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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854号法规中文-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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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854号法规中文-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PAGE1页共NUMPAGES1页第PAGE\*MERGEFORMAT1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1页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2004/854/EC法规2004年4月29日规定了对适于人类消费的动物源性产品官方控制组织的特定规则编辑:2006.11.01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鉴于欧洲共同体成立条约,特别是条约第152(4)(b)款,鉴于委员会的提议,鉴于欧洲经济社会委员会的观点,经过咨询各地区委员会,...

欧盟854号法规中文-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PAGE1页共NUMPAGES1页第PAGE\*MERGEFORMAT1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1页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2004/854/EC法规2004年4月29日规定了对适于人类消费的动物源性产品官方控制组织的特定规则编辑:2006.11.01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鉴于欧洲共同体成立条约,特别是条约第152(4)(b)款,鉴于委员会的提议,鉴于欧洲经济社会委员会的观点,经过咨询各地区委员会,按照成立公约第251款规定的指令制定程序考虑到:(1)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852/2004法规规定的适用于所有食品一般卫生条款;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853/2004法规为动物源性产品制定的特定卫生规则。(2)考虑到与动物类产品相关的特殊方面,为官方控制动物类产品生产制定的特定规定条款是必要的。(3)特定的控制法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围应同欧盟853/2004法规中为食品企业经营者制定的特定卫生法规的范围保持一致。但是,成员国应同时采取适当的官方控制,使根据该法规第1(4)条款制定的国家法规得到执行。他们可以通过在本国规则中扩展本指令的原则来实现这一行为。(4)官方对动物源性食品生产的控制应包括对保护公众健康非常重要的所有方面,在适当的地方,包括保护动物的健康和福利方面。这些控制应基于最近的相关的有用信息,并且在相关新信息变为有用信息时,官方控制能适应这些改变。(5)共同体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应具备完整的科学的基础。为此,应在任何必要的时候咨询欧洲食品安全局。(6)官方控制的性质和强度应基于公共卫生风险、动物的健康和安全的评估,在适当的地方,包括加工过程的类型和处理量以及食品企业经营者的评估。(7)最好为某项特殊管理法规的采用制定应变措施,通过在欧盟853/2004法规和欧盟854/2004法规中制定的透明程序;制定灵活应变措施以求适应特定机构的需要,包括使用传统方法、处理量低或处于受地理条件限制的地区。办事程序应允许进行试验性项目,以达到试用新方法来进行肉食品卫生控制的目的。但这些灵活措施不应违背食品卫生目标。(8)为保证食品企业经营者已遵守了共同体法律中制定的卫生规定、相关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和指标,官方对肉食生产的控制是必要的。这些官方的控制应包括对食品企业经营者活动的审核和检验,包括对食品企业经营者自我控制的检验。(9)鉴于其中特定的技术,最好由官方兽医对屠宰间、野生动物训练机构和某些砍伐植物进行审核和监控。成员国应有权决定审核和监控其他机构的最佳人选。(10)官方对活双壳贝类软体动物的食品和对渔场生产的控制是很有必要的,以检验其对共同体法律规定的标准和指标的遵守情况。官方应对活双壳贝类软体动物的产品实施控制,特别是产品的转运、双壳贝类软体动物的生产区域以及终端产品。(11)官方对原奶生产的控制很必要,以检验其对共同体法律规定的标准和指标的遵守情况。这类控制应特别针对牛奶生产和原奶收集。(12)直到所有关于食品卫生的新法律生效时,本法规才能实施。在新规定生效和实施之间,最好有至少18个月的过渡期,以允许受影响的主管机构和行业进行调整。(13)应根据1999年6月28日1999/468/EC委员会关于实施程序的决议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实施本法规。已采用本法规:第一章总则第1条范围1.该规定为对动物类食品的生产进行官方控制的组织制定了特定的条款。2.欧盟853/2004法规应只适用于与其相关的行为和人。3.依照本法规进行的官方控制应不影响为确保食品安全而为食品行业加工者制定的基本规定,这些规定由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2年1月28日的欧盟178/2002法规制定(该法规制定了食品法、欧洲食品安全局的建立一般原则和要求,以及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理程序,以及任何由违反其责任引起的民事或刑事责任)。第2条定义1.在法规中采用以下定义:(a)“官方控制”意为,主管当局(专门局)为验证食品法——包括动物健康和动物福利法规——的遵守情况而采取的任何形式的控制。(b)“验证”意为检查,通过检验和客观证据的提供,检查是否已遵守特殊规定要求。(c)“主管当局”意为,有能力进行兽医检疫的某一成员国的中央机构,或者是已被授权具备此能力的任何机构。(d)“审核”意为一项系统的独立的检验,以测定行为和相关结果是否遵循原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安排,以及这些安排是否有效的执行并能达到目标。(e)“监控”意为对机构、动物、食品、加工、食品行业、管理和生产系统(包括文件,已完成的生产检测和供给情况)、产品来源和目的地、产入和产出的检验。以证实其在所有方面遵守了法律的要求。(f)“官方兽医”意为,根据本法规具备资格的兽医,能够具有相关行为能力,并由主管当局委任。(g)“认可兽医”意为,被主管当局任命的兽医,可代表其实行特定的官方控制。(h)“辅助官员”意为,根据本法规,一个具备资格的人,具有相关行为能力,由主管当局任命,并在主管当局和正式兽医的监督下工作;(i)“卫生标识“意为,该标识在其使用时表示官方已根据该法规实施了控制。2.以下法规中制定的定义也适用:(a)欧盟法规178/2002;(b)“动物副产品”、“传染性海绵状脑病(疯牛病)”和“规定的风险物”由欧洲议会1774/2002法规和欧盟委员会2002年10月3日的法规制定的关于不用于人类消费的动物副产品的卫生法规规定。(c)欧盟852/2004法规,“主管当局”这一定义除外;(d)欧盟853/2004法规。第二章对共同体企业的官方控制第3条企业的许可1.(a)当共同体法律要求对企业进行注册时,主管当局应进行现场检查。只有食品企业经营者证明其满足欧盟852/2004法规的相关要求时,才能批准该企业。(b)如果在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满足所有的基础设施和设备要求,主管当局可能会给予有条件的注册。对于有条件注册的企业,只有在三个月内进行的另一次现场检验中,该企业能满足(a)中提到的其它要求时,才会获得完全注册。如果已取得明显的进步,但该企业仍不能达到所有这些要求,专门当局可能会延长有条件注册期限,但是,有条件注册加起来不会超过六个月。2.对于悬挂成员国国旗的工厂和冷冻船,批准期为3个月,如果有必要的话,对个别企业的有条件注册期可延长6个月。但有条件注册期总计不能超过12个月。对这样的船的监控应按附件Ⅲ的规定执行。3.主管当局应给予每个通过注册的机构一个许可号,包括那些有条件注册的。每个号应加入表明动物食品源生产类型的代码。对于批发市场,可在许可号中加入从属号码,表示销售或制造动物食品的单位或者单位中的团体。4.(a)在根据第4条到第8条执行官方控制时,主管当局经过复查应维持企业的注册资格。(b)如果主管当局在一个企业重复发现其有严重的缺陷或者不得不停止生产,而食品企业经营者又不能为将来的生产提供充分的保证时,主管当局应启动注销程序。但如果食品企业经营者能够保证其在一个合理的时间范围内修复其缺陷,主管当局可能会暂停对该企业的注册资格。(c)在批发市场中,主管当局可能会注销或暂停某个单位或者单位团体的注册资格。5.第1、2和3段均适用于:(a)从该法规实施之日起,在市场上开始动物源性食品销售的企业;(b)在市场上已经开始销售动物源性食品,但此前没有相关要求的企业。在后一种情况下,主管当局的现场检验(第1段已规定)应尽可能进行。第4段也应适用于那些在该法规实施前很短时间内、根据共同体法律在市场上销售动物源性产品的企业的注册。6.成员国应保持提供最新通过注册的企业名单,以及他们的相关注册号和其他相关信息,并使其能被其他成员国和公众根据第19(2)款规定的程序以特定方式获知。第4条官方对属于本法规控制范围的动物源性食品控制的基本准则1.成员国需要确保食品经营者能提供所有必需的协助,以确保主管当局实施的官方控制能够得到有效实施。他们将特别:–允许官方人员进入所有建筑物、经营场所、设施或是其他基础结构;–能提供现行法规所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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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文件及其它所有文件,以及官方认为判别情况所必要的文件。2.主管机构将实施官方控制以验证食品经营者遵守如下要求:(a)欧盟852/2004法规;(b)欧盟853/2004法规;(c)欧盟1774/2002法规。3.参照第一段,官方控制将包括:(a)良好卫生操作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基本程序的审核;(b)官方控制详见5到8条;(c)任何特别审核任务,详见附件。4.良好卫生操作规范的的审核应能证明食品经营者持续并正确地采用了控制程序,至少包括:(a)食品链信息的检验;(b)经营场所和设备的设计和维修;(c)加工前,加工时和加工后的卫生;(d)个人卫生;(e)卫生和工作程序训练;(f)虫鼠控制;(g)水源质量;(h)温度控制;(i)食品进入和离开商业机构的控制和任何相关文件。5.HACCP-基本程序的审核将验证食品经营者持续并严格实施这些程序,特别应保证欧盟853/2004法规第II部分附件II款规则得到执行。特别地,他们将决定程序是否能尽可能地保证动物制品:(a)遵守欧盟法规制定的微生物学准则;(b)遵守欧盟法规关于残留物,污染物和禁止物的规定;(c)不包括物理危害,如异物。根据欧盟852/2004法规第5章规定,一个食品经营者应使用制定的HACCP指导准则实施的程序,而不是建立它自己特殊的程序,审核将保证这些指南的正确使用。6.根据该法规,所有拟批准的企业应能证明其符合欧盟853/2004法规关于标签的使用要求,并能证明其符合其它可追溯性要求。7.如果屠宰间,猎物处理设施和分割工厂把新鲜的肉类拿到市场上,官方审核将实施第3和第4段谈到的审核任务。8.执行审核任务时,主管机构要特别注意:(a)考察企业全体员工和员工行为在生产过程的所有阶段是否遵守A、B两段谈到的相关规则要求。为支持审核,主管机构可以进行测试,以弄清全体员工的执行是否满足了具体参数;(b)验证审核食品经营者的相关记录;(c)任何必要的时候,进行实验分析采样;(d)记录需要考虑及审核发现的因素。9.对个别企业审核的性质和强度取决于风险评估。在此,主管机构会定期评估:(a)公众和动物健康风险;(b)屠宰间,动物福利方面;(c)加工过程的类型和产量;(d)食品经营者关于遵守食品法的以往记录。第5条新鲜肉成员国将确保根据附件I加工新鲜肉的官方控制:(1)官方兽医将根据附件1的第一部分第二章的基本要求和第四部分的具体要求,特别是如下要求,对存放将投放市场的鲜肉的屠宰间、野味处理厂及分割厂进行检查:(a)食品链信息;(b)宰前检验;(c)动物福利;(d)宰后检验;(e)特定的风险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和其他动物副产品;(f)实验室测验。(2)家养有蹄动物的胴体,牧养的除兔类以外的哺乳动物和大型野生动物,也包括二分体,四分体和由一半再分割成三块的切块,这些产品的卫生标识将按照附件一的第一部分第三章在屠宰间和野味处理厂加工。官方控制没有发现出肉类存在任何不适合人类消费的缺陷时,可由官方兽医申请或负责卫生标识。(3)第一点和第二点提到的控制执行后,官方兽医将推行附件一第二部分陈述的专属标准,要点如下:(a)调查结果的传达;(b)有关食品链信息的判断;(c)有关活动物的判断;(d)有关动物福利的判断;(e)有关肉类的判断。(4)辅助官员可以根据附件一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实施的官方控制协助官方兽医,详见第三部分第一章。这样的话,他们将组成一个互相依赖的整体工作。(5)(a)成员国将确保他们有足够的官方职员去执行附件一要求的官方控制,频率要求详见第三部分,(b)应有一种建立在风险基础上的方法,用来估算在任一个指定的屠宰间的屠宰线的现场需要多少正式职员的数字。相关的正式职员的数字将由主管当局决定,并能满足本法规的所有要求。(6)(a)成员国可以允许屠宰间的职员在正式兽医的指导下,执行某些具体的任务,来协助对有关禽畜和兔类动物的肉产品的正式监控,以便符合A部分,第三款中,第三段中的附录I。如果他们这样做,就必须保证他们的职员须符合以下要求:(i)根据这些规定进行训练并合格;(ii)其行为不受生产厂家职员身份的束缚;并且(iii)向官方兽医报告任何存在的缺陷。(b)基于B部分第三章第三段的附录I,成员国也可以允许屠宰间职员执行具体采样与测试的任务。(7)成员国应保证正式兽医和辅助官员都受到合格的培训,以符合第四章第三段的附录I。第6条鲜活双壳软体动物成员国应保证市场上投放的鲜活双壳软体动物、鲜活棘皮动物、鲜活被囊动物和鲜活海洋腹足动物及其产品,处于在如附录II所描述的正式监控下。第7条渔业产品成员国应保证对渔业产品的官方控制能按照本附录III执行。第8条鲜奶和奶制品成员国应保证对鲜奶和奶制品的官方控制能按照本附录IV执行。第9条违背规定时采取的行动1.当主管当局依据法规第4款(2)(a)和(b)的规定确认为违背条款,它将采取行动以保证食品加工人员采取补救措施。当决定采取什么行动时,主管当局将考虑食品处理人员违背条款的性质及其以前的违背条款的纪录。2.如果处理妥当,这样的行动将包括以下措施:(a)为了保证动物源性产品的安全以及贯彻相关的法律规定,基于卫生规程或其他惩治性的行为被视为是必要的;(b)限制或禁止动物源性产品的市场投放、进口与出口;(c)如有必要,监督或者命令其召回、退运和(或)销毁动物源性产品;(d)授权把动物源性产品改为别的用途;(e)在适当时间内,中止运行或关闭全部或部分相关食品行业;(f)中止或撤销企业批准;(g)对于第三国的货物,有查封、销毁或再分配的权利;(h)其他主管当局视为适当的措施。3.主管当局应向从事食品行业的相关人员或机构提供:(a)它依据第1段而决定所要采取的行动及其原因的书面通知;还有(b)反对此决定的申诉信息和可适用程序及其时限的信息。第三章进口程序第10条总的原则和条件为了保证欧盟178/2002法规第11条里制定的原则和规定的应用的一致性,将应用本章制定的程序。第11条允许进口特定动物源性产品的第三国和第三国部分地区的名单:1.满足第19款(2)的规定,被列出的或最新的名单上的第三国和第三国部分地区的动源性产品将被进口。2.当某第三国已进行了共同体的控制、或其主管当局提供如第4段所指的适当的担保,该第三国将出现在这样的被允许进口的名单上。但是,没有进行共同体控制的第三国也可以出现在这样的名单上,只要:(a)第18款第18点确定的风险没得到证实;并且(b)决定增加一个第三国为允许进口的国家时,依据第1段,其它信息表明其主管当局能提供必要的担保。3.符合本条款而被确定的名单可以与为公众和动物健康目的而确定的国家名单合并。4.当名单被确定或被更新,可将下列标准作为特殊说明:(a)第三国的立法中关于:(i)动物源性产品,(ii)兽药产品的用途,包括法律的禁止或授权、发行、在市场的投放和检验以及管理,以及(iii)饲料的原料和用途,包括使用添加剂的方法过程和加有药物的饲料的原料和用途,及用作饲料原料和最终产品的原材料的卫生学质量;(b)第三国主管当局的权力、独立性、面临的监督和他们所拥有的足够强制性法律条款;(c)对执行官方控制职员的培训;(d)主管当局可利用的包括诊断设施在内的资源;(e)文件控制程序和控制系统的存在与执行;(f)如果可行的话,可以告知欧盟委员会及相关国际组织动物疾病的爆发情况;(g)对动物和动物源性产品进口的官方控制的运作及其程度;(h)第三国可以提供符合或等同欧盟要求的保证;(i)拟出口到欧盟的动物源性产品的生产、制造、处理、存贮和分发的卫生状况;(j)第三国产品投放市场的所有经验和实行进口监控的结果;(k)第三国执行的公共监控的结果,特别是主管当局评估的结果,和主管当局按照公共监控收到的建议而采取的行动;(l)已批准的所有动物人畜共患病控制计划的存在、实施和交流;以及(m)已批准的残留控制计划的存在、实施、和交流。5.在符合本条款下,委员会应编制所有被确定或被更新的允许进口名单的最新版本,以便公众利用。第12条确定其动物源性产品被允许进口的企业名单1.动物源性产品可以被进口而进入欧盟,只要它们是来自或列于依据本条款确定和更新的名单之列,但不包括:(a)根据第19款(2)相关程序,认为第三国为进口的动物源性产品提供的保证不能确保符合第二段的要求;以及(b)在附录V指定的情况下。另外,新鲜的肉,切碎的肉,备用的肉,肉制品和用机械分割的肉(MSM)也可以被进口而进入欧盟,只要这些加工的肉类,来自那些列在被确定或更新的名单中,或为符合本条款或欧盟批准创建的屠宰间和分割厂。2.一些企业也可以纳入进口名单中,只要第三国的主管当局保证:(a)这样的企业,包括任何相关的、用于动物源性产品处理的企业,符合相关的欧盟要求,特别是符合欧盟853/2004法规,或遵照第11条,符合决定把第三国加入到相关的名单的要求等效的要求;(b)第三国的检查机构,监督这些企业并使之对委员会有用,在必要时,监督所有关于原材料装备的企业的相关信息;以及(c)如果企业未能符合(a)款的相关要求,他拥有真正的权力来制止其对欧盟的出口;3.根据11条出现列出和更新的名单上的第三国主管当局应当保证第1段提及的企业名单被列出、保持更新并使欧盟委员会知晓。4.(a)委员会应提供成员国根据此目的而设定的联系点,以便从第三国主管当局获得新的或更新的名单。(b)如果在委员会通知的20个工作日内,没有成员国反对新的或更新的名单,从委员会对公众公布此名单10个工作日以后,进口将获得批准。(c)每当至少有一个成员国做出书面评论;或当它根据相关信息譬如公共检验报告或根据快速警报系统的通知,认为修改名单是必要的,委员会将通知所有成员国。如果适当,依据第19(2)条款规定,将通报包括下次常务委员会在有关食品链和动物健康部分的会议上的议程要点。5.委员会应把所有最新版本的名单提供给公众。第13条活双壳软体动物,棘皮动物,被囊动物和海洋腹足动物1.正如第12(1)(b)条款,活体双壳软体动物,棘皮动物,被囊动物和海洋腹足动物必须来自于那些与第12款符合的、出现在被确定和被更新的名单的第三国的产区。2.第1段的要求不适用于被分类的生产区域以外收获的海扇蛤科。但是,根据第三章附录II的要求,对海扇蛤科应实施官方控制。3.(a)基于第1段的名单被确定之前,应特别考虑第三国主管当局提供的符合本法规关于生产区域的分类和控制的有关要求的保证。(b)在这样名单被确定之前,将执行现场检查,除非:(i)依据第18条款第18点确定的风险不显示可以免除该检查;以及(ii)当遵照第1段决定增加一个特殊产区到名单上时,其它信息表明主管当局提供了必要的担保。4.委员会将编制符合本条款的所有最新的被确定或被更新的名单,供公众利用。第14条文件1.当动源性产品进口入欧盟时,符合附录VI要求的文件应随附于这些产品。2.文件应当证明产品满足:(a)欧盟852/2004法规和853/2004法规为这些产品制定的要求或等效要求要求;以及(b)根据第18条(19)制定的任何特殊进口条件。3.文件应包括其它欧盟有关公众和动物健康事项法规所要求的必要信息。4.如果它能够通过其他的方式达到本条第2款中提到的保证,则可根据第19(2)条款里提到的程序获得豁免权。第15条渔业产品专门规定1.本章拟定的程序不适用于直接从第三国渔船上卸货的未经加工的渔业产品。有关这些渔业产品的官方控制将依照附件Ⅲ执行。2.(a)来自第三国的工厂或冷藏船只的进口渔业产品必须出现在名单列表上,此名单的拟定和更新需与条款12(4)中陈述的程序一致。(b)但是,只要获得条款第12(2)(b)的豁免,船只也可以包括在该名单中:(i)根据船只悬挂有该国旗的第三国的主管机构以及另一个第三国的主管当局(受前国主管当局的委托)共同交流结果,其规则如下:-这个第三国需出现在第三国名单中,与第11条款中拟定的内容一致,从这样的第三国进口渔业产品是被允许的,-所有被指定运往欧盟市场的来自相关船只的渔业产品直接在第三国卸货,-第三国的主管当局检验过,并宣布其符合欧盟规定,另外-此第三国的主管当局已经宣布他们将定期检验此船只,以保证其将继续遵从欧盟规定;或者(ⅱ)根据船只悬挂有该国旗的第三国的主管机构以及另一个第三国的主管当局(受前国主管当局的委托)共同交流结果,其规则如下:-所有被指定运往欧盟市场的来自相关船只的渔业产品直接在成员国卸货,-成员国的主管当局检验过并宣布其符合欧盟规定,另外-此成员国的主管当局已经宣布他们将定期检验此船只,以保证其将继续遵守欧盟规定。(c)委员会将编制符合本条款的所有最新版本的被确定或被更新的名单,供公众利用。3.当来自渔船或冷藏船只的渔业产品被直接进口时,船长需签署一份文件取代条款14内容中要求的文件。4.履行此条款的具体规定可以根据条款19(2)中提到的程序来拟定。第四章最后的规定第16条实施和过渡措施实施和过渡措施可以根据条款19(2)中提到的程序来拟定。第17条附件的修正和改编1.考虑到科学和技术发展,附件Ⅰ、Ⅱ、Ⅲ、Ⅳ、Ⅴ和Ⅵ可以根据条款19(2)中提到的程序进行修改或补充。2.附件Ⅰ、Ⅱ、Ⅲ、Ⅳ、Ⅴ和Ⅵ中提到的免除权力可以根据条款19(2)中提到的程序被授予,前提是他们不会影响此法规目标的达成。3.在不影响本法规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成员国可以根据第4至7段的规定采取本国措施以适应附件Ⅰ中的要求。4.第3段中提到的国家的措施将:(a)目的是:(ⅰ)使传统方法在食品的生产,加工或分配的任何阶段都能够持续使用;(ⅱ)使低产量或受特殊地理条件限制的地区的食品商业符合要求。(ⅲ)为控制肉类卫生而试验新方法,允许开展有关项目;(b)尤其是有关附件Ⅰ中下列因素:(ⅰ)食品链信息;(ⅱ)企业中主管当局的存在。5.任何想要采取第3段中提到的国家标准的成员国需通知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每份通知书必须:(a)提供成员国认为对改编的考虑和改编意图的性质等要求的详细的描述;(b)描述相关机构;(c)解释改编的原因,包括通过提供一份从事尝试性的分析和一些确保改编将不会干扰此法规目标的达成的措施的总结来说明其意义,另外(d)给出所有相关信息6.其它成员国应当在收到第5段中提到的通知书的三个月内发送一份书面评论给委员会。委员会当收到一个或多个成员国的书面评论后,应当与条款19(1)提到的在委员会内部的成员国进行磋商。委员会可以根据条款19(2)中提到的程序来决定这些设想的措施是否能够被实行,如果需要,可以提出相应的修正案。在相应部分,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款第1至2段设想大体的措施。7.成员国可以采纳国家标准改编附件Ⅰ中的要求,只有在如下款件下成立:(a)与根据第6段采纳的结论相一致;(b)如果在第6段中提到的限期期满后一个月委员会未通知成员国他们收到手写评论或者他们想要采纳根据第6段中提到的决定。8.当一个成员国根据第3至7段的内容采取国家标准实施一个试验性的计划去试验肉类卫生控制新方法时,这个成员国应当随时就与委员会交流成果。委员会然后应当根据第1段中的内容考虑提出一般性措施。第18条特殊决定在不影响第16条和第17条(1)一般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条款第19(2)中提到的程序颁布执行措施或修订附件Ⅰ、Ⅱ、Ⅲ、Ⅳ、Ⅴ和Ⅵ的要求,特别地:1.评估食品经营者和他们的员工的行为;2.交流检查结果的方法;3.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决定官方兽医在宰前和宰后检验中不必出现在屠宰间和野味处理车间现场的标准;4.适用于官方兽医和官方助手的关于测试内容的规定;5.企业中与卫生学相关的控制过程的微生物学标准;6.他们担保的替代程序、血清学的或者其它实验室检测程序至少与第Ⅳ部分附件Ⅰ要求的宰后检验程序等同。如果主管当局同意,这些程序可以取代它们;7.考虑到原有地,原产地或原产国家以及风险分析的原则,第Ⅳ部分附件Ⅰ中描述的特定的宰后检验程序所处的环境不是必须的;8.实验室检测规程;9.冷冻处理可应用于肉类囊尾蚴虫病和旋毛虫病;10.官方证明其动物产地或地区为囊尾幼虫和旋毛虫非疫区;11.对第Ⅸ章第Ⅳ部分附件Ⅰ中涉及的条件的检验所应用的方法;12.对育肥猪而言,控制猪舍环境和综合生产系统的标准;13.与相关欧盟参考实验室合作制定双壳软体动物的生产和转运地区的分类标准,包括:(a)限定海洋生物毒素的数值和分析方法,(b)病毒检测程序和病毒学标准,还有(c)检测是否符合标准所规定的取样计划以及允许的分析误差;14.衡量渔业产品新鲜程度的感官标准;15.附件Ⅲ要求的渔业产品官方控制的分析限制,分析方法和取样计划,包括对寄生虫和环境污染的考虑;16.依照第11、12、13和15要求,委员会制定可供公众使用的第三国及其第三国企业名单的方法,17.文件的样式和电子文件的使用标准;18.评估特定动源性产品进口到欧盟的风险的标准;19.在考虑第三国提供的相关风险及其它信息的基础上,必要的时候,在第三国执行的官方控制结果的基础上,特定的动源性产品的具体进口条件规定。这些特定进口条件可为单个的动源性产品或一类产品制定。他们可以应用在单独的第三国,第三国的行政区域,或者第三国集团;还有20.考虑到在第三国或地区执行的措施所提供的保证与共同体内部执行的措施提供的保证相当,并且只要此第三国提供了此方面的客观证据,对从第三国或第三国某一地区进口动源性产品的管理条件依照同等协议执行。第19条委员会法规1.委员会应当获得根据欧盟178/2002法规58条成立的负责食品链和动物健康的常设委员会的协助。2.考虑到第8条的规定,当本段作为参考文件使用时,1999/468/EC决议的第5至7条可被运用。在决议1999/468/EC的5(6)条中拟定的周期应当设定为三个月。3.委员会将采纳此程序的规则。第20条与欧洲食品安全局的磋商一旦有需要,委员会将就本法规涉及的内容咨询欧洲食品安全局,尤其是:1)在计划对附件Ⅰ第Ⅳ部分中拟定的关于宰后检验程序具体要求进行修改之前;2)在计划对第Ⅸ章第Ⅳ部分附件Ⅰ中关于在宰后检验中发现存在感染布鲁氏杆菌病和结核病而产生器官损害的动物肉类的规定进行修改之前;还有3)在计划实施第18第(5)至(15)款中提到的标准之前。第21条向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报告1.委员会应当,不晚于2009年5月20日,向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提交一份对应用本法规的经验进行总结的报告。2.如果条款合适的话,委员会应当附上一份相关建议的报告。第22条实施此法规将于欧盟官方公报公布之日二十天后开始生效。在所有下列开始生效后18个月开始实施:(a)欧盟852/2004法规;(b)欧盟853/2004法规,还有(c)2004年4月29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指令2004/41/EC取消关于用于人类消费的动物性产品生产和市场投放的食品卫生和健康状况的某些指令。但是,它应不早于2006年1月1日实施。此法规应当作为一个整体在所有成员国执行。完成于Strasbourg,2004年4月29日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主席主席P.COXM.McDOWELL附件Ⅰ鲜肉第一部分:官方检疫人员的任务第一章审核任务1、条款4(4)中有关良好卫生规范审核的一般要求外,官方检疫人员还需对食品企业主自身的生产程序进行长期的跟踪以验证其持续符合性,包括采购、运输、贮存、处理、加工、使用以及动物副产品的销毁,其中包括应由食品企业主承担责任使用的特定危险物质。2、条款4(5)中涉及的基于HACCP原则的一般审核要求外,官方检疫人员还需尽最大的可能来检查业主的过程保证能力,以保证肉类:(a)不能含有病理生理学的异常或改变;(b)不能有排泄物或其他污染;并且(c)不包含特定危险物质,共同体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以及依据有关传染性海绵状脑病(TSEs)的共同体法律生产的除外。第二章检验任务在执行与此章相关的检验任务时,官方检验人员要考虑到按本法规第4条和本附件第一章执行审核后的结果。并据此采用适当的方法完成检验任务。A.食物链信息1、官方检验人员应检查和分析关于将被宰杀的动物来源记录的相关信息,并在进行宰前和宰后检验时考虑本检查和分析的书面结果。2、在执行检验任务时,官方检验人员要考虑动物随附的官方证明,以及兽医(包括官方兽医和经认可的兽医)在执行初级生产水平控制时提供的任何申明。3、当食物链中的食品企业主采用其它的安全保证标准,如:采用工器具综合控制系统、个体控制系统、独立第三方证明或其它措施,以确保食品安全,如果这些措施被记录在案且涉及的动物可以清楚的确认,在执行检验任务或对基于HACCP的控制程序进行复查时,官方兽医可对这些措施给予考虑。B.宰前检验1、第4段和第5段的主题:(a)官方检验人员要对屠宰前的所有动物进行宰前检验;(b)这一检验必须在动物送抵屠宰场的24小时之内进行,并不早于屠宰前24小时。此外,官方检验人员可在其他任何时间要求进行检验。2、对于特别动物,宰前检验必须特别注意,是否有任何迹象:(a)危及动物福利;或者(b)任何可能影响人或动物健康的情况,尤其要注意对人畜共患病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国际流行病学办公室列出的A类疾病和B类疾病的检测。3、除了常规的宰前检验,官方兽医还要对食品企业及辅助官员忽略的所有动物进行临床检验。4、在屠宰场外以及野外狩猎动物紧急宰杀时,屠宰场或猎物处理厂的官方兽医应检验由兽医和经培训的人员按照欧盟853/2004出具的随附于动物的证明。5、按照第二章第三部分或第四部分中规定,宰前检验可以在动物来源地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屠宰场的官方兽医需要在指定的时间、区域进行宰前检验。C.动物福利官方兽医应确保符合共同体或国家关于动物福利的规定,比如有关屠宰和运输过程中动物保护的规定。D.宰后检验1、屠宰后要立即对动物胴体及下水等进行检验。所有外表皮都要进行观察。为达到此目的,可以要求对胴体及下水进行最小限度的处理,也可要求特殊的技术设备。要特别注意发现OIE表A和表B中列出的动物传染病。要考虑屠宰线的速度和参与检验人员的数量使其足以满足适当的检验。2、在认为有下列必要的时候,可以进行诸如触摸、胴体及下水部分解剖和实验室检验等额外的检验:(a)为获得确定性诊断;或者(b)为发现以下情况:(i)动物疾病,(ii)残留或污染物超过共同体法规制定的标准,(iii)不符合微生物标准,或者(iv)其它可能致使肉类不适于人类食用或限制其使用的因素,特别是在动物被紧急捕杀的情况下。3、官方兽医要对人工饲养的单蹄动物、六个月以上的牛和四周以上的猪进行半胴体切开检验甚至于深至脊柱的宰后检验。如果必要,官方兽医还可要求对任一动物头部或胴体切开检验。然而,考虑到不同的饮食习惯、技术条件或具体的卫生情况,主管当局可以批准只对人工饲养的单蹄动物、六个月以上的牛和四周以上的猪动物的胴体进行检验,而不切开检验。4、检验过程中,必须提前注意防范以确保因诸如触摸或解剖等行为给肉类带来的污染降至最低程度。5、根据第一至四段的要求,在紧急屠宰的情况下,动物体在用于人类食用之前要尽可能快地送做宰后检验。E.特定的危险物质和其他的动物副产品根据共同体有关特定危险物质和其他的动物副产品的相关规定,官方兽医将对那些剔除的、分离的或在必要时此类产品的标记进行检验。官方兽医的任务是,确保食品生产者在屠宰(包括致晕)过程中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以防止特定危险物质污染畜肉及去除特定危险物质。F.实验室检测1.官方兽医要确保抽样合格,样品经过了合格的认定和处理,并送到适当的实验室,保证检测是在以下规定范围内进行:(a)对可传染到人体的动物疾病及媒介的监控;(b)根据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999/2001法规对畜类进行TSE实验室诊断检测。(c)对未经认可的物质及产品的检验及对相关物质的控制,尤其是在按照96/23/EC指令编制的国家残留计划框架中的物质。和(d)对OIE列出的A类疾病进行检测,并且在适当的情况下,对OIE列出的B类疾病进行检测。2.官方兽医还需确保进行其他必要的实验室检测。第三章卫生标识1.官方兽医需要对卫生标识的加盖和使用进行管理。2.官方兽医尤其需要确保以下事项:(a)只有那些根据这项规定经过宰前和宰后检验并且没有任何一项理由被认定为不适合人类食用的动物(有蹄类家畜、养殖的野外哺乳动物而不是-兔子或者大的野外生存动物),才能加盖卫生标识。不过,如果官方兽医确信只要检验结果令人满意,经检测的畜肉就可以投放到市场,那么,也可以在任何书面旋毛虫病检验结果出来之前加盖卫生标识。(b)卫生标识应用油印或热烙加盖于动物肉的表皮,如果动物体被二分或四分,或者二分后又被三分,那么,每一块上面都应该加盖一个标识。3.卫生标识必须是长6.5厘米、宽4.5厘米的椭圆形戳,且用十分正确的法定字体反映出如下信息:(a)卫生标识必须标明生产商所在的国家名称,这个名称应根据相关ISO标准,由大写字母或两个字母的代码书写。如果生产地是欧盟的成员国,其代码分别为:AT、BE、DE、DK、ES、FI、FR、GR、IE、IT、LU、NL、PT、SE以及UK;(b)卫生标识必须标明屠宰场的许可证号;(c)如果屠宰场在欧盟内部,则需标出如下简称CE、EC、EF、EG、EK或EY。4.标识上的字母至少需要0.8厘米宽,数字至少需1厘米宽。羔羊肉、小山羊肉及小猪肉的卫生标识的大小和规格可以作适当的减免。5.卫生标识的颜色必须符合欧盟关于食品中有色物质使用的相关规定。6.卫生标识上还需标明进行卫生检测的官方监测人员的名字。主管当局或食品业经营者可以在这项法规正式生效之前继续使用他们所订购的设备,直到设备老化或者需要被取代。7.那些在屠宰厂外进行的紧急宰杀的动物的肉必须加盖特殊的卫生标识,这种章既不能与本章节所提到的章相混,也不能与853/2004附件II第一节提到的确认章相混。8.那些未剥皮的野外狩猎物的肉不能加盖卫生标识,除非这种肉在猎物加工厂经过剥皮处理,并且经过宰后检验被认为适合于人类食用。9.本章在不影响有关动物卫生标识的法规实施。第二部分:控制措施第一章检验结果的交流1.官方兽医对检验活动的结果进行记录和评估;2.(a)如果检验时,发现动物有任何疾病,或者存有影响公众或动物健康及危害动物福利的状况,检测人员必须通知食品企业的经营者。(b)如果确定问题是初级生产过程引发的,官方兽医要通知在场兽医调查动物的来源,食品企业经营者对动物的来源(提供不影响下步法律程序的信息)负责。适当的时候,主管当局应对动物的来源和打猎区域进行监管。.(c)如果有关的动物是在另外一个成员国或在第三国饲养的,官方兽医要负责通知生产商所在成员国的主管机构。该主官机构应根据适用的共同体法律采取适当的措施。3.检验和检测结果应保存于相关的数据库中。4.当官方兽医在进行宰前或宰后宰前宰后检验或其他检验活动时,怀疑有在OIE列表A中,或者,有可能的在OIE列表B中提到的感染源存在,检测人员要立即通知有合法资格的机关,双方必须根据适用的共同体法律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和预防措施以阻止感染源可能的传播。第二章关于食物链信息的判断1.官方兽医要确认屠宰间负责人已经提供并且检查了将被屠宰的动物的相关食物链信息,如果没有提供,不能宰杀动物。2.然而,如果没有得到待宰动物的食物链信息,官方兽医仍然可以准许屠宰间宰杀动物。在这种情况下,所有相关的食物链的信息必须在人们消费之前提供。在未做出最终的判断之前,这些动物的肉和内脏必须和其他动物的肉分开储存。3.虽然有第2段提到的情况,如果动物被送到屠宰场24小时之内仍然无法获得相关的食物链信息的时候,这些动物的肉仍将被认定为是不适合人们食用的。如果动物没有被宰杀的话,它应该与其他动物分开宰杀。4.当相关的记录、文件或者是其他一些信息表明:(a)动物来自为了动物和公共健康而禁止其转运或采取了其它禁止措施的地区;(b)没有遵守兽药产品使用法规,或者是(c)任何一种会给动物和人类健康带来危害的其他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减少对人类和动物健康的威胁,除了符合本法规规定的程序外,这些动物不能被运到屠宰房被宰杀。如果动物已经被运到了屠宰房,为了采取合适的预防措施保障动物和公共安全,它们必须被单独宰杀,并需要注明不适于人类食用。而且只要是官方兽医认为需要的时候,政府将执行对动物原产地的控制。5.如果发现动物随附的相关的记录、文件或者是其他的信息和动物的原产地的真实情况或者是动物的真实情况不相符或者是有意误导政府兽医,主官当局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同时主官当局也会对食品企业的负责人或者其他卷入此事的人员采取措施,通常是一些具体的额外控制,要求他们为动物的原产地负责。而采取这些额外措施的费用将由食品企业的负责人或者其他卷入此事的人员承担。第三章关于活动物的决议1.官方兽医的职责是要验证那些食品生产负责人是否遵从了853/2004法规的规定,即保证屠宰场接收的被屠宰的动物都是经过适当的检验并符合人们食用。如果没有充足证据表明被宰杀的动物适合人类食用的话,官方的检疫人员有责任确保这些动物被单独宰杀,并且注明它们不适合人们食用。而且只要这些官方兽医认为需要,他们就可以在原产地采取官方控制措施。2.当存在动物福利方面的考虑时,即使未提供法律要求的关于它们身份的信息,马匹也可以在屠宰场被宰杀。然而这些信息必须在宣布适于人类食用前被提供。这一要求也适用于马匹在屠宰场之外的紧急屠宰。3.官方兽医还有监督食品生产者是否遵守853/2004规定的职责的权力,即动物在有兽皮、兽毛和表皮的情况下,如果在宰杀的过程中可能会带来无法估计的污染,在没有清洗以前,这些动物不能宰杀并提供给人们食用。4.生病的动物,或者说带有传染源可通过接触或者食用把病菌传染到动物或者人身上的动物,或者概括地说,动物表现出了临床上的症状或者是已经变得虚弱的话,不能宰杀并提供给人类食用。这些动物必须被单独宰杀以防止传染其他活着的动物或者已宰杀的动物,并注明不适于人类食用。5.如果怀疑动物身上有病菌或者是怀疑会给人和动物的健康带来不利影响,这些动物将被延期屠杀。这些动物将接受详细的宰前检验,以做出具体的诊断。除此之外,官方兽医还将决定是否在宰后检验时抽样做实验室检验。如果需要的话,动物将被单独或在正常屠宰之后屠杀,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污染其他肉类。6.如果动物身上的药品残留含量超过了共同体法律规定的水平,或者是含有禁用物质的,必须按照96/23/EC的规定来处理。7.官方兽医必须在自己的直接的监管之下,将动物放在特定系统的环境中以根除或者是至少控制某种特定的疾病,如布鲁氏菌,结核病或者是动物随身携带的病菌,如沙门氏菌。之后更有经验丰富的专家将决定在何种条件下,这些动物可以被宰杀。这些条件必须具有减少或降低其对其它他动物或者其他动物的肉类的污染的目的。8.被带到屠宰房等待被屠宰的动物从总的道理上来讲必须在同一屠宰房被宰杀。然而,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屠宰设备严重损害时,官方检疫人员可以允许动物被直接送到其他屠宰房宰杀。第四章关于动物福利的决议1.当关于屠宰或猎杀动物的保护条例未得到遵守时,官方兽医就要立即检验食品营业者,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避免再次发生。2.官方兽医会采取成比例的和渐进的方法来采取强制措施,如降低和停止生产,这取决于问题的性质和重要性。3.在适当的时候,官方兽医要向其他主管机构通报动物福利问题。4.当官方兽医发现关于动物运输保护条例未得到遵守时,他/她将会根据相关共同体法律采取必要措施。5.当:(a)辅助官员正在依照第三或第四部分检验动物福利,并(b)如果检验发现与动物保护条例不一致,辅助官员就会立即通知官方兽医,如果紧急情况需要,还会参照1-4段采取必要的措施解决官方兽医未到不能解决的问题。第五章关于肉类的决议1.肉类如果有以下情况,将被宣布不适合人类消费:(a)来自未经过宰前检验的动物,除了猎取的野生动物;(b)来自未经过下水宰后检验的动物,除非经本法规或欧盟法规853/2004许可;(c)在屠宰前就死亡的动物,死产的动物,出生7天内死亡的、或屠宰的动物;(d)清理胴体上的污点的结果;(e)受国际动物卫生组织列出的A类疾病感染的动物,或受国际动物卫生组织列出的B类疾病感染的动物,除非第四部分许可;(f)受一般化疾病影响的动物,比如一般性败血病,脓血症,血毒症或病毒血症;(g)与共同体旨在决定食品是否能够放到市场上出售的立法规定的微生物标准不一致的;(h)出现禁有寄生虫侵袭,除非第四部分许可;(i)残留物或污染物超过共同体立法标准的动物。适当的时候,对任何的过量辐射,应进行额外分析;(j)在不影响共同体立法的情况下,来自含有违禁物质或经违禁物质处理过的动物的产品;(k)包含动物的肝脏和肾,如果来自执行欧盟96/23/EC第5条超过2年的地区,且有证据显示该地区环境中存在重金属;(l)经去污剂非法处理;(m)经电离或紫外线非法处理;(n)包含异物(除非是野生猎物,用于猎取动物的材料);(o)超过共同体立法规定的放射能最大允许量;(p)表现出病理-生理变化,密度异常,放血不足(野生动物除外)或器官感觉异常,特别是显著的性别气味;(q)源于瘦弱的动物;(r)含有特定的风险因素,共同体立法准许的例外;(s)表面脏,有排泄物,或有其他污染物;(t)含有可能对公众或动物健康带来风险的血液,因为任何动物的不健康状况都可以通过血液对屠宰过程产生污染;(u)官方兽医在综合所有有关的检验信息后,认为可能会给公众或动物健康带来风险或者因为任何其他原因不适于人类消费。2.官方兽医可能会对来源于屠宰场外紧急屠宰的动物肉类使用提出要求。第三部分:控制的职责和频率第一章辅助官员辅助官员可能协助官方兽医完成所有的任务,并遵照以下第四部分条例中的特定限制:1.关于审核任务,辅助官员可能仅收集关于给予良好卫生操作规范和HACCP程序的信息;2.结合动物福利状况进行宰前检验和检查,辅助官员可能仅对动物作初步检验,并仅帮助完成操作任务;和3.在官方兽医的定期检查下,进行宰后检验工作,并对屠宰场外紧急情况屠宰的动物亲自检验。第二章控制的频率1.主管当局必须保证至少有一名官方兽医在场:(a)在屠宰场,贯穿宰前和宰后检验;(b)在野味处理厂,贯穿整个宰后检验。2.然而,在符合第18条第3点规定的标准时,主管当局可根据风险分析对特定的屠宰场采取这种方法。在以下情况中:(a)宰前检验时,官方兽医不需要在屠宰场现场;(i)官方兽医或经认可的兽医在原产地进行宰前检验,审核食品链信息,并提供检验结果给屠宰场的辅助官员;(ii)屠宰场的辅助官员对食品链信息满意并不代表动物的一般健康不会对食品带来任何问题,也不代表健康状况一定令人满意;(iii)官方兽医定期确保辅助官员正在恰当地执行此类检验;(b)官方兽医不需要在宰后检验时总在场,如果:(i)辅助官员执行宰后检验并分出异常的肉和所有来自同样动物的肉;(ii)官方兽医随后检验这种肉类,并要求(iii)辅助官员记录他/她的程序和结论,其方式要让官方兽医满意并符合标准。然而,对家禽和兔类动物,辅助官员可以根据第四部分规定丢弃异常肉类,官方兽医不需要系统地检验此类肉。3.第二段的灵活性不适用于:(a)紧急屠宰的动物;(b)怀疑感染疾病的动物或其状况有可能对人类健康产生不良影响;(c)官方未宣布为非肺结核感染牛群的牛;(d)来源于官方未宣布为非布氏杆菌病感染的畜群的牛,绵羊和山羊;(e)当国际动物卫生组织目录A,或是可能的时候,目录B中列出的疾病爆发时,这涉及到来源于理事会64/432/EEC指令第2条定义的特定地区的易感动物;(f)考虑到有必要对正在出现的疾病或国际动物卫生组织目录B疾病采取更严格的控制。4.在分割车间,主管当局要确保官方兽医或辅助官员在加工肉类时在场,其频率应达到本法规的目标。第三章屠宰场职员的介入A.关于家禽和兔类动物肉类生产的特殊任务成员国可以允许屠宰场职员接管辅助官员的活动,在以下条件下控制家禽和兔肉的生产:(a)工厂已根据本法规第4条第4段要求采用了良好卫生操作规范及HACCP程序至少12个月以上,主管当局可能授权同官方助手接受同样训练,并且已经通过同样的考试的职员,执行辅助官员的任务,同时成为主管当局独立检验队的成员,接受官方兽医的管理、指挥。在这些情况下,官方兽医应该在宰前和宰后检验的现场管理这些活动,执行定期效果检验,保证屠宰场的表现能够达到主管当局规定的特别标准,并且纪录这些效果测试的结果。效果测试的详细法规将根据第18条设定。如果设施的卫生水平受到职员工作的影响,职员不能正确执行任务或主管当局认为职员的工作方式不能令人满意,这名职员应当由辅助官员所代替。设备的生产和审核责任必须独立进行,任何希望使用自己的检察员的工厂必须拥有国际公认的许可证。(b)成员国的主管当局应该在遵守原则和具体分析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允许执行以上描述的系统。成员国原则上倾向这个系统,它应当通知委员会其决定和有关条件。对成员国中的食品企业主,系统的实际应用是可以选择的。食品企业主不能由主管当局强迫引入这里描述的系统。如果主管当局不相信食品企业达到了这些要求,则不能在该公司实行该系统。为了实现这个目标,主管当局将对生产和监督记录、公司里活动的类型、遵守条例的历史、专家意见、专业态度和屠宰场职员责任感以及涉及食品安全和其他有关信息进行分析。B.特殊取样和检测任务接受了特别训练的屠宰场职员在官方兽医的督导下,可能执行特殊取样和所有种类动物的检测任务。第四章专业资格A.官方兽医1.主管当局可能只任命通过了考试的,满足第二节要求的兽医为官方兽医.2.主管当局必须对这种考试做出安排。考试目的是根据兽医的背景和条件,确定以下方面的知识:(a)关于公众健康、食品安全,动物健康,和药物的国有和共同体立法;(b)共同农业政策原则,市场措施,出口基金,和假货侦查(包括全球性内容:WTO、SPS、食品法典、国际动物卫生组织);(d)良好操作规范和质量管理的原则、概念和方法;(e)收获前的质量管理(良好农业规范);(f)食品卫生、食品安全(良好卫生规范)的促进和使用;(g)风险分析的原则、概念、方法;(h)HACCP的原则、概念和方法,在食品生产全过程中应用HACCP;(i)防止和控制食品产生的危险影响人类健康;(j)传染的人口动力学;(k)诊断流行病学;(l)监管和监督系统;(m)审核和调整食品安全管理系统的评估;(n)现代测试方法的原理和应用;(o)有关公众健康的信息和通讯技术;(p)数据处理和生物统计学应用;(q)食源性人类疾病爆发调查;(r)与TSE相关方面;(s)生产、运输和屠宰过程的动物福利;(t)有关食品生产(包括污水管理)的环境因素;(u)预防原则和涉及消费者的原则;(v)训练生产线工作员工的原则。作为基本兽医培训的一部分,或在成为合格兽医后通过训练以及通过从业,候选人可获得需要的知识。主管当局可能针对候选人的背景安排不同的考试。然而,当主管当局满意候选人获得了所有必需的知识,有大学学位,或通过继续教育得到研究生资格,可能放弃考试要求。3.兽医要足够聪明并了解各种学科的合作。4.另外,每个官方兽医在独立工作之前都要接受至少200小时的培训。培训阶段的工作要接受屠宰场中现有官方兽医的督导,检验鲜肉。培训要涉及食品安全审核,特别是管理系统的审核。5.官方兽医要拥有现代知识,通过定期继续教育活动和学习专业知识跟上新发展。官方兽医只要有可能就要接受年度继续教育。6.已经任命为官方兽医的兽医必须掌握第二节中提到的学科方面的充足的知识。必要时,他们需要通过继续教育活动掌握必要知识。主管当局需要在这个方面制定充分的条例。7.尽管如此,成员国可能为负责检验小型业务的兼职兽医制定特定的条例。B.辅助官员1.主管当局可能只任命参加过培训的、和通过考试的为辅助官员,条件如下。2.主管当局必须安排此类安排。为符合考试的条件,候选人必须证明他们已经接受:(a)至少500小时的理论培训和至少400小时的实践培训,包括第五节中的所有方面。(b)此类额外的培训,有助于帮助辅助官员完全承担他们的责任。3.参照第2节(a),实践培训在屠宰场进行,接受官方兽医的督导和其他相关组织的督导。4.培训和考试主要涉及红肉或家禽肉。然而,通过了其中一到两类考试的培训人员只需要参加删减的培训项目,就可通过其他类别的考试。适当时候,培训和测试应当包括野生猎物,饲养猎物和兔类动物。5.辅助官员培训将涉及而测试是为了确认以下方面的知识:(a)同养殖场有关:(i)理论部分:–熟悉养殖业组织、生产方法以及国际贸易等–良好家畜管理条例–疾病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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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朽的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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