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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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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一、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 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 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 以上的情形。 二、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 兵役和其它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 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

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
一、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 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 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 以上的情形。 二、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 兵役和其它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 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 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或者其它具有法律效 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三、《办法》第四条“累计工作时间”的计算应提供如下有效证明作依据: (一)档案有记载的累计工作时间; (二)单位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三)劳动合同书证明的有效工作年限; (四)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证明的工作时间。 上述工作时间不得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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