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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卷四)考试试题(四十) 司法(卷四)考试试题(四十) 、一(共案例分析问答题小题,25共分)50.0 第1题    案情:王东与张林均为1984年12月生,二人是好朋友。2002年时,王东尚在读高中,张林在一家公司工作。当年11月1日,王东与张林聊天时称本班的班主任乔老师对自己很看不起,时常批评自己。正说着,二人突然看到乔老师推着自行车下班回家,正路过看门大爷的狼狗前。该狗性格温顺,故平时不用链子锁。张林遂指了一下狗,作了个砸的手势,王东会意,把手中的石子向狗砸去,正中狼狗右眼。狼狗负痛性急,将乔老师腿上咬了一口。乔老师检查...

2014年司法(卷四)考试试题(四十)
司法(卷四)考试试题(四十) 、一(共案例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问答题小题,25共分)50.0 第1题    案情:王东与张林均为1984年12月生,二人是好朋友。2002年时,王东尚在读高中,张林在一家公司工作。当年11月1日,王东与张林聊天时称本班的班主任乔老师对自己很看不起,时常批评自己。正说着,二人突然看到乔老师推着自行车下班回家,正路过看门大爷的狼狗前。该狗性格温顺,故平时不用链子锁。张林遂指了一下狗,作了个砸的手势,王东会意,把手中的石子向狗砸去,正中狼狗右眼。狼狗负痛性急,将乔老师腿上咬了一口。乔老师检查被咬处,见只有牙印未见出血,便没当回事,也没听他人劝告去打狂犬疫苗针。11月12日,乔老师狂犬症发作遂确诊死亡。次年1月,乔老师的丈夫提起侵权之诉。    问题: 实施该侵权行为的主体是谁?为什么? 【正确答案】: [参考答案与解析]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通意见》第148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因此,本题中的侵权行为主体为第三人王东和张林。 第2题 对乔老师死亡的民事责任应如何承担? 【正确答案】: [参考答案与解析]    参见上题《民通意见》第148条。本题中,王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林根据《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已经参加工作,有劳动收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张林教唆王东实施侵权行为,二人为共同侵权人,张林应承担主要责任。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王东的侵权行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同时,乔老师也存在一定过错,其未及时去医院治疗,引起了死亡的后果。《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因此,乔老师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第3题 提起侵权之诉的诉讼时效应自何日起算? 【正确答案】: [参考答案与解析] 《民通意见》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本题中,乔老师的伤害当时并未发现,后于11月12日确诊,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应该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第4题 该案审理完结时,查明王东已退学经商,收入颇丰,则其民事责任应如何负担? 【正确答案】: [参考答案与解析] 《民通意见》第161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1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因此,如果王东已退学经商,收入颇丰,则应由其自己承担民事责任。 第5题 本案若王东为侵权人,而王东之父母在此前的车祸中双双去世。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已参加工作的哥哥均不希望王东与自己生活,其都有监护能力。王东自己没有财产,则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 [参考答案与解析] 《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民通意见》第159条规定:“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王东的父母已经死亡,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属于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应由他们承担民事责任。 第6题    案情: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单某被举报有给国外提供情报的行为。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后,提请单某所在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予以批准。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经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后,以资敌罪判处单某有期徒刑3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年和没收财产。单某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前,单某被国家安全机关拘留5天,逮捕羁押2个月。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监狱发现单某在判决前还有贪污行为,移送监狱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处理。检察院立案侦查后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单某有期徒刑3年,与前述资敌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5年,并且追缴贪污款1万元,附加判处罚金5000元。单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到二审判决之日,单某正好被移送执行2年,于是另执行“2年9个月零25天”。在后2年多的执行中,劳动改造机关工作人员曾指使另一服刑犯吴某殴打单某,单某花去 800元医疗费。在上述所有刑罚执行完毕后,单某经再审,均改判无罪。    问题: 单某对先执行2年的有期徒刑应向谁提出赔偿请求?后执行的“2年9个月零25天”应向谁提出赔偿请求? 【正确答案】: [参考答案与解析] 根据国家赔偿法,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的,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因此,对单某先执行2年的刑期,是根据作出资敌罪判决的人民法院的判决执行的,作出该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单某后执行的“2年9个月零25天”刑期,是根据作出资敌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和作出维持一审贪污罪的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执行的,因此,作出这两个错误判决的法院均有赔偿的义务,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单某可向其中任何一机关请求赔偿,受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先予赔偿,不得推向另一法院。 第7题 对国家安全机关的拘留,单某可否提出赔偿请求?为什么? 【正确答案】: [参考答案与解析]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行使侦查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在我国,国家安全机关承担间谍、特务案件的侦查工作,可以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国家安全机关在作出拘留决定时,必须证明被拘留的人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重大嫌疑,否则应对其错误拘留的人进行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9条第2款,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同时,该条第 4款又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所以,对错误拘留的,如果拘留后未经审判或经审判判决无罪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如果拘留后又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而执行时折抵刑期的,以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所以,本案中,作出资敌罪判决的原中级人民法院为拘留决定的赔偿义务机关。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第8题 单某对逮捕决定可否提出赔偿请求?为什么?如可提出请求,他应向谁提出? 【正确答案】: [参考答案与解析] 根据国家赔偿法,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案中单某经再审改判无罪,即表明单某没有犯罪事实。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9条第3款之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同时,该条第4款又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因此,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如果逮捕后未经审判或经审判判决被告人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如果经审判判决有罪而执行后经再审改判无罪的,以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故本案中对单某的错误逮捕,应由作出资敌罪判决的原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进行赔偿。 第9题 单某对没收财产可否提出赔偿请求?为什么?如可以,应向谁提出? 【正确答案】: [参考答案与解析] 根据国家赔偿法,依照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作出该生效判决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错误没收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如果财产已经灭失,应给付相应赔偿金。如果财产已经拍卖,应给付拍卖所得价款。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该案“没收财产”的生效判决是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所以单某应向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赔偿。 第10题 对吴某殴打造成的伤害,单某应请求民事赔偿还是国家赔偿?应向谁提出请求? 【正确答案】: [参考答案与解析] 根据国家赔偿法,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该工作人员所在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因此,对劳动改造机关工作人员指使服刑犯吴某殴打单某造成的伤害,单某有权请求该劳动改造机关进行赔偿,要求该机关支付医疗费。 第11题 单某对剥夺其政治权利的附加刑可否提出赔偿请求? 【正确答案】: [参考答案与解析] 根据国家赔偿法,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国家才予以赔偿。对于国家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的政治权利、受教育权以及其他社会权利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无权请求国家赔偿,这主要从目前我国财力和便于计算进行赔偿的两个角度考虑的。所以单某对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不能提出赔偿请求。 第12题    案情:吕某1993年曾因投机倒把罪曾被判3年有期徒刑,服刑期间经过减刑,于1995年11月刑满释放。1999年5月,吕某在某市开设了一家娱乐城,自任总经理,但生意不甚景气。为谋利,吕某于1999年8月开始设法在其娱乐城内开设色情服务项目。为了对付公安机关的查处和管理卖淫妇女,吕某要求统一保管卖淫妇女的身份证,对卖淫妇女实行集体吃住、统一收费、定期检查身体和发放避孕工具等措施,其中对不愿意卖淫的本娱乐城女服务员杜某实施强暴、奸污等软硬兼施的手段,迫使其卖淫。吕某还聘请李某负责保安,聘用赵某协助管理卖淫妇女。营业初期,有黄某等三名妇女卖淫,尔后发展十余名妇女卖淫,黄某又将一名刚满13周岁的女孩林某引诱来卖淫。吕某的朋友、在本市开出租车的罗某也经常“光顾”吕某的娱乐城,一次,罗某得知公安机关晚上要检查全市的娱乐场所,便给吕某报信,使娱乐城躲过了公安机关的查处。后经公安机关严密侦查,于2000年3月查封了娱乐城,在对卖淫妇女和卖淫嫖娼人员的查处中,发现经常在娱乐城嫖娼的陈某患有严重的性病。据陈某交代,他在一个月前被检查出患有严重性病,但每次都使用安全套,不会传染他人,因此,一边治疗,一边还是经常嫖娼。听说娱乐城有一个十三、四岁的女孩林某,他还嫖宿过这个女孩。幼女林某也指认,曾与陈某嫖宿过。    问题: 对吕某应以何罪定罪处罚? 【正确答案】: [参考答案与解析] 对吕某应以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358条的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吕某的行为属于组织妇女卖淫的行为,应当构成组织卖淫罪。其中,组织卖淫的行为本身包含着引诱、介绍、容留甚至强迫的方法,在刑法意义上这些行为属于组织行为的一部分,而不能单独定罪。 第13题 吕某强行奸污杜某的行为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参考答案与解析] 根据《刑法》第358条的第1款第(四)项的规定,在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以强奸的手段迫使被害妇女进行卖淫的,应当作为组织卖淫罪的法定加重处罚情形。所以,吕某强行奸污杜某的行为不应单独定罪,而应当作为组织卖淫罪的加重构成,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 第14题 对李某和赵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正确答案】: [参考答案与解析] 李某与赵某受吕某聘请,负责保安与协助管理卖淫妇女的行为属于协助组织卖淫行为,二者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358条第3款之规定,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李某被吕某聘请负责保安,赵某被其聘请协助管理卖淫妇女,二人都具有协助吕某组织妇女卖淫的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值得注意的是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并不作为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而定组织卖淫罪,因为《刑法》第358条第3款已对该行为规定了独立的法定刑。 第15题 卖淫妇女黄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应为何罪? 【正确答案】: [参考答案与解析] 卖淫妇女黄某将刚满13周岁的女孩林某引诱来卖淫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    黄某自己卖淫的行为虽然在刑法上不构成犯罪,但其明知林某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引诱其卖淫的行为却应依法构成犯罪,即应当构成《刑法》第359条规定的引诱幼女卖淫罪。 第16题 罗某通风报信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应为何罪? 【正确答案】: [参考答案与解析] 罗某为吕某通风报信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构成包庇罪。    根据《刑法》第362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310条的规定即以包庇罪定罪处罚。”本题中,由于吕某组织十余名妇女(其中还包括幼女)卖淫,时间长达半年之久,可谓案情重大、情节严重,所以罗某为吕某通风报信的行为也可谓情节严重,应当构成犯罪,即包庇罪。这里应注意的是,为卖淫、嫖娼的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行为构成包庇罪是《刑法》第362条的特殊规定,而非《刑法》第310条的规定。 第17题 嫖客陈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应为何罪? 【正确答案】: [参考答案与解析] 嫖客陈某构成犯罪,应当构成传播性病罪与嫖宿幼女罪。    就嫖客陈某的行为而言,首先,其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又进行嫖娼,构成《刑法》第360条第1款规定的传播性病罪。其次,明知林某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对林某进行嫖宿,构成《刑法》第360条第2款的嫖宿幼女罪。这里值得注意的是,第360条第1款规定的传播性病罪是行为犯(有的认为是危险犯),而不是结果犯,即并不要求必须出现造成性病传播的后果才构成犯罪。所以,陈某虽然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如每次使用安全套),但这并不妨碍传播性病罪的构成。 第18题 对吕某定罪量刑时应当注意考虑哪些法定处罚情节? 【正确答案】: [参考答案与解析] 吕某的法定量刑情节主要有:一是其构成累犯;二是其本人为该娱乐城的主要负责人。首先,吕某1993年犯投机倒把罪被3年有期徒刑,经过减刑于1995年11月刑满释放,1999年8月开始又实施组织卖淫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65条关于累犯的成立条件,其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而后罪——组织卖淫行为具有法定的加重构成情形即肯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所以前后两罪都被或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再看时间间隔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刑满释放后的第4年,而且前后两罪跨越了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生效之机:一者发生新刑法实施前,一者发生在新刑法实施后,那么是适用旧《刑法》第61条的“3年”规定,还是适用新《刑法》第65条的“5年”规定则是解答该问题的关键所在,这里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9月 25日《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之规定:“前罪判处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又犯应当判处有以上刑罚之罪,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61条的规定;1997年10月1日以后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否构成累犯,适用《刑法》第65条的规定。”所以本案此种情形下应当适用新《刑法》第65条的“5年”规定,所以,吕某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次,吕某本人为该娱乐城的主要负责人,根据《刑法》第361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第19题    案情:被告人:胡某,男,15岁,某县中学学生。2001年9月21日下午,胡某和其同班向学刘某五人在本县一铁道路口玩耍。约3时许,一列旅客列车从远处开来。胡随即准备一些石块、砖块,并告诉同学他要向列车投掷。刘某等四人正在铁道旁一空地上打扑克牌,没有人理会胡。待列车驶过时,胡即向列车投掷石块和砖块,并专挑车窗玻璃未关的窗口打,终于击中旅客王某 (男,时年59岁),致其颅骨粉碎骨折,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    被害人王某的妻子主动提出,家中有4个子女还有80多岁的老人,生活负担较重,鉴于被告人胡某是未成年的孩子,不懂事,要求人民法院多判赔偿,减轻刑罚;被告人胡某的父亲表示同意多赔偿被害人家的损失,要求法院能从宽处理其子,最好能不判刑罚。判断正误并简述理由: 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合议庭有的同志提出,此案对青少年尤其在校生有教育意义,社会上经常有向行驶中的列车或汽车投掷石块等物的情况,中、 小学 小学生如何制作手抄报课件柳垭小学关于三违自查自纠报告小学英语获奖优质说课课件小学足球课教案全集小学语文新课程标准测试题 生可以从本案中吸取教训,防患于未然,故应将本案在中、小学生范围里公开审理。人民法院即公开审理此案。 【正确答案】: [参考答案与解析] 错误。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2款的规定,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本案被告人胡某只有15周岁,是未成年人犯罪,人民法院应严格执行不公开审理的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这一规定,不同于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的规定,后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公开审理,而前者则一律不公开审理,没有变通的余地。因此,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以任何理由公开审理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都是违法的,错误的。 第20题 鉴于本案被害人王某的妻子和被告人胡某的父亲均表示可以多判赔偿少判刑罚,人民法院可先行调解,在双方协调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判决。 【正确答案】: [参考答案与解析] 错误。依照《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规定,本案被害人王某的妻子提出赔偿要求,只可以用自己的名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成为民事原告人,对方当事人是被告胡某的监护人。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应当贯彻着重调解的原则。但是,本案刑事部分为公诉案件,被害人王某的妻子和被告人胡某的父亲对定罪量刑进行协商,人民法院在调解的基础上进行判决是违法的。因此,人民法院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审理此案。 第21题 本案被害人王某的妻子可以王某的名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正确答案】: [参考答案与解析] 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必须是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本案中的被害人王某已经死亡,导致他的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因此,任何人包括被害人的妻子都不能以这一被害人的名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而被害人之妻以王某的名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是错误的。但是,被害人之妻作为继承人,她可以用自己的名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成为民事原告人,从而成为本案的当事人。 第22题 假如司法机关未对被告人胡某采取强制措施,胡某逃避审判,人民法院对本案可以缺席审判。 【正确答案】: [参考答案与解析] 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三)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必须在被告人到庭的情况开庭审判。这样,被告人有申请回避、请求质证、申请调取新证据的权利。本案被告人胡某在逃,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应当逮捕的被告人在逃的,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案犯归案。如果被告人在逃,或者被告人有严重疾病无法到庭接受审判,人民法院不应对其缺席审判。 第23题   [案情]   2003年11月9日,L省D县亚太公司与河北省乙县北美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板购销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合同约定由亚太公司向北美公司供应1000吨优质钢板,北美公司在货到后付款。亚太公司依约于2003年12月21日将货全部发给了北美公司,但北美公司收到钢板后屡次拖延付款。亚太公司后来派人直接到北美公司要货款,发现北美公司原来是一家频临倒闭的公司,已没有什么财产。北美公司的总经理也称自己公司已没有任何财产,不能偿还亚太公司的货款。后来亚太公司在H市的业务友好单位北欧公司告诉亚太公司,北美公司在H市丙区有一批即将出售的钢板,约750吨,亚太公司遂准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问题] 亚太公司应向哪个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正确答案】: 亚太公司应向H市丙区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 [解析]   对于第一个问题,根据《民诉意见》第31条第1款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本案中,财产所在地即将出售的 750吨钢板在H市丙区,因此,亚太公司应向H市丙区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并应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24题 接受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什么时间内作出裁定并执行? 【正确答案】: H市丙区人民法院在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解析]   对于第二个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第2款规定,H市丙区人民法院在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25题 如果亚太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5日内不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北美公司若因亚太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没有起诉而遭受了财产损失,如15日后钢板价格暴跌,北美公司应向哪个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亚太公司赔偿损失? 【正确答案】: 如果亚太公司不在15日内起诉,H市丙区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本案中,若亚太公司不在法定期间起诉,北美公司因诉前财产保全而蒙受损失,北美公司应向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H市丙区人民法院起诉。 [解析]   对于第三个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第3款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 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因此,如果亚太公司不在15日内起诉,H市丙区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民诉意见》第3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间起诉,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诉讼的,由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若亚太公司不在法定期间起诉,北美公司因诉前财产保全而错失销售良机,蒙受损失,北美公司应向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H市丙区人民法院起诉。 二、案例分析题(本大题5小题.每题10.0分,共50.0分。) 第1题    案情:冯草(男,33岁)、冯韵(男,37岁)、冯信(男,32岁)系被继承人蔡显庭的亲生子。蔡显庭与妻子离异时,三原告均已成年,并均独立生活。1985年,蔡显庭认识被告于凤莲(女,28岁,时年16岁),双方互有帮助。1987年蔡显庭、于风莲经单位同意办理收养手续,但双方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1988年3月,蔡显庭与于凤莲订立了遗赠扶养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协议规定:从即日起,于风莲的一切生活费由蔡显庭承担;蔡显庭的生活由于风莲照顾;蔡显庭一旦去世,其全部遗产赠送给于凤莲。该遗赠扶养协议经过了公证。1989年,于凤莲以蔡显庭的养女身份,向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申请将其户口从新疆沙弯县迁至石河子市落在蔡的户下,得到了准迁。同年初冬,蔡显庭因患重病留下偏瘫后遗症,生活不能自理,完全由于凤莲照顾,直至蔡显庭于1996年4月去世。在蔡显庭生前,三原告有时去其住处看望,并给予一定的经济扶助;蔡显庭病逝,其后事主要由三原告操办。    被继承人蔡显庭的主要遗产是其于1993年12月以6000元出资在本单位取得52%产权的住宅楼房一套。三原告与被告为继承该房产权而发生争议,诉至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原告冯草、冯韵、冯信诉称,要以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资格继承蔡显庭的房产,被告于凤莲不是其父亲的养女,不是法定继承人,无权继承遗产。    被告于风莲答辩称,自己不仅是被继承人蔡显庭的养女,而且还与蔡显庭订立了遗赠扶养协议,其遗留的财产应由其全部继承。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于1997年2月10日作出(1997)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于凤莲与蔡显庭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其有权根据该协议接受蔡显庭的全部遗产,但认定二者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抚养关系。    被告于凤莲不服该判决对扶养关系的认定,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委托中远律师事务所张少芬代写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于凤莲,女,28岁,汉族,新疆沙弯县东湾乡人,无业,住新疆石河子市××街××号。    被上诉人:冯草,男,33岁,汉族,新疆石河子市人,工人,住石河子市××街××号。    上诉人因是否系被继承蔡显庭养女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1997年2月10日的一审判决,现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依法认定上诉人于凤莲与被继承人蔡显庭的收养关系合法有效。    诉讼理由:原判认定我与被继承人蔡显庭间的收养关系不成立是错误的。关于收养程序,司法部、公安部规定:收养关系经过公证即正式成立;凡由公安部门批准收养人迁入户口的,也应视为收养成立。我于1989年,以蔡显庭养女的身份,向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申请并获准将户口从新疆沙弯县东湾乡迁至石河子市并落在蔡的户下,并且我与蔡显庭的收养关系也于1987年向蔡的单位提出过申请并经审查获得同意,以上单位均能证明我们以养父与养女的关系长期共同生活了多年,应认为收养关系成立。    鉴于以上事实和有关法律,特请求依法撤销原判,予以改判。    此致                                                   石河子市人民政府                                                    具状人:张少芬                                                     1997年2月27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3份 请指明以下上诉状的错误并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参考答案与解析]    本上诉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当事人称谓中没有注明各自在一审中的诉讼地位,正确的写法应是“上诉人(原审被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2.被上诉人遗漏,案情中并未明确交待原审被告仅上诉原审原告冯草一人,因此被诉人中.应将原审原告3人全部列入。    3.在引出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之前的程式化语言中遗漏一审法院的文书号,正确写法应是“不服石河于市人民法院1997年2月10日(1997)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4.上诉状中应有“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而不应是“诉讼请求”和“诉讼理由”。    5.据案情介绍,于凤莲仅要求改判一审法院对其与蔡显庭收养关系不成立的确认,而非全部判决,因此“请求依法撤销原判”是错误的。     6.上诉状应诉至法院,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书写“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是错误的。  。    7.“具状人:张少芬”错误,应该是“上诉人:于风莲”。    8.上诉状中日期错误。法律规定对一审民事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的期限是15天,案情中交待一审判决于1997年2月10日作出,距离1997年2月27日已达17天,明显超出15日期限。 第2题    一名男子驾车闯红灯被两名警察拦住,警察查明驾车人因要将其突发急病的邻居送往医院抢救而闯红灯。对此行为之性质与法律责任,两位警察各持不同意见,警察甲认为任何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均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而警察乙则认为驾车人为抢救病人,违反规定实出于不得已,因而不应受处罚。 问题: 请对两名警察在法律推理方式上的区别做出分析。 【正确答案】: [参考答案与解析]    法律推理是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法律推理的特征是:它是法律适用中的一种思维活动;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作为推理的前提;运用多种科学的方法和规则进行;推理的目的是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的理由。    法律推理的方法主要有两大类,即形式推理和辩证推理。前者是指解决法律问题时所运用的演绎方法、归纳方法和类推方法;后者是指当作为推理的前提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互相矛盾的法律命题时,借助于辩证思维从中选择出最佳的命题以解决法律问题。辩证推理的特点是:它是面临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互相矛盾的命题时所进行的选择过程;它的作用主要是为了解决因法律规定的复杂性而引起的疑难问题;它是主观辩证法对法律或者案件客观事实的辩证关系的认识的推理过程,必须是建立在事物的辩证法的客观基础之上;它是经过对具体的矛盾运动的研究而做出的较复杂的推理过程。    从案例提供的情况可以看出,甲使用的推理方式是演绎推理,即是一般到特殊的推理,根据一般性的知识推出关于特殊性的知识。他的推理方式是:违反交通规则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驾车人闯了红灯,违反了交通规则;所以驾车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乙使用的辩证推理的方法,它是面临两个相互矛盾的命题所进行的选择过程,即违反交通规则应受到法律的制裁,驾车人违反了交通规则;驾车人违反交通规则是为了抢救病人,属于特殊情况。对这两个相互矛盾的命题,乙做出的选择是:驾车人的行为不应受处罚。 第3题    某地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党委和政府要求当地司法机关要切实为外商办实事,净化投资环境,提供优质服务。某外商来当地开发区洽谈一个重大项目,人住宾馆不久,却丢失了钱包,内装数千元外币。书记、市长严令当地公安机关限期破案,公安部门倾巢出动,设卡排查,当夜就抓获小偷,钱包如数追回。书记、市长当即批示司法机关一定要从快严惩这个小偷。后书记、市长亲自登门送还外商失窃的钱包,并介绍了公安部门雷厉风行抓获小偷的经过,表示一定要让司法机关对小偷严惩不贷。第二天,外商却中止了投资谈判离开了当地。 请从法律执行、法律适用角度,对这一事件谈谈你的看法。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正确答案】: [解答提示]    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侦查权,不受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小偷犯了盗窃罪,该如何定罪量刑处罚,应是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处理的事。书记、市长为了迎合外商,对案件的处理发表指示,这干预了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外商听到书记、市长要求司法机关严惩这个小偷,可能会心生疑虑:今天他们为了吸引我投资,可以调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全力为我服务;明天我投资进来,假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和当地政府发生矛盾,如果诉诸法律,闹到法庭上,到那时司法机关是听法律的,还是听书记、市长的呢?由此不难理解外商的离开了。    尽管我国强调依法行政,可我们的一些党政领导还是缺少基本的法律常识、应有的法律观念,甚至在潜意识里把司法机关当成所在地的一个职能部门,随意对司法机关发号施令。有的领导甚至认为,当地的法院、检察院就应当为地方经济服务,保护当地的经济利益。这种现象与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不符。    据此,可以从政治与法律的分界、法律的程序正义,法律与经济的关系等展开论述。 第4题    近年来刑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常常设法邀请一领域内知名法律专家或学者,通过论证会的形式为案件出具专家法律意见书,以此来支持本方的观点,并试图影响法官的判决,对此有人指出专家法律意见深入案件的审理是一种新形式的腐败,会影响法官的司法独立,但也有人认为专家法律意见,只是一种说理上的观点,他是否被采纳取决于法官,不能成为主导断案的唯一依据,因此专家的意见并不会干扰法官独立审判,并可能成为法官断案有益的帮助。 问题: 请你谈谈对法律专家意见书的认识。(注意:不能仅就个别问题太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正确答案】: [解答提示]    诉讼过程中,由当事人一方邀请法律专家或学者,通过论证会的形式为案情出具的专家意见书,虽然可能起到一定的正面作用,但其负面影响也是重大的。因此应当减少专家意见书在诉讼中的应用。对此,可从专家意见书的性质、影响及其与司法独立、司法公正的关系等方面进行分析:    1、专家意见书的性质。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专家意见书既不是书证和证人证言,亦非鉴定结论,它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中的一种,也就是说它不能作为证据在诉讼中使用,不具有任何证据效力而只是一种学理解释。    2、专家意见书的影响。首先,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其之所以热忱于专家意见书的原因是对其自身诉讼利益的追求和一定程度上对司法的不信任,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这一方式来改变对自己不利局面,其次,从法官的角度来看,专家意见书对法官的自身素质,是一个巨大的考验,它既是一个“诱惑”,也是一个潜在危险,对其采纳与否往往可能直接影响到裁判的结果。    3、专家意见书与司法独立和公正的关系问题。    首先,专家意见书与司法独立的关系问题,关于司法独立的含义,学界见解不一,但其最基本的组成部分至少应包括司法权、法院的独立及法官的独立。具体来说,就是司法权在行使过程中完全自主不受外部因素,特别是政治系统的外来力量干扰。在诉讼过程中司法主体应是中立裁判者,不应受到外来力量的干扰。在专家意见书出现后,一方面专家意见书经过学术权威的论证,同时学术权威本身又有广阔的人际关系网或是直接担任领导职务。另一方面,法官自身素质不高,害怕承担责任,也是专家意见书得以盛行的原因之一,最终往往是直接影响案件的判决,进而侵害了司法独立。    其次,专家意见书与司法公正关系问题。    司法公正以司法独立为先决条件,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为目标。基于专家意见书在诉讼中的巨大作用,才为当事人执著追求。专家意见书作为一当事人聘请专家进行论证的结果,不管权威性和正确如何,都无法回避单方性。而社会地位、财力一般的当事人,更无能力获得专家意见书,必然凸显社会的阶层差距与矛盾,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相违背。    总之,专家意见书在本质上是一种学理解释,但其对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构成了重大挑战,容易造成重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应当在诉讼中减少专家意见书的应用。 第5题   被告人黄某,原系某市友谊公司经理(属国有企业)。黄某无视友谊公司其他领导的意见,在明知某市某酒类公司的秦某在与本公司签订的购销茅台酒的合同中曾严重违约,履行合同能力值得怀疑的情况下,仍于2003年4月与秦某签订了3份购销茅台酒600箱、五粮液酒1 500箱的合同。随后,黄某又违反公司决议,将预付款70万元汇到该酒类公司的账户上。当秦某交付第一批89箱茅台酒后,友谊公司的领导发现茅台酒的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即派黄某到贵州、四川等地调查秦某的货源情况,但黄某却轻信秦某等人的谎言,继续汇款进货。该公司领导发现黄某拿回的茅台酒发票有嫌疑时,再次责令黄某到贵州、四川查清实际情况,而黄某不但不尽职责,反而为其拿回的假发票、假检验证书作辩解。2003年5月至10月间,黄某分5次共汇款人民币1 801 200元到酒类公司,购进茅台酒1 039箱,五粮液酒790箱。2004年1月,在友谊公司将购进的两种酒取样到广州商检部门化验,确认为假酒后,黄某才与秦某签订了退货合同,后因秦某下落不明无法退货,从而造成人民币约130万元的巨大经济损失。   请问: 黄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其所犯为何罪,该罪的构成要件如何? 【正确答案】: 黄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构成了玩忽职守罪。该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① 犯罪主体:玩忽职守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所谓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部队、国有企业或事业等以及各党派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所在的某市友谊公司属国有企业,被告人又系该公司的经理,属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具备了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资格。   ② 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活动和公务职责的公正、勤勉性。国家机关的职能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基本职能,其正常职能活动就是国家机关实现其基本职能的正常工作活动。如果国家工作人员背离国家机关活动准则,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必然会使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活动遭到破坏。在案件中,由于玩忽职守除侵犯了国家机关的职能外,有时还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或者市场经济秩序,所以它侵犯的客体属于复杂客体。本案中,所侵犯的客体就是复杂客体,不但侵犯了国家机关的职能,还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   ③ 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玩忽职守的行为本身有时往往是故意的,但对损害结果,则是过失的。本案中,黄某明知秦某有合同履行的信誉问题,却没有预见签订合同后的损害后果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因此其主观方面属于过失犯罪。   ④ 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的行为,必须是违反国家工作纪律或规章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的行为,并表现为作为或不作为两种形式、本案中黄某以作为形式同珠海酒类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同时又以不作为形式对茅台酒的真假问题撒手不管,从而导致国家财产的重大损失。此种“重大损失”为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司法实践中的重大损失一般是指: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造成恶劣政治影响的,或者经济损失、伤亡人数不足上述数额,但情节恶劣,使生产、国家机关活动处于严重混乱状态;或者一贯玩忽职守、屡教不改等情节。未造成上述“重大损失的”,不构成本罪。本案中,被告人黄某玩忽职守,共造成大约130万元的经济损失,符合本罪客观方面的要求。 跟多试卷请访问《做题室》www.zuotish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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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教师资格考试
上传时间:20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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