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专用条款
4.1法律法规变化
4.1.1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本工程计算规则执行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GB50500-2013)、瑞安市清单计价的调整规范及九部委56号令和相关规定进行工程量计算。
4.1.2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 天,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4.1.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工程延误期间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4.2工程变更
4.2.1 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此时,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 (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 (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2.2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规范第4.3.1 条的规定确定单价。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本规范第4.3.1 条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4.2.3 如果工程变更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则工程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可由发承包双方调整。
4.2.4 如果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4.3、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出现实际施工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工程量按实计算,调整合同价款。
4.4工程量清单缺项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项目,其相应单价的确定方法为:
4.4.1合同中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参照合同中类似的单价计算确定;
1.某种材料(或半成品及成品)等级、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变化的,清单组合子目不变,仅调整不同的材料价格;
2.清单项目某一特征或工程内容变化,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程内容价格的,其他特征组合标准不变,仅调整发生变化的组合子目价格;
4.4.2合同中没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按可选用的工程预算定额、费用定额计算后结合中标下浮率计算。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 (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4.4.3合同中没有类似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工程预算定额中无对应项目的,投标人可参照定额子目根据实际的消耗进行重新组合后结合中标下浮率计算,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工程师审定后确定该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4.5、工程量偏差
4.5.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均应按实调整:
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数量有误(即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数量差异绝对值≥3%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差异部分造价绝对值≥1%投标造价);
2.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数量的增减。
3.清单项目或工程量调整应根据施工图纸、设计变更联系单等内容,按“计价规范”和本省“计价依据”等要求进行列项、计量。
4.5.2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4.2 条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4.5.3 如果工程量出现本规范第4.5.2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
如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4.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4.6.1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发包人以银行转帐的方式按月将应得工程款(进度款)转入承包人指定的本合同的开户银行及帐号内。
4.6.2 支付时间及数额:
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发包人在每月20号前向承包人支付上月承包人应得款额。合同内进度款支付额为上月已完成实际工程量对应工程款额(扣除发包人自购的材料设备的相应款额。如遇信息价没有或工程量清单中列为暂估价的材料和设备,承包人可按实际购买价报发包人,作为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暂时计算依据,发包人可按此价计拨工程进度款,最终以瑞安市政府投资审计中心审定为准。)的85%,合同外进度款支付额为上月实际完成工程量对应工程款额(扣除发包人自购的材料设备款)的85%。发包人在每月完成的工程价款中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结算经有资质的审核部门审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将预留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后,剩余工程款全部支付给承包人。
4.6.3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工程进度款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工程用款支付证书》;
②监理单位填制的《工程款支付证书》(格式自定);
③预算内(外)资金月度款计划表;
④申请拨付资金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
⑤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⑥直接支付委托书;
⑦农民工工资付欠清单;
⑧其它相关资料。
4.6.4发包人根据以下条款计算承包人应得到的金额,计算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①经工程师计量的工程量,按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价格计算工程价款;
②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
③根据现行有关规定的调整;
④工程款支付率。
4.7、安全文明施工费
4.7.1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的约定
1.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内容及范围: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建标[2000]202号)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依据的规定为准。
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总额50万元。
3.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预付:
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 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给承包人;其余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按照工程阶段安全评价总次数均分,付款期限为区质监站出具结论为“合格”或“优良”的阶段安全评价报告书后5日内。
4.7.2违约责任:
1.由于发包人未支付或未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而导致工程未能按要求实施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承包人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及企业信誉等损失,或因此无法取得建筑工程许可证的,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2.承包人按合同提取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而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仍无法达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要求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7.3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
4.8价格变化
4.8.1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法或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法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
4.8.2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则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4.8.3 执行本规范第4.8.1 条规定时,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用于调整的价格:
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4.8.4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不适用本规范第4.8.1、4.8.2 条规定,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
4.9不可抗力
4.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1.6级以上的地震;
2.10级以上持续1天的大风;
3.暴雨级以上持续1天的大雨;
4.50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2天40度及以上的高温天气;
5.50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2天—10度及以下的低温天气;
6.50年以上未发生过的洪水;
7.对以上几种形式,应以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及造成灾害和影响施工为准。
4.9.2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9.3 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9.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此外,发包人还应支付下列金额:
1.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