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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卸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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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卸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安 全 管 理 制 度 目录 1 一、安全生产规程 2 二、安全生产奖惩管理规定 5 三、港口职工安全教育制度 7 四、港口安全检查考核制度 9 五、港口事故处置管理制度 16 六、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5 七、港口消防管理规定 28 八、公司防台防汛应急预案 九、公司火灾应急预案事故。.......................................................................................................

装卸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目录 1 一、安全生产规程 2 二、安全生产奖惩管理规定 5 三、港口职工安全教育制度 7 四、港口安全检查考核制度 9 五、港口事故处置管理制度 16 六、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5 七、港口消防管理规定 28 八、公司防台防汛应急预案 九、公司火灾应急预案事故。......................................................................................................................25 十、公司车辆事故应急预案......................................................................................................................... 47 十一、劳动卫生及劳动安全保护规定 50 十二、运河东港质量管理制度 51 十三、安全生产责任制 64 十四、出门证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规程 1、凡进入装卸生产现场、包括库场、建筑和船舶施工现场、在2米以上高处或可能有物体坠落的地方作业,必须戴好安全帽,并生好根(安全帽必须完好)。 2、进入生产岗位,必须根据货种和工作要求穿戴好各种劳防用品。 3、船未靠妥不准上下船,上下船舶或船舱,必须走专用扶梯、绳梯或跳板。上下船舶舷梯,必须按顺序先上后下。 4、严禁携带火种进入生产现场,严禁在生产现场吸烟。生产现场需动火,必须经批准同意并配备必要额定消防器材。 5、禁止接班前(4小时内)和当班时间喝酒。 6、不准赤脚、赤膊和穿塑料硬底鞋、拖鞋、凉鞋、高跟鞋及裙子进入生产现场工作。 7、不准下河游泳、洗澡、捕鱼、和擅自打捞失物等。 8、对危险区域,必须在其周围树立明显的警告标志。严禁擅自拆除各种安全标志和防护装置,禁止使用没有安全防护装置的机械设备。 9、不准擅自进入警戒区域,不准在码头驳岸逗留和行车。不准坐在码头带缆桩、接电箱和机械转动部位上休息,不准自行车在码头前沿一米内骑行和停放。 10、禁止高空抛物。 11、夜间作业,应配备有足够的照明,保持能见度清晰。 12、各种工索具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车辆、船舶和机械设备不超负荷、不超定员、不带“病”运转。 13、各种车辆、船舶必须遵守本港的限速规定。喇叭、灯光、信号、刹车等必须完好。严禁违章停车,车未停稳,禁止上、下。司机在操作时,禁止与他人闲话。 14、各类车、船、吊、驾驶和电源、焊接、等特殊工种人员须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持合格证后,方可单独操作。 15、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新工人入港,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单独操作。 二、安全生产奖惩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运河东港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港口生产的安全、高效,特制订本奖惩管理规定。 (二)凡违反港口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货运质量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的行为,均属安全违章违纪行为。 (三)本港口实行“从严教育、从严处罚”的双严方针,对安全违章违纪人员贯彻“教育与处罚并重”的处理原则。 (四)对安全违章违纪人员,给予如下处理: 1、第一次违章者,责令参加“三违”学习班,接受教育,并写出书面检查和认识,时间不少于一天。经教育合格后佩戴好专用袖章,履行义务安全员职责,时间不少于一天,在上述时间内发放基本生活费,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不来者作旷工处理。 2、第二次(或以上)违章者,停职检查,检查期间作事假处理。 3、安全违章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或可能造成的后果,处以扣除当月奖金5%—10%的处罚。 (五)对不听劝阻制止者,或对制止和处理其安全违章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者,或年内安全违章违纪两次(含)以上者,或情节严重、态度恶劣的安全违章违纪者,要从重处罚,并可同时给予待岗处理或行政处分。 (六)各部门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违章违纪行为不得包庇、纵容、知情不报或徇私不纠,否则按安全违章违纪人员同等处理。 (七)凡发生事故,视其性质和等级分别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 1、行车事故: (1)肇事者除受到行政处罚外,还应根据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赔偿费、抢救费、医疗费、修理费及善后处理费等)进行赔偿。 ①扣除肇事者当月奖金20%。 ②赔偿经济损失的标准,根据事故责任的大小分为:次要责任赔偿1%;同等责任赔偿5%;主要责任赔偿10%;全部责任赔偿15%。 (2)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万元以上的班组,当月奖金下浮50%。 2、机械设备操作引起的事故,其赔偿和处罚的标准参照行车事故处罚标准执行。 3、职工工伤事故: 对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所造成的职工工伤事故,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调查、处理、整改外,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一定的处罚。 (1)停发肇事者当月奖金; (2)重伤(含重伤)以上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5%—10%给予赔偿; (3)轻伤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3%—5%给予赔偿; (4)由于违章指挥而发生工伤事故,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处罚。 (七)出现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者(含农民工和外来作业人员),按下列规定处罚: 1、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起重机械)或驾驶人员将车辆(机械)交给无证人员驾驶的,罚款50元/次。 2、驾驶机动车辆严重超载超速的,驾驶起重机械高速流放的,罚款100元/次。 3、穿拖鞋驾驶机动车辆(起重机械)的,罚款20元/次。 4、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的,罚款20元/次。 5、无故不参加安全例会学习的,罚款20元/次。 6、在禁烟火区内吸烟或未按规定擅自动用明火的,罚款100元/次。 7、违章指挥,强迫工人违章作业的,罚款50元/次。 8、上班喝酒,酒后作业、驾车,上班赌博的,罚款100元次。 (八)本港职工凡符合下列条件者,给予100元—1000元的奖励: 1、积极主动履行义务,制止并纠正他人安全违章违纪,从而避免工作差错,消除事故隐患者。 2、对劳动安全、货运质量和服务质量工作提出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合理化建议,并经有关部门确认为有效建议者。 3、检举、揭发他人隐瞒事故者。 4、在危急情况下,采取有力措施避免人身、货损、机损、船损、交通大事故(含)以上事故发生者。 5、发现隐患,并及时采取措施避免重大事故、人身伤亡事故者。 6、在火灾、水灾、风灾等抗灾救险中,表现突出的有功人员。 (九)发生安全违章违纪和责任事故,个人和班组的罚款,由生产部开具罚款通知单,由财务部从其奖金中扣除。 (十)安全处罚收入作公司的专项安全基金,用于开展安全竞赛活动和奖励,不得挪作他用。 (十一)损失在500元以下的,由生产部处理,在500—3000元之间的,由分管领导处理,在3000元以上的由公司领导研究决定。 (十二)本规定自公司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之日其执行,解释权归公司生产部。 三、港口职工安全教育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港口职工安全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防止各类事故及事故苗子的发生,减少职业危害,更好地服务于港口安全的科学化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知识,使港口职工获得有关安全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第三条 公司生产部对安全教育工作负责,负责制定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节 培训教育 第四条 新工人上岗前必须进行港口级、部门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 第五条 港口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30小时,内容包括港口安全的常识教育、登轮涉外纪律教育、防火教育、遵章守纪教育,交通安全教育及港纪港规教育等。 第六条 部门级安全教育由部门领导组织实施,时间不少于18小时,内容包括系统的安全操作规程学习、部门的危险设备、危险部位、防火防爆、重大事故教训和部门安全实施细则以及岗位责任制教育等。 第七条 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时间不少于18小时,内容包括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危险性及防灾技术、交接班制度及安全操作常识等。 第八条 新工人按规定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实行严格的考试,考核不及格者不准独立操作,经两次补考仍不及格者应调换其他工种,或作待岗处理。 第十条 职工复工、变换工种必须进行安全培训,由部门和班组负责教育和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十一条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 第十二条 对班组长、安全员、科级领导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安全考核,由港口安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 第十三条 港口每年组织一次全员安全教育,并进行书面考试,全员教育率不得低于95%。 第十四条 港口配备一定数量的安全教育仪器、设备,经常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各级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 第三节 奖 罚 第十五条 对于认真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并在防止各类事故及事故苗子、减少职业危害方面作出成绩的部门、班组和职工,港口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对未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的部门、班组和职工,港口给予处罚;对未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教育而造成事故及事故庙子或严重职业危害的部门、班组和职工,港口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归生产部。 四、港口安全检查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切实加强港口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保证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从而预防事故发生,保障生产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检查考核工作是港口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和经常性工作,实行行政领导第一负责制。 第三条 公司生产部是港口安全检查的职能部门,在分管经理领导下,具体负责港口安全大检查和经常性专业检查的组织和实施,督促和检查隐患整改,并指导部门、班组开展安全检查工作。 第四条 港口实行三级安全教育与系统专业检查、夜间抽查相结合的模式。三级安全检查即港口每月组织一次大检查;部门每旬组织一次检查;班组每工班进行一次检查。系统专业检查和夜间抽查每月各不得少于二次。 第五条 港口安全大检查必须由港口领导带队,各部门参加。 第六条 部门安全检查必须由部门领导带队;班组安全检查必须由班组长、班组安全员负责进行。 第七条 系统专业安全检查必须由职能部门领导带队,有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参加。 第八条 夜间抽查由生产部牵头组织,有各有关职能部门派人参加。 第九条 现场安全专职管理人员每天深入作业现场实施昼夜巡回检查。 第十条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查思想、查制度、查纪律、查管理、查隐患、查措施。 第十一条 安全检查的具体项目和检查标准按相关内容执行。 第十二条 安全检查整改的情况必须按规定如实记录有关的安全台帐,记录项目包括:检查时间、检查负责人和参加人员、隐患内容、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结果。 第十三条 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由安保科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复查整改情况。对上级安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纳入港口经济责任制考核;对港口安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没有按时整改的,纳入港口经济责任制考核。 第十四条 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章违纪行为,必须按照《安全生产奖惩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并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 第十五条 安全检查整改实行“三定”的原则,即定整改措施,定整改完成时间,定整改负责人。 第十六条 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责任部门必须制定整改计划报安全保卫科,并在整改前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第十七条 对有条件整改而拖延或拒绝整改隐患的责任部门负责人,安全保卫科或其他相关职能科室应按《安全生产奖惩管理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提请领导予以处分。 五、港口事故处置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本港口各类事故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加强事故管理、总结事故教训,预防事故发生,现结合港口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港口各科室、部门和全体职工。 第三条 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坚持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各类事故和苗子是指: 1、工伤事故: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以及工作中所导致的急性中毒事故。 2、货运质量事故:反映由于人为因素所造成的货物落江、破损、变形、湿损、跑、冒、滴、漏、混装混卸、挑残不清等。 3、理货质量事故:指由于理货人员责任造成的货物数字差错、错装、错卸、漏装、单证处理错误等。 4、火灾事故: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 5、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指锅炉压力容器(氧气、乙炔瓶)中的主要承压部件、瓶体爆炸、安全装置失效等造成的损坏事故。 6、机械设备(设施)事故:指前方生产的装卸机械及后方有关辅助性的机械等,同时包括码头、引桥、仓库和基础设施损坏的事故。 7、船舶机损及海损事故:船舶指所靠码头作业的港内外货船等,由于作业中操作人员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并造成经济损失的事故;海损指由于在作业中的人为因素,最后导致船舶(驳船)严重损坏或沉没事故。 8、交通事故:指在指本港口辖区范围内的道路(包括码头、引桥等)以及堆货的库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而发生的行驶车辆、行人违反交通法规造成车损、人体损伤和财物损失的事故。 9、事故苗子指在工作和作业中险些造成重大伤亡和重大损失的事故。 10、轻微事故是指构不成一般事故。 11、一般事故苗子:是指未构成事故的危险现象。 第五条 事故发生后,现场管理人员及当事人除按有关规定立即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外,必须立即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在事故调查中必须实事求是,向管理职能部门反映情况,不得作伪证。 第六条 因抢救伤者和国家财产,必须移动事故现场有关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拍照或绘制事故现场图,在征求安全部门同意后方可撤除。 1、发生轻伤事故、恶苗和大事故(含)以下的事故,撤除现场须经生产部同意。 2、发生重大事故和重伤事故,撤除事故现场须经市交通局(港务管理局)同意。 3、发生死亡事故,撤除事故现场须经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同意。 第七条 凡因事故而发生的修理费用、赔偿费、医疗费等,一切有关事故所涉及的费用报销须按事故管理权限,由安全部门签字认可后生效。 第二节 事故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八条 生产部是港口事故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事故管理的法令、法规和港口关于事故管理的规章制度。 2、负责对轻伤事故、大事故(含:包括恶苗)以下事故在其规定时限内调查处理结案工作。 3、凡发生轻伤事故、大事故,在处理结案的同时,要负责填写《职工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伤亡事故登记表》和《××大事故调查报告》报港务局备案。 3、每月2日前将填写的《工伤事故月报表》和《安全事故综合月报表》送港务局。 4、处理各类事故要认真建立事故档案,并将事故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资料等进行收集整理,综合研究分析,便于在安全管理中采取措施。 第三节 事故性质和等级划分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事故性质是指造成的原因是人为的还是非人为的,即责任事故还是非责任事故。 第十条 责任事故: 1、凡违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及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等,违反劳动纪律、麻痹大意、疏于检查、预检不周等造成的事故。 2、机械设备和工索具未经检验或对机械和工索具作出错误的鉴定,而使用所引起的机损事故,生产指挥不当引起的生产事故。 3、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违反施工和装配技术安全要求,且检查与验收不严,事后造成事故。 责任事故的责任可分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二种: 凡发生责任事故只涉及一个部门、班组或一个人,该部门、班组或人员负全责。 凡涉及二人或二个部门、班组以上的责任事故,其直接责任共分五种: · 全部责任(简称全责,下同)。 · 主要责任(全责的70%,简称主责,下同)。 · 同等责任(全责的50%,简称同责,下同)。 · 次要责任(全责的30%,简称次责,下同)。 · 无责任。 责任事故中间接责任是指单位、部门、班组的领导责任和职能管理部门的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凡发生责任事故(包括恶苗)均要追究部门、班组及其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 凡发生重伤(含)以上的责任事故和各类重大责任事故要追究港口职能科室的管理责任和科室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 非责任事故: 1、非有关部门或操作人员的失职造成的事故。 2、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事故。 第十四条 各类事故的等级划分和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方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事故报告 第十五条 凡发生事故(包括事故苗子)后,当事者或有关人员要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安保科和港口领导。 第十六条 港口领导接到重伤、死亡、大事故(含恶苗)以上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赶到事故现场: 1、组织抢救; 2、保护事故现场。 3、负责成立事故调查小组。 第十七条 事故责任部门发生事故后,要立即向生产部报告事故信息,说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班组、简单经过、伤者姓名和机械设备、设施的名称及受损情况等。 凡遇午间休息、节假日、夜间发生大事故和轻伤以下事故,应立即直接向当班调度和现场安全人员报告;发生重大事故和重伤以上事故要立即向港口领导报告。 港口生产部和其他职能科室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及时向市交通局(港务局)报告。 第十八条 凡发生事故(含苗子)后,班组或个人在24小时内不上报者,一律按隐瞒事故论处。 第十九条 凡发生事故后,事故责任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当事人员(包括作业工人、司机、库场员等),召开“四不放过”分析会议,配合的生产部等部门进行调查、分析、处理等。 第二十条 发生各类事故后,生产部要及时组织调查、抢救、处理,进行事故分析,各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小组的职责: (一)查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害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以直接经济损失定事故等级的,其直接经济损失必须在48小时内确定。 1、勘查事故现场和物件或设备、作业环境等状况。 2、拍摄有关痕迹和物件,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 3、向事故有关在场人员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和经过,调查时须做好记录、笔录,同时交被调查人员校验签字,被调查人有书写能力的应有其书面材料。 4、收集有关验证资料,如规章制度受伤人员伤害程度、医疗诊断证明,设备、设施等所作的技术鉴定材料和试验报告等。 (二)确定事故责任者: 1、召开事故分析会时,应指定专人做好记录。 2、确定该事故的性质是责任事故还是非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必须有技术鉴定报告。 3、确定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4、认定当事人及部门、班组或有关人员、领导及管理人员,在该四顾中是负全责、主责、同责、次责、还四无责任感。 (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1、凡属责任事故对事故责任者(包括班组、部门、港口)及有关人员的处罚,必须按《安全生产奖惩管理规定》中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2、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部门、班组必须制订明确、具体的安全防范整改措施,写出书面处理意见报生产部。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1、轻伤事故、大事故以下事故,调查报告由参加调查小组的事故责任部门负责写出,并报生产部。 2、发生重伤以上工伤事故、重大事故,由港口负责写出调查报告并打印报交通局(港务局)。 第二十二条 凡发生各类涉外事故按事故性质和等级分别由港口或局会同港口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事故处理结案及上报的时限: 1、凡发生轻伤事故,一般事故以下事故、事故苗子,必须在编48小时内处理结案。 2、凡发生重大事故、恶性事故苗子,必须在7天之内处理结案。 3、凡发生重伤事故,必须在7天内将“事故调查报告”报上级部门。 4、凡发生死亡事故,重大事故,必须在15天内将“事故调查报告”报上级部门。 第六节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对事故责任者(包括责任部门、班组及有关人员)的处罚标准等,根据事故等级、责任认定后对照《安全生产奖惩管理规定》中有关条款精神执行,本制度不作重复专列。 第二十五条 事故的调查处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办公会讨论通过之日其执行,解释权归公司生产部。 六、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生产正常进行,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全体员工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 工作时不得擅离岗位,不得在单位打闹、追逐、大声喧哗,非工作需要不得随便到其他部门走动、聊天、不准带小孩进入单位,严禁饮酒上岗操作吊机、车辆和其他设备。 第三条 必须按规定穿好劳护用品,不得穿拖鞋上班,禁火区域和车间内严禁吸烟。 第四条 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除在用的以外,存放在指定位置。 第五条 非工作需要不得动用任何车辆,单位内部车速不得超过5km/h,单位内部试车要确保安全。 第六条 在各工种应配备有充足的灭火器材,并加强维护保养使之保持有效状态,所有员工应学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第七条 加强内部治安防范工作,加强对重点部位、车间、仓库、办公室、库场货物的巡查工作,防止偷盗。 第八条 每月应定期对车辆、港吊和其他设备进行安全大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使之保持完好状态。 第九条 经常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先进事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吸取教训。强化单位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员工安全意识。 第十条 根据天气季节变化及时制定安全措施,超前教育。加强对重大运输生产地全过程监督和生产作业区域的巡查。 第十一条 下班前必须切断所有电气设备的前一级电开关,关好门窗。 第十二条 定期召开单位安全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落实措施。 第十三条 各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清除场地油污和杂物,并将机具设备整齐安放在指定位置,以保持文明整洁。 第二章 各部门(人员)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仓库安全管理。 1、仓库保管员应认真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和管理制度。 2、材料性质相互抵触,灭火方法不一致的分开储存。 3、易燃材料与其他材料分开存放。 4、料架保证坚固直立,无倾倒的可能,重物放在下面,轻物放在上面。 5、库房内严禁烟火,冬天严禁用火炉取暖,油漆类仓库严禁设电源照明。 第十六条 安全用电管理 1、采用安全用电,安全电压额定的等级为42V、36V、24V、12V、6V。 2、保证电气设备绝缘性能,将带电导体封闭起来,不同电压等级的电气设备,有不同的绝缘电阻要求,并要定期进行测定,电工作业人员应正确使用绝缘用具,穿绝缘鞋、靴。 3、采用屏护,屏护就是用遮拦、护罩、护盖、箱盒等带电体同外界隔绝开来,以减少人员直接触电的可能性。 4、保证安全距离,为防止人体、物体接近带电体而发生危险的距离,为防止火灾和电路各种短路事故,在带电体与地面之间,两个带电体之间,与人体之间和其他设备之间,均保持安全距离,安全距离的大小由电压的高低,设备的类型及安装方式等因素决定。 5、合理选择电气装置,必须合理选用电气装置,才能减少触电和火灾事故。在潮湿和多尘的环境中采用封闭式,在有腐蚀性气体的环境中,必须采用封闭式,在有易燃易爆危险环境中,必须采用防爆式。 6、装设漏电保护装置。 第十七条 起重作业安全管理 1、对重大的起重、吊装项目,必须制定施工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和安全措施,经交底后方可施工。 2、起重量达到起重机额定负荷,两台以上起重机械抬吊同一物件,起重精密的、不易吊装的大件,在复杂场所进行大件吊装,起重机在高压输电线路下方或附近工作,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方能作业。 3、起重机械使用一年至少要作一次全面检查。新装、拆迁、大修的起重机械使用前均应作动、静负荷试验。 4、起重机械应具备有灭火器材,操作室内应铺设绝缘胶垫,严禁积存易燃物。 5、塔式等高架起重机,应有可靠的避雷装置。 6、起重机工作应有统一的指挥和信号,指挥应用旗和口哨进行。不宜单独使用对讲机指挥联络,指挥人员应有经验的起重工担任。 7、起重机在开动及起吊中的每个动作前,司机均应发出戒备信号,无关人员离开作业区。起吊重物时,任何人不得站在被起吊的重物或调臂上,并不得在起吊物下站立或通行。 8、起重机严禁同时操作三个动作。当起重物接近额定负荷时,只允许操作一个动作。悬臂式起重机满负荷时,严禁降低起重臂。 9、起重机工作完毕或正在工作中突然停电,应先将控制器恢复到零位,然后切断电源。 10、遇有大雪、大雾或雷雨时,不得露天进行起重作业。当地照明不足时,应停止起重作业。 11、遇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起重作业。 12、起吊大件时,必须绑牢。吊钩的悬挂点应与吊件的重心在同一垂直线上。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严禁偏位斜吊。落钩时应防止吊件局部着地引起吊绳偏斜,起重物未固定严禁松钩。 13、爆炸品、危险品(压缩气瓶、酸、碱、可燃油类等)不得起吊,必须起吊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14、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司机不得进行操作(十不吊) (1)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2)超载不吊; (3)物件捆绑不牢不吊; (4)吊物上有人不吊; (5)安全装置不灵不吊; (6)吊物埋在地下,情况不明不吊; (7)光线不足看不清楚不吊; (8)歪拉斜拽不吊; (9)边缘锋利物件无防护措施不吊; (10)液态金属盛放过满不吊。 第十八条 配电间安全管理 1、建立健全配电间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非本配电间工作人员一律不准入内。 2、配电间必须保持清洁,严禁堆放杂物和易燃易爆物品。 3、严禁火种入内。消防器材不准随便动用和损坏。 4、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岗位职责,对电气设备必须定期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整改。 5、上级检查必须有关部门人员陪同,并办理登记手续方可入内。 6、当班时间不准离岗,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第十九条 特殊工种人员的安全管理 1、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等工种,增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的责任性和自觉性,防止由于缺乏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安全知识或操作知识而造成事故。 2、公司领导对待特种工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管理,加强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审查、监察同时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台帐、资料备查。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对超过有效期的操作证,未经复审,一律作为无证上岗操作,严肃处理。 4特种操作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对未按规定复审者,不得在本岗位作业,其责任自负,需进行复审时,公司领导要支持特殊工作人员的复审工作。 5工作时必须随时携带操作证件,服从上级的检查,特种作业人员不宜随意调工种,凡人员变动工作应及时向领导报告备案。 6、工作时或在操作过程中不准随便离开工作岗位,不准交给他人或无证人员操作,闲杂人员不准进入要害部位。 7工作时,注意场内外的一切安全动向,发现机械设备不正常或异响的情况下,停止作业,凡需动火的工种必须在动火区域操作,在非动火区域,应事先由领导制定防范措施后方准动火。 8、机械设备发现不安全因素或故障未排除,特种工作人员有权拒绝,严禁违章只会操作。 9、机械设备发现不安全因素或故障不采取修复或安全措施又不向领导汇报而连续运行操作,发生事故应追查当事人责任,并从严处罚,对虽未造成事故,设备电器带病操作者,应给予教育或处罚。 第二十条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1、必须建立和健全起重机械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每台设备应进行登记,建立档案资料。 2、起重机械应定期进行检查、修理、维护保养,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严禁带病运转。 3、起重机械防护装置应齐全、良好、信号装置正常,电铃、喇叭等音箱清晰,色标、信号灯明亮,安全标志,限载吨位醒目。 4、起重机械、设备应有专人负责保管,不准非操作人员操作起重设备。 5、起重机械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做到“八禁止”“十不吊”。 6、公司生产部负责组织实施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对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负责。 7、对新安装的、自制自用的、经过大修的或改变重要性能的机械设备,应在港口安全、技术部门的参与下,经过验收,证明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后,方可使用。 8、机械设备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定期对机械设备进行保养、检验,确保机械设备处于完好状态。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9、 机械操作人员接班前应严格执行“四交”、“八查”制度。 10、公司生产部应对港口的机械设备进行登记,详细记载每种机械的规格、性能等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历次技术检验、大修理、改变机械的重要性能和重大事故的情况,以备查考。 11、机械设备应由专职司机操作,并且指定一定的人员负责指挥和一些辅助工作。司机和负责指挥人员,必须体检正常,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准独立操作。 12、禁止机械设备超负荷运行。 13、机械设备必须有音响清晰的喇叭、铃或汽笛等信号装置,灯光必须配备完好。 14、起重机的卷扬机构和起升、旋转和变幅机构必须装有制动器; 电动机械上的金属构架、轨道、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或其他不带电的金属部分,都必须有保护性接地;机械设备的各类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并保持完好。 15、生产部应检查机械设备的使用情况,规定一年或二年作一次技术检验。 16、在技术检验时应检查机械设备的金属构架、各种动力设备、传动机构、电气设备、安全装置、制动器、钢丝绳、链条、吊钩、莲、销和螺丝钉等是否完好,安装的是否妥当和磨损程度等情况。对起重机械要进行静负荷实验,合格后,还应进行负荷实验。 17、对于机械设备安全管理方面取得成绩的部门、个人,港口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机械设备安全管理方面做得较差或由此而发生事故的部门和个人,港口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生产作业现场必须戴安全帽的规定 1、各单位凡是生产区域必须树立明显标志,进入生产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 2、各级领导和部门人员进入生产现场首先必须戴好安全帽,否则同样作违章论处。 3、维修人员进去生产区域修理吊机时也必须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时应系好保险绳,防止高空坠落事故发生。 4、营调人员、安全人员进入生产区域指挥生产和安全监督时理应起模范带头作用,同时应加强对生产工作的监督和教育,一经发现不戴安全帽者加发一顶安全帽,按原价收取帽款,第二次发现不戴安全帽,再加发一顶安全帽,帽款加倍收取,以此类推。 5钢材班随车装卸工、起重吊装队无论是在港区还是在外单位作业都必须戴安全帽。同班职工要相互督促戴安全帽,要戴好戴牢安全帽。班长、安全员要严格督促检查,哪个班由于未戴安全帽发生工伤事故,除追究班长、安全员的责任,还要扣除全班当月分配中的安全奖和年终文明奖。 第二十一条 船舶来港装卸货物规定 1、凡来港装卸货物的个体船,必须配备一顶的安全设施。 2、严禁空舱面装载长钢材,机器及其它笨重物资。 3、货主运载工具确有困难,需坚持装货,应征得公司领导同意。 4、严禁船主参与装、卸作业,发生事故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禁止船户及客户参与装卸作业的规定 1、在装卸作业时,一律禁止船户及客户参与船舶及车辆装卸作业,装卸人员不得暗示或叫帮忙,一经发现当班装卸工每人罚款50元。造成恶性伤亡事故的,要严肃查处。 2、驾机工操作时,凡有船户及客户帮忙时,一律停机,劝阻离开船舱车辆或作业区域后方可开机。因劝阻不力,继续作业的,对驾驶员罚款50员,造成恶性伤亡事故的,承担事故责任。 3、为防止船户及客户参与装卸作业,在装卸车船时,必须有两名装卸工作业。在派员不足时,工人有权拒绝生产,如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恶性事故的,严肃追究当事人事故责任。 七、港口消防管理规定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运河东港的消防管理,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港口生产、物资、设施和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本港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港口辖区内的部门和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消防管理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预防和扑救火灾,是港口各部门的共同职责和每个职工应尽的义务,对危害港口消防安全的行为,任何部门和人员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节 消防组织 第五条 港口成立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任组员的消防领导小组,加强对全港口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消防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公司生产部负责。 第六条 港口建立由港口保安人员为主的义务消防队,接受公安防火消防监督机构的义务指导、教育和训练,承担本港口的防火灭火任务。 第七条 港口各部门确定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安全防火工作。 第八条 基层各班组指定防火安全员,具体负责本班组的安全防火工作。 第三节 防火责任制和防火管理 第九条 港口实行领导负责的逐级防火责任制,港口经理、部门行政正职领导、班组长分别为本港口、部门、班组的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所管辖范围的防火工作。 第十条 各岗位职工对本岗位的防火工作负责,履行岗位防火职责。 第十一条 库房和货物堆场应按规定留出防火间距和防火通道,仓库应按规定做到“三关一挂”。 第十二条 电气线路的铺设、电器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有关防火要求和安全技术规定。 第十三条 严禁在船舶、码头、库场、车间等生产现场吸烟,严禁携带火种进入生产现场 第十四条 一级易燃易爆品或其他危险品装卸和堆放时,必须执行交通部《危险货物运输规定》,落实有关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 港口对锅炉房、仓库、危险品库、明火作业场所等防火重点要害部位实行专人负责、重点管理。 第十六条 港口按照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要求,建立防火档案,做到齐全、清楚。 第十七条 港口防火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必须及时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规定整改计划。 第十八条 港口定期开展防火安全宣传教育,是职工增强防火意识、熟悉基本消防知识、掌握消防器材使用方法,是防火工作成为每个职工的自觉行动。 第四节 消防设备管理 第十九条 消防栓、水枪、水带、灭火机等消防器材是港口防火灭火的主要工具,必须加强管理,确保完好。 第二十条 港口配置的消防器材,由生产部下辖的港口保安队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各灭火器配置点应有明显的灭火器标牌。灭火器上必须粘有港口灭火器标签。标签上应写明灭火器级别、责任人、有效期、检查日期和检查人员等有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不准擅自动用灭火器和私自开启灭火器的铅封(扑救火灾除外);不得擅自移动灭火器材的存放位置;不得圈占、埋压灭火器。 第二十三条 任何人不准擅自动用消防栓和水带、水枪(扑救火灾除外),如因生产急需则应征得部门领导同意后使用,且要保证用完马上整理好放到原来的位置。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应每月进行一次消防器材检查,发现存在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及时向安保科汇报,港口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器材家产,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五条 灭火器使用(包括扑救火灾和非正常使用)后,部门应及时向生产部提供书面使用情况说明,然后立即进行药剂补充,非正常使用灭火器的责任人应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第五节 火灾扑救 第二十六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火灾必须迅速报警。 第二十七条 发现火灾后,除立即报警外,在场人员应就近使用灭火器等消防工具积极扑救(因电路原因造成的火灾首先要切断电源)。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对火灾报警和扑救提供方便。 第二十八条 发生火灾后,起火部门有关人员必须保护灾后现场,协助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调查火灾原因,核实火灾损失。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清理灾后现场和隐瞒事实真相。 第六节 消防管理奖励 第二十九条 港口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作安全违章违纪处理,并依照《安全生产奖惩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司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归生产部。 八、公司防台防汛应急预案 1 总则 为了积极应对台风、洪水发生时可能带来的威胁和巨大损失,建立台风、汛期紧急情况下快速、有效的防台、抗洪抢险、救援应急处理机制,有效保障台风、汛期内公司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上级防台防汛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公司防台防汛应急预案。 2 组织保障 2.1 组织机构 2.1.1 公司成立防台防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 组长: 成员: 办公室设在保安队,值班电话: 2.1.2公司值班负责人在值班期间为防台防汛值班总负责人,负责处理突发事件。 3 防台防汛抢险责任制 3.1 公司防台防汛领导小组职责: 3.1.1 防台防汛领导小组是公司防台、防汛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领导和指挥全公司的防台防汛工作。 3.1.2 负责对公司防台、防汛工作的目标、计划和应急预案进行审定。 3.1.3 负责在台风、汛期来临之前组织检查防汛组织、物资准备、措施落实情况,掌握防台防汛发展动态,并及时制定相应对策。 3.1.4 负责组织贯彻落实上级防台防汛指示、文件精神,并结合公司实际做好相应工作部署,协调解决防台防汛工作中的各种问题。 3.1.5 有权对在防台防汛工作中作出贡献者给予表彰、奖励,对失职者给予处罚。 3.2 公司生产部职责: 3.2.1 在公司防台防汛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3.2.2 全面负责本厂防台防汛及应急处理工作,确保台风、汛期发电设备安全运行。 3.2.3 负责公司防台防汛物资准备、落实工作,制定防台、防汛部位的应急预案并组织预演,组建公司防台防汛抢险突击队。 3.3 公司综合办职责: 3.3.1 负责落实防台、防汛所需车辆等运输工具,确保任何时候都能调出应急使用。 3.3.2 安排好防台、防汛期内员工生活等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3.3.3负责与地方气象部门联系,随时掌握台风、暴风雨、洪水等气象资料,及时在公司内部通报,遇有紧急情况,第一时间报告领导小组成员。 3.4 财务部职责: 3.4.1 保证每年用于防台防汛所必须的资金,确保防台防汛工作需要。 3.5 经营部职责: 3.5.1 及时与船主和客户保持联系,了解船舶动态和客户需求。 3.6值班电工职责: 3.6.1负责港口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与维护。 3.7港口保安队职责: 3.7.1负责处理公司防台防汛日常事务,汛期值班安排与巡查。 3.7.2负责台风、汛期内公司治安保卫工作,防止防汛物资被盗和发电设备遭受破坏。 3.7.3 负责台风、汛期内公司消防安全工作,防止发生意外火灾事故。 4 险情级别界定及应急预案启动程序 4.1 险情级别界定 4.1.1 暴雨预警信号:分为黄、红、黑色三类。 a. 黄色含义:本市部分地区1小时降雨量将达或者已达30毫米以上; b. 红色含义:本市部分地区1小时降雨量将达或者已达60毫米以上; c. 黑色含义:本市部分地区12小时降雨量将达或者已达150毫米以上,且雨势可能持续。   4.1.2 台风预警信号:分为黄、红、黑色三类。 a. 黄色含义:热带气旋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影响本市,最大风力可达或者已达8级以上; b. 红色含义:热带气旋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影响本市,最大风力可达或者已达10级以上; c. 黑色含义:热带气旋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影响本市,最大风力可达或者已达12级以上。 4.2 应急预案启动程序 4.2.1 正常工作日应急预案启动程序:综合办(或保安队)接上级防台防汛指挥部指令或收到台风、暴雨等警报后,应立即通知防台、防汛领导小组各成员,并通知当天公司值班负责人和总值长,本公司防台、防汛应急预案开始启动。 4.2.2 夜间与节假日应急预案启动程序:综合办(或保安队)接上级防台防汛指挥部指令或收到台风、暴雨等警报后,应立即通知当天公司值班负责人和总值长,本公司防台、防汛应急预案开始启动。 4.2.3 应急状态: a. 当接到黄色警报时,公司防台防汛领导小组或当天公司值班负责人立即通知各部门负责人做好检查和防范措施,做好码头防风措施,总值长安排运行人员增加对生产区域易积水地点巡查,试转排水设施正常等,密切注视汛情变化并及时汇报。 b. 当接到红色警报时,公司防台防汛领导小组或当天公司值班负责人立即通知公司防台防汛领导小组成员在行政楼待令,抢险突击队员在生产调度楼待令;如遇夜间或节假日,当天公司值班负责人立即通知公司防台防汛领导小组成员在行政楼待令,抢险突击队员保证通讯畅通在家待令;并安排每2小时对全公司防台防汛重点部位巡查一次;码头、库场停止作业;综合办和生产部保证一辆铲车、一辆面包车在公司内听候调遣;保安队保证至少1人24小时值班掌握并向公司防台防汛领导小组通报天气预报;生产部保证至少1人24小时值班以便取用抢险物资。 c. 当接到黑色警报,无论任何时候,公司防台防汛领导小组或当天公司值班负责人立即通知公司防台防汛领导小组成员紧急在行政楼集中,抢险突击队员在生产调度楼集中待令;并安排每1小时对全公司防台防汛重点部位巡查一次;码头、库场停止作业;综合办和生产部保证一辆铲车、一辆面包车在公司内听候调遣;保安队保证至少1人24小时值班掌握并向公司防台防汛领导小组通报天气预报;生产部保证至少1人24小时值班以便取用抢险物资。 5 通讯联络方式 5.1 公司防台防汛值班表(见公司值班表) 5.2 公司防台防汛领导小组成员电话: 姓名 办公电话 手机 宅电 6 技术保障 6.1 码头防台、防汛应急措施 6.1.1 “台风警报”指预计台风中心在未来48小时在本地区登陆;“台风紧急警报”指预计台风中心在未来24小时在本地区登陆。 6.1.2 台风季节和汛期,码头领班(调度员)应与市城区地方海事处驻港办加强联系,询问天气预报情况和台风汛期信息,并及时通报库场与经营部,根据预报及时采取相应应急预案。 6.1.3 台风和汛期来临前,必须检查防台、防汛设施,并配备足够的防台防汛器材物资等。 6.1.4 台风季节和汛期前及期间,检修应重点做好对龙门式起重机大车行走机构、小车行走机构、提升开闭机构、电缆卷取机构等制动装置、防撞装置、大车锚定和防风铁锲装置、夹轨器、防风缆绳锁具、驾驶室锚定装置、悬臂收起挂钩安全装置、系缆墩柱、风速仪报警及联锁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维修和校验,确认各机构制动器制动功能、行程限位开关和联锁保护装置可靠有效,龙门起重机、码头配电室、地下电缆层门窗、电缆封堵及码头前沿橡胶、护舷靠把等完好。 6.1.5 当台风警报解除后,司机在恢复作业前应检查设备及钢结构紧固件等是否正常,确认完好后方可送上电源,抬起锚定装置,释放夹轨器,方可恢复作业。 6.1.6 根据交通部JTJ211-<<河港总平面设计规范〉〉中船舶装卸作业的允许波高和风力的规定,我公司码头设计船型的各种吨级船舶(散货船)靠泊装卸作业的允许波高和风力如表所列。 船舶装卸作业的允许波高和风力 船舶吨级 允许值 横浪 顺浪 风力 码头不宜作业的条件: a. 大于船舶允许作业波高时; b.大于6级强风(风速10.8-13.8m/s)时停止作业; c. 散货船在雨天(特别是中雨以上时,船舱盖板应覆盖); d.大雾未消散时(能见度小于1000m); e. 出现雷暴时。 6.1.7 根据制造厂的规定,龙门起重机、固定吊允许在风速20m/s以下工作,风速超过20m/s时应停止作业。由于龙门起重机作业须对起重机工作及暴风中的稳定条件、货轮受运河潮汐及大风对波浪影响等自然因素综合考虑。为此作出规定:当大于6级强风(风速10.8~13.8m/s)应停止工作,将抓斗放在堆场上方;将起重机大车移至锚定装置,投用夹轨器夹紧轨道, 投用大车和驾驶室锚定装置、防风铁锲装置加设防风系缆。 6.1.8 龙门起重机停止作业进行检修时,起重机机必须停在锚定装置,并投用锚定和防风铁锲装置。 6.1.9 当发生突变疾风龙门起重机正在作业时,当风速超过风速仪设定值14m/s,PLC收到大风警报信号后,自动夹紧夹轨器和投用防风铁锲装置,大车禁止行走。龙门起重机司机应停止用抓斗抓取物料,通过主小车将抓斗移动停放在场地上,将驾驶室锚定,切断主机电源。待风速减弱趋稳后,恢复主机电源,需要行走大车必须按住大风旁路按钮,松开夹轨器和释放防风铁锲装置,大车才允许行走。 6.1.10 遇有突变气候预报(如突变阵风、雷暴雨、大风等)影响船只安全时,码头领班应督促船方采取加缆措施,码头领班应组织系缆工积极配合。 6.1.11 台风季节,当接到“台风紧报”后,正在作业的货轮船方应决定是否采取加缆措施,领班应督促船方根据受力情况及时调整缆绳收紧程度。码头预备2根船用缆绳,作紧急备用。 6.1.12码头领班应加强信息联络,以便码头作好货轮靠泊准备。 6.1.13 凡需靠泊的船舶,船方应向码头提供该船的船型资料(全长、船宽、型深、驾驶台位置、舱口数及舱口尺寸,货舱情况、船期确报等)。生产部据此根据设备状况,安排靠泊计划,靠泊时间应由经营部和码头领班与船方商定,必须避开急涨急落水,确保码头靠泊安全。 6.2 库房、电缆沟、各泵房、开关室防进水措施: 6.2.1低位排水泵在汛前应检查、试转良好;对没有装设固定排水设施的低洼处,在汛期来临前应加装具备足够排水能力的临时设施,并对低位水坑进行彻底清淤。 6.2.2 电缆沟、电缆隧道汛前认真查漏、堵漏,检查排水设施完好,并进行试转,保证有足够排水能力。 6.2.3 汛前准备足够沙袋、草袋、铁锹、砂子,以防发生内涝时,及时用砂包封堵仓库、开关室等入口。 6.2.4 在暴雨、大风来临前,检查并关好生产厂房、办公楼、餐厅、公寓等各处门窗,并加强对巡视,防止房屋、设备进水。 6.2.5 在台风、汛期,运行、检修人员增加对生产厂房、电缆沟、各泵房、开关室的设备、水位及防水与排水情况的巡检次数,发现生产区域有漏雨水、进水或低洼位置、低位水坑水位上升趋势时,及时启动排水设施等应急措施。 6.2.6 如果发生现场所有排水设施投入运行,仍不能满足需要,应立即汇报公司防台防汛领导小组,增加抽水、排水设施。 6.2.7 一旦发生库房、电缆沟、开关室防进水,或排水能力不能满足现场需要,应立即汇报公司防台防汛领导小组,投入抢险突击队紧急抢险。 6.3 室外电气设备防汛措施: 6.3.1 汛前检查室外就地开关箱、电机、电机接线盒、就地事故按钮、端子箱等设备应具备防雨水能力;不具备防雨水能力的应加装防雨棚、防雨罩,防止进水短路。 6.3.2 检查室外防雨棚、防雨罩安装牢固可靠,具备抗大风要求。 6.3.3 室外开关箱、端子箱因工作、操作需要打开的,应及时关好。 6.3.4 汛期运行、检修人员应增加对上述设备巡检次数,发现有漏水、进水设备,立即采取措施,带保护的的设备应紧急采取防误动措施,并汇报公司主管领导。 6.4 防高空落物应急措施: 6.4.1 港区、道路上的广告牌在大风来临前检查是否牢固,不具备抗大风能力的应加固或拆除,防止被大风刮倒造成人身伤害或损坏设备。 6.4.2 港区内宣传标语、横幅、彩旗等在大风来临前全部收回,防止被风刮起,引起线路短路跳闸。 6.4.3 港区内的树木,同设备、输电线路安全距离不够的应进行处理,防止被大风刮动或吹倒,造成线路短路跳闸或损坏设备。 6.4.4 港区内的电杆、灯具在在大风来临前检查牢固可靠,不牢固的应及时处理。 6.4.5 港区、道路垃圾及时清理,尤其塑料纸、大块布、棉纱等物,防止被风刮起。 6.4.6 大风天气保安队必须加强对港区的巡视。 6.5 防汛应急措施: 6.5.1 当运河水位高至警戒水位线,码头领班应向总值长、公司防汛领导小组汇报。 6.5.2 当运河水位继续上升或有上升趋势时,应随时向总值长、公司防汛领导小组汇报。 6.5.3 当运河水位继续上升,威胁码头作业安全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人员撤离至安全地点,紧急汇报向总值长、公司防汛领导小组。 7 物资保障 7.1 为了确保防台防汛所需物资,在每年汛前必须做好防台防汛的计划、采购储备工作,防台防汛物资的管理必须设专人、专地、专项管理,非防台防汛抢险所需不得动用。 7.2 年度防台防汛应急物资最低储备量如下表: 年度防台防汛应急物资最低储备量 序号产品名称规格单位数量 1潜水泵100QW100-25台8 2潜水泵QY65-10-3.0台4 3潜水泵出水管100QW100-25型配套米200 4潜水泵出水管QY65-10-3.0型配套米100 5编织带大号条500 6电缆3*2.5+1*1.5米500 7塑料薄膜宽2m KG100 8铁锹(含柄)方头把100 9麻绳Φ12米200 九、公司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为了避免火灾事故发生造成现场混乱,贻误救灾时机,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明确各职能部门在火灾发生时的职责和分工,结合港口的实际情况特制订以下应急预案: 2 组织保障 2.1 组织机构 2.1.1 公司成立防火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 组长: 成员: 办公室设在保安队,值班电话: 2.1.2公司值班负责人在值班期间为防台防汛值班总负责人,负责处理突发事件。 2 火灾发生初期的应急响应工作: 2.1 在本部门(或港口场区内)发生火灾时,在岗员工应立即对初起火灾进行扑救,就近原则运用灭火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等)扑灭火源;使用灭火器要注意以下要点:先拉开保险栓,操作者站在上风位置,侧身作业,手按压柄,距火点二米位置胶管对准火源扫射; 2.2 当火势未能得到控制时,要立即通知当班保安和安全负责人; 2.3 当班保安接到火警后,立即通知全港警戒并通知保安组长迅速调集全体保安员利用身边的灭火器材赶到火灾现场参加扑救,并且做好火灾现场人员秩序维护和无关人员的疏散撤离工作; 2.4 当火灾蔓延到非本港力量所能控制的程度时,在岗员工应立即敲破玻璃按响火灾按钮使用消防水栓,并安排报警——119或0519-88807119(东南消防中队),(报警人员应向消防部门详细报告火灾的现场情况,包括火场的单位名称和具体位置、燃烧物资、人员围困情况、联系电话和姓名等信息),并安排人员到路口接消防车,以便消防队员把握火灾情况和尽快抵达,采取相应的灭火措施,抓住救灾时机; 2.5 火灾应急总指挥和现场指挥在接到火警后应在第一时间内赶赴火灾现场指挥扑救工作,并切断火灾区的电源,同时保证各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转; 2.6 火灾警报拉响后各部门应立即切断电源,并组织本部门人员撤离到安全区域待命; 2.7 火灾应急总指挥和现场指挥组织司机疏散本港内停放的车辆和厂门口的障碍物,以确保救灾现场的畅通和车辆用急。 3 火灾的灭火扑救工作: 3.1 火灾应急总指挥根据现场的情况对消防突击队进行初步分工,分别成立灭火组、抢救组、供水组、后勤组等各个小组,做好消防队到来之前的辅助性工作:如火灾情况的调查、人员受困情况的初步估计、各消防设备的准备就绪、救灾道路的畅通等,并随时与消防队保持联系以汇报情况; 3.2 消防队赶到时,应急总指挥和现场总指挥应立即向消防队员详细汇报火灾情况,协助消防队制订灭火扑救方案; 3.3 消防突击队应以“救人重于救火”,“先控制后消灭”的原则果断地协助消防队员参与灭火任务; 3.4 各部门的主管人员随时为消防队员和消防突击队提供火灾现场的具体情况,为灭火扑救工作提供有效的建议,并随时听从应急总指挥的调度以参与灭火扑救工作中去,并且积极配合医疗救护人员参与人员的急救护理工作,尽量减少人员伤亡。 4 火灾事故的处理工作: 4.1 火灾扑灭后,各部门应立即清点本部门的人员和受损物资,尽快确定人员伤亡和物品损失情况并向厂安委会汇报,安委会应做好详细的记录并存档; 4.2 人资部应尽快协调各部做好医疗救护工作,包括医疗经费的提供、受伤人员的住院安排与护理以及以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工作等; 4.3 设备维修组配合相关部门人员对受损设备尽快安排修复并投入生产产使用; 4.4 以安全组长为主,各安委会成员联合成立事故调查小组,调查火灾发生原因并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处理; 4.5 安委会做出事故调查报告,同时总结本次火灾事件的教训,在全体员工中实行安全事故的教育培训,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6. 疏散自救方法: 6.1 熟悉环境,临危不乱:每个人应对生活、工作的居住建筑结构及逃生出口熟悉,平时应做到了然于胸,而当身处陌生环境也应当养成留意通道及出口的方位等的 习惯,便于关键时刻逃离现场; 6.2 保持镇定,明辨方向:突遇火灾时应保持镇定,不要盲目地跟从人流和相互拥挤,尽量往空旷或明亮的地方和楼层下方跑。若通道被阻,则应背向烟火方向,通过阳台,气窗等往室外逃生; 6.3 不入险地,不贪财物:不要因为害羞或顾及贵重物品,浪费宝贵时间,紧记生命最重要; 6.4 简易防护,掩鼻匍匐:往过有烟雾的路线,可采用湿毛巾或湿毯子掩鼻匍匐撤离; 6.5 善用通道,莫入电梯:发生火情尽量使用楼梯,或利用阳台、窗台、屋顶等攀到安全地点,或利用下水管道滑下楼脱险;不可进入电梯逃生; 6.6 避难场所,固守待援:如在房内侧手摸房门,感到烫手,千万不能开门,应关紧迎火的门窗,打开背火的窗门,用湿毛巾塞住门缝,不停用水淋湿防止烟火渗入,固守房间,等待救援; 6.7 传递信号,寻求援助:被烟火围困时尽量在阳台、窗口(白天可用鲜艳的衣物在窗口晃动,晚上可用手电等物闪动或敲击物品发出声音求救)传递信号求救; 6.8 火已近身,切勿惊跑:如果身上着火切勿惊跑和用手拍打,惊跑和拍打只会形成风势,加速氧气补充,促旺火势。正确的做法是,立即脱掉衣服或就地打滚,压住火苗,能及时跳入水中或让人向身上浇水更有效; 6.9 缓降逃生,滑绳自救:高层楼层起火后迅速利用身边的绳索、床单、窗帘等制成简易绳并用水打湿后,从窗户或阳台沿绳滑至下面楼层逃 生。即使跳楼应在消防员准备好逃生气垫并且要求楼层在四层以下才考虑这一方式。还可选择水池、软雨蓬、草地等,如有可能应先丢下大量棉被,沙发垫或打开大伞跳下。 十、公司车辆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为确保国家财产和人员安全,完善应急管理机制,机动车辆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有效地防范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灾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车辆事故应急应急预案。 2 组织保障 2.1 组织机构 2.1.1 公司成立车辆事故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 组长:壮秋成 成员:王晓剑、汪斌、童玲、周蓓俊、翁珣、罗奎林、 (保安队负责人) 3.有关应急预案 3.1车辆起火应急预案 3.1.1 机动车辆若在港区内发生自燃事故,第一目击者应迅速利用停车场常备灭火器灭火,并立即通知机动车辆应急领导小组,视情况拨打119或88807119(东南消防中队)报警电话;机动车辆应急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参与灭火、疏散停车场车辆,并安排专人引导消防车辆。 3.1.2 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起火,驾驶员应立即靠右侧停车,并使用车载灭火器灭火;车上人员迅速离开车辆,请求过往车辆和群众的帮助,报告机动车辆应急领导小组,视情况拨打119或88807119(东南消防中队)报警电话,并向保险公司报案;失火车辆如随车带有贵重物品或货物时,随车人员应负责警戒,在保证人身安全的前提下,抢救随车物资;机动车辆应急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参与灭火,保护好现场重要物资,必要时进行安全转移。 3.1.3 若发生机动车辆纵火事件,纵火者仍在现场的,第一目击者和随车人员应首先制止其纵火行为,灭火自救,并报告机动车辆应急领导小组,同时拨打110和119报警电话;在灭火的同时,参与灭火人员需注意保护现场,以便公安机关取证;机动车辆应急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参与灭火,保护现场重要物资,必要时进行安全转移。 3.1.4 机动车辆起火后,机动车辆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通知保险公司,核实损失; 3.1.5 机动车辆应急领导小组配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与保险部门协调相关事宜,将事故发生、处理的全过程书面上报区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3.2 车辆故障应急预案 3.2.1 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故障时,驾驶员应立即将车停靠到道路右侧安全地带,在道路来车方向距故障车50至100米(高速公路不低于150米)处摆放故障车警示牌,亮起示宽灯。 3.2.2 妥善安置故障车后,驾驶员应初步判定故障原因,排除故障。 3.2.3 驾驶员难以自行排除,应维护现场秩序,确保车辆、人员、随车物品的安全,同时报告机动车辆应急领导小组,等待支援。 3.2.4 机动车辆应急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组织专业维修人员,及时赶赴车辆故障现场,帮助排除车辆故障;现场无法排除时,应请求修理厂或交警帮助,将故障车送修理厂进行维修。 3.2.5 送货车辆发生和紧急任务车辆发生故障,机动车辆应急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派出备用车辆赶赴现场进行替换。 3.3 车辆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3.3.1 发生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时,司机或随乘人员应注意保证自身安全,保护好现场,立即拨打122电话报警,向保险公司报案,同时向机动车辆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因特殊情况需改变现场的,要做好标记,尽可能找到证明人,取得联系方式。 3.3.2 当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时,应视情况开展自救或拨打120;当司机或随乘人员生命受到威胁时,可视情况离开现场,但需要保持与政府有关部门和机动车辆应急领导小组的联系。 3.3.3 机动车辆应急领导小组接报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积极采取应急处置,同时及时报告应急领导小组。 3.3.4 机动车辆应急领导小组根据现场情况,及时通知伤者家属赶到就治医院,配合医疗救护人员开展医疗救护,并及时开展善后处理。 3.4车辆盗抢应急预案 3.4.1 发生机动车辆盗抢事件,驾驶员及随车人员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相应的措施实施正当防卫,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应尽可能记住盗抢嫌疑人的像貌、体态特征及逃逸方向和使用交通工具的车种、车型、颜色、牌号等,并及时报告机动车辆应急领导小组;若出现人员伤亡,应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并视情况进行现场施救。 3.4.2 机动车辆应急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赶往事发地,同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到达现场后,组织现场人员尽力控制事态的发展,保护好现场,禁止无关人员出入事发地。 3.4.3 公安机关勘察取证后,机动车辆应急领导小组应组织相关人员对被盗抢车辆上的物品进行盘存清点,列出损失清单,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3.4.4 机动车辆应急领导小组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与保险部门协调相关事宜,将事故发生、处理的全过程书面上报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3.5机动车辆遭遇突发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3.5.1 机动车辆行驶途中遭遇洪水、山体滑坡、泥石流、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时,驾驶员应迅速将车辆开至安全地带,等待救援,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及机动车辆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3.5.2 当情况紧急,危及生命安全,驾驶员和随车人员可当即弃车,撤离至安全地带,并随时保持与机动车辆应急领导小组的联系。 3.5.3 机动车辆应急领导小组接报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车辆抢救被困人员和物资。情况危急时,可通过应急领导小组,请求地方政府支援。 3.5.4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机动车辆应急领导小组与保险部门协调相关事宜,将事故发生、处理的全过程书面上报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4 应急处置 机动车辆应急领导小组接报后,下达先期处置指令,迅速组织人员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好应急处置现场记录。发生机动车辆重大事故(事件)的,当事人除按一般事故(事件)报警、处置方法和程序进行外,还应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5 善后处置 机动车辆事故(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机动车辆事件(事故)应急小组应迅速清理现场,核实损失情况,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和理赔工作,提出整改建议,并按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整改,迅速恢复正常工作秩序。 十一、劳动卫生及劳动安全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各类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规定切实得到贯彻实施,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做好防暑降温、防寒防冻工作。 1、暑期到来前,备足防暑饮料,并优先保证高温作业人员和装卸工人饮用;生产部负责检查保养、通风、降温设备,使之处于良好状态;根据情况增加车间、船舱通风措施,合理安排生产工人的工作休息时间,不得随意加班加点。综合办加强饮食卫生的管理,杜绝食物中毒,预防传染病。 2、冬防前,用于防寒的劳保用品要及时备齐发给职工,生产部必须保证取暖设备的正常运行。全体职员既要防寒又要防火。 3、综合办要定期对食堂卫生状况进行检查,预防传染病、流行病的发生。 4、凡产生尘毒的地点、场所,必须有防护措施,使尘毒浓度低于国家标准。从事有毒、有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穿戴有效的防护用品,否则不准上岗。港口每两年组织一次职工体检,并建立档案。 5、港口购置羽毛球拍、篮球架和乒乓桌等必要的健身设施,以有利于职工工休期间锻炼,以增强体质,提高劳动积极性。 第三条 防护用品是根据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的实际需要而采取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不是生活待遇,因此一律按照人事动态所定的工种、职称发放,动态要与现有工种相适应。职工应按所从事的工种领取防护用品,工作时认真穿戴好,否则作违章处理;下班后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损坏,如丢失或变卖,除应按原价作价赔偿外,还将给予适当的教育处分。 第四条 港口全体职工需经三级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人事部门确定工种并签定用工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以后,方可领取防护用品上岗。 第五条 防护用品的计划、采购、保管、发放由综合办负责,并建立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卡。集体借用防护用品应根据操作随时借用,工后收回。防护用品应到专营商店采购,并应有产品合格证。生产部可进行检查,质量不符有权指令退货。 第六条 职工辞退或调离,应及时办公室,办理领用物品退还手续。 第七条 凡职工长病、事、产假,工伤休养,脱产学习等超过六个月者,其所有的劳保用品停发。复工时,按新工种办理。 第八条 凡是从事多样化作业的工人,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劳动条件发给防护用品。 第九条 凡从事企业管理工作的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参加企业集体生产劳动,可根据参加劳动的工种借用或发给非计划防护用品。 第十条 根据女工的生理特点,认真做好女职工的“四期”保护。 经期:女工在经期要适当给予照顾,不分配过重的体力劳动,在经期经医院证明确实不能坚持工作的,可按医院意见休息。 孕期:对孕期的女工要给予适当照顾,孕妇每天应有两次休息时间,禁止让其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让其从事夜班工作,不得分配其从事攀高、弯腰和受剧烈震动的工作,对原担任的工作不能胜任时,应及时调换轻便和力所能及的工作。 产期:女工按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期满后,恢复原工作。 哺乳期:工间应给予其哺乳时间,每天不少于两次,所费时间算作工作时间,女工哺乳未满七个月的婴儿,不得让她们从事夜班工作,也不得延长工作时间。 第十一条 禁止分配女工担任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解释权归综合办。 十一、运河东港质量管理制度 1、为加强运河东港的质量管理工作,更好地推行“态度决定一切、细节决定成败、专业创造价值”的服务理念,特制订本制度。 2、运河东港质量管理工作由生产部负责。 3、凡发生事故,现场所有人员都应及时做好抢救工作,保护好现场,并及时上报。 4、发生事故的班组,必须开好事故分析会,写出事故分析报告。 5、装卸作业要做标准关----货物堆放要定量定型; 要装标准舱----货物装舱平整,保持船舶平稳; 要堆标准桩脚----堆码整齐,标志朝外,箭头向上。 6、装卸作业要做到船舱清----卸货作业做到船舱不留货; 码头清----作业中做到随撤随扫; 库场清----堆桩成行成线,并留有通道。 7、货物交接要注意票货相符,收发货单位、名称、标志要明确,交接数量要清楚(不能有涂改)。运输物资送达收货方交接验收,小票交接单或交接清单必须经收货方签认后方有效,由驾驶员带回一联。哪一关节出问题,当事人必须按损失金额(次要责任5%、主要责任10%、全部责任15%)赔偿,并扣罚当月计件奖的20%。 8、由于做关不准,堆放不齐导致货物理不清而需要重新翻堆、翻舱等造成的损失,由指导员负责,并扣当事人当月计件奖的20%,装卸工作业时每发生一次差错,扣当事人人民币100元,并负责翻堆、翻舱等。 9、由于库场队理货不清而造成的损失(翻堆、翻舱的费用、货损价值等),由库场队负责,当事人按责任大小赔偿,(次要责任5%、主要责任10%、全部责任15%)并扣当月计件奖的20%。 10、货物交接时出现破损、短少、污染、湿损、残缺以及包装异样等情况,库场队必须做好有效记录,未做好记录,视为库场队责任,扣当事人当月计件奖的20%。 11、由于库场队发货差错或弄虚作假而造成损失的,除处罚当事人外,还要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12、由于装卸作业造成的货物破损、摔坏、撞坏等,视事故责任扣奖。装卸工按货损价值赔偿(次要责任5%、主要责任10%、全部责任15%),并扣罚事故责任者人均100元。 13、驾驶班要加强责任性,不断提高操作技能,认真做好货物运输的交接,若在交接中发生差错,扣除当事人当月计件奖的20%。 14、本制度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解释权归生产部。 十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有效地促进运河东港生产和建设的发展,明确各部门和各级人员的职责,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港口各级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三条 行政主要领导对生产过程的安全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生产部为安全工作的管理部门。 第四条 班组必须设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五条 各部门和各级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本部门或本岗位安全职责。 第二章 各部门(人员)安全责任制 第六条 干部安全生产通用责任制 1、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比较全面了解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掌握涉及本部门安全规章制度及安全工作重点。 2、学习掌握科学的安全管理方法,对本部门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对所属职能范围的安全生产要负责,经常深入基层认真执行安全监督权、处理权。 4、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和季节性的安全宣传教育,消除隐患。 (1)组织均衡生产,严格限制加班加点,保障工人劳逸结合。 (2)对重大、大事故要到现场组织有关人员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分析,弄清事故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重复事故。 5、编制生产、技术、财务、基建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不断改善劳动条件,确保港口的生产经营达到安全、优质。 第七条 职工安全生产通用责任制 1、认真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要综合本职工作熟练掌握安全操作规程。 2、始终把安全这根弦绷紧,随时随地和违章作业作斗争,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事故苗子和隐患。 3、牢固树立尊客爱货的观念,始终提高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的能力。 4、在实际工作中做到不冒险,不蛮干。 第八条 董事长安全责任制 1、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标准。 2、在抓企业经济效益的同时,始终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头等位置,并对安全工作负第一责任。 3、建立企业内部的安全领导机构,负责该机构的协商和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明确安全、保卫职能部门,健全网络,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4、坚持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对重大事故和隐患亲自过问,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也应制定好应急预案。 5、按有关规定必须提取经费,用予改善劳动条件和隐患整改,奖励先进并做到专款专用。。 6、按要求参加有关安全培训,取得上级部门颁发的合格证。支持特殊工种人员参加有关知识培训、新工人三级教育率达100%。 7、发布公司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督促执行。 8、当港口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时,应及时到现场组织指挥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严格按规定保护现场,及时正确上报有关部门,同时根据事故调查结论,落实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 9、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对提出的整改意见做到及时落实整改。 第九条 总经理 1、积极协助董事长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对安全工作负有重要责任。。 2、对所属部门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指导。 3、在布置生产地同时实行“五同时”,严把安全关。 4、教育干部职工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支持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推广安全生的先进经验,表彰好人好事。 5、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事故隐患及时责成有关部门限时整改。。 6、对设备更新,审定工程建设及大型设备安装的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对一时不能整改的,应制定应急措施,并向董事长汇报。。 7、参与对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第十条 安全员安全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落实国家及港口颁发的有关安全方面的法规、制度、标准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在港口总经理室的领导下,对港口劳动保护及安全工作行使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能。 2、督促、检查港口各部门对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劳动保护及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等执行情况,负责制定和修订港口安全管理制度、办法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负责审定临时性安全技术措施、操作标准并监督执行。 3、负责召开港口安全月度例会,监督、检查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负责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4、参加审核新建、扩建、改建或大修工程设计与该工程的验收工作,并提出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要求和意见,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项目有权责令停止施工和投产。 5、协助公司领导组织实施港口安全大检查和每月夜查,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杜绝野蛮装卸。组织有关部门调查研究生产过程中或生产区域内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督促有关部门整改各类事故隐患。 6、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实施全员安全培训,对新工人进行进港的“三级安全教育”,组织特殊工种的安全技术培训与考核及现场管理人员的培训,并督促部门、班组进行经常的现场安全教育和实际操作指导。监督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7、协助有关部门对有毒、有害、高温、高处作业及特种作业人员定期体检,及时建议调换有上述作业禁忌症人员岗位。 8、提出安全措施,改进生产环境,改善职工劳动条件,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职工劳逸结合,防尘防毒和女工保护工作,监督、指导劳防用品的正确使用。 9、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法律、法规培训,传达上级安全、保卫工作意见。组织召开安全会议,提出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意见,并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10、做好港口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综合研究其原因,督促有关部门制定并落实预防措施。 11、经常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强化单位安全氛围。并根据天气、季节变化特点,超前进行安全预防教育和制定具体措施,对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应制定操作方案。 第十一条 生产调度人员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落实国家以及港口颁发的有关安全方面的法规、制度、标准。 2、对一贯遵守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规章制度、改善劳动条件与预防伤亡事故方面有显著成绩者,提出奖励意见。对违反规章制度或工作不负责任而造成事故的,按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提出处理意见。 3、在安排生产计划时,必须具体布置安全措施和要求,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针对薄弱环节和隐患提出改进意见。要合理组织劳动力,做到均衡生产,严格控制加班加点。 4、负责组织制定、修订有关安全生产的作业工艺,作业标准及重点作业措施,并督促、检查各项标准及措施的执行情况。 5、负责组织落实易燃易爆、危险品作业船舶的作业前联检制度,认真落实单船作业措施,主持制定特殊作业、特殊货种的安全措施和装卸工艺标准等。 6、经常深入现场,检查督促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制止违章作业和有损于货运质量的作业。 7、合理配载并严格按照积载图及单船措施要求指导装卸,防止由于配载不当而造成货损和伤人事故。 8、及时掌握作业现场安全工作动态,发生事故后,立即汇报和深入现场,组织抢救和保护好事故现场,并会同有关部门参加调查、分析和处理。 9、负责抓好货运质量,发生货运质量事故,及时参加调查、分析,并负责对外理赔。 第十二条 库场人员安全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落实国家以及港口颁发的有关安全方面的法规、制度、标准。 2、对职工进行遵章守纪教育,不断提高职工安全优质生产的自觉性。 3、负责作业现场堆货区和通道的管理,督促与指导作业班组正确堆码。严格堆垛标准,做好三标六清工作的检查、验收工作,并坚决制止违章作业和有损于货运质量的作业。 4、加强对重点货种的重点管理,做好货物保管,并定期对场地道路及仓库四周的明暗沟和货堆进行检查,发现有影响货运质量问题的地方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并及时整改。 5、负责库场的防火,防盗管理和库场消防器材管理。 6、及时提供有关货运质量信息,在库场作业发生事故时,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并参加调查处理。 7、每月组织召开班组安全例会,对生产中发现的安全问题,进行分析讨论,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 机务人员安全责任制 1、对港口机电设备和大型设施的安全管理负责。 2、在安全管理中,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落实有关安全管理的法规、制度与标准。 3、负责组织或指导有关部门制造、安装、查修各种安全装置并监督检查执行。 4、按时检查各种动力设备、工具,保证安全适用,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禁止使用。 5、按照国家有关技术安全规定和要求结合港口生产特点,进行工索具的试制和检查验收,并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工索具技术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 6、根据货种、船型的变化,提出和改革装卸工艺,不断提高工效,确保安全生产。 7、在编制设备的大修、检修计划时,要保证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在装配、拆卸、修理机械动力设备时,必须在施工前制定有关安全措施,并督促其落实。 8、新引进或大修后的大型机械设备或机电工程投产前会同安全主管部门共同验收。设备经调试、验收后投入使用,应满足生产作业必需的安全技术条件。 9、对本系统经常性地进行安全教育,及时了解劳动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组织实施。发生机械设备事故,深入现场,组织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并制定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 后勤事务管理人员安全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港口有关安全方面的法规、制度与标准。 2、及时做好防暑降温、防寒保暖工作。 3、搞好食堂饮食卫生和环境卫生,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食品卫生标准》以及有关规章制度,把好饭菜质量关,杜绝食物中毒。 4、常对后勤服务人员进行安全卫生教育,不断改进服务态度,提高饭菜质量。 第十五条 财务会计部门(人员)安全责任制 1、工作中认真贯彻国家及港口有关安全方面的法规、制度与标准。 2、对劳防用品及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经费列入计划。 3、按规定提取和筹措安技措施经费并监督、检查、指导其正确使用。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安全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港口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法规、制度与标准。 2、协助进行新工种人员“变工”安全教育,把好变工人员上岗关。 3、根据职工的身体状况,合理安排工作。对因身体原因经医院证明不适宜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及时进行调整。 4、参加事故的分析、调查,对事故责任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教育处理,安排好伤员的善后处理(包括配备必要的护理人员)。 5、协助宣传人员对新工人进行进岗培训教育,对未经过“三级教育”的新工人和未经过培训考核发证的特殊工种人员不安排工作。 第十七条 宣传教育人员安全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港口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法规、制度与标准,参与综合治理港口安全工作。 2、制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实施对新工人进港的培训教育。 4、结合安全工作及有关活动,适时搞好宣传教育工作。 5、经常地有计划地开展遵章守纪和职业道德教育,要把思想政治工作做到安全生产中去,教育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及时了解干部、工人在安全生产中的各种思想情况,总结好坏经验,大力宣传好人好事。 第十八条 工具收发人员安全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港口有关安全方面的法规、制度与标准。 2、加强对工索具及设备的检查,把好工索具的安全质量关。 3、按照国家有关技术安全规定和要求结合港口生产特点,负责对工索具的革新和检查验收,并协助安保、技术部门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工索具技术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 4、经常对班组职工进行安全宣传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每月召开部门安全例会。 5、根据生产会要求,认真做好工索具的收发工作,工索具借还做到班班清。 第十九条 机械司机安全责任制 1、自觉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并随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于无视安全,强令冒险作业的生产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向有关负责人或安全部门汇报。 2、工前和工间应对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壮志严格检查。确保灵敏可靠。 3、接班前严格执行“四交”、“八查”制度,操作时看清周围动向和环境。 4、遇有机械性能不适应操作货种和作业环境时,主动与有关人员联系,不得盲目操作。 5、机械在操作中发现异声、异象、异味,要立即停车检查,不得勉强作业。 6、驾驶室内搭乘人员不超限额,其它部位禁止带人,动车前必须关好车门,操作时禁止人员上下。 7、作业完毕,机械应停放在指定的位置,操纵杆置于空档,切断电源,拉好制动,关好门窗,带走钥匙。 8、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货运质量标准,做到持证上岗操作。 9、积极参加安全操作技术培训及验证复审工作。 10、发生事故要立即汇报,保护好现场,按“三不放过的原则开好分析会。 第二十条 装卸劳务队队长安全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港口有关安全方面的法规、制度与标准。 2、负责本部门机械设备的检修、保养工作,定期检查,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3、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做好交接班,做到上岗定位,不擅自离岗。 4、搞好与各部门的协作,不刁难客户,做到急客户所急,想客户所想,确保优质服务。 5、定期对班组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操作培训,进行安全宣传教育。 6、召开班组安全例会,对生产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讨论分析,制定改进措施。 第二十一条 装卸工安全责任制 1、自觉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并随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于无视安全、强令冒险作业的生产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向有关负责人或安全部门报告。 2、入现场戴好安全帽,按规定穿好救身衣,严禁吸烟或把火种带进现场。 3、做好“三标六清”工作,杜绝不安全因素。 4、爱护货物,确保货物运输完好无损,杜绝野蛮装卸。 5、工前、工间加强对工索具的检查,确保安全可靠。 6、认真讲评十天来的安全情况,积极参加安全培训。 7、发生事故按规定保护好现场,立即向有关部门汇报,参加事故分析会,并遵照“四不放过”原则,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训。 第二十二条 装卸队关手安全责任制 1、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不得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有权拒绝使用不安全的吊杆索具,严禁拉八字崩、两杆联合操作。 2、关手操作必须持证上岗。 3、工前、工间认真检查起货设备、工属具、安全网及周围环境,确保安全可靠。 4、操作中严格执行“五不吊”制度,无人指挥和非指挥手指挥不吊,操作时看清手势,听清口号,服从指挥,严禁以脚代手工作。 5、随时注意起货设备和工属具情况,发现异象、异声、异味后,及时与指挥手联系,采取相应措施。 6、认真参加上级组织的安全、技术培训及验证复审工作。 7、现场交接要交起货设备性能、吊杆索具负荷,交安全质量、注意事项及措施,对情况交不清的不接。 8、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货运质量标准。 第二十三条 机械电器修理工安全责任制 1、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各项措施规章制度,穿戴好劳防用品,抢修机械做到不抽烟,不用汽油洗零件,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2、修理使用工具,准确选用电压、电流、电阻等测试仪器或工具,准确选择修理方案,确保用电安全。 3、认真参加班组组织的创安全合格班组、安全竞赛等活动。 4、认真钻研技术,做到懂原理、懂结构、会操作、会修理,掌握机械、电器性能,要互学互敬互助,提高修理技术和修理质量。 5、及时完成队下达的安全整改指令,配合班组做好机械电器的定期保养工作,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二十四条 电工安全责任制 1、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穿戴好劳防用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2、合理使用工具,准确选用电压、电流、电阻等测试仪器及工具,准确选择修理方案,确保人身安全。 3、高空作业严禁戏耍、开玩笑和乱扔物件。 4、认真参加班组的各类安全竞赛活动。 5、认真钻研业务技术,参加安全、技术培训和验证审照工作。 6、参加定期的电器设备的普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7、及时完成下达的安全整改指令,配合班组做好电器设备的保养工作,消灭不安全因素。 第二十五条 其他各生产辅助岗位人员安全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港口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法规、制度与标准。 2、定期对部门职工进行安全宣传教育。 3、每月召开部门安全例会,研究安全工作。 十三、出门证管理制度 为加强出门证管理,保证客户货物不短少缺量,保护港口的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1、所有货物出港必须出具出门证,保安队值班人员负责验证查货,货证一致方可放行。 2、出门证填写应字迹清楚、工整、不得涂改,如有涂改门卫不得放行。 3、所有袋包装类货物出门证,由库场队发货人开票并签字、经地磅房过磅、司磅员复核后,并开具出门证。 4、其它货物一律凭库场队开具的出门证出港。 5、港口其它物资(如设备、材料、工属具、废弃物)等一律凭安保部门开具的出门证出港。 6、外来车辆货物进港过磅,出港必须凭加盖经营部“现金收讫”章的收费通知单和出门证方可放行。 7、进港施工的设施、设备、工属具等施工单位必须先办理登记,否则不开具出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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