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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和媒体对刑事司法影响的考察_以两起_捡_球案同案异判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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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和媒体对刑事司法影响的考察_以两起_捡_球案同案异判为例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1BFX110)民意和媒体对刑事司法影响的考察———以两起“捡”球案同案异判为例徐光华  郭晓红(徐光华,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郭晓红,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江西 南昌  330032)摘要:民意和媒体对刑事司法的影响不容忽视。贵州省、北京市两地发生的两起未经许可进入高尔夫球场“捡”球案同案异判引起了人们的争论。当下我国民众的认识水平不高,转型时期社会矛盾较为尖锐...

民意和媒体对刑事司法影响的考察_以两起_捡_球案同案异判为例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1BFX110)民意和媒体对刑事司法影响的考察———以两起“捡”球案同案异判为例徐光华  郭晓红(徐光华,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郭晓红,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江西 南昌  330032)摘要:民意和媒体对刑事司法的影响不容忽视。贵州省、北京市两地发生的两起未经许可进入高尔夫球场“捡”球案同案异判引起了人们的争论。当下我国民众的认识水平不高,转型时期社会矛盾较为尖锐,由此决定民意的理性在一定程度上失准。媒体是民众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但在发布信息的过程中基于多种原因不太客观,极易误导民意。刑事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尚未完全树立,刑事司法并未获得民众的广泛认同,且极易受民意和媒体的消极影响。目前民意和媒体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并未真正建立,而这与我国特定的社会文化背景密切相关。我国的刑事司法应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回应民意和媒体,以实现刑事司法机关追求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双赢的目标。关键词:民意  媒体  刑事司法  “捡”球案  同案异判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和媒体的日趋多元化,民意和媒体的影响力日渐扩大并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包括刑事司法领域。①目前,诉讼已成为人们寻求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而弱势群体通过媒体制造“民意”来影响诉讼结果也已成为一种较为常见的现象。客观地讲,由于目前我国司法的公正性、公开性还有待提升,因此应当承认民意和媒体对刑事司法具有积极的影响。但是,毋庸讳言,民意和媒体对刑事司法也具有不可忽视的消极影响,事实基本相同的案件往往因受民意和媒体关注、影响程度的不同而获得不同的判决结果。例如,发生在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的滕彩荣“捡拾”高尔夫球案②与发生在北京市海淀区的冯书凯等人“捡拾”高尔夫球案③的同案异判就是民意和媒体影响刑事司法的结果。笔者下面以上述两起“捡”球案的同案异判为例来详细分析民意和媒体是如何影响我国刑事司法的以及民意和媒体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良性互动的关系到底该如何构建。一、两起“捡”球案同案异判引发的思考(一)两起“捡”球案的基本案情简介案例一:贵州滕彩荣“捡拾”高尔夫球案。自2007年6月至2008年11月,被告人滕彩荣私自进入贵州省贵阳市高尔夫度假中心球场,将1 249个高尔夫球(价值15 513元)“捡”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滕彩荣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 000元。一审宣判后,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人民检察院以适用缓刑不当、量刑畸轻为由,通过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滕彩荣因不服一审判决亦提起上诉。2009年8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81·人民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2009年12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人民法院经重审后认定被告人滕彩荣无罪。判决作出后,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人民检察院又提出了抗诉。2010年3月,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抗诉,维持原判。案例二:北京冯书凯等人“捡拾”高尔夫球案。被告人冯书凯与北京市某高尔夫球场保安张永永、张伟等人认识后,共谋由后者将前者及他人带入高尔夫球场“捡”球并由后者负责望风。自2010年3月下旬至5月8日,冯书凯等4人共在前述高尔夫球场内“捡拾”高尔夫球1 620粒,价值人民币10 054.8元。2011年8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冯书凯等4人构成盗窃罪,各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 000元。冯书凯等被告人因不服判决提起了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二)对两起“捡”球案定性的法律分析在上述两个案例中,被告人都是未经高尔夫球场管理者许可进入高尔夫球场“捡拾”高尔夫球,但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行为的认定却出现了罪与非罪两种截然相反的结果,这一现象的出现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思考。笔者查阅两案的判决书发现两案出罪或入罪的关键在于:(1)高尔夫球场对会员“抛弃”在球场内的球是否享有所有权;(2)行为人“捡拾”高尔夫球的行为是否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行为方式。对于上述两个问题贵州和北京两地的人民法院基于不同的认识作出了不同的回答。客观地讲,上述两个案例在犯罪主体、案件背景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但这些差异对案件的定性不应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更不应导致罪与非罪的重大悬殊。如果案件事实基本相同,而判决结果却截然不同,那么我们就有必要反思同案异判的真正原因,以消除民众对“同案异判”的质疑。④案例一中的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在终审判决书中指出,由于会员打出而未找回的球在其退出球场后应视为其抛弃物,因此被告人滕彩荣“捡拾”会员抛弃物(高尔夫球)的行为既未侵犯高尔夫度假中心的财产所有权,也未侵犯会员的财物所有权。而案例二中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法官没有对会员散落在高尔夫球场的高尔夫球的所有权进行论证,而是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非法占有高尔夫球场财物的行为。该案的判决书认定:由于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高尔夫球的行为,因此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贵州和北京两地的人民法院对相同的案件事实作出截然不同的判决不能不引起笔者对如下问题的思考:立法者设立盗窃罪保护的法益究竟是占有权还是所有权?笔者认为,在当今的我国,将占有权视为设立盗窃罪保护的法益是妥当的。在现代社会,法律已从注重保护所有权向注重保护占有权的方向发展,刑法也应当将设立盗窃罪保护的法益从单纯保护所有权扩大到保护占有权。⑤一般认为,占有通常具有推定所有权存在的功能,享有占有权一般也享有所有权。目前,由于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的市场经济秩序还没有完全确立,财产权利关系难以理清的情况并不少见,趁机获取各种财产上的不法利益的犯罪有增无减,因此,对与所有权相分离的占有权加以保护,对及时恢复财产秩序、有效地保护个人财产具有重要的意义。⑥从外国设立盗窃罪保护法益的历史演进看,其设立盗窃罪保护的法益也经历了从所有权向占有权的转变。日本著名刑法学者山口厚教授指出:“现在判例的立场为,占有侵害行为本身具有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该当性,至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在违法性阻却层面对此予以考虑即可。”⑦就散落在高尔夫球场的高尔夫球而言,应毫无异议地认为其由高尔夫球场管理者占有。因为高尔夫球场属于相对封闭的空间,非经高尔夫球场管理者同意,外人一般不能进入。这样,虽然会员对散落在高尔夫球场的高尔夫球已放弃所有权,但这些高尔夫球仍处于高尔夫球场管理者的占有之下。被告人非法“捡拾”高尔夫球的行为实际上就是侵犯高尔夫球场管理者对高尔夫球占有权的行为。显然,这样的行为触犯了刑法。人们认为被告人进入高尔夫球场“捡”球无罪的另一个理由是被告人并未实施“秘密窃取”行为。这里的问题是,随着社会监控范围的扩大化和监控措施的多样化,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现在已对“秘密窃取”作了扩大解释,即认为只要犯罪分子实施了其自认为不为被害人察觉的取走财物的行为就属于“秘密窃取”。“秘密窃取”之“秘密”,仅意味着行为人意图在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未觉察的情况下将财物据为己·91·民意和媒体对刑事司法影响的考察———以两起“捡”球案同案异判为例有,而并不排除盗窃犯罪也可以在光天化日之下实施。⑧在案例一的辩护过程中,被告人滕彩荣的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并未实施“秘密窃取”行为,其理由是:“秘密窃取”行为“只能针对物的所有人,而不能针对不相干的第三人”。⑨但是,只要承认高尔夫球场的管理者对会员抛弃的高尔夫球享有占有权,那么认定案例一中被告人滕彩荣的行为属于“秘密窃取”行为就不应存在任何争议。二、民意和媒体对两起“捡”球案的具体影响本来都应以盗窃罪判处的上述两案却出现了罪与非罪的不同判决,这样的结果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反思。那么导致同案异判的真正原因是什么呢?显然,找出同案异判的真正原因对于我国防范同案异判现象的再次发生以及树立民众对法律的认同感具有十分积极、紧迫的意义。(一)两起案件在被告人的身份、案件背景上存在的差异客观地讲,上述两起案件除“捡”球的事实基本相同外,还存在如下差异:(1)案例一中的被告人是弱势群体———失地农民。由于我国目前仍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农民在征地补偿、医疗保障、资源分配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其更容易引起民意和媒体的关注。而案例二中的被告人并无吸引民众眼球的特殊背景。(2)案例一中的被告人曾是高尔夫球场所在地的主人,当地政府因修建高尔夫球场征用了其耕地,并且其是在失地后由于生活困难而进入高尔夫球场“捡”球。据报道,“村民的耕地和集体林地被当地政府以50年的期限征用划拨给高尔夫球场,但低廉的补偿价格却让村民难以接受。当地政府要求村民‘配合重点工程建设’,并将补偿款打入存折,强迫村民领取,双方一度爆发了激烈的冲突”。⑩而案例二中的被告人与高尔夫球场的土地无任何关联。(3)虽然两起案件的被告人都是非法进入高尔夫球场,但案例一中的被告人是在逃避高尔夫球场监管人员监管的情况下破墙进入高尔夫球场,而案例二中的被告人是在经高尔夫球场保安“许可”的情况下“合法”进入高尔夫球场。上述差异的存在使民众和媒体对案例一中的被告人———失地农民———自然而然地产生了更多的同情。(二)民意和媒体对两案的影响1.民意和媒体对案例一的关注远超案例二。案例一在审理的过程中受到民意和媒体的广泛关注和影响。可以说,民意和媒体对此案的关注和影响贯穿于整个诉讼阶段,并且民意和媒体对案例一的评论几乎都倾向于认定被告人无罪。据笔者统计,中央电视台、江西卫视、山东卫视、《南方周末》、新浪、搜狐、网易等媒体都对案例一作了详细的报道和评论。2008-2011年,笔者曾先后三次前往贵州省贵阳市调研,发现当地普通民众对案例一都非常了解。而案例二在审理过程中并没有受到民意和媒体的关注,案例二终审判决后,笔者仅在互联网上搜索到几篇相关的评论性文章,并且这些文章的内容主要是其作者对案例一与案例二同案异判所进行的思考。瑏瑡由于民意和媒体对案例一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并且要求对被告人作无罪判决的声音不绝于耳,因此审理本案的人民法院感到压力巨大。一个案情并不复杂、适用法律不存疑问的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多次审理仍然在罪与非罪之间反复徘徊,这说明受诉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考虑得比较多的不是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而是如何减轻民意和媒体所施加的巨大压力问题。2.民意和媒体关注的焦点问题是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之外的问题。虽然民意和媒体对案例一给予了高度的关注,但其关注的焦点并非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问题,而是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之外的内容,即关注的是被告人———失地农民———的弱势地位、高尔夫球场曾经出现的征地风波、农民现在所处的不利境况、农民与高尔夫球场管理者的地位差异以及我国目前存在的某些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不合理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在案例二中不存在,因此,案例二在审判过程中受到的关注度明显不如案例一。目前,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的逐步推进,民众之间在社会地位、财富占有、资源分配等方面逐步拉开差距。不同的利益群体之间尤其是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之间的矛盾日趋尖锐,民意和媒体都非常希望司法机关能公正地惩罚强势群体,使弱势群体的利益得到法律的公平保护。正因如此,媒体除对案件事实进行报道外,还要对案件事实之外的内容进行报道,以迎合民意。《南方周末》于2010年3月3日(案例一终审判决前)刊发了一篇题为《圈地无妨,捡球有罪?———失地农民与高尔夫球场之争》的文章。该文的标题以“圈地”和“捡球”两个词语来突出案·02·法 商 研 究2012年第6期(总第152期)件当事双方的力量对比,尤其是使用“捡”这一词语来表明该文作者对案例一的被告人持应当认定无罪的倾向性意见。该文的副标题则直接指向了农民与高尔夫球场的“争斗”。实际上,在整个案件中并没有涉及高尔夫球场与农民的争斗问题。仔细研读该文不难发现,该文首先介绍的并非案件事实本身,而是介绍高尔夫球场的管理者是如何获取农民的这片土地、如何在土地上建造别墅以牟取暴利、农民失去土地后生活如何艰难等问题,该文的后半部分才谈到农民是为了生存才进入高尔夫球场“捡”球,并对农民当时的生活困境作了详细的描述。瑏瑢由此不难看出,民意和媒体关注的焦点不是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而是如何改善弱势群体———失地农民———目前的境遇问题。3.民意和媒体强烈要求对案例一的被告人作无罪判决主要是基于对被告人目前境遇的同情。由于在案例一中,民意和媒体在对案外事实给予高度关注的同时并没有对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给予必要的关注,因此其对案例一所发表的评论也主要是基于对被告人目前境遇的同情。正如我国有的学者所言,在社会转型时期,民众在表达民意时总会或多或少、直接或间接地内含着自己的某种利益诉求,至少反映着其某种社会愿望,或体现其所秉持的某种价值和理念。瑏瑣媒体在对案例一进行报道时,也着重突出了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力量对比。所有的媒体在报道案例一时使用的关键词均是“捡”球,而非“偷”球,并对一审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构成盗窃罪表示了强烈的愤慨。纵观这些报道,看不到人们对案例一法律适用的理性分析,看到的是人们对现行的某些不合理制度所造成的农民在社会生活中弱势地位的同情以及对以高尔夫球场管理者为代表的利益群体在社会生活中强势地位的仇视。(三)刑事司法机关对民意和媒体的妥协民意和媒体对案例一的高度关注给审理本案的司法机关带来了巨大的压力,这也成为案例一的被告人后来被人民法院改判无罪的重要外因。诚然,刑事司法应当考虑社会效果,但刑事司法考虑社会效果应当在法律效果的框架之内。审判案例一的司法机关在面临强大的民意和媒体压力时,尤其是在我国当前的社会矛盾还比较尖锐的现实背景下,违背法律迎合民意和媒体从某种意义上说属无奈之举,但审理该案的司法机关却开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并无原则地向民意和媒体妥协的先例,其负面影响不容小视。与案例一截然不同的是,案例二在审理的过程中并没有引起民意和媒体的关注,因而司法机关较好地贯彻了独立审判原则并作出了公正的判决。案例二的两级审判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明知案例一的被告人已被作无罪判决的情况下,仍然对案例二的被告人作出构成盗窃罪的判决,其尊重法律的精神值得赞许。综上所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人民法院为了缓解压力而迎合民意和媒体,将案例一的被告人改判无罪的做法从短期看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从长远看,这种做法对法治社会的构建、财产秩序的维护极为不利。试想一下,如果各级人民法院都援引案例一的判决先例,民众可以随意进入高尔夫球场“捡”球而不受法律的制裁,推而广之,那么民众也都可以随意进入工厂“捡拾”财产而不受处罚。果真如此,那么会出现什么样的社会后果应该不难想象。由此可见,刑事司法机关对民意和媒体并不能无原则地妥协。三、我国当下民意、媒体和刑事司法机关的真实面貌描述通过对上述两案例的分析不难发现,民意和媒体对刑事司法的消极影响是客观存在的。由于民意、媒体和刑事司法机关的面貌往往会受到特定社会背景的影响,因此正确认识我国当下民意、媒体和刑事司法机关的真实面貌对于构建三者之间良性互动的关系不无助益。(一)民意的理性有待提升态度依认识而定。民众对某一案件的态度是否理性、客观与其自身的认知水平以及对案件事实的掌握程度相关。实践证明,民众的认识能力越强,获取信息的渠道越充分,对案件事实的了解越全面,民意就越趋理性,干扰刑事司法的现象就越罕见;反之,干扰刑事司法的现象就越普遍。从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看,由于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民众受教育的程度不一,人们的认识水平存在差异,并且我国司法机关不·12·民意和媒体对刑事司法影响的考察———以两起“捡”球案同案异判为例及时提供其审理案件的相关信息,媒体对案件事实的报道又不客观,因此使得民众的认识欠缺理性。此外,由于民众在一定程度上遵循的是“大数法则”,且容易相互影响,即如果大多数人的认识水平偏低,对问题的认识不理性,那么其他人也会受到影响,而一旦形成群体行为,个体屈于群体的压力,就会自觉或不自觉地选择遵从甚至是盲从。因为在群体中,具备强大个性足以抵制那种集体意识暗示的个人几乎没有。瑏瑤与此同时,我国还是一个有着“不患寡而患不均”文化传统的国度,瑏瑥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民众之间的贫富差距迅速被拉大,出现了一大批弱势群体,他们在政治地位、基本权利、生活质量、竞争机会等方面处于不平等的劣势,从而引发各种不平衡心态。瑏瑦对这些不平衡心态如果不加以正确引导,那么就很容易形成缺乏理性的民意。稍加留意便不难发现,很多刑事个案的背后或多或少地都与我国现行的某些社会制度的不合理有关联。民意对这些具有较大影响的刑事个案的评论现在已经脱离了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而是注重对某些社会制度不合理因素的批判,希望通过对典型刑事个案的评论来改变某些社会制度的不合理因素。因此,民意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发生冲突也就不足为奇。不过,在这些冲突的背后,我们既看到了民意对刑事司法的不当干扰,进而影响到刑事案件审判结果,但同时也应当看到,我国现行的某些社会制度包括司法制度正是在民意的监督之下才朝着公开、公正的方向发展的。(二)媒体报道的客观性有待强化媒体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当今的时代是媒体越来越活跃的时代,也是司法机关愈来愈强有力地介入社会的时代,而无论在哪个国家,媒体与司法机关的关系又比较复杂,其实这是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两种民主社会基本价值冲突的表现。当前,我国司法个案信息的获知渠道并不十分畅通,民众对司法个案信息的获知主要来源于媒体的报道。但是,媒体基于自身的特点,其报道容易使民众产生认识上的偏差,进而加剧民意与刑事司法机关的冲突。由此可见,媒体报道的客观性仍有待强化。一般而言,影响我国媒体报道客观性的因素如下:1.司法个案信息的获知渠道不通畅影响了媒体报道的客观性。与外国相比,我国司法信息的获知渠道很少,这不利于媒体坚持报道客观性原则。到目前为止,德国建立有法律信息系统,瑏瑧这一数据库的建立意味着德国裁判文书的全面公开(依法可不公开的除外)。美国建立的律商联讯法律数据库瑏瑨收集了美国自1789年以来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的大量判例并且对案件的历史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目前状况以及各方的意见都有详细体现。德国和美国重视法律信息披露的经验无疑值得我国借鉴。2.片面追求新闻自由影响了媒体报道的客观性。在任何实行民主政治和法治的社会,新闻自由和公平审判皆为国家和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基本价值。瑏瑩由于我国媒体过于追求新闻自由,因此其与司法机关的冲突频频发生。不过,这是司法体制改革与新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的结果,也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特有现象。瑐瑠近年来,司法机关状告媒体的案件不断增多,有学者收集了1994年至2000年发生的14起司法机关状告媒体的案件,结果发现都是以媒体败诉(包括判决媒体赔偿或媒体道歉达成和解)而结案。一般而言,身处居中裁判地位的司法机关与媒体打名誉权官司很可能带来负面的影响,在大多数情况下,只有当媒体的报道确实令司法机关忍无可忍时他们才会提起诉讼。瑐瑡由此可见,媒体报道的客观性多么糟糕。更令人担心的是,媒体的报道很容易使民众形成内心确信,而媒体与司法机关冲突的加剧无疑又会使民意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急剧下降。客观地讲,媒体追求新闻自由没有错,但媒体作为具有重大影响力的舆论工具应当树立阵地意识,恰当处理追求新闻自由与正确引导民众的关系,以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3.片面追求报道的收视率、阅读量影响了媒体报道的客观性。笔者发现在发生具体的刑事个案时,如果犯罪的原因更易使人产生同情心、案件背后折射出的社会矛盾更为尖锐、加害人与被害人双方的力量对比过于悬殊,那么就更容易吸引民众的眼球,就会成为媒体报道的焦点。为了迎合民意关注特殊性的心理,媒体在对案件事实作报道时不仅会采用文学叙事的手法对相关的问题进行渲染,而且会对与案件相关但对定罪量刑没有实质影响的事实作突出报道。瑐瑢此外,媒体有时为了追求报道的及时性,在其并没有完全掌握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就作评论性的报道,这不仅违背媒体进行报道时必须坚持的客观性原则,而且极易误导民意,导致民意与刑事司法机关的关系更加紧张。·22·法 商 研 究2012年第6期(总第152期)(三)刑事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与权威性有待加强刑事司法机关的威信是建立在民众和媒体对刑事司法机关信任的基础之上的。民众对刑事司法机关的信任度越高,刑事司法机关的威信就越高,刑事司法受民意消极影响的程度就会越低。“在美国辛普森案中,民意倾向于辛普森杀人了,司法判决辛普森无罪,但民众最终仍然尊重了法律,这说明在司法长期坚持正义的社会背景下,即使人们暂时不理解判决,民意也会尊重司法。”瑐瑣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刑事司法机关要想获得民意和媒体的尊重,仍需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其具体理由如下。1.由于刑事司法机关在民众和媒体中的威信还没有完全树立起来,因此刑事司法的独立性易受民意和媒体的消极影响。有数据表明,在全国信访总量指数增长的同时,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接待的信访量却呈下降态势,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民众对司法机关作为社会最后权利救济机关的权威性和信任感有所下降。瑐瑤此外,司法机关自身也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如有些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时一旦遇到民意和媒体的强大压力时,就容易产生无原则的妥协,从而轻率地通过上诉制度和再审机制改判案件,并且这种改判是在不公开、不透明、不说理以及缺乏抗辩的情况下进行的。瑐瑥这些做法无疑会影响司法机关的权威性。2.我国司法机关行政职能的定位决定其在面对民愤较大的刑事个案时必须考虑民意。从司法实践看,我国确实存在某些案件受民意和媒体的干预以致最终改变审判结果的情况,但大多数案件即使受到民意和媒体的消极影响仍然没有改变审判结果。一般而言,司法机关是不希望民意和媒体干预其独立办案的,但司法机关有时为何又接受了民意和媒体的干预呢?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司法机关的职能定位存在问题。我国的司法机关除承担司法职能外,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职能。这从司法机关开展的一些活动和发布的一些规范性文件中可以看出,如全国法院系统开展的“争创人民满意的好法院,争当人民满意的好法官”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就是适例。试想一下,如果民众不满司法判决,那么法官又怎么可能成为人民满意的好法官呢?此外,从现实情况看,我国司法机关在财政、人事任免等方面都受制于行政机关。并且,司法机关还必须参与当地政府组织的扶贫、抗灾、捐献、精神文明建设等大量的非专业性工作。而司法机关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行政机关,司法运作过程中行政化色彩过浓,必将影响司法机关自身职能的履行。当民意和媒体对司法机关的个案判决产生不满时,司法机关总是倾向于促进社会和谐,满足民意和媒体的意愿,也正因如此,司法机关屈从于民意和媒体的例子比比皆是。在我国,刑事司法机关屈从于民意和媒体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受到行政权力的直接干预,如个别行政机关、行政官员直接对刑事个案的审判发号施令;另一个是司法机关本身的行政化色彩过于浓厚。有学者指出:“在我国,媒体监督产生的作用,很大程度上不是因为司法机关畏惧媒体的报道,而是媒体报道引起了领导层的关注,领导层可能因此而作出批示或政法委出面协调,最终导致司法遵从。因此,媒体监督与刑事司法的冲突暴露了司法机关独立审判和抵御外界干扰能力之不足。”瑐瑦3.我国司法机关对民意和媒体的回应未规范化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两者之间的冲突。民众和媒体都享有表达自己意愿的权利,给民众和媒体以更充分、更有制度保障的表达渠道,是全面推进我国民主和法治建设的需要。民意和媒体表达制度化是指对民众和媒体的利益或意见表达方式进行定型化和规范化的过程,也是政府用有效的制度安排来容纳和规范民众和媒体的民意表达的过程,其目的是最终形成合法、有序和合理的民意和媒体表达秩序。瑐瑧任何社会,如果没有一个制度化的民意表达渠道,那么民众和媒体的不满就会从非正式的渠道宣泄。相反,如果有一个制度化的民意表达渠道,那么即使民众和媒体的意愿与司法机关的判决不一致,司法机关的公正性也不会受到严重质疑,民意和媒体仍然会表现出对司法的认同并及时修正自己的意见。在法治社会,民意和媒体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应建立良性互动的关系,当然,建立这种良性的互动关系以不违反法律规定为前提。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价值多元化可能带来刑事司法与民意和媒体的脱节,经济政治发展不平衡的大国或为保持国家法治统一或为兼顾各地具体情况难免会引发刑事司法机关与民意和媒体关系的紧张。瑐瑨如何合法地回应民意,是刑事司法机关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有学者指出:“在法·32·民意和媒体对刑事司法影响的考察———以两起“捡”球案同案异判为例院回应民意的同时,重构社会资源与财富的不公平分配机制、完善国家制度下的整体纠纷解决机制是解决司法与民意的外围工程,同时也是根本所在,但是这项工程并非目前的人民司法机关所能承担的。”瑐瑩从表面上看,民众散发的不满情绪针对的是司法机关,呼吁司法公正的声浪波及全国,似乎司法是最腐败、最不受信任的,其实从背景上看,这是社会转型期形形色色的社会矛盾的反映。瑑瑠四、民意和媒体与刑事司法机关良性互动关系之构建从法治社会的治理要求看,刑事司法机关应该是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回应民意瑑瑡和媒体,而不是任由民意和媒体来干预刑事司法。同理,民意和媒体干预刑事司法也应该在法律的框架之内进行。但是,由于各国的法治进程各不相同,因此各国刑事司法机关与民意和媒体互动的表现也各不相同。在法治发达的国家,刑事司法机关可以较为独立地审理案件并尽量避免民意和媒体的不当干预。而在法治发展中国家,刑事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和独立性都有待加强,民意和媒体在一定程度上干预刑事司法具有其必然性。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国情及文化传统决定了我国刑事司法机关与民意和媒体良性互动关系的建立还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在我国,民意和媒体对刑事司法的干预还将在一定的范围内存在。人类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经历了“习惯主导、习惯与法律并存、法律主导”的发展阶段,而刑事司法从本质上讲也是一种纠纷解决方式。人类社会解决纠纷方式的历史实际上是从人治向法治转变的历史,以全新的法治取代原有的人治,我们会看到民意和媒体对法治的不适应和不信任以及对原有纠纷解决机制的依依不舍。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刑事司法在替代原有的纠纷解决机制时尤其是在法治社会发展的初级阶段必将受到民意和媒体的不当干预。随着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刑事司法机关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逐步获得民众的认可,民众更倾向于通过刑事司法机关来解决所有的刑事案件。正基于此,人们对刑事司法机关越来越信任,对司法独立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是,当下我国的司法机关并没有获得真正的独立地位,几十年来的经济发展虽然对刑事司法机关提出了职业化、专业化的要求,但刑事司法机关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一个解决刑事纠纷的行政系统,法官也基本属于解决纠纷式的平民法官。他们的职业定位尚须在与民意和媒体的博弈过程中完成。瑑瑢在刑事司法机关行政化的传统体制之下,民众似乎在司法制度中也具有一定的“主人翁”地位。在潜意识中,民众存在这样一个惯性思维:民意和媒体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司法,换言之,其可以充当刑事司法机关办案是否公正的评委。诚然,刑法的适用与民众的参与紧密相连,并且当今国际社会也正在普遍开展刑事和解、行刑社会化运动,但对刑事司法机关与民意和媒体之间到底应该建立什么样的关系还须置身于特定的社会背景下去研究。我们除了呼吁民意和媒体不应干预刑事司法、刑事司法机关应合理回应民意和媒体外,更应该结合当下我国民意、媒体和刑事司法机关的真实面貌来妥善处理民意和媒体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具体而言:首先,由于民众的态度依认识而定,因此,应该努力提高民众的认识水平并及时发布案件信息,使民众的认识更趋理性、全面。其次,媒体应负起正确引导民意的责任,特别是在当下民众对信息的筛选、辨别能力还比较弱的情况下,更应该强化媒体对民意的积极引导作用。最后,刑事司法机关应逐步树立权威性,及时依法公布案件的相关信息,拉近司法机关与民意和媒体的距离。当然,民意和媒体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良性互动关系的建立还有待于整个社会治理机制的正常运行。在民意和媒体对法律还缺乏信仰、刑事司法机关的权威性还没有完全树立时,在一定程度上牺牲法治以迎合民意和媒体是刑事司法机关无奈的选择,也是法治社会发展过程中必须经历的阵痛。但是,我国应尽可能加快法治的进程,使民意和媒体与司法机关朝着良性互动的方向发展。目前,我国对于民意和媒体给刑事司法造成的消极影响即使无法全部避免,也应最大限度地将其降低。瑑瑣反思两起同案异判的“捡”球案例,如果其中的某一人民法院将来修正已生效的判决,那么也应寻找法律上的依据,并及时通过信息披露机制向民众和媒体澄清案件改判的原因,以消除民众和媒体的疑虑。从内心里讲,笔者对案例一中被告人的境遇也充满同情,但作为一个法律人,我们更应该以理性的态度去看待该案件。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条第6款规定:“任·42·法 商 研 究2012年第6期(总第152期)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同时该法第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因此,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应在法律的框架内活动。具体而言,刑事司法机关的判决即使向弱势群体倾斜也不应该突破法律的规定,民意和媒体更不应该突破法律的规定干预刑事司法。综上所述,在我国现阶段,虽然民意和媒体对刑事司法的不当干预是我国法治进程中不可避免的现象,但我国也应当尽可能地将这种不当干预的影响降至最低限度,以实现我国刑事司法机关追求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双赢的目标。注释:①参见吕铁贞:《论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民意影响》,《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1年春季卷。②参见《失地农民滕彩荣因为捡高尔夫球被判盗窃罪》,http://WWW.ncnews.com.cn/xwzx/fzxw/t20101019_633479.htm,2012-10-19。③参见《4人在球场内捡1 620粒高尔夫球被判构成盗窃罪获刑三年》,http://WWW.scxsls.com/a/20111022/55684.html,2012-10-19。④参见徐明轩:《捡高尔夫球案“同案不同判”之忧》,《新京报》2011年10月24日。⑤参见[日]平野龙一:《刑法概说》,东京大学出版会1997年版,第205页。⑥参见周光权:《刑法各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77页。⑦[日]山口厚:《刑法各论》,王昭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18页。⑧参见陈兴良:《判例刑法学》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45页。⑨杨大飞:《高尔夫球案辩护词》,http://WWW.lawtime.cn/article/lll5866545917480019386,2012-10-24。⑩瑏瑢参见冉金:《圈地无妨,捡球有罪?———失地农民与高尔夫球场之争》,《南方周末》2010年3月3日。瑏瑡瑑瑣参见郭晓红:《刑事审判中的“同案异判”与民意》,《法制日报》2012年1月4日。瑏瑣参见顾培东:《公众判意的法理解析———对许霆案的延伸思考》,《中国法学》2008年第4期。瑏瑤参见[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学研究》,冯克利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版,第18页。瑏瑥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全国和谐稳定调查”课题组:《2006年中国社会和谐稳定状况调查报告》,载汝信等主编:《2007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23—24页。瑏瑦参见马皑:《对弱势群体中犯罪现象的观察与思考》,《中国法学》2003年第4期。瑏瑧德国的法律信息系统全称为Juristisches Informationssystem。参见《邓毅沣》,http://baike.baidu.com/view/2738144.html#5,2012-10-31。瑏瑨律商联讯法律数据库是指Lexis Nexis法律数据库。瑏瑩参见[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79页。瑐瑠瑐瑡参见徐迅:《中国媒体与司法关系现状评析》,《法学研究》2001年第6期。瑐瑢参见孙笑侠:《转型期的司法与民意》,《浙江社会科学》2010年第3期。瑐瑣卢建平:《死刑适用与民意》,《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瑐瑤参见胡联合等:《当代中国社会稳定问题报告》,红旗出版社2009年版,第38页。瑐瑥参见陈瑞华:《脱缰的野马:从许霆案看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中外法学》2009年第1期。瑐瑦胡铭:《转型社会刑事司法中的媒体要素》,《政法论坛》2011年第1期。瑐瑧参见张兵:《民意表达制度化的思考》,《江汉论坛》2008年第9期。瑐瑨参见苏力:《法条主义、民意与难办案件》,《中外法学》2009年第1期。瑐瑩褚国建:《法院如何回应民意:一种法学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论上的解决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浙江社会科学》2010年第3期。瑑瑠参见孙笑侠:《公案的民意、主题与信息对称》,《中国法学》2010年第3期。瑑瑡参见于晓青:《司法裁判中的法理与民意》,《法商研究》2012年第5期。瑑瑢参见孙笑侠、熊静波:《判决与民意———兼比较考察中美法官如何对待民意》,《政法论坛》2005年第5期。责任编辑  田国宝·52·民意和媒体对刑事司法影响的考察———以两起“捡”球案同案异判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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