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垫证明北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我公司因 当时尚未开户 的原因,于 2015 年 2 月 2 日委托 东莞市富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代我公司支付■建店保证金□车款□配件款(勾选),金额为 10万元 ,发票请开给我公司。特说明委托方公司名称(新公司名称):东莞市富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加盖公章)受托代垫方公司名称: 东莞市富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加盖公章) 2015年 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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