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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学复习题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土地法学复习题一、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1.土地法律关系:土地法律关系是由土地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人们在对土地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以土地为构成要素的各种社会关系,具有土地经济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2、土地使用权相邻关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毗邻土地使用权人因对各自使用的土地行使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3、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主体根据土地承包合同所获得的对承包土地依法自主经营的权利。4、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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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土地法学复习题一、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1.土地法律关系:土地法律关系是由土地法律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所调整的、人们在对土地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以土地为构成要素的各种社会关系,具有土地经济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2、土地使用权相邻关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毗邻土地使用权人因对各自使用的土地行使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3、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主体根据土地承包合同所获得的对承包土地依法自主经营的权利。4、土地利用规划:是指对一定区域未来土地利用超前性的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和安排,是依照区域经济发展和土地的自然历史特性在时空上进行土地资源分配和合理组织土地利用的综合技术措施。5、土地征用:是指国家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以合理补偿为条件,依法定程序强制使用土地,待特定公共事业目的完成时,仍将土地归还土地所有者的行政行为。6、土地使用权出让: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7、土地用途管制:是指国家为了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土地用途分区,确定土地使用限制条件,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用途利用土地的制度。8、土地用途分区:将规划范围内的土地按基本用途划分为特定的区域,并规定不同的土地用途管制规则,以对土地利用实行控制和引导的措施。9、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是指在某一行政区域内一定时期耕地增加和减少的数量相抵消,耕地总量不得减少。10、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11、土地违法行政责任:由于违反土地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土地行政法律主体追究行政责任的法律后果。12、土地违法刑事责任: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节、性质严重,而且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已构成犯罪并依法应当追究刑事法律后果的一种否定性评价。二、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1、简要回答土地用途管制的特点答:土地用途管制是指在严格保护耕地,有效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集约水平等一系列的行为过程。其特点表现为:1.将土地按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其它用地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政府管制土地用途的依据3.农用地转用审批是实现用途管制的关键4.用途登记是土地用途管制的权利保障5.法律责任是土地用途管制的强有力后盾2、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原则答:1.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2.提高土地利用率。3.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4.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5.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3、土地征用与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答:1.坚持土地征用是国家行为原则。2.兼顾三者利益的原则。3.依法确定的原则。4.妥善安排群众生产生活的原则。4、土地产权有哪些基本特征1.产权是人与物的关系,是人对物的权利。2.土地产权具有排他性,即土地产权的边界必须是清楚或明晰的。3.土地产权客体必须是有价值的与客站用的。4.土地产权要经过国家权力机构认证,给予保护,所有者或占有者对产权客体才具有法律效力。5.土地产权具有排他性,但不是绝对的权利。5、土地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一)土地法学的主要理论的研究(土地法本土资源的研究;土地公有制学说的研究;土地法的生态职能与可持续发展的研究;现代物权制度理论的研究;土地自然特性的研究)(二)土地法律体系与法律关系的研究(三)土地地权与产权制度的研究(四)土地金融和市场交易的研究(五)土地租、税、费的研究土地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与监察制度的研究6、简述土地所有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及其内容答:土地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土地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土地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在土地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1、所有权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2、使用权关系的主体:主体双方都是特定的。土地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关系的客体:土地土地管理法律关系的客体:行为土地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土地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7.土地违法行政责任的特征是什么答:1、违法主要是指违反有关《土地管理法》及有关土地方面的行政法规、规章。2、土地违法的行政责任由土地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来承担,由土地行政主管机关来决定。3、追究土地违法者行政责任的目的主要在于惩戒违法人,教育其他人。8.哪些耕地应该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范围答:(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2)有良好的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3)蔬菜生产基地(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5)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则不应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9.土地用途管制应遵循哪些原则答:(一)统一管理和分级管制的原则(二)保护耕地的原则(三)因地制宜的原则(四)动态平衡原则(五)公从参与原则(六)可操作性原则10.《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是如何规定的答: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权的机关是:国务院、省级政府、经省级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批准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3.由国务院批准以外的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由省级政府批准。4.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批准。三、论述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1、试述出让土地使用权与划拨土地使用权区别。答: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将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国家依法按照一定程序将土地使用权无偿地转移给土地使用者,它属于行政行为,而非民事行为。在划拨时,一般不设定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但却设定了一定的限定条件,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出让土地使用权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区别主要表现为:(1)取得方式不同。出让土地使用权通过出让取得,有偿、有期限;划拨土地使用权通过划拨取得,无偿、无期限。(2)权利义务关系不同。对于出让土地使用权来说,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的法律形式的界定,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使用权人具有法定范围内任意的处置权,如转让、出租和抵押等;对于划拨土地使用权来说,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没有明确的界定,使用权人在行使财产权利时要受所有权人的控制或干扰,还不能成为一种完全意义上的独立物权。2、土地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答:土地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土地关系。可以按照土地的双重属性(资源性、资产性)将土地关系分为两种类型。  (1)主体间权利义务对等的横向的土地财产法律关系。这种关系是指国家地政部门、个人、组织相互之间就土地的开发、利用、交易所发生的财产性社会关系。这类关系的特点是,一是权利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关系对等;二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设定遵循诚实信用、自愿互利、等价有偿、协商一致等民法原则。在这类关系中,政府部门和国家机关与土地受让人、承租人等公民和经济组织之间的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应共同遵守民法原则和市场经济规则。(2)主体间权利义务不对等的纵向的土地管理关系。这种关系是指国家地政部门在依法履行土地管理监督职责时与个人、组织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在这类法律关系中,国家地政部门与其他当事人之间是一种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两者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不对等的。就是说,这类行政法律关系是否发生不取决于被管理者的意志,而是取决于法律赋予地政部门的职能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3、试述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用益物权,指对他人之物,于一定范围内,得为使用收益的定限物权。具有如下特征:(一)用益物权为一种定限物权。所有权是完全物权,所有人可永续地在法令限制的范围内发挥其无量作用;但定限物权却没有这样的效力,其权利在时间上和内容上都有一定的限度,因而,用益物权人也就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对标的物为占有、使用和收益。(二)用益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定限物权。用益物权是就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单方面利用的物权,其目的在于对标的物为使用收益。(三)用益物权原则上系就他人之物而成立的物权。用益物权原则上系就他人之物而成立,故罗马法及现代民法理论称之为他物权。(四)用益物权之享有和行使以物之占有为前提。只有用益物权人对标的物予以占有,才有对标的物为使用收益之可能。因此,用益物权同时包括占有、使用及收益三项权能。(五)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一般是土地、建筑物等不动产;而对于动产,一般采取借贷或租赁等债的方式利用他人之物。主要原因是,不动产具有固定性和恒久性,法律关系也容易规范;相反,动产的物理性质和法律关系都具有易变的特性,用不牢固但具有很大灵活性的债权关系进行规范,效率更高。(六)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独立物权是指不以主体享有的其他民事权利为前提,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用益物权人对权利之享有不以享有其他财产权为其前提,故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4、如何理解土地征用和土地征收答: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依据公共利益的理由强制取得民事主体财产使用权的行为。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相同点: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不同之处在于:首先,从法律效果上而言,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由集体土地所有权变为国有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征用则是使用权的改变,征收征用则仅是紧急状态下的强制使用,一旦紧急状态结束,被征用的物体应如数返还给原权利人。其次,征收、征用以后的补偿范围和标准是不同的。在征用的情况下,因为所有权没有转移,如果标的物没有毁损灭失,就应当返还原物,而征收的情况下,不存在返还的问题。由于征收是所有权的移转,对其的补偿更高一些。第三,征收和征用的适用条件也不同。征用一般是临时性的紧急状态和临时性公共用途中适用,而征收则是基于公共利益,即使不紧急状态,也要采用的。第四,征收和征用的适用的程序也不同。5、试述土地产权政策的运行机制答:在土地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这五项基本权利内容中,所有权可以包括后四项,因而土地产权的内容可以从土地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这四个方面加以说明。土地产权政策的运行,就是上述四个方面的相互能动作用。1.土地占有权是使用土地的前提。土地占有权是对土地进行实际支配控制的权利,是土地所有权的一项重要权能。使用是按照一定用途形式对产权客体的适当运用,因而必然以占有为前提。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占有权虽可独立存在,但没有经济意义。占有的目的是为了使用,只有占有,才能使用。由此可见,占有权是第一性的,使用权是第二性的,后者对前者有一定的依附性,对土地的占有是使用土地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占有就谈不上使用。2.土地使用权是以占有为前提而获取收益的手段。土地使用权是依法对一定的土地加以利用并取得收益的权利。从土地利用活动中获得经济收益,是土地使用权的核心内容。为了获得经济收益对土地使用的方式和方法不同,对土地造成的结果和获得收益的结果就不同。因此,土地产权政策必须保证土地产权人享有对土地的充分使用权,以使土地产权人获取理想的收益。但为了保证土地的长久利用和整体利益需要,又必须对这种使用权有适当限制。3.土地收益权是促成土地产权政策运行的动力和目的。在土地上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就是土地收益权。收益权与占有权和使用权联系较紧密,因为只有占有使用时,才能有所收益。土地收益权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实现自己的表现,它直接体现了土地所有者的利益。如果土地由所有者占有使用,其收益自然由土地所有人全部获得,因而拥有完全的收益权;如果土地所有人把土地交由别人占有使用,所有人仍可获得一定收益,仍有部分收益权。在土地产权关系中,产权主体对土地的依赖表现为对土地的索取,即取得土地报酬,人类以土地为基础的需求和这种需求的不断增长,推动了土地产权政策的运作。4.处分权是土地产权政策中所有权存在和运行的根本体现。土地所有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土地进行处置的权利就是土地处分权。土地处分权是土地所有者最基本的权利,也是土地所有权内容的核心。但土地所有者可以依法将其土地处分权转移出去,由非土地所有者享有。这时的土地所有者只保留了对土地的收益权,收益权成为土地所有权依然存在的标志。赋予土地产权主体以处分权,不仅为产权主体因无力经营或其他原因可能遭受损失或破产而转移风险提供了可能,而且为有能力经营者获得土地资源提供的前提,为实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创造了条件。6、土地所有权可分为哪几种类型,各类型的特征是什么答:类型可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对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一)要素特征: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惟一和统一的权利主体;2、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具有广泛性;3、国家土地所有权在内容上体现了“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的思想;4、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四项权能通过法律规定将其中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固定给使用者,而国家仅保留最后的处分权。(二)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特征1、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完全性和绝对性2、权能可分离性3、移转中的单向流入性。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一)要素特征1、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具有广泛性;3、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内容上具有直接行使和间接行使的特征。(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特征1、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不完全性2、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相对性3、权能可分离性4、移转中的单向流出性7、论述落实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措施答:(1)在体制上,必须采取治本之策,改变过去以地块为主和分级限额审批土地的管理体系,加强国家管理土地职能。(2)在机制上,必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应用地价理论,显化国有土地资产,做到合理分配土地收益,并建立起公正有效的监督体系。(3)在法制上,必须遵守《宪法》、《刑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增强依法用地、依法行政意识,对严重破坏耕地的要依法惩处。(4)在战略上,必须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5)在用地方式上,必须转换思路,注意内涵挖潜,提倡集约用地。8、论述土地用途分区的要求答:土地用途分区:是指根据土地基本用途的不同对土地利用在空间上的划分,是在土地适宜性特点的基础上,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今后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的需要划分的用地区域。(1)土地用途区域不是纯粹用地性质的区域,而是以主导用地为主,同时有限制地允许其他形式的综合用地区域(2)土地用途分区要有层次性(3)体现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总目标,认真落实三项土地利用控制指标(4)既能充分利用现有的土地详查和变更调查的成果资料,又能充分利用现有的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和各行业用地规划(5)土地用途分区应遵循土地利用现状与土地适宜用途一致性原则、土地利用主导用途原则、土地利用地域差异性和相似性原则等。9、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哪些方面,具体标准是多少答:征收耕地补偿费用的组成: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四、案例及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一)、2003年4月8日,新安村村委会未经村代表大会表决,与金乡村村民张立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将新安村集体使用的500亩荒地承包给张立开采沙石,承包期3年,承包费9万。张立依合同付了9万元后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在该地上建起了三间临时住房。至5月,新安村村民代表与张立进行交涉,要求其返还土地,并拆除房屋。但张立以与村委会签过承包合同为由拒不同意。村民们一气之下将张立的临时住房拆除。张立于是向所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村民赔偿损失。问题:(1)本案中张立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张立的房屋是否可以由村民拆除为什么(3)此案法院最终将作如何判决(4)假设新安村在发包这500亩耕地前发出公告,看到公告后本村村民王强与张立都想承包。这种情况下谁将取得承包权为什么答:1、无效,没有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成员同意。不能由村民拆除,强制行为必须由人民法院实施。判决承包合同无效,村民赔偿张立损失。4、本村村民王强将取得承包权,法律规定本集体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三)、某市一国有企业因经营不善,连年亏损,便打算将企业所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分别做如下处理:一是为赊购产品,将亩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产品供应方;二是想私下将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协议出租、一次性收取租金的方式出租给公司职工张某等四人,协议出租期为50年。张某等四人可以该公司拖欠其本人的工资抵交土地租金。[问题]:1、该企业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否合法2、该企业私下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的行为是否合法3、如果该企业私下抵押和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将如何处罚答:1、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抵押问题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下列四个条件才能抵押:一是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是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是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是依照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该企业若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必须具备上述条件,并经过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才能设定合法有效的抵押权,才能在债务到期时保证抵押权的实现。2、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问题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条件和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条件相同。所以,该企业必须符合这些条件后才可以出租其划拨土地使用权。3、关于私下抵押和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罚。如果该企业未经依法批准抵押和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对其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6条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三)、原告王某与被告于都县某公司于2003年11月签订了《房地产转让协议》一份,被告将位于红旗大道14号的房地产(该宗地系政府划拨用地,当时正处于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之中)按现状以转让金245万元的价款全部转让给原告,并约定合同自签订之日原告方预付款50万元人民币进入被告方帐户起生效。合同签订后,原告按被告要求,于当日下午将定金50万元交给被告。被告出具了收款收据。2004年2月,于都县土地交易中心经于都县政府批准,于都县国土局决定,将被告使用的红旗大道14号国有土地1658平方米挂牌公开出让。同年3月,被告以电话方式与原告进行了联络,原告没有参加竞买。3月30日,于都县土地交易中心与第三人王春招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第三人依约定支付了该土地的全部成交款。2004年4月原告王某以被告违约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即双倍返还定金100万元整给原告。请问:法院会怎样判答:2004年5月25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了(2004)赣中民一初字第32号判决,判决如下:一、原告王某与被告于都县五交化公司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无效;二、由被告于都县五交化公司返还给原告王某人民币50万元,并支付该款利息(自2003年11月22日始至还清之日起,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随本清,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一次付清。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的焦点为原、被告间的合同是否有效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正确认识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依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只有通过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才可以转让。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即政府划拨用地)不能转让。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若转让,须先由使用人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在本案中,于都县某公司将通过政府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直接转让给原告的做法,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另外,当时该宗地正处于人民法院的查封之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明确规定:“查封房地产不得转让,所以,于都县某公司在本案中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时不合法的,原、被告之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时无效的。(四)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征地是政府行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征地”。然而,在调研中发现,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以地生财”,认为“经营土地就是搞房地产,城市竞争就是地价竞争”,几乎一切征地项目都“搭乘”公共利益,随意出让国有土地。据16个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对各类建设项目用地的调查,征地项目不仅包括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工商业、房地产等经营性项目征地占到总量的22%,学校、企业用地等也占到13%。东部某省会城市的项目用地中,真正用于公共利益的不到10%,大量的是经营性用地。与一些地方用地指标严重不足的状况相反,一些开发区、特色园区、乡镇工业园区奢侈圈地,大片荒芜,有的面积由规划的几平方公里变为几十、上百平方公里,但“圈而不用”现象突出,一些入园企业甚至自行改变用地内容,变搞工业项目为搞房地产、建娱乐城。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说,正因为土地的用途不同导致了价格不同,所以一些政府热衷于“圈地”。结果是肥了一批人,也毁了一批人。公共利益不明,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不清,随意圈占耕地的现象就很难制止,农民的利益也将继续被剥夺。问题:结合材料谈谈你对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土地管理立法和耕地保护的看法。答案要点:(1)土地管理制度问题,土地收益中央和地方财政的分税制;(2)公共利益定义不明;(3)法律法规与宪法有冲突;(4)产权不清晰、不完整;(5)地方利益和国家利益不一致,地方保护主义;(6)土地利用结构不合理,用地效率低,没有建立用地效益评价制度;(7)对耕地保护的制度流于形式,违法占地的违法成本太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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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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