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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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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南通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医疗保险事业发展,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零售药店)服务与管理,根据《南通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药品监督等管理部门批准取得经营许可,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确认定点资格,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配购药服务的零售药店。第三条零售药店医疗保险定点原则是有利于我市经济和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合理布局、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支持连...

南通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
南通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医疗保险事业发展,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零售药店)服务与管理,根据《南通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药品监督等管理部门批准取得经营许可,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确认定点资格,签订医疗保险服务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配购药服务的零售药店。第三条零售药店医疗保险定点原则是有利于我市经济和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合理布局、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支持连锁、引入竞争机制,在总量控制、规划管理、择优定点的基础上实行准入定点。根据市区(不含通州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54万人的现状,总体规划控制在220家左右(平均每2500名城镇职工参保人员设置一家定点零售药店)。今后,可视参保人数的变化,按规划设置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基本满足参保人员步行15分钟左右有定点零售药店提供医疗保险服务的要求,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价廉、便捷的医疗保险服务。定点时将根据参保人群分布、定点零售药店的设置现状和城市发展状况合理布局,定点零售药店正常行走距离主城区800米以内,非主城区1000米以内不再新增定点,对同一区域内多家同时申报定点的按评定标准择优准入(见附件1);符合定点条件的零售药店超过总量规划控制时,在同区域择优准入的基础上再按综合评定标准择优定点(见附件2)。第四条定点零售药店主要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个人医疗账户配购药的服务,并逐步探索扩大个人医疗账户在定点零售药店的使用范围,进一步方便群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要切实做好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二)符合定点零售药店规划设置与布局要求。(三)取得有效的市区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证书)、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申报单位正常经营超过两年并在现址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分别含两年和一年〈下同〉,经营时间以药品经营许可证为依据),近一年内缴纳药品销售增值税等税金月平均800元以上,公司化经营的药品零售企业按缴纳税金的总体平均计算。连锁经营的药品零售企业及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经营或公司经营的(以下简称“公司化经营”)以所属门店为单位单个申报定点。(四)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保证服务质量。(五)建立健全药品价格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配备专(兼)职药品价格管理人员,销售药品准确标价,标牌规范。(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认真执行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和计算机系统,建立与医疗保险及药品配购服务要求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经营思想端正,服务行为规范,向社会公开做出“质量、价格、服务”三承诺,质量负责人证书、药师执业证复印件上墙公示,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告示等在店堂内醒目位置悬挂,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七)建立药师责任和从业人员培训上岗制度。主城区专职药师2名以上(含2名,下同)、非主城区1名以上并符合药监主管部门的规定,不得兼职或挂名。营业时间药师在岗,对所经营的药品质量全部负责。每个门店在职从业人员不少于2人(离退休人员除外)。从事药品销售、配方、复核、保管等工作人员,必须经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持证挂牌上岗;并定期体检,建立健康档案。从业人员须医疗保险知识考核合格。(八)有与配售药品服务相适应的硬件设施,营业场所明亮、清洁、卫生、美观。主城区与非主城区零售药店实际营业面积分别不小于100平方米和80平方米,为同一平面上的连续面积〈错层或沉降式的两个平面垂直距离须小于0.5米〉不含仓库、办公、生活区面积,面积计算实行整数法〈小数点后4舍5入〉)。非自有房屋租期3年以上。经营场所、柜台不得承包、出租(借)、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推销等。(九)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套硬件设施,经营中药饮片配方业务的零售药店(不含连锁经营门店)应设置一定面积的仓库,并配有相应中药饮片保管的硬件设施和仓储设施。仓库与营业场所须在同一或相近地点(以药监部门备案为准)。储放药品的库房需降温、干燥、防潮、防霉、防鼠咬、防虫蛀、防污染,并具备存放需特殊贮藏条件药品的设施。(十)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经营药品品种规格1000种以上(不含中药饮片),实际备药率不低于80%。经营的药品符合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做到处方与非处方、内服与外用、药品与非药品、一般药品与易串味药品四分开。不得在店堂内摆放经营生活用品、食品等,不得以现金、礼券及生活用品等进行医疗消费的促销活动,诚信服务信用等级A、B级的定点零售药店不得经营、摆放保健品。(十一)建立健全药品购销存管理制度,必须实行药品购销存电算化管理,账册清楚,账物相符,并按GSP要求进行电脑管理做好各种台账,符合药品监管部门药品经营远程监控相关要求。(十二)建立健全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并能有效执行,财务会计管理与药品购销存管理相符。(十三)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内部管理规范,并做好制度执行、检查和监督等台账的记录。(十四)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法》及各项法律法规,依法用工,全员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公司化经营的以公司为单位,单体零售药店以店为单位),申报单位须连续正常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一年以上。(十五)规范经营、按章纳税(公司化经营的以公司为单位,单体零售药店以店为单位),申报单位须连续正常纳税一年以上。(十六)进一步提升服务设施档次,完善配售药经营环境,提高服务水平,已定点尚未达到相关条件的应逐步达标。第六条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愿意提供医疗保险服务的零售药店,可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定点时须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南通市市区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二)零售药店各项管理 规章制度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下载关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关于行政管理规章制度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范本关于公司规章制度 目录。(三)需同时提供以下材料的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药品经营许可证。2.营业执照。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证书)。4.社会保险登记证。5.税务登记证。6.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质量负责人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资料。7.药品经营人员上岗证。8.前两年药品营销收支情况(财务年报)及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书(报告)。9.申报单位一年以上的纳税凭证。10.申报单位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11.自有营业用房应提供房屋产权证;非自有营业用房应提供3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协议。12.其他证明材料。以上规定的申请材料须真实有效,提供虚假材料的零售药店,一经核实,三年内不受理定点申请。第七条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开展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定点工作。零售药店经过集中受理、材料审核、现场复核、条件准入(同一区域符合条件的按评分标准择优准入,超定点规划控制总量的按综合排序评分标准择优准入)、社会公示、确认定点等程序有序进行。定点工作适时进行。申报定点条件及规定年限要求的截止时间为定点申请受理时间前一个月的最后一天。当定点零售药店达到或基本达到定点规划总量后将不再开展定点工作。第八条申请定点的零售药店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予受理:(一)不符合申请定点资格必备条件的。(二)未按规定时间和内容申报相关资料或申报资料不齐全或申报资料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三)因定点零售药店的责任,被取消定点或解除服务协议不满两年的。(四)不符合定点原则或设置规划的。第九条定点零售药店必须确保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和网络安全,并按规定要求进行信息系统维护;经办机构要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的相关信息维护工作;人社部门网络管理中心负责医疗保险软件的安装、操作培训等工作。第十条经办机构应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严格贯彻执行医疗保险相关管理规定,认真履行服务协议,建立并完善考核管理制度。任何一方违反服务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30天通知对方。第十一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签订服务协议时实行年度审核和日常审核备案制度,定点零售药店申请变更事项必须符合布局等相关规定要求。(一)定点零售药店的单位名称除因公司化经营变更外,原则上不予变更。因市政建设拆迁或房屋租赁期满不续租等非拆迁原因需变更经营地址的,可按规定要求办理变更备案;变更后的经营地址一般须距其他定点零售药店正常行走距离在600米以上,或在对定点布局影响不大的情况下,也可在原址周围正常行走距离100米内迁址;非主城区的不得迁入主城区,滨海园区的不得迁入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房屋租赁期满等非拆迁原因变更经营地址的,应提供变更后不少于三年的房屋租赁协议,原则上三年内不得再次变更。在首家定点零售药店提出经营地址变更申请之日起连续3个工作日内,有多家申请将经营地址变更至同一区域的,属市政建设拆迁的优先予以变更。(二)定点零售药店经营地址变更备案实行公示制。对拟准予变更经营地址备案的定点零售药店单位名称、现经营地址、拟迁经营地址、变更原因等内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三)违反本条规定的将不再具备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第十二条全面实施定点零售药店诚信服务信用等级管理,开展诚信药店建设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诚信服务信用等级相关要求对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分级管理工作。定点零售药店诚信服务信用等级分级管理办法另行制订。第十三条药品配售管理: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各项政策与规定,遵循合理用药原则,正确指导参保人员配购药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规范经营行为。(一)参保人员凭本人医疗保险病历、社会保障卡、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购处方药,也可凭本人医疗保险病历、社会保障卡到定点零售药店直接购买非处方药,不得冒名配购药品。定点零售药店应认真进行身份识别。(二)参保人员购药均用社会保障卡划卡记账,定点零售药店药师、从业人员应当按要求登记配药情况(药店名称、配药时间、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剂量、用法等)并签名。(三)参保人员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品时,药师应认真询问病情、查验有关证历卡,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定点零售药店在配售药品时,须认真执行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四)参保人员配购处方药时,必须持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有效医疗保险电脑专用处方,药师须审核处方并在配方、复核后签字。对医疗保险外配处方要分别管理、单独装订,医疗保险药品单独标识管理,处方须保存两年以上以备核查。(五)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执行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分类管理等有关规定,认真执行药品票据和清单制度,向参保人员提供规范有效的药品销售票据。采取积极措施,强化内部管理,合理控制配售药费用的增长。(六)定点零售药店要认真接待并及时处理参保人员对配售药服务的投诉等,不得拒绝或推诿参保人员的正常购配药需求,所售药品(同品牌、同品种、同规格)不得高于现金售价。(七)定点零售药店必须恪守职业道德,不得以医疗保险定点的名义进行任何商业或广告宣传,不得以现金、礼券及生活用品等进行促销活动。(八)对违反相关规定造成参保人员损失的费用,定点零售药店应负责退还给参保人员。第十四条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医疗保险规定服务行为的处理办法另行制订。第十五条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服务指导和配购药品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应对医疗保险服务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费用审核和日常稽查,对违反规定的定点零售药店,除加强医疗保险政策的培训与宣传之外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及时提供与费用审核、监督稽查管理等相关的资料、财务账目及药品购销存台账清单等。第十六条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配购药品费用,应按南通市区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与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定点零售药店发生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或服务协议相关条款等不符合规定的配售药费用不予支付并按相关规定处理。第十七条经办机构应根据定点单位年度考核办法认真做好考核工作,结合日常检查确定定点零售药店年度综合考核总分,具体按年度考核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本暂行办法所规定的主城区是指市区东至外环东路、南至虹桥路、西至外环西路、北至钟秀路范围内(包括道路两侧临路门店)。主城区范围外的为非主城区。第十九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通劳社医〔2008〕5号文停止执行,以前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条各县(市)结合本地实际,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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