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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务单证实务进出口单证实务教案进出口单证实务教案 第一章 国际贸易单证概述 【教学目的要求】使学生了解国际贸易单证工作的意义,单证的种类、作用及国际贸易单证工作的发展过程,掌握单证的基本概念和对外贸易单证工作的基本要求。 国际贸易业务是跨国界、跨市场的商品流动,要顺利完成一笔国际贸易业务,买卖双方从贸易磋商、签订合同,直到一方交货装运、另一方提货缴款的整个过程,涉及多个环节,这些环节一般都有相应的单证需要缮制,以满足有关各方的要求,并协同企业顺利完成进出口交易。因此,单证工作是企业进行对外贸易业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企业完成进出口业务...

国际商务单证实务进出口单证实务教案
进出口单证实务教案 第一章 国际贸易单证概述 【教学目的要求】使学生了解国际贸易单证工作的意义,单证的种类、作用及国际贸易单证工作的发展过程,掌握单证的基本概念和对外贸易单证工作的基本要求。 国际贸易业务是跨国界、跨市场的商品流动,要顺利完成一笔国际贸易业务,买卖双方从贸易磋商、签订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直到一方交货装运、另一方提货缴款的整个过程,涉及多个环节,这些环节一般都有相应的单证需要缮制,以满足有关各方的要求,并协同企业顺利完成进出口交易。因此,单证工作是企业进行对外贸易业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企业完成进出口业务、获取一定经济利益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 1.1 单证(DOCUMENTS)的含义和分类 1.含义 单证是指外贸业务中所应用的单据、证书与文件,包括信用证和国际结算中的其它有关单据和证书,用以处理货物的交付、保险、运输、商检、结汇等,一般简称为“单证”。 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URC 522》)所指的单据是指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 2.分类 (1)依贸易双方所涉及的单证,可分为: 进口单证——进口许可证、信用证、进口报关单、FOB项下的保单等。 出口单证——出口许可证、出口报关单、包装单据、出口货运单据、商业发票、保单、汇票、商检证、产地证等。 (2)依单证的性质可分为: 金融单据——汇票、本票、支票或其它类似用以取得款项的凭证 商业单据——发票、运输单证、所有权单证或其他类似单据、其他与外贸业务有关的非金融单据。 (3)依单据的用途可分为: 资金单据——汇票、本票、支票等。 货运单据——海运提单、不可转证海运单、租船合约提单、多式联运单、空运单、公路、铁路内河运输单据、专递和邮政收据等。 保险单据——保险单、预保单、保险证明等。 公务单据——海关发票、领事发票、原产地证明、商检证书、配额许可证等。 附属单据——包装单据(装箱单、尺码单、规格单等)受益人证明、寄单证明、寄样证明、装运通知、航程证明等。 1.2 单证在进出口贸易中的地位 1.单证是履行合同的凭证 在合同签订以后,随之而来其他各个环节,如备货、装运、收取货款都需要卖方有相应单据的缮制、处理、交接和传递,以满足运输、银行、保险、商检、海关及政府有关部门对出口贸易的管理等多方面的要求。在国际贸易业务中,无论是使用信用证支付,还是使用其它如托收、汇付等支付方式,按《公约》的规定,出口商不仅有交付货物的义务,同时也有移交单据的义务,因此出口商递交有关单据,是其履行合同义务的一个方面。进口商缮制、获取有关单证也是其履行合同中相应义务的证明。 2.单证是结汇的基本工具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贸易货物单据化,使货物买卖通过单据买卖来实现。卖方交单,意味着交付了货物,而买方付款赎单,则代表着买到了商品,双方的结算就不再以货物为依据,而是以单据为依据了。尤其是按CIF 成交、并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合同,是典型的“单据买卖合同”,即所谓象征性交货,银行及所有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实际的货物,如单据中有不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地方,即使货物与合同规定的完全一致,开证行可拒绝承担付款责任,买方可拒付货款。因此在国际贸易中,一整套正确、完整的单据是买卖双方及时取得物权凭证的保证。单证工作中的任何失误都会造成单证差错,会给双方带来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在国际结算中,单证是基础也是依据。 3.单证是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单证工作是进出口业务的重要环节,合同内容、信用证条款、商品品质、数量、运输安排等业务管理上的问题,都会在单证上反映出来。因此单证工作既是为贸易全过程服务,也是为争取迅速安全收汇而进行的细致而又烦琐的工作。外贸企业经营管理的好坏与单证工作组织管理的优劣有很大的关系。管理得好,就能保障经营成果,加快结算速度,也能得到利息上的外汇收益,管理得差,导致延迟交单,必然有暗耗、利息等损失,甚至可能会导致无法收汇,给企业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 1.3 单证工作的具体要求 1.正确 单证的正确性是单证工作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一个要求。这里所说的正确,是指单证要符合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同时也要符合有关国际惯例和法律的要求,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单据与合同的规定相符; (2)单据与信用证的规定相符; (3)单据与单据的内容相符; (4)单据与实际装运的货物相符; (5)单据与有关国际惯例、法律的规定相符; (6)单据与进口国/出口国有关法令、行政规章的规定相符。 2.完整 国际贸易单证的齐全和完整是构成单证合法性的重要条件之一。单证的完整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单证的份数完整; 份数完整指每一种单证要按要求制作正本XX份,副本XX份,如,信用证规定提单的份数为“Full set of B/L”(全套提单),按照《UCP500》的规定,卖方应提供包括一份或一份以上的正本提单,如果信用证规定“Sole B/L”(单份提单),则卖方提供一份正本提单即可。 (2)单证的内容完整; 任何单证都有其特定的作用,这种作用是通过单据本身的格式、项目、文字、签章等来体现的。所以要求制单时对其中内容描述、应列项目、文字拼写、语句表达以及签章或背书等都要完整、不可遗漏。否则就不能构成有效文件,也就不能为银行接受。 (3)单证的种类完整。 各种所需的单证必须完备齐全,不可短缺。比如,按FOB成交的合同,卖方必须提供装运单据,而按CIF成交的合同,卖方除了提供装运单据以外,还必须提供保险单据。 3.及时 单证工作的时间性强,如制单工作不及时,将会影响到运输、商检、海关监管、港口作业等多部门的工作,轻则打乱了工作秩序,重则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一方面,各种单据的出单日期须及时、有序、合理,要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限或按商业习惯的合理日期,如保单的出单日不得迟于提单的签发日,提单的签发日不得晚于装运期限,装运通知必须在货物装运后立即发出等,这些日期如果搞错了,就会造成单单不符或单证不符,影响安全及时收汇。 另一方面,全部单据制作完毕,要及时交单议付,信用证条件下尤其应注意交单议付日期不得超过规定的信用证有效期,按《UCP500》,如信用证没有规定交单议付期,则银行将拒收迟于运输单据出单日期21天后提交的单据,并不得迟于信用证到期日。过期提单将遭拒付或造成利息损失。 各种单据的签发日期应符合逻辑性和国际惯例,通常提单日期是确定各单据日期的关键,汇票日期应晚于提单、发票等其他单据,但不能晚于L/C的效期。各单据日期关系如下: 发票日期应在各单据日期之首; 提单日不能超过L/C规定的装运期也不得早于L/C的最早装运期;保单的签发日应早于或等于提单日期(一般早于提单2天),不能早于发票; 箱单应等于或迟于发票日期,但必须在提单日之前; 产地证不早于发票日期,不迟于提单日; 商检证日期不晚于提单日期,但也不能过分早于提单日,尤其是鲜货,容易变质的商品; 受益人证明:等于或晚于提单日; 装船通知:等于或晚于提单日后三天内; 船公司证明:等于或早于提单日。 4.简明 单证内容要力求简洁明了,各项内容布局合理,层次分明,重点项目醒目突出,避免复杂繁琐。这样不仅可以减少工作量和提高工作效率,而且也有利于提高单证质量,减少差错。如,商品名称,除非信用证有特别规定,只要发票使用商品的具体名称即可,其它所有单据均可使用统称。 为防止单证内容复杂化引起混淆和误解,《UCP500》第五条就规定“银行应劝阻在信用证中列入过多细节的内容”,并对“非单证化条款”作出“银行可不予置理”的规定。 5.整洁 单证是否整洁、美观,不仅反映单证的外在质量,而且也反映一个国家、一个企业的业务技术水平。单证的整洁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反映出来: (1)单证的表面整洁、清晰; (2)单证内容的排列整齐; (3)单证上的字迹清楚、易认; (4)单证无更改或涂改; (5)单证的整洁性要求尽量减少或避免差错,即使允许更改的,也不得随意更改。 涂改、多次涂改会影响出单效果。对于一些重要的单证,如汇票、提单以及单据的主要项目如货物的数量、重量、金额等则不能改动,如有差错,最好重新制作。 1.4 对单证人员的素质要求 单证工作是一项极其细致、繁琐又极为重要的工作,要求单证工作人员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主要有: 1.职业道德 (1)充分认识单证工作的重要性,热爱本职工作,工作认真负责,一丝不苟; (2)具有良好的合作意识,搞好与其他部门、其他单位的关系; (3)遵守外贸企业工作纪律,遵守本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 (4)勤奋工作,精益求精,刻苦学习,积极进取。 2.专业知识 (1)了解、掌握有关外贸方针、政策和法律; (2)掌握有关国际贸易理论和实务的基础知识; (3)懂得现行的关于信用证和托收业务以及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4)了解本行业外贸进出口业务的内容、特点及对单证工作的要求; (5)了解有关运输、保险、商检、银行等部门的工作要求、程序,以便协调工作。 3.工作能力 有较好的外语基础,能看懂外来信用证及有关文件、函电,并能拟发外文函电,出具各种证明,用外文简单会话,能独立缮制各种单证并按要求传递、分类、归档等,要能熟练地进行英文打字。同时还要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和协调能力。 总之,单证工作是进出口贸易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每个进出口企业都应充分重视,不断提高单证工作人员的素质,提高单证工作的质量,随着计算机的广泛应用,单证工作将越来越简单、迅速,单证设计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化、规范化及单证管理的现代化,都将促进外贸、经济的发展。 1.5 国际贸易单证的标准化与电子化 早在20世纪50年代,国际上就出现单证改革的浪潮。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一些新的科学技术逐渐被应用于国际贸易领域,为单证的改革创造了条件。如大量的信用证传递已经运用了环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网络系统(Society For World 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简称SWIFT,国际电话和传真技术得到广泛应用。目前,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网络应用的普及,电子商务正受到世界各国政府和企业的重视。EDI作为电子商务的一项应用技术,在国际商务活动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使得单证的制作、传递和交接更为快捷和方便。 1.商务单证的简化 传统的国际商务单证都是手工制作,内容繁杂,形式多样,份数也多。一笔业务经常要填制数十种单据,加上副本更是达到上百份。费时费钱,而且非常容易出现差错。据联合国有关机构统计,全世界每年用于单证方面的经济消耗高达16亿美元,人力消耗更是不可盛数。 瑞典是世界上最早进行单据简化的国家,50年代创造出一种“套合一致”的单据形式,减少了70%制作费,并且还降低了差错率。70年代联合国贸易简化程序委员会出版《联合国贸易单据设计样式》,向世界各国推广发行。另外,《套合式国际贸易发票设计样式》、《国际贸易程序简化措施》、《简化运输标志》、《贸易单证中的代码位置》等19个推荐项目也开展了工作,简化单证工作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展。 2.推广使用国际标准代号和代码 为实现单证的简化和规范化,使各国各地区之间便于交流和沟通,为电脑制单创造条件,提高工作效率,国际商会和联合国等有关国际贸易的国际 组织就出口单证的标准化和国际化做了大量基础性工作,联合国设计推荐使用下列国际标准化代号和代码。 (1)唛头代码:收货人简称、目的地、合同号(参考号)、件号。 (2)国家或地区代码(两个英文字母组成):CN(中国)、US(美国)、GB(英国)、KR(韩国)、HK(中国香港)、MO(中国澳门)、TW(中国台湾)。 (3)货币代码:由三个英文字母组成,前两个符号代表国名,后一个符号代表货币,如人民币CNY、美元USD、英镑GBP、港币HKD。 (4)地名代码:由5个英文字母组成,前两个符号代表国名,后三个符号代表地名,如上海CNSHG、伦敦GBLON、纽约USNYC。 (5)用数字表示的日期代码:2005年5月6日可写作2005-05-06或05-05-03。 3.单证制作和管理的现代化 随着打印机、电子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目前很多国家的国际贸易单证制作和传递都实现了现代化,如电脑尤其是EDI制单,其优点在于只要数据一次输入,核对正确,便可打印出多种单证,节约了制单、审单的时间,减少了人工制单造成的各种差错,减轻了劳动强度,提高了工作效率,便于单证的归档和管理。而单证传递的现代化更是大大缩减了单证工作的时间,如美国一些银行采用一种称为ATP(Accelerated Trade Payment,加速贸易付款)的付款方法,银行与公司之间设有电讯联机,使用相互约定的密押,通过电讯把单证内容传递到对方,对方可以从荧光屏上看到传来的单证内容,也可以从联印机中取得文字式的单证。 本章练习: 1、  单证工作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2、  对单证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求是什么 第二章 单证的工作程序 国际贸易单证工作包括具体操作和综合管理两个方面,只有同时做好这两方面的工作,才能保证工作效率和单证质量,从而确保安全及时收汇。本节主要介绍信用证项下的进出口业务的单证工作程序。 2.1 信用证项下出口单证的工作程序 1.收发定单与备货 本阶段进口商应按销售合同或销售确认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出口商发送定单,出口商在收到定单后一般需发送定单回执予以确认,然后向国内的供应商或生产商定货,签定购货合同,生产商或供应商发货的同时向出口商和税务部门提供增殖税发票或相应的证明,税务部门凭借该增殖税发票或证明向出口商提供出口退税专用税票。生产商在向外贸仓库发货的同时,要求仓库签收送货单,外贸仓库收到货物后,向出口商签发进仓单,然后由出口商根据仓单向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税局进行购货库存申报,以作为在该批货物出口以后向以上两个部门进行退税申报的依据。 2.催证、审证与改证 在备货的同时,出口商应对外抓紧催开信用证,收到信用证后,必须立即对信用证号码、合同号码、开征申请人、开证银行、总金额、装运期、效期等进行登记,之后,在银行审证的基础上,对信用证进行全面、认真、仔细的审核,若发现信用证中有与合同规定不符或与我国相关制度不符或其他影响及时安全收汇的条款,必须立即要求对方进行修改,在确保收到修改书后再组织发货。 3.缮制商业发票和箱单 商业发票是出口单据的核心,其他单据的主要内容都是根据发票制作的。箱单指装箱单、重量单、尺码单等,是商业发票的补充单据。发票缮制好了之后,根据需要可以缮制与本批货物有关的出口许可证或配额许可证以及外汇核销单等,供出口报关备用。 4.缮制出口报检单 出口商备齐货物,将货物按照合同规定包装并刷制好运输标志准备装运,在装运之前,若属法定检验或双方约定检验的商品,应在出口货物报关前10天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报验时,应缮制“出口商品检验申请单”,并随附有关合同、商业发票、装箱单或重量单和信用证副本。实际业务中,为了简化手续,有时可以用商业发票副本、报关单代替,相应的,商检局也只在商业发票副本、报关单上加盖商检局的合格印章,海关据此放行,但若信用证中规定必须出具商检证书作为议付单据之一,则应照此办理。 5.缮制运输单据 (1)在CFR或CIF条件下,在出口货物装运完毕并收到外运公司的配舱回单后,出口商需要缮制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再把海运提单送交承运人由其签发,海运提单是重要的物权证明; (2)在空运情况下,由航空公司凭出口商的“空运货物委托书”内容缮制并签发“航空运单”(Airway Bill); (3)在陆路运输的情况下,由外运公司缮制并签发“承运货物收据”(Cargo Receipt); (4)在大陆桥运输的情况下,由外运公司缮制并签发“联合运输单据”(Combined Transport Documents)。 上述单据是出口商向银行议付的最重要的单据之一,应严格按合同、信用证的规定缮制,同时,在货物装运后,出口商应及时向进口商发出装运通知,使对方及时掌握装运信息,做好相关准备。 6.缮制保险单证 以CIF或CIP条件成交的合同,在货物集港之前出口商应该缮制投保单,凭此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保险,并取得相应的保险单。保险单由保险公司缮制和签发,在实际操作中,大多由出口企业按要求制好后交给保险公司签发。 7.缮制出口货物报关单并报关 货物出运前24小时(集装箱货物应于货物出运3天前),出口企业应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随附合同、商业发票、装箱单、装运单或运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境货物通关单,如有需要,还需提供出口许可证等特殊管理证件。 8.审单与交单结汇 各种单证缮制或获取完毕后,单证员要对所有单证全部审核一遍。单证的审核方法有纵横审单法、先数字后文字审单法、按装运日期审单法、分地区客户审单法、先读后审法、先审后读法等几种方法。在确认单证完备,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单同一致后,就应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和交单期内向当地银行交单议付。 2.2 信用证项下进口单证的工作程序 1.申请开立信用证 进口合同签定后,进口商应该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到开证行填写开证申请书,开证申请书的内容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是请求银行开立信用证的内容,这一部分内容应与合同条款相一致;第二部分为进口商对开证行的声明,明确双方的责任。 在进口业务实践中,银行会按照开证申请人在银行的信用情况,对其提出的开证申请按比例收取开证保证金,以此降低银行的风险,确保开证申请人在银行付款后及时付款赎单。对于资信良好的开证申请人,银行会按照事先与其签定的授信合同的规定,在其申请开证时按比例减免开证保证金,最高可减免100%。 2.开证和改证 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出信用证并寄交国外通知行,通知行对信用证审核后将其转交给出口商,若信用证需要修改,应立即由开证申请人向开证行递交修改申请书,要求开证行办理修改手续。 3.租船定舱与投保 (1)租船定舱 以FCA或FOB贸易术语成交的进口合同,进口商在接到卖方预计装运日期的通知后及时办理租船定舱手续,并将船名、航次及船期通知出口商,以便出口商备货装运。 (2)投保 按FOB,CFR,FCA和CPT条件成交的进口货物,由我进口企业自行办理保险。为简化投保手续和避免漏保,一般采用预约保险的做法,即被保险人(投保人)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物的范围、险别、责任、费率以及赔款处理等条款签订长期性的保险合同。投保人在获悉每批货物起运时,应将船名、开船日期及航线、货物品名及数量、保险金额等内容,书面定期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对属于预约保险合同范围内的商品,一经起运,即自动承担保险责任。 未与保险公司签订预约保险合同的进口企业,则采用逐笔投保的方式,在接到国外出口方的装船通知或发货通知后,应立即填写“装货通知”或投保单,注明有关保险标的物的内容,装运情况,保险金额和险别等,交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接受投保后签发保险单。 4.审单付汇   信用证项下的全套单据经进口方银行审核后送交进口企业,再经进口企业审核认可后,银行即对外付款或承兑。托收(D/P、D/A等付款方式)项下的货运单据也由银行转交给我方进口企业,但不管是出口方的托收银行或是进口方的代收银行均不负单据审核之责,进口企业更有必要加强审核。 无论信用证或托收,就我国的情况,进口企业的审核往往是终局性的。经过审核,如发现单据不符或有异状,应通过银行及时提出或说明拒绝承兑的理由。 5.进口报关 货物运达进口方指定目的地后,进口企业应立即缮制“进口货物报关单”并附进口许可证(或类似性质的文件)正本、贸易合同、进口发票、装箱单和运输单据等副本,向进口地海关申报进口,经海关查验单据和货物相符、核定进口关税,进口单位付清关税及附加税后即可凭正本运输单据或有关证明向承运企业或其代理办理提货。 6.货物到达后的检验 货物到达后,进口企业应抓紧做好数量和质量的检验工作,属于法定检验商品必须由商检局检验。在合同索赔有效期内取得商检局检验证书,列入国家规定的动植物检疫范围的进口货物,应申请进行消毒和检疫、货物卸下后发现有残损的,须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作残损检验并协商赔款事宜。 7.索赔 进口货物经过检验后如发现属于卖主责任的数量短缺或质量不符等情况,须在合同索赔有效期内向卖方提出索赔,索赔时须提供检验证明书和发票、提单等货运单据的副本。 第三章 信用证 【教学目的要求】使学生了解信用证的基本内容、信用证的主要类型、当事人、信用证的审核与修改的基本知识。 3.1 信用证的基本内容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因此需要两家银行做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 信用证是银行用以保证进口方有支付能力的凭证。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使用最普遍的付款方式,受益人(通常为出口人)在提供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有关单证的前提下,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其性质属于银行信用。应该说在满足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利用信用证付款既安全又快捷。 3.1.1 信用证有关当事人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向开证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一般是进口人。在信用证中又称开证人或申请人,除了常用的“applicant”以外,还可以表示为:Opener, principal,at the request Messrs,on behalf of Messrs,by order of Messrs等。 2.开证银行(Opening Bank, Issuing bank,Establishing Bank) 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它承担按信用证规定条件保证付款的责任,它代替开证申请人成为信用证中的第一付款人。 3.通知银行(Advising Bank,Notifying Bank) 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的银行。它只证明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不承担其它义务。 4.受益人(Beneficiary) 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一般为出口人。信用证中的受益人还可用以下词语来表示: favouring yourselves,in one,s favour ,in favour of。 5.议付银行(Negotiating Bank,Negotiation Bank) 开证行指定的或自愿买入出口商信用证项下汇票和单据的银行。 6.付款银行或称代付行(Paying Bank,Payment Bank) 信用证中指明履行付款责任的银行,一般为开证行,也可以是开证行所指定的银行。无论汇票的付款人是谁,付款行必须对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的出口人履行付款的责任。 7.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应开证行或受益人的申请在信用证上加批保证兑付的银行,它和开证行处于相同的地位,即对于汇票(有时无汇票)承担不可撤消的付款责任。 8.偿付行(Reimbursement Bank) 又称清算银行(Clearing Bank),是接受开证银行在信用证中委托代开证行偿还垫款的第三国银行。 3.1.2 关于信用证本身的说明 1.信用证号码(L/C No)。 2.信用证开证日期(Issuing Date) 开证日期是开证行开立信用证的日期。开证日期也可表述为“Date of Issue”。 信用证中必须明确表明开证日期。如果信用证中没有开证日期(Date of Issue)字样,则视开证行的发电日期(电开信用证)或抬头日期(信开信用证)为开证日期。确定信用证的开证日期非常重要,特别是需要使用开证日期计算其他时间或根据开证日期判断所提示单日期是否在开证日期之后等情况时更为重要。同时,开证日期还表明进口商是否是根据商务合同规定的开证期限开立的信用证。 3.信用证有效期限(Expiry Date)和到期地点(Expiry Place) 信用证的有效期限是指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后日期。受益人应在有效期限日期之前或当天向银行提交信用证单据。 到期地点是受益人在有效期限内向银行提交单据的地点。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一般规定有效地点在我国国内,如果有效地点在国外,受益人(出口商)要特别注意,一定要在有效期限之前提前交单(港、澳、新、马等近洋国家或地区提前7天左右;远洋国家或地区提前10-15天),以便银行在有效期限之内将单据寄到有效地点的银行。如果有效地点在国外,最好建议将其修改在国内。如果信用证未列明有效地点,则应立即要求开证行进行确认。如果开证行始终不予答复,则应视同有效地点在我国国内。 4.信用证的种类和性质(Form of Credit) (1)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和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前者是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国际贸易结算中所使用的信用证绝大部分是跟单信用证。后者是凭不附带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有的信用证要求汇票附有发票、收据、垫款清单等非货运单据,也是光票信用证。光票信用证仅用语贸易从属费用的清算和总公司间货款的清算。 (2)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和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前者是指开证行对所开信用证不必征得受益人同意有权随时撤销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对出口商的保障较少,因此在实践中较少使用。后者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片面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此种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多。 (3)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和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是指经开证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加具保兑的信用证。保兑信用证主要是受益人(出口商)对开证银行的资信不了解,对开证银行的国家政局、外汇管制过于担心,怕收不回货款而要求加具保兑的要求,从而使货款的回收得到了双重保障。而不保兑信用证则只未经另一家银行保兑的信用证,就是一般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4)即期信用证(SIGHT PAYMENT L/C)和远期信用证(USANCE L/C):即期信用证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和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远期信用证则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的单据时,不立即付款,而是等到汇票到期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5)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和不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授权通知行在受益人的要求下,可将信用证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信用证转让后,即由第二受益人办理交货,但原证的受益人,即第一受益人,仍须负责买卖合同上卖方的责任。如果信用证上允许可以分装,信用证可分别转让给几个第二受益人,这种转让可看成一次转让。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凡是信用证未注明“可转让”,均为不可转让信用证。 (6)付款信用证(PAYMENT CREDIT)、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CREDIT)、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CREDIT)和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CREDIT)。付款信用证是指信用证指定的付款行凭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的信用证。若以后不能向开证行收回款项时,不能向受益人追索,此时银行将承担所有风险,故银行一般不愿使用此种信用证;承兑信用证是指银行将受益人提交的汇票和/或单据审核无误后,承兑汇票并发承兑电,到期后再付款;议付信用证是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一般在单据相符的条件下,议付银行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后买入汇票和/或单据,若以后不能向开证行收回款项时,议付行可向受益人追索款项。议付信用证又分为限制议付信用证(规定了议付行)和公开议付信用证(可在任何银行进行议付)两种;延期付款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需要开立汇票,只要提示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行就在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付款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不要求开立汇票,故无法进行贴现。一般在大型设备的交易中,买方为防止卖方将汇票贴现从而逃避对货物的责任,常使用此种信用证。 (7)红条款信用证信用证(RED CLAUSE L/C):是允许出口商在装货交单前可以支取全部或部分货款的信用证。开证行在信用证上加列上述条款,通常用红字打成,故此种信用证称“红条款信用证”。 (8)背对背信用证(BACK-TO-BACK L/C):是受益人要求通知行在原有的信用证基础上,开立一个内容相似的新的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主要用于两国不能直接进行贸易时,通过第三方来进行贸易。 (9)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L/C):是两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此中信用证一般是为了实现双方货款之间的平衡,采用互相开立信用证的办法,把出口和进口联系起来。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也称回头证)的开证申请人;第一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就是回头证的受益人。第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常常就是回头证的开证行,两证的金额约略相等。 (10)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L/C):是指当信用证金额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完后,仍又恢复到原金额,可以再次使用,直到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的信用证。买卖双方订立长期合同,分批交货,进口方为了节省开证手续和费用,即可开立循环信用证。循环信用证可分为按时间循环的信用证和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两种。 5.信用证金额(Amount)和货币(Currency) 信用证中金额的写法一般有:Amount(金额),for the amount of…(金额是…),in the amount of(金额是…),to the amount of(最高金额达…)。按照《UCP500》的解释,如果在金额前了about/approximately(大约)的话,应解释为信用证金额允许有10%的增减幅度。 信用证货币一般和信用证金额写在一起。 3.1.3 汇票条款 汇票条款主要包括出票人、付款期限、付款人和汇票金额等内容。如:DRAFT(S) DRAWN UNDER THIS CREDIT TO BE MARKED:“DRAWN UNDER…BANK L/C NO…DATED…(ISSUING DATE OF CREDIT)“根据本证开出的汇票须注明“凭…银行…年…月…日(按开证日期)第…号不可撤销信用证项下开立”。 3.1.4货物条款 (Description of goods) 主要内容有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包装、单价、总价、贸易术语等。如:FROZEN YELLOW FIN SOLE WHOLE ROUND (WITH WHITE BELLY)USD770/MT CFR DALIAN QUANTITY: 200MT   ALASKA PLAICE (WITH YELLOW BELLY) USD600/MT CFR DALIAN QUANTITY: 300MT。 3.1.5运输条款 一般包括装运期、装运港(地)、目的港(地)、分批装运和转运的规定等。如: Partial Shipments:NOT ALLOWED。 Transhipment:NOT ALLOWED。 Shipping on Board/Dispatch/Packing in Charge at/ from:RUSSIAN SEA。 Transportation to:DALIAN PORT,P.R.CHINA。 Latest Date of Shipment:990913。 3.1.6单据条款(Documents Required) 包括受益人应该提交的单据种类及份数要求以及对各种具体要求等。一般有商业发票、提单、装箱单、保险单、检验证书、原产地证书等。 3.1.7 费用条款 一般都对银行费用由谁负担作出规定。如:ALL BANKING CHARGES OUTSIDE THE OPENNING BANK ARE FOR BENEFICIARY'S ACCOUNT(所有银行费用都有由受益人承担)。 3.1.8 其他文句 主要包括开证行对议付行的指示、开证行对受益人及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遵守《UCP500》的责任文句以及特殊条款等。 3.2 信用证的开立方式 3.2.1信开信用证(Mail Credit) 信开信用证是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将信用证的全部内容用信函方式开出,邮寄到通知行,再通知受益人。开证行与通知行之间应事先建立代理行关系,互换签字样本和密押,以便通知行可凭签字样本核对信开信用证上开证行的签字。这种开证方式时间长,但费用较低。对于装运日期较长或金额较小的信用证通常以信开方式开出。 3.2.2电开信用证(Cable Credit) 指开证银行使用电传、传真、SWIFT等各种电讯方法将信用证条款传达给通知行。 1.简电本(Brief cable) 开证银行只通知已经开证,将信用证的主要内容预先告通知行,详细条款将另邮航寄通知行。简电本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不能作为交单议付的依据。 2.全电本(Full cable) 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将信用证的全部内容以加注密押的电讯方式通知受益人所在地的银行,请其通知受益人的一种开证方式。目前,外汇指定银行大多用SWIFT电讯方式开证。 3.SWIFT信用证 SWIFT的全称是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即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它是一个国际同业间非盈利性的国际合作组织,它成立于1973年,总部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SWIFT专门从事传递各国之间的非公开性的国际金融电讯业务,其中包括外汇买卖,证券交易、开立信用证、办理信用证项下的汇票业务及托收等。发电成本低廉是SWIFT通讯方式的一大特点。目前,SWIFT在全世界拥有会员国130多个,会员银行4000多家,其环球计算机数据通讯网在荷兰的阿姆斯特丹和美国的纽约设有运行中心,在各会员国设有地区处理站,为SWIFT会员提供安全、靠、快捷、标准化的通讯服务。 SWIFT用统一的字母和数字来规范电文内容,比如MT100私人汇款业务,MT400代表托收业务,MT700,701代表信用证业务。采用SWIFT信用证必须遵守SWIFT的规定,亦必须使用SWIFT手册规定的代号(Tag),而且信用证必须遵守《UCP500》各项条款的规定。在SWIFT信用证中可省去开证行的承诺条款,但不能免除银行所承担的义务。SWIFT信用证的特点是快速、准确、简明和可靠。因此,目前信用证的格式主要都是用SWIFT电文。 SWIFT MT 格式和应用范围 格式 种类 格式 代号 使用范围 1 MT700/701 开立信用证 2 MT705 信用证预先通知 3 MT707 信用证修改 4 MT710/711 通知由第三家银行开立信用证 5 MT720/721 转让跟单信用证 6 MT730 确认收妥跟单信用证,并证实已通知受益人 7 MT732 发报行通知收报行有关单据已经被开证申请人接受 8 MT734 发报行通知收报行单证不符的拒付通知 9 MT740 发报行授权收报行偿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10 MT742 发报行向收报行索偿 11 MT750 发报行通知收报行有关单据不符点,即“电提” 12 MT752 授权收报行在单据没有其他不符点的情况下可付款/承兑/议付 13 MT754 通知收报行单证相符,已承兑/付款/议付,并已经按批示寄单,即“通知电” 14 MT756 通知收报行,已偿付/付款 MT700跟单信用证之开证 M/O TAG FIELD NAME CONTENT/OPTIONS M 27 SEQUENCE OF TOTAL 电文页次 1n/1n 1个数字/1个数字 M 40A FORM OF DOCUMENTARY CREDIT 信用证类别 24x 24个字 M 20 DOCUMENTATY CREDIT NUMBER 信用证号码 16x 16个字 O 23 REFERENCE TO PRE——ADVICE 预先通知号码 16x 16个字 O 31C DATE OF ISSUE 开证日期 6n 6个数字 M 31D DATE AND PLACE OF ISSUE 信用证有效期和有效地点 6n,29x 6个数字,29个字 O 51S APPLICANT BANK 申请人的银行 A or D A or D M 50 APPLICANT 申请人 4*35x 4行*35个字 M 59 BENEFICIARY 受益人 [/34x] 4*35x 4行*35个字 M 32B CURRENCY CODE,AMOUNT 币别代码和金额 3a,15number 3个字母,15个数字 O 39A PERCENTAGE CREDIT AMOUNT TOLERANCE 信用证金额上下浮动允许的最大范围 4*35x 4行*35个字 O 39B MAXIMUM CREDIT AMOUNT 信用证最大限制金额 13x 13个字 O 39C ADDITIONAL AMOUNTS COVERED 可附加金额 4*35x 4行*35个字 M 41A AVAILABLE WITH…BY 指定的有关银行及信用证兑付的方式 A or D A 或D O 42A DRAWEE 汇票付款人 A or D A 或D O 42C DRAFTS AT 汇票付款日期 3*35x 3行*35个字 O 42M MIXED PAYMENT DETAILS 混合付款条款 4*35x 4行*35个字 O 42P DEFERRED PAYMENT DETAILS 迟期付款条款 4*35x 4行*35个字 O 43P PARTIAL SHIPMENTS 分装条款 1*35x 1行*35个字 O 43T TRANSSHIPMENT 转运条款 1*35x 1行*35个字 O 44A LOADING ON BOARD/DISPATCH/TAKING IN CHARGE AT/FORM 装船、发运和接收监管的地点  1*65x 1行*65个字 O 44B FOR TRANSPORTATION TO 货物发运的最终地 1*65x 1行*65个字 O 44C LATEST DATE OF SHIPMENT 最后装船期 6n 6个数字 O 44D SHIPMENT PERIOD 装运期间 6*65x 6行*65个字 O 45A DESCRIPTION OF GOODS AND/OR SERVICES 货物描述及/或交易条件 50*65x 50行*65个字 O 46A DOCUMENTS REQUIRED 单据要求 50*65x 50行*65个字 O 47A ADDITIONAL CONDITIONS 特别条款 50*65x 50行*65个字 O 71B CHARGES 费用 6*35x 6行*35个字 O 48 PERIOD FOR PRESENTATION 提示期间 4*365x 4行*35个字 M 49 CONFIRMATION INSTRUCTIONS 保兑指示 7x 7个 O 53A REIMBURSEMENT BANK 偿付行 A or D A 或D O 57A “ADVISING THROUGH”  BANK 收讯银行以外的通知行 A or D A 或D O 71B CHARGES 费用情况 6*35x 6行*35个字 O 72 SENDER TO RECEIVER INFORMATION 银行间的通知 6*35x 6行*35个字 O 78  INSTRUCTION TO THE PAYING/ACCEPTING/NEGOTIATING BANK 给付款行、承兑行、议付行的指示 12*65x 12行*65个字 对已开出的SWIFT信用证进行修改,则需要采用MT707标准格式。 MT707格式: 代号(Tag) 栏位名称(Field Name) 20 送讯银行的编号(Sender’s Reference) 21 收讯银行的编号(Receiver’s Reference) 23 开证银行的编号(Issuing Bank’s Reference) 52a 开证银行(Issuing Bank) 31c 开证日期(Date of Issue) 30 修改日期(Date of Amendment) 26E 修改序号(Number of Amendment) 59 受益人(修改以前的)(Beneficiary(before this amendment)) 31E 新的到期日(New Date of Expiry) 32B 信用证金额的增加(Increase of Documentary Credit Amount ) 33B 信用证金额的减少(Decrease of Documentary Credit Amount ) 34B 修改后新的信用证金额(New Documentary Credit Amount After) 39A 信用证金额加减百分率(Percentage Credit Amount Tolerance) 39B 最高信用证金额(Maximum Credit Amount) 39C 可附加金额(Additional Amount Covered) 44A 由…装船/发送/接管(Loading on Board/Dispatch/Taking in Charge at /from…) 44B 装运至…(For Transportation to…) 44C 最后装船日(Latest Date of Shipment) 44D 装船期间(Shipment Period) 79 叙述(Narrative) 72 银行间备注(Sender to Receiver Information)   3.3 信用证的审核和修改 3.3.1开证申请书的制作 3.3.1信用证的审核 信用证付款方式强调“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严格符合”原则,如果受益人(通常为出口商)提供的单据有错漏,不仅会产生的额外费用,而且还会遭到开证行的拒付,对安全、及时收汇带来很大的风险。事先对信用证条款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出口合同规定或无法办到的信用证条款及时提请开证人(通常为进口方)进行修改,可以大大避免今后不符合信用证规定情况的发生。收到信用证后检查和审核的要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信用证的付款保证是否有效 应注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是一项有效的付款保证或该项付款保证,是存在缺陷问题的。 (1)信用证明确表明是可以撤消的。此信用证由于毋须通知受益人或未经受益人同意可以随时撤消或变更,应该说对受益人是没有付款保证的,对于此类信用证,一般不予接受;若信用证中如没有表明该信用证是否可以撤消,按照UCP500的规定,应理解是不可以撤消的; (2)应该保兑的信用证未按要求由有关银行进行保兑。 (3)信用证未生效。有条件的生效的信用证,如:“待获得进口许可证后才能生效”。 (4)信用证密押不符。 (5)信用证简电或预先通知。 (6)由开证人直接寄送的信用证。 2.信用证的付款时间是否与有关合同规定相一致 (1)信用证中规定有关款项须在向银行交单后若干天内或见票后若干天内付款等情况。对此,应检查此类付款时间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或公司的要求。 (2)信用证在国外到期。若规定信用证国外到期, 有关单据必须寄送国外, 由于我们无法掌握单据到达国外银行所需的时间且容易延误或丢失,有一定的风险。通常我们要求在国内交单付款,在来不及修改的情况下,必须应提前一个邮程(邮程的长短应根据地区远近而定),以最快方式寄送;如信用证中的装期和效期是同一天即通常所称的“双到期”,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应将装期提前一定的时间(一般在效期前10天),以便有合理的时间来制单结汇。 3.审核信用证受益人和开证人的名称和地址是否完整和准确 受益人应特别注意信用证上的受益人名称和地址应与其印就好的文件上的名称和地址内容相一致。 4.检查装期的有关规定是否符合要求 超过信用证规定装期的运输单据将构成不符点,银行有权拒绝付款。检查信用证规定的装期应注意以下几点:能否在信用证规定的装期内备妥有关货物并按期出运,如来证收到时装期太近,无法按期装运,应及时与客户联系修改;实际装期与交单期时间相距时间太短;信用证中规定了分批出运的时间和数量,应注意能否办到,否则,任何一批未按期出运,以后各期即告失效。 5.检查能否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交单 如来证中规定向银行交单的日期不得迟于提单日期后若干天,如果过了限期或单据不齐有错漏,银行有权不付款。 6.检查信用证内容是否完整 如果信用证是以电传或电报拍发给了通知行即“电讯送达”,那么应核实电文内容是否完整,如果电文无另外注明,并写明是根据国际商会丛刊第500号出版物即《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释通则》,那么,该电文是可以被当作有效信用证执行。 7.检查信用证的通知方式是否安全、可靠 信用证一般是通过受益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通知/保兑行通知给受益人的。这种方式的信用证通知比较安全,因为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释通则》的有关规定,通知行应对所通知的信用证的真实性负责;如果不是这样寄交的,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特别注意: 信用证是直接从海外寄过来的,那么就应该小心查明它的来历;信用证是从本地某个地址寄出,要求出口商把货运单据寄往海外,而出口商并不了解他们指定的那家银行。对于上述情况,应该首先通过银行调查核实。 8.检查信用证的金额、币制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信用证的金额应该与事先协商的相一致,信用证中的单价与总值要准确,大小写并用内容要一致。如数量上可以有一定幅度的伸缩,那么,信用证也应相应规定在支付金额时允许有一定幅度。如合同中规定的币制是“英镑”,而信用证中使用的是“美元”,也应加以注意。 9.检查信用证的数量是否与合同规定相一致 应注意以下几点:除非信用证规定数量不得有增减,那么,在付款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情况下,货物数量可以容许有5%的增减。特别注意的是以上提到的货物数量可以有5%增减的规定一般适用于大宗货物,对于以包装单位或以个数为计算单位的货物不适用。如:5000PCS 100% COTTON SHIRTS (5000 件全棉衬衫)由于数量单位是“件”,实际交货时只能是5000件,而不能有5%的增减。 10.检查价格条款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不同的价格条款涉及到具体的费用如运费、保险费由谁分担。如:合同中规定是:FOB SHANGHAI AT USD50/PC 根据此价格条款有关的运费和保险费由买方即开证人承担;如果信用证中的价格条款没有按合同的规定作上述表示,而是做了如下规定: CIF NEW YORK AT USD50/PC 对此条款如不及时修改,那么受益人将承担有关的运费和保险费。 11.检查货物是否允许分批出运和转运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货物是允许分批装运的。特别应当注意的是:如果信用证中规定了每一批货物出运的确切时间,则必须按此照办,如不能办到,必须修改。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货物也是允许转运的。 12.检查有关的费用条款 信用证中规定的有关费用如运费或检验费等应事先协商一致,否则,对于额外的费用原则上不应承担;银行费用如事先未商定,应以双方共同承担为宜; 13.检查信用证中有无陷阱条款 应特别注意下列信用证条款是有很大陷阱的条款,具有很大的风险:1/3 正本提单直接寄送客人的条款。如果接受此条款,将随时面临货、款两空的危险;将客检证作为议付文件的条款。接受此条款,受益人正常处理信用证业务的主动权很大程度上掌握在对方手里,影响安全收汇。 14.检查信用证中有无矛盾之处 如:明明是空运,却要求提供海运提单;明明价格条款是FOB,保险应由买方办理,而信用证中却要求提供保险单。 15.检查有关信用证是否受UCP500或UCP600的约束 明确信用证受UCP500500或UCP600号的约束可以使我们在具体处理信用证业务中,对于信用证的有关规定有一个公认的解释和理解。避免因对某一规定的不同理解产生的争议。 16.检查信用证规定的文件能否提供或及时提供 一些需要认证的单据特别是使馆认证等能否及时办理和提供。由其他机构或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如出口许可证、运费收据、检验证明等能否提供或及时提供。信用证中指定船龄、船籍、船公司或不准在某港口转船等条款能否办到等。 3.2.3信用证的修改 1.信用证修改的规则 通过对信用证的全面审核,如发现问题,应分别情况及时处理。对于影响安全收汇,难以接受或做到的信用证条款,必须要求国外买方进行修改。信用证修改的规则如下: (1)只有开证申请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修改信用证;修改信用证只能由受益人向开证申请人提出,经开证申请人同意后再由其通知开证行。 (2)只有信用证受益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信用证修改,受益人只有在收到开证行通过通知行转递的修改通知后,对信用证的修改才有效。直接由受益人向开证行提出的改证申请是无效的。 2.修改信用证应注意以下几点 (1)凡是需要修改的内容,应做到一次性向对方提出,避免多次修改信用证,既节省时间又避免增加双方的手续和费用。 (2)对于不可撤消信用证中任何条款的修改,都必须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后才能生效。 (3)收到信用证修改后,应及时检查修改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并分别情况表示接受或重新提出修改。同一修改书的内容,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对修改书的部分接受是无效的。 (4)有关信用证修改必须通过原信用证通知行才真实,有效;通过买方直接寄送的修改申请书或修改书复印件不是有效的修改。 (5)明确修改费用由谁承担。一般按照责任归属来确定修改费用由谁承担。 3.2.4信用证样本 1.样本一 TO:BANK OF CYPRUS LTD LETTERS OF CREDIT DEPARTMENT NTCOSIA COMMERCIAL OPERATIONS CENTER INTERNATIONAL DIVISION TEL:****** FAX:****** TELEX:2451 & 4933 KYPRIA CY SWIFT:BCYPCY2N DATE:23 MARCH 2005 APPLICATION FOR THE ISSUANCE OF A LETTER OF CREDIT SWIFT MT700 SENT TO:MT700转送至 STANDARD CHARTERD BANK UNIT 1-8 52/F SHUN NIND SQUARE O1 WANG COMMERCIAL CENTRE,SHEN NAN ROAD EAST,SHENZHEN 518008 – CHINA 渣打银行深圳分行 深南东路5002号 信兴广场地王商业大厦52楼1-8单元 电  话:82461688 :27: SEQUENCE OF TOTAL序列号 1/1 指只有一张电文 :40A: FORM OF DOCUMENTARY CREDIT跟单信用证形式 IRREVOCABLE 不可撤消的信用证 :20:DOCUMENTARY CREDIT NUMBER信用证号码 00143-01-0053557 :31C: DATE OF ISSUE开证日 如果这项没有填,则开证日期为电文的发送日期。 :31D:DATE AND PLACE OF EXPIRY信用证有效期 050622 IN CHINA  050622在中国到期 :50: APPLICANT  信用证开证审请人  NICOSIA 注意应同发票上的买方是一致的 :59: BENEFICIARY 受益人 CHAOZHOU HUALI CERAMICS FACTORY FENGYI INDUSTRIAL DISTRICT, GUXIANG TOWN, CHAOZHOU CITY,GUANGDONG PROVINCE,CHINA.潮州华利陶瓷洁具厂 :32B: CURRENCY CODE,AMOUNT 信用证项下的金额 USD7841,89 :41D:AVAILABLE WITH....BY.... 议付适用银行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CHINA AND/OR AS BELOW BY NEGOTIATION 渣打银行或以下的任何议付行 :42C:DRAFTS AT 开汇票 SIGHT 即期 :42A:DRAWEE 付款人 BCYPCY2NO10 BANK OF CYPRUS LTD 塞浦路斯的银行名 :43P:PARTIAL SHIPMENTS 是否允许分批装运 NOT ALLOWED 不允许 :43T:TRANSHIPMENT转运 ALLOWED允许 :44A:LOADING ON BOARD/DISPATCH/TAKING IN CHARGE AT/FROM...装船港口 SHENZHEN PORT深圳 :44B:FOR TRANSPORTATION TO 目的港 LIMASSOL PORT 利马索尔港 :44C: LATEST DATE OF SHIPMENT最迟装船期 050601 :045A:DESCRIPTION OF GOODS AND/OR SERVICES 货物/服务描述 SANITARY WARE 陶瓷洁具 FOB SHENZHEN PORT,INCOTERMS 2000  FOB 深圳港,INCOMTERMS 2000 :046A:DOCUMENTS REQUIRED 须提供的单据文件 *FULL SET (AT LEAST THREE) ORIGINAL CLEAN SHIPPED ON BOARD BILLS OF LADING ISSUED TO THE ORDER OF BANK OF CYPRUS PUBLIC COMPANY LTD,CYPRUS,NOTIFY PARTIES APPLICANT AND OURSELVES,SHOWING 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TION AND BEARING THE NUMBER OF THIS CREDIT.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原件(至少三份),作成以“塞浦路斯股份有限公司”为抬头,通知开证人和我们自己,注明运费在目的港付,注明该信用证号码。 *PACKING LIST IN 3 COPIES.装箱单一式三份。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SHIPPING COMPANY/CARRIER OR THEIR AGENT STATING THE B/L NO(S) AND THE VESSEL(S) NAME CERTIFYING THAT THE CARRYING VESSEL(S) IS/ARE: A) HOLDING A VALI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CERTIFICATE AS PER TERMS OF INTERNATIONAL SAFETY MANAGEMENT CODE AND B) CLASSIFIED AS PER INSTITUTE CLASSIFICATION CLAUSE 01/01/2001 BY AN APPROPRIATE CLASSIFICATION SOCIETY由船公司或代理出具注明B/L号和船名的证明书,证明他们的船是: A)持有根据国际安全管理条款编码的有效安全管理系统证书; 和 B)由相关分级协会根据2001年1月1日颁布的ICC条款分类的。 *COMMERCIAL INVOICE FOR USD11,202,70 IN 4 COPIES DULY SIGNED BY THE BENEFICIARY/IES, STATING THAT THE GOODS SHIPPED: A)ARE OF CHINESE ORIGIN. B)ARE IN ACCORDANCE WITH BENEFICIARIES PROFORMA INVOICE NO. HL050307 DATED 07/03/05.由受益人签署的商业发票一式四份,总额USD11,202,70,声明所运输货物: A)原产地为中国; B)同号码为HL050307 开立日为 07/03/05的形式发票内容一致。 :047A: ADDITIONAL CONDITIONS附加条件 * THE NUMBER AND DATE OF THE CREDIT AND THE NAME OF OUR BANK MUST BE QUOTED ON ALL DRAFTS (IF REQUIRED).信用证号码及日期和我们的银行名必须体现在所有单据上(如果有要求)。 *TRANSPORT DOCUMENTS TO BE CLAUSED: “VESSEL IS NOT SCHEDULED TO CALL ON ITS CURPENT VOYAGE AT FAMAGUSTA,KYRENTA OR KARAVOSTASSI CYPRUS”.运输单据注明“船舶在其航行途中不在塞浦路斯的Famagusta、Kyrenta或Karavostassi这些港口停泊”。 *INSURANCE WILL BE COVERED BY THE APPLICANTS.保险由申请人办理。 *ALL DOCUMENTS TO BE ISSUED IN ENGLISH LANGUAGE.所有单据由英文缮制。 *NEGOTIATION/PAYMENT:UNDER RESERVE/GUARANTEE STRICTLY 保结押汇或是银行保函 PROHIBITED. 禁止。 *DISCREPANCY FEES USD80, FOR EACH SET OF DISCREPANT DOCUMENTS PRESENTED UNDER THIS CREDIT,WHETHER ACCEPTED OR NOT PLUS OUR CHARGES FOR EACH MESSAGE CONCERNING REJECTION AND/OR ACCEPTANCE MUST BE BORNE BY BENEFICIARIES THEMSELVES AND DEDUCTED FROM THE AMOUNT PAYABLE TO THEM.修改每个单据不符点费用80美元,由受益人负担,将从货款总额中扣除。 *IN THE EVENT OF DISCREPANT DOCUMENTS ARE PRESENTED TO US AND REJECTED,WE MAY RELEASE THE DOCUMENTS AND EFFECT SETTLEMENT UPON APPLICANT'S WAIVER OF SUCH DISCREPANCIES,NOT WITHSTANDING ANY COMMUNICATION WITH THE PRESENTER THAT WE ARE HOLDING DOCUMENTS AT ITS DISPOSAL,UNLESS ANY PRIOR INSTRUCTIONS TO THE CONTRARY ARE RECEIVED.如果存在不符点的单据提交我方时被拒绝,我方将放弃这些单据,并让申请人来决定是否接受这些不符点,我方对此完全保持中立,除非我方收到申请人的相反指示。 *TRANSPORT DOCUMENTS BEARING A DATE PRIOR TO THE L/C DATE ARE NOT ACCEPTABLE. 不接受早于开证日期的运输单据。 *DIFFERENCE OF USD3363.81(30 PERCENT OF INVOICE VALUE) BETWEEN L/C AMOUNT AND INVOICES AMOUNT REPRESENTS AMOUNT PAID BY APPLICANTS DIRECT TO BENEFICIARIES OUTSIDE THE L/C TERMS WITHOUT ANY RESPONSIBILITY ON OURSELVES AND TO BE SHOWN ON INVOICES AS SUCH. L/C跟发票上USD3363.81的差额(30%发票额)由申请人直接用L/C以外的方式给予受益人。 :71B: CHARGES BANK CHARGES OUTSIDE CYPRUS INCLUDING THOSE OF THE REIMBURSING BANK ARE FOR BEN. A/C. 在塞浦路斯以外银行产生的费用包括偿付行的费用由信用证受益人负担。 :48: PERIOD FOR PRESENTATION 单据提交期限 DOCUMENTS MUST BE PRESENTED WITHIN 21 DAYS AFTER B/L DATE,BUT WITHIN THE VALIDITY OF THE CREDIT.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最迟装运期后21天内,向银行提交单据。 :49:CONFIRMATION INSTRUCTIONS保兑指示 WITHOUT 不保兑 :53A: REIMBURSING BANK偿付行 BCYPGB2L BANK OF CYPRUS UK INTERNATIONAL DEPARTMENT, 87/93 CHASE SIDE,SOUTHGATE N14 5BU LONDON - UNITED KINGDOM. :78: INSTRUCTIONS TO THE PAY/ACCEP/NEG BANK 议付行 NEGO OF DOCS THRU BANK OF CHINA LIMITED CHINA IS ALLOWED.PLEASE可通过中国银行议付。 DEDUCT RROM YOUR PAYMENT TO BENEFICIARIES THE AMOUNT OF USD15.00 REPRESENTING RECORDING FEES NEGOTIATION BANK TO OBTAIN于受益人的帐户中扣去USD15.00作为记录费。 REIMBURSEMENT FROM OUR ACCOUNT WITH REIMBURSING BANK 3 BUSINESS DAYS FOLLOWING THEIR AUTHENTICATED TELEX/SWIFT ADVICE TO US, STATING A) OUR CREDIT NUMBER, B)AMOUNT CLAIMED, C) VALUE OF DOCUMENTS D)SHIPMENT/DISPATCH DATE AND  E)THAT DOCS ARE IN STRICT COMPLIANCE WITH CREDIT TERMS. ON EXECUTION FORWARD TO US,BANK OF CYPRUS PUBLIC COMAPNY LTD,NICOSIA COMMERCIAL OPER. CENTER INTERN. DIV., 10 KYRIACOS MATSI AV. 1082 AY. OMOLOYITES,NIGOSIA, CYPRUS,ALL DOCS IN ONE LOT BY COURIER SERVICE AT BENEFICIARIES EXPENSE.所有单据应由偿付行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快件形式发给我们,费用由受益人承担,注明信用证号、金额、单据价值、发货日期以及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完全一致。所有单据应该通过邮件一次提交给我方,邮寄费用有受益人负担。 :72: SENDER TO RECEIVER INFORMATION 附言 CREDIT IS SUBJECT TO U.C.P. 1993 I.C.C PUBL. NO.500. 本信用证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1993 年版)开出。 2.样本二 Issue of a Documentary Credit BKCHCNBJA08E SESSION: 000 ISN: 000000 BANK OF CHINA LIAONING NO. 5 ZHONGSHAN SQUARE ZHONGSHAN DISTRICT DALIAN CHINA Destination Bank : KOEXKRSEXXX MESSAGE TYPE: 700 KOREA EXCHANGE BANK SEOUL 178.2 KA, ULCHI RO, CHUNG-KO Type of Documentary Credit 40A 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 Number 20 LC84E0081/99 Date of Issue 31G 990916 Date and Place of Expiry 31D 991015 KOREA Applicant Bank 51D BANK OF CHINA LIAONING BRANCH Applicant 50 DALIAN WEIDA TRADING CO., LTD. Beneficiary 59 SANGYONG CORPORATION CPO BOX 110 SEOUL KOREA Currency Code, Amount 32B USD 1,146,725.04 Available with...by... 41D ANY BANK BY NEGOTIATION Drafts at 42C 45 DAYS AFTER SIGHT Drawee 42D BANK OF CHINA LIAONING BRANCH Partial Shipments 43P NOT ALLOWED Transhipment 43T NOT ALLOWED Shipping on Board/Dispatch/Packing in Charge at/ from 44A RUSSIAN SEA Transportation to 44B DALIAN PORT, P.R.CHINA Latest Date of Shipment 44C 990913 Description of Goods or Services: 45A FROZEN YELLOWFIN SOLE WHOLE ROUND (WITH WHITE BELLY) USD770/MT CFR DALIAN.QUANTITY: 200MT ALASKA PLAICE (WITH YELLOW BELLY) USD600/MT CFR DALIAN QUANTITY: 300MT Documents Required: 46A 1. 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IN 5 COPIES. 2. 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S OF LADING MADE OUT TO ORDER AND BLANK ENDORSED, MARKED "FREIGHT PREPAID" NOTIFYING LIAONING OCEAN FISHING CO., LTD. TEL:(86)411-3680288 3. PACKING LIST/WEIGHT MEMO IN 4 COPIES INDICATING QUANTITY/GROSS AND NET WEIGHTS OF EACH PACKAGE AND PACKING CONDITIONSAS CALLED FOR BY THE L/C. 4. CERTIFICATE OF QUALITY IN 3 COPIES ISSUED BY PUBLIC RECOGNIZED SURVEYOR. 5. BENEFICIARY'S CERTIFIED COPY OF FAX DISPATCHED TO THE ACCOUNTEE WITH 3 DAYS AFTER SHIPMENT ADVISING NAME OF VESSEL, DATE, QUANTITY, WEIGHT, VALUE OF SHIPMENT, L/C NUMBER AND CONTRACT NUMBER. 6. CERTIFICATE OF ORIGIN IN 3 COPIES ISSUED BY AUTHORIZED INSTITUTION. 7. CERTIFICATE OF HEALTH IN 3 COPIES ISSUED BY AUTHORIZED INSTITUTION. ADDITIONAL INSTRUCTIONS: 47A 1. CHARTER PARTY B/L AND THIRD PARTY DOCUMENTS ARE ACCEPTABLE. 2. SHIPMENT PRIOR TO L/C ISSUING DATE IS ACCEPTABLE. 3. BOTH QUANTITY AND AMOUNT 10 PERCENT MORE OR LESS ARE ALLOWED. Charges 71B ALL BANKING CHARGES OUTSIDE THE OPENNING BANK ARE FOR BENEFICIARY'S ACCOUNT. Period for Presentation 48 DOCUMENTSMUST BE PRESENTED WITHIN 15 DAYS AFTER THE DATE OF ISSUANCE OF THE TRANSPORT DOCUMENTS BUT WITHIN THE VALIDITY OF THE CREDIT. Confimation Instructions 49 WITHOUT Instructions to the Paying/Accepting/Negotiating Bank: 78 1. ALL DOCUMENTS TO BE FORWARDED IN ONE COVER, UNLESS OTHERWISE STATED ABOVE. 2. DISCREPANT DOCUMENT FEE OF USD 50.00 OR EQUAL CURRENCY WILL BE DEDUCTED FROM DRAWING IF DOCUMENTS WITH DISCREPANCIES ARE ACCEPTED. "Advising Through" Bank 57A KOEXKRSEXXX MESSAGE TYPE: 700 KOREA EXCHANGE BANK SEOUL 178.2 KA, ULCHI RO, CHUNG-KO ********other wordings between banks are omitted******** 3.样本三 WEST L.B.(EUROPE)A.G. 信用证 WEST L.B.(EUROPE)A.G. P.O.BOX 2230 3000 CE COPENHAGEN THE IRREVOCABLE DOCUMENTARY DENMARK CREDIT CABLE STANCHART TELEX 24108(SCBR NL) TELEPHONE (010) 4365322 THIS IS AN OPERATIVE CREDIT INSTRUMENT DATE OF ISSUE APR 14,2004 OUR REFERENCE FLS-JHLC06 DATE OF EXPIRY: JUN 15,2004 PLACE OF EXPIRY:IN CHINA DOCUMENTS TO BE PRESENTED WITHIN 15DAYS AFTER THE DATE OF THE TRANSPORT DOCUMENT(S) BUT WITHIN THE VALIDITY OF THE CREDIT APPLICANT F.L.SMIDTH&CO. 77,VIGERSLEV ALLE, DK-2500VALBY, COPENHAGEN, DENMARK FAX (01) 201190 BENEFICIARY SILVER SAND TRADING CORP. 6TH FLOOR,JINDU BUILING, 135 WUXING RD., GUANGZHOU ,P.R. CHINA ADVISING BANK BANK OF CHINA 50 HUQIU RD. GUANGZHOU P.R.CHINA AMOUNT USD 82200.00 SAY US DOLLARS EIGHTY TWO HUNDRED ONLY. PARTIAL SHIPMENT ALLOWED TRANSSHIPMENT ALLOWED CREDIT AVAILABLE WITH ADVISING BANK BY NEGOTIATION SHIPMENT/DESPATCH/TAKEN IN CHARGE FROM/AT GUANGZHOU NOT LATER THAN: MAY 31,2004 TO: COPENHAGEN AGAINST PRESENTATION OF THE DOCUMENTS DETAILED HEREIN AND OF YOUR DRAFT(S) AT 30 DAYS SIGHT DRAWN ON OUR BANK DOCUMENTS REQUIRED: —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IN 3 COPIES MENTIONGING L/C NO. AND VESSEL’S NAME, TOGETHER WITH BENEFICIARIES’S DECLARATION CONFIRMING THAT ONE SET OF NON-NEGOTIABLE DOCS. HAS BEEN SENT TO THE APPLICANT. —3/3 SET OF ORIGINAL CLEAN SHIPPED ON BOARD MARINE BILL OF LADING ISSUED TO ORDER AND ENDORSED IN BLANK, MARKED FREIGHT PREPAID AND NOTIFY THE APPLICANT. —CERTIFICATE OF ORIGIN IN DUPLICATE, ISSUED AND SIGNED BY THE COMMODITY INSPECTION BUREAU IN GUANGZHOU. —MARINE INSURANCE POLICY IN DUPLICATE ENDORSED IN BLANK FOR 110 PERCENT OF THE INVOICE VALUE AGAINST ALL RISKS AND WAR RISK, SUBJECT TO CIC DATED 1.1, 1981, CLAIMS TO BE PAYABLE IN DENMARK IN CURRENCY OF THE DRAFT. —PACKING LIST IN 3-FOLD SHOWING COLOR ASSORTMENT OF EACH ART NO., GROSS WEIGHT, NET WEIGHT AND MEASUREMENT OF EACH PACKAGE. —BENEFICIARIES COPY OF FAX TO THE APPLICANT, ADVISING SHIPPING DETAILS INCLUING NAME OF VESSEL, VOYAGE NO. L/C NO. B/L NO. QUANTITY SHIPPED, NO. OF PACKAGES, TOTAL AMOUNT, ETD/ETA, NAME OF 2ND VESSEL (IF POSSIBLE) WITHIN 24 HOURS AFTER SHIPPING EFFECTED. —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IN ONE ORIGINAL STATING ONE SET OF NON-NEGOTIABLE DOCUMENTS HAVE BEEN FAXED AND COURIERED TO APPLICANT WITHIN 3 DAYS AFTER SHIPMENT. GOODS: S/C. NO. JH-FLSSC06:“FOREVER”BRAND BICYCLE 600 SETS YE803-26# @USD66.00/SET & 600 SETS TE600-24# @USD71.00/SET. CIFC5 COPENHAGEN SHIPPING MARK: FLS/9711/COPENHAGEN/1-UP INSTRUCTIONS FOR NEGOTIATING BANK —DOCUMENTS TO BE SENT TO US BY REGISTERED IN TWO SETS. —WE WILL COVER YOU UPON RECEIPT OF DOCUMENTS IN ORDER. WEST L.B. (EUROPE) A.G. ADEL JONG G. DEN ANDEL(A570) W.E. DE JONG(A573) SUBJECT TO UNIFORM CUSTOMS AND PRA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 (1993 REV.) I.C.C. PUBLICATION NO. 500. WEST L.B. (EUROPE) A.G. P.O. BOX 2230 3000 CE COPENHAGEN THE DENMARK IRREVOCABLE DOCUMENTARY CREDIT 参考资料 UCP500 19世纪开始,信用证方式逐渐成为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一种支付方式。但是,由于对跟单信用证有关当事人的权利、责任、付款的定义和术语在国际上缺乏统一的解释和公认的准则,争议和纠纷经常发生,国际商会为了减少因解释不同而引起的争端,于1930年拟订了《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Commercial Documentary Credits),建议各国银行采用。1951年、1962年、1974年、1983年又先后对该惯例进行了修订。1993年国际商会对《统一惯例》再一次进行修订,即《国际商会500号出版物》 (UCP500),于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共49条,包括总则与定义、信用证的形式与通知、责任与义务、单据、杂项规定、可转让信用证和款项让渡六部分。《统一惯例》不是国际性的法律,但它已成为世界上各国银行普遍接受和使用,并成为一种公认的国际惯例,至今已被170多个国家的银行所采用。 UCP600 经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通过,并于2007年7月1日正式生效,UCP600共有39个条款、比UCP500减少10条、但却比500更准确、清晰;更易读、易掌握、易操作。它将一个环节涉及的问题归集在一个条款中;将L/C业务涉及的关系方及其重要行为进行了定义。如第二条的14个定义和第三条对具体行为的解释。UCP600纠正了UCP5 00造成的许多误解: 首先、把UCP500难懂的词语改变为简洁明了的语言。取消了易造成误解的条款,如“合理关注”、“合理时间”及“在其表面”等短语。有人说这一改变会减少昂贵的庭审,意指法律界人士丧失了为论证或反驳“合理”“表面上”等所收取的高额费用。 第二、UCP600取消了无实际意义的许多条款。如“可撤信用证”、“风帆动力批注”,“货运代理提单”及UCP500第5条“信用证完整明确要求”及第12条有关“不完整不清楚指示”的内容也从UCP600中消失。 第三、UCP600的新概念描述极其清楚准确,如兑付(Honor)定 义了开证行、保兑行、指定行在信用证项下,除议付以外的一切与支付相关的行为;议付(Negotiation),强调是对单据(汇票)的买入行为,明确可以垫付或同意垫付给受益人,按照这个定义,远期议付信用证就是合理的。另外还有“相符交单”、“申请人”、“银行日”等等。 第四、更换了一些定义。如对审单做出单证是否相符决定的天数,由“合理时间”变为“最多为收单翌日起第5个工作日”。又如“信用证”UCP600仅强调其本质是“开证行一项不可撤消的明确承诺、即兑付相符的交单。”再如开证行和保兑行对于指定行的偿付责任,强调是独立于其对受益人的承诺的。 第五、方便贸易和操作。UCP600有些特别重要的改动。如拒付后的单据处理,增加了“拒付后,如果开证行收到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则可以释放单据”;增加了拒付后单据处理的选择项,包括持单侯示、已退单、按预先指示行事。这样便利了受益人和申请人及相关银行操作。又如转让信用证。UCP600强调第二受益人的交单必须经转让行。但当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转让后的信用证一致,而第一受益人换单导致单据与原证出现不符时,又在第一次要求时不能做出修改的,转让行有权直接将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寄开证行。这项规定保护了正当发货制单的第二受益人的利益。再如单据在途中遗失,UCP600强调只要单证相符,即只要指定行确定单证相符、并已向开证行或保兑行寄单,不管指定行是兑付还是议付,开证行及保兑行均对丢失的单据负责。这些条款的规定,都大大便利了国际贸易及结算的顺利运作。 ISBP 《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 (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ce for the Examination of Documents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s,以下简称ISBP) ISBP是国际商会继UCP500之后在信用证领域编纂的最新的国际惯例, ISBP不仅是各国银行、进出口公司信用证业务单据处理人员在工作中的必备工具,也是法院、仲裁机构、律师在处理信用证纠纷案件时的重要依据,它的生效必将在各国的金融界、企业界、法律界产生重大影响。 ISBP提供了一套审核适用UCP500的信用证项下的单据的国际惯例,它对于各国正确理解和使用UCP500、统一和规范各国信用证审单实务、减少拒付争议的发生具有重要的意义. ISBP的制定背景: 信用证业务的全部内容就是处理单据,正确审核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是信用证业务顺利进行的关键。目前信用证业务最主要的依据——UCP500在第13条规定,银行应依据“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审核单据。但是UCP500并没有明确指出何为“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由于没有统一的国际标准和各国对UCP500的理解的不统一,信用证在第一次交单时被认为存在不符点而遭到拒付的比例近年来已达到60%~70%,不仅引发大量争议,也严重影响了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有鉴于此,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于2000年5月成立了一个专门工作组对世界主要国家审单惯例加以统一编纂和解释。专门工作组以美国国际金融服务协会制订的惯例为基础,收集了世界上有代表性的50多个国家的银行审单标准、结合国际商会汇编出版的近300份意见并邀请了13个国家的贸易融资业务专家和法律专家于2002年4月份完成了ISBP的初稿并向全世界的银行征询意见。2003年1月,ISBP作为国际商会第645号出版物正式出版。 ISBP的主要内容: ISBP包括引言及200个条文,它不仅规定了信用证单据制作和审核所应该遵循的一般原则,而且对目前跟单信用证的常见条款和单据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ISBP引言主要对ISBP的产生、作用、范围等问题作了说明。ISBP的200个条文共分为11部分,包括先期问题、一般原则、汇票与到期日的计算、发票、海洋/海运提单(港到港运输)、租船合约提单、多式联运单据、空运单据、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原产地证明。ISBP较UCP500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例如原产地证明、缩略语、未定义的用语、语言、数学计算、拼写错误及/或打印错误、多页单据的附件或附文、唛头等。 ISBP与UCP500的关系及其适用 :前文已经述及,ISBP就是UCP500第13条所指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它的大部分内容是UCP500没有直接规定的——它是对UCP500的补充、细化和解释,而非对UCP500的修订——正如ISBP引言所说:“本出版物中体现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做法与UCP500本身及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已经做出过的意见和决定相一致。本出版物没有修订UCP500, 而是解释单据处理人员应如何应用UCP中所反映的实务做法。”ISBP之于UCP500,就像血肉之于骨骼,二者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ISBP也是国际商会有关信用证咨询意见的反映和集中。ISBP抽象了国际商会自1994年以来作出的咨询意见中所代表的审单惯例和这些惯例所体现出来的标准,反映了UCP500自1994年正式施行以来国际商会对它的理解和认识。ISBP可以说是这些意见和各国普遍做法的条文化、规范化。 当事人在信用证上注明适用UCP500或开立SWIFT信用证时,UCP500即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就ISBP而言,国际商会并不建议在信用证中直接予以援引。这是因为UCP500第13条要求信用证业务应当遵守国际标准银行实务,而ISBP即为该条所指“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本身又是对UCP500的补充,因此,当事人选择适用UCP500就意味着选择适用了ISBP,而无须再作特别约定。 第四章 商业发票 【教学目的要求】使学生了解商业发票的基本作用, 了解海关发票、形式发票、领事发票和厂商发票等其它类型发票的作用及特点,掌握商业发票的内容及制作要求,学会独立制作商业发票,了解包装单据的种类,掌握装箱单的作用和制作方法。 商业发票是整套单据的核心,其它单据均是以商业发票为核心来缮制的,在外贸制单工作程序中,一般也先缮制好商业发票,然后才制作其它单据。 4.1.1 商业发票的概念 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简称为发票(INVOICE),是在货物装出时,卖方开立的凭以向买方索取货款的价目清单和对整个交易和货物有关内容的总体说明。它全面反映了合同内容,虽不是物权凭证,但是全套单据的中心,是进出口贸易结算中使用的最主要的单据之一。 4.1.2 商业发票的作用 1.便于进、出口商核对已发货物是否符合合同或信用证规定。 2.作为进口方和出口方记账的依据。 3.在出口地和进口地作为报关、清关及纳税的凭据。 4.在不用汇票的情况下,可代替汇票作为付款依据。 5.凭光票付款时,通常用以确定有关交易的细节。 6.是整套出口单据的中心及其填制和审核的依据。 7.可作为索赔、理赔的凭据。 4.1.3商业发票的内容及缮制方法 商业发票无统一格式,但它的内容既要符合合同的规定,其文字描述又必须和信用证完全一致。缮制发票是一项复杂而细致的工作,缮制时要求符合规范,保证质量,做到正确无误、排列合理、缮打清楚、整洁美观。 1.发票抬头(MESSRS/ TO:…) 除信用证有其它要求之外,发票抬头一般缮制为开证申请人(APPLICANT)或托收的委托人。信用证中一般表示为“FOR ACCOUNT OF×××”,或“TO THE ORDER OF ×××”,其中的 “×××”部分就是发票抬头。当采用托收或其它方式支付货款时,填写合同买方的名称和地址。填写时需注意的是,公司名称和地址要分两行打,而且必须打上名称和地址的全称。名称一般一行打完,不能换行,地址则可合理分行。如抬头可打成FOR ACCOUNT OF×××、TO THE ORDER OF ×××、TO MESSERS、TO ×××等。 2.发票出票人的名称和地址(EXPORTER) 填写出口商名称及地址,有时包括电传、电话号码等:该项目必须同货物买卖合同的签约人及信用证对受益人的描述一致。信用证项下即为受益人,一般表示为“BENEFICIARY:×××”。通常出口商名称及地址都已事先印好。 3.装运工具及起讫地点(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 在装运工具及起讫地点填写时应一并填写货物的实际起运港(地)、目的港(地)以及运输方式,如果货物需经转运,应把转运港的名称打上。如:Shipment from Shanghai to Hamburg with transshipment at Hong Kong by vessel(装运自上海到汉堡,在香港转运)。 4.单据名称 商业发票上应明确标明“INVOICE”(发票)或“COMMERCIAL INVOICE”(商业发票)字样。在信用证项下,为防止单、证不符,发票名称应与信用证一致。另外,还需注意,发票名称中不应有联合发票(COMBINED INVOICE)、宣誓发票(SWORN INVOICE)等字样。 5.发票号码和日期(INVOICE NUMBER AND DATE) 发票号码和日期(INVOICE NUMBER AND DATE)由出口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编制,一般在编制时,在发票号码的顺序数字中能看出这一票业务是哪个部门及谁做的,具体的年份,以便于日后查找。发票日期最好不要晚于提单的出具日期而且要在信用证规定的议付期之前。此外,卖方经常签订合同后即开立发票,出具日期也就早于信用证开立日期,根据《UCP500》的规定,这是允许的,但必须在信用证及《UCP500》规定的期限内提交。 6.信用证号码(L/C NUMBER) 当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时,填写信用证号码(L/C NO)。如果信用证没有要求在发票上标明信用证号码,此项可以不填,当采用其它支付方式时,此项也可不填。 7.合同号码(S/C NUMBER) 合同号码(SALE CONTRACT NO)应与信用证上所列的相一致,如果一笔交易牵涉到几个合同时,应在发票上全部表示出来。 8.支付方式(TERMS OF PAYMENT) 填写交易合同所采用的支付方式,如信用证、汇付、托收等。 9. 唛头及件数编号( MARKS AND NUMBERS) 唛头的包括客户名称缩写、合同号、目的港、件数号等部分,如货物还要转运到内陆目的地,可打上“ IN TRANSIT TO某地”等字样,一般由卖方自行设计。若信用证或合同中有规定,必须按规定填写,并与提单、托运单等单据严格一致。如果无唛头,或者裸装货、散装货等,则应填写“NO MARK”(缩写N/M)。 10. 商品描述(DESCRIPTION OF GOODS) 包括货物的品名、规格、等级、尺寸、颜色等,一般用列表的方式将同类项并列集中填写。内容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的货描(DESCRIPTION OF GOODS)完全一致,必要时要照信用证原样打印,不得随意减少内容,否则有可能被银行视为不符点。但有时信用证货描表述非常简单,此时按信用证打印完毕后,再按合同要求列明货物具体内容。若信用证对此部分有开错的,应将错就错,或用括号将正确的描述注明。信用证中此栏所用的词汇或词组一般有: DESCRIPTION OF GOODS; COVERING SHIPMENT OF; DESCRIPTION OF MERCHANDISE; SHIPMENT COVERING FOLLOWING GOODS; SHIPMENT OF GOODS AS FOLLOWING; COVERING VALUE OF; COVERING; COVERING THE FOLLOWING GOODS BY。 11.商品数量( QUANTITY) 货物数量的描述受到信用证和提单的两项约束,不能有出入,因此在信用证无相反规定时,货物的实际出运量允许有5%或10%的增减。若货物品种规格较多,则每种货物应写明小计数量,最后再进行合计。 12.单价和总值( UNIT PRICE /AMOUNT) 单价(UNIT PRICE)须显示计价货币、计量单位、单位金额和贸易术语四部分内容。发票的总值( AMOUNT)不能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最高金额。但是信用证总值前有“约”、“大概”、“大约”或类似词语的,允许有10%的增减幅度。单价和总金额是发票的主要项目,必须准确计算,正确缮打,并认真复核,特别要注意小数点的位置是否正确,金额和数量的横乘、竖加是否有矛盾。凡“大约”、“大概”、“大约”或类似的词语,用于信用证金额、单价时,应理解为有关金额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如来证规定的数量已装完,而发票金额还有一些多余,在议付行表示接受的情况下,可采取“扣除”“放弃”的办法处理,即在总额下面减除差额零头,减除后的发票总金额不超过信用证所允许的金额。 如信用证规定发票金额要扣除相应佣金的,例如信用证条款规定“5% COMMISSION TO BE DEDUCTED FROM INVOICE VALUE”或有其它类似的条款规定的话,商业发票总金额应按规定表示扣除佣金。同时在扣除后计算净额。另外,有的信用证并没有明确规定这样的扣佣条款,但信用证总金额中已经扣除了佣金,则商业发票仍要计算扣除佣金。 发票扣佣的表示方法: QTY.          Unit Price              Amount CIFC5 NEW YORK 100pcs        US$100/pc           US$10,000.00 Less 5% Commission:   US$500.00 CIF NET VALUE:       US$9,500.00 13.其它(Other Contents) 位于信用证下方的空白处,可填写信用证的规定或特别需要在发票上注明的内容声明文句是根据不同国家(地区)及不同信用证的要求缮打的,要求确切、通顺、简洁。如:WE CERTIFY THAT THE GOODS NAMED ABOVE HAVE BEEN SUPPLIED IN CONFORMITY WITH ORDER NO.12345.(兹证明本发票所列货物与合同号12345相符。)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THE GOODS NAMED HEREIN ARE OF CHINESE ORIGIN.(兹证明所列商品系中国产。) WE HEREBY CERTIFY THAT THE ABOVE MENTIONED GOODS ARE OF CHINESE ORIGIN. (兹证明上述产品在中国制造。) WE HEREBR CERTIFY THAT WE ARE THE ACTUALLY MANUFACTURER OF THE GOODS INVOICED.(兹证明发票所列产品确为本厂制造。) WE HEREBY CERTIFY THAT THE ABOVE MENTIONED PARTICULARS AND FIGURES ARE TRUE AND CORRECT.(我们仅此证明发票所述详细内容真实无误。) WE CERTIFY THAT THE GOODS MENTIONED IN THIS INVOICE HAVE NOT BEEN SHIPPED ON BOARD OF ANY VESSEL FLYING ISRAELI FLAG OR DUE TO CALL AT ANY ISRAELI PORT.(兹证明本发票所列货物不装载于悬挂以色列国旗或驶靠任何以色列港口的船只。)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TWO COPIES OF INVOICE、PACKING LIST AND BILL OF LADING HAVE BEEN AIRMAILED DIRECT TO APPLICANT IMMEDIATELY AFTER SHIPMENT EFFECTED.(兹证明发票、箱单和提单各两份副本,已于装运后立即直接航空快邮寄开证人。) IT IS HEREBY CERTIFIED THAT THIS INVOICE SHOWS THE ACTUAL PRICE OF THE GOODS DESCRIBED, THAT NO OTHER INVOICE HAS BEEN OR WILL BE ISSUED AND THAT ALL PARTICULARS ARE TRUE AND CORRECT.(兹证明本发票的价格系所述商品的真实价格,并未签发其它发票。) 14.出票人签章 根据《UCP500》第37条的规定,商业发票无须签署,但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签署的发票“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或手签的发票“MANUALLY SIGNED…”,则发票必须签署,且后者还必须由发票授权签字人手签。我国出口企业一般手签或手签并盖章。 4.1.4 部分国家对发票的特殊规定 1.智利 发票内要注明运费、保险费和FOB价值。 2.墨西哥 发票要手签。 一般发票要求领事签证,可由贸促会代签,并注明:“THERE IS NO MEXICAN CONSULAR HERE”(本地无墨西哥领事),在北京可由墨西哥驻华使馆签证。 3.澳大利亚 发票内应加发展中国家声明,可享受优惠关税待遇。声明文句:DEVELOPING COUNTRY DECLARATION THAT THE FINAL PROCESS OF MANUFACTURE OF THE FOODS FOR WHICH SPECIAL RATES ARE CLAIMED HAS BEEN PERFORMED IN CHINA AND THAT NOT LESS THAN ONE HALF OF THE FACTORY OR WORKS COST OF THE GOODS IS REPRESENTED BY THE VALUE OF THE LABOUR OR MATERIALS OR OF LABOR AND MATERIALS OF CHINA AND AUSTRALIA”. 4. 黎巴嫩 发票应加证实其真实性的词句。如: WE HEREBY CERTIFY THAT THIS INVOICE IS AUTHENTIC, THAT IT IS THE ONLY ONE ISSUED BY US FOR THE GOODS HEREIN, THAT THE VALUE AND PRICE OF THE GOODS ARE CORRECT WITHOUT ANY DEDUCTION OF PAYMENT IN ADVANCE AND ITS ORIGIN IS EXCLUSIVELY CHINA. 5.科威特  发票内要注明制造厂商名称和船名,并注明毛、净重并以千克表示。 6. 巴林  发票内应加注货物原产地证明,并且手签。 7. 巴拿马 可由我贸促会签证并须注明:“此地无巴拿马领事”。 8.阿拉伯地区 一般都要求发票注明货物原产地,并由贸促会签证,或者由贸促会出具产地证书。  4.1.5 其他发票种类 一、海关发票(CUSTOMS INVOICE) 1.海关发票的定义 海关发票是根据某些进口国海关的规定,由出口商填制的一种特定格式的发票,它的作用是供进口商凭以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纳税等手续。目前,要求提供海关发票的主要国家(地区)有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牙买加、加勒比共同市场国家、非洲的一些国家等。 各国和地区使用海关发票的情况如下: 国家或地区 使用的海关发票名称 美国 Special Custom Invoice Form 5519 用于纺织品(Invoice details for cotton fabrics and linens) Form 5523 用于鞋类 (Invoice details for footwear) Form 5520 用于钢材 (Special Summary Steel Invoice-SSSI) 加拿大 Canada Customs Invoice (1985/1/1) 新西兰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 Exports to New Zealand Form 59A 西非 Combined Certificate of Value and Invoice of Goods for Exportation to West Africa Form C 尼日利亚 Combined Certificate of Value and Invoice of Goods For Exportation to Federation of Nigeria 加纳 Combined Certificate of Invoice in Respect of Goods for Importation into Ghana Form C61 赞比亚 Invoice and Certificate of Value for Export to Zambia 肯尼亚乌干达 坦桑尼亚 Combined Certificate of Value and Invoice in Respect of Goods for Importation into Kenya , Uganda and Tanzania 加勒比海共同体 CARICOM (Caribbean Common Market) 牙买加 Invoice and Declaration of Value Required for Shipments to Jamaica C23 部分西印度群岛,中南美洲及太平洋岛屿国家 (1) (1)    Combined Certificate of Value and Origin and Goods Form B 马耳他,毛里求斯等 无指定格式 进口国海关根据海关发票查核进口商品的价值和产地来确定该商品是否可以进口、是否可以享受优惠税率,查核货物在出口国市场的销售价格,以确定出口国是否以低价倾售而征收反倾售税,并据以计算进口商应纳的进口税款。因此,对进口商来说,海关发票是一种很重要的单据。各国的海关发票格式有许多不同,请具体操作时留意。 2.海关发票的作用 (1)供进口商报送核查货物与估价征税之用。 (2)提供货物原产地依据。   (3)供进口国海关核查货物在其本国市场的价格,确认是否倾销等。 (4)便于统计。 3.海关发票的基本缮制要求 (1)与商业发票的相应项目必须完全一致。 (2)须列明国内市场价或成本价时,应注意其低于销售的离岸价。 (3)经准确核算的运费、保险费及包装费。 (4)海关发票应以收货人或提单的被通知人为抬头人。 (5)签具海关发票的人可由出口单位负责办事人员签字,证明人须另由其它人员签字,不能是同一人。 二、 形式发票(Proforma Invoice) 形式发票也叫预开发票,为卖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或者为了方便买方在时进口时申请使用外汇、申请进口许可证或安排信用证而预先开出的一种发票。在交易金额较小时,有时买卖双方也可以用形式发票来取代合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形式发票一般规定有"出口商最后确认为准"的保留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国际结算的工具。 形式发票的形式与商业发票基本是相同的,可以用商业发票来改制,但是一定要注明“PROFORMA INVOICE”字样。形式发票须有出口商的Bank Information,另外加盖公司法人章,给进口商传过去,进口商确认回传,形式发票最下面要加一句“THIS PROFORMA INVOICE IS WITHOUT LEGAL ENGAGEMENT”(此形式发票不具法律效力)。形式发票的其余内容与正式发票内容一致。 4.2.4领事发票(Consular Invoice) 拉美、菲律宾等进口国为了了解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货物有无倾销等情况,规定进口货物必须要领取进口国驻出口国的领事签证的发票,作为征收有关货物进口关税的前提条件,同时也作为领事馆的经费来源。有些国家对之有固定的格式,可直接向进口国在出口国的领事馆领取,有些国家则直接由其在出口国的领事在商业发票上认证。对于信用证中的此类条款,如我方能够办到,要及时办理,若与我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即出口地无领事馆,无法办证,则不能接受此类条款的信用证。 4.2.5 厂商发票(Manufacturer’s Invoice) 是由出口货物的制造厂商所出具的以本国货币计算价格、用以证明出口国国内市场的出厂价格的发票,供进口国海关估价、核税以及征收反倾销税之用。 4.2.6 样品发票(Sample Invoice) 出口商为了使客户对商品有一个更直观的印象,让客户更好的了解商品的品质、价值等,在交易之前发送商品样品供客户从中选择,为此而制作的发票就是样品发票。所提供的样品,若价值不大,多数是免费赠送,有时会收取部分款项,或收取全额款项,这些都应在发票上加以说明。 第五章 包装单据 【教学目的要求】了解除散装货物外,包装商品一般都需要提供包装单据。进口地海关验货、公证行检验、进口商核对货物时,都以包装单据为依据以了解包装件号内的具体内容和包装情况。掌握装箱单的制作。 5.1 包装单据的种类 包装单据是指一切记载或描述货物包装情况的单据,是商业发票的附属单据,也是货运单据中一种重要单据,其主要作用是弥补商业发票的不足。包装单据的种类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 1.装箱单(PACKING LIST或 PACKING SLIP) 装箱单是信用证经常要求的单据之一,重点说明包装情况、包装条件和每件的毛重、净重等方面的内容。也是发票的辅助单据。 2.重量单/磅码单(WEIGHT MEMO/ LIST/ NOTE) 一般以重量计价的商品,收货人对商品的重量比较重视,或当商品的重量对其质量能有一定的反映时,一般会要求重量单。 3.尺码单(MEASUREMENT LIST) 尺码单偏重于说明所装运货物的体积,即每件商品的包装尺码以及总尺码。 4.详细装箱单(DETAILED PACKING LIST) 5.包装声明(PACKING DECLARATION) 有些国家对进口货物的包装有一些特殊规定,如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国规定,凡进口货物使用木材为包装材料,木材必须无虫、无菌、经过熏蒸处理才准许入境。对美国、加拿大出口,木质包装货物均需进行杀虫处理,按《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对木质包装进行热处理时,一般要求温度达到56度,并持续30分钟以上,还建议对有些木质包装采取烘干或化学处理,熏蒸时要采用甲基溴化处理。凡是向以上这些国家出口时,就需要采用包装声明。 6.规格单(SPECIFICATION LIST) 规格单从内容上来讲,与PACKING LIST基本一致,只是从名称的要求上要与规定相符,并重点说明包装的规格,如:每箱装24打,每两打装一小盒,每打用塑料袋包装等细节。 7.花色搭配单(ASSORTMENT LIST) 花色搭配单是说明商品花色搭配情况的单据。 之所以有这样一些形式起因于进口商对所购商品的某一或某几方面比较关注,希望出口方重点提供该方面的单据;这类单据由受益人用英文制作,格式自定义,内容繁简应以满足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符合银行惯例和适应客户需要为准。 5.2 装箱单的内容与缮制方法 1.单据的名称 按信用证要求的类型和名称提供,如要求Detailed Pakcing List,可通过在单据中详细显示单件货物的毛、净重和体积加以实现,如要求Neutral Packing list(中性装箱单),所提供的单据只要不打印受益人名称,不签章就可满足要求;ISBP规定,只要单据中包括了装箱细节,即使没有单据名称也视为符合信用证规定;如信用证规定为“Weight Memo”,则单据名称不能用“Weight List”。 2.出单方(Issuer) 一般情况下,填写出口公司的名称及地址。 3.抬头人  (To) 除非信用证特别要求,否则银行可接受箱单表面无抬头人(即无信用证申请人名称和地址)的表示。 4.装箱单据的号码、日期(No、Date) 一般填写发票号码、日期。 5.箱号(C/NOS) 即包装件号,应根据实际按序编写。有的信用证规定箱单中应注明件号为“1-UP”,这里的UP应理解为总箱数。 6.唛头(SHIPPING MARK) 与发票和信用证上的规定一致,也可以只注明“as per invoice No.xxx”。 7.商品数量。( No and Kinds of Packages) 该数量为运输包装单位的数量,而不是计价单位的数量。 8.商品名称 装箱单中所表明的货物应为发票中所描述的货物,但可用与其它单据无矛盾的统称表示。除非信用证明确规定装箱单必须表明货物表述,否则银行可接受没有货物描述的装箱单、 只要装箱单内容与发票有充分的联系。 9.商品的毛重(Gross Weight,GW)、净重(Net Weight,NW)和体积(Measurement,Meas) 毛重应注明每个包装件的毛重和此包装件内不同规格、品种、花色货物各自的总毛重(subtotal),最后在合计栏处标注所有货物的总毛重;净重应注明每个包装件的净重和此包装件内不同规格、品种、花色货物各自的总净重,最后在合计栏处标注所有货物总净重;体积则要求注明每个包装件的尺寸和总体积。 10.签署 装箱单上一般不用签署,除非信用证条款中有特别指示。 5.3 其它包装单据的制作 包装单据的内容及缮制要点因公司不同、产品不同、合同/信用证中的要求不同,会略有区别。如上所述,装箱单的主要内容有单据名称、号码、收货人、箱号/包装件号、装卸港、包装件数的大小写、货物描述、货物的数量、毛重、净重、体积、包装情况、出单人及其签字盖章等;重量单的内容则在装箱单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每件货物的毛、净重、体积、皮重情况;尺码单则侧重说明货物的体积,即每件商品的包装尺码及总尺码,如果不是统一尺码,则应逐一列明,注意尺码要用公制表示,用托盘装运时,除了说明货物装上托盘后的总尺码外,还需说明托盘本身的尺码。还有其它一些包装单据根据具体要求不同可以有不同的侧重点。 5.4 制作包装单据应注意的事项 (1)一份信用证同时要求装箱单和重量单的业务处理。如要求两种单据分别出具,应按来证办理;如是合二为一,则只需按装箱单规定操作。 (2)如实反映信用证关于装箱的规定。不管是笼统规定(Seaworthy Packing或standard Export Packing)还是具体要求(Packed in Woven Bags等)均应准确显示在单据之上。 (3)有些公司将两种单据名称印在一起,来证仅要求其中一种时,应将另一种单据的名称删除。 (4)如来证规定包装单以“Plain Paper”或“in Plain”或“in White Paper”等形式出具,单据上不应显示双方的名称,也不可签章。 (5)如要求在箱单上标明商品的标签上的内容,应予以满足。如信用证要求:“EACH PIECE HAS A SEWING LABEL STATING 100% COTTON MADE IN CHINA AND WASHING INSTRUCTIONS.”(标签应缝制在每件商品上,应明确纯棉产品、中国制造、洗涤注意事项)。 (6)有的信用证要求将制作完毕的装箱单粘贴在盛装货物的集装箱箱门内侧也必须照办。 (7)货物如装托盘,尺码单上应同时标明托盘本身尺码和装货后总的尺码。 (8)如合同(或信用证)对Outer/Master Packing(外/主包装)和Inner Packing(内包装)提出具体要求的话应予以满足。 (9)包装单据一般不显示货物的单、总价。进口商转售时通常自制发票、使用出口商提供的原始包装单据,这样就可以避免泄露其购买成本。 (10)有时信用证要求包装单据名称为“CERTIFICATE OF…”则在单据中加注“WE CERTIFY THAT…ARE TRUE AND CORRECT”的文句。 单据份数的英文表示方法 In Duplicate 或2-Fold 一式二份 In Triplicate 3-Fold 一式三份 In Quadruplicate 4-Fold 一式四份 In Quintuplicate 5Fold 一式五份 In Sextuplicate 6-Fold 一式六份 In Septuplicate 7-Fold 一式七份 In Octuplicate 8-Fold 一式八份 In Nonuplicate 9-Fold 一式九份 In Decuplicate 10-Fold 一式十份  第六章 保险单据 【教学目的要求】国际贸易相对于国内贸易而言,线长、面广、环节多,在货物传递和运输途中,运输工具和货物都有可能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造成各种损失,所以要进行保险。因此,运输保险单也就成为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货运单据之一。通过学习,使学生了保险单据的种类及在使用过程中的区别,掌握保险单的内容及制作要求。 6.1常见的保险险别 在国际货物买卖业务中,保险是一个不可缺少的条件和环节。其中业务量最大,涉及面最广的是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PICC)于1981年1月1日修订的海洋运输保险条款,是参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一般习惯并结合我国保险工作的制定的,简称为“中国保险条款”(CIC)。它规定的保险险别主要有基本险、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基本险分为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简称FPA)、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 简称WA 或 WPA)和一切险(all risk)三种。其中,一切险的承保范围最大,平安险的承保范围最小。   附加险是对基本险的补充和扩大,投保人只能在投保一种基本险的基础上才可以加保一种或几种附加险。附加险有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三类。一般附加险有11种,如果投保了一切险,这些附加险就包括在里面了。一般附加险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 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简称T.P.N.D)、淡水雨淋险(fresh water &/or rain damage,简称F.W.R.D)、短量险(risk of shortage)、渗漏险(risk of leakage)、混杂、沾污险(risk of 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碰损、破碎险(risk of clash and breakage)、串味险(risk of odor)、受潮受热险(damage caused by sweating & heating)、锈损险(risk of rust)、钩损险(hook damage)、包装破裂险(breakage of parking)。 特别附加险包括:战争险(war risk)罢工险(strikes risk)交货不到险(failure to deliver)、进口关税险(import duty risk)、舱面险(on deck risk)、拒收险(rejection risk)、黄曲霉素险(aflatoxin)、出口货物到香港、九龙或澳门存仓扩展条款(fire risk extension clause for storage of cargo at destination of Hong Kong, including Kowloon or Macao,简称FREC 英国伦敦保险人协会的“协会货物条款”,即ICC (Institute Cargo Clauses),最早制订于1912年,最近的一次修改完成于1982年,并于1982年1月1日开始在伦敦保险市场使用。现行的ICC条款主要有:协会货物条款(A)Institute Cargo Clauses(A)——ICC(A)、协会货物条款(B)Institute Cargo Clauses(B)ICC——(B)、协会货物条款(C)Institute Cargo Clauses(C)ICC(C)、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 )Institute War Clauses-Cargo 和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Institute Strikes Clauses-Cargo。其中,ICC(A)、ICC(B)和ICC(C)均为主险,ICC(A)的承保责任最大,ICC(B)次之,ICC(C)的承保责任最小。战争和罢工均为附加险。 CIC和ICC两种条款承保责任有差别,不能完全等同。ICC(A) 接近于一切险(ALL RISKS),ICC(B)接近于水渍险(WPA),ICC(C) 接近于平安险(FPA)。 6.2 保险单据的种类 1.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 保险单俗称大保单,是一种正规的保险合同,是完整独立的保险文件,保单背面印有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一般表明承保的基本险别条款之内容),还列有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及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各自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条款。 2.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 保险凭证俗称“小保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发出的保险凭证是表示保险公司已经接受保险的一种证明文件,它不印刷保险条款,只印刷承保责任界限,以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为准。这是一种比较简化的保险单据,但与保险单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联合凭证(Combined Certificate) 联合凭证又称承保证明(Risk Note),是我国保险公司特别使用的,比保险凭证更简化的保险单据。保险公司仅将承保险别、保险金额及保险编号加注在我国进出口公司开具的出口货物发票上,并正式签章即作为已经保险的证据。这是一种最简单的保险单据。 4.预约保险单(Open Policy) 预约保险单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将要装运的属于约定范围内的一切货物自动承保的总合同。在货物运输保险中,一些有大量运输业务的单位逐笔业务进行保险,不仅烦琐,而且容易发生漏保等差错,为了简化投保手续,可以与保险公司签定预约保险合同。 预约保险合同一般要求投保单位所有的运输业务都要投保,双方约定保险标的、保险险别、保险费率、适用保险条款、保险费和赔款的支付方法等,在承保范围内的被保险货物一经启运,保险公司即自动承保。订立这种合同即可以简化保险手续,又可使货物一经装运即可取得保障。 5.保险声明(Insurance Declaration) 预约保险单项下的货物一经确定装船,要求被保险人立即以保险声明书的形式,将该批货物的名称、数量、保险金额、船名、起讫港口、航次、开航日期等通知保险人,银行可将保险声明书当作一项单据予以接受。 6.批单(Insurance Endorsement) 批单亦称“背书”,是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一种补充文件;经过签章后附贴在保险单上的批单与保险单具有同样的的法律效力。 批单通常在两种情况下适使用:一是对已印制好的标准保险单所作的部分修正,这种修正并不改变保险单的基本保险条件,或者缩小保险责任范围,或者扩大保险责任范围;二是在保险合同订立后的有效期对某些保险项目进行更改和调整。批单可在原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也可另外出立一张变更合同内容的附贴便条。凡经批改过的内容,以批单为准,多次批改,应以最后批改为准。 7.暂保单(Cover Note) 暂保单又称“临时保险书”,是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签发之前,保险人发出的临时单证。暂保单的内容较为简单,仅表明投保人已经办理了保险手续,并等待保险人出立正式保险单。暂保单不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除非信用证特别要求,银行不接受暂保单。使用暂保单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 (1)保险代理人在争取到业务时,还未向保险人办妥保险单手续之前,给被保险人的一种证明; (2)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投保后,还未获得总公司的批准之前,先出立的保障证明; (3)在制订或续订合同时,订约双方还有一些条件需商讨,在没有完全谈妥之前,先由保险人出具给被保险人的一种保障证明。 暂保单具有和正式保险单同等的法律效力,但一般暂保单的有效期不长,通常不超过30天,当正式保险单出立后,暂保单就自动生效。如果保险人最后考虑不出立保险单时,也可以终止暂保单的效力,但必须提前通知投保人。 6.3 投保单的填写 投保单是发货人或被保险人在货物发运前,确定装运工具并缮制发票以后,向保险公司(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所填制和提交的单据。投保单由出口公司在投保时填写,其内容应按合同或信用证要求仔细、认真填写,不能有错,保险公司根据投保单的内容来缮制和签发保险单。 各保险公司的投保单格式不尽相同,但内容基本一致,内容如下: 1.保险人 除非信用证有特别规定,一般应为信用证的受益人或合同的卖方即发货人。 2.唛头 要求按信用证规定,或与发票等其它单据上的唛头一致。 3.数量和保险物资项目 数量即出口货物的总数量,如总重量或总包装件数;保险物资项目即货物的品名或规格,一般按提单的填法,填大类名称或货物的统称,不必详细列明各种规格等细节。 4.保险金额 填写计算投保加成后的总保险金额,或成交金额,但需标明成交价格条件。 5.装运路线 即装于何种运输工具,开航日期,即为提单签发日期,运输路线即货物装运地和目的地。 6.提单、通知单或邮局收据号次 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填写运单号,如提单号、航空运单号或其它运输单据号。 7.保费给付地点及赔款地点 一般在CIF条件下,卖方支付保险费,地点为卖方所在地,赔款偿付地点一般为买方所在地。 8.保险险别 按合同规定或信用证条款。 9.加成 按规定,保险公司一般能接受的最高加成是30%,超过此,保险公司一般不予承保。 10.包装情况 集装箱或散货运输。 11.保单号次和费率 由保险公司负责填写。 12.投保人签章 上述内容填完后投保人须签字盖章才能生效。 除上述的投保单外,有时,出口企业也可用出口货物明细单或发票副本来代替投保单,但必须加注有关的保险项目,如运输工具、开航日期、承保险别、投保金额或投保加成、赔款地、保单份数等要求。 6.4保险单的内容和填制方法 1.保险人名称(NAME OF INSURANCE COMPANY) 在保险单顶端已经用中英文印制好保险公司的名称。国际贸易当事人应根据信用证和合同的规定由相应的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如信用证规定“INSURANCE POLICY IN DUPLICATE BY PICC”,则保险人必须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2.保险单据名称(INSURANCE POLICY) 在保险人名称下方已经印制好单据名称,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单据名称必须与合同和信用证的要求一致。 3.发票号码(INVOICE NUMBER) 此处填写发票号码。 4.合同号(CONTRACT NO) 填写本批货物的合同号码。 5.保险单号码(POLICY NO) 填写保险公司编制的保险的保险单号码。 6.信用证号(L/C NO) 若是信用证支付,则在此处填写信用证号,若不是信用证支付,则此处可以不填。 7.被保险人(INSURED) 被保险人就是保险单的抬头,信用证项下按信用证要求填写,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如信用证规定以某公司或某银行为被保险人,可以直接在本栏上所规定的名称,无需背书; (2)如果信用证规定“TO ORDER”,保单为空白抬头,此处填写“TO ORDER”; (3)如信用证规定保险单为“TO ORDER OF XXX”,即应在被保险人处填写“TO ORDER OF XXX”,并由“XXX”作记名背书; (4)如果信用证规定,保单为第三者名称即中性名义,可打成“被保险利益人”即填写“TO WHOM IT MAY CONCERN”; (5)如信用证有特殊要求,所有单据以“XXX”为抬头人,那么应在被保险人栏以“XXX”为被保险人,这种保险单就不要背书了; (6)如信用证无特别规定,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应是信用证的受益人。 托收项下填出口商名称。 8.唛头(MARKS AND NOS) 保险单唛头应与发票、提单等一致,目前保险公司采取打上 “AS PER INVOICE NO.XXX”的做法,原因在于办理保险索赔时,必须提供商业发票,在此处打上发票号,便于参照发票进行核对。 9.包装及数量(QUANTITY) (1)如以包装件数计价者,则将最大外包装的总件数和计量单位填入,如“500 BAGS”; (2)如以毛重或净重计价,可填件数及毛重或净重,如果是裸装货物,则表示其件数即可; (3)散装货物则表示其净量,并在其后注明“IN BULK”。 10.保险货物项目(DESCRIPTION OF GOODS) 填写货物名称,应与信用证或商业发票上的货物名称一致,但信用证或发票的名称过于详细时,此栏允许填写统称。 11.保险金额(AMOUNT INSURED) 即投保金额,一般应在CIF价的基础上按信用证规定的加成计算得出,若无从得知CIF价,则以发票价为基础计算,若信用证未规定保险加成,则按110%计算,小数点后尾数一律进为整数,使用的币制与信用证相同。 12.总保险金额(TOTAL AMOUNT INSURED) 即保险金额的大写数字,以英文表示,末尾应加“ONLY”,以防涂改。此处的大写与上面所述的小写金额和货币必须保持一致。 13.保费,费率(PREMIUM,RATE) 一般已由保险公司印就“AS ARRANGED”(按约定)字样。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每笔保费及费率可以不具体表示。若信用证要求保费和费率的,则应将印就的“AS ARRANGED”删去,加盖核对章后加上按要求填上具体的保费和费率。 14.装载运输工具(PER CONVEYANCE) 填写装载运输工具的名称或代码。 (1)当货物是海运而且是直达船,直接填写船名和航次; (2)如果是海运且中途转船,则应分别填写一程船名和二程船名,填写方法根据具体情况不同略有区别: 如果知道第二程船的船名和转船地点,则在一程船后面打上二程船名,如“CHANGFA TO BE TRANSHIPPED AT HONGKONG ON HONGYUN”或“CHANGHONGYUN AT HONGKONG”; 如果二程船名无法确定,则在第一程船名后填写“W/T”,即“WITH TRANSHIPMENT”,如 “CHANGFA W/T AT HONGKONG”; 如果二程船船名和转船地点都不知道,可以在一程船名后面填写“—OR SEEAMERA”。 (3)如果采用其他运输方式,则应相应填写:“BY AIR”或“BY AEROPLANE” (空运); “BY TRAIN”、“BY WAGON NO.XXX”(陆运); “BY PARCEL POST” (邮包);若采用海陆联运方式,则填“BY S.S XXX AND THENCE BY OVERLAND TRANSPORT TO XXX”;如再转运到内陆,则在一程船后填写“— OR OTHER CONVEYANCE”。 15.开航日期(SLG. ON OR ABT) 一般填写运输单据的签发日期,也可填写运输单据签发日前后各五天之内任何一天的日期,或填“AS PER B/L”;陆运填“AS PER CARGO RECEIPT”;空运填“AS PER AIRWAY BILL”。 16.起运地和目的地(FROM…TO…) 此栏填写起运地和目的地名称。当货物经转船到达目的港时,可填写“FROM装运港TO目的港W/T AT转运港(WITH TRANSIPMENT AT XXX),或VIA转运港AND THENCE TO投保最终目的地。例如:货物由上海运达纽约港后,转运到芝加哥.保险单上可打成“FROM SHANHGAI TO NEW YORK AND THENCE TO CHICAGO”或“FROM HANGHAI TO NEW YORK IN TRANSIT TO CHICAGO”。 有时信用证未明确列明起运港和目的港,如“ANY CHINESE PORT” 或“ANY AMERICAN PORT”,应根据实际情况选定一个具体的港口,如GUANGZHOU或VICTORIA等。 17.承保险别(CONDITIONS) 本栏是保险单的核心内容,填写时应应与信用证严格一致,即使信用证中有重复语句,为了避免混乱和误解,最好按信用证规定的顺序填写。如信用证没有规定具体险别,或只规定“MARINE RISK”、“USUAL RISK”或“TRANSPORT RISK”等,则可投保一切险(ALL RISKS)、水渍险(WA或WPA)、平安险(FPA)三种基本险中的任何一种。如信用证中规定使用伦敦协会条款,包括修订前或修订后的,可以按信用证规定承保,保单应按要求填制。投保的险别除注明险别名称外,还应注明险别适用的文本及日期。 另外,我国人保规定不能同时投保ICC和CIC两个不同的保险条款,只能取其一,若国外来证有此种要求,应及时联系客户删除其中一个再投保。 18.保险勘察代理人(SURVEYING AGENT) 该栏填写保险公司在目的港或目的港的代理人,应注明代理人的详细地址。 19.赔付地点和货币(CLAIM PAYABLE AT/IN) 此栏按合同或信用证要求填制,如果信用证中未指明或是托收,一般将目的港作为赔付地点,如果来证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赔付地,则应全部打上。赔款的货币一为与投报金额相同的货币。 20.日期(DATE) 日期填写保险单的签发日期。由于保险公司提供仓至仓(WAREHOUSE TO WAREHOUSE)服务,所以要求保险手续在货物离开出口方仓库前办理,保险单的日期也应是货物离开出口方仓库前的日期,不晚于提单签发的日期。 21.投保地点(PLACE) 一般为装运港(地)的名称。 22.签章(AUTHORIZED SIGNATURE) 由保险公司签字或盖章以示保险单正式生效。 23.正本份数(NUMBER OF ORIGINA LPOLICY) 当信用证没有特别说明保险单份数时,出口公司一般提交一套完整的保险单(一份正本ORIGINAL,一份复联本DUPLICATE)。当来证要求提供的保险单“IN DUPLICATE/IN TWO FOLDS/IN 2 COPIES”时,出口商提交给议付行的是正本保险单(ORIGINAL)和复联保险单(DUPLICATE)构成全套保险单。其中的正本保险单可经背书转让。根据“UCP500”规定,正本必须有“正本”(ORIGINAL)字样。在实务中,可根据信用证或合同规定使用一份、两份或三份正本保单,每份正本上分别印有“第一正本”(THE FIRST ORIGINAL)、“第二正本”(THE SECOND ORIGINAL)及“第三正本”(THE THIRD ORIGINAL)以示区别。 24.背书(ENDORSED) 保险单的背书必须在正本上。背书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记名背书 当来证要求“DELIVERY TO(THE ORDER OF)XXX CO.(BANK)”或“ENDORSED IN THE NAME OF XXX”,即规定使用记名方式背书。此时,需要在保险单背面注明被保险人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名字后,打上“DELIVERY TO XXX COMPANY(BANK)”或“IN THE NAME OF XXX”的字样。记名背书在出口业务中较少使用。 (2)记名指示背书 当来证保单条款规定为:“TO THE ORDER OF”或“TO XXX,S ORDER” 时,即要求记名指示背书,具体做法是:在保险单背面打上“TO ORDER OF XXX”或“TO XXX,S ORDER”,然后签署被保险人的名称。 (3)空白背书(BLANK ENDORSED) 当信用证要求“INDORSED IN BLANK”或“BLANK INDORSED ”,即要求空白背书,空白背书只需在保险单背面注明被保险人(包括出口商名称和经办人的名字)名称。当来证没有规定使用哪一种背书时,也使用空白背书方式。 信用证中有关保险单据条款举例 INSURANCE POLICIES OR CERTIFICATE IN TWO FOLD PAYABLE TO THE ORDER OF COMMERCIAL BANK OF LONDON LTD.COVERING MARINE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 (1.1.1982),INSTITUTE STRIKE CLAUSES CARGO(1.1.1982),INSTITUTE WAR CLAUSES CARGO (1.1.1982) FOR INVOICE value PLUS 10% INCLUDING WAREHOUSE TO WAREHOUSE UP TO THE FINAL DESTINATIN AT SWISSLAND ,MARKED PREMIUM PAID ,SHOWING CLAIMS IF ANY,PAYABLE IN SWISS,NAMING SETTLING AGENT IN SWISS.(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一式二份,由伦敦商业银行作记名指示背书,按伦敦保险协会条款(1982年1月1日版)投保ICC(A)、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1982年1月1日版)和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1982年1月1日版)投保,按发票金额加10%投保,包括仓至仓条款到达最后目的地SWISSLAND,标明保费已付,在瑞士赔付,同时表明在瑞士理赔代理人的名称。) INSURANCE POLICY/CERTIFICATE.ISSUED TO THE APPLICANT(AS INDICATED ABOVE),COVERING RISKS AS PER INSTITUTE CARGO CLAUSES(A),AND INSTITUTE WAR CLAUSES(CARGO) INCLUDING 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 UP TO FINAL DESTINATION AT SCHOMDORF,FOR AT LEAST 110PCT OF CIF VALUE,MARKED PREMIUM PAID SHOWING CLAIMS IF ANY PAYABLE IN GERMANY,SHOWING SETTLING AGENT IN GEERMANY.(此保单或保险凭证签发给如上所述的开证申请人,按伦敦保险协会条款投保ICC(A),和协会战争险,包括仓至仓条款到达最后目的地SCHORNDORF,至少按CIF价发票金额110%投保,标明保费已付,注明在德国赔付,同时表明在德国理赔代理人的名称。) MARINE INSURANCE POLICY OF CERTIFICATE IN  DUPLICATE,INDORSED IN BLANK,FOR FULL INVOICE VALUE PLUS 10 PERCENT STATING CLAIM PAYABLE IN THAILAND COVERING FPA AS PER 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 OF THE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 DATED 1/11981,INCLUDING T.P.N.D.LOSS AND /OR DAMAGE CAUSED BY HEAT,SHIP,S SWEAT AND ODOOUR,HOOP-RUST,BREAKAGE OF PACKING.(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一式二份,空白背书,按发票金额加10%投保,声明在泰国赔付,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投保平安险,包括偷窃提货不着,受热船舱发汗,串味,铁箍锈损,包装破裂所导致的损失。) INSURANCE PLOICIES OR CERTIFICATE IN DUPLICATE ENDORSED IN BLANK OF 110% OF INVOICE value COVERING ALL RISKS AND WAR RISKS AS PER CIC WITH CLAIMS PAYABLE AT SINGAPORE IN THE CURRENCY OF DRAFT(IRRESPECTIVE OF PERCENTAGE),INCLUDING 60 DAYS AFTER DISCHARGES OF THE GOODS AT PORT OF DESTINATION(OF AT STATION OF DESTINATION) SUBJECT TO CIC.(保单或保险凭证做成空白背书,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中国保险条款的一切险和战争险,按汇票所使用的货币在新加坡赔付(无免赔率),并根据中国保险条款,保险期限在目的港卸船(或在目的地车站卸车)后60天为止。) 第七章 原产地证书 7.1 原产地证书的概念和作用 原产地证明书是出口商应进口商要求而提供的、由公证机构或政府或出口商出具的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的一种证明文件。原产地证明书的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用于确定货物“国籍”的一种特定格式的有效证明文件; 2.出口国享受配额待遇,体现货物享有关税和非关税待遇的国别政策的凭证; 3.进口国通关验收、征收关税在有效凭证; 4.海关统计的主要依据之一; 5.贸易关系人交接货物、结算货款、索赔理赔的主要依据之一。 7.2 原产地证书的类型 按照不同的标准,原产地证书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1.根据签发者不同,原产地证书一般可分为以下三类: (1)商检机构出具的原产地证书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检疫局(CIQ)出具的普惠制产地证格式A(GSP FORM A);一般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2)商会出具的产地证书 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CPIT)出具的一般原产地证书,简称贸促会产地证书(CCPIT CEERTIFICATE OF ORIGIN)。 (3)制造商或出口商出具的产地证书。 (4)生产厂商出具的产地证书。上述四种原产地证书,以第一种和第二种最具权威性。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应该提供哪种产地证明书,主要依据合同或信用证的要求。一般对于实行普惠制国家出口货物,都要求出具普惠制产地证明书。如果信用证并未明确规定产地证书的出具者,那么银行应该接受任何一种产地证明书。 2.根据性质不同,可以划分为: (1)非优惠原产地证书,又称一般原产地证书或简称C.O证书。 (2)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主要有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格式A、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格式APR、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格式59A三种形式。 (3)协定国家纺织品(配额)产地证书。 (4)地区经济集团协定产地证书,比如《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 E)、《曼谷协定》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等。 3.根据用途不同,可以划分为: (1)普通产地证。 用以证明货物的生产国别,进口国海关凭以核定应征收的税率。在我国,普通产地证可由出口商自行签发,或由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发,或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签发。实际业务中,应根据买卖合同或信用证的规定,提交相应的产地证。在缮制产地证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规则》及其他规定办理。  (2)普惠制产地证(GSP Certfficate of origin) 目前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有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加拿大、挪威、瑞士、俄罗斯及欧盟15国,以及部分东欧国家。凡是向给惠国出口受惠商品,均须提供普惠制产地证,才能被受关税减免的优惠,所以不管来证是否要求提供这种产地证,我出 口商均应主动提交。在我国,普惠制产地证由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发。  (3)纺织品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 Textile product) 对欧盟国家出口纺织品,需提交该产地证。该证是进口国海关控制配额的依据。在我国,该证由地方外经贸委(厅)颁发。GSP产地证是取得关税优惠,而纺织品产地证是取得配额的证明。对欧盟出口有关产品时,需同时提交两种产地证。  (4)对美国出口的原产地声明书 凡属对美国出口的配额商品,如纺织品等,应由出口商填写原产地声明书。有三种格式: 格式A:单一国家声明书(Single Country Declaration),声明商品产地只有一个国家; 格式B:多国家产地声明书(Multiple Country Declaration),声明商品的原材料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生产的; 格式C:非多种纤维纺织品声明书,亦称否定声明书(Negative Declaration),凡纺织品的主要价值或主要重量属于麻或丝的原料或含羊毛量不超过17%,则可填用此格式,以说明该类商品为非配额产品。 由于一般原产地证书和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格式A在实践中使用最多,因此,我们主要介绍这两种原产地证明书。 7.3 一般原产地证明书的主要内容和制作方法 一般原产地证书是证明货物原产于某一特定国家或地区,享受进口国正常关税(最惠国)待遇的证明文件。它的适用范围是:征收关税、贸易统计、保障措施、歧视性数量限制、反倾销和反补贴、原产地标记、政府采购等方面。 1.出口方(EXPORTER) 填写出口公司的详细地址、名称和国家/地区名,一般填写有效合同的卖方或发票的出票人。本栏不得留空。 2.收货人(CONSIGNEE) 可以是外贸合同中的买方、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或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如信用证规定所有单证收货人一栏留空,在这种情况下,此栏应加注“TO WHOM IT MAY CONCERN”或“TO ORDER”,但此栏不得留空。若需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收货人后面加填英文VIA,然后再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国家。如果是托收,一般填写合同中的买方。 3.运输方式和路线(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 本栏主要填写以下三项内容: (1)起运地至目的地“FROM…TO…”; (2)运输方式“BY SEA/AIR/RAILWAY”; (3)若经转运,还应注明转运地,“VIA…”或“WITH TRANSHIPMENT … ”,或“W/T…”,转运地若不明确,也可只填“WITH TRANSHIPMENT”。 例如:通过海运,由上海港经香港转运至纽约港,应填为: FROM SHANGHAI TO NEW YORK BY VESSEL VIA HONGKONG。 4.目的地国家或地区名称(COUNTRY/REGION OF DESTINATION) 填写该批货物的最终运抵目的地国家或地区名称,应与最终收货人或最终目的港(地)国别相一致,一般将目的地和国名一起列出,这里不能填写中间商国家名称。 5.签证机构专用栏(FOR CERTIFYING AUTHORITY USE ONLY) 由签证机构在此加注时使用,一般情况下,该栏不填,证书申领单位应将此栏留空。加注的情况主要有:证书丢失、证书更改、重新补发等。 6.运输标志(MARKS AND NUMBERS) 即唛头。应与其他单据此栏内容完全一致,按信用证、合同及发票上所列唛头完整填写文字标记、包装号码及图案,不可简单填写 “AS PER INVOICE NO”或者“AS PEER B/L NO”。如唛头多,本栏目填写不够,可填写在第7、8、9栏内的空白处,如还是不够,可用附页填写。此栏不得留空,如无唛头,应填写“NO MARK”或“N/M”。 7.包装数量及种类、商品描述(NUMBEER ANDD KIND OF PACKAGES,DESCRIPTION OF GOODS) 填写包装数量及商品描述。具体要求有以下几点: (1)商品名称要填写具体名称,不能用概括性表描述; (2)包装数量及种类要按具体单位填写,应与信用证及其他单据严格一致,包装数量应在阿拉伯数字后加注英文表述,如“100(ONE HUNDRED) CARTONS OF LEATHER BAGS”; (3)如货物为散装,在商品名称后加注“散装”(IN BULK)字样; (4)有时信用证要求在所有单据上加注信用证号、合同号码等,可加注在此栏内; (5)本栏的末行要打上表示结束的符号“**************”或“╳╳╳╳╳╳”或“--------”,以防添加或伪造。 8.商品编码(H.S.CODE) 此栏要求填写HS编码,应与报关单一致。如果同一证书包含几种商品,则应将相应的税目号分别列出。此栏不得留空。 9.数量(QUANTITY) 此栏要求填写出口货物的数量及其计量单位,如“500 SETS”。以重量计算应分别注明毛重和净重。 10.发票号及发票日期(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 填写商业发票号码及日期 ,此栏不得留空。月份一律用英文缩写表示,如2005年3月21日,应写为 MAR.15,2004。 11.出口方声明(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 本栏应由已在签证机构注册的人员签名并加盖有中英文的印章。加盖有中英文的印章,签字和盖章不得重叠;另外,本栏还要填写申报日期和地点。 12.签证机构签字、盖章(CERTIFICATION) 由授权的签证机构签证人经审核后在此栏手签姓名,盖签证印章,并填写签署日期和地点,此处日期不能早于发票日期和申报日期。 7.4 普惠制产地证书的管理 普惠制产地证书格式A(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 FORM A),,又称为 G.S.P.FORM A,是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出口货物,按照联合国贸发会议规定的统一格式而填制的一种证明货物原产地的文件,是出口商的声明和官方机构的证明合二为一的联合证明,又是给惠国(进口国)给予优惠关税待遇或免税的凭证。凡享受普惠制规定的关税减免者,必须提供普惠制产地证明书。普惠制产地证书可由受惠国的商检机构或权威机构签发,自1978年10月我国接受普惠制待遇后,我国政府授权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全面负责普惠制的签证管理工作,由设在各地的商检机构具体负责普惠制产地证书的签发和统计工作。 1.实施普惠制必须遵循的三个原则,即: (1)非歧视性原则 把原来称作落后国家、不发达国家或新兴国家统称为“发展中国家”(DEVELOPING COUNTRIES),亦称“受惠国”(BENEFICIARY COUNTRIES);而把过去称作的先进国家或工业化国家一律称为“发达国家”(ADVANCED COUNTRIES)或“给惠国”(PREFERENTIAL GIVING COUNTRIES)。 (2)普遍优惠原则 对发展中国家出口到发达国家的初级产品、半成品及商品给予普遍的、无例外的、不厚此薄彼的、一视同仁的优惠待遇。 (3)非互惠原则(NON-RECIPROCITY) 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普遍优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给予发达国家提供反向优惠。 2.实施普惠制应该符合以下三项要求: (1)产地原则 享受优惠的产品必须由受惠国制造,而且规定必须完全自产。若有进口原料和零配件,不能超过成品价值的40%,并给予实质性加工,变成另一种性质不同的产品。但所谓经实质的加工,各给惠国的规定各不相同。 (2)直接运输原则 受惠国出口商品必须直接运至给惠国,不得进入第三国市场,但允许在第三国分类、包装。若商品的运输工具不能直达给惠国而必须转船时,则须经转船地的海关封关,以防在运往给惠国途中伪装,以次充好。 (3)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格式 A)原则 享受普惠制待遇的受惠国商品必须提供受惠国权威机构签发的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格式 A)。 3.目前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国家 目前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国家共有36个:欧盟25国(比利时、丹麦、英国、德国、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芬兰、瑞典、波兰、捷克、斯洛伐克、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立陶宛、匈牙利、马耳他、塞浦路斯、斯洛文尼亚)、挪威、瑞士、土耳其、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4.申请单位领证时需要提交如下资料: (1)《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一份; (2)《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一套; (3)正式出口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如发票内容不全,另附装箱单(盖章,不得涂改); (4)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必须提交《产品成本明细单》; (5)出口日本的来料加工产品或进料加工产品需提交《从日本进口原料证明书》; (6)签证机构需要的其他单据。 7.5 普惠制产地证书的内容和制作 格式A证书相当于一种有价证券,因而联合国贸发会议优惠特委会对原产地证明书格式A的印刷格式,填制方法都有严格明确的规定,对所需纸张的质量、重量、大小尺寸,使用文件作了规定,并规定仅证书的正本有效,其规格为 297x210mm,与国际通用规格A4的文件相同。还要求正本加印绿色检索图案,以便于识别任何机械或化学方法进行的涂改或伪造。因此,填制必须十分细心,本证书一般使用英文填制,也可使用法文,特殊情况下,第二栏可以使用给惠国的文种,证明书背面注释可以使用受惠国本国文字印刷。唛头标记不受文种限制,可据实填写。本证书一律不得涂改,不得加盖校正章。 1.证书号码(REFERENCE NO) 此栏不得留空,否则,证书无效。 2.出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家(GOODS CONSIGNED FR0M) 此栏带有强制性,必须填写出口商的详细地址,包括街道名、门牌号码等。中国地名的英文译音应采用汉语拼音。如GUANGDONG (广东)、GUANGZHOU (广州)、SHANTOU (汕头)等。 此栏不得留空。 3.收货人名称、地址和国家(GOODS CONSIGNED TO) 填写给惠国的最终收货人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信用证方式下一般是开证申请人,如果信用证未明确最终收货人,可以填写商业发票的抬头人或提单的通知人,但不可填写中间商的名称。当给惠国属于某一关税同盟时,由同盟名称代替国家或地区名称。 4.运输方式和航线(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 此栏一般填写起运地、目的地及运输方式(如海运、陆运、空运)等内容,对转运商品应加转运港,如VIA HONGKONG。该栏还要填明预定从中国出口的地点和日期,日期须真实。 如:ON/AFETER APRIL 15, 2005 FROM GUANGZHOU TO NEW YORK VIA SINGAPORE BY VESSEL. 对输往内陆给惠国的商品,如瑞士、奥地利,由于这些国家没有海岸,因此,如系海运,都须经第三国,再转运至该国,在填写时应注明。如:ON/AFTER MAY 06,2004 BY VESSEL FROM SHANGHAI TO HAMBURG W/T HONGKONG IN TRANSIT TO SWITZERLAN. 5.供官方使用(FOR OFFICAL USE) 此栏在正常情况下留空,企业制单时不必填写。下列特殊情况,签证当局在此栏加注: (1)证书遗失、被盗或损毁,签发“复本”证书时盖上“DUPLICATE”红色印章,并在此栏注明原证书的编号和签证日期,并声明原发证书作废,其文字是THIS CERTIFICATE IS IN 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DATED…WHICH IS CANCELLED. (2)货物已出口,签证日期迟于出货日期,签发“后发”证书时,此栏盖上“ISSUED RETROSPECTIVELY”红色印章。 6.商品顺序号(ITEM NUMBER) 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按不同品种、发票号等分列“1”、“2”、“3”…如果是单项商品,此栏一般填“1”,也可以不填。 7.唛头及包装号(MARKS AND NUMBERS OF PACKAGES) (1)填写的唛头应与货物外包装上的唛头及发票上的唛头完全一致; (2)唛头不得出现中国以外的地区或国家制造的字样(如MADE IN JAPAN等)。 (3)如果没有唛头应填 “N/M”或“NO MARK”。若唛头过多,此拦不够填,可填打在第7、8、9、10栏的空白处。如还不够,另加附页,用附页填打所有唛头,在附页右上角打上证书号,并由申请单位和签证当局授权签字人分别在附页末页的右下角和左下角手签、盖印。附页手签的笔迹、地点、日期均与证书第11、12栏相一致。 8.包装种类和件数、商品的名称(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DESCRIPTION OF GOODS) 该栏目填写时应注意: (1)包装件数必须用英文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表示,在包装件数的阿拉伯数字后面用括号加上大写的英文数字。 (2)商品名称必须具体填写,不能笼统填写“MACHINE”(机器)、“GARMENT”(服装),但商品的商标、牌名(BRAND)及货号(ART NO.)一般可以不填。 (3)国外信用证有时要求填写合同、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填在此栏空白处。 (4)该栏末行要打上结束符号“**************”或“××××××”或“--------”,以防添加或伪造。 9.原产地标准(ORIGIN CRITERION) 原产地标准是国外海关审核的重点项目,必须按规定如实填写。对含有进口成分的商品,因情况复杂,国外要求严格,极易弄错而造成退证查询,更应认真仔细填写。现将有关规定介绍如下: (1)如果本商品完全是出口国自产的,不含任何进口成分,出口到所有给惠国,填写“P”。 (2)如果出口商品有进口成分,出口到欧盟、挪威、瑞士和日本,填“W”,其后加上出口产品的HS品目号,如“W”51.06。其原产地标准为:产品列入了上述给惠国的“加工清单”符合其加工条件;或产品虽未列入“加工清单”,但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经过充分加工,产品的HS号不同于所使用的原材料或零部的HS号。 (3)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但进口成分的价值未超过产品出厂价的40%,产品出口到加拿大,填“F”。 (4)含进口成分的产品,产品进口成分的价值未超过产品离岸价的50%,出口到保加利亚、匈牙利、波兰、捷克、期洛伐克和独联体成员国,填“Y”,其后加上进口成分价值占该产品离岸价格的百分比,如“Y”44%。 (5)对于在一个受惠国生产而在另一个或一个以上受惠国制作或加工的产品,填“PK”。这是因为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等国家实行全球性或区域性原产地累计的办法,将全球所有受惠国或某一个经济区域的若干个受惠国间的原料和劳务价值进行累计,作为判断该出口国加工产品的增值标准。这样,从其他受惠国进口原料、零部件加工成成品出口到这几个给惠国时,仍可享受到关税减免的优惠。 (6)输往澳大利亚、新西兰的商品,此栏可以留空。 10.毛重和其他数量(GROSS WEIGHT OR OTHER QUANTITY) 此栏应商品的正常计量单位填写。如“双”、“台”、“只”、“件”、“包”、“打”、“箱”等。以重量计算的则填毛重,只有净重的,填净重亦可,但要标上N.W.(NET WEIGHT)。此栏内容应与运输单据的总毛重或数量相同。在该栏末行要打上结束符号“**************”或“××××××”或“--------”,以防添加或伪造。 11.发票的日期和号码(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 此栏必须按照正式商业发票填写,不得留空。为了避免月份、日期的误解,月份一律用英文表示(可用缩写)表示,日期和年月用数字,按月、日、年的顺序填写。 12.签证当局的证明(CERTIFICATE) 本栏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盖公章,并由授权的签证人手签,手签与公章不得重叠。商检机构原则上只签正本,副本概不签署。本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10栏)和申报日期(第12栏),而且应早于货物出运日期(第3栏)。 13.出口商声明(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 在生产国横线上填写“中国”(CHINA)。进口国横线上填最终进口国,进口国必须与第3栏目的国别一致,必须是给惠国,如转运内陆目的地,应与内陆目的地的国别一致。凡货物运往欧盟成员国,具体国别不明确时,进口国可填E.U.。 在此栏底部加盖申报单位中英文印章,并由公司授权的专人手签,手签人的名单和手迹须事先向商检机构备案。并标上申报地点、日期,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10栏)(最早是同日),不应迟于签证机构的签发日期。盖章时应避免覆盖进口国名称和手签人姓名。 第八章 海运提单 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是由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的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单据。单据中关于货物应交付指定收货人或按指示交付,或交付提单持有人的规定,即构成这一保证。海运提单是海运中使用最多的单据。 8.1 海运提单的作用 1.海运提单是货物收据 2.海运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3.海运提单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运输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的证明 4.海运提单是收取运费的证明 8.2海运提单的种类 按不同的分类标准,提单可以划分为许多种类 1.按提单收货人的抬头划分 (1)记名提单(Straight  B/L) 记名提单又称收货人抬头提单,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中已具体填写收货人名称的提单。提单所记载的货物只能由提单上特定的收货人提取,或者说承运人在卸货港只能把货物交给提单上所指定的收货人。如果承运人将货物交给提单指定的以外的人,即使该人占有提单,承运人也应负责。这种提单失去了代表货物可转让流通的便利,但同时也可以避免在转让过程中可能带来的风险。因此,记名提单一般只适用于运输展览品或贵重物品,特别是短途运输中使用较有优势,而在国际贸易中较少使用。 (2)指示提单(Order  B/L) 在提单正面“收货人”一栏内填上“凭指示”(To  order)或“凭某人指示”(To Order  of……)字样的提单。这种提单按照表示指示人的方法不同,指示提单又分为托运人指示提单、记名指示人提单和选择指示人提单。如果在收货人栏内只填记“指示”字样,则称为托运人指示提单。这种提单在托运人未指定收货人或受让人之前,货物所有权仍属于卖方,在跟单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托运人就是以议付银行或收货人为受让人,通过转让提单而取得议付货款的。如果收货人栏内填记“某某指示”,则称为记名指示提单,如果在收货人栏内填记“某某或指示”,则称为选择指示人提单。记名指示提单或选择指示人提单中指名的“某某”既可以是银行的名称,也可以是托运人。指示提单是一种可转让提单 提单的持有人可以通过背书的方式把它转让给第三者,而不须经过承运人认可,所以这种提单为买方所欢迎。而不记名指示(托运人指示)提单与记名指示提单不同,它没有经提单指定的人背书才能转让的限制,所以其流通性更大。指示提单在国际海运业务中使用较广泛。 (3)不记名提单(Bearer  B/L,  Open  B/L, Blank  B/L) 提单上收货人一栏内没有指明任何收货人,而注明“提单持有人”(To Bearer)字样或将这一栏空白,不填写任何人的名称的提单。这种提单不需要任何背书手续即可转让,或提取货物,极为简便。承运人应将货物交给提单持有人,谁持有提单,谁就可以提货,承运人交付货物只凭单,不凭人。这种提单丢失或被窃,风险极大,若转入善意的第三着手中时,极易引起纠纷,故国际上较少使用这种提单。 2.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划分 (1)已装船提单(Shipped  B/L,or  On  Board  B/L) 已装船提单是指货物装船后由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根据大副收据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如果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提单,就是确认他已将货物装在船上。这种提单除载明一般事项外,通常还必须注明装载货物的船舶名称和装船日期,即是提单项下货物的装船日期。 由于已装船提单对于收货人及时收到货物有保障,所以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一般都要求卖方提供已装船提单。 (2)收货待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收货待运提单又称备运提单、待装提单,或简称待运提单。它是承运人在收到托运人交来的货物但还没有装船时,应托运人的要求而签发的提单。签发这种提单时,说明承运人确认货物已交由承运人保管并存在其所控制的仓库或场地,但还未装船。所以,这种提单未载明所装船名和装船时间,在跟单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银行一般都不肯接受这种提单。但当货物装船,承运人在这种提单上加注装运船名和装船日期并签字盖章后,待运提单即成为已装船提单。但是在目前国际贸易的信用证仍往往规定海运提单必须是“已装船提单”,使开证者放心。 3.按提单上有无不良批注划分 (1)清洁提单(Clean  B/L) 在装船时,货物外表状况良好,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未在提单上加注任何有关货物残损、包装不良、件数、重量和体积,或其他妨碍结汇的批注的提单称为清洁提单。在以跟单信用证为付款方式的贸易中,通常卖方只有向银行提交清洁提单才能取得货款。清洁提单是收货人转让提单时必须具备的条件,同时也是履行货物买卖合同规定的交货义务的必要条件。 (2)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  or  Foul  B/L) 在货物装船时,承运人若发现货物包装不牢、破残、渗漏、玷污、标志不清等现象时,大副将在收货单上对此加以批注,并将此批注转移到提单上,这种提单称为不清洁提单,实践中承运人接受货物时,如果货物外表状况不良,一般先在大副收据上作出记载,在正式签发提单时,再把这种记载转移到提单上。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银行是拒绝出口商以不清洁提单办理结汇的。 4.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划分 (1)直达提单(Direct B/L) 直达提单,又称直运提单,是指货物从装货港装船后,中途不经转船,直接运至目的港卸船交与收货人的提单。直达提单上不得有“转船”或“在某港转船”的批注。凡信用证规定不准转船者,必须使用这种直达提单。 (2)转船提单(Transhipment  B/L) 转船提单是指货物从起运港装载的船舶不直接驶往目的港,需要在中途港口换装其他船舶转运至目的港卸货,承运人签发这种提单称为转船提单。在提单上注明“转运”或在“某某港转船”字样,转船提单往往由第一程船的承运人签发。由于货物中途转船,增加了转船费用和风险,并影响到货时间,故一般信用证内均规定不允许转船,但直达船少或没有直达船的港口,买方也只好同意可以转船。 (3)联运提单(Through B/L) 联运提单是指货物运输需经两段或两段以上的运输方式来完成,如海陆、海空或海海等联合运输所使用的提单。 (4)多式联运提单(MultimodaL  Transport  B/L  or  Intermodal  Transport  B/L) 这种提单主要用于集装箱运输。是指一批货物需要经过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由一个承运人负责全程运输,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所签发的提单。提单内的项目不仅包括起运港和目的港,而且列明一程二程等运输路线,以及收货地和交货地。 5.按提单内容的繁简划分 (1)全式提单(Long  Form  B/L) 全式提单是指提单除正面印就的提单格式所记载的事项,背面列有关于承运人与托运人及收货人之间权利、义务等详细条款的提单。由于条款繁多,所以又称繁式提单。在海运的实际业务中大量使用的大都是这种全式提单。 (2)简式提单(Short  Form  B/L,or  Simple  B/L) 简式提单,又称短式提单、略式提单,是相对于全式提单而言的,是指提单背面没有关于承运人与托运人及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等详细条款的提单。这种提单一般在正面印有“简式”(Short  Form)字样,以示区别。简式提单中通常列有如下条款:“本提单货物的收受、保管、运输和运费等事项,均按本提单全式提单的正面、背面的铅印、手写、印章和打字等书面条款和例外条款办理,该全式提单存本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或代理处,可供托运人随时查阅。”简式提单通常包括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和非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 6.按签发提单的时间划分 (1)倒签提单(Anti-dated  B/L) 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货物装船完毕后,以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为签发日期的提单。当货物实际装船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若仍按实际装船日期签发提单,托运人就无法结汇。为了使签发提单的日期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相符,以利结汇,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提单上仍以信用证的装运日期填写签发日期,以免违约。签发这种提单,尤其当倒签时间过长时,有可能推断承运人没有使船舶尽快速遣,因而承担货物运输延误的责任。特别是市场上货价下跌时,收货人可以以“伪造提单”为借口拒绝收货,并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承运人签发这种提单是要承担一定风险的。但是为了贸易需要,在一定条件下,比如在该票货物已装船完毕,但所签日期是船舶已抵港并开始装货,而所签提单的这票货尚未装船,是尚未装船的某一天;或签单的货物是零星货物而不是数量很大的大宗货;或倒签的时间与实际装船完毕时间的间隔不长等情况下,取得了托运人保证承担一切责任的保函后,才可以考虑签发。 (2)预借提单(Advanced  B/L) 预借提单是指货物尚未装船或尚未装船完毕的情况下,信用证规定的结汇期(即信用证的有效期)即将届满,托运人为了能及时结汇,而要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前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即托运人为了能及时结汇而从承运人那里借用的已装船清洁提单。签发这种提单承运人要承担更大的风险,可能构成承、托双方合谋对善意的第三者收货人进行欺诈。我国法院对承运人签发预借提单的判例,不但由承运人承担了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赔偿货款损失和利息损失,还赔偿了包括收货人向第三人赔付的其他各项损失。 (3)过期提单(Stale B/L)  过期提单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出口商在装船后延滞过久才交到银行议付的提单。二是指提单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这种提单也称为过期提单。 7.按收费方式划分 (1)运费预付提单(Freight  Prepaid  B/L) 按CIF、CFR价格条件成交的为运费预付,按规定货物托运时,必须预付运费。在运费预付情况下出具的提单称为运费预付提单。 (2)运费到付提单(Freihgt  to  Collect  B/L) 以FOB条件成交的货物,不论是买方订舱还是买方委托卖方订舱,运费均为到付(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iion),并在提单上载明“运费到付”字样,这种提单称为运费到付提单。货物运到目的港后,只有付清运费,收货人才能提货。 (3)最低运费提单(Minimum  B/L) 最低运费提单是指对每一提单上的货物按起码收费标准收取运费所签发的提单。如果托运人托运的货物批量过少,按其数量计算的运费额低于运价表规定的起码收费标准时,承运人均按起码收费标准收取运费,为这批货物所签发的提单就是最低运费提单,也可称为起码收费提单。 另外,还有一些其他划分方法,按船舶经营性质划分为班轮提单和租船提单,按提单使用有效性可划分为正本提单和副本提单,按货物运输形式划分为件杂货提单和集装箱运输提单;按货物进出口划分为进口货运提单和出口货运提单;还有一些特殊的提单,如运输代理行提单(House  B/L)、合并提单(Omnibus  B/L)、并装提单(Combined  B/L)、分提单(Separte  B/L)、交换提单(Switch  B/L)、舱面货提单(On  Deck  B/L)、集装箱提单(Container  B/L)等等。 8.3 海运提单的内容和缮制 目前,各船公司所制定的提单虽然格式不完全相同,但其内容大同小异。都有正反两面,提单背面的条款,作为承托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一般由船公司自行印制好,多则三十余条,少则也有二十几条,这些条款一般分为强制性条款和任意性条款两类。强制性条款的内容不能违反有关国家的法律和国际公约、港口惯例的规定。除强制性条款外,提单背面任意性条款,即上述法规、国际公约没有明确规定的,允许承运人自行拟定的条款,和承运人以另条印刷、刻制印章或打字、手写的形式在提单背面加列的条款,这些条款适用于某些特定港口或特种货物,或托运人要求加列的条款。所有这些条款都是表明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之间承运货物的权利、义务、责任与免责的条款,是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依据。 提单正面内容需要由船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填制,我国目前的外贸实践中,一般由出口公司填制好,船公司只需审核即可。提单正面内容及其填制方法如下: 1.托运人(Shipper/Consignor) 是委托运输的人,即发货人,一般即为出口企业,也就是信用证中的受益人,如果开证人为了贸易上的需要,要求做第三者提单(Third Party’s B/L)也可照办,“UCP500”允许银行接受第三者提单。托收项下托运人为合同卖方。 2.收货人(Consignee) 即提单的抬头,这是提单中的重要栏目。托收方式下,一般填TO ORDER 或空白不填。信用证方式下,一般信用证提单条款都会予以规定,应按规定填写,收货人的写法一般有以下三种: (1)记名式。直接写明收货人(一般是合同的买方)名称,例如To ×××,。它的特点是收货人已经确定,不得转让,必须由收货人栏内指定的人提货。 (2)不记名式。此种情况下,收货人栏内可留空不填,也可填写“To Bearer”。承运应把货交给提单的持有人,只要持有提单就能提货。 (3)指示式。即在收货人栏内有指示(Order)字样的,意即承运人凭指示付货,它可以通过指示人的背书而进行转让。 指示提单又可分为记名指示和不记名指示两种,记名指示就是指定该提单的指示人是谁,常见的如:由托运人指示:To Order of Shipper;由开证人指示:To Order of Applicant;由开证行指示:To Order of Lssuing Bank。 以上三种做法,提单转让时分别由托运人、开证人和开证行背书。 不记名指示提单在栏内只打To Order即可,转让时须由托运人背书。 3.被通知人(Notify Party) 要按信用证规定填写,一般就是货物的进口人或其代理,被通知人的地址一定要详细,有的港口还一定要加上邮政信箱号。如果是记名提单或收货人指示提单且收货人又有详细地址的,此栏可以不填。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则正本提单可以不填,但副本提单仍要将收货人的详细名址填明,以便承运人通知。 4.前程运输(Pre-carriage by) 若货物需转运,填写第一程船名,如果货物不需转运,则此栏留空。 5.收货地(Place of Receipt) 若货物需转运,填写收货的港口名称或地点,若货物不需要转运,则此栏留空。 6.船名、航次(Ocean Vessel Voyage No.) 若货物需转运,填写货物所装第二程船舶的船名和航次,若货物不需转运,填写第一程船的船名。 7.装货港(Port of Loading) 要填具体装货的港口名称,如上海、天津,即使信用证规定为“Any Chinese Port”,也不能笼统的填中国港口。若货物需转运,填货物中转港的名称。 8.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 应填写货物实际卸下的港口名称。如是同名港口须加注国名。如属选择卸货港提单,如伦敦/鹿特丹/汉堡选卸,则在卸货港栏中填上“OPTION LONDON/ROTTERDAM/HAMBURG”,收货人必须在船舶到达第一卸货港船公司规定时间内通知船方卸货港,否则,船方可任意选择其中任何港口卸货。选择港最多不得超过三个,且应在同一航线上的。货运目的港需经内陆转运的,或陆运至邻国的,则除在卸货港处填入境港口名称外,另在货物品名栏下方加列IN TRANSIT或IN TRANSIT TO ×××。 9.交货地点(Place of Delivery) 填最终目的地名称,即船公司或承运人的交货地。若最终目的地就是卸货港,此栏留空。 10.11.唛头集装箱号和封号(Marks and Nos, container seal No) 若信用证规定有唛头则应按信用证上的规定填写,提单上的唛头必须与发票等其它单据上的相一致,如无唛头时注明“NO MARKS(N/M)”或“IN BULK”字样。集装箱号和封号按实际情况填写。 12.货物包装及件数(Nos.& Kinds of Pkgs.) 按货物装船的实际情况填写最大包装数量和包装单位,并在大写合计栏内要填上英文的大写文字总件数,若一张提单的货物有几种不同包装也应分别列明,在总数及大写部分则可以使用Packages;若是散装货物,该栏只需填“In Bulk”;在大写合计栏内要填上英文的大写文字总件数。 13.货物描述(Description of Goods) 按信用证规定填写,并要与其他单据保持一致。“UCP500”允许使用货物的统称,但须与信用证用字相符。冷藏货物要注明所要求的温度。凡危险品必须写明化学名称,注明国际海上危险品运输规则号码(Imco Codepage)、联合国危规号码(Un Code No.)、危险品等级(Class No.)。注意,运到巴林岛的货物必须加注出产国,即在货物品名栏下加注MADE IN CHINA。 14.货物毛重(Gross Weigh) 同装箱单上货物的总毛重要一致。除信用证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以公吨为重量单位,如果是裸装货,应在净重前加注N.W 15.尺码(Measurement) 填写货物总尺码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以立方米为体积单位,小数要保留三位。托盘货要分别注明盘的重量,尺码和货物本身的重量,尺码,对超长,超重,超高货物,应提供每一件货物的详细的体积(长,宽,高)以及每一件的重量,以便货运公司计算货物积载因素,安排特殊的装货设备。 16.提单要按信用证规定加注运费条款。 一般有运费预付(FREIGHT PREPAID)和运费到付(FREIGHT COLLECT),并且注意与所用贸易术语的一致性。有的转运货物,一程运输费预付,二程运费到付,要分别注明。 17.货物总包装件数的大写(Total Number of Containers or Packages (in Words))。 此栏的内容要与第12栏一致。 18.正本提单份数(Number of Orginal B/L) 正本提单份数应按信用证规定签发,一般是1-3份,并用大写数字如ONE、TWO、THREE表示,如L/C仅规定Full Set可按习惯做两份正本。 19.20.装船批注的日期和签署(Date,By) 根据“UCP500”规定,如果提单上没有预先印就“已装船”(SHIPPED ON BOARD)字样的,则必须在提单上加注装船批注(ON BOARD NOTATION),装船批注中所显示的日期即视为货物的装运日期。 21.提单的签发地点和签发日期(Place and Date of Issue) 除备运提单外均为装货完毕日期,装货日期不得迟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提单的签发地点应按装运地点填列。如实际船期晚于规定的装运期,要求船方同意以保函换取较早日期的提单,这就是倒签提单(Ante Dated B/L);货未装上船就要求船方给出已装船提单,这就是预借提单(Advanced B/L),这些都是应该避免的,因为其后果可能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22.提单签署(Signed for or on behalf or the Carrier) 根据“UCP500”规定,提单必须由四类人员签署证实,即承运人或承运人的具名代理人或船长或船长的具名代理人。签署可以用手写、印摹、打孔、盖章、符号或如不违反提单签发国的法律,用任何机械或电子的方式。需要特别加以注意的是,印度、斯里兰卡、黎巴嫩、巴林岛及阿根廷等港口虽然信用证未规定提单必须手签,但由于当地海关规定,因此仍须手签。 23.提单号码(B/L No.) 一般列在提单右上角。这个号码与装货单、大副收据或场站收据的号码是一致的。 除了海运提单以外,海洋货物运输单据还有海运单、联运提单、多式联运单据等,由于海运提单是使用最多的,这里我们就只介绍海运提单的制作方法。 第九章 汇票 汇票(BILL OF EXCHANGE OR DRAFT)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特定的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汇票属于资金单据,经过付款人承兑的汇票是一种有价证券,可以代替货币转让或流通。为了防止丢失,商业汇票一般一式二联,这两张汇票具有同等效力,付款人只需付其中一张,先到先付,后到无效。同时,银行在寄送单据时一般将两张正本汇票分两个连续的邮次往国外,以防在一个邮次中全部丢失。 9.1 汇票必要项目 每一张有效的汇票必须具备以下7个项目: (1)汇票字样; (2)确定的金额; (3)出票日期; (4)无条件的支付委托; (5)收款人的名称; (6)付款人的名称; (7)出票人签章。 除以上7个必要项目外,汇票上还可以加注其他项目,如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汇票还应写明出票依据(DRAWN UNDER…)、信用证号码、开证日期及发票号码、合约号码和商品数量等。 9.2 汇票的各项内容及缮制 1.出票根据(DRAWN UNDER) 这一栏内要求填写开证银行的名称和地址。此栏中的名称应填写全称,除非信用证内汇票条款中允许写开证行的缩写,如信用证中规定DRAFT KRAWN UNDER HK BANK NY。但在特殊情况下,为了某种原因如开证行有保护自己或为避免国家管制的缘故,而在此栏中填上另一家银行的名称和地址,一般情况下,出口公司会接受这一要求,按照信用证中规定的银行名称和地址正确填写此栏目。在托收项下,出票依据应填写合同号(或发票号)、商品件数、商品的名称,有时还加起运港和目的港等。 2.信用证号码(L/C NO.) 此栏正确填上信用证的号码。但有时也可接受来证不要求填上此栏的要求。 3.开证日期(DATE OF ISSUE):此栏应正确填上信用证开立的日期。 4.年息(PAYALBE WITH INTEREST@…%) 这一栏目应由结汇银行填写,用以清算企业与银行间利息费用,信用证若无利息则不填。 5.小写金额(Exchange For) 此栏填写小写的金额,由货币名称缩写及阿拉的数字组成。例如,CAN$1278.00或US$598.00。金额数要求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货币名称应与信用证规定和发票上的货币的上样,汇票金额的多少应根据信用证中具体规定而出。如: (1)如信用证中:DRAFT…FOR 100% OF INVOICE VALUE或DRAFT AT SIGHT…FOR FULL INVOICE COST /VALUE,或者当实际装运的数量少于规定的数量,在信用证允许分批时,每一批出货的发票金额是实际应收金额。此时,汇票金额等于发票金额。 (2)当发票金额含佣金或折扣时,信用证表示发票含佣金或折扣,议付时佣金或折扣须在汇票上予以扣除,即汇票上应填制实际所能收回的除去佣金或折扣的金额,如: INVOICE SHOWING CIF VALUE INCLUDING 3% COMMISSION,AT THE TIME OF NEGOTIATION 3% COMMISSION MUST BE DEDUCTED FROM DRAWINGS UNDER THIS CREDIT。此时,汇票金额小于发票金额。 6.汇票大写金额(THE SUM OF) 大写金额应由小写金额翻译而成,一般顶格打印,货币名称全称写在数额前,大写金额后加ONLY。如:USD23978.55:SAY UNITED STATES DOLLARS TWENTY THREE THOUSAND NINE HUNDRED SEVENTY EIGHT AND CENTS FIFTY-FIVE ONLY。其中小数点后数字0.55的表达方法有以下几种: (1)CENTS FIFTY-FIVE;(2)POINT FIFTY-FIVE;(3)55%OR55/100。 7.号码(NO.) 此栏目有三种填制方法: (1)填发票号码,说明该汇票是某发票项下的,以核对发票与汇票中相同相关内容,我国出口贸易多采用此种方法; (2)按本身汇票的顺序编号;(3)空白此栏。 8.付款期限(AT…SIGHT) 常见的汇票付款期限根据汇票本身性质有两种,即即期付款和远期付款。 若是即期汇票(SIGHT DRAFT),则在汇票的出票人按要求向银行提交单据和汇票时,银行应立即付款,一般在AT和SIGHT之间的横线上打上“…”或“***”或“---”等,注意此处不得留空。 若是远期汇票(TIME DRAFT):表示在将来的某个时间付款。具体付款时间应按照信用证在规定的“远期”起算日算起的几天内,不同的起算日,付款的日期也不同。如: (1)DRAFT AT 30 DAYS AFTER SIGHT:这是以见票日为“远期”起算日,即为见票日后30天付款,填写时,在付款期限一栏内所上30 DAYS即可。 (2)DRAFT AT 30 DAYS FROM THE DATE OF INVOICE:这是以发票日期为“远期”起算日,即发票日期后30天付款。在填写汇票时应打上“30 DAYS FROM THE DATE OF INVOICE”。对于此类来证,发票制作时应尽量提前日期以便卖方尽早收汇。 (3)DRAFT AT 30DAYS FROM THE DATE OF B/L:这是以提单日期作为“远期”起算日,即提单签发日后的30天付款。填写时,只要打上“30DAYS AFTER B/L DATE”。 (4)THIS L/C IS AVAILABLE WITH US BY PAYMENT AT 90DAYS AFTER RECEIPT OF FULL SET OF DOCUMENTS AT OUR COUNTERS:这是一张以付款银行收到全套单据为“远期”起算日的远期算付款信用证。在填制时,应打上“90 DAYS AFTER RECEIPT OF FULL SET OF DOCUMENTS AT YOUR COUNTERS”。注意:信用证内容填写OUR COUNTERS——我方柜台,在汇票上应作相应调整:“YOUR COUNTERS”,作为受益人对付款银行的称呼。 9.受款人(PAY TO THE ORDER OF…) 此栏是汇票抬头,应根据信用证内容填写。如:CREDIT AVAILABLE WITH THE ADVISING BANK NEGOTIATION AGAINST PRESENTATION OF YOUR DRAFTS AT SIGHT DRAWN ON US FOR FULL INVOICE VALUE,此文显示议付必须在ADVISING BANK (通知行)进行,即,议付行就是通知行,故在此栏中填制通知行的名称和地址。 按照中的,信用证对汇票的受款人通常有以下3种不同的规定,相应的,信用证项下的汇票一般有以下三种填写方法: ①限制性抬头:如“PAY ××× ONLY”(仅付给×××)或再加上“NOT NEGOTIABLE”或“NOT TRANSFERABLE”(不准流通),这种汇票不能流通,只有指定的受款人×××才能接受票款。 ②指示抬头:如“PAY TO THE ORDER OF×××”(凭×××指定),这种汇票可经受款人×××背书转让。 ③持票人或来人抬头:如“PAY BEARER”(给来人),这种汇票转让时无须背书,仅将汇票交给受让人即可。 如信用证无规定,则填制议付银行的名称和地址,如也无明确哪家银行为议付行,则填制BANK OF CHINA。 如果是无证托收的汇票,一般以托收行为指示抬头 10.汇票的出票日期和地点(DATE AND PLACE OF ISSUE) 汇票的出票地点在信用证项下为议付地,托收项下为办理托收的地点。一般都已事先印好,未印好则由银行填写。汇票的出票日期的作用是确定出票人在出票时是否具有出票能力和权利,确定汇票的有效日、付款到期日、提示期限、承兑期限及利息起算日等。出票日期通常和出票地点在一起,都在汇票的右上角,一般在地点之下或之后。出票日期应该在提单日之后,在议付日之前或议付日当天。在外贸实践中,受益人缮制单据和汇票后通常交议付行预审,此时,由议付行在议付时在汇票上代加议付日期作为出票日,受益人一般不需注明议付日。 11.付款人(TO) 此栏应根据信用证汇票要条款中所规定的付款人清楚填写其名称和地址,付款人可能是开证行,也可能是开证申请人或通知行或另外一家公司。 如信用证规定:DRAFT DRAWN ON APPLLCANT,则汇票中付款人一栏填写开证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 若信用证规定:DRAWN…YOURSELVES,则付款人为通知行。 又如来证要求:DRAFT ON US/OURSELVES/THIS BANK/AT OUR COUNTERS,以上都是指开证行,应把开证行的名称和地址填在此栏中。 如信用证未做任何规定,付款人即为开证行。 托收项下以进口商为付款人,应填写进口商名称和详细地址。 12.出票人(DRAWER) 虽然汇票上没有出票人栏,但出票人却是汇票的必要内容,习惯上在右下角空白处盖上出票人全称印章和其负责人手签印章。与付款人相对应,出票人即出具汇票的人,一般为出口公司。 13.特殊条款(SPECIAL CONDITIONS) 虽然汇票上也没有特殊条款一栏,但如信用证上规定汇票中有特殊条款就打印在右上角空白处。例如来证要求: THE NUMBER OF B/L MUST BE INDICATED IN THE DRAFT,此时应在汇票右上角打上“THE NUMBER OF B/L IS ×××”。 阅读资料;常见银行中英文对照 银行名称 英文名称 中国银行 BANK OF CHINA 中国农业银行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中国建设银行 CHINA CONSTRUCTION BANK 中国民生银行 MINSHENG BANKING CORP.,LTD. 中国工商银行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 中国光大银行 CHINA EVERBRIGHT BANK 兴业银行 INDUSTRIAL BANK CO.,LTD 交通银行 BANK OF COMMUNICATIONS CHINA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SHANGHAI PUDONG DEVELOPMENT BANK 深圳发展银行 SHENZHEN DEVELOPNMENT BANK CO.,LTD   第十章 报关单据 【本章教学目的要求】通过了解报关单据的作用,掌握其缮制要点,并学会制作。 10.1 进出口报关单填制规范要点: 1、预录入编号 指申报单位或预录入单位对该单位填制录入的报关单的编号,用于该单位与海关之间引用其申报后尚未批准放行的报关单。 报关单录入凭单的编号规则由申报单位自行决定。预录入报关单及EDI报关单的预录入编号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编号规则,计算机自动打印。 2、海关编号 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 海关编号由各海关在接受申报环节确定,应标识在报关单的每一联上。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9位数码,其中前两位为分关(办事处)编号,第三位由各关自定义,后六位为顺序编号。各直属海关对进口报关单和出口报关单应分别编号,并确保在同一公历年度内,能按进口和出口唯一地标识本关区的每一份报关单。 各直属海关的理单岗位可以对归档的报关单另行编制理单归档编号。理单归档编号不得在部门以外用于报关单标识。 3、进口口岸/出口口岸 指货物实际进(出)我国关境口岸海关的名称。 本栏目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口的口岸海关选择填报《关区代码表》中相应的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 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货物必须在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或分册,下同)限定或指定的口岸与货物实际进出境口岸不符的,应向合同备案主管海关办理《登记手册》的变更手续后填报。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按转关运输方式监管的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转出地海关名称及代码,进口报关单填报转入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其他未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接受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4、备案号 指进出口企业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减、免、税审批备案等手续时,海关给予《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来料加工及中小型补偿贸易登记手册》、《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料件及加工出口成品登记手册》(以下均简称《登记手册》)、《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或其他有关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备案号。 5、进口日期/出口日期 进口日期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本栏目填报的日期必须与相应的运输工具进境日期一致。 出口日期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本栏目供海关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预录入报关单及EDI报关单均免于填报。 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填报办理申报手续的日期。 本栏目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 6、申报日期 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日期。 预录入及EDI报关单填报向海关申报的日期,与实际情况不符时,由审单关员按实际日期修改批注。本栏目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 7、经营单位 经营单位指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位。 本栏目应填报经营单位名称及经营单位编码。经营单位编码为十位数字,指进出口企业在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海关给企业设置的注册登记编码。  8、运输方式 指载运货物进出关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的分类。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按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方式。 9、运输工具名称 指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名称或运输工具编号。 本栏目填制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运输工具名称。 10、提运单号 指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的编号。本栏目填报的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提运单号,一票货物对应多个提运单时,应分单填报,。进出口转关运输免于填报。 11、收货单位/发货单位 收货单位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包括:自行从境外进口货物的单位和委托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发货单位指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包括: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和委托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本栏目应填报收、发货单位的中文名称或其海关注册编码。 12、贸易方式(监管方式)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海关规定的《贸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贸易方式简称或代码。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贸易方式。 13、征免性质 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征、减、免税管理的性质类别。 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或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征免性质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或代码。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征免性质。 14、征免比例/结汇方式 征免比例仅用于“非对口合同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代码“0715”)进口料、件的进口报关单,填报海关规定的实际应征税比率,例如5%填报5,15%填报15。 出口报关单应填报结汇方式,即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收结外汇的方式。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结汇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结汇方式名称或代码。 15、许可证号 应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货物,必须在此栏目填报外经贸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编号,不得为空。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许可证号。 16、起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 起运国(地区)指进口货物起始发出的国家(地区)。 运抵国(地区)指出口货物直接运抵的国家(地区)。 对发生运输中转的货物,如中转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则起、抵地不变,如中转地发生商业性交易,则以中转地作为起运/运抵国(地区)填报。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起运国(地区)或运抵国(地区)中文名称或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填报“中国”(代码“142”)。 17、装货港/指运港 装货港指进出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境外装运港。 指运港指出口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最终目的港不可预知的,可按尽可能预知的目的港填报。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港口航线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港口中文名称或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填报“中国境内”(代码“0142”)。 18、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 境内目的地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国内的消费、使用地或最终运抵地。 境内货源地指出口货物在国内的产地或原始发货地。 本栏目应根据进口货物的收货单位、出口货物生产厂家或发货单位所属国内地区,并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内地区名称或代码。 19、批准文号 进口报关单本栏目用于填报《进口付汇核销单》编号。出口报关单本栏目用于填报《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 20、成交方式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成交价格条款按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成交方式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进口填报CIF价,出口填报FOB价。 21、运费 本栏目用于成交价格中不包含运费的进口货物或成交价格中含有运费的出口货物,应填报该份报关单所含全部货物的国际运输费用。可按运费单价、总价或运费率三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运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22、保费 :本栏目用于成交价格中不包含保险费的进口货物或成交价格中含有保险费的出口货物,应填报该份报关单所含全部货物国际运输的保险费用。可按保险费总价或保险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保险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运保费合并计算的,运保费填报在运费栏目中。 23、杂费 指成交价格以外的、应计入完税价格或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费用,如手续费、佣金、回扣等,可按杂费总价或杂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杂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杂费填报为正值或正率,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杂费填报为负值或负率。 24、合同协议号 本栏目应填报进(出)口货物合同(协议)的全部字头和号码。 25、件数 本栏目应填报有外包装的进(出)口货物的实际件数。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26、包装种类 本栏目应根据进(出)口货物的实际外包装种类,按海关规定的《包装种类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包装种类代码。 27、毛重(公斤) 指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本栏目填报进(出)货物实际毛重,计量单位为公斤,不足一公斤的填报为1。 28、净重(公斤) 指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商品本身的实际重量。 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的实际净重,计量单位为公斤,不足一公斤的填报为1。 29、集装箱号 本栏目用于填报和打印集装箱编号及规格,非集装箱货物填报为0。 在多于一个集装箱的情况下,其余集装箱编号打印在备注栏或随附清单上。 30、随附单据 指随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并向海关递交的单证或文件,合同、发票、装箱单、许可证等的必备的随附单证不在本栏目填报。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监管证件名称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证件的代码。 31、用途/生产厂家 进口货物填报用途,应根据进口货物的实际用途按海关规定的《用途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用途代码,如“以产顶进”填报“13”。 生产厂家指出口货物的境内生产企业,本栏目供必要时手工填写。 32、标记唛码及备注 本栏目上部用于打印以下内容: (1)标记唛码中除图形以外的文字、数字。 (2)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其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外贸企业名称。 (3)加工贸易结转货物及凭《征免税证明》转内销货物,其对应的备案号应填报在本栏目,即“转至(自)XXXXXXXXXXXX手册”。 (4)其他申报时必须说明的事项。 本栏目下部供填报随附单据栏中监管证件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多个监管证件的,连续填写。 一票货物多个集装箱的,在本栏目打印其余的集装箱号(最多160字节,其余集装箱号手工抄写)。 33、项号 本栏目分两行填报及打印。 第一行打印报关单中的商品排列序号。 第二行专用于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填报和打印该项货物在《登记手册》中的项号。 34、商品编号 指按海关规定的商品分类编码规则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号。 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中商品编号与实际商品编号不符的,应按实际商品编号填报。 35、商品名称、规格型号 本栏目分两行填报及打印。 第一行打印进(出)口货物规范的中文商品名称,第二行打印规格型号,必要时可加注原文。 36、数量及单位 指进(出)口商品的实际数量及计量单位。本栏目分三行填报及打印。 37、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 原产国(地区)指进出口货物的生产、开采或加工制造国家(地区)。 最终目的国(地区)指已知的出口货物的最终实际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国家(地区)。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地区)名称或代码。 38、单价 本栏目应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单位价格。无实际成交价格的,本栏目填报货值。 39、总价 本栏目应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无实际成交价格的,本栏目填报货值。 40、币制 指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币种。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成交情况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货币名称或代码,如《货币代码表》中无实际成交币种,需转换后填报。 41、征免 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征税、减税、免税或特案处理的实际操作方式。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或有关政策规定,对报关单所列每项商品选择填报海关规定的《征减免税方式代码表》中相应的征减免税方式。加工贸易报关单应根据《登记手册》中备案的征免规定填报。 42、税费征收情况 本栏目供海关批注进(出)口货物税费征收及减免情况。 43、录入员 本栏目用于预录入和EDI报关单,打印录入人员的姓名。 44、录入单位 本栏目用于预录入和EDI报关单,打印录入单位名称。 45、申报单位 本栏目指报关单左下方用于填报申报单位有关情况的总栏目。 申报单位指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直接向海关负责的企业或单位。自理报关的,应填报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名称及代码;委托代理报关的,应填报经海关批准的专业或代理报关企业名称及代码。本栏目还包括报关单位地址、邮编和电话等分项目,由申报单位的报关员填报。 46、填制日期 指报关单的填制日期。预录入和EDI报关单由计算机自动打印。本栏目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 47、海关审单批注栏 本栏目指供海关内部作业时签注的总栏目,由海关关员手工填写在预录入报关单上。其中“放行”栏填写海关对接受申报的进出口货物作出放行决定的日期。 第十一章 单证膳制综合实践 【教学目的要求】通过典型的企业案例分析,掌握单证制作技巧和在制单的实际工作中一些特殊问题;练习完整制作整套单据。   11.1单证审核知识     单证的审核是对已经缮制,备妥的单据对照信用证(在信用证付款情况下)或合同(非信用证付款方式)的有关内容进行单单,单证的及时地检查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更正,达到安全收汇的目的.   、单证审核的基本方法 :     纵向审核法是指以信用证或合同(在非信用证付款条件下)为基础对规定的各项单据进行一一审核,要求有关单据的内容严格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做到“单,证相符”     横向审核法在纵向审核的基础上,以商业发票为中心审核其他规定的单据,使有关的内容相互一致,做到“单,单相符”。    11.2、单证审核的重点      一、综合审核的要点:      检查规定的单证是否齐全包括所需单证的份数.      检查所提供的文件名称和类型是否符合要求.      有些单证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认证.      单证之间的货物描述,数量,金额,重量,体积,运输标志等是否一致.      单证出具或提交的日期是否符合要求.      二、分类审核的要点:      1、汇票      汇票的付款人名称、地址是否正确;      汇票上金额的大、小写必须一致;      付款期限要符合信用证或合同(非信用证付款条件下)规定;      检查汇票金额是否超出信用证金额,如有信用证金额前有“大约”一词可按10%的增减幅度掌握;      出票人、受款人、付款人都必须符合信用证或合同(非信用证付款条件下)的规定;      币制名称应信用证和发票上的相一致。      出票条款是否正确如出票所根据的信用证或合同号码是否正确。      是否按需要进行了背书。      汇票是否由出票人进行了签字。      汇票份数是否正确如“只此一张”或“汇票一式二份有第一汇票和第二汇票”        2、商业发票      抬头人必须符合信用证规定;      签发人必须是受益人;      商品的描述必须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商品的数量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单价和价格条件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提交的正副本份数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信用证要求表明和证明的内容不得遗漏。      发票的金额不得超出信用证的金额,如数量、金额均有“大约”,可按10%的增减幅度掌握。        3、保险单据      保险单据必须由保险公司或其代理出具;      投保加成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保险险别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并且无遗漏;      保险单据的类型应与信用证的要求相一致,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保险     经纪人出具的暂保单银行不予接受;      保险单据的正副本份数应齐全,如保险单据注明出具一式多份正本,除     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所有正本都必须提交;      保险单据上的币制应与信用证上的币制相一致;      包装件数、唛头等必须与发票和其他单据相一致;      运输工具、起运地及目的地,都必须与信用证及其他单据相一致;      如转运,保险期限必须包括全程运输;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保险单的签发日期不得迟于运输单据的签发日期;      除信用证另有规定,保险单据一般应作成可转让的形式,以受益人为投保人,由投保人背书。        4、运输单据      运输单据的类型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起运地、转运地、目的地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装运日期/出单日期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收货人和被通知人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商品名称可使用货物的统称。但不得与发票上货物说明的写法相抵触;      运费预付或运费到付须正确表明;      正副本份数应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运输单据上不应有不良批注;      包装件数须与其他单据相一致;      唛头须与其他单据相一致;      全套正本都须盖妥承运人的印章及签发日期章;      应加背书的运输单据,须加背书。        5、其他单据如装箱单、重量单、产地证书、商检证书等,均须先与信用证的条款进行核对,再与其他有关单据核对,求得单、证一致,单、单一致。 主讲教师:陈红 第 55 页 201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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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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