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时办结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第一条各科室(含窗口)负责人为限时办结制的责任人。第二条服务对象到各科室办事时,在符合有关规定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科室或经办人应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请求事项。第三条各科室承办的公共服务事项的办理时限,应通过适当形式对外公布。第四条对即办事项,在服务对象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予以办理。第五条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及时对服务对象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明确告之服务对象材料和手续是否齐全、符合规定。第六条对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情况特殊确需延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