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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硕民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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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硕民法讲义1序言部分:方法与目的一、学习民法的体系意识与规范意识二、鸟瞰民法:以生活为基础的解读民法总则出生权利能力自然人死亡——宣告死亡主体法人行为能力——监护非法人组织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对象(物、行为、权利、智力成果等)民法内容——→权利——义务——【责任】总则非行为事实——事件和状态(地震、战争、出生与死亡、时间经过)民事法律事实法律行为&l...

2019法硕民法讲义
1序言部分:方法与目的一、学习民法的体系意识与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意识二、鸟瞰民法:以生活为基础的解读民法总则出生权利能力自然人死亡——宣告死亡主体法人行为能力——监护非法人组织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对象(物、行为、权利、智力成果等)民法内容——→权利——义务——【责任】总则非行为事实——事件和状态(地震、战争、出生与死亡、时间经过)民事法律事实法律行为←————代理行为事实行为2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主体一、民事主体:“法律上的人”与“生理意义上的人”民事主体范围: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二、自然人(一)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民法赋予参与民事活动之资格。【民法总则第13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民法总则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1.出生考点:出生时间证明【民法总则第15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2.死亡——自然死亡与宣告死亡重点掌握宣告死亡★★★★(1)法律要件①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故满2年;意外事故经有关机关证明不能存活的【民法总则第46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民法总则第201条第1款】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②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利害关系人的不再有顺序【民法总则第46条】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2)法律效果:1人格消灭。【民法总则第48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②事实未死的行为效力:所为法律行为,有效。③婚姻关系解除④继承发生⑤单方可以决定送养子女(3)“死去活来”的后果:撤销死亡宣告,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均可申请,无顺序限制。①婚姻关系:已婚的,不能恢复;未婚,书面表示不愿恢复的,不能恢复。【民法总则第51条】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3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2收养关系:不得以自己没有同意为由主张无效【民法总则第52条】。3财产关系:【民法总则第53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宣告失踪(1)时间及其起算【民法总则第40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民法总则第41条】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2)代管人及其职责【民法总则第42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民法总则第43条】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代管人的变更与终止【提醒注意】区分主动变更与被动变更!!【民法总则第44条】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要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民法总则第45条】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例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甲离家出走下落不明逾五年,甲家中有甲的配偶、母亲乙,儿子丙和弟弟丁,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若丙欲申请宣告甲死亡,必须先申请宣告甲失踪B.若丙申请宣告甲失踪,法院可以判决宣告甲死亡C.若丁申请宣告甲失踪,而丙不同意,则法院不能宣告失踪D.若丙申请宣告甲死亡,而乙和甲的配偶申请宣告甲失踪,则法院应当宣告死亡(二)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民法确认通过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活动之能力或资格。核心是意思能力,判断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年龄和精神状态(不过不再称其为“精神病人”)1、行为能力的类型(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且精神完全正常考点:16——18周岁的例外,以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2)限制行为能力——8周岁以上未成年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考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效力待定【民法总则第145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4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3)无行为能力——不满8周岁或其他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民法总则第14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行为能力的不足的认定与恢复【民法总则第24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三)监护1、监护人的类型(1)法定监护考点一:监护人的顺序【民法总则第27条】★未成年人:第一顺序:父母(父母为未成年子女的当然监护人)第二顺序: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三顺序:兄、姐第四顺序:其他个人或组织自愿担当的,经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同意。★无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第一顺序:配偶;第二顺序:父母、子女第三顺序:其他近亲属第四顺序:其他个人或组织自愿担当的,经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同意。(2)指定监护考点一:通过遗嘱指定监护【民法总则第29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考点二: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民法总则第31条】由村委会、居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对于指定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特别提醒】在没有指定监护之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考点三:成年人自己确定自己未来的监护人【民法总则第33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5(3)兜底监护【民法总则第32条】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4)委托监护:原则责任不变——可约定由受托人承担——受托人有过错时的连带责任2、监护人的职责【民法总则第35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处理财产重利不重名】【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例题:甲现年17岁,高中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开发出一个游戏软件,被某公司看中并高价买走。所得的收入由甲的父母管理,甲的父母从事的下列各种行为中,违背了监护责任规定的是哪一项?A.用所得为甲购买手提电脑一部,但购买价格比市场价格略高B.将部分所得以甲的名义购买房产一处C.将所购买的房产租与他人,收取租金,并将此收入存至甲的账户D.将所得中的一万元以甲的名义捐献给某贫困地区的希望小学3、监护人的撤销与恢复①撤销以及撤销之后的责任——注意有关组织的范围【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民法总则第三十七条】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②恢复【民法总则第三十八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3、监护人的终止【民法总则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1)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3)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4)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6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四)自然人的住所【民法总则第二十五条】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民通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第9条】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疗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例题】李某于2012年7月将户籍由甲市迁往乙市,因遗失户籍迁移证而未能落户,后李某因工作需要,自2013年8月起租住在丙市,并在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因重病在丁市某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10月时李某的住所在:(2018-21非法学)A.甲市B.乙市C.丙市D.丁市(五)特殊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民法总则第五十四条】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民法总则第五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三、法人(一)法人的“出生”与“死亡”一般情形,始于设立登记,终于注销登记(依法不需要注销登记的,清算完成时终止)。由此决定,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具有同一性。【民法总则第59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考点:清算中法人的能力问题——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例题:依民法原理和现行民事法律,下列选项中,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清算法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B、清算法人具有与原法人相同的民事行为能力C、清算法人仅具有清算范围内的民事行为能力D、清算法人仅具有资产清理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法人的特征1、独立人格——不同于分支机构(分公司、营业机构等)2、独立财产——独立于出资人——不同于合伙和分支机构合伙财产属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而分支机构的财产属于总公司财产的组成部分——责任财产3、独立责任(1)成员(股东)有限责任(2)法人以其所有财产(包括分支机构财产)对外承担独立责任(3)分支机构可以承担相对的独立责任——无法承担的仍需法人承担难点:独立责任与有限责任。法人是承担有限责任么?考点:总公司——分公司,一个主体!母公司——子公司,两个主体!例题:特朗普与金正恩手表厂共同出资,组建了特色篮球有限公司,聘请希拉里担任总经理。问:谁承担有限责任?7(三)法人的能力1、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不同(1)性质上的限制①享有人格权②不享有自然人的专属权利——身体权、健康权、身份权及继承权等(2)目的事业的限制——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有效否?例题:装修公司甲在完成一项工程后,将剩余的木地板、厨卫用具等卖给了物业管理公司乙。但甲营业执照上的核准经营范围并无销售木地板、厨卫用具等业务。甲乙的买卖行为法律效力如何?A.属于有效法律行为B.属于无效民事行为C.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D.属了效力待定民事行为2、民事行为能力(1)开始、结束和范围与权利能力一致——与自然人不同(2)由代表机构实现——法定代表人(人格被法人吸收)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3、责任能力(内外有别)(1)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负责——包括越权行为【民法总则第62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2)对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负责——包括侵权行为(3)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4)法人分立与合并时关于债务约定的效力【民法总则第67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例题:甲公司分立为乙丙两公司,约定由乙公司承担甲公司全部债务的清偿责任,丙公司继受甲公司全部债权。关于该协议的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协议仅对乙丙两公司具有约束力,对甲公司的债权人并非当然有效B.该协议无效,应当由乙丙两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C.该协议有效,甲公司的债权人只能请求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D.该协议效力待定,应当由甲公司的债权人选择分立后的公司清偿债务(5)法人设立中设立人责任【民法总则第75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四)法人的分类1、我国法人的分类【民法总则第76条】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民法总则第87条】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民法总则第83条】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8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民法总则第84条】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给法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总则第85条】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民法总则中的法人分类营利法人公司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格非公司法人非营利法人捐助法人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制定章程、应当设理事会、应当设监事会事业单位法人☆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成立时即获法人资格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获法人资格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章程、应当设立权力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等执行机构☆分为须登记和免于登记两种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成立时即获法人资格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获法人资格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2、传统民法理论对于法人的分类公法人公益法人传统民法社团法人如,公司、学会、俱乐部私法人营利法人财团法人——公益法人如,基金会、捐赠而成的寺院、图书馆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社团法人财团法人财产的来源成员出资社会捐赠是否有成员出资者为其成员无是否有赢利性营利性、公益性公益性是否有意思机关有无例题:关于法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社团法人均属营利法人B.基金会法人均属公益法人C.社团法人均属公益法人D.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均属营利法人(五)法人的终止1、终止原因9法人解散;法人被宣告破产;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2、法人解散的情形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3、解散后的清算【民法总则第70条】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四、非法人组织1、含义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2、设立、责任与代表人(1)设立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2)责任承担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3)代表人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3、解散与清算(1)解散的情形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2)强制清算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第二节民事权利一、依客体分类:财产权、人身权、综合性权利财产权——物权、债权。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本分类中的常见考点归纳:1、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区分(人身法律关系与财产法律关系)需要掌握两点不同:(1)责任方式不同:【民法总则179条】、【侵权法15条】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主要适用于人身权侵权10(2)是否包含精神损害赔偿不同:①侵害人身权一般有精神损害赔偿(被侵权人死亡时,近亲属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②侵害财产权一般没有,但是,如果侵害的是特殊财产,即有人格象征意义的财产,则有。何谓人格象征意义的财产?【侵权法第2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解释第4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例题:张某毕业要去外地工作,将自己贴身生活用品、私密照片及平板电脑等装箱交给甲快递公司运送。张某在箱外贴了“私人物品,严禁打开”的字条。张某到外地收到快递后察觉有异,经查实,甲公司工作人员李某曾翻看箱内物品,并损坏了平板电脑。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侵犯了张某的隐私权B.张某可请求甲公司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C.张某可请求甲公司赔偿平板电脑的损失D.张某可请求甲公司和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分:两者共同构成人身权。【民法总则109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民法总则第110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民法总则第111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1)人格权:人人平等,人皆有之。主要包括:生命权:生命利益维护、有限生命利益维护、司法保护请求。身体权:保持身体完整和身体合理支配权。健康权:健康维护、劳动能力保持和健康利益支配。姓名权:姓名的命名、使用、变更并排除他人妨碍和侵害——【干涉、盗用、假冒、不当使用】【2015年新增内容】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名称权:法人和其他组织命名、使用、变更及依法转让并排除他人妨碍与侵害。肖像权:形象的再现、肖像的使用、排除侵害。名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不受他人的恶意贬损或损害。隐私权:对于个人秘密利益为保护,不被他人知情和干涉。荣誉权:接受荣誉称号、奖励,排除他人干涉和妨碍。人格尊严:人格尊严之保有和维护——【难以找到具体权利时的兜底救济】个人信息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对于自己的个人资料信息所享有的支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人格权。这是民法总则规定的一项全新的人格权,其主要内容是:对于个人信息的占有权、对于信息是否使用和搜集的决定权、对于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更正权等。11【特别提醒】此权利与隐私权不同,表现有二:其一,隐私保护的内容通常是权利人不愿为他人所知的信息;个人信息权所保护的个人信息在必要时可以为他人所知,甚至需要主动提供,比如身份证信息、个人财产信息、家庭住址等。其二,侵犯隐私权通常是对于自然人不愿为他人所知信息的披露;侵犯个人信息权往往是未经同意,擅自使用、搜集、加工、贩卖或非法公开个人信息资料,而这种资料权利人,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公开或向他人提供。(2)身份权:基于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权利,非人皆有之。包括:【民法总则第112条】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配偶权:合法有效的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相互享有民事权利。亲属权:因婚姻、血缘、收养而形成的关系中主体之间彼此享有的权利。★考察方式总结:(1)以肖像权为核心,考察版权、隐私权、姓名权(冒用、盗用、张冠李戴)。(2)肖像权与表演者权的关系——参阅著作权法38条理解。【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3)名誉权与隐私权的关系——主体、真假、内外——注意竞合之情形例题:甲女委托乙公司为其拍摄一套艺术照。不久,甲女发现丙网站有其多张半裸照片,受到众人嘲讽和指责。经查,乙公司未经甲女同意将其照片上传到公司网站做宣传,丁男下载后将甲女头部移植至他人半裸照片,上传到丙网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乙公司侵犯了甲女的肖像权B.丁男侵犯了乙公司的著作权C.丁男侵犯了甲女的名誉权D.甲女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二、依相互关系分类: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法律关系和从法律关系)1.主权利——含义:不依赖于其他权利而单独存在的权利。2.从权利——含义:以其他权利为基础或者没有其他权利就没有存在的意义的权利。(1)成立的从属性(2)消灭的从属性(3)处分的从属性重点掌握担保物权与地役权例题:甲向银行借款100万元,用自己的房屋一栋做抵押。试回答:(1)银行享有哪些权利?(2)这些权利关系如何?(3)如果一个权利消灭对与其他权利的存续是否有影响?如果有,是什么影响?如果没有,为什么?三、依义务主体范围分类:绝对权、相对权(绝对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1、绝对权——所有权、人格权等2、相对权——债权(合同)例题: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问题: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是相对权还是绝对权?12四、依权利的作用不同进行分类: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1、形成权——【我()!耶!】(1)含义:依单方意思表示变动双方法律关系的权利,是单方决定权,因此,效力非常强。比如,追认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2)形成权的基本类型追认权(民法总则145、171条)、选择权(合同法403条)、解除权(合同法94条)、抵销权(合同法99条)、撤销权(民法总则147——151条,合同法47、48、54、186、192、193条)、遗赠的接受与拒绝(继承法第25条)(3)形成权的行使与限制①形成权必须行使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不行使则没有法律后果。②形成权的行使方式:、【明示与默示】一般需要明确表示,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默示亦可,如受遗赠人的沉默则视为拒绝接受。【直接与间接】直接行使的,单方通知即可;间接行使的,需要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③形成权行使的限制——除斥期间——此期间可法定亦可约定。例题:在行为人进行的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A、被代理人对越权代理进行追认B、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进行追认C、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未作受赠的意思表示D、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2、支配权与请求权(1)概念:支配权,直接支配客体的权利。人→物、智力成果等,如物权、知识产权请求权: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人→人,如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请求权(2)特征:第一、支配权与请求权的权利义务主体范围:义务人不特定,故而称为对世权、绝对权;后者权利义务主体特定,因而被称为对人权、相对权。第二、是否具有排他性。支配权具有排他性。债权请求权具有相容性,不具有排他性。(3)考察角度:①财产的一物二卖,两个债权的相容和平等,而所有权只能归属于一人。②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比较:看请求的对象在法律上的所有权归属。物权请求权:要回属于自己的东西!债权请求权:索取属于他人的东西!例题:小贝购得一只世界杯指定用球后兴奋不已,一脚踢出,恰好落入邻居老马家门前的水井中,正在井边清洗花瓶的老马受到惊吓,手中花瓶落地摔碎。老马从井中捞出足球后,小贝央求老马归还,老马则要求小贝赔偿花瓶损失。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小贝对老马享有物权请求权B.老马对小贝享有物权请求权C.老马对小贝享有债权请求权D.如小贝拒绝赔偿,老马可对足球行使留置权3、抗辩权对于请求权说不的权利为抗辩权VS否认对方权利主要的抗辩权:13(1)永久性抗辩权→诉讼时效的抗辩(2)一时的抗辩权→合同法中同时履行抗辩、先履行抗辩、不安抗辩,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例题: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乙对甲享有的要求其还款的权利不具有排他性B.丙公司与丁公司协议,丙不在丁建筑的某楼前建造高于该楼的建筑,丁对丙享有的此项权利具有支配性C.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以债权人未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为由拒绝履行,保证人的此项权利是抗辩权D.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赠与合同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五、依据权利产生原因不同分为原权与救济权:民事权利的保护1、概念(1)原权:基于合法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法律关系:出生、合同等。是属于正常状态下的权利。(2)救济权:原权受到侵害后,法律赋予的进行救济的权利。是对于原权的回复。通俗理解:请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违约、侵权等请求权。(3)请求权是原权还是救济权?——【关键看权利产生的原因】基于合同而产生的,请求对方履行合同的请求权——原权。甲的狗将乙咬伤,乙请求甲进行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救济权。例题:试辨别AB两项表述中的权利是原权还是救济权?A、诉讼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起算B、权利不行使超过特定期间,则超过诉讼时效2、权利如何救济?权利救济的方式包括: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1)私力救济的种类自卫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2)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第一,为保护自己的请求权(主要是债权)第二,情况紧急,别无选择第三,在必要和相当的限度内强制侵害人的人身、财产第四,尽快纳入公力救济途径例题:甲经常在乙经营的酒店招待朋友,但常常拒付餐费离去,乙多次到甲家催要未果。一日,甲又来乙的酒店就餐,用餐完毕未付餐费即欲离去,乙见状揪住他不让走。对乙行为的如下说法正确的是?A.乙若以甲未付前几次餐费为由不让甲离去,属于自助行为B.乙若以甲未付此次餐费为由不让甲离去,属于自助行为C.无论乙以甲未付前几次餐费,还是以甲未付此次餐费为由不让甲离去,均属于自助行为D.无论乙以甲未付前几次餐费,还是以甲未付此次餐费为由不让甲离去,均不属于自助行为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一、客体的有关概念1.与客体有关的概念有四个:客体、对象、标的、标的物。客体、对象和标的,三个概念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可以互换适用,均指主体有了权利之后,可以直接作用的对象。2.标的不等于标的物。在有的法律关系中,标的与标的物会发生重合,如物权关系,小明对于自己的电脑享有所有权,此时就所14有权而言,其标的即是电脑,电脑当然是通常而言的标的物。在有的法律关系中,标的与标的物各自独立,如债权关系,小明将一台电脑卖给小花,合同成立生效后,小花基于债权只能请求小明做出交付电脑的行为,即给付行为,不能基于债权直接获得买卖关系中标的物即电脑的权利。此关系中,标的为交付电脑的给付行为;标的物是电脑本身。二、客体的主要类型1.物——物权的客体(1)特征:具有可支配性、非人格性例题:下列选项中能成为物权法上的物的有:A.假肢厂刚刚生产出来的假肢B.空气C.镶在人嘴里的假牙D.放在地上的假牙(2)主要分类:①主物与从物这一区分标准,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如下:两者都必须是独立的物;从物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两者为同一主体所有。例题:根据物的分类,下列物与物的关系中,属于主物与从物关系的是:A.房屋与门窗B.桌子与椅子C.球与球拍D.电视机与遥控器E.轮胎与汽车F.鞋子与袜子②原物与孳息孳息的类型: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天然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尚为孳息,分离之前只是原物的组成部分,不能叫孳息。法定孳息,理解此概念关键是对于“法定”二字的理解,注意规范意识,不可望文生义。此处的“法定”,不是相对于约定或意定而言,而是指的法定情形。法定情形主要包括利息、租金、购买明信片或彩票偶得之奖金等。例题: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C.动物腹中的胎儿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③种类物与特定物区分标准:是否具有可替代性。种类物可替代;特定物不可替代。不可替代的特定物主要有两种类型:其一,天然的特定,即由于自身的稀缺性决定其不可替代,如土地。其二,人为的特定,即由于人的行为而导致的不可替代。可以是具体主体的特别约定,如买卖电脑时,就要特定的某一台。也可以是特定人物的原因导致的特定,如名人故居等。④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土地及其附着物。动产:不动产之外的财产。⑤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区分标准:物能否被分割。可分物: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价值或性能的物,如一桶水、一袋面粉等。不可分物:分割后会改变其性能或价值的物,如一台电脑、一辆汽车等。⑥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区分标准:是否能重复使用。消耗物:仅一次性有效使用就灭失或品质发生变化的物,如货币、食品等。不可消耗物:可反复使用,通过使用逐渐消耗、折旧,效用逐渐磨损的物,如机器设备、房屋、衣服等。⑦货币与有价证券15两者均为特殊的物:货币是典型的消耗物、种类物,具有一般等价物的作用。作为一般等价物,相对于其他物,货币有独特的效力。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自物权角度而言,货币有占有即所ll;;;有的特征,如借用关系中,若借其他物,则借用的是使用权,如果借的是钱,则一旦借来,借用人借来的则是所有权。即便是偷来的钱去超市购买东西,超市认为盗窃人对于货币享有所有权也是完全正当的。其二,自债权角度而言,货币之债不存在履行不能的问题。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主要包括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债券、股票、存单、仓单、提单等。彻底理解有价证券的概念需要在系统学习票据法等有关法律之后方可做到。2.行为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作为和不作为:(1)作为:以买卖合同之债为例,买卖哈巴狗一只,合同成立生效后,双方都有债权,买方的债权可以请求卖方交付小狗;卖方的债权可以请求买方支付价款。都是请求对方做出某种行为,而不能直接基于债权获得小狗或者价款的权利。(2)不作为:请求对方不作为,比如,竞业禁止之约定。3.智力成果——知识产权关系的客体:作品、专利、商标4.人身利益——人身法律关系的客体,如健康、肖像、名誉、隐私等5.权利权利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意味着一个权利作为另一个权利的客体。首先,权利概念的相对性理解,“权利”二字出现在不同场合具有不同含义。其次,举例说明:第二章民事法律事实一、法律事实的分类: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区别为中心自然事实(非行为事实)事件客观现象的发生:人的出生、死亡、地震、海啸、战争、罢工等状态客观现象的持续:人的下落不明、权利的持续不行使等行为法律行为(表意行为)有效的合同、婚姻、遗嘱、单方抛弃等有瑕疵的效力待定、可撤销、无效准法律行为1.意思通知:如要约拒绝;2.情感表示:如被继承人对于继承人的宽恕;3.观念(事实)通知:如债权让与的通知事实行为(非表意行为)无因管理、先占、创作、发明、发现埋藏物、拾得遗失物、侵权、违约等16★区分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的标准:【民法总则第133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1.是否以“意思自治”为理念、以“意思表示”中心2.效果是法定还是人定3.行为能力适用与法律效力有无关系例题:小刘从小就显示出很高的文学天赋,九岁时写了小说《隐形翅膀》,并将该小说的网络传播权转让给某网站。小刘的父母反对该转让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小刘父母享有该小说的著作权,因为小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B.小刘及其父母均不享有著作权,因为该小说未发表C.小刘对该小说享有著作权,但网络传播权转让合同因小刘父母不追认而归于无效D.小刘对该小说享有著作权,网络传播权转让合同无效二、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一)意思表示的构成1、内心的效果意思(1)含义:发生一定的私法效果(合同、遗嘱、婚姻等)的意思(2)判断标准——法律行为区别于好意施惠①做出表示时,是否有承担法律责任的意图。②对当事人利益关系及公平原则的考虑。③结合生活常识、习俗考量。例题1:在北京工作李某过年自驾回老家过年,邀在同城工作的老乡王某搭车同行,后失约。例题2:阿Q因有急事出门,隔壁邻居王阿姨主动代为照顾3岁的小Q。例题3:王一、王二、王三、王四、王五相约每周各出10元钱共同购买相同号码的彩票,钱都交给王五,由王五负责每周末购买。但某周末,由于王五疏忽,填错了号码,导致错过了百万大奖的机会。王一、王二、王三、王四请王五赔偿,可否?2、外在的表示行为:——明示:口头、书面、肢体语言、视听资料、公证、审批、登记等——默示:推定与沉默,【民法总则第140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特别提醒】内在与外在,两者缺一,没有意思表示,也就没有法律行为(合同)!1、如果是单方行为,有效果意思+表示行为2、如果是双方行为,除了双方都有效果意思+表示行为外,双方表示出来的意思还要达成合意。例题: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A.乙的行为可推定为购买甲新著的意思表示B.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成立的买卖合同可撤销C.甲的行为属于要约,乙的行为属于附条件承诺,二者之间成立买卖合同,但需乙最后确认D.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二)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与撤回1.若无特别约定或法律规定,生效规则如下:(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3)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4)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2.撤回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三)意思表示的解释——主客观结合的解释(侧重客观)【民法总则第142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三、法律行为(合同)的分类1、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共同法律行为(1)单方法律行为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比如:订立遗嘱、抛弃等(2)双方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比如:合同、结婚等(3)共同法律行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彼此意思表示的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比如,合伙、公司章程等。【提醒注意】(1)赠与是单方还是双方法律行为?(2)双方和共同法律行为的本质区别:为了谁?2、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关键看是以发生财产上的法律效果还是发生身份上的法律效果为目的。财产上的法律效果,如将自己的财产卖掉或者丢掉!钱的问题身份上的法律效果,如结婚、离婚、收养等!往往事关伦理。★3、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1)诺成行为:又称不要物行为,只要行为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2)实践行为:又称要物行为,除了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使有效成立的法律行为。【提醒注意】(1)典型的实践行为保管合同、定金合同、民间借贷合同、借用合同。(2)Why?原因有二:第一,基于道德的考虑——借贷、借用第二,交付标的物是合同履行的前提——保管、定金(3)交付标的物是成立还是生效?【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担保法第九十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4、单务行为与双务行为(1)单务:一方负有义务(2)双务:双方互负义务,何谓“互负义务”?严格说一定是为对方权利实现的义务。【提醒注意】无偿委托合同是单务还是双务合同?5、有偿与无偿法律行为(1)有偿:双方互为给付而取得对价的法律行为。(2)无偿:一方只为给付而没有对价的法律行为。典型的无偿法律行为:赠与、借用、保证。【提醒注意】单务是否一定意味着无偿?答曰:否!一般是,但不是一一对应!例题:阿宝和阿涛是兄弟,阿宝借给阿涛人民币10万元,约定年息8000元。问:阿宝和阿涛的借款合同是:A.有偿合同B.无偿合同C.单务合同D.双务合同★6、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处分行为——直接发生财产权移转或消灭效果的行为——交付标的物、设立抵押权、抛弃所有权负担行为——发生给付义务效果的行为——签订合同之行为五、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依法成立的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民法总则第143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民法总则第158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民法总则第159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民法总则第160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总结:一般情况下,法律行为(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时间上同一的,成立即生效。只有在附条件、附期限或者需要审批的法律行为(合同)中,成立之后暂时尚不能生效!(一)含义1.成立的含义:意思表示的完成即为法律行为的成立(事实判断)2.生效的含义:意思表示的合法(价值判断):(1)主体——合格——若不合格,则效力待定(2)标的——内容——合法——若违法,则无效(3)意思表示——真实——若不真实,则可撤销(二)法律行为的效力状态主体内容意思表示法律效果有效法律行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真实自始受法律约束效力待定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狭义的无权代理人:合法真实(被)代理人的追认权相对人催告权善意第三人撤销权无权处分人:(例题)权利人不追认则?无效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能力人合法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中显失公平的。3.欺诈、胁迫。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无效法律行为无行为能力人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违反公序良俗的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无效;通谋虚伪:双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所为之法律行为无效。1绝对无效、当然无效、自始无效!1、关于效力待定(1)限制行为能力人超出能力的法律行为【民法总则第145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要点】追认权、撤销权(善意相对人)、催告权。(2)无权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所为之法律行为【民法总则第171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要点】追认权、催告权、撤销权(善意相对人)、选择权和相对人知情时的责任。(3)无权处分的情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民法总则第146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例题:甲因出国留学,将自家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面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字画是乙的,后来乙因做生意急需钱,便将该幅字画以3万元价格卖给丙。甲回国后,发现自己的字画在丙家中,询问情况后,向法院起诉。下列有关该纠纷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居于无效合同B.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C.甲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D.丙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2、关于可撤销之法律行为(1)重大误解【民法总则第147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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