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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行政执法PAGEPAGE4民政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行政机关(一)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律依据:1、《地名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六)项“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2、《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第十条“(四)市内著名的或涉及市内县与县之间的自然地理实体地名的命名、更名,由各县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市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五)在同一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城镇、村以及街巷等居民地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有关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县以上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民政行政执法
PAGEPAGE4民政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行政机关(一)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律依据:1、《地名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六)项“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2、《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第十条“(四)市内著名的或涉及市内县与县之间的自然地理实体地名的命名、更名,由各县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市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五)在同一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城镇、村以及街巷等居民地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有关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县以上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六)城镇道路、广场名称的命名、更名,由规划部门提出意见,经所在地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批;”3、《广州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九条“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按下列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一)行政区划名称,按照国家行政区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二)村和城镇街巷名称,在市辖区范围内的,由区地名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经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县级市范围内的,由镇人民政府申报,经县级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三)新建的道路、桥梁、隧道名称,由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在市辖区范围内的,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地名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经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县级市范围内的,向县级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经审核后,报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工程跨区或跨县级市的,向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经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四)用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楼宇20层以上的建筑物以及新建的住宅小区(含小区内道路)名称,由建设单位在申办建设 工程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承包1园林工程施工准备消防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水电安装文明施工建筑工程施工成本控制 许可证前,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经市、县级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五)市、县级市的专业部门管理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电设施名称,以及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纪念地、广场、公园、自然保护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名称,由主管部门在征得市、县级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批准;(六)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办理。”4、《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5、《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四条“革命烈士的批准机关:因战牺牲的,现役军人是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其他人员是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6、《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第五条“确定全国重点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由民政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确定地方各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由该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报统计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备案。”7、《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第二条“十万人口以上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应当设立街道办事处;十万人口以下五万人口以上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如果工作确实需要,也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五万人口以下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一般不设立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的设立,须经上一级人民委员会批准。”8、《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第六条“行政公署、区公所、区街道办事处的撤销、更名、驻地迁移,由依法批准设立各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审批。”9、《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区人民政府报市民政部门审核后,由市民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10、《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处理因行政区域界线不明确而发生的边界争议,应当按照有利于各族人民的团结,有利于国家的统一管理,有利于保护、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原则,由争议双方人民政府从实际情况出发,兼顾当地双方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实事求是,互谅互让地协商解决。经争议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由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必要时,可以按照行政区划管理的权限,通过变更行政区域的方法解决。”11、《广东省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市范围内县(区)与县(区)之间的边界争议,由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将各自的解决方案、依据材料及边界线地形图,报市人民政府处理。市人民政府受理县(区)之间的边界争议,由市调界办(或调处办)会同有关部门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市调界办(或调处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经市民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决定。”12、《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应当在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进行。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由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乡级人民政府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具体指导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1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实施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规划,全面开展村民自治活动。”(二)广州市民政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四条第三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2、《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3、《地名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八)项“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可以交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的单位承办,也可以交其他部门承办;其他部门承办的,应征求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单位的意见。”4、《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5、《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六条“民政部是国务院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6、《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7、《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8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8、《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1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9、《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发〔2003〕127号)第二条“各级民政部门及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婚姻登记工作。”10、《关于全省婚姻登记机关设置问题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粤民基〔2004〕26号)第二款“从2005年1月1日起全省保留地级市涉外、华侨、港澳台婚姻登记机关13个(即保留广州市涉外、华侨、港澳台婚姻登记机关设置)。”11、《关于规范我省婚姻登记和婚姻服务工作的意见(暂行)》(粤民基〔2005〕16号)第二部分第(一)项“婚姻登记是国家一项重要的基础性的民事登记制度,是政府对公民婚姻关系的建立和解除进行确认。县级及县级以上各级婚姻登记机关是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行政机关,是民政部门直属的行政机关或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乡镇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是该级人民政府。”1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13、《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第二条“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14、《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15、《广东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第六条“省民政部门负责全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各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各级民政部门或救助站要明确分工,密切配合,不得将流浪乞讨人员运送至行政区域边界弃之不管。须跨省接领的,由省民政部门或救助站按规定办理;省内各市之间接领的,由各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或救助站负责;各市范围内接领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或救助站负责。各级民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监督所辖救助站落实救助管理措施和制定开展救助工作所需的各种规章制度;  (二)指导、检查所辖救助站和下一级民政部门开展救助管理工作情况;  (三)定期对救助站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四)调查、处理所辖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  (五)协调有关部门,帮助救助站解决在开展救助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16、《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五条“民政部门对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日常工作进行指导,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等事宜,由不设区的市(县)、市辖区的民政局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17、《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或地名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18、《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地名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行政主管部门。”19、《广州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市人民政府地名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20、《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第八条“各级民政部门分级负责行政区划的管理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在承办行政区划变更的工作时,应根据情况分别同民族、人事、财政、外事、城乡建设、地名等有关部门联系洽商;在承办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区划变更的工作时,应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各级民政部门,应建立完整的行政区划档案。”21、《广东省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第七条“地级市级边界线联检由省民政厅统一部署,县级边界线由各地级市统一部署,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毗邻地级市、毗邻县级民政部门组织实施。”22、《地名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全国地名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下,由民政部统一指导,各级地名主管部门分级管理。在档案业务上接受上级地名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23、《广东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切实保障部队粮油、水电、燃料、副食品和日常生活用品的供应;积极支持和配合部队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军事演习、国防施工、营房建设等任务;支持帮助驻高山、海岛、边远地区的部队搞好水、电、道路、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农副业生产,改善部队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对部队提出的问题和要求,按政策规定及时研究答复,妥善解决。”24、《广东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军队无军籍职工、转业志愿兵、退伍义务兵和部队随军家属等对象的安置工作。”第十四条第二款“优待金专项筹集、专款专用,不得搭车收费和挪作他用。各级民政部门是优待金统筹、发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粮食、财政、税务、劳动、工商、交通、公安、银行、武装部门应积极配合,搞好优待金的统筹、发放与管理。”25、《广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第三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组织实施。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保障驻军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积极支持和配合部队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军事演习、国防施工、营房建设等任务;支持和配合部队搞好各项基础建设和农副业生产,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扶持军休所、军供站、荣军医院(疗养院)等优抚事业单位及优抚对象发展生产经营。”26、《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四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27、《广东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第四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县(区)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接待安置退伍军人办公室,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各级退伍安置办公室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常设机构,设在民政部门,配备专职人员,所需人员及编制按省政府的规定执行。乡、镇接待安置退伍军人工作由民政干部承办。武装、计划、科委、劳动、人事、公安、粮食、财政、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应协助退伍安置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28、《广州市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第四条“广州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县级市民政部门,负责其辖区内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财政、税务、工商、教育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29、《广州市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广州市民政局负责本市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和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30、《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31、《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行业协会进行相关业务指导。”3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33、《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34、《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二款“取缔非法民间组织,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涉及两个以上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的非法民间组织的取缔,由它们的共同上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或者指定相关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35、《广东省民间组织年检暂行办法》第三条“省民政厅负责全省性和民政部委托管理的驻粤全国性民间组织的年检工作;各地级市民政局负责辖区内全市性和省民政厅委托管理的民间组织的年检工作;县民政局负责辖区内的民间组织的年检工作。”36、《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37、《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委会在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民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具体实施。”38、《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39、《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救济工作,负责社会救济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财政、审计、监察、劳动、人事、统计、教育、社会保险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等组织各负其责,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社会救济工作。”40、《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济工作。”41、《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民政部门是敬老院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工作的业务指导。敬老院的创办、撤销须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42、《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43、《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事业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广州市民政局是本市民办社会福利事业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44、《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45、《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施殡葬管理工作。”46、《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第四条“广州市民政部门主管全市殡葬管理工作。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按各自权限负责本辖区的殡葬管理工作。各级民政部门的殡葬管理处、所(以下简称殡葬管理机构)负责殡葬活动的具体管理工作。”47、《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民政部是全国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墓建设的政策法规和总体规划,进行宏观指导。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政策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48、《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第三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是民政部门领导下的事业单位,承担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的具体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对干休所的工作要加强领导,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不断提高工作质量。”4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一条“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50、《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对各类社会福利企业实行统一管理。”第十四条“民政部门设立专门行政管理机构,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51、《广东省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各级民政部门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主要是:加强对福利企业的宏观管理;指导、监督社会福利企业的办企业方向;审查各类社会福利企业;协助落实国家的各项保护扶持政策;研究制定有关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5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53、《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二十九条“民政部门应当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等,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其他部门应当支持、配合民政部门妥善安置灾民。”5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民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公安部门,应当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药品供应、社会治安工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气象服务保障工作;通信、航空、铁路、交通部门应当保证地质灾害应急的通信畅通和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的运送。”55、《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民政部门负责评残的对象是:(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以前退出现役的军人;(二)参战民兵民工、参加县级以上人武部门或预备役部队组织的军事训练的无工作单位人员;(三)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无工作单位人员;(四)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五)授予警衔的行政编制人民警察。”56、《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三条“社会团体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负责该社会团体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57、《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第四条“列为县级以上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保护单位是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民政部负责管理。”58、《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工作。”59、《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区人民政府报市民政部门审核后,由市民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60、《广东省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市人民政府受理县(区)之间的边界争议,由市调界办(或调处办)会同有关部门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市调界办(或调处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经市民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决定。”6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三定规定”文号:1、《关于印发〈广州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编字〔2001〕112号)2、《关于广州市地名管理机构设置问题的批复》(穗编字〔2004〕78号)3、《关于市民政局调整部分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的批复》(穗编字〔2006〕18号)二、授权执法的组织(一)广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五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本行政区的老龄工作,督促、检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3、《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第三条“本办法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4、《广州市老年人优待证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优待证由广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统一制发和管理。”5、《关于明确市老龄工作委员会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法机构的通知》(穗府办〔1997〕55号)“三定规定”文号:1、《成立广州市老龄问题委员会的通知》(穗府办〔1986〕103号):“广州市老龄问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2、《关于市老龄问题委员会办公室机构编制的通知》(穗编字〔1986〕274号)3、《关于市老龄问题委员会改为市老龄工作委员会问题的批复》(穗编字〔1989〕22号)4、《关于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增加事业编制的批复》(穗编字〔1992〕62号)(二)广州市救助管理站(三)广州市救助管理站市区分站法律依据: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2、《广东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第四条“救助站是由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设立、民政部门主管、专门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的事业单位。”“三定规定”文号:1、《同意广州市民政局所属的广州收容遣送中转站等单位列入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函》(穗人公函字〔1998〕28号)2、《关于广州收容遣送中转站罗岗分站转为广州市救助管理站问题的批复》(穗编字〔2003〕147号)3、《关于广州收容遣送中转站转为广州市救助管理站市区分站问题的批复》(穗编字〔2003〕148号)4、《关于重新核定市救助管理站等单位机构编制的批复》(穗编字〔2005〕74号)(四)广州市救助保护流浪少年儿童中心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2、《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五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3、《关于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通告》第一条第一款“对在本市流浪乞讨的无法定监护人在场的未成年人,公安、城管执法人员应将其护送至指定救助机构,民政部门设立的救助机构应当予以安排。”“三定规定”文号:1、《关于成立广州市流浪儿童救助中心的批复》(穗编字〔1996〕210号)2、《关于广州市流浪儿童救助中心更改名称的批复》(穗编字〔1996〕277号)3、《关于广州市救助保护流浪少年儿童中心隶属关系问题的批复》(穗编字〔2003〕149号)4、《关于重新核定市救助管理站等单位机构编制的批复》(穗编字〔2005〕74号)5、《关于市救助保护流浪少年儿童中心机构规格等问题的批复》(穗编字〔2005〕339号)(五)广州市殡葬管理处(广州市殡葬监察大队)法律依据:1、《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殡葬事业单位包括:殡仪馆、火葬场、殡葬服务站、骨灰堂和公墓。殡葬管理所在同级民政部门领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殡葬事宜和对本地区其他殡葬事业单位实行统一领导。”2、《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第四条“广州市民政部门主管全市殡葬管理工作。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按各自权限负责本辖区的殡葬管理工作。各级民政部门的殡葬管理处、所(以下简称殡葬管理机构)负责殡葬活动的具体管理工作。”“三定规定”文号:《关于广州市殡葬管理处机构编制问题的批复》(穗编字〔2003〕107号)(六)广州市银河烈士陵园管理处(广州市银河革命公墓管理处)法律依据:1、《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第四条“列为县级以上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保护单位是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第六条“各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管理人员。”2、《关于公布第二批全省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通知》(民优抚〔2002〕57号)“三定规定”文号:1、《关于广州市银河革命公墓管理处增挂广州市银河烈士陵园管理处牌子的批复》(穗编字〔1993〕138号)2、《关于广州市银河烈士陵园管理处人员编制问题的批复》(穗编字〔1998〕140号)(七)广州市社会福利生产管理服务中心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九条“国家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工疗机构、按摩医疗机构和其他福利性企事业组织,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2、《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民政部门设立专门行政管理机构,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三定规定”文号:《关于成立广州市社会福利生产管理服务中心的批复》(穗编字〔1992〕269号)(八)广州市十九路军淞沪抗日阵亡将士陵园管理处法律依据:《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第四条“列为县级以上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保护单位是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第六条“各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管理人员。”“三定规定”文号:1、《关于成立广州市淞沪抗日烈士墓管理处问题的批复》(穗编字〔81〕117号)2、《关于广州市淞沪抗日烈士墓管理处更改名称请示的批复》(民委〔1990〕43号)(九)广州市慈善服务中心(广州市慈善医院管理办公室)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条第一款“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收捐赠。”2、《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受救灾捐赠款物,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设立临时机构组织。”“三定规定”文号:1、《关于成立广州市慈善服务中心的批复》(穗编字〔1996〕258号)2、《关于广州市慈善服务中心增挂牌子的批复》(穗编字〔2002〕197号)(十)广州市接收社会捐赠工作站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条第一款“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收捐赠。”2、《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受救灾捐赠款物,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设立临时机构组织实施。”“三定规定”文号:《关于成立广州市接收社会捐赠工作站的批复》(穗编字〔1998〕36号)(十一)广州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法律依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第三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是民政部门领导下的事业单位,承担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的具体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对干休所的工作要加强领导,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不断提高工作质量。”“三定规定”文号:《关于成立广州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机构编制的批复》(穗编字〔1988〕144号)(十二)广州市天河军用供应站法律依据:《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第二条“军供站是人民政府支援过往部队的组织机构和战备设施,在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三定规定”文号:《关于广州市天河和黄埔军用供应站机构编制问题的批复》(穗编字〔1997〕171号)(十三)广州市黄埔军用供应站法律依据:《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第二条“军供站是人民政府支援过往部队的组织机构和战备设施,在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三定规定”文号:《关于广州市天河和黄埔军用供应站机构编制问题的批复》(穗编字〔1997〕171号)(十四)广州市社会福利院(广州市儿童福利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三定规定”文号:《关于广州市社会福利院人员编制问题的批复》(穗编字〔1998〕135号)广州市民政局行政执法依据序号依据的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国人大2001.4.282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全国人大1998.12.29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04.01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06.0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11.015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10.01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0.01.017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11.048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05.15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09.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03.01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01.01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1954.12.311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10.251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1998.10.2514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06.0115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1980.06.0416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2004.10.0117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务院1987.12.1318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务院、中央军委1999.12.1319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1999.10.0120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2006.03.0121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务院1985.01.1522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1988.12.2723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07.0124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1986.01.2325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2003.10.0126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2003.08.0127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国务院2005.07.0128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1997.07.2129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01.0430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中央军委1981.10.1331广东省青少年保护条例省人大常委会1985.05.0432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5.05.263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省人大常委会2002.07.0134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省人大常委会1999.03.0135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省人大常委会1999.01.0136广东省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1998.01.0137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省人大常委会1996.05.2738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省人大常委会1994.10.0139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6.03.0140广州市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规定市人大常委会1993.10.1541广州市地名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1999.08.014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1999.12.2843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办法民政部2005.06.0144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民政部2000.04.1045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2001.07.3046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公安部1993.10.1847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公安部2000.1.1948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2000.11.1049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科技部民政部2000.5.2450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1997.04.0151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暂行规定民政部1990.09.0152关于《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民政部总政治部1981.10.0153对《退伍义务兵按照条例》若干规定的说明民政部1988.05.2754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1988.05.2855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民政部、总后勤部1989.11.1756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2000.05.1257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1997.03.1858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1999.05.2559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1999.05.2560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民政部1999.05.2561民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民政部、国家保密局2000.02.2962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民政部1999.09.1763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政部1999.12.2864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民政部、财政部2003.01.0165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政部1996.06.1866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民政部2005.06.2867公墓管理暂行规定民政部1992.08.2568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民政部等8部门1993.03.3069关于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条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民政部1998.09.1670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2003.08.017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抚恤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民政部1998.05.1472军人残疾等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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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2004.11.1173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1999.12.3074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部、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1990.09.1575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民政部等4部门1989.08.1776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民政部1998.10.0577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2004.01.0178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政部2003.10.0179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6.01.0180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2004.08.2381社会福利机构涉外送养工作的若干规定民政部2003.09.0482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民政部1997.03.2883广州市烈属、义务兵家属和伤残军人享受优待金的实施办法市政府1991.01.0184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事业机构管理办法市政府1996.06.0485广东省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省民政厅、计划委员会、财政厅、税务局、劳动局、物资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1992.05.1286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省政府1999.07.0187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省政府1992.03.0188广东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省政府1997.08.0189广东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省政府1989.10.0190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省政府2002.09.0191广东省特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省政府2002.09.0192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省政府2000.01.0193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1.07.0194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市政府2006.07.0195广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市政府1999.08.0196广州市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市政府2001.08.0197广东省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省民政厅、计划委员会、财政厅、税务局、劳动局、物资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1992.05.1298关于商住大楼和住宅区名称标准化的通知省国土厅1996.04.15广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序号依据的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10.012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5.05.263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市人民政府2001.10.01广州市救助管理站.广州市救助管理站市区分站行政执法依据序号依据的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2003.08.012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2003.08.013广东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广东省政府2004.01.20广州市救助保护流浪少年儿童中心行政执法依据序号依据的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06.012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2003.08.013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2003.08.014广东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省政府2004.1.20广州市殡葬管理处(广州市殡葬监察大队)行政执法依据序号依据的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1997.07.212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1994.10.013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市人大常委会1998.07.014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1983.06.045公墓管理暂行规定民政部1992.08.25广州市殡葬服务中心行政执法依据序号依据的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市人大常委会1998.07.012无人认领尸体处理办法市政府2004.11.013骨灰安放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民政厅2006.01.014遗体火化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广东省民政厅2006.01.01广州市银河烈士陵园管理处(广州市银河革命公墓管理处)行政执法依据序号依据的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1983.06.042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民政部1995.07.203骨灰安放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民政厅2006.01.01广州市社会福利生产管理服务中心行政执法依据序号依据的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部、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1990.09.152广东省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省民政厅、计划委员会、财政厅、税务局、劳动局、物资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1992.05.12广州市十九路军淞沪抗日阵亡将士陵园管理处行政执法依据序号依据的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10.282广州市公园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1998.03.01广州市慈善服务中心(广州市慈善医院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序号依据的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09.012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2000.05.12广州市接收社会捐赠工作站行政执法依据序号依据的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09.012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2000.5.12广州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行政执法依据序号依据的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民政部1990.07.08广州市天河军用供应站、广州市黄埔军用供应站行政执法依据序号依据的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民政部1989.11.17广州市社会福利院(广州市儿童福利院)行政执法依据序号依据的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06.01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行为(共7项)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许可(共2项)一、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批法律依据:1、《地名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六项“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2、《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第十条“(四)市内著名的或涉及市内县与县之间的自然地理实体地名的命名、更名,由各县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市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在同一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城镇、村以及街巷等居民地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有关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县以上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六)城镇道路、广场名称的命名、更名,由规划部门提出意见,经所在地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3《广州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九条“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按下列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一)行政区划名称,按照国家行政区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二)村和城镇街巷名称,在市辖区范围内的,由区地名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经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县级市范围内的,由镇人民政府申报,经县级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三)新建的道路、桥梁、隧道名称,由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在市辖区范围内的,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地名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经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县级市范围内的,向县级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经审核后,报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工程跨区或跨县级市的,向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经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四)用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楼宇20层以上的建筑物以及新建的住宅小区(含小区内道路)名称,由建设单位在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经市、县级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五)市、县级市的专业部门管理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电设施名称,以及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纪念地、广场、公园、自然保护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名称,由主管部门在征得市、县级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批准;(六)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办理。”二、建设殡仪馆和火葬场的审批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确认(共3项)一、革命烈士的批准法律依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四条“革命烈士的批准机关:因战牺牲的,现役军人是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其他人员是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革命纪念建筑物批准法律依据:《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第五条“确定全国重点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由民政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确定地方各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由该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备案。”三、行政区域界线争议的决定法律依据:1、《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处理因行政区域界线不明确而发生的边界争议,应当按照有利于各族人民的团结,有利于国家的统一管理,有利于保护、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原则,由争议双方人民政府从实际情况出发,兼顾当地双方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实事求是,互谅互让地协商解决。经争议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由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必要时,可以按照行政区划管理的权限,通过变更行政区域的方法解决。”2、《广东省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市范围内县(区)与县(区)之间的边界争议,由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将各自的解决方案、依据材料及边界线地形图,报市人民政府处理。市人民政府受理县(区)之间的边界争议,由市调界办(或调处办)会同有关部门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市调界办(或调处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经市民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其他行为(共2项)一、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法律依据:1、《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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