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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法规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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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法规概论建筑法规河南科技大学建筑学院白朝勤前言1、课程介绍(性质、目的和意义)2、课程的基本要求3、课程安排4、参考书目1、课程介绍 课程性质根据专业特点土木工程专业:主要涉及相关法律和地方、行政工程建设法规建筑学专业:主要涉及相关法律和各管理条例、各种行业技术规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系统了解建筑相关法律规定和规范标准掌握各类建筑设计中的一般规定课程目的课程的意义与建筑设计原理课程的区别:原理课程的目的——如何做一个好的建筑;法规课程的目的—&md...

1.建筑法规概论
建筑法规河南科技大学建筑学院白朝勤前言1、课程介绍(性质、目的和意义)2、课程的基本要求3、课程安排4、参考书目1、课程介绍 课程性质根据专业特点土木工程专业:主要涉及相关法律和地方、行政工程建设法规建筑学专业:主要涉及相关法律和各管理条例、各种行业技术规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系统了解建筑相关法律规定和规范标准掌握各类建筑设计中的一般规定课程目的课程的意义与建筑设计原理课程的区别:原理课程的目的——如何做一个好的建筑;法规课程的目的——如何做一个合格的建筑2、课程内容及基本要求掌握:《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公共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居住建筑设计规范》等规定及条例,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法、建筑工程招投标法、建筑工程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法等建筑法规。了解:无障碍设计规范及条例、地下室设计规范及条例、建筑许可法、建筑工程法、城市及村镇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等3、课程安排周次星期节次学时授课内容任课教师备注讲实上其习    作授验机他课堂讨论2 3 10-12 3     建筑法规概论。建筑法规的表现形式和作用,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白朝勤  3 3 10-12 3     建筑许可法规。建筑活动从业单位的条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从业单位资格许可。 白朝勤  4 3 10-12 3     建筑学科法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许可。 白朝勤  6 3 10-12 3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法规。招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招标方式,招标文件编制,招标程序及招标代理 白朝勤  7 3 10-12 3     建筑工程合同法规。建筑工程合同的类型,建筑合同的履行,建筑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白朝勤  9 3 10-12 3     洛阳市建设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白朝勤  3、课程安排10 3 10-12 3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总则,基本规定 白朝勤  11 3 10-12 3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建筑物设计 白朝勤  12 3 10-12 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疏散 白朝勤  13 3 10-12 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防火 白朝勤  14 3 10-12 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 白朝勤  4、参考资料建筑规范大全:推荐查询网上最新资料建筑法规概论,陈东佐,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建设法规概论与案例,金国辉,清华大学出版社。建设法规教程,建设部法规司编,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绪论建筑法规与技术标准建筑法律关系建筑法规与技术标准1、建筑法规2、技术标准0.0建筑法规的概念建筑法规:建筑法规是在建设活动中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调整建设技术关系的规范、标准的总和。1)适用范围:建设活动(三建三业)“三建三业”,即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建设和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2)制定机构——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3)内容——用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调整建设技术关系的规范、标准的总和。4)建筑法规主要包括建设法规与建筑技术规范两大部分。0.1建设法规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安装单位监理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项目0.1建设法规的概念和调整对象1)概念建设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2)调整对象即建设关系,也就是发生的各种建设活动中的社会关系。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协作关系a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合作关系b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行政管理包括对建设工程的立项、计划、资金筹集、设计、施工验收等进行监督管理。主体:国家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有关单位(如中介服务机构)。特点: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例如:规划、指导、协调、服务(规划局、国土资源管理局)检查、监督、控制、调节(质检站)0.1建设法规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协作关系a.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合作关系指因从事建设活动而产生的国家、单位法人、公民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主体:国家、单位法人、公民之间。特点: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关系。例如:自然人的损害、侵权、赔偿关系大学城土地赔偿房地产交易中买卖、租赁产权关系“ 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免费下载租赁合同范本下载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下载办公室租赁合同免费下载免费房屋租赁合同下载 ”0.1建设法规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协作关系b.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主要指发生在投资主体(建设单位)同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安装施工单位等发生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关系。主体:投资主体(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安装施工单位等。特点:平等自愿、互利互助的横向协作关系。方式:以建设合同确定。例如:委托设计、设计竞赛(建设单位、建设主体)建设施工、管线安装(施工单位)0.1建设法规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建筑技术规范是调整建设过程中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安装、检测、验收等建设技术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各种技术规程、规则、规范、条例、办法定额及指标等规范性文件。0.2建筑技术规范的概念1.建筑法规1.1建筑法规的表现形式与效力: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与规章,技术法规以及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际标准等。(1)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建筑业的立法依据。(2)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其地位仅次于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颁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造师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4)部门规章由住建部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造师条例实施细则》(5)地方法规、地方规章:《洛阳城市规划条例》《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6)技术法规:如设计规范,施工规程,验收规范等(7)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际标准(1)宪法(根本大法)宪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和核心,是集中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确定国家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规定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和基础,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都必须服从宪法,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就会被修改或废止。(2)法律这里所说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法律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立法依据或者基础。如《刑法》和《安全生产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具有规范性的决议、决定、规定、办法等,也属于法律。(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并且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从法律效力上讲,行政法规的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行政法规的名称为条例、规定和决定等。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4)规章规章按制定主体的不同可分为行政规章和地方性规章。1)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所发布的各种行政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也称部门规章。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28号令)2)地方性规章: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政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如:《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第132号令)等。(5)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地方性法规包括两个层次: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仅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应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2)较大的市(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仅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必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地方性法规一般采用: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等名称。如:《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但应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才生效。(7)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条约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关于政治、经济、文化、贸易、法律以及军事等方面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议的总称。在我国,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国际惯例是指以国际法院等各种国际裁决机构的判例所体现或确认的国际法规则和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共同遵守的不成文的习惯。国际条约属于国际法而不属于国内法的范畴,但是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生效的国际条例具有同国内法同等的约束力,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国际条约也属于国内法的范畴,是我国法律的重要渊源。相关建筑法规的法律效力和地位关系:全国有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行政区有效: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当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以及地方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或不能确定如何使用时,由国务院裁决。1.2建筑法规的作用1.2.1规范指导建筑行为有些建筑行为必须做如《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即为义务性的建筑行为规定。有些建筑行为禁止做如《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报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招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授权某些建筑行为即规定人们有权选择某种建筑行为。它既不禁止人们做出这种建筑行为,也不要求人们必须做出这种建筑行为,而是赋予了一个权利,做与不做都不违反法律,一切由当事人自己决定。1.2.2保护合法建筑行为建筑法规的作用不仅在于对建筑主体的行为加以规范和指导,还应对一切符合法规的建筑行为给予确认和保护。这种确认和保护一般是通过建筑法规的原则规定反映的。1.2.3处罚违法建筑行为建筑法规要实现对建筑行为的规范和指导作用,必须对违法建筑行为给予应有的处罚。否则,建筑法规所确定的法律制度由于得不到实施过程中强制手段的法律保障,就会变成无实际意义的规范。因此,建筑法规都有队违法建筑行为的处罚规定。2.技术标准2.1标准的定义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共同协商,由主管机关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2.2标准的分级及编号规则分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编号:标准代号-标准发布顺序号-标准发布年号如:GB-510016-20062.2.1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或国家需要控制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1991年后:强制性标准代号GB;推荐性标准代号GB/T1991年前:工程建设国家标准代号GBJ2.2.2行业标准: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建筑工业:强制性标准代号JG;推荐性标准采用JG/T工程建设标准,在行业代号后加字母J,如JGJ67-2006《办公建筑设计规范》城镇建设的标准代号CJJ,如CJJ14-2005《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2.2.3地方标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强制性标准代号:DB+地区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推荐性标准代号:DB+地区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T例:DB42/301-2005《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42/T559-2009《武汉城市圈低能耗居住建筑设计标准》2.2.4企业标准:企业标准由企业单位制定,在本企业内实施。企业标准报当地技术建筑局备案才有法律效力,有效期5年。代号:QB2.2.5标准的修改当标准只做局部修改时,在标准编号后加(xxxx年版)2.2.6标准编制原则:下一级标准提出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上一级的标准,可以提出更高的要求。国家标准为最低标准,可以看做市场准入标准。2.3标准的分类标准划分为强制性和非强制性。标准的实行体制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结合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00.1.30国务院颁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发布起施行。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全文共九章八十二条。2000.4.20《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为其配套文件编制原则: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节能,节地,节水,节财,环保和其他公共利益的条款。要考虑到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编制方式:从强制性标准中直接摘录章、节、条的内容或编号的方式,现行标准,规范,规程中,明确为“必须”执行的条款,大部分应是摘录内容。强制性标准和强制性条文的关系强制性条文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配套文件,是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依据。强制性标准中没有纳入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非强制性执行内容。但是因为没有执行这些技术规定而造成工程质量和安全方或事故,需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2.4工程建设标准表达形式标准:内容通常是基础性和方法性的技术要求,针对产品,符号,概念时使用。规范:内容通常是通用性和综合性的技术要求,针对规划,设计,勘察,施工等技术事项做的规定。规程:内容通常是专用性和操作性的技术要求,针对操作,工艺,管理等技术要求时使用。3.选用标准规范(程)时应注意的问题:3.1有效版本3.2阅读“总则”3.3综合性规范中建筑专业和其他专业条款都应执行3.4综合性规范和专业性规范3.5注意规范中的用词分级:必须——严禁应——不应或不得宜——不宜可二、建筑法律关系1.基本概念法律关系:由法律规范所确定和调整的人与人或人与社会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自然人:基于出生而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生命的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法律承认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内容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主体客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物质行为智力成果2.建筑法律关系主体建筑法律关系主体:参加建筑业活动,受建筑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主要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政府相关部门、业主方、承包方、相关中介组织以及中国建设银行等。2.1政府相关部门政府相关部门主要有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行政机关:国家计划机关、国家建设主管机关、国家建设监督机关、国家建设各业务主管机关。2.2业主方业主方可以是房地产开发公司,也可以是工厂、学校、医院,还可以是个人或各级政府委托的资产管理部门。一般被称之为建设单位或甲方。2.3承包方承包方是指有一定生产能力、机械设备、流动资金,具有承包工程建设任务的营业资格,在建筑市场中能够按照业主方的要求,提供不同形态的建筑产品,并最终得到相应工程价款的建筑企业。2.4中介组织中介组织是指具有相应的专业服务资质,在建筑市场中受发包方、承包方或政府管理机构的委托,对工程建设进行评估进行估算测量、咨询代理、建设监理等高智能服务,并取得服务费用的咨询服务机构和其他建设专业中介服务组织。2.5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我国专门办理工程建设贷款和拨款、管理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的专业银行。2.6公民个人公民个人在建筑活动中也可以成为建筑法律关系的主体。如建筑企业工作人员同企业单位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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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即成为建筑法律关系的主体。3.建筑法律关系客体建筑法律关系客体:建筑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一般将客体分为四类:财、物、行为和非物资财富。表现为财的客体一般指资金及各种有价证劵。表现为物的客体可为人们控制的并具有经济价值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表现为行为的客体多表现为完成一定的工作,如勘察设计、施工安装等活动。表现为非物资财富的客体人们脑力劳动的成果或智力方面的创作。4.建筑法律关系的内容建筑法律关系的内容:建筑法律关系的主体对他方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这种内容要通过由相关的法律或合同来确定,它是联结主体的纽带。如开发权、所有权、经营权以及保证工程质量的经济义务和法律责任都是建筑法律关系的内容。5.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建筑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得权利和义务关系。某建筑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主体双方产生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此时,受建筑法规调整的建筑法律关系即告产生。6.建筑法律关系的变更建筑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建筑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发生变化。(1)主体变更(2)客体变更(3)建筑法律关系主体和客体的变更,必然会导致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的变更,即内容的变更。7.建筑法律关系的解除建筑法律关系的解除:是指建筑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1)自然解除(2)协议解除(3)违约解除8.建筑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解除的原因建筑法律事实是建筑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解除的原因事件行为(1)合法行为(2)违法行为(3)行政行为(4)立法行为(5)司法行为三、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五个层次)(1)建设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行的属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律,它是建设法规体系的核心和基础。(2)建设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颁行的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规。(3)建设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与国务院其它相关部门联合制定颁行的法规。(4)地方性建设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行的或经其批准颁行的由下级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建设方面的法规。(5)地方建设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颁行的或经其批准由所辖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建设方面的规章。法律效力排序: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建设部门规章→地方性建设法规→地方建设规章。注意:建设法律不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抵触,应保持一致。宝塔型结构:是先制定出一部基本法律,将该领域内业务可能涉及的所有问题都在该法中作出规定,然后再分别制定不同层次的专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一个具体问题作出补充规定。梯形结构:是不设立基本法律,而以若干并列的专项法律组成法规体系的最顶层,然后对每部专项法律再配置相应的不同层次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作补充。建设法规体系结构宝塔型结构梯型结构建设法规的基本特征:1)行政隶属性:采用行政指令为主的方法调整建设关系。调整方式为:授权、命令、禁止、许可、免除、确认、计划、撤销。2)经济性3)政策性4)技术性四、几种基本的法律制度1、诉讼时效制度1.1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的法律制度。1.2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胜诉权的消灭”注:(1)消灭胜诉权,不消灭起诉权。(2)消灭胜诉权,不消灭实体权。具体表现:义务人在诉讼时效期满后自愿向权利人履行义务,权利人接受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如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人民法院也不予以支持。1.3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民事权利均适用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1年和4年。针对一些特殊的民事权利。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4年:国际货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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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4年。1.4计算起算: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甲借乙1万元,约定2000年1月1日还。到2003年2月,尚未归还,乙向甲讨要,甲不还,乙起诉。最长期限限制:《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1.5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和延长①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②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③延长:指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法律规定之外有正当理由而未行使请求权的,适当延长已完成的诉讼时效。中止终止1.6仲裁时效《仲裁法》74条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规定。2代理制度2.1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被代理人(本人)第三人(相对人)三方主体2.2法律特征(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表现自己的意志;(不必请示被代理人)(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2.3代理的种类(1)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书面或口头)而产生的代理。建设工程活动中最常见的一种代理关系,如:招标代理关系、委托监理关系、项目经理与单位法定代表人之间的关系等。(2)法定代理: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3)指定代理:根据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2.4几种不当代理行为(1)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有代理权):代理人应当诚实有信,行使代理权应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滥用的几种情形: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与第三人恶意串通。(2)无权代理: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①没有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②超越代理权限而为代理行为③代理权终止而为代理行为法律后果:是否一定无效?(3)表见代理:指本身没有代理权,但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存在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行为。构成要件(缺一不可):①行为人没有代理权;②相对人(第三人)主观上善意;③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无代理权人有代理权的情形。常见情形:表见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法律后果:与无权代理截然不同,对被代理人而言:产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后果。对相对人而言:既可主张为一般的无权代理也可主张为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若无权代理行为均由被代理人追认决定其效力的话,会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害,因此,在表见的情形之下,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并以此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 表见代理产生的法律后果:1.表见代理成立,订立的合同有效;2.本人(被代理人)对相对人(善意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3.代理人对本人(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4.无权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费用返还请求权。被代理人代理人 第三人3债权制度债的分类单一之债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连带之债主债:2个相互关联的债中不以另一债的存在为存在前提而可独立存在的债.从债:金钱借贷之债中的利息之债或为借贷而设定的担保之债。其效力决定于主债,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3.1按主体双方人数3.2按债与债的关系连带之债:对债务人中一人发生效力的债务对于其他债务人同样会发生效力。甲乙丙丁连带责任在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中两个以上的债务人中,任何一个债务人都负有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或者多个债务人请求履行任何比例债务,连带责任人不得以债务人之间对债务的分担比例有约定来拒绝部分或全部履行连带责任人一个或多个履行了全部债务后,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即行解除连带责任人清偿债务超过其应承担份额,有权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要求清偿4、担保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5种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合同法》对合同的担保也作了类似规定。4.1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作的一种担保。即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约定代其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关系人被保证人(债权人)保证人一般保证:指保证人只承担担保上的责任而不承担主债务履行责任的保证。主债务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指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当主合同债务没有按约定履行时,债权人可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要求履行债务。保证人不能拒绝。注意:在订立保证时,要约定保证方式,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默认为连带保证。两种方式连带保证一般保证4.2抵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关于抵押登记:《担保法》规定,抵押物为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林木、乡镇企业的厂房、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的,应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否则,抵押合同无效。(其他财产抵押当事人自愿登记)注意:抵押物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关系人抵押权人(债权人)抵押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4.3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履行的担保。可以质押的权利主要有:①票据: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②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③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④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质押关系人质权人(债权人)出质人(债务人或第三人)质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4.4定金由合同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交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以保证债权实现的担保方式。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返还或抵作价款。1、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作为履行合同担保)2、定金可以作为订立合同的担保,同样适用定金罚则。3、定金数额限制: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有担保作用,适用定金罚则。订金:没有担保作用,相当于一笔预付款。4.5留置指债权人按合同约定占有对方(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享有处分该财产,得到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构成要件:债务清偿期限已到;债权人合法占有;债权与财产的占有存在牵连关系。因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及其他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合同而发生的债权,可以使用留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上是一类特殊的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施工时,在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工程由承包方负责看管,从法律上看,承包方也是事先合法掌握了发包方的财产,但由于建设工程对社会影响巨大,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并未认可承包方的留置权,留置的概念中也明确限定了留置的范围为动产,排除了不动产。新的《合同法》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实质上是肯定了建设工程承包方的留置权。建设工程中的“留置”问题4.6物权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于7月10日向社会公布以来的几个热点问题:物业管理费的征收标准问题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问题建筑物附属车库、停车位权属确定问题宅基地转让问题征地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权益的保障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问题拾得人报酬问题相邻关系处理问题征收征用中得公共利益问题物权法对于建设活动、房产开发活动中的物权保护意义重大。1、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有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2、民法规定的物权体系(种类):(1)所有权: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支配其所有的财产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并可排除他人对其财产违背其意志的干涉。所有权是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2)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如: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等。(3)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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