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下达全区土地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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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07-5-28 4:40:46
桂价涉字[1994]210号
各地、市、县物价局、财政局,自治区土地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对全区土地系统地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核,现将审定的土地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土地系统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附件目录执行:
二、 土地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权限集中在中央和自治区、除自治区授权各地、市、县审批辖区内的土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外,各地不得截止权自选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各地因特殊情况需在本通知规定以外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审批。
三、 土地系统各级收费单位,应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或更换《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亮证收费,接受群众监督。
四、 土地系统所收取的征地管理费、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属行政性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上交同级财政,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交款和开支情况给予核拨。其他收费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体制,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五、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下达的文件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局
关于下达全区土地系统行政
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桂价涉字(1994)210号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日
附件:
广西土地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序号
项目
计费单位
标准(元)
备注
三
证书费
2
建设用地批准书
本
8.00
四
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1)
党政机关、全额预算事业单位
平方米
0.10
(2)
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平方米
0.25
(3)
差额预算事业单位
平方米
0.20
(4)
城镇居民
平方米
0.30
(5)
农村农民
平方米
0.05
(6)
变更权属调查、地籍测绘
其
中
单 位
平方米
1.00
个 人
平方米
2.00
三资企业
平方米
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