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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乡镇营商环境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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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乡镇营商环境实施方案XX乡镇营商环境实施方案提升服务效能,强化考核,规范执法行为,强化目标绩效管理,征求多方意见,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XX乡镇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XX乡镇营商环境实施方案1】 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换届发展两不误”的指导要求,有效应对经济新常态,切实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困难,营造良好的企业投资发展环境,增强共克时艰的信心和决心,根据中共长泰县委办公室、长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精准帮扶企业”活动的通知》(泰委办[XX]13号)文件要求,经区党委、管委会...

XX乡镇营商环境实施方案
XX乡镇营商环境实施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提升服务效能,强化考核,规范执法行为,强化目标绩效管理,征求多方意见,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XX乡镇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XX乡镇营商环境实施方案1】 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换届发展两不误”的指导要求,有效应对经济新常态,切实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困难,营造良好的企业投资发展环境,增强共克时艰的信心和决心,根据中共长泰县委办公室、长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精准帮扶企业”活动的通知》(泰委办[XX]13号)文件要求,经区党委、管委会同意,决定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精准帮扶企业”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精准帮扶走访对象区内106家规模工业企业。二、走访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1、进行涉企惠企政策宣传、辅导。2、了解企业存在的资金、人才、用工、市场等问题,以及制约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的瓶颈问题。3、要求填报长泰县规模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调查表(附件2)和长泰经济开发区XX年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3),汇总企业需帮扶的有关事项。4、结合做好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保检查,并指导企业做好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保等工作事项。三、任务分解1、成立帮扶小组。经济开发区成立2个工作组,第一组组长由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黄键鹏担任,副组长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王评辉担任,成员王志忠、沈燕淑等人。第二组组长由县人大副主任王高发担任,副组长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王评辉担任,成员戴泰德、何安稳等人。由叶链成具体承担走访安排、问题汇总和材料报送等工作事项。2、人员分组情况。共25人,分成2大组,具体为,第一组:第二组:3、任务分解情况。每组53家规模工业企业,具体见附件4、附件5。四、时间安排1、XX年4月10前制定 活动方案 关于团建活动方案关于感恩节活动方案关于团建活动方案歌咏比赛活动方案革命传统教育主题班会活动方案 ,完成动员部署工作。2、XX年4月11日至5月10日,对全区106家规模工业企业,通过走访了解、发放调查表等方式,掌握企业发展动态,摸清企业面临的困难和需要帮扶的关键问题,建立表格式问题清单。3、XX年5月10日至6月5日,根据摸底情况进行梳理汇总,认真研究解决困难的对策措施,按照“一企一策”的要求,制定精准帮扶计划,细化分解企业困难帮扶的解决时间表、路线图、确保责任到人、任务到边,务求企业反映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4、XX年6月5日至8月25日,各帮扶小组要对开展精准帮扶企业活动情况进行总结,及时将 工作总结 关于社区教育工作总结关于年中工作总结关于校园安全工作总结关于校园安全工作总结关于意识形态工作总结 报送区活动办。五、工作要求1、加强组织领导。各帮扶小组要切实增强帮扶企业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组织了;领导,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工作举措,确保行动取得时效。2、力求真实有效,掌握好第一手调研资料,为开发区的工作部署和决策提供有利的参考。3、遵守工作纪律,做到团结协作,轻车简从,切实深入企业进行走访调研。4、讲究工作方式方法,做到工作具体、到位,不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5、加大对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精准帮扶企业”活动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帮扶企业发展的好经验、好做法,为推动。“优化营商环境,精准帮扶企业”活动顺利开展创造良好舆论氛围。【XX乡镇营商环境实施方案2】 为营造良好经济发展环境,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提振投资者信心,促进全市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建设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五年行动计划》的部署安排,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做好企业减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减免涉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财综〔XX〕51号)相关规定,取消中小学阅读图书评审费、往来港澳小型船舶查验簿收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等31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市财政局、物价局及相关部门负责)(二)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财综〔XX〕262号)相关规定,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一般原产地证书签证费和工本费等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及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劳动合同文本费等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市财政局、物价局及相关部门负责)(三)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财综〔XX〕14号)相关规定,取消劳动年审证照费、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工本费、安防系统工程检验费等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市财政局、物价局及相关部门负责)(四)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财综〔XX〕286号)相关规定,取消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ATA单证册调整费、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因公护照费(含加急费)、户口簿工本费、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市财政局、物价局及相关部门负责)(五)贯彻落实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取消9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价〔XX〕46号)相关规定,取消承包合同纠纷调解费、承包合同纠纷仲裁费、职业安全卫生检验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市财政局、物价局及相关部门负责)(六)贯彻落实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的通知》(粤价〔XX〕288号)相关规定,降低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简化收费方式,合并收费项目,取消累计收费;降低货物检验检疫收费标准,由原来分别按货物总值‰、‰分别计收,降为按货物总值的‰一次性收取;其中,介质土、植物油由按货物总值的‰降为按‰收取。已生产药品登记费按国家规定执行。(市财政局、物价局及相关部门负责)(七)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出口农产品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综〔XX〕111号)相关规定,继续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出口农产品减免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其中,对出口活畜、活禽、水生动物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对其他出口农产品减半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中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八)贯彻落实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暂停对进出口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加倍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通知》(粤价〔XX〕161号)相关规定,暂停对进出口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加倍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有效期至XX年7月31日止。(中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九)除执行特殊规定的企业外,堤围防护费按省规定的费率下限1‰计征,对外贸出口企业按阶梯式标准计征,企业年出口总额在5000万美元以下部分按‰计征,5000万美元及以上部分按‰计征,企业未被认定为外贸企业的,其出口业务部分按上述标准计征;从事批发的商业企业按营业(销售)额的‰计征。(市水务局、财政局、物价局、地税局负责)(十)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中,维持我市对有关企业的优惠政策,用人单位雇工人数起征点为20人(含20人)。(市残联、财政局、地税局负责)(十一)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按现行收费标准90%收取。(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十二)行政机关依法对市内企业生产的食品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测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不另向企业收取。对强制抽检的产品,市有关单位根据企业要求免费提供检测报告。(市质监局、财政局负责)(十三)行政机关依法对商品进行检验、检测需要抽取样品的,应当合理付费;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由被检查企业无偿提供的,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规定数量。法定检验检测机构对同一批次产品按规定作出的检验、检测结论或鉴定结果,有关行政机关在符合检测标准前提下应当直接采用。(中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监局、农业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工商局负责)二、降低涉企的服务性收费(一)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按现行收费标准80%收取。(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二)工程质量建筑材料检测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均按现行收费标准80%收取。(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物价局负责)(三)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费、环境影响咨询服务费均按不高于现行收费标准80%收取。(市城乡规划局、环境保护局、物价局负责)(四)防雷设施检测费按低于省核定收费标准90%收取。(气象局、物价局负责)(五)证明经济合同的公证服务收费、产权交易机构收费均按现行收费标准80%收取。(市司法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六)产品质量委托检验、企业计量仪器校准、特种设备委托性检验检测收费按现行标准80%收取。(市质监局、物价局负责)(七)会计师事务所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财务审计或资产验证等服务且收费按照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按广东省相关规定处理。凡收费标准规定有浮动幅度的,均按原计费标准下限执行,即计时收费下浮40%、计件收费下浮30%。(市财政局、物价局负责)(八)税务师事务所对中小微企业提供涉税鉴证服务且收费按照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在省有关部门出台新规定前,凡收费标准规定有浮动幅度的,一律按原计费标准下限执行,即计时收费下浮40%、计件收费下浮30%。(市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负责)三、规范涉企的镇(区)、村(社区)协议收费(一)将镇(区)、村(社区)向“三来一补”企业收取的“外汇留成”统一为“‘三来一补’企业来料加工工缴款”,将向企业收取的“综合服务费”统一为“协作服务款”,将向企业收取的“土地管理费”统一为“土地使用补偿款”。双方已按原有收费项目签订了合作协议、合同的,由镇(区)、村(社区)与企业根据实际协商解决。除国家、省定收费和以上三类协议收费外,各镇(区)、村(社区)不得再向企业收取证明费、盖章费、管理费、服务费等各种其他费用。(各镇区,市物价局、财政局、农业局负责)(二)对“三来一补”企业来料加工工缴款、协作服务款,各镇(区)应按照“不新增企业负担”原则制定最高收费标准,可在此基础下浮收费,不得超过;土地使用补偿款按合同双方协议的标准收取。(各镇区,市物价局、财政局、农业局负责)(三)各镇(区)、村(社区)对XX年8月1日起新落户本地的企业,不应再收取本意见第三大点第(一)点中规定的三类协议收费,经与镇(区)、村(社区)协商一致的企业、直接承接原有土地或厂房的企业以及故意变更名称或法人但实际控制人不变的企业除外。(各镇区,市物价局、财政局、农业局负责)四、着力优化企业营商环境(一)各镇区、各部门应对照本意见及近几年涉企收费清理的有关规定,全面认真地开展清理工作,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对于超越法律、行政法规收费规定自设执业资质、资格、业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或指(限)定当事人接受垄断性中介机构强制服务并收费的,一律予以取消。(各镇区,市有关部门负责)(二)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得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将政府职能范围内的事项转移至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或社会团体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与其业务相关的企业、中介机构、社会团体、非企业组织获得费用或分成收入。(市有关部门负责)(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行政权力、管理职能或垄断地位,强制企业参加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和接受不必要的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资格评审、质量(计量)认证等并收取费用。(市有关部门负责)(四)收费许可证核发后如发生收费项目取消、收费标准调整,或收费单位更名、撤并、迁址和负责人变动等其他变更的,收费单位应于15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收费许可证项目注销或变更手续。各收费单位应对外公布相关收费文件,并将收费文件、收费许可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收费窗口显目处悬挂,收费工作人员要耐心解答收费对象的提问和咨询,接受社会和企业监督。(各镇区,市有关部门负责)(五)加强对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中提供延伸服务的收费监管,规范清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邮政等行业经营者在设施建设、运行、维护、使用过程中收取初装费、维修费、材料费、检验费、代理费、设备(线路)使用费等费用,简化、归并收费项目,公示收费标准。(市物价局、中山供电局、邮政局及有关部门负责)(六)综合性酒店等企业同时从事餐饮服务和经营性公共场所服务的,卫生部门和食药监部门在办理相关卫生许可证时,互认有效期内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财政局、物价局和各镇区负责)(七)积极推进镇(区)、村(社区)协议收费“一费制”,镇(区)、村(社区)原附着在土地出租及上盖物的合作收益,可以根据实际并入租金解决。(各镇区,市物价局、财政局、农业局负责)(八)推动镇(区)收费实行“一个窗口收费处”收取,支持推行银行代收;村级收费由各村(社区)指定窗口收取。(各镇区,市物价局、财政局、农业局、地税局负责)五、落实企业减负政策的保障措施(一)各镇区、各部门要从全市大局出发,高度重视企业减负工作,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好各项企业减负政策,涉及到企业减负工作的有关单位要于XX年8月30日前研究制定本单位贯彻落实企业减负政策的方案,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各镇区,市有关部门负责)(二)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由市监察局、市府办公室、市法制局、物价局、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工商局等部门联合组成企业减负监督检查组,加强对涉企收费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以各种名目针对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对查实存在落实不力、执行不到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违反企业减负政策的有关单位实行“黑名单”通报制度,确保各项减负政策纪律落实到位。(市监察局、市府办公室、法制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工商局及有关单位负责)(三)各镇区、各部门要定期组织自查自纠专项行动,对本镇区、本部门涉企违规收费行为进行专项整治,主动纠正违法违规违纪收费行为。要加大12358价格举报电话宣传力度,畅通12358价格举报渠道,迅速受理企业投诉举报,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各镇区,市物价局及有关单位负责)(四)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此次专项清理收费所涉及的经费保障问题,市、镇(区)财政部门应按照公共财政、分级负担、平稳过渡、规范管理原则,研究制定并落实相应的解决办法和措施,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相关管理工作正常运转。(市财政局、各镇区负责)(五)本意见从XX年8月1日起执行,国家和省政策文件有规定实施期限的,按其规定执行,其中本意见第一大点第(九)点至第三大点第(三)点收费减免期限至XX年12月31日。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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