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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答疑、案例《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答疑(1) 1.【知识点】诉讼时效 【问题】2002年6月1日张三向李四借款1000元,说好年底前归还。但到期并未归还。张三2003年3月1日离家出走,2004年7月31日才回来。则李四最迟应该在( )前请求自己的债权。  A、2004年12月31日  B、2005年1月31日  C、2005年6月1日  D、2005年3月1日 【解析】   该题考的是诉讼时效有关问题,这是借款的纠纷,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时计算,由于是年底前归还,因此诉讼时效期间为...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答疑、案例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答疑(1) 1.【知识点】诉讼时效 【问题】2002年6月1日张三向李四借款1000元,说好年底前归还。但到期并未归还。张三2003年3月1日离家出走,2004年7月31日才回来。则李四最迟应该在( )前请求自己的债权。  A、2004年12月31日  B、2005年1月31日  C、2005年6月1日  D、2005年3月1日 【解析】   该题考的是诉讼时效有关问题,这是借款的纠纷,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时计算,由于是年底前归还,因此诉讼时效期间为2002年12月31日—2004年12月31日。中间张三2003年3月1日离家出走,2004年7月31日才回来造成的是诉讼时效的中止,因为04年6月31日—04年12月31日属于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在该期间内由于张三离家出走仍旧未归,应该中止时效的进行,这里是中止1个月,相应的应该延长1个月,至2005年1月31日。 【复习提示】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又称为时效的暂停。对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予以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条件:   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   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为此,民法把时效中止视为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阻碍。 2.【知识点】法定解除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复习提示】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规定法定解除的条件主要为预期根本违约,实际根本违约以及逾额外期限仍不履行三种情形,采用“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说法,抛弃了预见性理论主观标准,减少了因此而造成的在确定根本违约方面的随意性现象以及对债权人保护不利的因素。 明确合同法定解除条件。这样,一方面可使合同双方预知何种违约行为将导致合同法定解除从而在履约过程中谨慎行事,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合同的法定解除,达到维护交易安全和稳定的目的;另一方面可使非违约方在合同法定解除条件成就时充分利用法定解除这一救济措施来减少因对方严重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也可以使违约方在条件未成就时,有效地阻却非违约方不当地行使解除权,以维护自身的利益。 3.问题:老师您好:在教材第41页中的专业承包企业中说到:"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在这句话中,"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应怎样理解?是什么规定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发包给专业承包队伍?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是否还受总承包单位的管理? 老师:您好! 专业承包可以从建设单位直接承包专业工程,但必须是独立的工程,不受总包单位管理,如果是总承包的工程需要分包,专业承包单位可以分包其中的专业工程,受总承包管理。 4.问题:老师,请问题“判决”与“裁定”有何区别?谢谢。 老师:您好! 这不属于考试的内容。有兴趣可以去网上查找。 裁定与判决的区别 1、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 2、裁定发生于诉讼的各个阶段,一个案件可能有多个裁定;判决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 3、裁定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判决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4、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上诉外,其他裁定一律不准上诉;一审判决可以上诉。 民事判决,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依照法律,对审理终结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案件,就当事人民事实体权利义务的争议,或者就确认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作出的决定,民事判决的书面形式,就是民事判决书。 民事裁定,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或者在民事案件执行的过程中,为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就发生的诉讼程序问题作出的决定。民事裁定的书面形式,就是民事裁定书。 民事裁定和民事判决,虽然都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决定,都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但是,二者又不相同。 5问题:老师您好:在建筑法中规定了施工许可制度,那么请问老师,因为开工报告在工程资料整理中是由施工单位填写的,是不是在建筑工程拿到了《施工许可证》,才可以签发《开工报告》?也就是说开工报告一定要在施工许可证日期之后形成? 老师:您好! 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办理的,在先,开工报告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办理监督时下达的,在后。你说的施工单位填写的开工报审表是给监理单位的开工报表,不是法规上的开工报告。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答疑(2) 1. 我对《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中有一点不明白,特请求指点: 该书第41页第13行:“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第41页倒数第4行:“《建筑法》禁止违法实施分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将违法分包的情形界定为:......(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结合以上两点,我想知道: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能否将其从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中的劳务作业部分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如何理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违法分包情形界定第(4)条的描述:“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答:工程分包按照分包的内容不同可以划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分包单位承接到专业工程后不能将承接到的专业工程再次分包(如果将专业工程再次分包,则属于违法分包。该分包合同无效)。但是允许分包单位将其中的劳务作业分包(这是合法的分包合同)。区别的关键看分包单位分包的内容:允许分包单位将劳务作业分包,但不允许将工程再分包。 2. 法律体系与法的形式多项选择题第1题:仲裁法不归属于民法部门,那么在法律体系中仲裁法应该归属于什么部门? 答:民法是实体法,而仲裁法是程序法,所以仲裁法应该属于民事诉讼法的范畴,故不属于民法。 3.在《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一书中,建造师考试专业类别由原来的14个调整为现在的10个,但在掌握执业工程规模标准中还是按14个专业类别进行的介绍。 答:这个按教材内容掌握即可,无需考虑考试专业的调整。 4.请问:在《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中,第1Z301202熟悉营业税和所得税中P142,第三项企业所得税中提到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不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那么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适用哪种所得税法呢? 答: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都不具备法人资格,所以它们的财产不是独立的。如果对它们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话,就会造成重复征税,即既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失公平。为避免重复征税,鼓励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经营发展,故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是比照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适用《个人所得税法》。 ※(1) 1.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和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不仅包括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那么自然人与公民的区别是什么? 【解答】自然人包括公民。自然人和公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这两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都是不同的。从内涵看,公民是具有一个国家国籍,根据该国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而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产生的,即是基于出生而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生命的人,自然人作为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外延看,凡是一国的公民都是自然人,但一国的自然人并不都是该国公民,还应包括在该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 诉讼时效中止和诉讼时效中断的区别是什么? 【解答】诉讼时效中止与诉讼时效中断的区别主要体现为: (1)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属当事人主观意志以外的情形,主要是不可抗力或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形,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则源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即当事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行为,如提起诉讼、请求或认诺。 (2)诉讼时效的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而诉讼时效的中断则可发生在时效进行的整个期间。 (3)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时效完成的暂时障碍,中止前已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时效继续进行,累计计算;而诉讼时效的中断则是时效完成的根本性障碍,中断以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之日起重新起算。 3. 简述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机构(部门)的区别。 【解答】分支机构,是指法人总部之外区域依法设立的执行法人一部分营业活动的组织,最典型的是分公司,银行的分行或支行。职能机构是法人总部设立的执行法人一部分职能的机构,常见的有企业法人的科(室)、车间等,如财务部、研发部等。 二者的区别在于:(1)分支机构在法人授权范围内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2)职能机构不具有任何民事主体资格,以其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统归无效。如《担保法》第10条、第29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授权范围内提供的保证是有效的,但职能机构绝不可以担当保证人。子公司在人格、财产、责任上均独立于其控股股东母公司,为独立企业法人,但分公司不是独立企业法人。 4. 建筑法关于建筑工程发承包有哪些主要规定? 【解答】建筑法关于建筑工程发承包的主要规定是:提倡总承包,禁止肢解发包,允许合法分包,可以联合共同承包。 总承包单位依总承包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认可,可将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但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其资质就低不就高,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注意非法分包包括违法分包和转包,它们都是违法的,注意违法分包和转包的区别。 5. 如何理解“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解答】工程分包按照分包的内容不同可以划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分包单位承接到专业工程后不能将承接到的专业工程再次分包(如果将专业工程再次分包,则属于违法分包。该分包合同无效)。但是允许分包单位将其中的劳务作业分包(这是合法的分包合同)。区别的关键看分包单位分包的内容:允许分包单位将劳务作业分包,但不允许将工程再分包。 6. 简述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除斥期间又称不变期间、预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在此期间内权利人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该权利本身即告消灭。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的区别: (1)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2)期间届满消灭权利本身;(3)期间不可变,即不得中止、中断、延长。 合同法上的下列期间为除斥期间: (1)《合同法》第55条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行使撤销权的期间(1年); (2)《合同法》第75条的撤销行使期间(5年); (3)《合同法》第104条第2款的提存中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期间(5年)。 除斥期间的起算点是“自行为成立之日起”(《合同法》第55条除外);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是“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7. 联合体投标中联合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是怎样规定的? 【解答】这个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解答:(1)联合体各方内部权利和义务从其共同投标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2)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对外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如: 甲、乙、丙三家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约定权利义务的承担比例为3:3:4,履行过程中乙破产,招标人要求甲承担原本由乙承担的价值700万元的债务,则( )。 A.因为有内部关系的约定,甲可以不承担这部分债务 B.甲不得拒绝招标人的要求,履行后也无权向别的单位追偿 C.甲可以只承担300万元的债务,另外400万元可以建议招标人要求丙承担 D.甲不得拒绝招标人的要求,但在履行后可向丙追偿400万元 正确答案为D。 8. 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六项基本制度中的地位是怎样的?包括哪些内容? 【解答】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它主要包括三个层次的内容:一是从事建筑活动单位的负责人的责任制。二是从事建筑活动单位的职能机构或职能处室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三是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9.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是怎样划分的? 【解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特别要注意的是,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10. 政府是否必须对所有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政府监督管理有哪些主要规定? 【解答】建设工程质量必须实行政府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政府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可以概括为:两目的、三依据、四内容、两手段。具体而言,即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以保证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依据,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有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为主要内容,以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为主要手段。 如:建设工程质量,( )实行政府监督管理。(2004年第26题) A. 可以 B. 必须 C. 不必要 D. 不需要 正确答案为B。  ※ 问答题(2) 1.不当得利之债与无因管理之债的区别。 【解答】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依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取得的利益。由于不当得利的利益所有人对利益取得人有返还利益的请求权,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故不当得利为债的发生根据。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由于无因管理的发生,管理人对本人有管理费用的返还请求权,在双方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故无因管理是债的发生原因。不当得利之债与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完全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故二者均属法定之债。 2.必须强制招标的项目如何界定? 【解答】属于强制招标的项目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必须该项目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一是必须该项目的规模标准达到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一项是( )。 A.公民个人投资的项目不需要招标 B.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为100万美元的项目不需要招标 C.使用国际组织资金的项目,如果规模标准没达到法定要求也可以不招标 D.所有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都必须招标 正确答案:C 3.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程序实施监督的内容与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有何不同? 【解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程序实施监督,察看其验收程序是否合法,资料是否齐全,实体质量是否存有严重缺陷。而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内容主要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有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程序实施的监督包括( )。(2004年第85题) A. 验收程序是否合法 B. 施工单位质量行为是否合法 C. 竣工验收资料是否齐全 D. 实体质量是否存有严重缺陷 E. 竣工结算是否完成 选项B为政府监督管理的内容,选项E既非政府监督管理内容,也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管理内容,唯有A、C、D选项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管理内容。 4.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都涉及哪些主要内容? 【解答】《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摘录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规定,同时也包括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如:涉及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应当是( )。(2004年第32题) A. 国家标准 B. 行业标准 C. 强制性标准 D. 推荐性标准 正确选项为C。 5. 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是指什么? 【解答】“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如: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 )进行。(2004年第34题) A. 分别 B. 同时 C. 交叉 D. 顺序 正确答案为B。 6. 《保险法》关于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是怎样规定的? 【解答】建筑工程一切险自工程开工之日或在开工之前工程用料卸放于工地之日开始生效,两者以先发生者为准。 保险终止日应为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或者保险单上列出的终止日,两者以先发生者为准。 如:建设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于 2004年3月1日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开工日期为2004年3月20日。为保证工程如期开工,承包人于2004年3月10日将建筑材料运至工地,一切准备就绪,承包人提前两天正式开工。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为( )。(2004年第35题) A. 2004年3月1日 B. 2004年3月20日 C. 2004年3月10日 D. 2004年3月18日 本题考察的就是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期的起始日。工程开工之日为2004年3月20日,工程用料卸放于工地之日为2004年3月10日。根据先发生者为准原则,该案例中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期的起始日应为2004年3月10日,正确答案应为C。 7.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解答】(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况中,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 )。 A. 建筑工人小章在工作中被坠落的水泥块砸成重伤,丧失劳动能力 B. 建筑工人小刘重病住院,尚在治疗期 C. 女工王某怀孕已8个月 D. 建筑工人小孙被石块砸伤,已伤愈并恢复劳动能力 E. 女工李某一周前刚产下一子 很显然,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小章、小刘、王某和李某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可以与小孙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小孙本人。本题正确选项为ABCE。 8. 要约与要约邀请之间有什么区别? 【解答】要约与要约邀请之间的区别表现为: (1)要约是当事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要约邀请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在大多数情况下,要约是向特定的相对人做出的,而且往往采用对话与信函的方式;与之不同的是,要约邀请一般是针对不特定相对人的,如招标公告、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等,它们往往采用电视、报刊等媒体手段对外发布。 (3)要约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具备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等;而要约邀请则无上述要求。 如:《合同法》规定,要约邀请包括( )等。(2004年第86题) A. 拍卖公告 B. 招标公告 C. 递交投标文件 D. 招股说明书 E. 寄送价目表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以及寄送价目表等都是希望不特定的相对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属于典型的要约邀请。而投标文件是投标人向特定的招标人递交的,表明了投标人希望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且投标文件内容都是具体明确的,若中标,投标文件内容即构成了订立合同的主要内容,满足要约的成立要件,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DE。 9. 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是指什么? 【解答】根据《合同法》第30条的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上述要约实质性内容实际上即为合同的一般条款。 如: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指的是( )。(2004年第49题) A. 受要约人对合同条款中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的变更 B. 承诺中增加的建议性条款 C. 承诺中要求增加价款 D. 受要约人对合同履行方式提出独立的主张 根据上述规定,较容易看出选项B为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 10. 简述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解答】缔约过失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合同缔结当事人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它与违约责任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是,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之间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责任产生的前提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合同订立过程之中,其请求权的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而违约责任是因违反有效合同的责任,其请求权的基础是合同。因此,两者之间的区别之一是以合同是否成立为判定标准。 (2)责任存在形式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它只以损害赔偿为其唯一补救责任形式;而违约责任是一种约定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责任形式,如违约金、损害赔偿、实际履行、修补替换、定金等,也可以法定责任的形式予以补救。 (3)赔偿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以实际损害为赔偿条件,要求致害人主观上有过失;而违约责任则不以实际损害为前提要件,它通常是一种严格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只要有违约事实的存在,即需承担违约责任。 如:甲施工单位于6月1日以传真方式向乙建筑设备供应公司求购一台塔吊,要求“立即回复”。乙当日回复“收到传真”。6月5日,甲电话催问,乙表示同意按甲的报价出售塔吊,要求6月8日来人签订合同书。6月8日,甲前往签约,乙这时要求加价,甲未同意,乙遂拒绝签约。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买卖合同于6月1日成立 B.买卖合同于6月5日成立 C.甲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D.甲有权要求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正确答案D。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案例 案例一 王海与水泥厂签订了一个水泥供货合同,合同中约定水泥厂于2000年6月1日向王海交付水泥100吨,王海收到水泥后同时向水泥厂支付水泥款。但是,在2001年6月1日王海收到水泥后却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水泥厂支付水泥款。在随后的两年内,发生了两件事情:2001年11月1日至12月1日,水泥厂所在地区发生洪水,使得道路被冲毁,交通中断,水泥厂无法去法院起诉。2003年3月1日至5月1日,由于发生非典,工厂封闭,水泥厂也无法去法院起诉。2003年7月1日,水泥厂提起诉讼,而王海认为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自己肯定可以打赢这场官司。你认为王海的判断是否正确? 分析: 王海的判断不正确。 本案例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正常情况下,应当自2001年6月1日至2003年6月1日。 本案例中发生的两件事对诉讼时效的影响分别是: (1)2001年11月1日至12月1日,水泥厂所在地区发生洪水导致道路中断的事件由于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第一年,而不是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止,对诉讼时效期间没有影响。 (2)2003年3月1日至5月1日,由于发生非典导致工厂封闭事件由于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导致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期间要相应延长,延长到2003年8月1日。 所以,2003年7月1日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王海不能据此认为自己将胜诉。 案例二 某工程项目在估算时算得成本是1000万元人民币,概算时算得成本是950万元人民币,预算时算得成本是900万元人民币,某承包商根据自己企业定额算得成本是800万元人民币。2006年5月8日,承包商对此项目投标,投标价为850万元人民币,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价低于预算得出的成本,认定为废标。你认为评标委员会的认定是否合理? 分析: 不合理。 根据《招标投标法》中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这里的“成本”指的是承包商的个别成本,也就是承包商依据自己的企业定额计算得出的成本,而不是依据概算或者预算定额计算出的成本。 之所以要求承包商“不得低于成本”竞标,目的在于防止承包商进行不计成本的不正当竞争,也避免由于其没有利润空间而偷工减料。如果这里的成本是依据概算或者预算计算得出的成本,则不代表所有承包商在此成本下都没有利润空间,因为该成本代表了社会的一般水平。 所以,依据投标报价低于预算成本而认定为废标是不合理的。 案例三 某承包商与建设单位在合同中约定2005年10月1日竣工,但是在2005年6月1日该承包商明确表示不能履行这个合同了。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商立即承担违约责任,而承包商认为尚未到2005年10月1日,自己不需要在2005年6月1日就承担违约责任。你认为承包商的观点是否正确? 分析: 不正确。 《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符合《合同法》第108条的违约责任称为先期违约(或预期违约)。这种情况下,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时,而不需要等到合同中约定履行义务的日期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例中承包商已经在2005年6月1日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了,则建设单位就可以在2005年6月1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必等到2005年10月1日。 案例四 某甲以前曾经接受某建筑公司的委托去为其购买水泥,那个委托事项完成后,疏于管理,建筑公司没有收回委托书。一天,某甲经过一家水泥厂,发现水泥质量不错,他认为那个建筑公司也应该需要水泥,于是某甲在出示了没有收回的委托书后,擅自代替某建筑公司签订了水泥的购货合同。2006年6月2日,水泥厂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将水泥运至合同中约定的地点并要求某建筑公司支付水泥款。但是,该建筑公司拒绝支付。你认为该建筑公司是否应该支付这笔水泥款? 分析: 应该支付。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该代理称为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合同。 本案例中某甲出示了没有收回的委托书,使得水泥厂有理由相信他是有代理权的,符合表见代理的条件,所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合同,该建筑公司必须要支付这笔水泥款。当然,过后,该建筑公司可以向某家追偿。 案例五 某项目经理与某农民工签订了一个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如果在施工期间出现伤亡事故,农民工责任自负,后来,在施工过程中果然发生了伤亡事故,该项目经理认为既然已经约定了公民工责任自负,自己就不需要为此承担赔偿责任了。你认为该项目经理的观点是否正确? 分析: 不正确。 《安全生产法》第48条规定:“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本案例中的免责规定由于违反了《安全生产法》,是无效的免责条款。项目经理必须要对此予以赔偿。 案例六 某建设项目中,合同中约定混凝土强度是30Mpa,但是与之相对应的规范中的强制性标准为25Mpa。质量监督人员在对该项目进行检查时,经过试验证明已完工程的混凝土强度是28Mpa,于是认定为不合格产品,要求施工单位返工。你认为质量监督人员的决定是否正确? 分析: 不正确。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监督部门主要是对施工过程中的建设行为是否违法进行检查,而不是检查是否违反合同的约定。 本案例中混凝土强度尽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但是并不违反强制性标准,因此,监督部门无权要求施工单位返工。但是,监理单位却可以要求施工单位返工,因为合同是监理的依据之一。 案例七 王军是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他与农民工李林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李林在工作期间每天的工资是10元,且不得请假。后来,有人告诉李林当地的工资水平是每天40元,李林感到非常气愤,于是找到了王军,要求将工资调整到每天40元。王均不同意,后来发生了争执,李林找到了一把刀,逼着王军签订了一个每天工资为50元的合同。你对这两个合同的效力是怎样认识的? 分析: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基于这样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下列结论: (1)前一个合同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该合同中约定的每天工资是10元,远低于当地工资水平,属于显失公平的合同,依据《合同法》,该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2)后一个合同也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后一个合同是基于胁迫签订的合同,依据《合同法》,也是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案例八 王林是债务人,张亮是债权人,李明是保证人,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按照合同约定2005年6月2日,王林应该向张亮偿还债务10000元,但是到了那一天却没有偿还。2005年12月10日,张亮起诉,要求李明偿还债务。你认为张亮的要求是否合理? 分析: 合理。 《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例中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保证方式就默认为是连带保证。有债务人和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偿还。 案例九:讨论 工程索赔须符合“预见性规则” 质量缺陷发生后,应优先选择让建筑公司对其采取补救措施,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违约,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失赔偿时,可以包含合同履行后相对人可获得的利益。实践中,发包人多以承包商承建工程存在质量缺陷影响其使用功能为由提出索赔,索赔额包含建筑物使用后的预期收益,该部分可得利益损失能否获得支持,还要受法定“预见性规则”的限定。 2001年6月,某管理处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由建筑公司承建某塔形建筑,2003年8月主体结构完工,管理处资金匮乏,决定中止施工,双方签订《解除施工合同协议》,对已完工程进行验收和结算。2005年工程复工,管理处发现主体结构楼板标高超差,遂以工程质量缺陷为由提起诉讼,称建筑公司承建地下二层结构楼板绝对标高平均高出设计图纸40毫米,使空间净高减少,该空间设备布置设计用于龛位存放,净高减少导致实际龛位减少一层,按照该层龛位个数及每个龛位租金计算,预期收益损失4000余万元,管理处提交了检测单位《工程检测报告书》证明质量缺陷存在。 建筑公司获悉诉请后,倍感惊讶,认为即便存在质量缺陷亦不至于引致如此巨额索赔,同时该缺陷从技术角度完全可以通过后续工序施工来弥补或消除:如提高该层上部装饰吊顶高度,降低下部垫层或面层铺设厚度来调整二层空间净高,以满足原设计龛位层数放置的要求。 《建筑法》第58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明确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并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建筑公司施工的结构楼板标高尺寸超出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要求,违反合同质量条款,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管理处提起违约之诉有着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检测结果表明归责于建筑公司的质量缺陷存在,从工序本身该缺陷不可修复(为保证钢筋保护层厚度,不能采取剔凿使其标高降低的办法)。质量缺陷使空间净高减少,其使用功能随之降低(减少一层),管理处依据《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就龛位租金收益这一“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提出巨额索赔。 《合同法》第113条同时规定,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管理处预期收益索赔能否全额获得法律支持,还要看是否超出这一法定“预见性规则”的限定。 经查,订立合同时,管理处只向建筑公司提供了建筑施工图,室内装修、设备布置图在复工前另行委托设计完成,管理处是以龛位布置图作为索赔计算标准,建筑公司仅据当时施工资料,在没有得到特别提示或告知建筑物具体使用功能布置的情况下,无法合理预见自己违反合同质量标准的行为会造成如此巨额损失。 预期收益索赔额远远超出了建筑公司订立合同时因其违约所能预见的范围,脱离了一个合理不变量空间,其履约风险被有意识放大,在现行法律制度下,正常经营过程中承担无限风险,违约成本如此之高,有违公平、公正原则。 反之,如果建筑公司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如此风险,则完全可以达成有关限制条款来限制违约责任或鉴于风险太大而放弃缔约。可见,法定“可预见性”标准,保证了建筑公司因违约而承担损害后果与其在订立合同时能够合理估计将要承担的风险相一致。 作为建筑公司,对其质量违约须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根据《合同法》第281条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归责于建筑公司的质量缺陷发生后,应优先选择让建筑公司对质量缺陷采取补救措施,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该质量缺陷是可以通过改善和调整后续工序施工(前所提及 技术措施 安全生产方案及措施施工现场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皮带机检修技术措施皮带维修安全技术措施 ),来弥补或减少损失影响程度。采取可行措施后,仍造成其他损失的(包括预期收益),建筑公司须继续承担赔偿责任,该预期收益同样不能超出“可预见性”范围。本案管理处未能按照法定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提出诉讼主张,超出了法定赔偿方法和赔偿范围,其巨额预期收益索赔不符合法定“预见性规则”的限定。 ※(1) 1.甲(卖方)与乙(买方)于2007年6月5日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于6月10日发货,乙于6月12日前付款15万元,由丙接受乙的委托提供保证担保,但丙与乙约定仅对甲这个特定债权人提供保证。至6月11日,甲通知乙和丙已将15万元货款债权转让给丁公司。通知要求乙向丁还款,由丙承担保证责任。根据已知条件,下列各项正确的是( )。 A.因当事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故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B.合同债权转让无效 C.合同债权转让有效 D.要让丙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应取得丙的书面同意 [解析] 答案:C。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债权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因此AD选项是错误的。本题中甲为债权人,丁为第三人,甲将债权转让给丁,并且通知了乙,这种行为是有效的,所以选择C。 2.乙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导致工程受到损失,甲方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减损,导致损失扩大到5万元。甲方与乙方就此违约事实发生纠纷,经过鉴定机构鉴定,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是2万元,如果甲方采取相应的措施可以终止损害,但需要支付1万元措施费用。就以上事实,乙方应该向甲方赔偿损失( )万元。 A.1 B.2 C.3 D.5 [解析] 答案:B。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因为甲方没有采取措施减损,只能获得乙方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2万元。 3.甲乙双方的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应于2007年5月10日竣工,但是一方因为管理不善导致工程拖期,在5月20日到5月25日该地区发生洪灾,造成工期一再拖延,最后竣工时间为2007年5月31日。甲方在支付乙方工程费用时,拟按照合同约定扣除因乙方工程拖期的违约费用,那么甲方应该计算( )天的拖期违约损失。 A.15 B.16 C.17 D. 21 [解析] 答案:D。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题由于乙方拖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免除乙方的责任,因此计算工程拖期费用时,应将其考虑在内。 4.某市铁路局三层建筑职工宿舍,年久失修,掉下的砖块砸中正在玩耍的张某(9岁),造成张某重伤,张某之父要求铁路局承担赔偿责任。对此下列表述正确是(  )。 A.如果铁路局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B.即便铁路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C.如果铁路局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D.即便铁路局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 答案C: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 悬挂物发生倒塌、 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及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该责任不构成刑事责任,选项A不对;并且举证责任倒置, 即只有当建筑物所有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应承担责任,因此选项B、D不对,选项C符合题意。 5.行政处罚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对违反经济、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但尚不构成犯罪的( )实施的一种法律制裁。 A.政府职能部门 B.公务员 C.公民 D.法人 E.非法人组织 [解析] 答案CDE: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即行政主体对相对人的法律制裁,而相对人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因此C、D、E符合题意。选项A为行政主体,选项B可成为行政处分的对象。应试人员应注意区分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 6. 下列关于工程安全方面的行为中,施工单位的行为符合《建设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是( )。 A.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B.设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了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C.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D.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有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解析] 答案C: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其中A、B、D都是施工单位在工程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只有C选项合法。 7.某地区准备筹建一个铁矿。由于该建设项目涉及到水土保持,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还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 )。 A.用水许可证 B.水土保持方案 C.排污许可证 D.土地使用证 [解析] 答案B:考点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7条规定,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除应当包括法律列举的七项内容外,还必须有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因此,A、C、D都不对,应当选择B。 8.史某于2004年9月30日为自己投保了5年期简易人身保险,故意将自己69岁写成64岁,比实际年龄少交付了保险费。2006年8月5日,史某因突发心脏病死亡,该保险受益人其老伴梁某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而保险公司认为( )。 A.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B.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C.被保险人已经死亡,可退还保险费 D.该保险合同自始无效,保险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解析] 答案A:考点为 保险合同订立阶段当事人双方的告知和说明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地告知保险人。如果投保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投保人按其是故意还是过失,将分别承担如下不利法律后果:(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在这里B、C、D都不属于法定的情形,只有A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所以A为正确答案。 9.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处罚有(  )。 A.吊销营业执照 B.行政拘留 C.大额罚款 D.责令停产停业 E.撤职 [解析] 答案ACD:考查的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针对行政机关作出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时,当事人可要求听证。选项B、E不属于听证的范围。 10.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 )。 A.予以冻结   B.划拨给抵押人  C.向公证机关提存  D.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 [解析] 答案:D。首先在抵押中,抵押权人具有优先受偿权。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时应该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事实,其目的还是要求抵押人清偿,因此本题应该选择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题集》增值服务(3) 1.某建设单位2001年3月5日领取了施工许可证,由于周边关系协调问题一直没有开工,也未办理延期手续。同年12月7日准备开工,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建设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 B. 某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C.建设单位应重新领取施工许可证 D. 是否重新办施工许可证由办证单位决定 【解析】 1. 答案C 《建筑法》第9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建筑法》第10条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本工程属于一直没有开工,施工许可证又没有延期,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因此需要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 2.甲公司与乙公司组成联合体投标并中标,在施工过程中因工程质量原因遭遇业主索赔,索赔金额为10000元。在甲公司与乙公司投标前的协议中约定了对于债务各承担50%的比例,则( )。 A.业主可以要求甲公司支付10000元,甲公司不得以与乙公司有协议为由拒绝支付 B.甲公司支付了10000元后,乙公司就不再对业主承担债务 C.甲公司支付了10000元后,可以根据协议要求乙公司向其支付5000元作为补偿 D.业主如果要求甲公司支付10000元,甲公司可以与乙公司有协议为由拒绝支付 E.甲公司支付了10000元后,乙公司也需要向业主支付10000元 【解析】 2.答案A、B、C 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业主可以直接要求甲公司支付,也可以直接要求乙公司支付,也可以要求甲、乙公司共同支付。 3.某施工企业委托其法务部负责人张某参与诉讼,其授权委托书仅注明全权代理字样,则张某享有( )。 A.变更诉讼请求权 B.反诉权 C.辩论权 D.上诉权 【解析】 3.答案:C 若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情形,视为诉讼代理人没有获得特别授权,无权行使实体性诉讼权利。辩论权属程序性权利,变更诉讼请求权、反诉权与上诉权均属实体性权利。 4.甲乙因工程款引发争议,乙依施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仲裁庭裁决甲支付20万元欠款。甲拒不履行仲裁裁决,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乙可以向甲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B.乙可以向乙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C.法院有权决定是否执行仲裁裁决 D.乙可以向甲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法院应当执行仲裁裁决 【解析】 答案A、D、E 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人民法院应当执行,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5.法院判决,乙偿还甲工程款10万元,以及延期给付利息1万元。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则下列做法正确的有( )。 A.为了便捷执行,在执行人员丙主持下,甲和乙达成了协议,约定甲放弃利息,而乙须在10日内还清全部款项 B.如果上述协议达成后,乙在第5日即将10万元全部交给甲,甲得知乙最近获得一个盈利项目,资金丰厚,遂后悔,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判决书 C.如果上述协议达成后,乙到第10日仅仅履行了5万元,那么甲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法院的判决书 D.如果协议达成后,乙迟迟不履行,而案件的申请执行期限已过,那么甲可以根据双方之间的协议另行起诉 【解析】 5.答案C、D 《民诉法》第211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6.某施工单位在进行屋面防水工程的施工时,不慎掉落下一根木头,砸到了停在小区里业主王某的轿车上,王某可要求施工单位(  )。 A.停止侵害 B.停产停业 C.赔礼道歉 D.赔偿损失 【解析】 6.答案D 行为人因违反民事义务,造成财产损失,行为人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选项A是指正在进行的或延续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不符合题意;选项B为行政责任,应由行政主体行使,不能由王某主张;“赔礼道歉”作为民事责任时,适用于人身侵权,不适用于财产责任,所以选项D符合题意。 7.关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构成的相同之处有(  )。 A.犯罪主体 B.犯罪的主观方面 C.行为发生的场合 D.行为表现 【解析】 7.答案B 本题考查的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之间的关系,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相同的,都是过失,而其他方面是不同的,因此只有选项B符合题意。 8.某市进行工程监理检查,发现以下情况:甲监理单位是所监理工程的建设单位的下属公司;乙监理单位是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的债务人;丙监理单位与所监理工程的构配件供应单位是同一集团公司;丁监理单位的董事长也是其所监理工程的材料供应单位的股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不会受到行政处罚的监理单位是( )。 A.甲 B.乙 C.丙 D.丁 【解析】 8.答案A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故选项B、C、D不符合法律的要求。甲监理单位不存在上述关系,故选项A正确。 9.下列纠纷中,属于劳动争议的是( )。 A.甲企业不服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B.乙机关与公务员小赵之间因定级别发生纠纷 C.丙企业与员工小刘之间因工资而发生的纠纷 D.丁银行与职员小徐之间因养老保险问题发生的纠纷 E.戊公司借给其职工小孙1万元钱没有归还而发生纠纷 【解析】 9.答案C、D 考点为 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劳动争议,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因此,A.甲企业不服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这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选;B.乙机关与公务员小赵之间发生的纠纷,适用公务员法,不选;C.丙企业与员工小刘之间因工资而发生的纠纷,这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应当选;D.丁银行与职员小徐之间因养老保险问题发生的纠纷,银行也是企业,因此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应当选;E.戊公司借给其职工小孙1万元钱没有归还而发生纠纷,属于借款合同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所以不选。正确答案C、D。 PAGE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答疑 王明义 二○一一年四月 第 1 页 共 1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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