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须知
开具红字发票有四种情况: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无法认证、开票有误。其中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无法认证应由购货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通知单,属于开票有误且未认证的应由销货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通知单,开票有误且已认证的由购货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通知单。
一、销货退回、销售折让的,由购货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通知单:
1、提供销货退回、索取折扣、折让的有关合同、协议的原件并加盖双方公章;
2、原蓝字发票相关的入账记账凭证复印件、进项转出的记账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属固定资产等原本不予抵扣的,无需转出进项、无需提供转出进项凭证);
3、原蓝字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由税务人员审核后当即退还;(属于索取折扣、折让的,可以不提供原发票)。
4、《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一式二份(右下角加盖财务专用章)。
二、无法认证的,由购货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通知单:
1、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需税务局认证后确认无法认证并加盖“无法认证”章。
2、原蓝字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由税务人员审核后当即退还;
3、《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一式二份(右下角加盖财务专用章)。
三、开票有误且购货方未认证抵扣的,由销货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通知单。(需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即开票之日起90天之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一)开票有误,发票未交付购货方的。(需在发票开具的次月提出申请)
1、发票未交付购货方的,在发票开具的次月,由销货方自己提供书面申请一份,陈述发票的代码和号码、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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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承诺未将发票交付给购货方,购货方未认证抵扣(加盖公章)。超过发票开具次月的,一律视同发票已交过给对方,应按下条(二)处理;
2、原蓝字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3、《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一式二份(右下角加盖财务专用章)。
(二)开票有误,发票交付购货方且购货方未认证,购货方拒收的:
1、由购货方出具的提供书面拒收证明原件一份(加盖购货方公章),说明拒收理由、发票的代码和号码、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且承诺未将发票认证抵扣
2、原蓝字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由税务人员审核后当即退还;。
3、《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一式二份(右下角加盖财务专用章)。
四、开票有误且已认证的,由购货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通知单:
1、财务作进项税金转出处理,并提供进项转出的记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2、原蓝字发票相关的入账记账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原蓝字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由税务人员审核后当即退还;
4、购货方出具的提供书面拒收证明原件一份(加盖购货方公章),说明拒收理由、发票的代码和号码、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
5、《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一式二份(右下角加盖财务专用章);
注: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1、销货方将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开错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另外再提供购货方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对方公司公章;
2、开错购货方名称需要办理红字通知单的企业。除发票上所开立公司抬头的书面证明(证明发票的代码和号码、写明公司未发生此笔业务,并承诺此发票有没有认证有没有抵扣)之外,还需一份正确购货公司开具的证明(证明确实有此笔业务,但未收到发票)以及该笔业务的购货协议的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
最后一步,千万别忘了将数据从税控机里导出数据通过绿色通道上传至系统中。
开具红字通知单应注意哪些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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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不少纳税人纷纷询问:07年1月以来,规范红字发票规定出台很多,能否根据实际情况,汇总一下开具红字通知单该怎么处理?
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和国税发[2007]18号规定,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红字的处理,现归纳如下,仅做参考:
情况一:专用发票已经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
购买方应作如下处理:
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加盖财务章。
购买方应提供原发票的入账记账凭证复印件,原发票进项税金转出的记账凭证复印件,企业书面申请,原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复印件,以上材料均盖公章。纳税人一律通过绿色通道--网上审批—发票管理类—红字发票开具申请单提交《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申请单》。
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帐凭证,红字专用发票不认证。
销售方应作如下处理: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销项负数发票),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发生销售退回(含部分销售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帐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买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售方给予购买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售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况二: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并且开票时间已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或者,开票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但销售方已抄税的,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
购买方应作如下处理:
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
(1)原发票必须到主管国税机关认证,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确属于“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由主管国税机关加盖“无法认证”章退还购货方,进项税金不用转出;
(2)对应的原蓝字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原件由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购货方。购货方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开具《通知单》,原发票与《通知单》一并交还销货方。
原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复印件加盖公章。
销售方应作如下处理: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销项负数发票),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情况三:购买方所购买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并且开票时间已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或者,开票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但销售方已抄税的,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
购买方和销售方的处理同情况二所述。
情况四:当出现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并且开票时间已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或者,开票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但销售方已抄税的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
购买方应作如下处理:
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
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
销售方的处理同情况二所述。
情况五: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并且开票时间已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或者,开票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但销售方已抄税的,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
购买方应作如下处理:
由购买方出具写明拒收理由、具体错误项目以及正确内容、购货方承诺未认证抵扣的书面材料(加盖购买方单位公章)。
发票联、抵扣联原件退还销货方。
销售方应作如下处理:
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自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以及上述购买方出具的书面材料;原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复印件加盖公章。
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情况六:当出现开票有误等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并且开票时间已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或者,开票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但销售方已抄税的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
购买方不作处理。
销售方应作如下处理:
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具体错误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原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复印件加盖公章。
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开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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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方在每月月底前对当月开具的专用发票作一次清理,对于各种原因造成的当月开具但未交付购买方或购买方未接受的专用发票应于月底前收回,并在开票系统中作作废处理,同时在收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上写“作废”字样,(已抄税的除外);特别注意有无误作废、漏作废的发票,尽量避免购销双方不必要的麻烦。
对于前述六种情况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购买方和销售方还应注意:
1.《申请单》一式两联(需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2.《通知单》一式三联(需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3.购买方或销售方应将《申请单》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