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买卖合同不适用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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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6月23日09:54 淮海晚报
【案情】2004年10月,苗某与朱某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契约,朱某以自己的名义将其父亲名下的三间平房出售给苗某,双方议定上述房产成交价格为54000元。合同签订后,苗某向朱某付清房款,朱某向苗某交付了房屋,苗某亦搬入平房居住。后苗某拆除了部分平房并进行了扩建。2009年,朱某的父亲向法庭起诉称上述三间平房属其所有,儿子未经其同意擅自处分其房产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要求法庭确认他们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返还房屋,并要求他们赔偿损失。庭审中苗某抗辩称原告的起诉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要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认为】
两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两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本案赔偿损失请求的诉讼时效起点应从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才起算,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法院遂依法驳回被告苗某抗辩的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至于合同为何无效、房屋是否返还、损失是否赔偿不在本文讨论范围,本文仅就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尝试刍议。)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不适用于形成权,而本案原告关于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属于形成权之诉,不应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因合同无效产生的财产返还请求权和赔偿损失请求权在性质上属于债权请求权范畴,理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的限制,但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鉴于当事人并不享有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定权力,合同只有在被法定裁判机关确认为无效之后,才产生不当得利的财产返还请求权和赔偿损失请求权及该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因此,两被告签订的契约在被法院宣告无效后,原告才享有财产返还请求权和赔偿损失请求权。如两被告不予返还或赔偿,原告才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才开始起算。故以合同被宣告无效为无效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点,原告的起诉没有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被告苗某辩称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