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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课件_杨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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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课件_杨震民法学杨震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一编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三节民法的性质第四节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区别第五节民法的法律渊源第六节民法的适用范围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中国的“民法”一词来源于日本,其根源可以追溯于罗马私法,即市民法。对民法这一概念可以从不同的角度理解。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以一定体例编纂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法律...

民法学课件_杨震
民法学杨震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一编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三节民法的性质第四节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区别第五节民法的法律渊源第六节民法的适用范围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中国的“民法”一词来源于日本,其根源可以追溯于罗马私法,即市民法。对民法这一概念可以从不同的角度理解。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以一定体例编纂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从调整内容来看,民法可以分为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民事普通法和民事特别法的总和。凡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不论其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均属于民法的范畴。狭义的民法仅指调整特定范围内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属于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对象的含义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二、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根据财产关系的内容,财产关系可以分为财产归属关系、财产流转关系和财产继承关系。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一系列特点(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表示自由、内容基本上具有等价有偿的特点)三、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所谓市民社会,是相对于政治国家而言的社会组织状态。随着社会利益分化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两大相互对立的体系,整个社会就分裂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两个领域。市民社会的经济本质是商品生产和交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法必然要体现市民社会这一性质。所以说,民法是关于市民社会的法。四、民法是实体法实体法规定的是法律主体在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具体权利义务,民法主要规定的是民事主体间的实体权利和义务。五、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民法作为实体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作为行为规范,民法是民事主体的行为准则,具有确立交易规则和确立生活规则两方面的功能。作为裁判规范,民法是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民事案件的准则。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全面了解民法的性质,需要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而不能只局限于某一方面。一、民法是私法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分类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极不统一。一般认为,私法即指民法或民商法,公法则包括宪法、刑法、行政法、各种诉讼法等。私法是关于私权利与私人利益之法,私法所保护的法律秩序,主要是该关系当事人的个人利益。二、民法是权利法民法以充分创设权利和保障权利为己任,民事法律的制度设计与施行都以权利为线索和中心。民法为权利的实现提供有效的保护。第四节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区别经济法、行政法、劳动法等部门法也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与民法之间有密切的关系,学习民法要了解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区别。一、民法与经济法对于经济法的概念,学术界存在着很多争议,目前通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政府在干预、管理社会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与经济法的主要区别在于:调整对象不同、被调整主体的地位不同、调整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不同。二、民法与行政法行政法是国家通过各级行政机关管理国家政治、文化、教育、劳动人事、卫生等事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着重调整行政权与其他国家权利和个人权利之间发生的关系。民法与行政法存在以下区别:调整对象不同、调整方法不同、性质不同。三、民法与商法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的总称。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历来存在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两大对立观点。我国目前立法实际上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体例。民商合一的体例下,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第五节民法的法律渊源民法的法律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或表现形式。在不同的时期,或者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民法的渊源不尽相同。一、制定法制定法是成文法的典型形式,是指经国家有权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等。制定法包括几种形式:宪法、民事基本法、民事单行法、法规、规章、有权解释。二、习惯法习惯法又称不成文法,即“由习俗认可的法”,具体来说,是指一定地域范围的人们长期以来形成的为多数人认可并遵守的行为规范。习惯法是法律的最早的渊源形式。三、法理法理是指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原则。虽然我国现行立法没有明确规定法理作为民法的渊源之一,但我们认为,法理作为民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的体现,无论法律是否明确规定,都应当是民法的法律渊源之一。四、国家政策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据此,国家政策也是我国民法的渊源之一。国家政策是国家对民事立场所表达的观点和态度,是国家处理其民事领域事务的一系列路线、方针、原则和指示的总和。五、判例在我国不是民法的渊源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作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并没有疑问。在大陆法系国家,判例法能否作为法律渊源存在很大争议,在理论上有很大的难题。法院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各高级人民法院的判例,也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许多审判人员以上级法院的判例为准进行裁判。但是,在我国,判例只应作为审判人员的参考,而不能作为民法的渊源存在。第六节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在哪些范围内发生效力的问题,即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内发生效力。一、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发生效力的地域范围。主要有两种情况:1适用于我国全部领域内的民事法律法规2适用于局部地区的地方性民事法规二、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何种时间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包括生效、失效的时间,以及生效后的民法规范对其生效之前所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有溯及力的问题。1民法的生效时间一般来说,民法的生效时间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的性质和实际需要而定,主要有几种方式:从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自公布后一段时间再生效;由民法规范规定具体的生效时间。2民法的失效时间民法的失效时间,指的是民事法律规范效力终止的时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新法直接废除旧法;新法通过规定与旧法相抵触的条款使旧法失效;也有少数的法律规范在公布之时即规定了失效日期。3民法的溯及力我国民事法律规范原则上并无溯及既往的效力。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就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采用了许多国家所采用的原则,即以属地主义为主,属人主义、保护主义为辅的原则。我国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主要表现:于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和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中国法人,具有法律效力;对居留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法人,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双边协定的规定或经我国认可的国际惯例有不同规定的除外。我国民法中某些专门由中国公民、法人享有的权利,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法人不能享有。案例某外国人甲,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2005年8月1日,甲与李某签订房屋租赁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承租李某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房屋用于办公,租期为3年,每月租金为20000元,每三个月交纳一次房租。甲由于经营不善,欲停止办公,遂于2007年8月1日在没有通知李某的情况下停止营业,搬出该房屋。李某得知,协商未果后,于2007年12月1日起诉至人民法院。问:李某对外国人甲的起诉能否适用我国法律?解题思路:本案例主要考察民法的适用范围,即空间范围、时间范围以及对人的效力范围。《民法通则》第8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发生在中国领域内,且没有排除适用的情况,因此应当适用我国法律。第一章习题民法的私法性质有何表现?民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习惯成为法律应具备的条件?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概述第二节平等原则第三节意思自治原则第四节公平原则第五节诚实信用原则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概述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发展(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的基本价值的体现,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和民事规范始终,是指导民事立法、司法、守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统率性、抽象性和非规范性。(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发展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明确确定了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即:所有权绝对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和过失责任原则。但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是社会历史条件的产物,随着社会的变化与发展,民法的基本原则也随之发展。二、民法基本原则的作用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民法的精神和灵魂,具有如下作用:体现民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精神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与司法的准则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的行为准则填补法律漏洞的作用第二节平等原则一、平等原则的概念和意义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资格完全平等,法律地位相同,不存在任何差异,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平等原则是意思自治的前提和基础,如果没有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意思自治就无从谈起,以意思自治为核心的法律行为制度也就无法存在。同时,民法的产生与发展是以市民社会为基础的,平等是市民社会的根本存在,因此,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民法的所有规范都是建立在平等原则的基础之上的。二、平等原则的内容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主体资格平等任何自然人,不论其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文化程度等存在何种差别,他们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即使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也不丧失其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等社会组织只要符合成立的要件,自成立之日起,就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在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民法的平等原则体现为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平等的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也包括当事人约定的。第三节意思自治原则亦称私法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法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原则上国家不予干预。意思自治原则,最早由《法国民法典》确立,由于当时处于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发展时期,个人主义盛行,意思自治原则曾一度被奉为民法的最高原则。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对意思自治原则加以适当的限制,使意思自治从一种绝对的意思自治发展为需要顾及社会公益和公正的意思自治。意思自治原则在整个以意思为核心的法律行为支配的民法领域内普遍适用。体现在物权法上叫“所有权自由”,在合同法上,叫“契约自由”,继承法上的“遗嘱自由”、亲属法上的“婚姻自由”、商事法上的“营业自由”等都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意思自治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赋予民事主体广泛的行为自由;2民事行为的内容和形式由当事人协商;3意思自治不受法律任意性规范约束。第四节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正义的观念实施民事行为,司法机关亦应根据公平的观念处理民事纠纷,民事立法也应该充分体现公平的观念。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公平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1立法机关在民事立法时,应当充分体现民事主体之间的公平性;2民事主体享有平等的机会参与民事活动,与他人公平竞争,行使自己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利益;3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时,法律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而且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的,法院在作出裁判时不能违反公平原则。第五节诚实信用原则一、诚实信用原则概述诚实信用原则简称为“诚信原则”,是一项古老的道德戒律和法律原则,起源于罗马法,后期的民法典中多有对诚信原则的规定。一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民事主体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二、诚信原则的功能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评价、补充法律行为制度解释、弥补法律的漏洞和不足第六节公序良俗原则一、公序良俗的含义公序良俗是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有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以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概念组成的。对于公共秩序的概念,学者之间没有达成统一的观点。对公共秩序的维护,在法律上大都有明确的规定。善良风俗,也称为社会公共道德,它是指由社会成员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二、我国采纳公序良俗原则的意义弥补强行法规定的不足,公序良俗具有一种调节性的功能,如果在法与现实之间,或者法与道德之间出现缺口,则公序良俗原则可以填补这一缺口。对私法自治进行必要的限制,公序良俗原则对于人们的民事活动提出了基本的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必须遵循公序良俗原则,这在一定程度上对私法自治进行了必要的限制。有助于弘扬社会公共道德,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能够协调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之间的冲突,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三、公序良俗原则的功能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中的功能主要通过两方面表现:一是对于习惯的调控;二是判断法律行为的效力。案例2006年5月31日下午5时40分许,深圳南山区一名四年级的学生小宇在放学回家路上,当经过南山区一栋名为“好来居”的住宅楼前面时,恰好被一块从天而降的玻璃砸中头部,直插入脑门,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南山警方对“好来居”大厦的每家每户进行了调查。为方便取证,警方调来了消防车,架起云梯检测“好来居”朝向道路人行道的玻璃窗户。专案组还提取了玻璃掉下来的“好来居”大厦北面73户住户指纹,并进行室内方位勘察,但案件一直没进展。时隔一年半了,由于肇事元凶始终没找到,小宇的父亲悲愤与无奈之余,一纸诉状将该栋楼宇的同一面的73户业主集体告上了法庭并提出76万元的民事赔偿本案如何确定赔偿责任?解题思路:随着城市的发展,近年来,高空落物造成人身伤害的案件逐渐增多,但是处理此类问题有一定的难度,特别是在无法查明过错人的情况下,受害人无法依照法律的明确规定获得救济。本案中,因无法查明责任人,众多住户认为由他们承担责任是不公平的。但是我们认为如果对受害人不予以赔偿,同样是不公平的,而且相比较来说是一种“更大”的不公平。因此,我们认为,基于公平原则,除非住户能证明其不可能造成损害的发生,否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二章习题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公平原则的体现。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法律后果。民法基本原则适用的前提。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及其根据第三节民事权利第四节民事权利的行使第五节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即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具体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形成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平等性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在于其平等性。2一定程度的任意性民事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起来的,必须体现国家的意志。但是,由于民法贯彻私法自治原则,因而民事法律关系也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简称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又称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或条件。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及其根据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由于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民事主体之间形成了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因一定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了变更,具体包括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变更、内容变更和客体变更。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因一定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二、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指符合法律规范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情况。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民事法律事实作为一种客观情况,多种多样,按照其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可以分为自然事实和行为两大类。1自然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意义上的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2行为作为民事法律事实的行为,是指与人的意志有关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活动。根据是否为法律所禁止,作为民事法律事实的行为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3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有时只以一个法律事实为根据,有时需要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为根据。如遗嘱继承,需要合法有效的遗嘱、立遗嘱人死亡、继承人不拒绝继承这些法律事实的发生才能成立。这种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两个或多个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就叫做民事法律事实构成。第三节民事权利一、权利的概念和本质权利是指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的某种利益,即“类型化的利益”。为实现这种利益,当事人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19世纪以来,关于权利的本质的学说,主要有意思说、利益说、法力说等。二、民事权利的分类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的权利按照是否具有财产内容,民事权利可以分为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的权利。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根据其作用的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依其效力所及的(义务)人的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专属权与非专属权依权利是否可以与其主体相分离,民事权利可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主权利与从权利依照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原权与救济权依两种权利之间的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以分为原权与救济权。既得权与期待权依其是否具备全部实现条件,民事权利可以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第四节民事权利的行使一、民事权利的行使民事主体为实现其权利而实施的行为即民事权利的行使。权利的行使有两种方式:事实方式和法律方式。二、民事权利滥用的禁止早期的民法中,自然人的权利是受到绝对的保护的,由于社会条件的变化以及社会关系的复杂化,个人本位开始让位于社会本位,在这种背景下,产生了禁止权利滥用规则。构成权利滥用,须具备以下要件:须有正当权利存在、须行使权利损害社会或他人利益、须具有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的故意。第五节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一、民事义务民事义务是与民事权利相对应的概念,二者共同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所谓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义务主体)为了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约束。民事义务的分类:1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2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3主要义务与附随义务二、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比较常见的民事责任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原因引起的民事责任,例如缔约过失责任、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等。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是由各归责原则构成的具有逻辑联系的系统结构。在归责原则多元化的背景下,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属于归责原则应该没有疑问,争议较大的是过错推定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是否属于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有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因应近代私法的个人本位理念及农业社会状况,被视同自然法则。2过错推定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也称为过错举证责任的倒置原则,是指基于法律规定,在特定的过错责任类型中,行为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不能免除对侵权责任的承担。3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为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为构成要件,只要因其行为或其他情事加损害于他人,即应负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案例甲、乙系同事关系,交往较深,一日,乙因其妻重病住院治疗,甲同乙一同前往医院,因尚差住院费8000元,甲便替乙垫付,数月后,乙拿8000元归还甲,甲说:“你现在比较困难,你先用着,以后再说。”乙表示感谢。四年过后,甲、乙之间因工作发生口角,甲要求乙归还欠款8000元,乙认为此笔钱甲已经赠给乙,所以不予归还,同时认为,诉讼时效已过。问:甲、乙之间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什么?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变更?甲是否有权请求乙归还此笔欠款,乙是否应归还。解题思路: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关知识,甲、乙之间一开始形成了借贷关系,后来乙归还欠款时,甲通过意思表示以后再说,据此不能认为甲有赠与的意思,因此甲、乙之间的借贷关系并未变更为赠与关系。乙认为诉讼时效已过,系行使抗辩权,但是由于双方并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日期,而是刚刚提出归还欠款,因而诉讼时效并没有过,甲有权要求乙归还欠款。第三章习题民事法律关系有何特征?试述权利的本质。权利与法益的关系如何?简述民事法律事实构成的概念。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是什么?第四章自然人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三节监护制度第四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第五节自然人的住所、户籍和居民身份证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的概念自然人是相对于法人的法律概念,指以民事主体身份存在、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自然人与公民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主要表现在参与机会人人平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得转让,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只能因死亡而消灭,不能转让和抛弃。三、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取得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起到死亡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的出生胎儿利益的保护对胎儿利益予以一定的保护成了近现代民法发展的趋势。各国民法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主要有三种立法例。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因死亡而终止,死亡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消灭的唯一原因。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概述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不同的表现。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我国《民法通则》根据我国自然人的情况,以年龄和自然人的精神状况为标准,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完全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只能实施一定范围内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3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两类:一类是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此类人年龄太小,虽然有一定的智力,但仍难以进行民事活动;另一类是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这类人由于心智丧失,不具有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从而无法独立参与民事活动。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状况的宣告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的,非经法定条件和程序,他人不能剥夺和限制。我国《民法通则》第19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精神病是可以治愈的,所以,在精神病人经治疗完全具备了精神健康和认知能力等,或者部分恢复了认知能力等时,对其民事行为能力状况的宣告应作出相应的调整。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的比较第三节监护制度一、监护的概念和意义监护是指民法上规定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监护制度弥补了被监护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不足,使被监护人能够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同时监护制度通过对被监护人的保护保障了被监护人的财产和人身等合法利益;此外,监护制度还要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行为加以监督和约束,防止他们实施违法行为,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二、监护的性质关于监护的性质,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监护是一种民事权利,另一种观点认为,监护在性质上不是权利,而应当是一种职责。从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这一规定来看,我国的监护是一种职责。三、监护的种类及监护人的设立根据监护设立的依据不同,监护可以分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委托监护和遗嘱监护。我国《民法通则》根据被监护人的不同将监护分为两类: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对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设立分以下情形:未成年人的父母为其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近亲属担任监护人、未成年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有关单位、组织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设立分为以下情形:法定监护人、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有关单位、组织担任监护人。四、监护人的职责根据法律规定,监护人的职责主要包括: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违反监护职责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五、监护的终止监护的终止,即监护法律关系的消灭。监护主要因下列情形而终止:1监护目的消灭。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3监护人有正当理由辞去监护。如监护人因迁居等原因,不便进行监护。4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5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第四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失踪的条件1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的事实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3必须经过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自然人被宣告为失踪人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并不产生婚姻关系解除和继承开始的法律后果。宣告失踪产生的财产后果主要有两方面:为失踪人的财产设定代管人;规定财产代管人的职责。失踪宣告的撤销《民法通则》第22条规定:“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二、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制度。宣告死亡的条件《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宣告死亡的目的并非绝对消灭或剥夺被宣告死亡人的主体资格,而是结束以被宣告死亡人原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死亡宣告的撤销死亡宣告撤销后,本人可请求返还财产,但是原物已经由第三人合法占有的,第三人可不退还。死亡宣告撤销后,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自行恢复;如配偶再婚的,无论其再婚后又离婚还是再婚后配偶死亡的,婚姻关系均不能自行恢复。被宣告死亡期间,被宣告死亡人的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死亡宣告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三、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二者从根本上看属于不同的法律制度,主要有以下区别:1设立的目的不同2条件要求不同3公告期不同4法律后果不同另外,在实践中,宣告失踪也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该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失踪,有的申请宣告死亡的,应当宣告死亡。第五节自然人的住所、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一、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的住所是自然人参与各种法律关系的中心区域。确定住所的原则(住所选择自由原则、住所唯一原则)二、户籍户籍是以户为单位记载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时间、住所、婚姻状况、受教育程度等事项的法律文件。三、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是证明自然人居民身份的法定文件。案例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的部分遗产。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现甲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甲是否有权要求丁和戊返还财产?其范围如何?解题思路:该题考察自然人宣告死亡的后果与撤销死亡宣告的后果,解答本题应注意甲与丙之间的婚姻关系消灭,丙与戊之间的婚姻关系成立,因此戊是丙的合法继承人,而甲不再是丙的继承人。因此,甲要求返还的只能是丁继承甲和乙的遗产,以及丁与戊从丙处继承的由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第四章习题《民通意见》第1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对此规定如何理解?试试判断自然人出生与死亡的标准。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有何区别?第五章法人第一节法人概述第二节法人的分类第三节法人的能力第四节法人的成立第五节法人的机关第六节法人的变更、消灭第一节法人概述一、法人的概念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一类民事权利主体。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二、法人的特征法人具有以下特征1法人是社会组织2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是法律承认的结果3法人有独立的组织、财产,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二节法人的分类一、公法人与私法人关于公法人与私法人的划分标准,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二、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根据法人成立的基础,法人可以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以人的结合为成立基础的法人为社团法人,公司、合作社等即为社团法人;以一定的财产为成立基础的为财团法人,基金会等属于财团法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有一系列区别。三、营利性法人与非营利性法人以法人的目的事业为标准,法人可以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营利性法人是指以分配其经营获得的经济利益给社员为目的的法人;非营利性法人是指不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其经营所获得的经济利益不分配给其成员的法人,依其是否以公益为目的,又可以分为公益性法人和中间法人。营利性法人与非营利性法人的区别。四、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依本国法设立并设住所于本国境内的法人,是本国法人。不属于本国法人而为本国认可的法人则是外国法人。五、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法人的分类第三节法人的能力法人的能力与法人的本质有着紧密的联系,关于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理解某种程度上决定于对法人本质的理解。对于法人的本质,我国通说持法人实在说,因此肯定法人的民事能力也成为我国的立法依据。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依法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法人其民事权利能力也有其相应的特殊性1性质上的限制2法律上的限制3目的上的限制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与民事权利能力存续的一致性2其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机关或代表人实现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因违反民事义务而承担不利后果的能力。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与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的,也同时消灭。法人是通过其代表人或者机关的行为而表达其团体意思,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也是因此产生的,但是法人并非对其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一切行为均承担责任。第四节法人的成立对于法人的成立,理论上也有的称其为法人的设立。我们认为法人的设立与成立是不同的。一、法人成立的原则法人的成立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则:自由主义、特许主义、许可主义、准则主义、强制主义。准则主义和许可主义在当今各国法中具有普遍意义。我国对于法人的成立没有采取统一的原则,而是根据不同的法人类型,予以不同的规定:1企业法人对于公司法上的法人,根据2005年修改后的《公司法》我国采取的是准则主义为主,特殊情况适用许可主义的原则。参见《公司法》第6条。对于非公司法上的法人,有的采取准则主义原则,有的采取许可主义原则。对于非公司企业法人,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5条的规定,我国目前采取的是许可主义原则,即首先要经过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才能申请设立法人。2非企业法人对于机关法人,主要是由命令或者法律直接规定成立,即采取强制主义的原则。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成立,有的采取强制主义的原则,依命令或法律直接成立;有的采取许可主义原则。二、法人成立的要件法人成立的实质要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成立的程序要件。法人要有效成立,除了符合上述的实质要件外,还必须履行一定的程序:1设立行为2完成相应的许可、登记手续等三、设立中的法人设立中的法人是指,在法人的设立过程中,负责设立法人,从事相应活动的组织体。我国立法对于设立中的法人的地位没有明确的规定,学理上一般亦认为应准用合伙的规定。设立中的法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不能当然地由成立后的法人承担,但是也不能仅仅依据股东会或创立大会的认可确定,而应该在保护法人本身利益的同时,也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第五节法人的机关一、法人的机关的概念广义的法人的机关是指法人的机构组成部分,以社团法人为例,主要包括权力机关、执行机关、代表机关和监督机关。狭义上的法人的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规定,能够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我们在此所述的主要是狭义上的法人的机关。法人的机关与法人之间的关系主要有代理说和代表说两种观点。二、共同代表制、单独代表制与单一代表制在法人机关如何代表法人的问题上,主要有共同代表制、单独代表制和单一代表制三种立法例。三、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主要有以下特征:依法律或者章程确定;有权代表法人对外从事民事活动。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并非法定代表人的一切行为后果都应由法人承担,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理应由其个人承担民事责任,而不应由法人承担。如果由于法定代表人履行职责不当,使法人进行了非法活动,其也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六节法人的变更、消灭一、法人的变更法人的变更,即法人在其存续期间,依照一定程序发生的合并、分立,组织形式变更,以及活动宗旨和目的范围等重要事项的变更。法人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按照一定的程序,合并为一个法人,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法人的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包括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法人组织形式的变更,即法人责任形式的变更。法人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主要是指法人宗旨、目的范围、名称、住所、注册资金等重要事项的变更。二、法人的消灭法人的消灭,又叫法人的终止,是指经过清算,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消灭,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亦终止的状态。法人的清算,是指依法对发生终止原因的法人,清理其财产,了结其参与的民事法律关系,从而使法人消灭的活动。法人的清算根据是否依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关于清算期间法人的性质,主要有三种观点。我国立法上也采取了同一人格说。清算终结的法律后果清算终结,清算组织应办理法人的注销登记,经注销后,法人消灭。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0年3月10日签订石材购销合同,由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价值800万元的石材,双方约定,甲公司分4年每年支付给甲公司200万元。甲公司于2000年3月10日和2001年3月10日支付两笔石材款400万后,由于资金周转困难,便故意拖延,未交付剩余石材款,乙公司多次催款无果,便于2003年7月1日准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却发现甲公司因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参加年检,已于2003年5月10日被吊销了营业执照。甲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进行清算。问:乙公司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解题思路:本题考查法人消灭的相关知识。甲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需依法经过清算并经注销,始能消灭。因此,本案中乙公司应以甲公司为被告。(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法经[2000]23、24号函)第五章习题简述法人的本质。简述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简述设立中法人的性质。法人消灭的原因有哪些?第六章非法人组织第一节非法人组织概述第二节合伙第三节其他非法人组织第一节非法人组织概述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社会组织,亦称非法人团体。非法人特征:依照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有一定的财产或经费、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非法人组织的种类根据我国现有的民事立法,有以下几类非法人团体:合伙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其他非法人组织。三、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民法通则》在民事主体部分开创了承认“两户一伙”及“合伙型联营”这类介于公民和法人之间的特殊民事主体的先例。非法人组织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也应该与法人的相同,即始于成立,终于解散或被撤销、终止时,其权利范围及于依法经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及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第二节合伙一、合伙的概念和特征通说认为,合伙是二人以上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的组织。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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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调整合伙关系、规范合伙人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处理合伙纠纷的基本法律依据,也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此即合伙的契约性。合伙的特征:1合伙是以合伙协议为成立前提的2合伙须有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3合伙人必须分享利益二、合伙的分类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显名合伙与隐名合伙三、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1成立条件2出资3成立程序4合伙企业财产5合伙事务的执行6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7入伙与退伙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根据合伙人有无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来确定承担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的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须遵循一系列规则。有限合伙企业1有限合伙人的出资2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3有限合伙人与合伙企业的关系四、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合伙的解散是指合伙终止,合伙人之间结束合伙关系。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87条的规定,合伙清算人依法执行一系列事务。第三节其他非法人组织一、法人分支机构法人分支机构,是指法人为实现其职能而设立的一种可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机构。法人分支机构的特征:1法人分支机构是法人为实现其职能而设立的机构,从属于法人。2法人分支机构是相对独立的机构。3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所从事的行为后果由法人来承担,当法人分支机构可支配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财产责任时,法人要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二、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1个人独资企业由自然人一人投资,不以家庭出资,且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个人的出资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并须经核准登记,且一定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雇工经营。4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且要有法律认为允许的名称。5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6一般还要建立起一套法律要求的账簿和财会制度。三、个体工商户与承包经营户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的法律特征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农村经济组织的成员。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特征案例甲有生产电池的技术,乙、丙想使用此技术办工厂。三方协议为甲4成,乙、丙各3成,但甲不参与经营管理,甲同意乙、丙使用。到1999年3月止,甲分得5万元。后因乙、丙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亏损,负债5万元。乙、丙找甲要求其承担部分亏损,甲不同意,认为他只是转让技术,而未参与合伙,不应负担亏损。后债权人丁将甲、乙、丙共同告上法院。请回答下列问题:(1)甲是合伙人吗?为什么?(2)5万元的债务应如何偿还?为什么?答案与解析:甲是合伙人,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可以以技术入股。甲对合伙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合伙人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合伙人按照各自出资份额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在这个案例里,甲、乙、丙分别按照4∶3∶3的比例承担债务责任。第六章习题非法人组织有哪些分类?它的法律地位如何?合伙企业的特征是什么?普通合伙企业成立条件是什么?法人分支机构的独立性表现在哪些方面?个体工商户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对外财产责任是什么?第七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和特征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分类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第五节条件、期限第六节欠缺生效要件的民事行为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和特征一、民事法律行为概念法律行为这个概念产生于近代。民事法律行为是按当事人意思发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效果的合法行为。二、民事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包括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其他民事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需具有意思表示,但是此行为的民事法律后果是依据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需具有意思表示,依照法律规定就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第二节意思表示一、意思表示的概念意思表示是表意人将期望发生一定私法上效力之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二、意思表示的构成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分为以下五项:第一,目的意思;第二,效果意思;第三,表示意思;第四,行为意思;第五,表示行为。五要素说是传统德国民法的观点。三、意思表示的生效无特定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有特定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四、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在民法理论和实践中,对于法律行为的效力,都需要意思与表示一致。在意思和表示存在偏差时,就需要给出一定的规范标准。对于意思表示中意思与表示的关系如何规范,有意思说、表示说和折中说三种。五、意思表示不自由欺诈,也称作诈欺,是指民事行为的一方使表意人产生错误认识的故意的行为,欺诈的方式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胁迫,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受胁迫的意思表示是不自由的意思表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分类一、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共同行为依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须有几个方面的意思表示而作此分类。二、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依法律行为发生的效果是财产性还是身份性的而作此分类。三、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依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否与其原因行为相分离,或者说是否以其原因行为为条件,作此分类。四、债权行为、物权行为、亲属行为和继承行为依法律行为的内容不同作此分类。五、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依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效果而作此分类。这一分类是以承认德国民法上的物权行为为前提的。六、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依法律行为相互间的附属关系作此分类。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指法律对于一项法律行为之事实存在的确认,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民事行为生效的前提。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包括意思表示、当事人和标的。但对于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要物行为,其成立还需要物的交付,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根据《民法通则》第55~56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为:(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4)标的需可能或确定。第五节条件、期限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将来的不确定的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作为附加限制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的分类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得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1附条件违背公序良俗的。主要是与身份有关的民事法律行为2依法律行为性质不得附条件的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作为附加限制的法律行为。期限的分类期限的设定期限的效力期待权”比起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的“期待权”更具有确定性。所以当当事人的“期待权”受到侵害时,侵害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不得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与附条件的限制类似,若附期限可能违背公序良俗的,则禁止附期限。但是不能附条件的票据行为、形成权行为等并不限制附期限。第六节欠缺生效要件的民事行为对于欠缺生效要件的民事行为,并非一概无效,而是分为三类: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一、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是由于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自始、当然、确定地不能发生行为人意思预期的效力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1无行为能力人从事的民事行为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完全无效与部分无效完全无效的民事行为,当事人意思表示所追求的法律后果完全不能发生。常见的民事行为部分无效的原因主要包括:民事行为标的中有部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非主要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无效的后果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产生如下效果:(1)如果无效的民事行为尚未履行,则无须履行。(2)如果已经履行,则应当返还财产,如果造成损失还要进行损害赔偿。(3)对于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财产。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1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3乘人之危4欺诈5胁迫撤销权,是可以使民事行为的效力得以消灭的权利。撤销权的主体又称撤销权人,是民事行为的一方。撤销权的消灭有两种原因:一是因除斥期间经过而消灭,二是因撤销权人放弃而消灭。三、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也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不能确定是否生效,其效力有待于其他法律事实来确定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类型:权代理、无权处分、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实施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法律效果的确定:追认或者撤销,以及特定法律事实的出现。案例甲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乙,双方口头约定租金为每年5万元,乙可以一直承租该房屋,直至乙去世。房屋出租后的第二年,乙为了经营酒店,经甲同意,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共花费6万元。一天晚上,一失控的汽车撞到该房屋,致使其临街的玻璃墙毁损,肇事司机驾车逃逸,乙要求甲维修,甲拒绝,乙便自行花费1万元予以维修。现甲乙发生纠纷,均欲解除合同,但就如何解除意见不一。(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第81~84题)问:该租赁合同的性质如何?A附解除条件的合同B附延缓条件的合同C附始期的合同D附终期的合同参考答案:D。注意期限与条件的区别,条件是不确定的偶然性事实,期限是确定的必然性事实。条件之事实成就与否是不确定的,期限是肯定会到来的。始期,是使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期限。终期,是使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终止的期限。第七章习题试述意思表示的构成。试述意思表示的生效。试述意思表示的分类。试述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试述欠缺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样态。第八章代理制度第一节代理制度概述第二节代理权第三节复代理第四节无权代理第五节表见代理第一节代理制度概述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我们所探讨的代理仅限于直接代理,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代理具有自己的特征: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为。2代理人必须能够在一定范围内自主决定意思表示的内容。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本人。二、代理制度的作用代理是民事行为能力的扩张代理是民事行为能力的补充三、代理与类似概念的区别代理和代表代理和传达代理和居间四、代理的适用范围民事领域而言,代理就是代他人作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因此,代理的范围应当限于法律行为和准法律行为。虽然法律行为和准法律行为原则上可以代理,但是,在例外情况下也不得代理:身份行为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约定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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