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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自愿给付的赔偿款应该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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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自愿给付的赔偿款应该怎离婚协议中自愿给付的赔偿款应该怎 离婚协议中自愿给付的赔偿款应该怎么办 现实中,一些急于离婚的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尽快解除婚姻关系等目的,往往未考虑清楚就答应对方提出的合理或不合理的条件,作出自己有能力或没有能力兑现的承诺。甚至还有一些人天真地认为,离婚后只要自己称离婚协议书中的那些条款,是对方强加的,并非本人真实意思的表达,对自己就没有约束力。即使对方告上法庭,也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然而,这种想法错了。除非其有证据证明该离婚协议是对方胁迫自己所签,或者该协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否则,其在离婚协议书上...

离婚协议中自愿给付的赔偿款应该怎
离婚协议中自愿给付的赔偿款应该怎 离婚协议中自愿给付的赔偿款应该怎么办 现实中,一些急于离婚的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尽快解除婚姻关系等目的,往往未考虑清楚就答应对方提出的合理或不合理的条件,作出自己有能力或没有能力兑现的承诺。甚至还有一些人天真地认为,离婚后只要自己称离婚协议书中的那些条款,是对方强加的,并非本人真实意思的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达,对自己就没有约束力。即使对方告上法庭,也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然而,这种想法错了。除非其有证据 证明 住所证明下载场所使用证明下载诊断证明下载住所证明下载爱问住所证明下载爱问 该离婚协议是对方胁迫自己所签,或者该协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否则,其在离婚协议书上作出的承诺就必须兑现。 【基本案情】 前不久,北京市高级法院公布了一起协议离婚后,一方不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的纠纷案。判决结果是:事后反悔不认账的陈先生必须按协议约定,给付前妻李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60万元。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陈先生与李女士原本是夫妻,后因感情不合自愿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除了对子女抚养权、共同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处理等作出约定外,还约定了补偿条款。内容为:“因离婚为陈先生(男方)提出,陈先生自愿向李女士(女方)支付60万元人民币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哪料,双方离婚后,陈先生只给了李女士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经李女士多次讨要后,陈先生又给李女士写了张“陈先生欠李女士人民币伍拾万元整”的欠条。虽然欠条上有陈先生签字、日期,但并未注明所欠是什么钱,也没注明还款最后期限。后来李女士再次讨要,陈先生竟然反悔且不认账。无奈,李女士将陈先生告上法院。 庭审中,陈先生承认欠条是他本人所写,但不同意给付李女士50万元,理由是本案不能按欠款纠纷审理,而应按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审理。 陈先生称,离婚协议中他自愿支付李女士的60万元,明确注明是精神损害赔偿。而按法律规定,法院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须要根据赔偿方的过错程度和赔偿能力综合判断。而自己在离婚中并无过错,也没有能力赔偿李女士60万元,因此请求法院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为离婚与李女士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其中,双方签订的补偿条款,也是双方为离婚而自愿达成的协议内容之一,其实质是陈先生自愿给付李女士的补偿,而非精神损害赔偿款。该补偿条款作为离婚协议书的一部分亦合法有效,陈先生应按照补偿条款的约定履行给付义务。据此,判决陈先生支付李女士欠款50万元。 【法官说法】 针对以上纠纷,审理此案的法官指出,《婚姻法》第46条赋予离婚纠纷中的无过错的当事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该请求权可以在提起离婚诉讼时主张,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调解离婚后的特定期限内提出,或者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的特定期限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的解释二》第27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1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双方协商一致在离婚协议书中达成的补偿条款,系一方自愿给付另一方的赔偿,不应适用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的案由。 而离婚协议中自愿给付的赔偿款,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不同。精神损害赔偿强调必须与过错方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等相匹配,而离婚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自愿给付赔偿款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李女士和陈先生签订的离婚协议作为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应该得到充分的尊重,自愿补偿的性质是不容否定的,如果仅仅因为字面上的“精神损害赔偿”字眼就否认了自愿补偿的性质,解释为只有具有了《婚姻法》46条规定的严重过错才能给予赔偿,并且认为是法定之债,给付金额要求按照司法解释的标准,这就违背了双方离婚协议的约定本义,亦不利于维护在婚姻中实际受到损害一方的利益。 文章来源:律伴网 http://www.lvban365.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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