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怎样罚偷税漏税?
■清代税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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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纳税,是古今公民都必须的。虽然古代纳税人的“税负痛苦指数”比较高,但古代政府减免方面,也有让纳税人高兴的地方。
康熙乾隆之“天下无税”
“税”,在古代中国比较复杂,不同的朝代有不同的叫法和征民手段,“役”、“赋”、“贡”、“助”等,名称、叫法多多。古代在税收政策上,也有值得称道的地方,会有相应的税收减免政策,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恢复和促进生产发展。
一般来说,在建国初期,新王朝都会实行减税政策,以利民生、恢复生产力。如在隋朝,隋文帝杨坚便提倡轻徭薄赋,“轻税入官”,积极减轻民间税务负担。开皇二年(公元582年),在前期减税的基础上,朝廷又将田租户调的应交额降低,并减少了服役天数。接着,还废除了盐、酒官卖制度,停征盐酒税。
停征盐酒税,和现代取消农业税一样,是一件了不起的事情。从先秦时起,盐税收入已成国家收入的重要来源。盐是生活必需品,废除盐税、酒税,惠及千家万户,大大减轻了老百姓负担。
宋朝立国后,宋太祖赵匡胤下令,对百姓种桑、枣树,开辟荒田等,停征租税。宋太宗赵光义即位后,又诏令全国减免税收:“凡州县旷土,许民请佃为永业,蠲三岁租,三岁外,输三分之一”;同时,还废除工商业的杂税。
明太祖朱元璋在减税方面,同样做得很到位。明初,首先降低商业税,改税率为“三十税一”。洪武十三年(1380年)又明令,军民嫁娶丧祭之物,舟车丝布之类,都不再征税。
清朝从顺治时起,便在多地蠲免田赋。玄烨(清圣祖)当皇帝的康熙年间,全国有更多的地方实行田粮赋役蠲免。玄烨在位六十多年中,全国普免、各省轮流蠲免以及区域性蠲免,影响较大的便有30多次。
玄烨在位期间,还出现过“天下无税”年。乾隆十年(公元1745年),朝廷将各省钱粮全行蠲免,这样的“天下无税”,在乾隆三十五年、四十三年、五十五年都曾先后实行过;乾隆三十年、四十五年、六十年这三年,各免全国漕粮一次,这在中国税收史上是少见的。
皇帝出巡会让百姓“高兴一下”
从古代税收史料来看,古代老百姓税赋“痛苦指数”,确实还是很高的,特别是在不太平的年份。考虑到纳税的疾苦,除了上述政策性减税外,古代政府还有不少临时性的减税手段。
人头税和土地税,是古代政府最大的税种,也是最主要的减免税种。一般在灾歉之年、皇帝行幸之时、重农劝农、鼓励移民之际,朝廷都会在特定范围给特定对象减免税收。
在汉代,减免税收是朝廷经常性使用的惠民、救荒手段。刘费陵(汉昭帝)主政的始元二年(公元前85年)是个灾年,《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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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帝纪》记载,当年秋八月,朝廷下诏:“往年灾害多,今年蚕麦伤,所赈贷种、食,勿收责,勿令民出抑田租。”
在古代,皇帝外出巡幸,一般也多会减免税收,让当地老百姓“高兴一下”,对皇帝感恩戴德。《汉书·文帝纪》记载,公元前177年,汉文帝刘恒从甘泉“幸太原”。刘恒在太原停留游玩了十多天。高兴之余,“复晋阳、中都民三岁租”。意思是,免了晋阳、中都两地老百姓三年税赋。
新皇登基、皇帝、皇后过生日、立太子、现瑞象等重大“喜气”的日子,在大赦天下的同时,朝廷也动辄减免税收,实现“普天同庆”。《后汉书·祭祀志上》记载,东汉刘秀(光武帝)当皇帝的建武三十二年(公元56年)四月份,改元“建武中元”元年,大赦天下,博、奉高、嬴三地,不用上缴当年的租粮和畜草。
类似汉代这样“赈灾”式、“普天同庆”式的临时税收减免方式,一直到清末都还在实行,并影响到现代税政。
百姓不堪重负“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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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
对于现代不时会发生的偷漏税和拖欠不缴行为,在古代亦常见。相应地,古代对之惩罚亦重。
西汉末王莽建立的新朝政府,在征收“贡税”时,采取自行申报征收,如隐瞒真实收入,一旦被查出来,将被没收全部经营收入,还要罚做苦力一年,此即《汉书·食货志下》中所谓,“敢不自占、自占不以实者,尽没入所采取,而作县官一岁。”
隋初减税幅度很大,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支平衡,隋文帝开展了一场全国范围内的税收大检查,时称“大索貌阅”。所谓“大索”即大检查;“貌阅”,即实地核查户口,以严堵漏逃税赋。
唐代征收的“间架税”,对于那些房产多的人家来说,税负很重,所交的税金动辄数百缗,所以不时有人冒险隐瞒不报、少报,以偷逃税款。朝廷为此出台税政,如果敢隐匿一间不报者,“杖六十”。为及时发现偷漏税行为,政策出台了奖励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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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可以得到五十缗“奖金”。
这种“奖励政策”,并非唐朝首创,乃汉武帝刘彻的发明。
刘彻在推出“缗钱税”后,紧跟着颁布了一道《告缗令》,此令的中心意思就是以物质奖励的形式,鼓励民间举报偷逃税行为。查实后,被举报人的财产一半归举报人,此即《汉书·武帝纪》中所说的,“令民告缗者以其半与之”。
“告缗令”,可以说是中国税收史上有明确记载的、最早的一次“税收大检查”通知。
宋朝规定,田赋逾期缴纳的,按欠税处理。从实际征收情况来看,宋代逃税情况较严重,这在南宋时期尤为明显。当时民间对付征税的办法是交易双方私立契约,不向官府报税,时称“白契”现象。
“白契”行为,实乃民间无奈之举。以房契税来说,税率从起初的4%,逐次增至6%、10%、11%,到绍兴十七年(公元1147年),税率竟然高达17%以上。老百姓不堪重负,只好逃税。
针对“白契”现象,南宋也曾进行税收大检查,称为“括白契”。大检查中,要求公民自行申报纳税,隐瞒不报、偷漏税者,一旦查到,将没收其偷逃田房产总价的三分之一。
同样的,元朝对偷漏税者处罚也很重。比如商税,元政府规定,凡隐匿税课者,物资一半没官。偷漏者一旦被发现,“犯者笞五十”。出于鼓励举报人的考虑,被没收财物的50%,作为奖金奖给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