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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FinalrevisionbystandardizationteamonDecember10,2020.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51号关于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OOO至二OO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号)的要求,为适应我国西气东输工程中城市天然气工程建设的需要,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进行了局部修订。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审查,现予批准...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FinalrevisionbystandardizationteamonDecember10,2020.城镇燃气设计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51号关于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OOO至二OO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号)的要求,为适应我国西气东输工程中城市天然气工程建设的需要,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进行了局部修订。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审查,现予批准,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规定同时废止。其中:(第1款)、、.、、、、、、、(第1款)、(第2款)、(第2、4款)、、(第1、3款)、(第6款)、、、(第2、3款)、(第5、8款)、(第2、3、6款)、、、(第1、2、3、6款)、、(第1款)、、、(第2、6款)、、(第2、5、7、8款)、、(第2、6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局部修订的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现予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2002年局部修订条文1总则1.0.1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注:①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但由长距离输气管道气体分输站至城镇门站(或大用户)且管道设计压力不大于的管道工程设计,宜按本规范执行;②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庆按本规范执行;③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说明]本规范适用范围明确为“城镇燃气工程”。所谓城镇燃气,是指城市、乡镇或居民中,从地区性的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气体燃料。1.0.4城镇燃气工程规划设计应遵循我国的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用气量和燃气质量用气量2.1.1设计用气量应根据当地供气原则和条件确定,包括下列各种用气量:居民生活用气量;商业用气量;工业企业生产用气量;采暖通风和空调用气量;燃气汽车用气量;其他气量。注:当电站采用城镇燃气发电或供热时,尚应包括电站用气量。[说明]供气原则是一项与很多重大设计有关联的复杂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它不仅涉及到国家的能源政策,而且和当地具体情况、条件密切有关。从我国已有煤气供应的城市来看,例如在供给工业和民用用气的比例上就有很大的不同。工业和民用用气的比例是受城市发展包括燃料资源分配、环境保护和市场经济等多因素影响形成的,不能简单做出统一的规定。故本规范对供气原则不做硬性规定。在确定气量分配时,一般应优先发展民用用气,同时也要发展一部分工业用气,再者要兼顾,这样做有利于提高气源厂的效益,减少储气容积,减轻高峰负荷,增加售气收费,有利于节假日负荷的调度平衡等。那种把城镇燃气单纯地看成是民用用气是片面的。采暖通风和空调用气量,在气源充足的条件下,可酌情纳入。燃气汽车用气量仅指以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为气源时才考虑纳入。其他气量中主要包括了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管网的漏损量;另一部分是因发展过程中出现没有预见到的新情况而超出了原计算的设计供气量。其他气量中的前一部分是有规律可循的,可以从调查统计资料中得出参考性的指标数据;后一部分则当前还难掌握其规律,暂不能做出规定。2.1.1A各种用户的燃气设计用气量,应根据燃气发展规划和用气量指标确定。居民生活和商业的用气量指标,应根据当地居民生活和商业用气量的统计数据分析确定。[说明]居民生活和商业的用气量指标,应根据当地居民生活和商业用气量的统计数据分析确定。这样做更加切合当地实际情况,由于燃气已普及故一般均具备了统计的条件。对居民用户调查时:(1)要区分用户有无集中采暖设备。有集中采暖设备的用户一般比无集中采暖设备用户的用气量要高一些,这是因为无集中采暖设备的用户在采暖期采用煤火炉采暖兼烧水、做饭,因而减少了燃气用量。一般每年差10%—20%,这种判别在采暖期比较长的城市表现得尤为明显;(2)一般瓶装液化石油气居民用户比管道供燃气的居民用户用气量指标要低10%—15%;(3)根据调研表明,居民用户用气量指标增加是非常缓慢的,个别还有下降的情况,平均每年的增长率小于1%,因而在取用气量指标时,不必对今后发展考虑过多而加大用气量指标。2.1.3A采暖和空调用气指标,可按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34或当地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确定。2.1.3B燃气汽车用气量指标,应根据当地燃气汽车种类、车型和使用量的统计数量分析确定的。当缺乏用气量的实际统计资料时,可按已有燃气汽车城镇的用气量指标分析确定。2.2燃气质量2.2.1A城镇燃气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城镇燃气(应按基准气分类)的发热量和组份的波动应符合城镇燃气互换的要求;城镇燃气偏离基准气的波动范围宜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城市燃气分类》GB/T13611的规定采用,并应适当留有余地。[说明]城镇燃气是供给城镇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做燃料用的,在燃气的输配储存和应用的过程中,为了保证城镇燃气系统的安全,减少腐蚀、堵塞和损失,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保障系统的经济合理性,要求城镇燃气具有一定的质量指标并保持其质量的相对稳定是非常重要的基础条件。为保证燃气用具在其允许的适应范围内工作,并提高燃气的标准化水平,便于用户对各种不同燃具的选用和维修,便于燃气用具产品的国内外流通等,各地供应的城镇燃气(应按基准气分类)的发热量和组份应相对稳定,偏离基准气的波动范围不应超过燃气用具适应性的允许范围,也就是要符合城镇燃气互换的要求。具体波动范围,根据燃气类别宜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城市燃气分类》GB/T13611的规定采用并应适当留有余地。现行的国家标准《城市燃气分类》GB/T13611,详见下表(华白数按燃气高发热量计算)。注:6T为液化石油气混空气,燃烧特征接近天然气。以常见的天然气10T和12T的为例(相当于国际联盟标准的L类和H类),其成份主要由甲烷和少量惰性气体组成,燃烧特性比较类似,一般可用单一参数(华白数)判定其互换性。表中所列到华白数的范围是指GB/T13611-92规定的最大允许波动范围,但作为商品天然气供给作城镇燃气时,应适当留有余地,参考英国规定,是留有3%—5%的余量,则10T和12T作城镇燃气商品气时华白数波动范围如下表,可作为确定商品气波动范围的参考。GB/T13611-92城市燃气的分类(干,0℃,)类别华白数W,MJ/m3(kcal/m3)燃烧势CP标准范围标准范围人工煤气5R(5430)(550)~(5810)9455~966R(6470)(617)~(6923)10863~1107R(7800)(7254)~(8346)12172~128天然气4T(4300)(3999)~(4601)2522~576T(6300)(5895)~(6741)2925~6510T(10451)(9832)~(11291)3331~3412T(12768)(11495)~(13796)4036~8813T(13500)(12960)~(14040)4140~94液化石油气19Y(19387)(18379)~(22152)4842~4922Y(22152)(18379)~(22152)4242~4920Y(20113)(18379)~(22152)4642~49表10T和12T天然气华白数波动范围(MJ/m3)类别标准(基准气)GB/T13611-92范围城镇燃气商品气范围10T~%~%~-3%~5%12T~%~%~-5%~5%采用不同种类的燃气做城镇燃气除应符合第条外,还应分别符合下列第1~4款的规定。(1)天然气的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1)天然气发热量、总硫和硫化氢含量、水露点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17820的一类气或二类气的规定;2)在天然气交接点的压力和温度条件下:天然气的烃露点应比最低环境温度低5℃;天然气中不应有固态、液态或胶状物质。(2)液化石油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油气田液化石油气》GB或《液化石油气》GB11174的规定;人工煤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13612的规定;(4)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做主气源时,液化石油气的体积分类应高于其爆炸上限的2倍,且混合气的露点温度应低于管理外壁温度5℃。硫化氢含量不应大于20mg/m3。注:本条各款指标的气体体积的标准参比条件是,0℃。[说明]本条对作为城镇燃气且已有产品标准的燃气引用了现行的国家标准,并根据城镇燃气要求做了适当补充;对目前尚无产品标准的燃气提出了质量安全指标要求。(1)天然气的质量技术指标国家现行标准《天然气》GB17820的一类气或二类气的规定。详见表。表天然气的技术指标项目一类二类三类试验方法高位发热量,MJ/m3>GB/T11062总硫(以硫计),mg/m3≤100≤200≤460GB/T11061硫化氢≤6≤20≤460GB/T二氧化碳,%(体积分数)≤GB/T13610水露点,℃在天然气交接点的压力和温度条件下,天然气的水露点应比最低环境低5℃GB/T17283注:①标准中气体体积的标准参比条件是,20℃;②取样方法按GB/T13609。本规范历史上对燃气中硫化氢的要求为≤20mg/m3,因而符合二类气的要求是允许的;但考虑到今后户内燃气管的暗装等要求,进一步降低H2S含量以减少腐蚀也是适宜的。故在此提出应符合一类气或二类气的规定;应补充说明的是:一类或二类天然气对二氧化碳的要求为≤3%(体积分类),做为燃料用的城镇燃气对这一指标要求是不高的,其含量应根据天然气的类别而定,例如对10T天然气,二氧化碳加氦等惰性气体之和不大应大于14%,故本款对惰性气体含量未做硬性规定。对于含惰性气体较多、发热量较低的天然气,供需双方可在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中另行规定。(3)人工煤气的质量技术指标中关于通过电捕焦油器时氧含量指标和规模较小的人工煤气工程煤气发热量等需要适当放宽的问题,将于正在进行修订中的《人工煤气》GB13621标准中表达,故本规范在此采用引用该标准。(4)采用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做主气源时,液化石油气的体积分数应高于其爆炸上限的2倍,(例如液化石油气爆炸上限如按10%计,则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做气源时,液化石油气的体积分数应高于20%),以保证安全,这是参照原苏联建筑法规的规定制订的。本条删除。2.2.3城镇燃气应具有可以察觉的臭味,燃气中加臭剂的最小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无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应能察觉;(2)有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时,应能察觉;对于以一氧化碳为有毒成分的燃气,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达到%(体积分数)时,应能察觉。[说明]本条规定了燃气具有臭味的必要及其标准。关于空气——燃气中臭味“应能察觉”的含义“应能察觉”与空气中的臭味强度和人的嗅觉能力有关。臭味的强度等级国际上燃气行业一般采用Sales等级,是按嗅的下列浓度分级的:0级—没有臭味;级—极微小的臭味(可感点的开端);1级—弱臭味;2级—臭味一般,可由一个身体健康状况正常且嗅觉能力一般的人识别,相当于报警或安全浓度。3级—臭味强;4级—臭味非常强;5级—最强烈的臭味,是感觉的最高极限。超过这一级,嗅觉上臭味不再有增强的感觉。“应能察觉”的含义是指嗅觉能力一般的正常人,在空气—燃气混合物臭味强度达到2级时,应能察觉空气存在燃气。对无毒燃气加臭剂的最小用量标准美国和西欧等国,对无毒燃气(如天然气、气态液化石油气)的加臭剂用量,均规定在无毒燃气泄漏的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应能察觉。故本标准也采用这个规定。在确定加臭剂用量时,还应结合当地燃气的具体情况和采用加臭剂种类等因素,有条件时,宜通过试验确定。据国外资料介绍,空气中的四氢噻吩(THT)为m3时,可达到臭味强度2级的报警浓度。以爆炸下限为5%的天然气为例,则5%×20%=1%,相当于在天然气中应考虑管道长度、材质、腐蚀情况和天然气成份等因素,取理论值的2~3倍。以下是国外几个国家天然气加臭剂的有关规定:比得时加臭剂为四氢噻吩(THT)18~20mg/m3;法国加臭剂为四氢噻吩(THT)低热值天然气20mg/m3;高热值天然气25mg/m3;当燃气中硫醇总量大于5mg/Nm3时,可以不加臭。3)德国加臭剂四氢噻吩(THT)mg/m3;加臭剂硫醇(TBH)4~9mg/m3;4)荷兰加臭剂为四氢噻吩(THT)18mg/m3.据资料介绍,北京市天然气公司、齐齐哈尔市天然气公司也采用四氢噻吩(THT)做为加臭剂,加入量北京为18mg/m3,齐齐哈尔为16~20mg/m3。根据上述国内外加臭剂的用量情况,对于爆炸下限为5%的天然气,取加臭剂用量不宜小于20mg/m3。,并以此作为推论,当不具备试验条件地,对于几种常见的无毒燃气,在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应能察觉的加臭用量,不宜小于表的规定,可做确定加臭剂用量的参考。表几种常见无毒燃气的加臭剂用量燃气种类加臭剂用量(mg/m3)天然气(天然气在空气中的爆炸下限为5%)20液化石油气(C3和C4各占一半)50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液化石油气:空气=50:50;液化石油气成分为C3和C4各占一半)25注:①本表加臭剂按四氢噻吩计;②当燃气成分与本表比例不同时,可根据燃气在空气中的爆炸下限,对比爆炸下限为5%的加臭剂用量,按反比计算出燃气所需加臭剂用量。对有毒燃气加臭剂的最少用量标准有毒燃气一般指含有CO的可燃气体。CO对人体毒性极大,一旦漏入空气中,尚未达到爆炸下限20%时,人体早就中毒,故对有毒燃气,应按在空气中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之时应能察觉来确定加臭剂用量。关于人体允许有害浓度的含义,根据“一氧化碳对人体影响”的研究,其影响取决于空气中CO含量、吸气持续时间和呼吸的强度。为了防止中毒死亡,必须采取措施保证在人体血液中决不能使碳氧血红蛋白浓度达到65%,因此,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吸入的空气中CO不能达到%也不应升高到足以使人产生严重症状才发现,因而空气中CO报警标准的选取应比%低很多,以确保留有安全余量。含有CO的燃气漏入室内,室内空气中CO浓度的增长是逐步累计的,但其增长开始时快而后逐步变缓,最后室内空气中CO浓度趋向于一个最大值X,并可用下式表示:X=V·K%此式是在时间t→∞,自然换气次数n=1的条件下导出的。I其中:V—漏出的燃气体积(m3/h);K—燃气中CO含量(%)(体积分数);房间的容积(m3)。对应于每一个最大值X,有一个人体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浓度值,其关系详见下表。表空气中不同的CO含量与血液中最大的碳氧血红蛋白浓度的关系空气中CO含量X(%)(体积分数)血液中最大的碳氧血红蛋白浓度对人影响67致命界限50严重症状33较大症状25中等症状17轻度症状德、法和英等发达国家,对有毒燃气的加臭剂用量,均规定为在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达到%(体积分数)时,臭味强度应达到2级。以便嗅觉能力一般的正常人能在察觉空气中存在燃气。从上表可以看到,采用空气中CO含量%为标准,达到平衡时人体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最高只能达到33%,对人一般只能产生头痛、视力模糊、恶心等,不会产生严重症状。据此可理解为,空气中CO含量%作为燃气加臭理论的“允许的有害浓度”标准,在实际操作运行中,还应留有安全余量,本规范推荐采用%。一般含有CO的人工煤气未经浓度净化时,本身就有臭味,是否应补充加臭,有条件时,宜通过试验确定。2.2.3A城镇燃气加臭剂应符合下列要求:加臭剂和燃气混合在一起应具有特殊的臭味。加臭剂不应对人体、管道或与其接触的材料有害。加臭剂的燃烧产物不应对人体呼吸有害,并不应腐蚀或伤害与此燃烧产物经常接触的材料。加臭剂溶解于水的程度不应大于%(质量分数)。加臭剂应有在空气中应以察觉的加臭剂含量指标。[说明]本条(1)~(4)款对加臭剂的要求是按美国联邦法规第49号192部分和美国联邦标准ANSI/ASME规定等效采用的。5燃气输配系统一般规定本章适用于压力不大于(表压)的城镇燃气(不包括液态燃气)室外输配工程的设计。[说明]城镇燃气管道压力范围是根据长输高压天然气的到来和参考国外城市燃气经验制订的。据西气东输长输管道压力工况,压缩机出口压力为,压缩机进口压力为,这样从输气干线引支线到城市门站,在门站前能达到左右,为城镇提供了压力高的气源,提高输配管道压力,对节约的管材,减少能量损失有好处,但从分配和使用的角度看,降低管道压力有利于安全,为了适应天然气用气量显着增长和节约投资、减少能量损失的需要,提高城市输配干管压力是必然趋势,但面对人口密集的城市过多提高压力也不适宜,适当地提高压力以适应输配燃气的要求,又能从安全上得到保障,使二者能很好地结合起来应是要点。参考和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是一途径。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城市有关长输管道和城市燃气输配管道压力情况如表。表燃气输配管道压力(MPa)城市名称长输管道地区或外环高压管道市区次高压管道中压管道低压管道洛杉矶~~温哥华或或多伦多~香港/或悉尼~纽约~~巴黎(一环以外正个法兰西岛地区)(巴黎城区向外10~15Km的一环)~A.≤B.≤(老区)莫斯科~东京~从上述9个特大城市看,门站后高压输气管道一般成环状或支状分布在城市外围,其压力为~不等,一般不需敷设压力大于4.0Mpa的管道,从此可见,门站后城市高压输气管道的压力为4.0Mpa已能满足特大城市的供气要求,故本规范把门站后燃气管道压力适用范围定为不大于4.0Mpa。但不是说城镇中不允许敷设压力为4.0Mpa的管道。对于个别特大城市如经论证在工艺上确实需要且在技术、设备和管理上有保证,在门站后也可敷设压力大于4.0Mpa的管道,另外门站以前肯定会需要和敷设压力大于4.0Mpa的管道。城镇敷设压力大于4.0Mpa的管道设计宜按《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并参照本规范执行(由输气管道分输站至城镇门站,且管道设计压力不大于4.0Mpa的管道设计,宜按本规范执行)。5.1.2城镇燃气输配系统一般由门站、燃气管网、储气设施、调压设施、管理设施、监控系统等组成。城镇燃气输配系统设计,应符合城镇燃气总体规划,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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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A采用天然气做气源时,平衡城镇燃气逐月、逐日的用气不均匀性,应由气源方(即供气方)统筹调度解决。需气方对城镇燃气用户应做好用气量的预测,在各类用户全年的综合负荷资料的基础上,制定逐月、逐日用气量计划。5.1.4平衡城镇燃气逐小时的用气不均匀性,除应符合5.1.3A条要求外,城镇燃气输配系统尚应具有合理的调度供气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城镇燃气输配系统的调度气总容量,应根据计算月平均日用气总量、气源的可调量大小、供气和用气不均匀的情况和运行经验等因素综合确定。(2)确定调度气总容量时,应充分利用气源的可调量(如主气源的可调节供气能力,调峰气源能力和输气干线的调峰能力等措施)。采用天然气做气源时,平衡小时的用气不均所需调度气量宜由供气方解决,不足时由城镇燃气输配系统解决。(3)储气方式的选择应因地制宜,经方案比较,择优选取技术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方案。对来气压力较高的天然气系统宜采用管道储气的方式。[说明]城镇各类用户的用气量是不均匀的,随月、日、小时而变化,平衡这种变化,需要有调度供气措施(调峰措施)。以往城镇燃气公司一般统管气源、输配和应用,平衡用气的不均匀性由当地燃气公司统筹调度解决。在天然气来到之后,城镇燃气属于整个天然气系统的下游(需气方),长输管道为中游,天然气开采净化为上游(中游和上游可合称城镇燃气的供气方)。上、中、下游有着密切的联系,应作为一个系统工程对待,调峰问题做为整个系统中的问题,需从全局来解决,以求得天然气系统的优化,达到经济合理的目的。5.1.3A条所述逐月、逐日的用气不均匀性,主要表现在采暖和节假日用气量的大幅度增长,其日用量可为平常的2~3倍,平衡这种大的变化,除了改变天然田采气量外,国外一般采用天然气地下储气库和液化天然气储库。液化天然气受经济规模限制,我国一般在沿海液化天然气进口地附近才有可能采用;而天然气地下库受地质条件限制也不可能在每个城市兴建,由于受用气城市分布和地质条件因素影响,本条规定应由供气方统筹调度解决(在天然气地下库规划分区基础上)。为了做好对逐月、逐日的用气量不均匀性的平衡,城镇燃气部门(需气方),应经调查研究和资料积累,在完成各类用户全年综合用气负荷资料(含计划中缓冲用户安排)的基础上,制订逐月、逐日用气量计划并应提前与供气方签订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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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外经验这个合同在实施中可根据近期变化进行调整,地下储气库和天然气气井可以用来平衡逐日用气量的变化,如果地下储气库距离城市近,还可以用来平衡逐小时用气量的变化,这些做法经国外的实践表明是可行的。5.1.4条所述平衡逐小时的用气量不均匀性,采用天然气做气源时,一般要考虑利用长距离输气干管的储气条件和地下储气库的利用条件,输气干管向城镇小时供气量的允许调度幅度和安排等,本规范规定宜由供气方解决,在发挥长距离输气干管和地下储气库等设施的调节作用基础上,不足时由城镇燃气部门解决。储气方式多种多样,本条强调应因地制宜,经方案比较确定。高压罐的储气方式在很多发达国家(包括以前采用高压罐较多的原苏联)已不再建于天然气工程,应引起我们的重视。城镇燃气管道应按燃气设计压力P分为7级,并应符合的要求。表城镇燃气设计压力(表压)分级名称压力(MPa)高压燃气管道A300mm热力管直埋在管沟内(至外壁)电杆(塔)的基础≤35KV>35KV通讯照明电杆(至电杆中心)铁路路堤坡脚有轨电车钢轨街树(至树中心)表地下燃气管道与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垂直净距(m)项目地下燃气管道(当有套管时,以套管计)给水管、排水管或其它燃气管道热力管的管沟底(或顶)电缆直埋在导管内铁路轨底有轨电车轨底注:①如受地形限制无法满足表和表时,经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行之有效的防护措施后,表和表规定的净距,均可适当缩小,但次高压燃气管道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中压管道距建筑物基础不应小于且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低压管道应不影响建(构)筑物和相邻管道基础的稳固性。且次高压A燃气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时,管道壁厚不应小于,管壁厚度不小于或小于时,距不应小于表中地下燃气管道压力为的有关规定。②表和表规定除地下燃气管道与热力管的净距不适于聚乙烯燃气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外,其它规定也均适用于聚乙烯燃气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道。聚乙烯燃气管道与热力管道的净距应按国家现行标准《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63执行。[说明]本条规定了敷设地下燃气管道的净距要求。地下燃气管道在城市道路中的敷设位置是根据当地远、近期规划综合确定的,厂区内煤气管道的敷设也应根据类似的原则,按工厂的规划和其他工种管线布置确定。另外,敷设地下燃气管道还受许多因素限制,例如:施工、检修条件,原有道路宽度与路面的种类周围已建和拟建的各地下管线设施情况、所用管材、管接口型式以及所输送的燃气压力等。在敷设燃气管道时需要综合考虑,正确处理以上所提供的要求和条件。本条规定的水平净距和垂直净距是在参考各地燃气公司和有关其他地下管线规范以及实践经验后,在保证施工和检修时互不影响及适当考虑燃气输送压力影响的情况下而确定的,基本沿用原规范数据,现补充说明如下:(1)与建筑物及地下构筑物的净距长期实践经验与燃气管道漏气中毒事故的统计资料表明,压力不高的燃气管道漏气中毒事故的发生在一定范围内并不与燃气管道与建筑物的净距有必然关系,采用加大管道与房屋净距的办法并不能完全避免事故的发生,相反会增加设计时管位选择的困难或使工程费用增加(如迁移其他管道或绕道等方法来达到规定的要求)。实践经验证明,地下燃气管道的安全运行与提高工程施工质量与加强管道密切相关。考虑到中、低压管道是市区中敷设最多的管道,故本次修订中将原规定的中压管道与建筑物净距予以适当减小,在吸收了香港的经验并采取行之有效的防护措施后,把次高、中、低压管道与建筑物外墙面净距,分别降至应不小于3m、1m(距建筑物基础)和不影响基础的稳固性。行之有效的防护措施是指:1)增加管壁厚度,钢管可按表酌情增加,但次高压A管道,但次高压A管道与建筑物外墙面为3m时,管壁厚度不应小于;对于聚乙烯管、球墨铸铁管和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可不采取增加厚度的办法。2)提高防腐等级;减少接口数量;加强检验(100%无损探伤)等。以上措施根据管材种类不同可酌情采用。本条原规范是指建筑物基础的净距,考虑到基础在管道设计时不便掌握,且次高压管道到建筑物净距要求较大,不会碰到建筑物基础,为有利于管道布置,故改为到建筑外墙面;中、低压管道净距要求较小,有可能碰到建筑物的基础,故规定仍指到建筑物基础的净距。应该说明的是,本规范规定的至建筑物净距综合了南北各地情况,低压管取至建筑物基础的净距为,对于北方地区,考虑到在开挖管沟时不至于对建筑物基础产生影响,应根据管道埋深适当加大与建筑物基础的净距。并不是要求一律按表水平净距进行设计,在条件许可时(如在比较宽敞的道路上敷设燃气管道)宜加大管道到建筑物基础的净距。(2)地下燃气管道与相邻构筑物或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的垂直净距。1)水平净距:基本上是采用原规范规定,与现行的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基本相同。2)垂直净距:与现行的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完全一致。5.3.3地下燃气管道埋设的最小覆土厚度(路面至管顶)应符合下列要求:(1)埋设在车行道下时,不得小于;(2)埋设在非车行道(含人行道)下时,不得小于;(3)埋设在庭院(指绿化地及载货汽车不能进入之地)内时,不得小于;(4)埋设在水田下时,不得小于。注:当采取行之有效的防护措施后,上述规定均可适当降低。[说明]对埋深的规定是为了避免因埋设过浅使管道受到过大的集中轮压作用,造成设计浪费或出现超出管道负荷能力而损坏。按我国铸铁管的技术标准进行验算,条文中所规定的覆土深度,对于一般管径的铸铁管,其强度都是能适应的。如上海地区在车行道下最小覆土深度为的铸铁管,经长期的实践运行考验,情况良好。此次修编中将埋在车行道下的最小覆土深度由改为,主要是考虑到今后车行道上的荷载将会有所增加。对埋设在庭院内地下燃气管道的深度同埋设在非车行道下的燃气管道深度早先的规定是均不能小于。但在我国土壤冰冻线较浅的南方地区,埋设在街坊内泥土下的小口径管道(指口径50mm以下)的覆土厚度一般为,这个浓度同时也满足砌筑排水明沟的要求,参照中南地区、上海市煤气公司与四川省城市煤气设计施工规程,上次修订中增加了对埋设在庭院内地下燃气管道覆土厚度的规定,以节约工程投资。这里所说的“庭院”是指绿化地及载货汽车能或不能通行的道路,这对于城市道路是容易区分的,对于居民住宅区内道路,按如下区分掌握:如果是载货汽车以正常行驶速度通行的主要道路则属于车行道;住宅区内由上述主要道路到住宅楼门之间的次要道路,载货汽车只是缓行进入或停放的,可视为非车行道。目前国内外有关燃气管道埋设深度的规定如表所示。表国内外燃气管道的埋设深度(至管顶)(m)地点条件埋设深度最大冻土深度备注北京主干道干线支线非车行道≮≮≮北京市地下煤气管道设计施工验收技术规定上海车行道人行道街坊泥土路上海市标准《城市煤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DBJ08-10)大连≮煤气管道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鞍山沈阳DN250mm以下DN250mm以下≮≮长春哈尔滨向阳面向阴面中南地区车行道非车行道水田下街坊泥土路≮≮≮≮城市煤气管道工程设计、施工、验收规程(城市煤气协会中南分会)四川省车行道直埋套管非车行道郊区旱地郊区水田庭院城市煤气输配及应用工程设计、安装、验收技术规程美国一级地区二、三、四级地区(正常土质/岩石)美国联邦法规49-192《气体管输最低安全标准》日本干管特殊情况供气管车行道非车行道>>道路施行法第12条及车支管指针(设计篇);供给管、内管指针(设计篇)原苏联高级道路街道非高级路面街道运输车辆不通行之地≮≮燃气供应建筑法规CHnⅡⅡ-37原东德一般采取特别防护措施~DINZ4705.3.7地下燃气管道穿过排水管、热力管沟、联合地沟、隧道及其他各种用途沟槽时应将燃气管道敷设于套管内。套管伸出构筑物外壁不应小于表中燃气管道与该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套管两端应采用柔性的防腐、防水材料密封。[说明]地下燃气管道不宜穿过地下构筑物,以免相互产生不利影响。当需要穿过时,穿过构筑物内地下燃气管应敷设在套管内,并将套管两端密封,其一是为了防止燃气管道被损或腐蚀而造成漏泄的气体沿沟槽向四周扩散,影响周围安全;其二若周围泥土流入安装后的套管内后,不但会导致路面沉陷,而且燃气管的防腐层也会受到损伤。关于套管伸出构筑物外壁的长度原规范规定为不小于,考虑到套管与构筑物交接处形成薄弱环节,并且由于伸出构筑物外壁长度较短,构筑物在维修或改建时容易影响燃气管道的安全,且对套管与构筑物之间采取防水渗漏措施的操作较困难,故此次修订时将套管伸出构筑物外壁的长度由原来的改为表燃气管道与该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套管内的燃气管道和避免相互影响。5.3.8燃气管道穿越铁路、高速公路、电车轨道和城镇主要干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穿越铁路和高速公路的燃气管道,其外应加套管;(2)穿越铁路的燃气管道的套管,应符合下列要求:1)套管埋设的深度:铁路轨底至套管顶不应小于,并应符合铁路管理部门的要求;2)套管宜采用钢管或钢筋混凝土管;3)套管内径应比燃气管道外径大100mm以上;4)套管两端与燃气管的间隙应采用柔性的防腐、防水材料密封,其一端应装设检漏管;5)套管端部距路埋坡脚外距离不应小于。(3)燃气管道穿越电车轨道和城镇主要干道时宜敷设在套管或地沟内;穿越高速公路的燃气管道的套管、穿越电轨道和城镇主要干道的燃气管道的套管或地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套管内径应比燃气管道外径大100mm以上,套管或地沟两端密封,在重要地段的套管或地沟端部宜安装检漏管;2)套管端部距电车道边轨不应小于;距道路边缘不应小于。(4)燃气管道宜垂直穿越铁路、高速公路、电车轨道和城镇主要干道。[说明]本条规定了燃气管道穿越铁路、高速公路、电车轨道和城镇主要干道时敷设要求。套管内径裕量的确定应考虑所穿入的燃气管根数及其防腐层的防护带或导轮的外径、管道的坡度、可能出现的偏弯以及套管材料与顶管方法等因素。套管内径比燃气管道外径大100mm以上的规定系参照:①加拿大燃气管线系统规程中套管口径的规定:燃气管外径小于时,套管内径应大于燃气管外径50mm以上;燃气管外径大于或等于时,套管内径应大于燃气管外径75mm以上;②原苏联建筑法规关于套管直径应比燃气管道直径大100mm以上的规定;③我国西南地区的《城市煤气输配及应用工程设计、安装、验收技术规定》中关于套管内径应大于输气管外径100mm的规定等,是结合施工经验而定的。燃气管道不应在高速公路下平行敷设,但横穿高速公路是允许的,应将燃气管道敷设在套管中,这在国外也常采用。套管端部距铁路埋堤坡脚的距离要求是结合各地经验并参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五章第二节第4条”的规定编制。5.3.9燃气管道通过河流时,可采用穿越河底或采用管桥跨越的形式。当条件许可也可利用道路桥梁跨越河流。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利用道路桥梁跨越河流的燃气管道,其管道的输送压力不应大于。(2)当燃气管道随桥梁敷设或采用管桥跨越河流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3)燃气管道随桥梁敷设,宜采取如下安全防护措施:敷设于桥梁上的燃气管道应采用加厚的无缝钢管或焊接钢管,尽量减少焊缝,对焊缝进行100%无损探伤;2)跨越通航河流的燃气管道管底标高,应符合通航净空的要求,管架外侧应设置护桩;3)在确定管道位置时,应与随桥敷设的其它可燃的管道保持一定间距;4)管道应设置必要的补偿和减震措施;5)过河架空的燃气管道向下弯曲时,向下弯曲部分与水平管夹角宜采用45°形式;6)对管道应做较高等级的防腐保护;对于采用阴极保护的埋地钢管与随桥管道之间应设置绝缘装置。[说明]燃气管道通过河流时,目前采用的有穿越河底、敷设在桥梁上或采用管桥跨越等三种形式。一般情况下,北方地区由于气温较低,采用穿越河底者较多,其优点是不需保温或经常维修,缺点是施工费用高,损坏时修理困难。南方地区则采用敷设在桥梁上或采用管桥跨越形式者较多,据统计,上海市煤气和天然气管道通过河流采用敷设于桥梁上的方式很多。南京、广州、湘潭和四川亦有很多燃气管道采用敷设于桥梁上,其输气压力为~。上述敷设于桥梁上的燃气管道在长期(有的已达百年)的运行过程中没有出现什么问题。利用桥梁敷设形式的优点是工程费用低,便于检查和维修。上述敷设在桥梁上通过河流的方式实践表明有着较大的优点,但与《城市桥梁设计准则》规定燃气管道不得敷设于桥梁上有所矛盾。为此2001年6月5日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召开了有建设部城市建筑研究院、《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和《城市桥梁设计准则》主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以及北京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部分城市煤气公司和市政工程设计和管理部门等参加人员参加的协调会,与会专家经过讲座达成如下共识,一致认为“两个标准的局部修订协调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①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③必须采取具体的安全防护措施。确定条文改为:当条件许可,允许利用道路桥梁跨越河流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限定燃气管道输送压力不应大于。”本条文是按上述协调会结论和会后协调修订的,并补充了安全防护措施规定。5.3.10燃气管道穿越河底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燃气管道宜采用钢管;(2)燃气管道至规划河底的覆土厚度,应根据水流冲刷条件确定,对不通航河流不应小于;对通航的河流不应小于,还应考虑疏浚和投锚深度;(3)稳管措施应根据计算确定;(4)在埋设燃气管道位置的河流两岸上、下游应设立标志。(5)燃气管道对接安装引起的误差不得大于3°,否则应设置弯管,次高压燃气管道的弯管应考虑盲板力。[说明]原规范规定燃气管道穿越河底时,燃气管道至规划河底的覆土深度只提出应根据水流冲刷条件确定并不小于,但水流冲刷条件的提法不具体又很难界定,此次修订增加了对通航河流及不通航河流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覆土深度,目的是不使管道裸露于河床上。另外根据有关河、港监督部门的意见,以往有些过河管道埋于河底,因未满足疏浚和投锚深度要求,往往受到破坏,故规定“对通航的河流还应考虑疏浚和投锚深度”。穿越河底燃气管道对接安装引起的误差不得大于3°的规定是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实施手册第二章第四节二、管道敷设第4条”编制。5.3.13在次高压、中压燃气干管上,应设置分段阀门,并在阀门两侧设置放散管。在燃气支管的起点处,应设置阀门。5.3.15室外架空的燃气管道,可沿建筑物外墙或支柱敷设。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中压和低压燃气管道,可沿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住宅或公共建筑的外墙敷设;次高压B、中压和低压燃气管道,可沿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丁、戊类生产厂房的外墙敷设。(2)沿建筑物外墙的燃气管道距住宅或公共建筑物门、窗洞口的净距:中压管道不应小于,低压管道不应小于。燃气管道距生产厂房建筑物门、窗洞口的净距不限。(3)架空燃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其它管线交叉时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的规定。表架空燃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其它管线交叉时的垂直净距建筑和管线名称最小垂直净距(m)燃气管道下燃气管道上铁路轨顶__城市道路路面__厂区道路路面__人行道路路面__架空电力线,电压3KV以下__3~10KV__35~66KV__其它管道,管径≤300mm同管道直径,但小于同左>300mm030注:①厂区内部的燃气管道,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管底至道路路面的垂直净距可取;管底至铁路轨顶的垂直净距,可取。在车辆和人行道以外的地区,可在从地面到管底高度不小于的低支柱上敷设燃气管道。②电气机车铁路除外。③架空电力线与燃气管道的交叉垂直净距尚应考虑导线的最大垂度。(4)输送湿燃气的管道应采取排水措施,在寒冷地区还应采取保温措施。燃气管道坡向凝水缸的坡度不宜小于。(5)工业企业内燃气管道沿支柱敷设时,沿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的规定。[说明]燃气管道沿建筑物外墙敷设的规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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