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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该公司提供的律考指导。在本案中上诉人声称因BRG和另一被上诉人HBJ公司之间订立了不合法协议致使BRG课程的价钱提高。HBJ是美国最大的律考指导课程提供商。谢尔曼法第二条:任何人垄断或许企图垄断,或许与他们联合、同谋垄断洲际间或许外国间的商业和贸易,将组成重罪。区分市场(marketdivision)以区分市场的方式来限制竞争是反垄断法重点规制的行为之一,其本身拥有违法性。区分市场其实是固订价钱的一种间接方法,他防止了竞争者在市场上展开竞争,进而也就防止了竞争者之间最常用的价钱竞争手段,由此所形成的价钱不能反应市场竞争与价钱规律,实际上等于固订价钱。区分市场的详细方式有区分地域、区分顾客、区分产品(公司经过生产同类但不可替代的产品来进行市场划分。)带来的影响区分市场是经营者躲避竞争,抬高价钱的另一种方法。它不单限制了经营者的地区竞争,同时还间接地固定了价钱,因此其比固订价钱更能除去竞争。第1页共17页经过区分市场,经营者可先实现地区单独垄断,然后再固定高价,造成消费者不单要掏高价购置商品,而且还失去了对照精选商品的权利。经营者在划定地区内没有价钱竞争,弱化了同一地区内不同经营者之间鉴于成本差别带来的产品价钱的不同,因此,经营者在售前售后服务、提升产品质量等方面也失去了动力。延长:卡特尔:是指同类产品厂商之间为赢利而在销售、价钱、市场等方面达成协议的垄断联合,这种联合一般较为松散、公司之间仍保持其独立性。辛迪加:是指同一领域厂商为统一购销而订立协议所形成的垄断联合,各厂商在购销上均被交融,但各个厂家本身仍保有其法人地位。托拉斯:是指同类厂商和有亲密联系的厂商从生产到销售推行全面联合而形成的垄断,。在法律上,这种垄断的参加者已不再拥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其紧密性和稳定性最强,是垄断的高级形式。康采恩,是指同一部门的数各大公司围绕其中实力最雄厚者组成一个垄断的联合,这种垄断案形式更加高级和复杂。最高法院解释道,“本身违法原则”并非仅限于固订价钱协议。本案中的协议虽然不波及固订价钱,可是,两被告经过区分地区市场的方式,攫取了非法收益,组成了对竞争的损害,因而也合用“本身违法原则。”对焦点二的解释:地区法院和巡回法院在审讯过程中都主张,区分市场必须知足的首要条件是,被区分的市场应当是以前产生竞争的市场。本案中,被区分的市场并不是以前产生竞争的佐治亚州律考培训市场,而是佐治亚州和其他州市场。所以,被告的区分市场行为不组成对竞争威胁。对此,最高法院认为,不论被告双方是在同一个竞争市场经营,仍是两个不同的市场上经营,只需二者签署了区分市场协议,都是限制竞争的!对此,我的观点是:不应当以是否区分的是以前产生竞争的市场来作为其是否违犯垄断法的市场区分行为,而应当以其协议所产生的结果来判断其行为的违法性。第2页共17页美国的判例以及观点:在美国,区分市场属反托拉斯法重点禁止的对象,一般按自己违法原则对待。但美国司法判例以自己违法原则办理的区分市场案件一般不是纯粹的地区限制,而是附带有限价协议的区分市场行为。对于隶属于合法商业行为或目的的区分市场行为,按合理原则办理。由于美国谢尔曼法的“简短性”及经营者市场行为的复杂性,美国反托拉斯法对区分市场的规制,好像对其他限制行为的规制一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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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是一个大概的原则,司法中的很多界线并不老是千篇一律和特别清晰的。美国法院最早对区分市场合用自己违法原则始于1898年的AddystonPipe一案。在该案中各被告固订价钱,并商定在不同的地区,相互之间不进行竞争。法院判断其行为属自己违法。但本案并非纯粹的区分市场,所以法院还没有特别明确表示,对区分市场合用自己违法原则。接下来的几个案子,如TimkenRo11erBearingCo.v.UnitedStates(1951).UnitedStatesv.Sealy,Inc.案(1967),同是区分市场与其他因素同时存在,法院均判断它们自己违法。Timken案中,一家美国拥有独占地位的制造商与英、法公司间达成了一项国际间的地区区分协议,法院依据它们的区分市场行为和拥有的市场权力对价钱的影响判断协议违法,但纯真的区分市场是否属自己违法并没有回答。Sealy案中,几家床垫制造商成立一家联营公司,打出Sealy商标供大家共同使用。联营公司许可股东生产商合用Sealy商标制造、销售床垫,并区分了每家股东公司的销售地区及零售价钱。政府以Sealy公司固订价钱和区分市场向法院提起诉讼。初审法院只认定固订价钱违法,但拒绝对政府指控Sealy公司区分市场不合理进行判断。最高法院推翻了初审法院的判决,认为区分市场的安排不切合合理原则,间接认定区分市场属自己违法。可是在本案中,法院并未完全依据区分市场行为而判断Sealy的协议安排属自己违法。在UnitedStates.v.coAssociates,Inc.(1972)一案。在该案中法院明确指出:横向区分市场行为属自己违法—不论其是否隶属于固订价钱或其他限制竞争行为。在该案中一些中第3页共17页小型杂货商组建一家co协会,并用co标志销售个人标签产品,以此同Ap和Safeway这样的大型连锁超市竞争。美国大型连锁店一般都拥有自己品牌的商品,而co。成员因规模太小而无法销售其个人标签的产品,因而需创立co标志,以此标签销售成员的商品。但co组织规定每个成员只能在划定地区内以co标签销售自己的产品。美国政府以该区分市场行为违犯谢尔曼法,将co起诉到法院,指控区分市场行为清除了同品牌商品之间的竞争,而被告以增进品牌间的竞争作为抗辩。地区法院认可了被告的辩解,但受到了最高法院的推翻。最高法院Mashall法官认为“横向地区限制??是赤裸裸的限制贸易行为,除了限制竞争以外,没有其他目的。”最高法院不认可下级法院的以下合理剖析:被告不拥有市场权力,该市场区分安排没有减少市场上的竞争,该安排是保证成员与大型超市竞争的必要条件。最高法院还指出,评论限制竞争行为给竞争带来的限制是否可经过其在其他方面促进竞争的因素获得填补的问题,应由国会来解决,这不是法院的责任。法院对co案的判决,受到了人们的批评。他们指出,法院只孤立地强调区分市场本身限制竞争的不合理性,但忽略了参与者的详细市场所位—缺乏市场权力:没有考虑该行为对整体竞争的提升作用和必要性。法院对被告的辩解只是采取推卸、回避的办法,并没有进行详细的评估考虑。首先,在该案中,由于参与公司及联合体均不拥有市场垄断地位,所以,即便它们达成协议区分市场,也不会阻挡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并且还有助于同大的零售超市进行竞争,进而有助于消费者买到物美价廉的商品。从这一点来看,co的行为并未削弱市场的整体竞争,该区分市场行为削弱的竞争只存在于co成员之间。其次,该区分地区举措能够保证成员间防止搭便车行为的产生,以便各成员零售商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其实,这里由于各自关心的重点不同,因此各自得出了不同的答案:法院强调了区分市场这种方法本身的违法性,以自己违法的判决警示经营者:不能以该限制竞争的方法达到合理的目的;而批评者则强调了行为的实际效果对竞争的影响上,强调对区分市场行为要详细剖析,特别是剖析参与者的市场所位及行为对整体市场竞争的影响。在1990年的Palmer案中,最高法院重申了横向区分市场属自己违法的观点。在该案中,两家律师课程指导机构相互达成HBJ不在乔治亚州与BRG竞争,而BRG不第4页共17页在乔治亚州以外与HBJ竞争的协议。不久双方的学费大幅上升,法院重申了co案的观点,指出该地区区分安排属自己违法。总的说来,现在人们普遍认为,并不是所有的横向区分市场都应按自己违法来办理,对于有助于提升整体竞争、提高效率,而没有损害消费者福利的横向区分市场行为,应按合理原则去加以剖析;同时,以自己违法原则对付那些没有合理因素的横向区分市场行为的立场也应获得保存。美国法院对待横向区分市场的立场,对我国规制横向区分市场行为提供了很好的启迪:除对显然拥有合理因素的横向区分市场行为使用合理原则外,原则上对横向区分市场行为予以禁止。对合理因素的认定要联合实施者的市场所位来综合判断。本身违法原则:是反垄断法合用的一个重要原则;根据这个原则,对市场上某些种类的反竞争行为不论其产生的原因和结果,均得被视为非法。合用本身违法原则对案件起码能够产生两方面的影响:第一,原告极有可能胜诉;第二,审理案件的法院或许行政执法机关不必对案件作好多检查和研究,就能够认定某个违法行为,进而能够节俭判案时间和费用。根据各国反垄断的立法和实践,合用本身违法原则的限制竞争行为主要有价钱卡特尔,生产数量卡特尔和切割销售市场的卡特尔。可是毫无例外地禁止一切限制竞争行为也是比较危险的事情,很可能截止了生机盎然的竞争的过程,否认新的商业组织方式和经营策略,有可能产生巨大的社会成本.co案一直受到经济学家的批评。他们认为,法院没能正确评估案中所述的限制性安排在经济上的必要性和可能对经济带来的益处。而且,co公司自己强调的其缺少市场权力的这一事实,也没有受到重视。此案暴露了“本身违法原则”的另一缺陷,即不能有效维护涉案者的合法权益。这在人人都能提起反垄断诉讼的美国,难免有被当做工具用来打击竞争敌手的缺点.其不考虑当事人所处市场的构造、市场需求弹性的大小、进入壁垒、当事人的资本和成本构造等因素,来确定是否存在着便于当事人形成默契的有利的市场情势。合理原则:是1911年“新泽西标准石油公司案”确立的原则。合理规则强调的是对当事人限制竞争行为结果的考量,当事人的主观意图并不重要,当事人的行第5页共17页为是否限制了竞争也并不重要,问题重点在于这种限制带来的利处是否大于限制所产生的害处。如果害处多于利处,那么就要受到反托拉斯法的规制;如果利处大于害处,对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是没存心义的。美国最高法院在1918年“美国诉芝加哥农产品交易所案”的判决中对合理原则的详细标准做了表述:判断合法性的真实标准是所强加的限制是调停或促进了竞争仍是压制或除去了竞争。合理性原则的优点是对个案行为进行实质性剖析,有利于判决结果的公正性,填补了本身违法行为原则的僵直。缺点是合理原则拥有很大的弹性,在增篇二:垄断法案例强生案上传时间:20-10-9强生公司规定产品转售价钱被诉垄断浏览次数:309字体大小:大中小重点词:强生公司;锐邦;价钱卡特尔;价钱拘束;垄断行为时间:20年2月3日星期五地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被告: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纵向固定协议价钱、限定最低转售价钱、价钱卡特尔这是一个充满着专业术语的庭审现场。除了原被告代理律师的唇枪舌剑,主审法官甚至包括人民陪审员,也是一个问题接着一个问题连珠炮似的发问,法庭辩论阶段因举证责任等问题争论不休而进行了3轮。让庭审如此精彩的原因是,这是我国实施反垄断法以来,法院审理的首例纵向垄断协议民事诉讼案———原告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认为,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以下归并简称为强生公司)起草的价钱协议,有纵向垄断之嫌。原告“扩展”业务遭“惩罚”第6页共17页原告和被告原本是有着15年优秀关系的合作伙伴。原告锐邦公司是特意经销医用设施器械的民营公司,也是强生公司在北京地区缝合器及缝线产品销售业务的经销商,经销合同每年一签。2021年1月,双方按老例签署经销合同,强生公司授权锐邦公司在其指定的地区内经销产品,可是销售价钱不得低于强生公司规定的产品价钱。如果锐邦公司的营销业务展开顺利,将在达成销售量后获得几百万元的销售收益。可是,这一切因为一场竞标而被彻底改变。锐邦公司在起诉书中称,2021年7月1日,强生公司认为,锐邦公司在2021年3月北京人民医院的竞标中,经过擅自降低销售价钱,获取非授权地区的缝线产品经销权,并以此为由扣除了锐邦公司的保证金并取消其在北京阜外医院的销售资格。锐邦公司随即以邮件、传真及特快专递等方式向强生公司各有关部门反应,但均没有结果。2021年8月15日,锐邦公司向强生公司发出订单要求发货,但强生公司一直没有给锐邦公司发货,直至合同期满。经计算,强生公司所谓的各种“惩罚举措”让锐邦公司在经济上遭到了上千万元人民币的损失。“被告以直接限制竞争为目的,在与原告签署的经销合同中,以合同条款限定原告向第三人销售产品的最低转售价钱,被告还依据恪守指订价钱水平的情况对原告采取警示、中止或许终止合同样间接方法,胁迫和威胁原告维持最低转售价格。同时,被告还进一步实施价钱监察制度,达到更有效实施限定最低转售价钱行为的目的。”锐邦公司的代理律师说,被告强生公司的行为组成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二)款所禁止的限定最低转售价钱行为,实施的垄断行为对原告造成了损害,恳求法院判令被告补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439.万元。被告全盘否认存在垄断“锐邦公司根本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在庭审中,强生公司的代理律师说,“垄断行为是双方的行为,第三刚刚是受害者。”第7页共17页强生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即便存在垄断协议,本案中实实行为一方的主体包括原告锐邦公司本身,不存在垄断行为的受害者。锐邦公司作为经营者之一,不是垄断损失的适格原告。对此,锐邦公司认为,作为强生公司的分销商,因强生公司实施限定最低转售价钱政策,被扣除履约保证金、取消有关地区的经销权、降低经销指标、最终停止供货进而遭到损害,锐邦公司受到的损害源自强生公司的“限制或清除竞争”行为,这些损害直接反应了强生公司“限制或清除竞争”行为的反竞争效果,锐邦公司作为直接利害人,是直接的受害者。“就纵向协议而言,虽然作为近似原告这样的分销商为获得合同,可能不得不接受对其利益有害的条款。但在这种情况下,对这些条款的?默认?与寻求并促进合同的违法条款是不同的。”原告代理律师说,“因此,如果这些非法条款对竞争造成损害,并且分销商因此受到损害,其应当拥有恳求损害补偿的起诉资格。被迫接受标准条款或其他不容许谈判的条款的一方,也应当被认定为有起诉资格。”可是,在强生公司看来,其与锐邦公司的纠葛充其量只是一个合同纠葛,根本不合用于反垄断法。强生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强生公司是在2021年7月对原告进行取消阜外医院等销售资格的惩处举措的,根据立法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此行为不受2021年8月1日实施的反垄断法例制。别的,反垄断法也没有明文规定,要对其实施前签署的不切合该法律的协议进行改正。“由此,争议中的价钱协议不受反垄断法的规制”。“被告强生公司以直接限制竞争为目的,在与原告签署的经销合同中以合同条款限定原告向第三(转自:小草范文网:垄断协议,案例)人最低转售价钱,这一行为有双方签署的经销合同为证。强生公司经过电子商务平台对包括锐邦公司在内的经销商实施价钱监察,对锐邦公司的进货、库存、供货的数量、价钱等实施监控,以此达到更有效实施限定最低转售价钱行为的目的。”原告代理律师说,强生公司除协议限定最低转售价钱并限定地区外,还对锐邦公司进行处分。由此,锐邦公司认为,强生公司的上述行为违犯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禁止性规定,实施了限制竞争行为。第8页共17页庭审成反垄断法学术探讨与其说这是一场对于民事案件的审讯现场,不如说这是一次司法界对反垄断法中对于纵向垄断法条的“学术探讨”。在法庭质证阶段,主审法官就提出,请原被告双方对反垄断法第十四条中“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廉价钱”的规定进行解读:“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廉价钱”终究是属于垄断协议,仍是属于组成垄断协议的一个要件?对此,强生公司选择了后者。其代理律师是这样阐述的:只有当“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廉价钱”达到了清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才可称为垄断协议,但争议的价钱协议在2021年8月1日此后并没有造成垄断效果,因为锐邦公司经销的产品是医用产品,所以最终的价钱是由市场也就是医院、患者来定,强生公司并没有控制市场价钱。而强生品牌内分销商之间同样存在竞争,因为竞争不只是价钱方面,还包括售后服务、维系程度等多方位的竞争。在被告看来的“自由竞争”,在原告眼中却是一番空论。锐邦公司认为,只假如限定了最低转售价钱,必定影响了品牌之间以及品牌内部的竞争,造成垄断。“在合同中规定?恶意竞价行为包括以低于甲方规定的最廉价钱销售?,实质上属于纵向的固订价钱协议。而纵向固订价钱协议,是指生产商与经销商签署协议以固定产品的最低零售价钱,其目的也是减少价钱方面的竞争,从生产商的角度看,如果允许经销商之间进行价钱竞争,那么就有可能致使其产品价钱下降进而致使收益减少。如果生产商限制其经销商的最低转售价钱,这种纵向拘束会造成商品的高价销售。因为,在出现价钱拘束的情况下,同一商品的经销商就不能展开价钱竞争,实际上会在经销商之间成立一个价钱卡特尔。”锐邦公司代理律师说,正是被告的垄断行为,才造成原告上千万元的损失。对此,强生公司认为,锐邦公司的损失与其所谓的垄断行为无关,锐邦公司受到的损害不是反垄断法里提及的损害。法院认定:垄断行为不可立上海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经营者担当实施垄断行为的民事责任,需要具备实施垄断行为、他人受损害、垄断行为与损害拥有因果关系三个要件。第9页共17页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所签署经销合同,确实包含有限制锐邦公司向第三人转售最廉价钱的条款。但对于此类条款是否属于垄断协议,需进一步考量其是否拥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由于锐邦公司未能提交凭证证明经销合同项下产品在有关市场所占份额、和有关市场的竞争水平、产品供给和价钱的变化等情况,相反强生公司提供凭证表示上游存在多家同类产品的供给商。因此,本案要确定存在垄断行为的依据尚不充分。别的,锐邦公司主张的损害均是双方在购销合同纠葛中得以主张的损害,与价格限制条款本身并无直接关系,未能说明遭到了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损害。法院遂驳回原告诉请。编写:范仲夏篇三:微软公司反垄断案案例剖析微软公司反垄断案案例剖析发表时间:207-5-100:19:00阅读次数:112一、微软违犯反垄断法案大事记1998年5月18日,美国司法部经过数月的检查,向微软倡始反垄断(托拉斯)诉讼。1999年11月7日,联邦法官托马斯?杰克逊(ThomasJackson)在一项判决书中宣布微软是垄断机构。1999年12月8日,美国19州和司法部再一次起诉微软公司违背反垄断法《舍曼法》20年1月14日,微软公司原CEO比尔?盖茨让位于巴尔默20年4月4日,联邦法官杰克逊判断微软违犯了反垄断法,把捆绑销售作为阻挡竞争的手段,维持微软的垄断地位。20年6月8日,微软被裁定一份为二。一个专营电脑操作系统,另一个则经营除掉操作系统外微软当前所经营的其余内容,包括Offe系列应用软件、IE浏览器等。20年7月27日,微软上诉最高法庭,认为微软案不该由最高法院审理,并同时提出对杰克逊法官审案公正性的质疑。第10页共17页20年9月27日,最高法院支持微软公司向低一级法院提起上诉。20年11月28日,微软向上诉法庭提出辩白,称素来没有违犯过反垄断法。201年1月15日,美国司法部和19州坚持拆分微软。201年6月28日,上诉法庭推翻杰克逊法官的判决,由另一个法官从头审理此案。201年9月7日,美国司法部表示不再要求对微软进行拆分。201年11月1日,美国司法部和微软达成过渡性协议。二、审理的第一阶段1999年11月7日,联邦法官托马斯?杰克逊在一项判决书中宣布微软是垄断机构。其检查报告摘录如下:微软在Intel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中,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利,以至于如果该公司想在价钱方面发挥其影响力,即可能以显著高于市场竞争行情的价钱销售dows。再者,微软能够长久这么做,而不会流失大量的生意给竞争敌手,换句话说:微软享有有关市场的独占力。有关判决书中判断微软有垄断行为:1,操作系统独占很高份额的市场。2,其他公司很难进入市场。3,没有能够替代dows的商业操作系统。对于这个判决,原告方美国司法部认为是美国消费者和美国经济的重要胜利,并且坚持上诉。被告方,微软公司表示对法官杰克逊的判决表示失望,始终坚持认为微软是公正竞争。媒介和大众舆论和其他有关方面的反响:网景公司在总部举办派对庆贺。同行纷繁表示对这个裁定予以赞同。微软公司的股票在当天暴跌6,可是其竞争敌手红帽子公司,苹果公司太阳公司股票均有上升。法律专家认为微软面对法院的处分。《纽约时报》报道微软曾动用上千万政治捐钱游说国会议员。《时代杂志》列举出了微软的七大罪状。微软对此做出的反响:1,微软CEO比尔?盖茨发出公然信激励顾客户和股东,表示在美国政府指控微软垄断一案中他坚持相信微软最终能够获获胜利。第11页共17页2,微软宣布推出新的服务方式,包括在线出租MSOFFE,改版微软拥有的互联网络门户站点MSN.COM。3,微软召开股东年会,其CEO在年会上称对未来充满信心。同时,微软投资7000家软件专卖店。微软对外的宣传策略:以下是微软公司的总裁对被判决为垄断机构的态度。我们愿意尽最大努力办理好政府所关注的问题。可是如果不让我们提供INTERNET浏览功能我们将一事无成。我对当前的一切深感骄傲,态度上也是支持的,我们也希望获得你们的支持。没有哪家公司接受那些将束缚其创新力的各种限制。微软坚持不断更新WINDOWS的权利,让我们面对现实。没有创新,没有竞争,WINDOWS将失去其意义,不单对持股人是灭顶之灾,对用户也是。如果你确实有竞争,就没有必要有个法院告诉你说,你没有竞争,他们正在以一种恐怖的,毁坏性的方式改变游戏的规则。微软对待原告方的态度比判决前有显然的不同:比尔?盖茨表示存心和政府方达成和解,并且在此基础上愿意放弃微软的一些权利。可是,同时也表示不放弃继续上诉的权利。微软的态度是很鲜明的。它认为自己根本没有违犯反垄断法,并且对于法院的判决,用了一系列比较严重的,有贬损意义的词汇来描绘。将矛盾转向法庭,而不是原告方。这样,好的一方面在于,向公众和舆论展示出了微软坚定的信心。可是,有着极大负面影响的是,采取这样鲜明的态度,不只和原告方美国司法部和19州站在了完全对立的方面上,而且用富有贬损意义的词汇来攻击法庭,使法庭和法官对微软公司产生了反抗,憎恶的情绪。从此后看来微软这样的态度使得主审此案的杰克逊法官大为不满,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一直倾向于原告方。(有趣的是,这一点最后被微软方利用,成为其反败为胜的至关重要的武器。)微软在事实判决书(FINDSINTHEFACTS)下达此后采取这种立场的原因可能有如下几点:首先,从公司利益考虑,在事实判决书下达之后,微软的股票出现了暴跌。这样微软最直接的利益就被损害。如果随着股票的暴跌,股东失去信心,大量抛售第12页共17页微软股票,致使职工情绪低沉(微软采用的是配股制),很容易出现杂乱的情况。因此,微软必须首先保护股东的信心。鉴于此,它坚持认为自己没有触犯罪律,坚信法律会给微软公证的待遇,并始终坚持上诉的权利给了持股人以信心。同时,微软总裁给持股人和客户的公然信中也能够看到这一点。其次,如果微软认错,那么舆论必定会完全导向原告这一方。公众会斥责微软的垄断罪责,这样在此后的案件审理中,微软就会处于极其不利的被动地位。所以微软认为其没有违犯反垄断法,那么,就把舆论的焦点转移到庭审上,而不是微软公司本身。现在,大家所关注的是到底微软有没有垄断,而不是微软所不希望看到的,那个垄断巨头是怎么违犯反垄断法的。再次,如果微软认错,那么就意味着它必须要做一些改变来纠正当前的错误。这个改变可能是开放代码,可能是分别捆绑,也可能是拆分公司。总之,这些改变是微软不愿意看到的,也是会让他的竞争敌手有机可乘的。所以,微软采取强硬的立场,认为自己没有违犯美国法律。微软公司避开法庭对其一些垄断事实的认定:比如,微软的操作系统在个人电脑系统中有不可替换的地位。它运行在绝大多半个人电脑中。转而,开始对所谓创新观点的炒作。它把法院认为其有垄断行为等同于抹杀其创新的能力,虽有偷换观点之嫌,但却聪明安妥。在美国这样一个鼓励创新,接受创新的国家里,创新力被人为的抹杀是不能被人容忍的。微软在反垄断案中就把自己装扮成了一个创新力被政府限制住的可怜角色,来博取大众的怜悯。同时也转移大众对微软垄断事实的注意。在对外宣传的过程中,微软在描绘不能容忍的,创新力被限制所带来的影响的时候,显然的淡化了公司的利益。而老是把大多半人,比如,微软软件的用户,微软持股人等推到前台。微软的论调是:政府限制了我的创新,我无法给我的软件用户提供性能更好的软件,同时我的持股人也会因为股票下跌而损失。这样,微软公司把受到损害的自己的利益描绘的似乎是这样的判决影响了好多好多无辜大众的利益。这样的宣传技巧淡化了公众对微软的敌视情绪。结果:美国华尔街日报在网民中作的检查显示:心目中形象最卓著的四十家科技公司,结果在反托拉斯官司暂落下风的微软居第一,Intel第二。这是由于在崇尚个人主义的美国,百手发财的微软被人们认为是典型的AmeranDream,受到第13页共17页公众们的尊敬。在违犯反垄断法一事上,由于没有侵犯到公众们的切身利益,并且,微软作了大量的对外宣传,让公众们感觉微软是站在与自己同一边的。微软作的就是为消费者不断创立出好的产品,可是司法部却要惩办微软。在司法部方面,仍旧要求严惩微软。这与微软不认错,不改过的态度有亲密的关系。三、审理的第二阶段1999年12月8日,美国19州与司法部再次起诉微软公司。原告起诉微软以四种方式违犯了反垄断法《舍曼法》。1、非法竖立壁垒,企图阻止竞争者进入市场;2、把购置其主宰个人电脑系统的视窗跟接受微软其他软件挂钩;3、强制电脑厂商签署排他性合同;4、全力遏止消费者采用别种浏览器。今后有一系列的不利于微软的商业活动:INTEL宣布排除其与微软多年的同盟关系。主审法官杰克逊出具了《微软垄断明证》,进一步证实微软垄断是事实。媒体和政府不断提出有拆分微软公司的可能性。此时,微软公司出现了让人们惊讶的高层人事改动。一手将微软带上成功之路的微软CEO宣布卸任。只管比尔?盖茨声称他的卸任完全在微软反垄断法影响之外,同时也是经过长久考虑的一个问题。可是,比尔?盖茨选择在这个时候卸任,有着很深,好多的潜台词。首先,从19岁开始经营微软公司的比尔?盖茨威微软贡献了30年的心血,显然,他对公司的事务多少有些厌倦。其次,他是从写程序开始,一步一步率领着微软公司腾飞的。那么,从头作回顾席程序设计师也切合他的初衷。第三,由于长久的反垄断案的摧残,微软已经成为司法部和微软公司矛盾的焦点。在这个时候卸任能够淡化司法部和微软公司的矛盾矛盾。最后,作为一个美国英雄式的人物,他在这个时候的卸任多少有一点向司法部和美国政府抗辩的味道。比尔?盖茨想经过他离职这个举动来博得公众对微软公司的同情和怜悯。同时也向公众表达了微软对于所谓的拆分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的极大不满。对于美国司法部拟订的,并向媒体透露的拆分计划,微软反响强烈,坚决反对拆分计划。在微软新总裁巴尔默的任职新闻发布会上,他描绘所谓的肢解微软的第14页共17页计划是难以置信的莽撞行为任何人试图分解这样一家公司是轻率,不负责任的。是对美国消费者的最大伤害。这对拆分的问题,微软在20年1月18日一方面宣布了《法律结论书》。其中声称根本没有能够按照法律的规定以充分的事实证明她们对微软的指控。在此期间,公众建议领袖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哈佛大学的LESSIG教授对媒体说我对分解持思疑态度,这种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在我看来不符合逻辑,可是政府方面却希望这么做。权威机构美国竞争技术协会发表了一份论文,议论了有关的问题:DOWS操作系统的分裂,消费者信息技术工业的软件使用成本将增加300亿美元。在公众舆论方面微软似乎占了上风,可是由于微软从头至尾的不认错态度,微软公司与美国司法部之间的对于反垄断案的调停失败。在4月4日,法庭宣判微软违犯了美国反垄断法《舍曼法》(又译谢尔曼法案)捆绑销售,使用阻挡竞争的手段维持微软的垄断地位。杰克逊说微软违犯了谢尔曼反垄断法的核心部分。该判决作出后,微软垄断案将进入最后阶段,即决定必须采取何种惩罚举措。微软公司甚至见面对被分解的场面。在43页的判决书中杰克逊写道:法庭认为微软经过采取反竞争手段而稳固了其垄断权力。微软的三项罪名是:经过反竞争行为维持垄断;企图垄断浏览器市场和将其浏览器与操作系统捆绑。杰克逊认为,微软在非法维持垄断方面有罪,而在为冻结竞争敌手而与其余公司签署排它性协议方面无罪。美国司法部和19个州的律师曾指控微软经过与一些公司签署优先合同而在很多高科技市场排挤其余公司,因此保证了在很多软件领域的垄断地位。只管杰克逊反对了司法部的对微软的一项重要指控。美国政府表示将在两个月以内出台惩罚微软的方案。微软方面立刻反响:这(宣判)只能向消费者说明一个它们已经知道的事实,即微软公司的软件产品使个人电脑更便捷地走入数百万的寻常百姓家,微软的重点仍将是改革与创新。同时微软方面表示准备上诉。在败诉后微软展开了大量公共关系活动:比尔?盖茨到华盛顿发表演说,努力寻求国会的支持。同时邀请总统候选人顾问当说客,博得高层的支持。微软公司在大众媒体上登载广告,公然信,均声称微软所做的一切都合法并有利于美国消费第15页共17页者。这些大规模公共关系战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和缓美公公众可能因反垄断案而对微软公司产生的误解。其中一个在黄金时段播出的,长达30秒的TVC文案如下。盖茨在广告中说:年前我和我的朋友空手起家终于成功地利用个人电脑的强大威力改良了人们的生活。从那时起,计算机成为了改变我们的经济的重要工具,对我们的生活方式,对下一代的学习方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我们微软的目标是开发出新一代的软件,持续创新,为你们提供更好的服务。一个最美好的未来即将到来。在广告片中,盖茨并没有提及垄断案,可是却大谈特谈微软公司对消费者的利处。显然,微软沿袭了过去的流传策略,将自己与消费者紧密得联系到一同,而不是生硬地在广告里解释自己没有违犯法律。这样大规模的造势宣传起了作用,有六成的美公公众反对拆分微软公司。但是司法部正在试图将微软肢解为两个独立的公司,一个负责DOWS,此外一个负责OFFE系列。美国各州赞成分解微软公司,并且司法部向白宫汇报了肢解微软的计划。此时,微软发表声明:如果肢解微软,该公司的所有商业活动都无法适应这一激进而极端得惩办举措。可是很不幸,微软公司在20年6月8日被一分为二。微软在坚信自己是正确的同时决定上诉联邦最高法院。而司法部则要求最高法院,要求绕过联邦最高法院,此案直接由最高法院审理。微软在此时上诉最高法院,要求此垄断案应由联邦最高法院审理。其实,微软前期在华盛顿作了大量的游说工作,春联邦法院的官员作了很多交流工作,微软的优势就在联邦最高法院,因此自然要争取优势。在整个微软垄断案中重点的转折就出现在这里,微软上诉最高法院,认为主审此案的法官杰克逊的司法公正性有问题。最高法院受理并开始检查。9月27日,最高法院支持微软向低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同时法官杰克逊因为微软案中有过多主观色彩而有可能别要求回避微软案。201年2月28日,美上诉法庭思疑法官杰克逊的个人信誉,各位法官在媒体上批评了杰克逊的案件审理方式。上诉法院的首席法官爱德华称杰克逊作为法官却在法庭外不负责任地散布有关微软的诋毁言论。爱德华表示:杰克逊的所作所为不第16页共17页切合司法人员的形象,如果所有的法官都象他同样,那么美国的司法制度将乱作一团。据称,在地区法院的判决下达之后,杰克逊在接受一位记者的采访时表示,第17页共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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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小兔
本人从事会计工作多年,精通会计金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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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22-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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