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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少数民族教育及文化法律制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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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少数民族教育及文化法律制度ppt课件第七章少数民族教育及文化法律制度教学目的通过对我国少数民族教育文化法律制度的概念、内容、存在问题及少数民族教育文化权利的保护方式、侵权责任的处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等问题的分析与讲解,使学生了解少数民族教育文化法律制度的重要意义。教学重点我国少数民族教育文化法律制度的内容;教育文化权利的保护方式;侵权责任的处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课时数4学时重视文化教育在民族发展中的作用文化素质优势对11个民族发展的拉动效应文化素质弱势对7个民族发展的抑制作用第七章少数民族教育及文化法律制度主要内容一、少数民族教...

第七章少数民族教育及文化法律制度ppt课件
第七章少数民族教育及文化法律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教学目的通过对我国少数民族教育文化法律制度的概念、内容、存在问题及少数民族教育文化权利的保护方式、侵权责任的处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等问题的分析与讲解,使学生了解少数民族教育文化法律制度的重要意义。教学重点我国少数民族教育文化法律制度的内容;教育文化权利的保护方式;侵权责任的处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课时数4学时重视文化教育在民族发展中的作用文化素质优势对11个民族发展的拉动效应文化素质弱势对7个民族发展的抑制作用第七章少数民族教育及文化法律制度主要内容一、少数民族教育法律制度概述二、国家教育制度中的民族法制三、国家对少数民族教育权利的保护四、少数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一、少数民族教育法律制度概述(一)少数民族教育法律制度的概念(二)少数民族教育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民族教育法律制度,是指由国家制定的调整国家在组织和管理民族教育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我国,即指我国民族教育专门法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就我国少数民族教育的性质、地位、任务、方针、体系、教育主体和受教育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教育经费、教学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制度。法律,意味着一定的强制性。在我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目前的状况下,这种强制性是必要的。比如,一些少数民族群众还未充分认识到民族教育的极端重要性的情况下,不可能有教育方面的自觉性,那么,用法律形式规定九年制义务教育制,有利于少数民族教育的发展,从长远利益看,也有利于少数民族自身发展。同样,对民族自治地方及其上级国家机关,以法律形式规定其应做的方面也是十分必要的。以法律形式规定他们对民族教育的投入和管理的责任,如不得克扣和挪用本来就不多的民族教育经费的规定,这些都最终有利于民族教育的发展。民族教育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对我国民族教育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第一,民族教育法律制度是坚持民族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的法律保证,是为民族地区社会主义事业的继往开来和繁荣发展培养人才的制度保证。  第二,民族教育法律制度是为民族教育发展提供人力、物力、财力保障的法律规定,使民族教育发展得到相应的物质条件。第三,民族教育法律制度是为民族教育管理科学化、民主化、高效率化的法律制度,使民族教育在科学化管理中得到迅速发展。  总之,民族教育法律制度是民族教育发展的法律保障。(二)少数民族教育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少数民族教育法律制度,既是党和国家宏观调控民族教育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反映和体现,又是各级民族教育工作人员在微观上管理民族教育的方法、措施的法律条文化、制度化。少数民族教育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是: (1)民族教育的宗旨:消除民族间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教育文化方面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培养在四化建设中各方面需要的少数民族人才,大力发展繁荣少数民族教育文化事业,提高少数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2)民族教育法的任务。 民族教育法的任务,是以民族教育的任务为基础的。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民族教育的主要任务是:抓紧普及初等教育,积极发展和提高民族中等教育;办好民族高等教育,培养高水平的建设人才;加强民族教师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发展民族教育理论。上述民族教育任务的完成,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制的保障,因此,在制定民族教育法时,应明确规定:民族教育法根本任务,是用法律规范来促进和保障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培养民族建设人才和民族干部队伍,为繁荣与发展民族经济和民族地区的现代化建设服务。(3)少数民族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就是说: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不论其种族、民族、性别、年龄,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当然,由于各民族在教育上仍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要保证少数民族真正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只有在民族教育法中对少数民族青少年作出特殊的规定。例如:少数民族学生升学的权利应得到优待;为提高少数民族适龄儿童的入学率,保证升学率、巩固率和合格率,应制定特殊的具体的措施;保障少数民族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以及在民族重点中学办好高中班和高中补习班,在一些高等院校应开设民族预科班,等等。(4)民族教育的体系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出,有步骤地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国家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加速发展教育事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制定本地区的义务教育条例,确定本地区推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步骤、方法和年限。一是从初级到高级,从幼儿园到成人的完整的教育体系;二是适合民族特点和地区特点;三是适应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和发展的需要,适应“四化”建设对少数民族各种人才的需要;四是要保持民族教育发展的合理比例。完整的民族教育体系应具备以下特点:(5)关于民族教育经费的来源、分配、使用、审计和对违反者的制裁等规定。四十多年来我国教育事业虽然取得了重大的成就,但发展仍很不平衡。经济发展比较落后的边远山区,教育事业也比较落后,教育基础十分薄弱,仍需要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重点的扶持。(6)违反民族教育法的法律责任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对违法行为应追究其责任。如日本学校教育法规定,对不送子女就学于义务教育学校的父母,处1000元以下罚金。苏联八年制学校条例规定,对不送儿童入学的家长,追究其“管理上的责任”。我国义务教育法根据义务教育的性质,对不履行应当承担的各项义务的行为,规定了适当的强制性措施。如:对于不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对招用学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或责令其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义务教育法还对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扰乱教学秩序,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侮辱、殴打教师,体罚学生以及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等行为,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在民族教育立法中,也应设立法律责任专章。对违反民族教育法的行为,根据情节的轻重,分别予以经济的、行政的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国家法律制度的严肃性,也才能确保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二、国家教育制度中的民族法制(一)少数民族教育体系概述(二)我国民族教育法制建设目前存在的问题(三)少数民族教育主体及其权利义务  发展民族教育事业是发展民族经济和繁荣民族文化的必要前提和重要基础。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中迫切需要的是各种专业技术人才和各种管理人才。这些人才的培养,需要各种层次、各个门类的学校教育。教育是反映一个民族兴旺发达的 标志 禁止坐卧标志下载饮用水保护区标志下载桥隧标志图下载上坡路安全标志下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下载 。我国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和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据此,民族区域自治法除规定上级国家机关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当地各民族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之外,着重视定了自治机关教育管理的自治权。国家应采取特殊措施,重点扶持民族教育,逐步建立适应少数民族地区特点的民族教育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民族教育体系(1)学前教育 学前教育,又称幼儿教育、幼维教育,指对学龄儿童实施的早期教育。根据幼儿特点,幼儿教育必须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保证幼儿的健康和身心的正常发育。少数民族学前教育,就民族教育而言,在聚居地及散居的少数民族中都开展的较好 (2)初等教育  初等教育,指小学阶段的教育。在我国,初等教育包括学龄儿童的小学教育和成人的初级教育。实施初等教育的机构主要是普通小学校,另外包括少量的特殊教育学校(班)。小学以全日制学校为常见,也有寄宿学校。 民族地区由于教学条件,居住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开办了各种各样的寄宿制小学,这是国家为普及民族地区的初等教育采取的一条特殊措施。有的民族地区在兴办寄宿制小学过程中,非常重视勤工俭学工作,甚至进行半耕半读,努力做到教学、生产、科技三结合。(3)中等教育中等教育,是在初等教育基础上,由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及其他中等教育机构实施的中等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承担着为高一级学校输送合格毕业生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双重任务。普通中学分为初中阶段和高中阶段。初中阶段教育与小学教育共同构成我国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年限。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教育统称为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少数民族地区职业技术教育以初等职业技术教育和短期职业技术培训班为重点,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的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在提高文化知识的基础上,既传授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又传授为少数民族群众所接受的实用传统技术。总之,少数民族地区要多规格、多层次地广泛发展职业教育。中等专业学校要扩大和增设适合民族需要的专业,办好民族班;民族干校和普通中学要举办民族职业班。民族地区在办好职业教育的同时,应十分重视中等师范教育,解决民族地区初、中等教育师资量少质差的问题。(4)高等教育  实施高等教育的机构为大学、专门学院和专科学校。我国的民族高等院校数量较多、发展较快,目前全国性的民族大学(学院)共六所,地方性的更多。   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扫除文盲,举办各类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举办民族师范学校、民族中等专业学校、民族职业学校和民族学院,培养各类少数民族专业人才。”  “民族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为少数民族牧区和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少数民族山区,设立以寄宿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设汉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上级国家机关帮助民族地方加速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当地各民族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民族学院,在高等学校举办民族班、民族预科,专门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并且可以采取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办法。高等学校和中等学校招收新生的时候,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和条件。”  此外还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与国内其它地区、与国外进行教育交流和协作的问题。(二)我国民族教育法制建设目前存在的问题  第一,民族教育法律还未形成完整的体系。虽有许多方面的法律规定,有的已形成法律制度,但还缺乏一个总体的民族教育法。 第二,民族教育法律的某些规定比较原则,缺乏相应的实施办法,很难在现实中发挥作用。如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规定上级国家机关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发展教育事业,但由于没有具体的帮助细则,各地理解和实际作的大不一样。  第三,民族教育发展至关重要的方面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如民族教育经费的投入及年增比例、教师待遇、教育结构等可以用法律形式规定下来。  第四,没有形成对民族教育法律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和激励机制。为了推进《教育法》的贯彻实施,国家教委加快教育立法步伐,于95年下半年拟定了教育法主要配套法规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拟在本届政府任期内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一大批法律、法规,其中包括《少数民族教育条例》。(三)少数民族教育主体及其权利义务   少数民族地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少数民族学(院)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少数民族地区的受教育者,是我国少数民族教育的主体。不同的少数民族教育主体,享有不同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少数民族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基本主体,少数民族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在遵守国家法律原则的前提下,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相关规定,对少数民族地方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加以确定。如实行双语教学等。2、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  少数民族教师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享有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评定权,获取报酬权,民主管理权,进修培训权外,在任职条件、晋升、待遇等方面享有特别照顾的权利。如晋升职务外语要求不能搞一刀切。有义务制止、抵制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它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或现象;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弘扬优秀文化遗产;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3、受教育者  受教育者,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接受教育的人员少数民族教育主体,依照国家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享有与其他(汉族地区)教育主体同等的权利和承担相同义务的同时,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还享有法律赋予有特殊权利;如: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实行双语教学的权利得到国家物质帮助的权利实行降分录取就读的权利寄宿制学生生活困难补助权利…。“并轨后对少数民族高等教育的特殊考虑”第一,为保证并轨后学校更好的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应确立“两坚持一继续”的办学方针,即:坚持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服务的办学方向,坚持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继续保持民族院校的办学特色。第二,为使少数民族考生能进得来回得去,在较长时期内仍应实行降分录取的优惠政策。学生毕业后,根据国家政策,部分学生仍应由国家安排就业或推荐就业,有条件的学生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第三,应充分考虑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学生家庭的承受能力,保证学生入学后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学校收取学杂费时应倾斜,专门院校如民族学院的收费标准应低于同类并轨院校。第四,保证并轨后民族院校的教学工作正常开展,国家财政拨款仍应保持原有水平,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家财力的增强,学校的教育事业费适度递增。总之,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政策和措施,确保少数民族受教育主体的权利得以实现,保障民族教育事业的正常进行。三、国家对少数民族教育权利的保护(一)少数民族教育权利的保护方式(二)少数民族教育权利的侵权责任和处理原则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少数民族权利的保护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方式:第一、国家应从立法,执法等方面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法律规定,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决定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扫除文盲,举办各类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举办民族中等专业学校、民族职业学校和民族学院,培养少数民族专业人才;为少数民族牧区和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少数民族山区,设立以寄宿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 第二、国家应从法律和物质条件上为少数民族学校(院)和其他教育机构自主办学提供保障。落实教育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教育机构享有的各项权利。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支持教育机构独立核算、自我发展。支持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采用少数民族文字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第三、依靠教育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对少数民族教师实行区别对待和区别待遇。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必须大力加强少数民族师资队伍建设,切实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在教师资格条件,工资待遇,住房解决,医疗保证及其他社会保障等方面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不但能吸引教师从事民族教育,而且通过较为优厚的条件使其乐于献身民族教育事业。第四,切实保护少数民族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毕业等方面的权利。受教育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公民受教育的平等权利是近代世界各国的基本主张,是人们已经普遍接受的一种原则。在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在毕业条件和就业渠道上也应切实考虑实际情况,如目前实行的大学本、专科学生外语过级考试、毕业生不包分配实行“自主择业”等,应区别对待,不能对民族学生卡得太死。对民族女生的入学、升学、就业做到一视同仁,不能歧视。应鼓励国家机关尤其是自治机关多录用民族学生工作。(二)少数民族教育权利的侵权责任和处理原则《民族区域自治法》对违法行为及应承担的责任未做明确规定。《教育法》及有关民族教育法规中涉及的各种违法行为可分为行政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和刑事违法行为。由于各种违法行为的性质不同和触犯的法律有区别,引起的法律责任也不同。第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学秩序或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和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扰乱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情节较轻的,可进行行政处罚。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则应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违法行为,应根据《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民事责任。第三、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第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同,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其他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四、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一)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的意义(二)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的内涵(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民族文化是民族存在的重要表现形式,是整个人类文化的组成部分和宝贵财富。英国人类学家泰勒把文化归纳为“知识、信仰、艺术、法律、风俗以及其它作为社会成员的人们可能获行的包括一切能力和习惯在内的复合性整体。民族文化是一个民族生活方式的总体现象,是个人在其所属于的集体中得到的社会性遗产。民族文化是依靠一代一代地传承以及保持和发展下来的,具有强大的凝聚力和生命力。具有社会的一致性和规则性,是社会中每一个成员所遵循的行为准则。(一)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的意义1、民族传统文化是保护大自然的重要力量在我国西部世居民族中,至今仍然可以他们保留着与自然界的动植物和谐相处的生态观。云南西双版纳傣族群众在每一处林寨附近都保护着一座“龙山”,他们相信这些山上森林里的动值物是“神的家园”里的生灵,不能侵犯。并以乡规民约方式用文字规定下来,代代相传。傣族信奉小乘佛教,有着深刻的民族性。调查发现,佛寺院落中保护着珍贵的热带植物,种类多达58种。任何一处傣族林寨,都生长着菩提村、大青树,高榕树等“龙树”,大风将树吹断了也无人去捡拾柴火用,更不敢去砍树伐木了。2、民族传统文化是发展民族经济的资源西部地区少数民族有着多姿多彩的文学、艺术、服饰、食品、医药、工艺制品等等,是开发地区民族特色商品的宝库。这些具有地方民族文化色彩的传统产品大多是手工工艺制作而成,不造成任何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自然景观是重要的旅游资源。西部地区许多自然景观已经与民族文化融为一体,成为独具特色的人文自然景观。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体现是民族传统知识。有关自然资源、农业、森林、牧场水资源等管理的传统知识是发展现代经济的重要财富。西部地区聚居民族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森林产品开发利用知识和技术,是现代发展的可靠基础和知识技术原型,在当前注重引进现代技术和新品种的同时,应当把民族传统知识和传统品种放在同等地位加以重视,否则夫去的传统永远也找不回来。3、重视民族传统文化,增强民族团结民族传统文化包容着民族的精神和物质财富,是维系一个民族的传统和重要体现。重视民族传统文化不仅是对一个民族历史的尊重,而且是增进民族团结的重要举措。(二)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的内涵1、对少数民族的文学艺术的保护我国少数民族的文学艺术,有它独特的艺术风格、浓厚的地方特色、浓郁的民族感情、鲜明的时代特征、潜在的艺术魅力。其内容之丰富,是中华民族艺术宝库中的宝贵财富。**2、对少数民族的新闻出版的保护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新闻、出版非常重视,中央和有关省、自治区、自治州相继建立了民族新闻、出版机构,使少数民族地区的新闻、出版能力得到不断提高,使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新闻网络初步形成。3、少数民族的广播影视的保护我国投入大量的财力、物力、人力建立和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广播电视体系和网络,把它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事业来抓。4、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古籍记载和反映了一个民族的历史发展的轨迹,也是民族文化的重要表现形式。少数民族古籍是祖国宝贵文化遗产的一部分,抢救、整理少数民族古籍,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1981年9月17日,《中共中央关于整理我国古籍的指示》中明确指出:“整理古籍是一件大事,得搞上百年”。5、少数民族的卫生医药的保护6、少数民族体育事业的保护7、保护民族的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1、完善少数民族文化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机制我国法律对少数民族文化的法律保护,只能说是已经做了大量的基础性工作。还没有建立完善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保障体系,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还远未实现科学化和规范化。2、培育和规范少数民族文化市场市场经济体制给文化体制注入了市场的活力。少数民族文化市场是社会主义文化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培育社会主义的文化市场,尤其是在少数民族地区加强社会主义的文化市场的建设并建立健全法制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文化市场的必然要求。3、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侵权处理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侵权处理是少数民族文化保护的关键环节。其问题主要涉及: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主体、内容形式的法律界定、侵权行为的行为要件、侵权处理的原则方法等等。思考题:(1)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特殊保护?(2)区域经济发展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保护? 作业:如何协调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与传统文化保护的矛盾?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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