对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式,目前业界还存有争议。本文作者认为,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别,其商业化程度各不相同,不可不加区分地进行生产性保护或被动保护,而应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规律,进行灵活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焕发出新的活力。近年来,我国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截至目前,文化部已公布3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

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应遵循传承规律_苑利
第1页共5页中国知识产权报/2009年/7月/3日/第010版版权·专题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应遵循传承规律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苑利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副教授顾军编者按对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式,目前业界还存有争议。本文作者认为,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别,其商业化程度各不相同,不可不加区分地进行生产性保护或被动保护,而应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规律,进行灵活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焕发出新的活力。近年来,我国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截至目前,文化部已公布3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性传承人共1488名。然而,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式,是单纯的保护还是进行生产性保护,还存有争议。笔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否进入市场,关键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规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进行商业性开发并不可取,但可以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参照进行异地经营,并注意传统工艺与大工业生产的比例关系,不可因贪图一时之利,而抛弃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方式存争议与保护物质文化遗产一样,要想通过保守疗法来单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相当困难的。因为单纯的保护不但会缺乏资金方面的支持,客观上也很难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具有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艺术价值、科技价值与社会价值充分展现出来。这就要求在不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常传承的前提下,尽可能对各类遗产实施有限度的、审慎的产业化经营。这样做不但可以增加就业,带动一方经济,同时还可以最大限度地将遗产价值最大化,从而实现利用遗产保存历史、教育后人、发展经济、传承文明的最终目的。因此,在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序传承的前提下,科学而有效地利用好这些遗产,并使之造福当代,是每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必须要认真思考的问题。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只能保护,不能开发。而近年来的许多错位开发,似乎也证明了这一点,故有“大开发大破坏,小开发小破坏,不开发不破坏”的说法。难道非物质文化遗产真的只能保护,不能经营,更不能开发吗?笔者认为,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必须分清商业性经营与产业化开发这两个概念。所谓商业性经营,就是将某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成品作为商品所进行的商业化营销;而产业化开发则是指将某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开发项目,而对其实施的大规模的机械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这两种情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是不尽相同的,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两种非遗类型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各类别商业化程度并不相同,历史上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入市场的程度也会呈现出明显的差异。从表现形式看,非物质文化遗产大体可分为“可进入市场”与“不可进入市场”两大类型。如小戏、杂耍以及传统玩具、年画、泥塑、面塑、木雕、角雕、刺绣品的制作等等,基本上都属于“可进入市场”一类。笔者认为,这部分遗产本身就是市场经济的一部分,进入市场不但不会给这类遗产传承带来负面影响,同时还会在利益的驱动下,获得更大的发展。有人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与市场接轨,不能从事产业化经营,否则就会随时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面崩盘。这种担心,至少在这类遗产上是没有任何根据的。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中,也确有部分遗产是不曾进入或很少进入市场的。如神话故事、宗教仪式以及某些生产知识与生活知识等等。如果一定要让这类遗产进入市场,则很容易因第2页共5页原生环境的改变而使其过早夭折。所以,对这类遗产实施产业化经营应该慎之又慎,这类遗产应尽量远离市场。商业化运作应有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都有可能成为商品,特别是那些处于准商业状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很容易成为开发的目标。譬如,在少数民族地区,用于祭祀、求爱、娱乐的民间歌舞,本不具备商业价值,但随着这些地区旅游市场的出现,这类歌舞表演便很容易因市场的需要而变成商品。对此,应持审慎的乐观,因为这样做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这些民族歌舞的原真性,过多过滥的表演也很容易让参演者失去原有激情。但有传承总比没传承好,有传承,不但可以使当地人获得更多的经济回报,从而使其产生更大的内在驱动,同时也避免了因村民外出打工而导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彻底失传问题。但凡事必有度,对于那些比较严肃的祭祀仪式,还是应尽量避免过分的商业炒作,以确保这类遗产的严肃性与纯真性。遵循传承规律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否进入市场,能否进行商业化经营,决定权不在于人们的主观意志,而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规律。笔者认为,只要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规律,即原来走市场的继续走市场,原来不曾进入市场的尽量远离市场,而介乎于两者之间的,在进入市场的过程中,一定谨慎从事,通常都不会出现太大的问题。一般认为,传承人可以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固有规律,从事商业化经营。但这并不等于说其他人,特别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毫无关系的政府、学界、商界也可以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对象进行商业化经营。因为非传承主体的商家一旦介入,便很容易因外来文化的引入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变色走味,甚至直接导致其非正常死亡。如许多传统古村落、传统戏剧表演艺术,以及传统手工技艺的消失、死亡,通常都与商家不顾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规律的商业化经营有关。合理开发促进文化繁荣笔者认为,商业社会直接介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不可取,而商业社会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蓝本对其实施异地开发,则有可取之处。这种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某些元素而对其实施的产业化开发,如将民间传说故事、神话史诗改编成电影、电视,或是根据传统玩具创作新型工艺品,根据传统配方开发中成药等,很可能会成为我国传统文化产业化的一个重要方向。这种异地开发行为即使操作失败,也不会对作为源头文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带来太大伤害,因为整个开发过程只在“下游”进行,并不直接作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当下,一些业界人士之所以对这类开发小有微词,原因在于把这种大工业生产出的产品也当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这显然是一种误读。正像不能将当代仿品当成文物一样,不能将这类工业产品当成非物质文化遗产。它们只是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制成品的仿品,没有必要对其求全责备,更不应该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标准来要求这些产品。产业化不可破坏技艺传承在开发上述产品过程中,也应重视由此可能衍生出来的问题。首先必须清楚,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保护的是人类的传统手工技艺,但大机械化生产非但无法传承传统手工技艺,有时还会因产量庞大、价格低廉,而使传统手工技艺蒙受巨大冲击。所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过程中,必须对传统手工艺生产与机械化大生产做以权衡,并通过政策的制定,引导那些以原汁原味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天职的传承人,坚守传统手工技艺,而不要因为贪图一时之利而放弃传统,将自己过多地卷入到大工业化生产中来。机械化生产对于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来说固然重要,但仅就国家长远利益而言,指定部分传承人,并通过他们来保护作为人类文明活态基因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无疑更为重要。异地经营化解矛盾由上述分析可见,由传承人从事的传承工作与开发商所从事的开发行为,虽然可以同时并举,但务必分别实施。如果将传承人的传承与开发商的开发,放置在一个工作平台上,非物质文化遗第3页共5页产的开发不但会因保护的需要而受到重重制约,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会因多如牛毛的产业化开发而难保纯真。相反,如果将保护与开发放置在两个完全不同的工作平台上,实施异地操作,即传承者在原产地负责传承,开发商在另一个地方负责开发,则很容易形成保护、开发两不误的局面。举例来说,作为一个民间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故事家的任务就是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传承。他在讲述故事时,要根据保护遗产的要求,将故事原原本本地讲述出来,记录、整理者只要将其原原本本地记录、整理出来即可。如果在讲述、记录、整理时,还要兼顾这些传说故事今后的商业性开发,那么,故事家和整理者势必会出于市场的需要,而不得不对这些传说故事进行必要的改变与加工。这样一来,不但故事的学术价值得不到周全保护,作为产业化开发的传说故事的艺术价值,也会出于种种保护意识的牵制而得不到正常发挥。笔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任务就是将其所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原汁原味地传承下去。如果需要开发,再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蓝本,按遗产产业化的要求,对其实施市场运作。这种按不同标准来分别实施的做法,不但可以使身处原生状态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更为精心的保护,也可为今后的产业化开发创造出一个更为宽松的环境。因为此时的产业化经营,已经脱离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母体,无论怎样创新,都不会对作为源头产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造成致命伤害。可见,分而治之,很可能是化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产业化经营这对矛盾的一个非常有效的手段。(作者系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趣学院副教授)相关链接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状况北京非遗保护成绩显著目前,北京市已建立国家级、市级、区县级非遗名录体系,共有813个非遗项目,其中74项为国家级。市级非遗传承人有159名,其中57人是国家级非遗传承人。继今年中央财政给予国家级非遗传承人每年8000元的补助后,北京市也将出台《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经费补贴实施暂行办法》,给予传承人补助。另外,非遗保护条例、非遗名录管理办法、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也正在起草中,还将筹建非遗博物馆和传承人基地。四川强化项目保护硬件建设2009年,四川省预计投资1.7亿元启动101个非遗保护项目,鼓励各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的地区构建非遗文化基地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园区。据悉,今年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将强化硬件建设。其中恢复、重建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传习所等50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救助安置、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空间、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项目等产业61项。据统计,目前四川省共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105个,传承人代表57名。2008年11月,文化部向四川和陕西两省的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授牌,汶川、北川等9处羌民聚居区纳入规划,原址重建文化生态保护区,预计将在2010基本恢复重建并在2015年以’前完善羌族非遗传承机制,维护和保护文化生态。浙江系列举措保护非遗近年来,浙江省先后公布了第一批64项、第二批241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入选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44项、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85项。浙江省还推出系列举措,颁发传承人政府津贴,建立33个省级非遗传承基地。其中,宁波市出台的《宁波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管理办法》首次明确提出传承基地必须与传承人挂钩,在全国属首创。每年文化遗产日,全省各地举办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非遗展演展示活动,增强全社会对非遗的保护意识。浙江省财政还设立了省非遗保护专项资金,2006年起,每年投入1500万元用于发掘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第4页共5页西藏斥巨资保护濒危项目改革开放以来,中央政府高度重视藏族文化的保护与发展,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保护和弘扬藏族优秀传统文化。国家和西藏自治区投入大量资金对藏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项目进行了挖掘、保护和继承,取得了显著成效。据悉,三大文物维修工程投入3.8亿元。今年西藏将投入1.03亿元发展文化事业,其中对非遗保护、县乡文化活动中心设备配置、增加民间艺术团体等方面的投入达到6500多万元。目前,西藏手工艺、民间艺术、藏戏等61项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列入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有21个,52位传承人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名录。广西加大传承基地建设目前,广西共有107个项目列入第一批、第二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8个项目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19个县、乡、镇被文化部命名为“中国民间艺术之乡”。广西启动以广西民族博物馆为龙头的“1+10”民族文化生态保护网络格局建设,并依托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建立传承展示基地(中心)。目前,刘三姐歌谣等14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和壮族医药等3个自治区级名录项目的传承展示基地(中心)正在建设当中。背景资料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常识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文化部分别于2007年6月和2008年2月公布了第一批和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共777名,近期又公布了第三批传承人名单,来自10类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711名传承人榜上有名。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命名和认定3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共1488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承载者和传递者,掌握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丰富知识和精湛技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的代表性人物。根据2008年5月文化部通过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符合下列条件:掌握并承续某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录体系建设2006年10月,文化部正式颁发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以及管理措施等,提出了具体要求。目前,国务院已公布两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1028项。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已建立了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据统计共有4155项,国家、省、市、县4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正在逐步形成。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是建立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的重要工作。第一批、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公布,对建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推动作用。少数民族非遗项目扶持近年来,文化部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继续加大投入,重点支持人口较少的、具有重大价值的或濒危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对偏远贫困地区、濒危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给予重点关注和倾斜照顾,为他们生存和传习活动创造条件。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不断加大少数民族非遗保护经费投入,国家财政2002年至2008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有1/4用于少数民族地区的非遗保护。第5页共5页为加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建设保护、展示和宣传民族文化遗产的平台,国家建立了少数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全国各地建立起一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博物馆、民俗博物馆和传习所。同时,少数民族地区非遗保护机构队伍得到加强,目前,绝大多数少数民族地区已经陆续成立了省级非遗保护中心。保护工作进入新阶段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逐步建立,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国家、省、市、县4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基本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通过公布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得到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博物馆、民俗博物馆和传习所建设态势良好,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逐步展开,先后设立了闽南、徽州、热贡和羌族4个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为整体性保护探索出有益经验。同时,结合文化遗产日、民族传统节日,广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活动,提高全社会的保护意识。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扩大,昆曲、古琴艺术、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以及与蒙古国联合申报的蒙古族长调民歌已被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我国成为世界上入选项目最多的国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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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工学
上传时间:2017-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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