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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犯罪构成的描述性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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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犯罪构成的描述性要件[法律资料]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犯罪构成的描述性要件 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犯罪构成的描述性要件 在我国刑法中,有些犯罪行为事实只要符合某法定犯罪构成关于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个要件的规定,则构成犯罪,这被称为行为犯。但有一些犯罪行为,却要求具备诸如“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等条件才成立犯罪,这被称为情节犯或结果犯。为便于研究,我们将前述四个要件称为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它们对于任何犯罪的成立都不可缺少;将“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称为犯罪构成的描述性要件,它们对于情节犯、结果犯等的成立不可缺少。由于我国采...

[法律资料]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犯罪构成的描述性要件
[法律资料]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犯罪构成的描述性要件 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犯罪构成的描述性要件 在我国刑法中,有些犯罪行为事实只要符合某法定犯罪构成关于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个要件的规定,则构成犯罪,这被称为行为犯。但有一些犯罪行为,却要求具备诸如“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等条件才成立犯罪,这被称为情节犯或结果犯。为便于研究,我们将前述四个要件称为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它们对于任何犯罪的成立都不可缺少;将“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称为犯罪构成的描述性要件,它们对于情节犯、结果犯等的成立不可缺少。由于我国采取犯罪构成的“立法既定性又定量”的模式(这不同于外国刑法犯罪构成的“立法定性、司法定量” ),犯罪构成的描述性要件作为立法定量的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现,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直接作为行为是否构成模式 犯罪的判断标志,其规定是否适当,意义重大。 我国刑法典对知识产权犯罪的犯罪构成描述性要件的规定有以下5种情况:1.以“造成重大损失”作为要件,如侵犯商业秘密罪。 2.以“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作为要件,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3.以“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作为要件,如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4.以“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作为要件,如侵犯著作权罪。 5.以“情节严重”作为要件,如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 我国刑法规定了知识产权犯罪的7个罪名,却有5种不同的犯罪构成描述性要件,这种现象值得认真思考。下面就上述描述性要件,即定罪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进行理论上的探讨。 1 第一种描述性要件并不准确。实践中存在这样的情形:侵权人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后,大量生产和销售该产品,销售金额和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并造成恶劣的市场影响,但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并不算“重大”,这种行为能否以犯罪对待?我们认为,不能简单地将此类行为排除在侵犯商业秘密罪之外,许多国家在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时就没有要求“造成重大损失”。例如德国刑法典第203条:“(秘密权之侵害),以下列各种身份而受信任所取得或知悉他人之秘密,即属于个人生活范围内之秘密或产业或营业之秘密,无正当理由而泄露者,处一年以下自由刑或并科罚金:医生、律师„„”[16](P.130)。美国《反托拉斯法》第3章第5节中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刺探、窃取、擅用他人未公开的,可带来商业价值的技术秘密以及经营秘密的,为重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客观上都是以销售行为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但二罪的定罪标准迥异,前者是以“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为要件,后者以“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为要件,二者相差甚大,令人费解。应该认识到,销售金额数额与违法所得数额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不能相互替代。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违法所得额不一定也较大,反之亦然。另一方面,犯罪的本质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销售金额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都不足以准确、全面地描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从而成为定罪的标准。例如,对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权行为的非法经营额巨大,或销售金额数额巨大,但不能达到“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条件,是否不作犯罪对待?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侵权行为非法经营数额较大,给权利人造成商誉等方面的重大损失,是否因没有达到“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条件,就不以犯罪对待?我们认为,侵权行为只要达到应受刑事责任追究的程度,就应作为犯罪对待,并不仅以某方面的犯罪数额的大小而定。因而上述行为均应认为是犯罪。 第四种描述性要件实际上可简括为“情节严重”,因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可视为“情节严重”的一种情形。 2 第五种描述性要件“情节严重”则比较全面地概括了导致行为达到应受刑事责任追究程度的各种情形。正如有的学者在谈到行为犯罪化时所认为的:“现实生活中有许多行为,虽然在一般情况下其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却又难以通过强调犯罪构成的某一方面的具体内容来使之达到这种程度,或者不能预见所有情节严重的情况而无法具体规定,或者能预见但要作冗长的表述,使刑法失去简单的价值,于是立法者作了一个综合性规定,情节严重的就认定为犯罪,否则不以犯罪论处”[9](P.347)。在我国涉及经济犯罪的立法中,经常以犯罪数额和犯罪造成的损失作为犯罪构成的描述性要件。这种做法具有明确具体、易于操作的优点,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但其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由于经济犯罪的侵害客体不限于财产权利,还包括国家经济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和市场经济秩序等内容,单纯以所涉及的财产价值的大小(犯罪数额和犯罪造成的损失等)来衡量犯罪客体的被侵害程度是不够全面的。而“情节严重”作为一种概括性表述则能弥补上述不足。正如有的教科书所指出的,“刑事立法上关于‘情节严重’等的规定是用来描述犯罪构成要素、结构和性能的复杂变化的。由于要素、结构和性能都是不定的变元(可变的元素),而其中任何一个变元的变化,都意味着犯罪构成整体性的变化,这种极其复杂的变元是难以在法律上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的,只能用情节严重之类的模糊性表述加以概括”[14](P.318)。 另一方面,以“情节严重”作为知识产权犯罪构成的共同描述性要件,符合犯罪构成定量限制的统一原则,我国有学者在论述“刑罚圈的定量限制——行为犯罪化的程度边界”问题时提出,“犯罪构成的定量限制应当贯彻统一原则,当然不是指对所有需要进行定量限制的不法行为确定一个统一的构成犯罪的定量标准,而主要是根据类似情况类似处理的精神。对同一种犯罪应当确立统一的定量标准。„„犯罪构成定量标准的统一原则还意味着对性质近似的犯罪的定量标准应当接近”[17](P.257)。我们赞成这样的观点,对于知识产权犯罪这类犯罪而言,由于其侵害客体、罪 3 过形式和内容的统一性、犯罪活动领域的趋同性,“情节严重”作为统一的犯罪构成的描述性要件即定量标准是必要的。 情节严重”作为知识产权犯罪构成的共同描述性要件,作为“立法定因此,我们主张,以“ 量”和司法中定罪的判断标准。这样就能比较合理、科学地解决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立法、司法的统一性与协调性问题,维护法律公正。考虑到“情节严重”作为犯罪构成描述性要件具有模糊性和不易操作的局限,以下解决方式可供选择:1.在刑法典中设专条统一解释“情节严重”的内容。2.颁布立法解释。3.制定司法解释。由最高司法机关统一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情节严重”的内 法官裁量。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情节严重”的具体涵义。可以预见,伴随着知容。4. 识经济时代的来临,改革开放的中国社会必将面临日益严重和复杂的知识产权犯罪问题。如何完善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是摆在刑法学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我们期待着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研究进一步深入。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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