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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中利息适用的法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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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中利息适用的法律探讨民间借贷合同中利息适用的法律探讨【摘要】民间借贷便捷、高效和手续简单的特点使得它深受个人和微小企业的推崇,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一种融资方式。但民间借贷合同中利息约定的不明确常常导致矛盾冲突的产生,此处将着重讨论借贷合同中利息的适用,并对相关法律条文做出适当的分析。【关键词】民间借贷;利息;法律规制通常认为民间借贷的双方当事人都是自然人,民间借贷主要是发生在熟人之间的一种资金融通方式,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明确将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也纳入了民间借贷的范畴。一...

民间借贷合同中利息适用的法律探讨
民间借贷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中利息适用的法律探讨【摘要】民间借贷便捷、高效和手续简单的特点使得它深受个人和微小企业的推崇,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一种融资方式。但民间借贷合同中利息约定的不明确常常导致矛盾冲突的产生,此处将着重讨论借贷合同中利息的适用,并对相关法律条文做出适当的分析。【关键词】民间借贷;利息;法律规制通常认为民间借贷的双方当事人都是自然人,民间借贷主要是发生在熟人之间的一种资金融通方式,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明确将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也纳入了民间借贷的范畴。一、民间借贷合同的范畴我国法律对民间借贷合同的规制是比较宽泛的,合同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不管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还是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可认定为有效。民间借贷合同的禁止情形总的来说包括两个方面: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职工、社会大众集资或发放贷款的行为无效,且其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1]因此,民间借贷合同应仅限于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基于合法的目的,出借自有的合法资金,并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二、民间借贷合同的利息利息是民间借贷的一个核心问题,往往也成为借贷双方争议的焦点。利息是出借方基于资本的出借取得的,是资本周转增值所产生的一种财产性收益。民间借贷的性质因借贷主体的不同应有所区别,合同的利息也应该分两种情况来区分。(一)自然人间借贷合同的利息计算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利息根据《合同法》第211条的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从《合同法》的条文中可以看出,借贷双方都是自然人的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取决于双方的约定,体现出作为订立合同主体的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可以约定利息,也可以不约定利息,双方约定了利息的,利息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前提是借款的利率不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了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利率4倍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法官在裁判时,利率的最高限额只能是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一旦有超过的,应将超出的部分予以剔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率的,借款合同就是无偿的,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之际,只需将本金偿还给出借人,无需支付任何利息。如果自然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对于利息约定不明的,法律效果等同于未约定利息,即借款合同视为无息合同,借款人不必支付利息,只需偿付本金即可。对于无偿借款合同,不代表出借方一定不可以主张利息,在借款人超过约定期限,仍未偿还本金时,出借方依据《合同法》第207条向法院主张逾期利息的,法院应当支持。(二)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间的借贷合同利息计算我国合同法只列明了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利息计算方法,而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的借贷利息的计算方法并没有相关的条文存在。民间借贷广义上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范畴,遵循民法“平等自治”的原则,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当在借贷双方一方为自然人而另一方为非金融企业的情况下,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利息有约定的从约定,双方约定的利率须在国家许可的范围之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借贷双方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补充,未能达成协议补充,且综合合同条款仍不能确定的,如果参照《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规定则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值得注意的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通常具有较强的“人情”意味,借款方的借款有时是出于情谊,因此双方未约定利息的本意相当于无息借款。相比较之下,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间的借贷往往带有融资性质,若没有利息作为激励,会大大降低出借方的积极性,不利于民间借贷作为微小企业的有效融资方式的长足发展,所以笔者认为自然人和非金融机构的企业间的借贷未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默认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利率或许更为妥帖。至于为何选用银行同期利率,主要是因为这是国家规定的利率的基准值,对双方当事人来说都不失公平,既不致使一方的权利过大,也不致使另一方的义务承担过重,较易为双方当事人所接受。[2](三)预扣利息被法律禁止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的双方有时在合同中不约定利率或直接约定无利率,[3]但实际上借贷的利息在借款时预先扣除或者直接将利息约定到本金中来,以本金的方式偿还,这样的合同表面上反映不出“高利率”的迹象,实质上却是典型的民间借贷中“高利贷”的做法,变相增加了借款人的还款负担,为法律明令禁止。利息是基于借款人对本金经过一定时间的占有而产生的对出借人丧失本金使用权的合理补偿,倘若未经过一段时间对金钱的占有使用,就不会有利息的产生问题。《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明文强调了法律上认定的借款金额为借款人实际拿到手的数额,否定预扣利息,将之归结为无效,这有助于国家规范民间借贷,打击“高利”借贷现象,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四)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可否并存《合同法》207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表明法律支持出借人向借款人要求没有按约返还借款的利息请求。同时,《合同法》114条又有一个条款,即“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也就是所谓的违约金条款,指的是双方事先约定,一方违约后,守约方可向违约方要求偿付违约金。这两个条款都表明过错一方应向无过错一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但是我们需要弄明白的是: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是否矛盾?两者能否同时适用?首先,逾期利息应该认为是借贷合同到期后,借款人继续占用本金所产生的利息收益,确切地说是本金在逾期未还这段时间内产生的孳息,支付逾期利息是对出借人的合理补偿,无论借贷双方是否事前约定,借款方逾期未归还本金的,出借方都可要求借款方支付逾期利息,这是法律赋予出借方的权利。其次,违约金是双方事先约定的,是双方就未来对方可能违约而作出的对自己有救济效果的条款,只要一方违约,另一方无论是否存在金钱上的实际损失,都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违约金的作用在于督促双方及时、合理地履行合同义务,是对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4]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如果存在实际损失的,违约金数额可以和实际损失相当,也可以高于实际损失,但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由此看出,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性质和作用都不同,两者的适用也不存在矛盾冲突。借贷双方事先没有约定,事后借款方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的,出借方可以主张逾期利息;借贷双方事先约定单独适用逾期利息或者违约金的,出借方可按约定向借款方主张逾期利息或者违约金;借贷双方即约定了逾期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的,出借方可同时就逾期利息和违约金进行主张,只要两者之和不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即可。三、 小结 学校三防设施建设情况幼儿园教研工作小结高血压知识讲座小结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幼儿园师德小结 涉及实务界有关民间借贷合同的利息问题,远非三言两语所能说清。本文仅就利息的几个小点给出一些浅显的法律适用的探讨分析,旨在希望有更多的人士能参与到这个问题的探讨中来,更好地为民间借贷的良性发展提供科学的建议。参考文献:[1]张贵有.哪些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M].国际融资,2002(10):44.[2]王宝娜.规范民间融资合同的法律思考[M].金融教学与研究,2009(1):72.[3]程平.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若干问题[M].中国公证,2011年(7):44.[4]刘艳.民间借贷中违约金条款的效力[M].中国农资,2010年(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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