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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私法中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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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私法中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发展论私法中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发展[摘要]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罗马法在特定的法律环境下产生的。近现代大陆法系国家对其的继承,更多的是一种对传统的沿袭而非理性的逻辑建构。由此造成了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在近现代买卖法体系中的尴尬地位。[关键词]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买卖契约的法律结构;善意取得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属于广义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一部分,是大陆法系买卖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一般指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对买受人承担的担保其取得的所有权(也包括债权知识产权等其他权利)不被任何第三人主张任何权利的法定责任。[1]它独立于违约责任而与...

论私法中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发展
论私法中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发展[摘要]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罗马法在特定的法律环境下产生的。近现代大陆法系国家对其的继承,更多的是一种对传统的沿袭而非理性的逻辑建构。由此造成了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在近现代买卖法体系中的尴尬地位。[关键词]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买卖契约的法律结构;善意取得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属于广义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一部分,是大陆法系买卖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一般指在买卖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中,出卖人对买受人承担的担保其取得的所有权(也包括债权知识产权等其他权利)不被任何第三人主张任何权利的法定责任。[1]它独立于违约责任而与其共同构成出卖人契约责任的二元制结构。但有疑问的是:此种二元责任结构是如何形成的,在当代买卖法体系中其是否还依然具有原初的正当性呢?本文首先对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作一番历史的考察,试图发现其所因应的当时特定的“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以及其所处的法律环境,然后再对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在当代私法体系中所处的境地做出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源于罗马法上的“正当权利担保之诉”。早在罗马法的古代时期,要式买卖的买受人就已受到一种特别的保护:要式买卖的出卖人向买受人负担使后者取得所有权的担保义务。在罗马法要式买卖时期,如果要式买卖的出卖人并非是正当的权利人,由于罗马法并不承认善意取得制度,所以受让人就不能确定地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真正的所有人可以对受让人提起所有物返还之诉追回该物。作为对受让人的救济,受让人可以根据此种担保义务要求出卖人参加第三人对其提起的所有物返还之诉,以协助受让人对抗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如果出让人不参加诉讼或者虽然参加但受让人仍然败诉,则受让人可以对出卖人提起“正当权利担保之诉”,要求出让人承担返还双倍价金的责任。[2]在要式契约时期,仍通行要式买卖时的习惯。当事人在为要式买卖契约时订立“双倍契约”或“保留物件契约”作为附约。以使标的物被追夺时能够获得赔偿,前者适用于要式物的买卖,买受人物价两倍的金额,后者适用于略式物的买卖,买受人可请求赔偿所受的损失。最初,这两种契约都由当事人附加,以后相沿成习。当事人即使未特别附加时,大法官也作有附约处理。[3]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罗马法上,无论是要式买卖、交付还是要式契约买卖均只是一种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契约,不产生债的效力,此中的正当权利担保义务和附约亦非契约义务。在合意性买卖契约的效力得到承认后,由于其本身具有双务性,理论上似可以将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的义务和支付价金的义务包容在这一个契约的框架之内。但直到公元6世纪查士丁尼法典编纂之时,罗马法始终坚持下述原则:出卖人仅负交付标的物并保证买受人和平利用的义务,而不承担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当事人如欲使所有权发生转移,还必须再另行做成一个法律行为即要式买卖或交付。尽管近现代大陆法系国家都继承了权利瑕疵担保制度,并将其扩及于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其他合同。但是由于它所处的法律环境已与罗马法相去甚远,它的功能和地位以及适用范围已经大大地衰减了。在近现代的私法体系中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以下主要从近现代买卖契约法律结构的样态、义务违反为核心的债务不履行责任的趋势以及善意取得制度等方面来进行分析。第一,近现代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就买卖契约的法律结构而言,除了西班牙忠实地继承了罗马法没有确立出卖人转移所有权的义务外,以法国法为代表的物权变动意思主义的模式,由于在该种模式下,所有权自契约成立时即已转移,因此出卖人转移所有权的义务在逻辑上便已不可能。虽然在承继法国民法的意大利民法上,就契约不立即产生物的取得的效力的情形,规定了出卖人负有使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的义务,但实际上,当事人所承担的义务指向的仅是改变买卖发生时某种导致物权效果不能立即发生的事实状态(譬如出卖他人之物的情形,所有权自出卖人事后取得处分权之时自动转移,并不需要当事人任何意志和具体的行为),所有权转移的效果仍然是买卖契约本身的效力。所以,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仍不存在;[4]这或与罗马法上要式买卖的法律效果相似,仅其非为要式而是“要意买卖”;而在确立出卖人转移所有权的义务的模式下,买卖契约仅产生债的直接效力这一基本结构已经为解决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与其实际移转能力之间的差异提供了方便的方法——出卖人应承担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因过失不能完成此项义务的,负契约不履行之责。所以在逻辑上,有了将瑕疵担保责任归并为违约责任的可能性。从这里可以看出,是否确立转移所有权的义务并不能充分地证成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独立性或者说其存在的正当性。还必须考虑到债务不履行责任的具体形态。第二,近现代大陆法系国家都继承了罗马法以来的违约形态二分法。但是,这一划分既不具有周延性,也极度缺乏确定性。因此随着新的违约形态的不断出现,在法国法上主要是通过判例解释拓宽瑕疵担保责任的适用面来应对[5];而在德国法上则是通过一系列的“法学上的发现”如积极侵害债权等来应对,当然,仅此三种尚不足以涵盖不断出现的新的违约形态,因此有学者并不使用积极侵害债权一词,而是将相关问题作为“不完全给付及其他义务违反”加以把握[6]。债务不履行制度必定是一个以“义务违反”为中心的开放的体系。这也是国际上几个关于买卖合同的国际公约的态度和做法。而在德国民法上权利瑕疵被视为契约的部分不履行,因为这里转移的只是占有,而不是所有权或完整的所有权。因而在涉及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时,担保请求权始终与普通给付障碍法联系在一起。[7]所以,至少在对买受人的救济措施上,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并无什么独特之处。改革后的《德国民法典》的新给付障碍法以“违反义务”作为核心连接根据,将债权人因发生给付障碍所享有的权利建立在了一个统一的构成要件之上。“违反义务”的概念系指在客观上违反由债务关系产生的义务,其仅指在客观上与债务关系不相符合的行为,而不涉及债务人是否对这一行为负责任的问题。这一概念涵盖了给付不能、给付迟延、瑕疵给付以及违反附随义务等一切形态的给付障碍。[8]该法典第433条第1款第2句将交付无权利瑕疵的标的物规定为出卖人的主义务。立法者于此采取了履行说,而放弃了至今为止适用的担保说。[参考文献][1][4][8]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779.[2]刘家安.买卖的法律结构——以所有权移转问题为中心[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8.[3]周枏.罗马法原论(下)[M].北京:商务印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馆,2002,758.[5]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修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87.[6]韩世远.合同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499.[7]杜景林,卢谌.德国债法改革——《德国民法典》最新进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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