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干部职工假期规定
一、探亲假。
二、休假。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独生子女假、婚假、护理假。
四、病、事假。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管理的暂行规定》,工作人员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四十天。
(一)病假待遇
1、工作人员病假在三个月以内的,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按下列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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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
1)、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2)、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本人工资的90%。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
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100%计发;
2)、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90%计发;
3)、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80%计发;
4)、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70%计发。
4、获得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英模)、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5、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仍可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6、病假连续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不计算工龄。
病假按年累计计算。对跨年度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应与上年最后一次病假的时间合并计算。
(二)事假待遇
1、全年事假累计不超过三十天或连续事假不超过二十五天的,事假期间工资照发。
2、全年事假累计超过三十天或连续事假超过二十五天的,超过天数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因私出境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六十天的,按超过的天数扣发本人工资。
4、事假期间,工作人员仍可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