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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绿线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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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绿线管理技术规定长沙市城市绿线管理技术规定长沙市城市绿线管理技术规定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保证城市绿线的实施,制定了长沙市城市绿线管理技术,下面是规定的详细内容。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保证城市绿线的实施,提高城市绿化总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城市绿线管理》、《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绿线管理方法》(长政发〔XX〕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规划、实施和监管等活动。本规定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城市绿地(公园...

长沙市城市绿线管理技术规定
长沙市城市绿线管理技术规定长沙市城市绿线管理技术规定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保证城市绿线的实施,制定了长沙市城市绿线管理技术,下面是规定的详细内容。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保证城市绿线的实施,提高城市绿化总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城市绿线管理》、《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绿线管理方法》(长政发〔XX〕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规划、实施和监管等活动。本规定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城市绿地(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和生产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和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绿线、规划预留绿地绿线和古树名木绿线。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绿线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按照城市现有绿地、公园、风景名胜、园林文物、古树名木、自然地貌和植被、开敞空间及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予以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按照属地原那么进行管理。城市绿线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划定、严格控制、有效保护的原那么。市园林绿化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对城市绿线的管理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长沙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城乡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城乡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提出的绿地规模和指标要求进一步细化落实,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明确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生产绿地定位、定性、定量的规划控制要求。对于现状已建成大量建筑物、构筑物,经调查论证无法按规划期限实施的规划预留绿地,应由城乡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研究,组织论证重新落实新的绿地以确保规划绿地的实施。编制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各项工程建设工程的用地选址、建筑总平面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应符合本规定,具体应当根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那么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除城市绿地外,其他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附属绿地率必须符合《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长沙市绿地系统规划》指标要求。因特殊情况不能到达以上绿地率指标要求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用地的性质予以专项审定,需要交纳绿化补偿费的,必须按有关规定标准交纳所缺面积的城市绿化补偿费。编制新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的详细规划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和修订已建成公园绿地的详细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求,必须符合《城市绿地设计标准》、《公园设计标准》等相关技术标准要求,依法报市城乡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规划设计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变更的,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本市具有特殊历史文化价值或风景资源价值的公园编制公园详细规划设计时,在公园周边应划定公园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及明确保护控制要求,由城乡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规划管理。公园建设控制地带的保护控制要求必须考虑重要的景观廊道、街道界面、天际线、节点的保护要求,必须严格控制该区域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体量、密度、形式、色彩和风格与公园整体景观相协调,不得与其独特的.自然景观或具有特殊历史文化价值的人文景观相冲突。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活动,应当结合公园专门编制城市景观规划或城市设计,报市城乡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内容应符合批准公布的保护控制要求。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地可以按规划要求进行地下、半地下空间复合利用和地面综合防灾避险设施建设,但不得影响妨害城市绿线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建设,其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报市城乡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方可进行建设。(一)利用城市绿地进行地下、半地下空间复合利用应遵循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确保植物正常生长,确保绿地功能正常发挥的开发利用原那么,应符合以下绿地地下空间开发指标:绿地规模<0.5公顷的,禁止地下、半地下空间开发(市政、绿化设施除外)。绿地规模$0.5公顷,可开发地下、半地下空间的占地面积不得大于绿地总面积的30%,原那么上用于建设公共停车场等城市根底设施和公共效劳设施工程,不得进行商业性质的开发。(二)城市绿地的地下、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必须满足植物正常生长所需的土层厚度(地下设施顶板上最小覆土厚度宜$1.5米)、排水要求和地下生物通道等环境要求,且应当避让地上较有规模的或者具有重要生态意义的植物群落以及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等。地下、半地下空间设施抗震设防必须符合长沙市抗震设防烈度6度,重点工程7度的标准。(三)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面综合防灾避险设施建设应符合城市绿地设计和公园设计等标准的要求,不影响绿地的使用功能和平安性。应尽可能利用园内的硬质铺装场地,平坦区域,采用疏林和草坪方式进行绿化的开敞空间等提供避难场所,环卫等避难应急设施可采取隐蔽方式设置,以保证绿地的绿化用地比例、绿化覆盖率和植物的正常生长。2.7城市慢行系统和市政走廊可以按规划要求结合城市绿地设置,当在城市绿线范围内“借道通行”时不得影响妨害城市绿线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建设,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获得专项认定前方可进行建设。3.1已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只允许存在以下特殊情况时进行调整。(一)城市总体规划等上位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二)批准的城市重大根底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历史文化保护、城市重大防灾救灾工程的需要;(三)因保护自然资源、景观环境及有利于规划绿地实施建设的需要,经市园林绿化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研究认定确需调整的。3.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已经批准的城市绿线,绿线调整涉及到城市总体规划、绿地系统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应按相关程序办理。(一)调整城市绿地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面积,只允许对绿地的形状、轮廓边界和局部范围内的位置进行适当调整,具体应按3.3各类城市绿线调整根本原那么执行。(二)古树名木绿线不得进行调整。(三)公园绿地和防护绿地的绿线调整必须编制绿线局部修改论证报告,具体应包括调整原那么、调由、调整论证(绿地功能性影响论证、道路交通影响论证、生态环境影响论证、历史文化保护影响论证、空间景观影响论证等)及结论、调整方案等内容。修改论证报告成果一般包括:修改说明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图纸(到达详细规划深度要求)、附件,修改方案电子文档。所有图文成果和电子文档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要求。3.3各类城市绿地绿线调整根本原那么如下:3.3.1公园绿地绿线(一)对绿地形状和轮廓边界进行调整应有利于绿地用地完整性和可达性,不得分割绿地,造成绿地进一步破碎化,调整不得减少每块绿地的面积。(二)对绿地位置进行调整必须保证不减少所在片区的公园效劳半径覆盖范围,已位于其他公园绿地效劳半径覆盖范围的绿地,可以在所在片区范围内进行位置调整,位于其他公园绿地效劳半径覆盖范围空白区的绿地,位置调整距离应不超过1公里,公园绿地位置调整应尽量覆盖空白区域。(三)绿线范围内的水面应予保护,可依据规划设计方案对岸线进行微调,但不得减少水面面积。(四)公园绿地绿线调整应按以下原那么执行:u综合公园1)一般规模应$10公顷,其中市级综合公园规模一般应$20公顷。综合公园应具有2个及以上方向的可达性,必须有一条边界与城市道路红线重合,且长度应不小于200米,条件确实不允许的,必须设置通道使主要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衔接。2)沿城市主、次干道开设的主要出入口其位置边线最近点必须距离道路交叉口、匝道口拐弯处边线80米以上。3)一般必须保证用地完整,不被城市道路和其他建设用地分割而破碎化,现状条件确实不允许的,被分割的地块之间必须有人行通道(人行横道、地下通道、天桥等)连接,保证公园游览系统的完整性和平安性。4)公园中山体(坡度大于25%和相对高差大于30m的山林地)、水体所占公园总面积的比例不应过大,必须保证一定规模的公园平地,规模$20公顷的市级综合公园该比例最大不超过90%,规模<20公顷的区级综合公园该比例最大不超过85%。u社区公园1)社区公园分为居住区公园和小区游园两级。居住区公园一般规模$5公顷、〈10公顷,应与居住区级道路红线重合,且重合长度应不小于50米,并向其开设主要出入口。小区游园一般规模$0.5公顷、〈5公顷,应与小区级道路红线重合,且重合长度应不小于50米,并向其开设主要出入口。2)公园中山体(坡度大于25%和相对高差大于30m的山林地)、水体所占公园总面积的比例不应过大,必须保证一定规模的公园平地,居住区公园该比例最大不超过90%,小区游园该比例最大不超过85%。3)规模5公顷以下的小区游园应满足有不少于1/2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老年人、成人游憩活动。u专类公园1)应根据不同类型确定公园规模,最小为2公顷,其中,儿童公园宜$2公顷,植物园宜$40公顷,专类植物园宜$2公顷,动物园宜$20公顷,专类动物园宜在5-20公顷之间。2)专类公园应具有2个及以上方向的可达性,必须有一条边界与城市道路红线重合,规模$20公顷的其重合长度应不小于200米,规模〈20公顷的其重合长度应不小于100米,条件确实不允许的,必须设置通道使主要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衔接。3)一般必须保证用地完整,不被城市道路和其他建设用地分割而破碎化,现状条件确实不允许的,被分割的地块之间必须有人行通道(人行横道、地下通道、天桥等)连接,保证公园游览系统的完整性和平安性。4)公园中山体(坡度大于25%和相对高差大于30m的山林地)、水体所占公园总面积的比例不应过大,必须保证一定规模的公园平地,规模$20公顷的该比例最大不超过90%,规模〈20公顷的该比例最大不超过85%。u带状公园1)一般规模应22公顷,宽度不小于20米,长度1000米以上,便于设置供短暂休憩的设施和起隔离、绿化、美化作用的园林植物景观。2)沿城市水系两岸设置的带状公园(风光带),应满足规划最低宽度要求,位置应设于河道防洪堤内堤脚外侧。3)除城市道路外不允许被其他建设用地分割,保证带状公园一定的连续性,被分割的绿地之间必须有人行通道(人行横道、地下通道、天桥等)连接,保证公园游览系统的完整性和平安性。4)因特殊情况需要分割带状公园新设出入口的,当开口宽度大于7米(公园主路最大宽度)时,应按照道路实际占用的绿地面积,依据占补平衡原那么落实新的绿地。占用绿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按有关规定交纳城市绿化补偿费。u街旁绿地1)一般规模应20.04公顷,宽度不小于8米,长度50米以上,便于设置供短暂休憩的设施和起隔离、绿化、美化作用的园林植物景观。2)因特殊情况需要分割街旁绿地新设出入口的,当开口宽度大于7米(公园主路最大宽度)时,应按照道路实际占用的绿地面积,依据占补平衡原那么落实新的绿地。占用绿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按有关规定交纳城市绿化补偿费。代码公园绿地类型规模边界与道路红线重合长度(单位:米)公园中山体、水体所占公园总面积的比例G11综合公园市级公园220公顷2200W90%区级公园210公顷,〈20公顷2200W85%G12社区公园居住区公园25公顷,〈10公顷$50W90%小区游园20.5公顷,〈5公顷250W85%G13专类公园220公顷2200W90%<20公顷2100W85%G14带状公园22公顷,宽度不小于20米,长度1000米以上G15街旁绿地20.04公顷,宽度不小于8米,长度50米以上3.3.2防护绿地绿线(一)对防护绿地轮廓边界进行调整,不得对城市整体绿化结构产生破坏性影响,必须满足防护绿地结构上的连续性和规划最低宽度要求。(二)防护绿地一般不得进行位置调整,如规划调整后防护对象和防护要求不存在的,宜变更为其它性质的城市绿地。广场用地绿线参照《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3.3.4附属绿地绿线(一)附属绿地包括居住用地附属绿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效劳设施用地附属绿地、商业效劳业设施用地附属绿地、工业用地附属绿地、物流仓储用地附属绿地、道路交通设施用地附属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附属绿地。(二)对附属绿地的形状、轮廓边界和局部位置进行调整必须经市城乡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方可进行变更和调整,调整必须按2.3规定的附属绿地各类用地绿地率指标要求执行。3.3.5其他绿地绿线其他绿地绿线调整必须符合长沙市根本生态控制线规划要求,严格保持主要山体、水体、绿地和生态网络的结构完整,应有利于绿地的原生态保护,可根据现状情况灵活改变平面形状、长宽比例、轮廓边界等,但不得进行位置调整,不得减少绿地面积,不得造成绿地进一步破碎化。其他绿地除按照规划安排少量休闲旅游效劳设施外不得进行任何建设,以原生态保护为根本原那么。3.3.6生产绿地绿线(一)对生产绿地的形状、轮廓边界和位置进行调整必须由市城乡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方可进行变更和调整。(二)生产绿地绿线调整不得影响规划城市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4.1城市绿地绿线必须严格按照已批准公布的内容实施和管理,绿线范围内各类城市绿地的实施建设必须符合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4.2古树名木绿线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古树名木资源的分布和保护要求实施管理,具体按《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方法》、《长沙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执行。长沙市古树名木绿线的保护范围为树木树冠垂直投影外缘3米范围。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已建成绿地、规划预留绿地和古树名木,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造册,建立数字化管理平台,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及维护,现有绿地按属地管理的原那么逐一确定责任管理单位。市城乡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定期对城市绿线的管理和实施情况进行联合监督检查,违反《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绿线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相关规定应予处分的,依法予以处分。本市规划区范围内附属绿地绿线的监督检查由市城乡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查,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应依法予以纠正。依法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具体应包括城市绿线的范围、位置、类别、名称、规模、容量、交通组织、配套设施、保护建设要求等内容,使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更加透明和标准。批准公布的规划公园绿地绿线应当在规划用地界线四方的醒目位置竖立公示牌,公示绿线根本情况和规划管理要求。5.1本规定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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