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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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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1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Standardforpublicfacilitiesofurbanresidentialareaanddistrict主编单位: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018上海 2 3前言根据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编制计划的通知》(沪建管[2014]966号)的要求,对现行《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2006)进...

上海《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1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征求意见稿)Standardforpublicfacilitiesofurbanresidentialareaanddistrict主编单位: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018上海 2 3前言根据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编制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沪建管[2014]966号)的要求,对现行《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2006)进行修订。本次标准的修订主要结合上海城市空间、土地利用发展新趋势,加强对生活圈理念的落实及设施间集约共享的引导,并衔接新颁布与修订的各行业规范与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各项设施的配置内容与指标作了适当调整,并将设施分级调整为“居住地区级”、“居住区级”、“街坊级”三级管控。各单位在使用本标准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课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组(地址:上海市铜仁路331号;邮编:200040)。主编单位: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2008年8月 4  5目次  1总则...................................................72术语...................................................83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原则与设置要求.............................93.1布局原则...............................................93.2设置要求...............................................94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指标....................................125设施实施原则...........................................14附录A附表...........................................15附录B本标准用词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24  6 71   总 则 1.0.1为合理进行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有效地使用土地资源,提高规划设计质量,参照住建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6),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并落实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对社区生活圈的构建理念,修订《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2006)为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化地区新建的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改造的居住地区和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可以参照本标准进行差别配置。1.0.3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贯彻可持续发展、节约用地和资源共享的原则。1.0.4居住地区和居住区人口规模和用地规模,应依据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新市镇总体规划确定。居住地区人口规模一般为20万人左右,居住区人口规模一般为5万人左右,街坊人口规模一般为0.4万人左右。1.0.5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指标,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统一安排。1.0.6居住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文化、体育、教育、医疗、福利、绿地、市政和其他等九类设施。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包括:行政管理、文化、体育、教育、医疗、商业、福利、绿地、市政公用和其他等十类设施。1.0.7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为控制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原则上对不要求独立用地的设施的用地面积指标不做强制性要求。1.0.8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在规划、建设时,应预留公共服务设施发展备用地。规划确定的居住地区中心或居住区中心用地不得随意挪作他用。1.0.9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应考虑社区建设和网格化管理的需要。1.0.10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应按照住宅建设规模和本标准,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并与住宅同步建设。1.0.11应依据规划人口配置公共服务设施。若规划人口少于现状人口,应在规划期内考虑公共服务设施的过渡衔接。1.0.12根据人口结构特点,公共服务设施可进行差异化配置。单身公寓、宿舍类住宅应根据具体情况配置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教育设施。1.0.13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82   术 语2.0.1城市化地区urbanizedarea指市域范围内的中心城、新城、新市镇,不包括农村居民点。2.0.2主城区downtown指本市核心功能的主要承载区,包括中心城和宝山、闵行、虹桥等主城片区,其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2.0.3新城newtown指郊区一定区域范围内的重要集中城市化地区,一般是郊区各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其范围由郊区总体规划确定。2.0.4新市镇newsettlements指郊区除新城以外,依托郊区各乡、镇历史基础和发展优势,在郊区一定区域范围内承载公共配套、社会服务等各项功能的集中城市化地区,其范围由郊区总体规划确定。2.0.5控制性指标regulatorystandard指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在规划、设计和建设时,必须设置项目的指标。2.0.6指导性指标introductorystandard指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在规划、设计和建设时,可根据标准或市场需求实施的指标。2.0.7停车率parkingrate指居住区内居民小汽车(自行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2.0.8公共绿地publicgreenspace指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街坊绿地及其他块状、带状绿地等。2.0.9绿地率greenspacerate指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上能满足植物绿化覆土要求的绿地,不应包括屋顶、晒台等处的人工绿地。2.0.10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益性设施publicfacilitiesofurbanresidentialareaanddistrict指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内的行政管理设施、文化设施、体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福利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基础教育设施、居住区商业设施、绿地等。 93   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原则与设置要求3.1布局原则3.1.1构建舒适、友好、安全的社区生活圈,建立配套齐全、功能完善、布局合理、使用便利的公共服务设施体系。在步行可达的范围内,配置各类社区公共服务设施。3.1.2公共服务设施可采取集中、分散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布局方式,统一规划,合理布置。3.1.3建设TOD社区,设施的布局应利于居民便捷使用,构建完整的低碳步行网络,将日常使用频率较高、安全性要求较高的设施有效串联。3.1.4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可组成在同一幢建筑内设置。鼓励不同功能的公共服务设施综合设置。3.1.5考虑未来发展,预留公共服务设施发展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发展备用地、分期实施的地块,近期可按实施条件设置临时绿地等。3.1.6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满足老人、儿童、青少年、残障人士等不同社会群体的需求,提出差异化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3.2设置要求3.2.1居住地区中心、居住区中心或邻里中心应设置在区位适中、交通便捷、人流相对集中的地方,应结合交通枢纽、公共绿地,沿主要生活性道路布置。构建功能综合、空间集聚的公共服务中心,鼓励立体、集约化布局,提供便捷高效的“一站式”生活服务。3.2.2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根据服务人口和合理的服务半径、兼顾行政辖区和网格化管理的要求设置。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并实现活动、场地网上预约服务。3.2.3地区级体育场(馆)应设在交通便捷的地段,避免对其他设施的干扰。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与高级中学、社会教育学院等的体育场(馆)设施共用,在有保障措施和有一定的开放时间的条件下,可计入居住地区运动场的面积指标。居住区运动场一般应独立设置,如中学、小学运动场向社会开放,在有保障措施和有一定的开放时间的条件下,学校向社会开放设施的用地可按20%折算为居住区级相应设施用地指标。引导更高密度的社区公园、小尺度广场、游泳馆、足球、篮球、健身点等各类体育运动场地和休憩健身设施的落实,形成多样化、无处不在的健身休闲空间,满足各类市民健身需求。 103.2.4基础教育设施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等。每5万人应配置一所高中,每2.5万人应配置一所初中和一所小学,每1万人应配置一所幼儿园,幼儿园包括婴幼儿早期教育指导机构。应根据服务人口规模和结构特征,确定学校的班级数和相应的建设规模。建成区确实难以按标准落实用地的,应保证基础教育设施的建筑面积符合设置标准,用地面积可有一定比例的折减。折减系数分为内环内地区、主城区内环外地区、新城新市镇三类标准,参见附表5。基础教育设施的配置应兼顾服务半径与千人指标。幼儿园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米,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新建中学用地南北向最大长度不得小于120米,新建小学用地南北向最大长度不得小于80米。现状学校改造,其用地和建筑面积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原规模。3.2.5区域医疗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设在交通方便、环境安静地段,宜与绿地相邻。卫生服务站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居住区内药店可分设几处,但至少有一处应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相邻布置。3.2.6室内新建菜市场,宜与社区中心或者其他适当的公共建筑合建,有条件的也可独立设置,原则上不宜直接设于住宅底层或裙房。室内菜场应设在运输车辆易进出的相对独立地段,并有停车卸货场地,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3.2.7区级养老机构宜10万常住人口设置一处,居住区级养老机构宜2.5万常住人口设置一处。机构养老床位数按2030年峰值户籍老年人口的3%预留空间。此外按2.5万人配置一处社区养老院、1.5万人配置一处日间照料中心、0.5万人配置一处老年活动室。养老院宜独立设置。日间照料中心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老年活动室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米。3.2.8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施预留用地以外,其它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宜综合设置。执行用地面积配置要求确有困难的建成区,应保证设施的建筑面积符合设置标准,用地面积可有一定比例的折减。折减系数分为内环内地区、主城区内环外地区、新城新市镇三类标准。3.2.9鼓励下列设施在合理的服务半径内集中设置:(1)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监督、税务、工商等集中设置为社区行政管理中心。(2)综合健身馆、游泳池、球场等集中设置为社区体育中心。(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服务站等集中设置为社区医疗卫生中心。社区体育中心、社区医疗卫生中心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市级和区级文化、体育设施500米范围内的居住人口,可不计入社区级文化、 11体育设施的服务人口。3.2.10在新建地区,居住区内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5%,公共绿地面积不应低于居住区用地面积的10%,并有合理的服务半径,人均居住区级及以下级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3.2.11根据《上海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相关配置要求,落实居住地区的配建停车泊位。停车设施应符合“小型、分散、就近服务”的原则。鼓励采用地下、地上多层停车楼、机械停车库等多种方式,提高停车容量,预留远期发展的停车空间。为鼓励公交出行,轨道交通站点500米服务范围内的商业服务业、商务办公、住宅建筑,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宜按照0.8的系数进行折减。公共服务设施应按有关规定配置停车设施,其停车库(场)可向社会开放。在公共活动中心等人流较多的区域,应设置公共停车库(场)。在需要配置公共停车场(库)的地区,公共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在公共活动中心区不宜大于300米,在其它地区不宜大于500米。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宜设置公交车站、非机动车停车场、公共自行车租赁点、出租车候客泊位等接驳换乘设施,且距离不宜大于150米。在居住区内城市道路上应设置一定数量的出租车候客站。3.2.12公共服务设施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3.2.13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应根据专业规划及详细规划合理设置,并与周围建筑相协调,避免影响居住环境及城市景观。3.2.14新建居住区中的地区级中心,每平方公里设置6座左右;一般居住区,每平方公里设置3座或10000人左右设置1座。3.2.15民防设施的设置应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贯彻平站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相结合。3.2.16上一层次(如地区级)的公共服务设施可与部分下一层次(如居住区级)的同类型公共服务设施结合设置。 124   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指标 4.0.1居住地区公共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千人指标为363~405m2,人均建筑面积0.4m2;总用地面积千人指标为859~1127m2,人均用地面积0.9~1.1m2。4.0.2居住区(含居住区级、街坊级)公共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千人指标为2851~2920m2(不含小汽车和自行车地下停车库建筑面积),人均建筑面积2.8~2.9m2;其中:居住区级千人指标为2476~2545m2,人均建筑面积2.5m2,街坊级千人指标为375m2,人均建筑面积0.3m2。4.0.3居住区(含居住区级、街坊级)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千人指标为3340~4505m2,人均用地面积3.3~4.5m2(不计公共绿地、小汽车和自行车地下停车库面积);其中:居住区级千人指标为2815~3972m2,人均用地面积2.8~4.0m2,街坊级千人指标为525~533m2,人均用地面积0.5m2。4.0.4品质提升类设施是为了提升社区居民的生活品质,根据人口结构、行为特征、居民需求等可选择设置的设施。应在单元范围内明确品质提升类设施的类型、规模、布局等,各类品质提升类设施的总建筑面积应根据地区实际需求确定,一般不宜低于100㎡/千人。在街坊层面,应结合实际建设情况,细化落实品质提升类设施的具体项目、内容和设置要求。   13表4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面积表分级分类(1)居住区级(2)街坊级(3)总指标=(1)+(2)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用地面积行政管理56~8057~728033100~12490~105文化901003090100体育5224072~8052104教育16621705~284216622842医疗卫生70~956070~7580商业120148120120148养老福利17615260266152绿地100020004000市政公用126~146253~25885210211~2311333~1338其它1001000合计2476~25453815~49723752525~25332851~29206340~7505 14 5   设施实施原则 5.0.1行政管理类设施原则上由政府投资实施。5.0.2图书馆、科技馆、文化中心、社区文化活动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综合健身馆、游泳馆、运动场、社区学校、养老院、日间照料中心等公益性设施原则上由政府投资实施,也可由政府有关部门与社会团体共建,但不能改变设施的公益性。5.0.3通过服务完善、环境优化等手段,提升与转型居住地区的存量用地,逐步将既有公共服务设施向符合导向、需求的方向发展。宜将用地性质或建筑使用功能`不适应区域或自身发展需要,存在利用效率低下,或对周边环境、交通等有较大影响的地块进行更新,转型用于社区公益性设施及活动场地的建设。5.0.4促进社区共享发展,“政府-市场-市民-社团”四方应协同参与并推进居住地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实施及运营,注重物业权利人和设计师及政府部门的协作,应充分发挥居民协商自治的作用。 15附录A附表表1居住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分类序号项目内容一般规模m2/处控制性指标m2/千人引导性指标m2/千人备注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用地面积文化1文化中心(馆)图书阅览、棋牌、游戏、乒乓、电脑房、多功能厅等1000060005030~40 每个行政区原则不小于一所2图书馆报刊、杂志、图书阅租等400040002020~25 每个行政区原则不小于一所3青少年活动中心(科技馆)科技、教育、文娱等2000500010~1225~30每个行政区原则不小于一所小计80~8275~95体育5体育场馆(中心)足球场、篮球场、网球场、门球场、健身跑道、综合健身馆等30001500010~1560~80每个行政区设若干座小计10~1560~80教育6社会教育学院学历、非学历教育、成人教育、职业教育等15000250003050每个行政区建一所7特殊教育学校弱智、盲、聋教育等40001000010~1325~35每个行政区设若干所小计40~4375~85医疗卫生8区域医疗中心门、急诊和住院服务,含区中心医院、中医院和中西医结合医院等12000~140001600045~7070~1009老年护理院老人治病、护理等350040001520每个行政区建一所10妇幼保健院(所)妇女儿童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4000600034每个行政区建一所11精神卫生中心精神疾病治疗、精神病人门诊和住院治疗15000125002218每个行政区建一所小计85~110112~142 16分类序号项目内容一般规模m2/处控制性指标m2/千人引导性指标m2/千人备注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养老福利12养老院养老、照护等1200080001208013福利设施残障人、未成年人等救助管理等根据需求设置小计12080绿地14公园景观、园艺等40000350~500服务半径2000m小计350~500市政15变电所220KV变电设备500020~2516雨水泵站排水设备300015~2017环卫分所清运生活垃圾、地区环卫管理等100025005~1015~2010万人设一所18垃圾中转站垃圾转运200010~2019市政营业所给水、燃气、供电等2001515可综合设置20消防站救灾1600~23002400~45008~1212~2321社会停车场公共停车和管理300015用地30~35m2/车位22公交换乘枢纽站地铁地面交通换乘40010005可综合设置小计28~35107~145其他23民防骨干工程一等人员掩蔽、医疗救护2000------可分设几处小计合计363~405859~1127   17表2 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分类序号项目内容一般规模m2/处控制性指标m2/千人指导性指标*5m2/千人备注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用地面积行政管理24街道办事处*1行政管理1400~200014~2018每个街镇设置一处25派出所户籍、治安管理1200~30001500~300012~3015~30每个街镇设置一处,需独立用地26城市管理监督城市市容管理等2004627税务、工商等*1专业管理2004428房管办系统管理1002229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4行政和社区事务服务等1000106每个街镇设置一处30社区服务中心中介、协调、指导、教育、综合为老服务等1000106每个街镇设置一处小计56~8057~72文化31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2多功能厅、图书馆、信息苑、社区教育等450090100每个街镇设置一处,服务半径1000m32文化活动室棋牌室、阅览室等10061.5万人设置一处33社区学校老年大学、成年兴趣培训、职业培训、儿童教育、婴幼儿早期教育100020每个街镇设置一处小计9010026体育34综合健身馆*3乒乓球、棋牌、台球、跳操、健身房等1800364035游泳池(馆)*3游泳等800166036运动场足球、篮球、网球、门球、健身苑、健身路道等300140可结合绿地、广场、建筑内部或屋顶等设置,其用地面积是指室内或室外的场地面积小计52240教37幼儿园学龄前儿童390名55006490550389~6491万人设置一处,服务半径300m 18分类序号项目内容一般规模m2/处控制性指标m2/千人指导性指标*5m2/千人备注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用地面积育38小学5年制1125名学生1080021770432522~8702.5万人设置一处,服务半径500m39初级中学4年制900名学生1035019670414472~7872.5万人设置一处,服务半径1000m40高级中学3年制1200名学生1330026800266322~5365万人设置一处41养育托管点婴幼儿托管、儿童托管360121.5万人设置一处小计16621705~284212医疗卫生4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防疫、保健、康复等4000400060~8060每个街道(镇)设一处,需独立用地43药店中药、西药20010服务半径500m44卫生服务点预防、医疗、计划生育等150~20010~15可综合设置,1.5万人设一处小计70~956010商业45室内菜市场副食品、蔬菜等1500120148服务半径500m46社区食堂200161.5万人设置一处小计12014816养老福利47社区养老院养老、护理3000120120 2.5万人设置一处48工疗、康体服务中心精神疾病工疗、残疾儿童寄托、康体服务等8001632 49日间照料中心老人照顾、保健康复、膳食供应20040 1.5万人设置一处小计176152绿地50公共绿地公园绿地、开敝绿地等30001000服务半径500~1000m小计1000市政公用51变电所110KV、35KV变电设备8001200162452路灯配电室配电设备3030可与变电所综合设置53市政营业站煤气、给水、供电等10068可综合设置54环卫分所清运生活垃圾、环卫管理1000250010254-6万人设一处55邮政支局邮政、储蓄等15001750303556市话交换端局电话通信2000~40001500~200020~4015~20 19分类序号项目内容一般规模m2/处控制性指标m2/千人指导性指标*5m2/千人备注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用地面积57出租汽车站调度、停车等1003002658社会停车场公共停车管理1012005030~35m2/车位59邮政所邮政、储蓄等16080842万人设一处,可综合设置60煤气调压站机房202402241万人设一处61环卫道班房60~80662.5万人设一处62公共厕所60661万人设一处63公交起迄站停车、候车等400100020502万人设一处小计126~146253~258其它64民防工程按《上海市结建民防工程审批管理实施细则》(沪民防[2007]105号)执行65设施预留用地100需独立用地小计100合计2352~24213815~4972124注:*1:街道办事处可与城市管理监督、税务、工商等组建社区行政管理中心;*2:把原图书馆、文化馆、科技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组建社区文化活动中心;*3:综合健身馆、游泳池、运动场等集中设置为社区体育中心;*4:社区服务中心、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等根据实际需要可综合设置。*5:指导性设施主要为各类品质提升类设施,设施建筑面积可根据地区实际需求确定,总规模不宜低于100㎡/千人。 20表3 街坊级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分类序号项目内容最小规模m2/处控制性指标m2/千人指导性指标m2/千人备注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用地面积行政管理66居民委员会管理、协调等2005033可综合设置67物业管理(含业委会)房屋管理、维修等12030含智能化管理小计503330体育68儿童游戏场儿童活动60~10012~20可结合绿地设置69健身点室内健身点、室外健身点30060可结合绿地设置,0.5万人设置一处小计72~80商业70便利店及其他商店日用、食用品等100100可综合设置多处71生活服务点修理服务、家政服务、菜店、快递收发、裁缝店等10020小计120文化72文化活动室儿童阅览、亲子活动及文化交流等10030 小计30 养老福利73老年活动室保健、日托、文娱活动等20060 可综合设置小计60绿地74公共绿地4002000小计2000 21分类序号项目内容最小规模m2/处控制性指标m2/千人指导性指标m2/千人备注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市政公用75自行车停车库*1具体规定见表776小汽车停车*1具体规定见表677配电所*210KV变配电设备15035060140500~800户设一处78增压水泵房机房4040101079垃圾容器房或垃圾收集站*3收集垃圾40-80110-1501560按照有关规定小计85210合计225245315072~80总计3025~31367127~855227472~80注:*1:地下停车不计用地面积;*2:10KV配电所可与建筑结合,也可独立设置,箱式配电所可减少用地;*3:环境卫生设施标准按照2010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修订的《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以及相关环卫设施建设标准施行; 22 表4 幼儿园与中小学设置标准表 项目内容一般规模(㎡/处)千人指标(㎡/千人)备注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幼儿园390名幼儿55006490550649含早期教育指导机构小学5年制1125名学生1080021770432870初中4年制900名学生1035019670414787高中3年制1200名学生1330026800266536 表5  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折算系数表 地区设施类型内环内地区主城区内环外地区新城、新市镇设施预留用地≥0.6≥0.8≥0.8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8≥0.8基础教育设施用地≥0.6≥0.8≥0.8注:“-”表示对用地面积不做强制性要求。基础教育设施指幼儿园、小学、初中与高中。   23 表6  住宅机动车停车位指标 住宅类型建筑面积类别单位配建指标一类区域二类区域三类区域商品房、动迁安置房一类(平均每户建筑面积≥140m2或别墅)车位/每户1.21.41.6二类(90m2≤平均每户建筑面积﹤140m2)车位/每户1.01.11.2三类(平均每户建筑面积<90m2)车位/每户0.80.91.0经济适用房车位/每户0.50.60.8公共租赁房(成套小户型住宅)车位/每户0.30.40.5表7 住宅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 建筑面积类别单位配建标准一类区域二类区域三类区域一类(平均每户建筑面积≥140m2或别墅)车位/每户0.80.50.5二类(90m2≤平均每户建筑面积﹤140m2)车位/每户1.00.90.9三类(平均每户建筑面积<90m2)车位/每户1.21.11.1 注:1.对于一类住宅,当户均面积超过140m2后,每递增100m2配建指标相应增加1.0车位/每户;2.新建住宅含多种类型时,总体配建车位指标为分别按各类型住宅对应指标计算车位数后累加。3.动迁安置房配建停车位指标可经交通影响评价后适当降低,降幅宜在20%以内;4.公共租赁房(成套单人型宿舍)、廉租房配建停车位指标按照公共租赁房(成套小户型住宅)配建停车位指标的50%执行。5.一类区域指内环线内区域(包含中央商务区、市级中心)、市级副中心,世博会区域;二类区域指内外环间区域(除一类区域外),郊区新城,虹桥商务区、国际旅游度假区;三类区域指外环外区域(除一类和二类区域)。   24 附录B     本标准用词说明 B.0.1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B.0.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规范、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条文说明2018上海    目次 1总则.............................................................12术语............................................................53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原则与设置要求...................................63.1布局原则......................................................63.2设置要求......................................................64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指标.............................................13   1 1  总 则 1.0.1自1973年上海市有关部门编制居住区公共建筑定额指标以来,市建委先后于1988年、1996年、2002年三次修订并颁布了《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市建委2004年颁布的《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对学校用地面积指标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为了使《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2002)与新颁布的《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相协调,修订《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2002)。同时修订《城市居住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2000),并将二个标准合并成《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2006)。近年来上海在社会结构的流动性、多样性和异质性上持续增强,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的公共服务压力在不断增加。作为城市基本生活单元的居住社区,它的可持续运作关系到对市民生活服务的全面保障和社会情感的有效维系,因而急需通过对居住地区公共服务设施体系的优化引导来提升城市生活品质的有效提升。同时,在新一轮总体规划的顶层导引下,居住地区的公共服务设施设置需着力落实“15分钟社区生活圈”的理念,以便为城市持续发展提供“原动力”,这也对相关管控标准提出了更高的技术要求。此外,在《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2006)施行的十余年间,上海颁布了一系列新的技术文件,如《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上海市街道设计导则》等,一些行业规范也进行了新一轮的修订,与原标准部分条文及指标存在一定的矛盾点。因而,修订《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2006)是必要的。1.0.2本标准适用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化地区新建的居住地区和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城市化地区是指市域范围内的主城区、新城和新市镇。新建的居住地区和居住区是指户均住宅建筑面积60~140m2的居住地区和居住区。新建的居住地区和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按照规划要求、配套标准和建设程序同步配套建设。旧区改造的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可以本标准为参考,考虑到旧区所处的区位不同,不达标的公共服务设施会有所不同,有的缺文化设施,有的缺教育设施等,因此旧区改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差别配置,但用地面积不得小于现状用地面积或不得小于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所确定的面积。已建居住地区和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以改造和补充为主,采用新建、改建、置换、租赁、共享等多种手段,逐步提高、完善配套设施。新城、新市镇的居住地区和居住区 2 的公共服务设施兼有为周边农村地区服务的功能且相对独立,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配置标准。户均住宅建筑面积>140m2或<60m2的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可参照本标准适当调整。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上海家庭户的户规模不断缩小,由1949年的户均4.9人缩减到2010年的2.5人。住房市场持续较快发展,市民居住水平不断提高。至2010年底,市区人均住房居住面积达到17.5平方米,按“城镇常住人口”计算的人均住宅建筑面积由2000年的16.4平方米上升到2010年的24.5平方米,已达到较高水平。从住宅套型的分布情况来看,现状住宅的分布呈现“圈层式”的结构,即从中心城内环以内至中心城内外环之间至外环以外,主导套型住宅的建筑面积递增,呈现“内小外大”的格局。内环以内的黄浦、静安、卢湾三区小套型住宅比重偏高,40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套比达20%,居住条件相对局促的老旧住房较多;中心城浦西地区的徐汇、长宁、普陀、闸北、虹口、杨浦六个区县以40~60平方米的小套型以及60~90平方米的中套型住宅为主;浦东新区以及宝山、闵行、嘉定、松江、青浦、奉贤、金山、崇明等郊区(县)普遍以60~120平方米的中套型住宅为主,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从住宅套型结构的变化历程来看,2000年以来,随着住房市场化深入推进,住宅面积标准基本被放开,大面积套型住宅发展越来越快,新建住宅套型比例不尽合理,60-90平方米的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数量偏少,满足了一部分富裕阶层的需求,但与大部分有购房需求居民的实际要求脱节较大。由于“70、90”政策执行力度有限、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效应尚未完全显现,全市整体住房供应结构呈现出底部仍旧偏大、中间略显不足的“结构性缺乏”的基本特征。人均居住水平的不断提升掩盖了“贫富不均”的结构性矛盾,全市住房困难群体数量和比重仍然较大,住房供应结构有待进一步完善。因而在《上海市住房发展专项规划》中明确提出将持续增加中小套型住宅供应,近期加大60-70平方米左右小套型住宅建设力度,远期适度增加90-100平方米左右的中等套型住宅。同时考虑到现有的大套型住宅设计情况,建议户均住宅建筑面积为60~140m2。1.0.3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节约用地是基本国策。加强对于资源约束下存量空间利用的考量,鼓励不同功能的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综合设置,鼓励设施的共享使用。总平面布置在满足服务功能和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应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对新建地区和有条件进行改造的区域,鼓励设置“一站式”设施综合体,容纳文化活动、医疗康体、生活服务、商业零售等多样功能。1.0.4考虑到上海特大城市的特点,居住的结构层次按规模可分为居住地区、居住区和街坊三个等级。居住地区没有对应的行政辖区,一个行政区可以划分为 3 若干个居住地区。《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2006)将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层级划分为居住地区、居住区、居住小区与街坊四级,其中居住小区对应的人口规模为2.5万人。我国的居住区规划源自1950年代从苏联引入的居住小区规划理论,形成了居住区的分级规划体系。在这一体系中,早期的“居住小区”规划采用了半径400米的空间尺度和1所小学服务的人口规模,但在随后逐步的实践过程中,半径400米的空间尺度要素被相对弱化,住区公共设施规划形成了“以人口规模为主”的原则,主要依据千人指标的人口标准进行垂直层级的计划分配。因而在原《标准》中将“居住小区”一级与小学与中学的服务人口2.5万人挂钩,定为相同的服务人口规模。但根据上海居住区近年来的建设发展情况,目前居住小区已陆续转为商业化开发,与最初的以政府为主导的住区规划建设情况有所不同;同时对应于目前倡导的街区小尺度、路网高密度的发展趋势,居住小区规模逐步趋向小型化发展;加之目前较多频率较高、步行便捷可及的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多为1~1.5万人服务人口,原设定的对接中学、小学的2.5万服务人口的规模分级已能级偏低,且与其他应用面较广的相关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文件(如《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2016年修订版)无法对接。因而结合目前上海住区的实际建设情况及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实施情况,在本次修订中取消“居住小区”一级设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将这一层级原配置的设施相应调整至合适的层级中。住建部2016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将居住区规模定在3~5万人,是与全国平均3~5万人的街道相对应;而上海街道行政辖区的人口一般在5~10万人,所以本次修订的居住区规模仍定在5万人左右,如果是10万人一个街道,那么,一个街道含两个居住区。国家标准居委会管辖人口0.1~0.3万人,对应组团人口0.1~0.3万人;上海居委会管辖人口规模一般在0.4万人以上,因此,对应街坊人口规模定在0.4万人。1.0.5根据居住地区和居住区人口规模配置不同层次的公共服务设施,其用地面积可按人口规模插入法计算。当人口规模小于10万人时,可以适当扩大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规模;当人口规模大于10万人、小于20万人时,按照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考虑所在区域周边设施的配置状况,兼顾设施规模的经济合理,适当配置一些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当人口规模大于20万人时,按照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配置。在规划布局形式上,可根据所处区位、周边环境等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布局。1.0.6由于居住地区无对应的行政辖区,所以不考虑行政管理类设施,同考虑到 4 放开以市场为主的设施管控,取消商业、金融类设施指标管控,其公共服务设施分为文化、体育、教育等八类。居住区一般对应街道行政辖区,其公共服务设施分为行政管理、文化、体育等十类。国家标准将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类别分为八类,上海将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类别分为十类,差异主要在于国家标准将文化体育归为一类,为了便于管理,上海将文化和体育分为两类;国家标准将行政管理和其他归并成一类,上海将行政管理和其他分成两类;国家标准将公共绿地指标写在第7条款中,没有列入公建配套指标中,为保证绿地的控制和实施,上海将公共绿地作为配建内容列入公建配套指标,同时上海取消了对金融类设施的管控。因此,上海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别比国家标准多了两类。1.0.7将配套指标分为控制性指标和指导性指导二类,将公益性设施和满足居民生活基本需求的设施的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列为控制性指标,目的是确保这些设施能得到贯彻落实。并与《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对接,将法定规划中要求强控的设施指标列为控制性指标。有些公益性设施中也会带有经营性项目,公益性设施的划定主要是依据该设施的主体是否具有公益性。1.0.8为了满足因生活水平提高后带来的新的社会需求,保持居住区的可持续发展,规划设置公共服务设施的备用地。居住地区中心一般设置的项目主要包括文化、体育、医疗和福利设施,用地规模约6公顷,居住地区公共服务设施备用地总量控制在居住地区中心用地的10%左右。当居住区规划人口达到5万人以上时,在规划中要设置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发展备用地,满足100m2/千人的要求。公共服务设施备用地主要用于公益性设施的建设。1.0.9网格化管理是一种先进的管理方法,将网格化管理的思想运用到社区设施建设管理中,统筹发挥各类设施资源的作用,提高政府管理社区、服务社区的效率和水平。规划提倡设施功能的多样性和综合性,不同系统但功能相近的设施合并设置,配置指标可适当调整。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应统一规划,统筹兼顾;合理布局,便民利民;因地制宜,差别配置;形式多样,资源共享。1.0.10公共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对于因分期建设而滞后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其用地可按实施条件设置临时绿地等,不得挪作他用。 5 2  术 语 2.0.1控制性指标是指不能根据市场行为进行调节,而是项目必须配置的指标。2.0.2指导性指标是指根据住区实际诉求及现状设施条件等,可以进行调节的项目指标。    6 3 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原则与设置要求 3.1布局原则3.1.1构建适宜的城镇社区生活圈网络。按照15分钟步行可达的空间范围,结合街道等基层管理需求划定,平均规模约3-5平方公里,服务常住人口约5万-10万人。突出功能复合和职住平衡,集中配置社区服务功能;以500米步行范围为基准,划分包含一个或多个街坊的空间组团,配置日常基本保障性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活动场所。3.1.2根据各类设施的功能与特点,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采取集中、分散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布局方式,统一规划,合理布置。为形成公共活动中心的地域空间感和发挥设施的规模集聚效益,商业、金融、文化等的设施宜集中布置。3.1.3依托轨道交通站点和公交换乘站,综合设置社区行政管理、文体教育、康体医疗、福利关怀、商业服务网点等公共设施。围绕社区公交站点,完善慢行接驳通道和“B+R”设施,发展共享自行车系统。次干路、支路的规划设计遵循慢行优先的路权分配原则,增加慢行空间,强化公共设施之间人性化慢行通道的连通性。3.1.4在满足使用功能和互不干扰的前提下,鼓励不同设施在水平和垂直面的综合设置。鼓励部分设施相邻布局,发挥规模效应和互补作用。福利设施与医疗设施鼓励综合设置,并通过设置公共通道共享场地与医疗资源;鼓励结合社区文化活动中心设置室内体育设施;宜在社区公共绿地中允许综合设置一定比例的体育活动设施与场地;商办、商业、居住等用地可兼容行政办公、文化、体育、医疗、教育科研、福利养老、地下停车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3.1.5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按规划控制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得随意更改和取消。随着经济的发展,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必然会产生新的社会需求,规划应为设置新的不可预见的项目留有余地。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备用地的设置为居住区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土地资源。备用地的使用应由政府进行控制。备用地在未确定建设项目前,可由有关部门组织建设临时绿地等,时机成熟时再按规划建设永久性公共服务设施。3.2设置要求3.2.120万人的居住地区和5万人的居住区,需要有一个聚集商业、服务、文化、娱乐等多种设施的地区级和居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该中心宜与公交站点结 7 合,既为一次出行完成多种活动提供方便,又可以增加公共交通非高峰时间的客流,有利于提高公共交通的经营效益。各类设施相对集中设置既能适应市场需求和商业经营,又有利于资源配置,形成有特色的公共活动中心。公共活动中心的地理位置一般比较适中。同时对应1~1.5万人的服务规模,鼓励设置“一站式”综合集约的邻里中心,容纳文化活动、医疗康体、生活服务、商业零售等多样功能。3.2.2文化设施主要指由政府(含区文化局和总工会)投资、向社会开放、组织和指导群众文化活动的公益性文化设施,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包括文化科技站、图书馆、青少年活动设施等,这些设施具有综合功能,它们是社区精神文明活动的主要场所,与社会兴办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舞厅、卡拉OK厅等娱乐设施性质不同。文化设施的具体内容可以根据地区的需要有所不同。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是由政府主办的,以街道、新市镇为依托,以街道、乡镇为依托,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精神文化需求为目标,体现和谐文化的要求,促进市区与郊区农村文化建设的优势互补和良性互动,为社区居民提供文化、体育、教育、科普、信息等服务的公益性、多功能设施。根据《上海市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基本配置要求》(2007)规定,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应向社区居民提供书报阅读、展示展览、团队活动、党员服务、健身锻炼、科普教育、心理辅导、娱乐休闲、网络信息、慈善互助等各类公共文化服务,尤其应注重设置适合社区老年人、青少年、残疾人、妇女儿童和外来建设者等群体的服务项目。社区公共文化活动中心建设按照节约用地原则,通过新建、改建、扩建和调整、共享、租赁、收购等多种形式,推进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建设。社区文化活动中心一般服务半径约500~1000m,服务人口5万人,设区人口超过10万的街道或乡镇,可增设1个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地域范围较大的街道、乡镇,可根据人口与地区的实际情况设置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延伸服务点,在居民小区或村建立综合性文化活动室,形成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和综合文化活动室的互动服务网络。应将社区信息苑、文化信息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和社区图书馆电子阅览室整合在一起,提供“一站式”服务,成为以运用计算机网络等高科技为特征的社区文化新阵地。3.2.3体育设施主要指向社会开放的公共体育活动场所。上海现有体育设施级配不够合理、分布不够均匀,缺少地区级的体育场馆,因此,在新建的居住地区设置综合性的体育场馆或体育活动中心很有必要。本标准将居住区运动场单独设置,学校体育场在向社会开放并符合规模要求、开放时间要求和具备保障措施的 8 条件下,可计入居住区运动场面积指标。坚持“以人为本、融合发展、集约节约、综合利用和近远期结合”的规划原则,以满足城乡居民多层次的体育需求为基本目标,建设全市“30分钟体育生活圈”,建立符合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层次分明、布局合理的全市体育设施布局体系。根据《上海市公共体育设施布局规划》(2012-2020)要求,到2020年,本市人均公共体育用地面积达到0.5平方米以上(不含康体用地)。鼓励公共体育与公共文化、休闲功能复合,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合理布局全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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