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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司考必备彩色笔记(宪法)2011司考必备彩色笔记(宪法) 静水流深 宪法彩色笔记 胡锦光、杨帆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 宪法的含义 一、宪法的词源: 中国 在中国古代的典籍中,曾出现过“宪”、“宪法”、“宪令”、“宪章”等词语。 它们的含义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指一般的法律、法度。二是指优于刑法等一般法律的基本法律。三是指颁布法律、实施法律。 在中国,将“宪法”一词作为国家根本法始于19世纪80年代,邓观应在《盛世危言》中,首次使用了宪法一词。 西方 在古代西方,“宪法”一词也是在多重意义上使用: 古希腊: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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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司考必备彩色笔记(宪法) 静水流深 宪法彩色笔记 胡锦光、杨帆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 宪法的含义 一、宪法的词源: 中国 在中国古代的典籍中,曾出现过“宪”、“宪法”、“宪令”、“宪章”等词语。 它们的含义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指一般的法律、法度。二是指优于刑法等一般法律的基本法律。三是指颁布法律、实施法律。 在中国,将“宪法”一词作为国家根本法始于19世纪80年代,邓观应在《盛世危言》中,首次使用了宪法一词。 西方 在古代西方,“宪法”一词也是在多重意义上使用: 古希腊:一是指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法律。 古罗马:二是指皇帝的诏书、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制定的普通法规。 英国: 三是指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以及城市行会势力的特权,以及他们与国王等的相互关系的法律。 宪法词义发生质的变化,始于17、18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近现代意义的宪法才最终形成。 近代 共同特征:1、都是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 2、都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3、都是通过对社会关系参与者的权利义务的确认、保护和发展来形成对统治阶 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重要工具。 4、宪法规范的内容取决于相应社会的物质条件。 二、宪法的特征: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我国规定了根本任务和根本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 ,、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 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或立法基础。 这并不是最高法律效力的体现 ? 普通法律与宪法不相抵触的原则。 ? 宪法是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由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一个国家最根本的制度、原则,是其它法律赖以建立的依据, 第 1 页 共 50 页 静水流深 为了保证宪法的尊严和相对稳定性,绝大多数国家在制宪和修宪程序上作了严格的要求。 ? 宪法在制定上的特点: 宪法制定时往往要成立一个临时性的专门机构,如制宪委员会、制宪议会或宪法起草委员会等。 相关问题:我国从建国至今共制定了几部宪法,有人认为制定过四部宪法,其实只制定过一部宪法,即1954年制定的宪法,以后我国对宪法进行过多次修改,总共九次修改。一般来说,一个国家政权的性质不发生变化就不存在制宪问题。 ? 在我国宪法方面涉及三个小知识点: 一、谁有权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根据我国《宪法》第64条的规定,宪法的修改两个方面有权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 一般题目会设干扰项,如:中共中央能不能提,大会主席团可不可以提, 二是宪法修正案的通过。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干扰项前后均可设,前边比如说由全国人大出席会议的代表,请注意全体代表同出席会议的代表是不一样的;后边可以设2,3多数,宪法中规定的是“2,3以上多数”。(我国不成文的惯例,宪法修正案由大会的主席团来颁布,而不是由国家主席颁布) 三是普通法律的制定修改,通过程序如何呢,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比如说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就以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就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而不用1,2以上多数,因为1,2以上多数涉及到一个法律的本数问题,在法律上“以上以下”是包括本数的。 几个提案主体的总结 ?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的九个主体(5,4) 【立法法】第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立法法】第十三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的七个主体(3,4) 【立法法】第二十四条 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立法法】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 第 2 页 共 50 页 静水流深 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的六个主体(2,4) 【立法法】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审查要求的五个主体(1,4) 【立法法】第九十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通过限制国家权利来保障人权 (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列宁说过: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马克思认为:《独立宣言》是第一部人权保障书。 (三)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与民主紧密相联:民主主体的普遍化,或者说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 而且基于宪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地位,以及宪法确认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可以说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三、宪法的本质 宪法的本质:一国政治力量(其中主要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全面的集中的体现。 是统治阶级根本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集中反映。 四、宪法的分类 (一)资产阶级学者的宪法分类 早期的分类主要有以下三种: ,、从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1884年英国学者蒲莱士 把宪法分为成文宪法(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NO.1)和不成文宪法。 ,、从宪法的法律效力以及其制定修改程序和机关的不同: 把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和柔性宪法国家) ,、从制定宪法的主体不同,将宪法分为钦定宪法(《钦定宪法大纲》)、民定宪法(1779年美国《联邦条例》、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协定宪法(英国的《自由大宪章》、《法国宪 第 3 页 共 50 页 静水流深 法》)。 (二)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宪法分类 根据宪法的阶级本质的不同,把宪法分为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和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 根据宪法的实施状态的不同,把宪法分为真实的宪法和虚伪的宪法。 列宁认为:同现实脱节时宪法时虚假的,当其一致时宪法不是虚假的。 第二节 宪法的历史发展 一、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 (一)近代宪法的产生的条件 ,、经济:近代宪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遍化发展的必然结果。 ,、政治: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 ,、思想: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 (二)早期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产生 1、英国宪法的产生,发展及特点:(宪政之母) 在资本主义国家中,英国是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 在形式上,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英国宪法不具有根本法的形式特征。 尽管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并不是近代意义的宪法性法律,但它对英国宪法的发展与英国宪政体制的确立,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 2、美国宪法的产生,发展及特点: 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由一个序言和7条正文构成。 美国宪法的产生,经历了从《独立宣言》到制定各州宪法和《邦联条例》,再到制定《联邦宪法》这样一个发展过程。1776年第二届大陆会议通过的《独立宣言》是世界宪政史上重要的历史文献,马克思称之为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它对美国宪法的产生和宪政体制的确立产生了直接影响。 自1789年美国宪法生效以来,至今已通过了27条宪法修正案,前10条修正案被称为《权利法案》。 ,、法国宪法的产生,发展及特点: 1789年,《人权宣言》是法国资产阶级在反封建的革命斗争中颁布的著名纲领性文件。它充分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基本要求,宣布了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原则,提出了“主权在民”、“权力分立”的主张,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资产阶级法制原则,对法国乃至整个世界民主宪政的发展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年法国宪法是欧洲大陆上的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该宪法就是以《人权宣言》作为序言的。法国现行宪法是,,,,年由戴高乐主持制定的宪法。 第 4 页 共 50 页 静水流深 4、社会主义宪法的产生: 1918年制定了世界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苏俄宪法》。 二、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一)、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1908年的《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后,清政府出台的宪法性文件《重大信条十九条》。 辛亥革命胜利后,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临时大总统孙中山于1912年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它是中国历史上惟一的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二)、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新中国先后颁布了一个宪法性文件和四部宪法,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年宪法、,,,,年宪法、,,,,年宪法、,,,,年宪法。八二宪法是我国的现行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全体会议于,,,,年,,月,日通过。 1949年以来我国共制定了宪法4部、宪法性文件5部。 (三)现行宪法的修正 现行宪法由,,,条正文,31条修正案。 ,、,,,,年修正案共有两条: ?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进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有偿转让。 ,、,,,,年宪法修正案共有九条: ? 增加了“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的规定,将“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奋斗目标改为“富强、文明、民主”; ? 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 将“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 ? 将“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 ? 将“计划经济”改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 将县级人大的任期由,年该为,年。 ,、,,,,年宪法修正案共有六条: ? 确立“邓小平理论”的指导地位; ? 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 增加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 将“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 关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做出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 5 页 共 50 页 静水流深 ? 将“反革命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4、2004年宪法修正案: (1)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规定为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宪法序言规定,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指引下”„„取得的。“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修改为“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2)规定我国进行政治文明建设。宪法序言规定,我国“推动物质文明、政冶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3)增加规定“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团结对象。 (4)建立对土地实行征收和征用的补偿制度。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5)修改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6)加强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是近年来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此次修改,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社会的关注。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7)增加规定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8)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9)将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修改为:“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这是对香港和澳门回归后全国人大组成发生变化这一客观事实的确认。 (10)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的权力修改为“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的权利。 (11)增加规定国家主席的权力,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国家主席对戒严的宣布权也改为对紧急状态的宣布权; (12)将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戒严的权力修改为“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权力。 (13)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改为5年。这样,我国各级人大的任期都已统一为5年。 (14)规定《义勇军进行曲》是我国的国歌。 三、宪法的发展趋势 1、当代宪法的发展趋势: ? 对社会制度安排上表现为,加强行政权力以及中央集权的趋势明显 ? 宪法内容更加丰富完备,不再仅仅是政治法,而是社会法 ? 重视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第 6 页 共 50 页 静水流深 ? 重视宪法保障 ? 宪法发展国际化趋势加强 ? 形式上逐步发展(渊源多样化,修改频繁) 2、中国宪法的发展趋势 ? 宪法社会影响力的扩大 ? 宪法更加贴近民众生活 ? 宪法保障机制的完善 ? 宪法解释机制的完善 ? 宪法的适用性增强 ? 宪法发展与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三节 宪法的基本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 法国布丹首创“主权”这个概念,并认为主权在君;洛克则提出议会主权; 真正的人民主权的学说是由法国的卢梭所创立。 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一般表述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无产阶级在创建无产阶级政权过程中,批判性地继承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基础上,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 二、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权在阶级社会里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但就其原创意义而言,人权属于应有权利、道德权利。 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后,同样也在宪法中确认了基本人权原则。在措辞上,社会主义宪法并未直接使用“人权”一词,但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实质上就是对基本权利的确认。 三、法治原则 其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不仅宣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而且还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于最高人民代表机关,使宪法和法律有了广泛深厚的民主基础,为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则的实现提供了前提条件。 四、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 在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制衡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则表现为监督原则。 分权制衡原则是由法国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完成的。 第 7 页 共 50 页 静水流深 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原则是由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巴黎公社所首创。 第四节 宪法的作用 一、确认和巩固作用 确认基本制度 巩固阶级地位 二、限制和规范作用 限制规范国家权力 三、指引和协调作用 引导的主体、范围、思想基础:民主精神、效力最高 四、评价和宣传作用 宪法的评价具有广泛性、集中性、最高性。 宪法还具有宣传作用,它对于提高公民的思想意识,特别是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 第五节 宪法的渊源和宪法的结构 一、宪法的渊源 宪法渊源即宪法的表现形式。一般说来,宪法的渊源主要有: (一)成文宪法典 (二)宪法性法律:成文法国家既存在根本意义上的宪法,又存在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 (三)宪法惯例:没有具体化的法律形式、主要依靠公众舆论而不是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四)宪法判例:我国无宪法判例 (五)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二、宪法的结构 所谓宪法结构,在这里是指成文宪法在内容和体系上的安排。虽然各国宪法结构不尽一致,但从基本方面看,宪法一般有以下几部分构成: (一)序言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特别行政区法也有序言)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有序言,序言是将某些不宜以宪法规范的形式表达出来,但又不得不表明的或总结或纲领或立场或原则等等表现出来。能够反映宪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宪法规范的序言具有法律效力,反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正文 一般包括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家标志以及宪法自身的实施保障。 宪法修正案是对宪法典进行补充和修正的法律形式,往往附于宪法典正文之后,而成为宪法典的组成部分。 (三)附则——我国无(真题2002年(一)/7) 第六节 宪法规范 一、宪法规范的概念 第 8 页 共 50 页 静水流深 宪法规范是宪法最基本的要素和构成单位。宪法规范是由民主制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宪法主体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1、调整的对象十分广泛,涉及社会各个方面最基本的关系。 2、宪法规范所调整的对象一方通常是国家或者是国家机关。 二、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 注意:宪法也有惩罚性和制裁性,但主要表现为否定性 (一)根本性 宪法规范规定的是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具有根本的创制性,是国家各种具体制度的最终根据及渊源。其它的法律规范都是依据宪法规范、以宪法规范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其法律效力也来源于宪法规范。 (二)最高权威性 宪法规范在法律规范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其它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制定的依据,一般法律规范不能与宪法规范相抵触,否则失去法律效力。同时宪法还是一切组织或者个人活动的根本准则。 (三)原则性 宪法规范大都确定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宪法是根本大法,不是法律大全,所以宪法规范不可能涉及国家生活的细微末节,而以确定原则为限。此类原则,往往是立法之本,对全局有最高的指导意义。 (四)纲领性 (五)相对稳定性 第七节 宪法关系 一、宪法关系的概念 宪法关系,也称宪政法律关系或宪法法律关系,是指根据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中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立宪社会最为基本的政治秩序在宪法上的表现。 特征是:第一,宪法关系是特定社会民主政治关系的法律模式。 第二,宪法关系是近现代社会法制体系中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 第三,宪法关系以宪法规范为调整依据,是宪法规范的具体化和现实化。 第四,宪法关系既是宪法主体之间的静态宪法联系,也是宪法主体之间权利 义务互动的方式。 第五,宪法关系既是宪法主体之间的事实关系,也是宪法主体之间的价值关系。 二、宪法关系的主体 (一)公民 政治关系的历史变革是公民成为宪法关系主体的前提。 公民因其平等性、自由性、主动性成为宪法关系中最为活跃的主体因素。 第 9 页 共 50 页 静水流深 (二)国家 国家的历史演变是其成为宪法关系主体的重要条件。 国家机关是国家在宪法关系中的主要存在方式。 (三)其他主体 ? 国家机关:国家机关能够以国家代表的身份参与宪法关系; 同时国家机关也独立地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和承担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 民族:多民族国家的宪法一般都规定了民族的地位和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民族也 成为宪法关系的主体。 ? 政党:政党的存在及其合法活动是现代国家立宪政体得以有效运行的必要因素。 多数国家的宪法对政党承担的宪法权利义务未作明确规定。 ? 利益集团:利益集团对宪法关系和宪政社会中公民与国家重要的联系和缓冲作用来 看,利益集团也是宪法关系的一种主体。 三、宪法关系的内容 宪法关系的内容主要是指宪法关系各主体之间针对某一特定客体,依宪法规范而确立的 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其核心是依据宪法而形成的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的基本内核 2、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是宪法关系的基本精神 3、国家权力的相互制约是权利制约权力的重要补充 四、宪法关系的客体——宪法行为 宪法行为是宪法关系的客体:即公民和国家等主体依法行使宪法规范为所赋予的权利和 权力的行为,包括公民的宪法权利行为和国家的宪法权力行为两种类型。宪法权利行为和权 力行为是宪法关系主体相互之间及其与宪法规范产生联系的唯一领域。 1、公民的宪法权利行为 2、国家的宪法权力行为 3、违宪行为 第八节 宪法与宪政 一、宪政的概念和特征 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 以民主政治为核心 以法制为基础 以限制与规范国家权利为手段 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宪政有如下特征: ? 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 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 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二、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第 10 页 共 50 页 静水流深 宪法与宪政存在非常密切的联系: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 都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 宪法和宪政亦存在区别: ?从外在状态的角度来看:宪法主要是静态的文书形式,宪政则是立宪政治的实际运行, ?从内容范围的角度来看:宪政的范围更为广。但宪法的内容决定宪政的内容。 ?从价值取向的角度来看:近代宪政的基本精神,是为了约束国家机关的权力,保障公 民权利的目的,从而使人民主权思想得到贯彻落实。 第二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上) 第一节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一、国体概述 国体亦称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它是由社会各阶级、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所反映出来的国家的根本属性。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各阶级、各阶层在国家中所处的统治与被统治地位;二是各阶级、阶层在统治集团内部所处的领导与被领导地位。 二、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 (一)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 我国宪法总纲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以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表明了: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国家性质的具体体现。 民主和专政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人民民主专政的民主方面和专政方面是辩证统一的:对人民实行民主是对敌人实行专政的基础,对敌人实行专政是对人民实行民主的保障。 (二)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具体体现,两者在精神实质和核心内容上是一致的: ,、领导力量一致:两者都是由工人阶级(通过中国共产党)来领导的。 ,、阶级基础一致:工人阶级要推翻剥削阶级、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都必须与广大的农民阶级结成牢固的联盟。 ,、专政职能一致: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都担负着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不断扩大社会主义民主的范围;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职能。 ,、历史使命一致: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你的最终目的和历史使命都是要消灭阶级,消灭剥削,建设社会主义,实现共产主义。 人民民主专政更能确切地表明我国的阶级状况和政权基础,更直接地体现出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两个方面,更充分地反映我国的国情。 三、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 (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 第 11 页 共 50 页 静水流深 ,、多党合作制度的基本内容和方式(93年入宪) 根据宪法和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 ?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 ? 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 现代化国家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是各政党的共同奋斗目标; ? 各政党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和方式。 (二)爱国统一战线 建立和完善广泛的统一战线,是建立、巩固和发展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重要保障。 ,、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目前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任务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实现祖国统一大业服务;为维护世界和平服务。 ,、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实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机构。它既不是国家机关,又不是一般的社会团体。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一、经济制度的概念 二、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 (一)全民所有制经济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矿藏、水流、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和农村、城市郊区的土地可以由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 (二)集体所有制经济 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三)非公有制经济 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个人经济和私营经济等经济形式; 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四、我国现阶段的分配制度 第 12 页 共 50 页 静水流深 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的分配原则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制度。”“国家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三节 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 一、文化制度的概念 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 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定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核心是集体主义,马克思主义是其指导思想。 第三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下) 第一节 政权组织形式 一、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与种类 (一)政体的概念与种类 ,、政体又称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原则组成的,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以实现统治阶级任务的国家政权机关的组织体制。 ,、对世界各国政体形式进行归纳,有以下两种政体。 君主专制政体:君主政体、二元君主立宪制政体君主立宪政体、议会君主立宪政体 共和政体:总统制、议会制、委员会制 君主政体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实际上或名义上由君主一人掌握的政体。其中君主专制政体是指由君主一人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的政体;君主立宪政体是指君主不再享有专制政体下的无限权利,其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限制的政体。其中二元君主立宪制政体下君主的权力受的限制极少,议会君主立宪制所受的限制较大。 共和政体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实际上或名义上都不属于一人所有,而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国家机关掌握的政体。在议会制国家,议会在国家生活中占主导地位;内阁由议会产生,向议会负责;总统由选举产生,一般不掌握实际权力,只为名义上的国家元首。在总统制国家,总统由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议会行使立法权,对总统行使一定的制约权。在委员会制的国家,立法权属于国会,最高行政机构由委员会构成,由议会选举产生。 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一般都是人民代表制。 (二)政体和国体的关系 ,、政体和国体相互依存、对立统一,不可分割; ,、国体决定政体;(人民民主专政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政体是国体的体现和反映,对国体有能动的反作用。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由以下环节构成: 第 13 页 共 50 页 静水流深 (一)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质、逻辑起点。 (二)选民民主选举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 (三)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的全部国家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 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产生其它的国家机关,行使部分国家权力,如经宪法授权的行政权、 司法权等。而这些机关都从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受他的监督,并向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负 责。 (四)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 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均设常务委员会作为常设机关。常设委员会对产生它的人大负 责,受人大监督。而人民代表大会都是由选民选举产生,因此必须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社会主义民主就其本质来说就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实现这种民 主的形式: ? 从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来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由人民代表组成,而人民代表 都是由人民通过民主选举方式选举产生的。 ? 从人民代表的职权来说,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 从人民代表大会的责任来说,它要向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的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 ? 人民代表大会制直接反映着我们国家的阶级本质。 ? 人民代表大会制最能体现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 ? 人民代表大会制是国家的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 第二节 选举制度 一、选举制度的概念 它反映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关系,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客观要 求。我国的选举制度体现了人民性、民主性和科学性的特点。 二、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根据我国选举法规定,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三个: 具有中国的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年满,,周岁;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注意:1、精神病患者享有选举权,但由于无法行使选举权,而不列入选民名单。 2、因犯违反国家安全罪或其它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 审判的人,经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比较:剥夺政治权力是没有选举权,而停止行使是有选举权,但不允许行使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选民机会平等,投票结果平等 第 14 页 共 50 页 静水流深 “四分之一条款” 在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都以一定的人口数为基础,但城乡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却不相同:每一农村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4倍。 我国选举法还对少数民族与汉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规定了不同的人口比例。(选举法,18,,23) 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县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四)秘密投票的原则 在我国,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对于少数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人,选举法规定可以委托它信任的人代写。 三、我国选举的组织与程序 (一)选举的组织 1、直接选举: 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由选举委员会主持。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领导; 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领导。 2、间接选举: 各级人大的代表的选举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具体由下级人大主席团主持) 【民诉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二)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 ,、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在划分选区时,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至,名代表划分。 ,、,,,,年修改的选举规定,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一次登记,长期有效”。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前,,日以前公布,有不同意见的公民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应在,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前,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即是最后决定。 第 15 页 共 50 页 静水流深 (三)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推荐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 选民或者代表,,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差额选举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代表名额的,,,至,倍; 而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至,,, ,、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在直接选举的地方,由选举委员会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认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的,日之前公布。 在间接选举的地方,大会主席团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 ,、介绍代表候选人: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四)投票选举 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如果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人。 选举结果的确定有四个程序: ? 确定选举是否有效:直接选举的地方需要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 ? 代表候选人的当选: 在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即可当选。 在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须获得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选票才能当选(没有规定间接选举需要多少代表参加投票,但可以推算出也必须全体代表过半数参加投票,否则无法进行选举) ?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 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600人选,200就可以当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另行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600人选,300人还不得当选) ? 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选举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五)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 ,、辞职 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呈 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提出辞呈, 第 16 页 共 50 页 静水流深 乡镇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补选出缺的代表时,可以采取差额选举,也可以采取等额选举。 ,、罢免 ? 直接选举 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 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 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县级人大常委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表决——经原选区过半数选民通过; ? 间接选举 对于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主席团或,,,,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该级人大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经该级人大代表过半数通过; 人大闭会期间,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向该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经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 所提罢免要求和罢免案均应写明罢免理由; ? 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提出口头的或者书面的申辩意见; ? 罢免代表均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 罢免决议,须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 依法定程序通过的罢免决议产生法律效力,被罢免的代表基于代表资格的一切职务 相应撤销。 四、选举权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 第三节 国家结构形式 一、国家结构形式概述 (一)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种类。 现代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两大类:单一制和复合制。 1、单一制和联邦制的特征比较: ? 从法律体系看:国家只有一部宪法,由统一的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制定法律; 联邦有联邦的宪法,各成员国有各成员国的宪法; ? 从国家机构组成看:国家只有一套中央机关体系; 联邦和各州各有各的一套中央机关体系; ? 从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划分看 地方政府权力由中央授予,地方行政区域单位和自治单位没有脱离中央而独立的权力; 其职权划分由联邦宪法作出具体规定,既要保证联邦行使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财政、军事等主要国家权力,又规定各成员国享有一定的外交权; ? 从对外关系看:国家是一个独立的主体,公民具有统一的国籍。 第 17 页 共 50 页 静水流深 联邦国家的公民既有联邦德国国籍,又有成员国的国籍。 (二)决定国家结构形式的因素。 国家结构形式与国家性质主要由以下决定因素: ? 民族因素:一般而言,单一民族国家往往实行单一制,多民族国家往往实行联邦制, ? 经济因素:如果一国不同区域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的不平衡,或经济产业之间存在较大差异,相互之间缺乏互补性和紧密联系性,在这样的国家里,通常建立联邦制。 ? 地理因素:一国若被自然地分割为若干部分,或一国之内不同地区的地理条件存在较大差异的,都有可能使不同地区、部分之间之形成较为松散的联系。 ? 历史因素:包括历史传统、特定的历史实施及其它的历史遗留问题等,也可能影响该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二、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一)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 ,、我国有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历史传统。 ,、我国民族成分和民族分布状况决定了只能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我国各民族关系也有利于实行单一制国家。 ,、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二)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主要特点 ?我国没有实行一般意义上的地方自治制度,中央和地方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地方在法律上不具有与中央平等的地位与资格。 ?为处理多民族的关系,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是民族自治)制度,赋予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以自治权。 ?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在香港、澳门实行“一国两制”,建立了特别行政区,允许特别行政区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并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三、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行政区域变更的法律程序 ? 全国人大审议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特别行政区的成立; ? 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划界限的变更;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或者改变隶属关系; 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要变更; ? 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第 18 页 共 50 页 静水流深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或变更行政区域界线。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处理 ,,,,年,月,,日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办法》是我国第一个专门国定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的法规。 边界争议处理事项及程序步骤主要包括: ? 争议双方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 争议双方人民政府首先应进行协商解决; ? 经协商为达成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双方应将各自的解决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并附边界地形图,报上级人民政府处理; ? 上级人民政府受理后,先应有同级民政主管部门组织调解,经调解未成的,再由受理的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 处理边界争议的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上级政府的处理决定,自下达之日生效; ? 协议和决定生效后,应按规定实地勘测边界线,并标绘大比例尺的边界线地形图; ? 地方人民政府处理的边界争议,必须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 向有关群众公布正式划定的行政区域界限。 第四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是指我国境内少数民族聚居并实行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 民族乡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其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属于自治机关,也不享有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自治权。但民族乡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可以结合本民族的具体情况和民族特点,因地制宜发展经济、文化、教育和卫生等事业。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而自治地方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则不是自治机关,不行使民族自治权。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在组成方面又有与不同于一般行政区域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人民政府的民族特点和要求: ?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外,其他少数民族代表也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和比例。 ?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和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和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为,年。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一)民族立法自治权 第 19 页 共 50 页 静水流深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注意:没有人大常委会) 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若是地方性法规则不必经过批准),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对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二)财政经济立法权 (三)教育科学文化卫生自治权 (四)人口政策自治权 (五)组织公安部队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六)语言文字自治权 (七)培养和招收民族干部自治权 第五节 特别行政区制度 一、特别行政区的概念与特点: 特别行政区域的特点 第一,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自治权包括: (1)行政管理权。除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根据基本法应当由中央人民政府处理的行政事务外,特别行政区有权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有关经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的行政事务。 (2)立法权。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备案并不影响法律的生效。(但若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同基本法冲突了,可以发回,不能修改或撤销,然而一旦发回该法律就立即失效了,但对以前的判决不具有溯及力) (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法院为最高审级,该终审法院的判决为最终判决。 (4)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中央人民政府可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如:签发护照和其他旅行证件;实行出入境管制;国际协议是否适用特别行政区发表意见;参与和香港有关的外交谈判。 第二,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第三,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该区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组成。永久性居民是指在特别行政区享有居留权和有资格依照特别行政区法律取得载明其居留权和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居民。 第四,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特区的原有法律除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原有法律予以保留。 第 20 页 共 50 页 静水流深 二、“一国两制”是设立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指导方针 “一国两制”首先是“一国”,这是解决国家的主权和统一问题的前提;其次是“两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范围内,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制度并存。“两制”不是平行的两种制度,而是以社会主义制度为主体,以宪法为保证,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制度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三、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所谓中央,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凡是主权范围内的事务均应由中央行使权力、负责管理。这些事务是指: ? 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 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 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 ? 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 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特别行政区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关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但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决不受影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本法进行解释前,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 ?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基本法(常委会无权) 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修改议案,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分之二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后,交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四、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任职期内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不得从事私人赢利活动) 行政长官由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任期,年,可连任一次。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对中央人民政府和本特别行政区负责。 第 21 页 共 50 页 静水流深 ,、特别行政区政府: 政府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行政官员必须是在当地连续居住,,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澳门除行政长官外,其他不要求无外国居留权) ,、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立法会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和其他职权。议员一般是由永久性的居民担任。不过在香港,非中国籍的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在立法会的比例不得超过,,,,而在澳门则没有这些资格限制,但澳门立法会多数议员由选举产生,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选举产生。立法会的任期除第一届另有规定外,每届任期为,年。 第七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由立法会议员互选产生。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第七十二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设主席、副主席各一人。主席、副主席由立法会议员互选产生。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副主席由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十五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 ?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 司法机关组织系统是: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高等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法官是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它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一般终身任职,除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形外。 ?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 澳门设终审法院、中级法院、初级法院和行政法院。澳门还设有检察院。各级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律师和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的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检察官经检察长提名,由行政长官任命,检察长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五、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体现“一国两制”方针的法律,它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高于特别行政区的其它法律,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基本法为依据,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触。 ,、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 原有法律基本不变,除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的法律。但原有法律是有特定范围的,主要是指在当地形成的法律。原有法律是否被采用要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 ,、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对于凡属高度自治范围内的事项都可立法,其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法律的生效。 ,、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 ? 必须是载明在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仅限于国防、外交和不属于高度自治范围内的 第 22 页 共 50 页 静水流深 法律。这些法律并不能自动生效,需要由特别行政区将法律公布或由立法实施。 ? 附件上所指的全国性法律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国籍法》、《国旗法》、《国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驻军法》等。 特定情况下全国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区的适用。 ?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 一、公民和国籍 (一)公民。 判断一个人是否是公民的唯一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就是是否具有该国的国籍。 (二)《国籍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五条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 23 页 共 50 页 静水流深 第十六条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二、公民与人民 在我国,公民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的区别是:?范畴不同,公民是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人民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现阶段,人民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范围不同,我国全体公民的范围要比人民的范围广,公民中除人民外,还包括人民的敌人。?后果不同,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履行全部的义务;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有全部权利,也不能履行公民的某些光荣的义务。?公民所表达的是一种个体概念,人民所表达的是一种群体概念。 三、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概念 四、公民权与人权 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公民权则是人权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本国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宪法所列举的公民基本权利,是该国国内法对人权的具体规定和保护。 中国对人权的基本立场是: 1、在阶级社会里,人权总具有一定的阶级性。 2、各国的人权实践总要受到其历史、社会、经济、文化等条件的制约,因而观察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不能割断该国的历史与国情,不能脱离该国的国情。 3、生存权是首要人权,国家的独立权和发展权则是生存权的保障。 4、中国愿意积极参加国际人权活动,重视在相互理解、求同存异的基础上加强人权领域的国际合作。同时,人权问题本质上属于一国内部管辖的问题,任何国家的人权制度都应当由该主权国家通过国内立法加以确认和保护。 04年《宪法修正案》:――人权入宪的意义 第二十四条 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款相应地改为第四款。 ?对我国的立法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将指导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 ?将指导人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指导人与环境和资源的协调发展。 五、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新发展 第二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 第 24 页 共 50 页 静水流深 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在现代宪政国家中,平等权首先表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具体内容有: ,、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习惯、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的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 ,、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既包括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又包括守法上的平等。而不包括立法上的平等,在立法上,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无法平等。 另外,法律面前的平等只是法律范围内的平等,而不是事实上的平等。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一)政治权利概念与范围 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行为可能性。它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公民参与国家、社会组织与管理的活动,以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使为基础;另一种是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自由地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自由。通常表现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简称政治自由。 (二)政治权利的保障 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为公民行使政治权利提供了政治基础;我国制定了保障公民政治权利实现的普通法律,如《行政诉讼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等为公民政治权利的行使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国宪法注重政治权利实现的物质保障,如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 (三)政治权利的内容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选举或被选举为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在我国,凡是年满,,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注意区别:有选举权和能否行使选举权是两回事情) 2、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3、政治自由 言论自由是公民对于政治和社会的各项问题,有通过语言的方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语言的方式有口头的和书面的两种方式。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不得利用言论自由煽动群众反对政府,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宁;不得利用言论自由对他人的人格尊严进行侮辱诽谤。 出版自由是公民以出版物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出版自由也要按法律的规定享有和行使,除了遵守对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定外,它不得利用出版物来传播剥削阶级的腐朽思想。我国现在施行的是预防制和追惩制相结合的管理办法,预防制是事前干预的办法;追惩制是事后发现违法予以追究的办法。 第 25 页 共 50 页 静水流深 结社自由是公民为一定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参加具有连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公民因结社的目的不同而分为营利性结社和非营利性结社,非营利性结社又分为政治性结社和非政治性结社。各国法律通常对政治性结社予以严格限制。,,,,年,,月国务院通过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就是行使结社自由应遵循的主要法律。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是公民表达其意愿的重要表现形式,直接反映了公民的宪法地位。 三、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每个公民都有按照自己的意愿信仰宗教,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由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又按宗教信仰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也不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宪法和法律的保障。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必须坚持自主、自办、自传的“三自原则”,不允许国际上的宗教势力干涉、控制、支配我国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 四、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是以人身保障为核心而构成的权利体系,是公民参加国家生活、社会生活和享受其它权利的前提条件。 (一)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指公民的人身(包括肉体或精神)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它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非经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部门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或者以其它方法限制、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 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司法机关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依法不享有搜查权的组织和个人,对公民的身体强行搜查,都属于非法搜查。 (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公民的人格,就是公民作为人所具有的资格。从法律上讲就是指作为权利和义务主体的自主的资格。人格权主要指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和人身权等。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三)住宅不受侵犯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是指任何机关、团体或者个人,非经法律许可,不得随意侵入、搜查或者查封公民的住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察人员需要对被告人及有关场所进行搜查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第 26 页 共 50 页 静水流深 宪法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隐匿、毁弃、拆阅或者窃听。 在一定条件下,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为了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公民的通信进行检查。 五、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一)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根据宪法规定享有的具有物质经济利益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基本权利的物质上的保障。 文化教育权利则是公民根据宪法规定,在教育和文化领域享有的权利和自由。除财产权和继承权外,公民的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权利都属于公民的积极受益权,即公民可以积极主动地向国家提出请求、国家也应积极予以保障的权利。 1(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所有权。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惟一规定在总纲里的基本权利) 2(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的义务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3(劳动者休息的权利。是指劳动者在享受劳动权的过程中,有为保护身体健康、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法律和制度的有关规定而享有的休息和休养权利。 4(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灾区人民没有获得物质帮助权) 5(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6(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六、特定人的权利 宪法中的特定人是指妇女、退休人员、军烈属、母亲、儿童、老人、青少年、华侨等。 (一)保障妇女的权利 《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二)保障退休人员的权利。 退休制度是指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国有和集体等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达到一定年龄时,离开劳动或工作岗位,进行休息或休养,并按照规定领取一定的离休金或退休金的制度。 (三)保障军烈属的权利。《宪法》第45条第款规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四)保护婚姻、家庭、母亲、老人和儿童。 《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五)关怀青少年和儿童的成长 (六)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 第 27 页 共 50 页 静水流深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一、我国公民基本义务的主要内容 ,、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义务 ,、遵守宪法和法律 ,、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义务 ,、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义务 ,、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服兵役的义务。 ,、依法纳税 ,、其它基本义务 第四节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 一、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我国公民享有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享有权利的主体非常广泛。 在现阶段,我国权利主体包括占全国绝大多数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就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也有与他们身份相适应的某些公民权利。 (二)宪法确认并保障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范围也十分广泛。 包括公民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宗教信仰上等等权利,还有社会生活上的、婚姻家庭上的、以及个人财产权上的权利。 二、公民权利义务的平等性 (一)公民在享有权利和使用法律上都一律平等,也就是:?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职位高低,都一律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一律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公民也一律平等,任何公民的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都平等地予以保护。?国家不允许任何组织或个人享有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人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之内活动。 (二)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权利和义务,不可以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也不可以只履行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三、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 (一)宪法在确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时,总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充分考虑到现阶段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实际水平,来确认权利自由的范围、内容以及物质保障问题。具体表现在: ,、客观上十分需要,而又非确认不可的就坚决写进宪法。,、能够做到的,或者经过创造条件可以实现的,就根据能够做到的程度,做出实事求是的规定。,、从实际来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能做到的,宪法就不予确认。 第 28 页 共 50 页 静水流深 (二)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具有法律保障和物质上的保障。法律保障有立法上的、司法上的、执法上的各种保障。物质保障主要是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 四、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是指互相依存、互相促进、互为条件的辩证统一关系。具体表现在: (一)宪法要求公民既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又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允许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或只履行义务不享有权利的现象存在。 (二)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相互结合,如享有劳动权、受教育权,它们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三)权利和义务相互促进。国家为公民行使权利和自由提供越来越多的保障,就越有利激发公民的政治热情和生产积极性,更加促使他们对义务的履行,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越高,国家就越能向前发展,就会富强昌盛,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越能得到保障。 第五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国家机构概述 一、国家机构的概念和分类 我国国家机构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国家机构进行不同的分类。按照国家机构的性质,可分为剥削阶级国家机构和无产阶级国家机构。按照国家机构行使权力的属性不同,可将国家机构分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我国国家机构的分类,从行使权力的范围来看,可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从行使权力的不同职能来看,可分为国家权力机关、国家主席、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二、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 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因为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组成的。 ? 在我国,国家权力机关居于核心地位,其它的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 在中央和地方机构的关系上,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在国家机构中具体体现为,国家立法机关要加强立法工作,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依法组织和建立国家机关及其职能部门;所有国家机关的职权都有法律依据;并且各种国家机构都必须依法定程序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国家权力机关要加强法律监督,保证同级其它国家机关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第 29 页 共 50 页 静水流深 (三)责任制原则 责任制是制国家机关依法对其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后果承担责任的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了两种责任制:集体负责制和个人负责制。 集体负责制是合议制机关在决定问题时,由全体组成人员集体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集体组织中每个成员的地位和权利平等,任何人都没有特殊权利,由集体承担责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都适用集体负责制。 个人负责制亦称首长负责制。它是国家特定机关在行使职权时,由首长个人决定并承担责任的一种领导体制。首长负责制分工明确,在执行决定时可以避免无人负责或推卸责任现象,能够充分发挥首长个人智慧和才能,提高工作效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都实行个人负责制。 (四)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五)精简和效率原则 在我国,精简机构,实行机构改革必须做到:按照经济体制改革和政企分开的原则,合并裁减部门和机构,使政府对企业由直接管理为主转变为间接管理;依法设置机构,定岗定员,改变国家机关臃肿、人浮于事、办事效率低等情况;改革干部人事制度,完善和推广国家公务员制度。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也是最高的国家立法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全国人民赋予的最高权力,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通过的决议和决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以及所有公民都必须遵守。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大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大的代表选举办法另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出席全国人大的代表,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分配的名额,由军人代表大会产生。 全国人大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以上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但在非常情况结束后,年内,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 现行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以上的多数通过。 全国人大还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 第 30 页 共 50 页 静水流深 ,、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有权制定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立法法】第八条 【法律保留】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立法法】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选、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大会主席团提名,由大会投票表决选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 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于以下人员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第 31 页 共 50 页 静水流深 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对其它国家机关予以监督 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机关都由全国人大来监督。听取和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是目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这些机关实行监督的基本形式。 ,、其他应由它行使的职权。 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以概括的方式为全国人大处理这些新问题提供了宪法依据。 (四)全国人大的工作程序 ,、会议的举行: 全国人大的工作方式就是开会。一年一次,一般是在第一季度,由人大常委会召集。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代表的,,,以上。 ? 代表团。全国人大代表按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推选出本团的团长、副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会议。以代表团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罢免案,均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 预备会议。在全国人大会议举行之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全国人大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 主席团。是全国人大会议的主持者。主席团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召集主持主席团会议,并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听取各代表团的意见;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会议的执行主席。 ? 列席人员。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委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大会议,其他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有关人员也可列席。 ? 秘书处。全国人大设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 ,、议案的审议 ? 提出议案:大会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个代表团、,,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日程。 ? 审议和表决。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由各代表团审议或各专门委员会审议,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 代表建议。全国人大代表向会议提出的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询问和质询 ? 询问。是指人大代表在审议有关报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问题,以便进一步了解情况。有关部门应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 质询。是人大代表向有关部门就政策性的重大问题提出质问或监督性意见。质询应 第 32 页 共 50 页 静水流深 按法定程序进行。 1个代表团 国务院 30名以上代表 质询 国务院各个部委 全国人大常委成员10人以上 两高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常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国家立法机关。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他们都由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从代表中提出人选,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最后由大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常委会的组成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的职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都是,年。略有区别的是,下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开始时,上届人大的任期即告结束。但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产生时。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宪法】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 第 33 页 共 50 页 静水流深 任免; (十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五)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六)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七)决定特赦; (十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 ,、举行会议 ? 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般是两个月举行一次,由委员长召集和主持。 ? 列席常委会会议的有三类人士: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有关委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必要时也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大代表列席。 ? 会议形式。由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 议案的提出: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属于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 审议议案。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随后分组会议审议,并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在下次会议上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议案的表决。议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要先表决修正案。 ,、质询。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对一府两院的质询案(质询对象: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最高法、最高检)。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上或在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其书面答复。 (五)委员长会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委员长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委员长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也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委员长会议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主要工作有:?决定常委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对于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机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处理常委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 34 页 共 50 页 静水流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三、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一)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性质和组成 各专门委员会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的常设性工作机构。它没有独立的法定职权,其主要职责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 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它们都是全国人大主席团从代表中提名,由大会通过。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审议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 ?提出议案; ?审议违宪的规范性文件; ?审议质询案; ?对于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三)专门委员会的分类 专门委员会分常设性委员会和临时委员会两种。常设性委员会共有九个: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临时委员会是根据临时需要设立的,如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这类委员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设立,待任务完成后即撤销。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出席会议,全国人大代表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只有出席会议,才能依法行使职权。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提出议案,审议有关议案和报告,参加表决。?参加各项选举活动。?提出质询案和进行询问。?提出罢免案。?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提出建议。 (二)全国人民代表的义务 ?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宣传法制,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保守国家秘密;?接受原选举单位和群众的监督,全国人大代表经原选举单位过半数同意可以罢免其代表资格;?密切联系群众和原选举单位,倾听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经常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 35 页 共 50 页 静水流深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一、国家主席的性质和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我国的国家元首,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内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具体程序是:首先由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提出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候选人名单,然后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再由会议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名单,交付大会表决,由大会选举产生国家主席和副主席。 在我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都是,年,且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三、国家主席的职权 国家主席一般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行使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公布法律,发布命令。 ?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 ?外交权。 ?荣典权。 四、国家主席职位的补缺 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补选。主席、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补选;在补选之前,暂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代理主席职位。 第四节 国务院 一、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 36 页 共 50 页 静水流深 (一)中央人民政府--对外而言,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内而言,它统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在法律制定和颁布后,需要组织其他机关去执行法律、适用法律。国务院便是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除法律外,最高权力机关就国家重大事务所作出的决定,也由国务院执行。 (三)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是行使行政权的机关,在国家行政机关系统中,地位最高,统一领导各部、各委员会的工作;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 二、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 (一)国务院的组成: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由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大决定;其他组成人员,由总理提名,全国人大决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二)国务院的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均为,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三、国务院的领导体制 (一)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总理负责制是指国务院总理对他所主管的工作负全部责任,与负全部责任相联系的是他对自己主管的工作有完全的决定权。 (二)总理负责制的表现 ? 由总理提名组织国务院。总理有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提出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议案的权利; ? 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的工作,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都是在总理领导下工作,向总理负责; ? 总理主持召开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总理拥有最后决定权,并对决定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 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行政法规、提出的议案,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的决定,都得由总理签署。 (三)会议制度 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 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 ? 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 四、国务院的职权 ,、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行政决定和命令。 ,、对国防、民政、文教、经济等各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权。 ,、对所属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权及行政监督权。 ,、提出议案权。 ,、行政人员的奖惩权。 第 37 页 共 50 页 静水流深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 (一)各部、各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是主管特定方面工作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受国务院的统一领导,掌管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对国务院负责,接受国务院的监督。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国务院总理提出,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二)各部、各委员会的领导体制 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其他人员由国务院任免。 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三)各部、各委员会的职权 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规章。这包括三个涵义:?各部、各委员会主要是通过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来管理本部门的工作;?各部、各委员会必须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进行领导、组织、和管理;?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命令、指示、规章,必须以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为依据,不得同它们相抵触。 六、审计机关 审计署,是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审计工作的行政机构。 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实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一、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 中央军委是国家的最高军事领导机关,领导全国的武装力量,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经过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协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成为国家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这就把党的中央军委同国家军委统一起来了。 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中央军委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中央军委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向它负责,根据军委主席的提名,全国人大决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全国人大有权罢免中央军委会主席和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 中央军委的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相同,为,年。但宪法没有对军委主席连续任职问题作出规定。 第 38 页 共 50 页 静水流深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职责 中央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军委主席有权对中央军委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最后决策。 中央军委是国家最高的军事决策机关,它行使的职权有: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建设,制定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军事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等等。 第六节 地方国家机构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都为,年。 (三)职权 ? 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 选举和罢免本级地方法国家机关组成人员或领导人员等; ? 决定重大的地方性事务; ? 监督其他地方国家机关的工作,包括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 保护各种权利,即保护社会主义公有财产,保护公民所有的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 除以上五个方面的职权以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不需要批准) (四)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 会议的召集程序:地方各级人大会议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在预备会议上,选举本次大会的主席团和秘书长;经,,,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大会议。 ? 议案的提出程序:在地方人大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 选举和罢免程序:地方人大按照选举程序选举产生本级地方一府两院的领导人,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在乡一级,主席团或,,,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副)乡长、(副)镇长的罢免案。 ? 质询和询问程序: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时,代表,,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由主席团交受质 第 39 页 共 50 页 静水流深 询机关在主席团、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地方各级人大审议议案时,代表可以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派人说明。 (五)专门委员会和调查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大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大常委会领导。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各专门委员会主要是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县级以上的地方人大经主席团或,,,,以上代表提请,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 专门委员会只能由省级和设区的市、全国人大设立;县级人大和政府无权设立专门委员会。 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 (一)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地位组成和任期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门,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大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大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名额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任期同本级人大任期相同,均为,年。 (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领导或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计划生育工作等重大事项;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作部分变更;决定授予地方荣誉称号。 ,、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撤销其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命令等,受理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意见。 ,、依法任免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工作人员;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大出缺的代表和撤换个别代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在不违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性法律。 (三)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 县以上人大常委会会议分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至少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自治区、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 第 40 页 共 50 页 静水流深 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按法定人数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县级由主任、副主任)组成,处理常委会日常工作。 县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并设立办事机构。 三、地方各级人大代表 (一)代表的权利: ?出席会议,提出议案,审议有关议案和报告,参加表决;?参加各项选举活动;?提出质询案和进行询问;?言论免责权;?人身特别保障权;?物质特别保障权。 (二)代表的义务: ?有义务与原选举单位或选民保持密切联系,接受原选举单位和群众的监督;?倾听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经常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宣传法律和政策,协助本级政府进行工作,并且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一)性质、地位和任期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使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并对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人大闭会期间,对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相同,除乡镇一级为,年外,其余都为,年。 (二)领导体制 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都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市长、乡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三)职权 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领导和管理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务;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获得实现;改变或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工作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合并,由本级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每一级人民政府内部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合并,都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此外,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五)派出机构 第 41 页 共 50 页 静水流深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的派出机关,如设“行政公署”,但在一些地方实行地市合并、市管县的体制后,法律上不再使用“行政公署”。 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五、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是在农村或城市,由居民以居民区为纽带建立起来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一)村民委员会 ,、村委会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关系:乡级人民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给与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委会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村委会的任务: 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节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治安,县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管理本村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对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村委会的设置、组织与村民会议 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至,人组成,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年,连选可连任。 村民会议由,,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由本村,,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 (二)居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与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的关系是:政府机关给与居委会工作上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居委会协助政府部门开展工作。 ,、居委会任务 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动;协助人民政府和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各项工作;向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居民委员会的设置、组织与居民会议 居委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居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至,人组成,由居民选举产生。 第 42 页 共 50 页 静水流深 地方各级人大提几个知识点。 第一,我国从省一级到乡镇一级哪几级设人民代表大会,注意乡镇一级即有人大,乡镇长亦由其产生,虽然步云乡搞了乡长直选,但其他都由同级人大产生。 第二,从省级到乡镇一级哪级没有人大,有没有不设人大的地方,有,一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即行政公署或地区不设人大,我国虽实行地市合并,但尚未合并完成,还有大量地区存在,它们有一府两院但没有人大;二是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区公所,区和不设区的市政府的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均无人大。 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可分为两类。 第一,县以上人大,宪法规定了15项职权,重点掌握人事权,涉及选举罢免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选举罢免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选举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因为上下级检察院是领导关系,所以检察长的任免还须报请上一级检察长批准)。这里面有个问题,国务院领导地方各级政府但是总理对于地方首长没有任免权;总理对于副总理有提名权,而地方首长正职对副职没有提名权,一律由人大提名。还有选举罢免的程序,从省一级到县一级政府的正职应是差额选举,但若没有两个候选人也可以等额选,副职则必须实行差额选举,差额1到3人。 第二,乡镇人大的职权,选举罢免本级人大的主席、副主席,选举罢免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注意,乡镇一级和县一级不一样,乡镇有人大正副主席而没有常委会,县级以上有常委会而没有正副主席。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提几个知识点。 第一,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是否一样,不一样,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这五种人大有秘书长参加人大常委会,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常委会没有秘书长。 第二,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权在人大闭会期间比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力应当说要大一些,因为它有权决定所有的政府副职的任免,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闭会期间没有这个权力。 第三,一般来说,法院的院长、检察院的检察长由同级人大产生,但是北京市有第一、第二两个中级法院,有第一、第二两个检察分院,实际上没有同它相对应的人大,那么它们的人员如何产生呢,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和在直辖市内设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省一级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检察分院检察长的任免。 地方人民政府里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这个知识点。 第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这五类人民政府由正职、副职、秘书长、局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组成,一般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没有厅长。 第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这一级政府由正职、副职、局长、科长组成,注意没有秘书长,县一级政府的办公室主任也不是政府组成人员。 第三,乡、民族乡、镇政府由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组成,没有秘书长,也没有职能 第 43 页 共 50 页 静水流深 部门。 村委会和居委会提三个知识点。 第一,我国的村委会和居委会是基层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三自”(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四民主”(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它们同基层政权如乡镇政权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只有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关系。 第二,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没有秘书长,记住越到基层越精简机构。 第三,村委会的组成人员如何产生呢,有人认为是由村民产生,不完全或不准确,因为村民的面太广了,小孩刚满月上了户口就是村民了,但是他们没有选举权;应当是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18周岁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或村民大会,再选举村委会,当然他们有权选举也有权罢免村委会的组成人员。居委会同村委会基本相同。 第七节 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 一、人民法院的组织与制度 (一)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 我国现行宪法第,,,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根据这一规定,在我国,审判权必须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即只有人民法院才有审判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进行审判活动。 (二)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与职权 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由以下法院组成:全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我国现行宪法第,,,第第,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这表明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不是领导关系,而是监督关系。根据这一规定,上级人民法院不能直接指挥命令下级人民法院如何进行审判,只能对下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是否正确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监督。这种监督主要体现在上级人民法院按照上诉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及死刑复核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具体案件的监督,纠正错误的判决和裁定。 二、法官制度 法官的任免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 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 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 第 44 页 共 50 页 静水流深 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 三、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与制度 (一)性质。 我国宪法第,,,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一规定明确了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从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实践来看,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主要是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违反刑法实行监督,以及对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监狱等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并包括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活动的事后监督。 (二)组织体系。 全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县、不设区的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等。 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还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这表明,在人民检察院系统内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必须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垂直领导体制表现为:(,)人事任免。(,)业务领导。 四、检察官制度 检察官的任免。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 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 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民检察院的助理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任免。 第六章 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 第 45 页 共 50 页 静水流深 第一节 宪法实施概述 一、宪法实施的概念 宪法实施是指宪法规范在客观实际生活中的贯彻落实,是宪法制定颁布后的运行状态,也是宪法作用与社会关系的基本形式。其内容是将宪法文字上的、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生动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进而将体现在宪法规范中的人民意志转化为人们的行为。 从宪法实施的基本构成来看,主要包括两大方面: (一)宪法的执行和宪法的适用。 宪法的执行通常指国家代议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贯彻落实宪法内容的活动。宪法适用则通常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贯彻落实宪法的活动。 (二)宪法的遵守。 宪法的遵守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宪法规定从事各种行为的活动。宪法的遵守通常包括两层意义:一是根据宪法享有并行使权利;二是根据宪法承担并履行义务。 二、宪法实施的主要特点 宪法的实施与普通法律的实施存在许多共同点,但宪法实施也有其独特的特点: (一)宪法实施的广泛性和综合性: 宪法实施的广泛性包括宪法实施范围的广泛性和实施主体的广泛性。宪法调整的范围涉及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由于宪法实施的范围涉及我国各种社会关系中的一切主体的行为,而且宪法的实施也需要通过社会关系中一切主体的行为才能实现,因此,宪法实施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 宪法实施的综合性是指宪法的实施是整个国家具有高度综合性的社会问题,再宪法实施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综合因素。 (二)宪法实施的最高性和原则性 宪法实施的最高性是由宪法的内容以及根本法地位决定的。宪法实施的原则性主要表现在宪法规范对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从宏观上、总体上进行原则指导的过程。宪法实施的最高性和原则性也决定宪法实施与一般法律实施之间的相互关系:宪法实施是一般法律实施的基础,一般法律则是宪法实施的具体化。 (三)宪法实施的直接性和间接性 就实施方式而言,宪法在实施过程中具有直接性特点,但主要是间接性特点。宪法在实施过程中通过具体法律规范来作用于具体的人和事,国家的其它法律和法律性文件是以宪法为基础,并且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因此对普通法律的实施就是在间接地实施宪法。 就违宪制裁措施而言,宪法实施具有直接性和间接性特点。直接制裁主要是直接依据宪法追究违宪责任,间接制裁是指通过具体法律来追究法律责任。 三、宪法实施的主要原则: (一)最高权威性原则 第 46 页 共 50 页 静水流深 (二)民主原则 (三)合法性原则 (四)稳定性原则 (五)发展性原则 必须明确的是,宪法实施除了必须遵循和贯彻上述五项主要原则以外,还必须遵循和贯 彻宪法实施的公开原则、效益原则和监督原则等等。 四、宪法实施的条件 (一)宪法实施的外部条件 宪法实施的外部条件是指宪法实施的外部社会环境,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宪法实施的政治条件。稳定的政治环境和安定的政治局面,能够促成有效地实施宪法。 ?宪法实施的经济条件。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决定着宪法实施的程度。?宪法实施的思想 意识条件。 (二)宪法实施的自身条件 宪法自身的条件是宪法实施的前提。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宪法典本身是否科学。 宪法典的产生是否具有正当性,宪法典的内容是否正确地反映了本国国情,宪法典的结构是 否科学、合理等等。?宪法本身是否规定了完善的实施机制。 第二节 宪法解释 一、宪法解释机关 世界上共有三种宪法解释体制,它与各国的监督体制是一致的: (一)由最高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解释宪法 (二)由普通法院解释宪法。 (三)由专门机关解释宪法。 二、宪法解释的原则 通常有以下一些原则需要遵循: (一)符合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原则和精神 (二)符合制宪的根本目的——制宪目的 (三)与宪法的整体内容协调一致——内容一致 (四)与社会实际相适应,并代表社会发展的方向——发展方向 三、宪法解释的方法 ?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限制解释和扩充解释: 第三节 宪法修改 一、宪法修改的方式 ,、全面修改 ,、部分修改 ,、无形修改 二、宪法修改的程序 第 47 页 共 50 页 静水流深 ,、提案:在我国,宪法的修改,需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大会代表提议。 ,、审定:在宪法修正案提出以后,由法定有权机关,对宪法“应否修改”作原则上审查与决定的程序。这一程序在有些国家并不存在。设立这一程序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宪法如何修改,而在于决定宪法应否修改。 ,、起草:在决定宪法应该修改以后,由法定有权机关对决定修改的部分进行具体的草案拟定。设立这一程序的目的不是决定宪法应否修改,而是决定宪法条文应该如何修改。 ,、议决:在我国,宪法修正案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以上多数通过。 ,、公布:宪法修正案只有公布以后,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我国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 第四节 宪法的实施保障 一、宪法实施保障的内容 宪法实施保障在一定意义上亦即宪法监督。其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保障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 宪法实施保障的目的具体有两个方面:?保障宪法秩序?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二、宪法实施保障的体制 1、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社会主义国家一般实行这种宪法监督体制。 2、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美国为这一体制的创制者。 3、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专门机关,往往是国家特别成立的一种机构,在许多国家称之为“宪法法院”,但在法国称为“宪法委员会”。它们按照特别程序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合宪,并有权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具有一般效力。 注意:违宪审查权的前提是,必须享有宪法解释权 三、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 (一)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 (二)附带性审查和宪法控诉(我国没有) 四、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制 (一)政治保障:中国共产党带头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宪法是宪法实施的政治保障。 (二)法律保障:宪法自身的保障,如宪法宣告自己的根本法地位,自己最高的法律效力,以及严格复杂的修改程序等等,就是宪法实施的法律保障。 (三)组织保障:是指依靠监督机关组织来保障宪法的实施。 (四)依靠人民群众: 第 48 页 共 50 页 静水流深 -------- 欢迎下载资料,下面是附带送个人简历资料用不了的话可以自己编辑删除,谢谢~ 蒋rong超 男 | 已婚 | 1988 年9月生 | 户口:湖南永州 | 现居住于广东深圳-宝安区 3年工作经验 | 团员 | 身份证: 广东省gz市宝安区518101 (手机) E-mail: 314855817@qq.com 求职意向 ?工作性质: 全职 ?期望职业: 销售业务、销售管理、市场 ?期望行业: 专业服务/咨询(财会/法律/人力资源等)、教育/培训/院校、通信/电信运营、增值服务 ?工作地区: 深圳 ?期望月薪: 4001-6000元/月 ?目前状况: 我目前处于离职状态,可立即上岗 职业目标 喜欢营销管理类工作,喜欢有挑战的工作,大学四年一直在挑战自己,挑战自己的极限,一直在做营销的兼职,坚信“也精于勤而荒于嬉”一直严于律己,在各方面都要从严要求自己。相信自己总有一天会成功的~只有自己不敢做的,没有做不成的,做销售10分靠天,九分靠人做,市场是人做出来的。 工作经历 2013/01 -- 2014/04 电脑专卖店 | 市场主管 行业类别:计算机硬件 | 企业性质:民营 | 规模:20人以下 | 职位月薪:4001-6000元/月 工作描述: 在各工业区和住宅小区做广告宣传为店铺销售做铺垫,并且为各用户提供售后维护工作。 第 49 页 共 50 页 静水流深 2011/06 -- 2012/11 | 销售主管 行业类别:教育/培训/院校 | 企业性质:民营 | 规模:20-99人 | 职位月薪:2001-4000元/月 工作描述: 为学校制定招生计划,带领招生专员在各社区以及学校周围做广告(包括粘贴墙体广告,入户拜访宣传)开展招生工作,定期到中小学校门口驻点宣传,联系各学校任课老师开展招生工作。 教育经历 2007/09 --2011/06 湖南大学 | 市场营销 | 本科 在校学习情况 曾获 院校级三等奖 在校实践经验 2008/03 -- 2010/10 大学生英语周刊衡阳市推销员到衡阳市区域经理 *2008年推销员,在学校新生开学期间向学生和家长推销《学生英语报》 *2009-2010年《学生英语报》衡阳地区区域经理,负责在衡阳各高校组建团队销售《学生英语报》,团队培训,团队维护,最后指导团队销售。 *2009-2010年。衡阳行动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招生代理 负责公司在衡阳地区的自考、成人高考、家教培训的招生工作,制订季度招生计划,实行电话营销,接待客户的来访、洽谈工作。到各医院和各事业单位接触式发放传单并且交谈留下有意向人的电话以后回访。并且做出了良好的业绩。 语言能力 英语:读写能力良好 | 听说能力良好 第 50 页 共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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