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一、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 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 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 以上的情形。 二、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 兵役和其它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 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