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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破产管理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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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破产管理人制度浅议破产管理人制度 论 文 摘 要破产管理人在我国立法中称为“破产清算组”,是指破产宣告后依法成立的,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和分配,总管破产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系破产清算程序的主体,是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组织。 我国颁布的《破产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初步形成了主义条件下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对体制改革与市场经济建设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现有破产管理人制度也逐渐显示出其局限性。在制定新破产法时应增添临时破产接管人制度,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即指定...

浅议破产管理人制度
浅议破产管理人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论 文 摘 要破产管理人在我国立法中称为“破产清算组”,是指破产宣告后依法成立的,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和分配,总管破产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系破产清算程序的主体,是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组织。 我国颁布的《破产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初步形成了主义条件下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对体制改革与市场经济建设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现有破产管理人制度也逐渐显示出其局限性。在制定新破产法时应增添临时破产接管人制度,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即指定临时破产接管人接管破产企业,全面负责对债务人财产管理和经营事务,直到破产程序依和解整顿方式终结,或者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清算组产生之时为止。立法还应对破产管理人规定一个总的义务规则,即应尽“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其执行职务时的注意程度,应与其作为破产清算人的身份及自己的职业、地位、能力、学识等相适应,并明确规定清算组成员违反“善良管理人义务”时应承担的责任。 法律意义上的“破产”,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债权人的法律制度。破产立法是商品经济社会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为保证破产程序的公正进行,提高清算的效率,先后颁布了《破产法》、《民事诉讼法》、《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的规定》等法律规范,初步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对经济体制改革与市场经济建设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我国《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应当从政府有关部门中指定专业人员成立破产清算组,具体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事宜,并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破产宣告的裁定一旦作出,债务人企业的权力机关即丧失对企业财产的管理、处分权,破产企业的所有财产和管理事宜转由破产清算组接管。 对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的破产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组织有关机关和人员成立清算组织。 我国的《破产法》以破产案件受理作为破产程序的开始,并规定于破产宣告后15日内成立破产清算组。但在破产案件受理后至清算组成立之前,尚有建立临时破产接管人制度的必要。根据《破产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破产清算在履行破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等职责时,应对人民法院负责并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工作,接受监督。清算组还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受其监督,清算组的决定和债权人利益不一致时,债权人可以 申请 关于撤销行政处分的申请关于工程延期监理费的申请报告关于减免管理费的申请关于减租申请书的范文关于解除警告处分的申请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破产管理人的概念及起源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宣告后依法成立的,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总管破产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 在我国的破产立法中,没有规定破产管理人的概念,而是使用破产清算组的概念,其职能与破产管理人相当,但概念还存在有一定差异。清算组强调清算的活动,与其它情况下的企业清算活动难以区别,而破产管理人则强调对破产财产的管理职能,与其在破产程度中的实际作用更为相符。所以,使用破产管理人概念,更为准确一些。各国的破产立法或商法典中,对破产管理人制度均作有相应规定,它的制度起源可追溯至古罗马。当时,盛行债权人自力救济主义。债权人胜诉以后,可通过自行执行实现其权利。后来,以委付财产为主要方式的财产执行制度逐渐建立并获得发展。法官可依债权人的请求交付管财命令,允许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法官宣告债务人财产交债权人占有30日后,债权人可申请法院选任财产管理人,由他充当拍卖财产的特别负责人。然而,实际上由于法院发布管财令到财产之变价分配之间所需时间较长,所以有时由该财产管理人兼负管理职责。罗马法的财产管理人制,实为破产管理人或破产清算人制度的开端。罗马时代以后,改破产拍卖为个别拍卖,其程序更为复杂。立法规定必须选任财产管理人,即相当于现在的破产管理人[1]。而后,破产案件的处理权限逐步归于法院。但在破产宣告后,破产财产的管理和清算工作繁杂沉重,加上大量的法律和非法律事务掺杂其间,又不是法院凭一己之力所能胜任,故仍有成立清算组织的必要。此项制度发展至今,便形成了当代的破产管理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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