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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租房归还业主经租房归还业主专题报告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委监察处、法制处、征收拆迁处、督查室、应急信访处、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党委办公室在信访接待处会议室于2013年4月15日联合接待了马进、莎莉、张积年、韩昭春、陈克宁、陈平凡、杜淑琴、戎象颐、刘若莹、白莹、董聚仓11名代表。现将马进等同志反映的内容报告如下:马进等同志主要观点是:1958年国家私有出租房屋的改造不是社会主义改造的组成部分,是违法违宪行为,是社会主义改造扩大化产物;且至目前为止尚未完成赎买手续,被经租的私有出租房屋产权从法律上讲没有依法转移,因此不属于国家...

经租房归还业主
经租房归还业主专题报告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委监察处、法制处、征收拆迁处、督查室、应急信访处、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党委办公室在信访接待处会议室于2013年4月15日联合接待了马进、莎莉、张积年、韩昭春、陈克宁、陈平凡、杜淑琴、戎象颐、刘若莹、白莹、董聚仓11名代表。现将马进等同志反映的内容报告如下:马进等同志主要观点是:1958年国家私有出租房屋的改造不是社会主义改造的组成部分,是违法违宪行为,是社会主义改造扩大化产物;且至目前为止尚未完成赎买手续,被经租的私有出租房屋产权从法律上讲没有依法转移,因此不属于国家所有;建设部制定被经租的私有出租房屋归国家所有的相关文件属于机密文件,不予公开,并且违法违宪,因此不能作为处理经租房问题的依据;“市落办[2005]47号文件”是文革后唯一为经租房落实政策的文件,不能撤销,只能补充。一、58年经租房改造不是社会主义改造的组成部分(一)58年经租房改造不是社会主义改造的成果对1958年经租房改造是社会主义改造的组成部分提出异议,认为对私有出租房屋改造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行为。因为1954年宪法规定【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三大改造当中并没有私有出租房屋的改造。并且第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当年国家实行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三大社会主义改造,是围绕生产资料的改造进行的。是新中国、新政权由新民主主义革命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大变革的必然措施。这一改造到1956年基本完成,这一改造是正确的。私有出租房屋的改造不是社会主义三大改造成果,是58年大跃进运动和66年文革运动相结合的违法的产物,是违反54年、82年宪法的大冤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是在82年新宪法颁布后又下发《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抓好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82]城住字第445号)文件,因此是违宪的、错误的文件。(二)私有出租房屋不应进行改造,“中共中央二办文件”在执行中形成左的错误1958年开始的经租房改造是错误的,制定的政策超越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中共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共中央二办文件”)是【对城市房屋私人占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必须同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和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相适应。这是完成城市全面的社会主义改造的一个组成部分。各级城市党委,必须予以重视。对城市房屋私人占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上应当按照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的原则进行。对城市私人房屋通过采用国家经租、公私合营等方式,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也就是说中央二办制定的文件基础是“城市房屋私人占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这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的总目标。这个文件总目标没有错,但在实现目标的时间节点上操之过急。私有出租房屋的改造是1958年进行的,是57年后半年起领导头脑发热且发动大跃进运动掀起高潮后推行的割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尾巴而掀起的私有出租房屋的改造。房屋是生活资料,本不应该实行私有出租房屋的改造。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犯了左的错误,没有按照宪法的原则办理,私有出租房屋属于生活资料,不应该进行改造。(三)经租房改造没有办理赎买手续58年对私有出租房屋的改造方法,采用的是国家经租的方式,从1958年到2013年,房管局经租占有了55年.。当年“中共中央二办文件”规定,【对城市房屋私人占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上应当按照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原则进行。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但是1958年房管局没有按照“中共中央二办文件”的意见去完成,把“按照”篡改成“比照”。经租房没有按照56年的“公私合营”赎买程序去做,因此不是赎买。改造中并没有进行清产核资,房屋的所有权仍然是原房主的,不是房管局的。由于没有实现真正的赎买,因此不属于社会主义改造的范围。若经租房屋收归国有,要求必须办理收购手续。签字画押。(四)经租房产权归国家所有没有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国家经租房屋仅仅是针对私有出租房屋的管理权和使用权的改造。经租房的产权是很清楚的,从1958年国家经租开始,双方履行的是经租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经租房的产权证一直在私房业主的手中,房屋所有权没有改变。“中共中央二办文件”、1958年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党组文件仍然都没有提到房屋所有权的转变。直到1985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85]城住字87号)(以下简称“建设部85年87号文件”)中还明确提出:“对于已纳入私房改造的房屋所有权问题,国家尚未明确。”到目前为止,国家始终没有颁布过将经租房收归国有的任何指令、决议和法律文件。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没有讨论过经租房产权的归属问题。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不属于1956年的社会主义改造范畴。(五)“中共中央二办文件”是对占有制而不是所有制进行改造“中共中央二办文件”是对占有制而不是所有制进行改造,该文件部分内容是违反1954年宪法的,“中共中央二办文件”在逐步改变房屋所有制的历史阶段上没有明确界定,建设部的相关文件我们也不予认可,因为不是中央文件。“中共中央二办文件”把改造的对象从生产资料转向生活资料,转向城市房屋私人占有制的改造。占有和所有概念不同,社会主义改造是对占有制进行改造,不是对所有制进行改造。该文都是改造占有制。占有这个词在法律上非常复杂,与所有制有本质区别。所有权是对物的独占的支配权,而占有只是对物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在某物的所有权的归属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即使物已经为他人占有,占有人非依法律规定不能成为所有人。占有人只享有占有权,而不能享有所有权。因为一物之上不能并存两个所有权,占有权并不能成为所有权,由于占有与所有权存在着区别,因此对占有的保护和对所有的保护也应当区分开来。即使是大房产主,在拥有49年后新政府核发的房地产证后,也是拥有合法的房地产权。在已经制定1954年宪法的情况下,当年的政府有关部门于1958年对私有出租房屋的改造方法是国家经租,是使用权的改造,而没有进行所有权的改造。“中共中央二办文件”要求逐渐的改变所有制,逐步的历史阶段没有界定,时至今日中央各种文件规定我们现在还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58年改造的是使用权,只是占有权改造,不牵涉所有权的改造。因此,这个文件是要长期执行下去,现在还没有结束,不承认“建设部85年87号文件”的合法性。(六)、经租房改造范围被扩大北京市党委文件关于经租房改造的规定是对私有出租房屋在15间以上或225平方米以上进行改造,但是房管局没有按照这个标准执行,将不够改造起点的私有出租房屋纳入了改造;还有市房管局在执行市委文件时对改造起点以上的出租房屋,执行了够15间或够225平方米的一间不留的全部纳入改造范围的政策,导致了经租房改造范围的扩大化。使经租房所有者失去了公平和公民的尊严。(七)要求纠正文革错误,真正落实私房政策经租房权利人诉求合法合理之处:1、经租房是1949年解放后人民政府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是履行了法律登记手续的私有财产。2、经租房业主是社会各界的合法公民,不是我党专政对象,房屋土地来源合法清楚。3、经租房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房地产。4、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不是社会主义改造的组成部分。私有房屋是生活资料,不属于改造对象。5、58年房主与房管部门签订的是委托国家经营租赁房屋 申请书 入党申请书下载入党申请书 下载入党申请书范文下载下载入党申请书民事再审申请书免费下载 ,不是赎买契約,房屋业主不清楚赎买事宜,并没有真正完成赎买手续。没有对房屋所有权转移签字画押。6、经租房主当年支援了国家建设,为国家建设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但现在房管部门却过河拆桥,卸磨杀驴。7、66年文革无政府状态下收缴房地产权证,经租房地产权证也同时上缴,于法无据。8、一切有关经租房收归国有的文件均不是法律文件,没有经过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直至现在还是机密文件,不予公开。但经租房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不动产,不受政策文件所约束,更不能被机密文件所剥夺。经租房权利人的诉求:1、纠正文革错误,如果是社会主义改造,应该进行清产核资,真正赎买;如果不是社会主义改造,应该撤销经租,予以发还。2、党和国家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方针,房管部门应该依法行政。房屋还在的:撤销经租,发还原房。3、恢复文革前状态,重发产权证,继续经租。4、房屋不在的:采用置换的办法或根据本人意愿,按市场价格进行征收补偿。5、撤销有关经租房收归国有的违法文件。二、建设部制定的文件不能作为处理经租房问题的依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抓好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82]城住字第445号)、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85]城住字87号)、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的通知》([1987]城房字第575号)、建设部《关于“经租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建住房[2005]226号)文件违反上位法、违反宪法。建设部认为这些文件是机密文件,不予公开。但是建设部2005年8月31日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推行建设系统政务公开的指导意见》(建法[2005]143号)第十条规定:“未经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得作为给管理相对人设定义务的依据。历史上形成的规范性文件,现在仍普遍适用的,应当主动公开;已经不再普遍适用的,要做好解释和说明工作。”文件中规定很明确,建设部却借口这些都是机密文件,不公开上述经租房相关文件,与《关于进一步推行建设系统政务公开的指导意见》(建法[2005]143号)相矛盾。根据不得作为给管理相对人设定义务的依据,市建委及各房管局给我们有关经租房收归国家所有的信访答复我们一律不接受。三、“市落办47号文件”不能撤销,只能补充(一)“市落办47号文件”不能撤销,只能补充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关于对<全市私改遗留房产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京落房办字[2005]47号)(以下简称“市落办47号文件”)不能废止,不能撤销。存在的问题是市落私办在执行该文件时没有真正逐条去落实,有很多条完全可以去执行,但是很遗憾该文件没有真正执行。“市落办47号文件”是个有瑕疵的好文件,只能再进行补充,继续真正去执行落实。(二)、对我委的两份信访答复有异议对我委2011年11月22日和2012年9月14日针对沙莉等同志作出的两份信访答复有异议,不同意“各个历史时期的政策明确规定‘经租房’产权属于国家所有,是否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不影响产权属于国家所有这一事实”的答复内容。同时,要求公开从1978年至2004年底纠正的35户478.5间房的详细情况。2013年5月分享:分享到新浪Q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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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初中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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