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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主板上市规则_第十四章A:关连交易香港主板上市规则_第十四章A:关连交易 香港主板上市规则 第十四章A:关连交易 第 十 四 A 章 关 连 交 易 前言 14A.01 关连交易的规则旨在确保上市发行人进行关连交易时,上市发行人能顾及股东的整体利益。本章所载的规则亦提供若干保障,防范上市发行人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或此等人士的联系人)利用其职位取得利益。 14A.02 为达致上述目的,本章规定关连交易一般须予披露以及须经独立股东批准。因此,上市发行人如拟进行任何关连交易,必须公布建议中的交易,并向股东发出通函,提供有关交易数据。...

香港主板上市规则_第十四章A:关连交易
香港主板上市规则_第十四章A:关连交易 香港主板上市规则 第十四章A:关连交易 第 十 四 A 章 关 连 交 易 前言 14A.01 关连交易的规则旨在确保上市发行人进行关连交易时,上市发行人能顾及股东的整体利益。本章所载的规则亦提供若干保障,防范上市发行人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或此等人士的联系人)利用其职位取得利益。 14A.02 为达致上述目的,本章规定关连交易一般须予披露以及须经独立股东批准。因此,上市发行人如拟进行任何关连交易,必须公布建议中的交易,并向股东发出通函,提供有关交易数据。上市发行人必须在股东大会上获得股东批准后,方能进行有关交易。在通过有关交易的会议上,在交易中有重大利益的关连人士不得参与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决。 14A.03 若干交易类别可获豁免遵守予以披露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另外若干交易则只须遵守 披露规定。 14A.04 关连交易可以是一次过的交易(上市发行人适用),也可以是持续交易(上市发行人及新 申请 关于撤销行政处分的申请关于工程延期监理费的申请报告关于减免管理费的申请关于减租申请书的范文关于解除警告处分的申请 人均适用)。两种交易各须遵守不同的规则。上市发行人必须就所有关连交易与有 关人士,公司订立书面协议。 14A.05 上市发行人如拟进行一项可能属于关连交易的交易,必须尽早咨询本交易所的意见,以使其如有任何疑问时,可以确定本章的规定是否适用以及适用的程度。如本交易所提出要求,上市发行人必须 1 将有关合约或(如适用)合约草稿呈交本交易所。 14A.06 本交易所有特定权力,可将任何人士视作关连人士(见《上市规则》第14A.11(4)条),亦可指明若干豁免规定不适用于个别交易(见《上市规则》第14A.30条)。 14A.07 本交易所若认为恰当,可按其所决定的条款及条件豁免本章所有或任何规定(见《上市规则》第14A.42条)。 14A.08 关连交易可以同时是反收购行动、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主要交易、须予披露的交易或股份交易,因此上市发行人应同时参阅《上市规则》第十四章。 14A.09 上市发行人须向本交易所填报任何涉及关连交易或持续关连交易的清单;有关清单须按本交易所不时指定的形式填报。 有关定义及释义的一般事项 14A.10 就本章而言: (1) 「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指《银行条例》所界定的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或接受存款 公司,又或根据适当的海外法例或权力成立的银行; (2) 「代价」乃按《上市规则》第14.15条所载的方法计算; (3) 「控权人」指上市发行人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控股股东; (4) 「财务资助」包括授予信贷、借出款项、就贷款提供保证或作出担保; 注: 同时参阅《上市规则》第14A.10(9)条关于「日常业务」的释义。 2 (5) 「独立股东」指任何在股东大会上,就某项关连交易进行表决时,不须放弃表决权 的上市发行人股东; (6) 「发行人」指其证券正申请于主板上市的上市发行人或公司或其它法人以及其附属 公司; (7) 「上市发行人」一词的涵意与《上市规则》第14.04(6)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8) 「一般商务条款」指一方在下列情况下所能够获得的交易条款:即有关交易是基于 各自独立利益进行,或所订的交易条款,不比上市发行人所给予独立第三方或独 立第三方所给予上市发行人的条款为差; (9) 某实体的「日常业务」指该实体现有的主要活动,或该实体的主要活动所完全依赖的活动。所谓在日常业务中提供的财务资助,即指单由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所提供的财务资助;所谓并非在日常业务中提供的财务资助,即指并非由经营银行业 务的公司所提供的财务资助; (10) 「百分比率」一词的涵意与《上市规则》第14.04(9)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11) 「认可证券交易所」指获本交易所为此而认可为受监管并正常运作的公开证券市 场; (12) 「资产总值」一词的涵意与《上市规则》第14.04(12)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及 (13) 发行人的「交易」(不论是否《上市规则》第14.04(1)(g)条所 3 界定的「在日常业务中进 行属收益性质的交易」)包括: (a) 收购或出售资产,包括《上市规则》第14.29条所载的视作出售事项; (b) 任何交易涉及上市发行人沽出、接受、转让、行使或终止(按《上市规则》第 14A.68条所述形式)一项选择权,以购入或出售资产或认购证券; (c) 签订或终止融资租赁; (d) 签订或终止营业租赁或分租,包括出租或分租物业; (e) 作出赔偿保证或担保,或提供财务资助; (f) 订立涉及成立合营实体(不论是以合伙、公司或任何其它合营的形式成立) 的任何安排或协议; (g) 发行新证券; (h) 提供或接受服务; (i) 共享服务;及 (j) 提供或购入原材料、半制品及制成品。 关连人士的定义 14A.11《上市规则》第1.01条载有「关连人士」的一般定义。在本章内,「关连人士」的定义包括: (1) 上市发行人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 (2) 交易日期之前12个月内曾任上市发行人董事的任何人士; (3) 中国发行人的发起人或监事; (4) 《上市规则》第14A.11(1)、(2)或(3)条所述人士的任何联系人。 4 有关非中国发行人 及中国发行人的「联系人」之定义,分别载于《上市规则》第1.01及19A.04条。在本 章内,第14A.11(1)、(2)或(3)条所述人士的「联系人」,还包括下列人士: (a) 任何已就(或拟就)有关交易与第14A.11(1)、(2)或(3)条所述人士达成任何协 议、安排、谅解或承诺(不论正式或非正式,亦不论明示或默示)的人士或 实体,而就该项交易,本交易所认为这些人士或实体应被视为关连人士 者; (b) 与第14A.11(1)、(2)或(3)条所述人士同居俨如配偶的任何人士,以及第 14A.11(1)、(2)或(3)条所述人士的子女、继子女、父母、继父母、兄弟、 姊妹、继兄弟及继姊妹;及 (c) 第14A.11(1)、(2)或(3)条所述人士的以下亲属: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 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及外孙;父母的兄弟姊妹及其配偶;堂兄弟姊 妹、表兄弟姊妹;兄弟姊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姊妹;以及兄弟姊妹的子 女,而这些人士与第14A.11(1)、(2)或(3)条所述人士之间的联系,令本交 易所认为建议中的交易应受本章的规定所规限。上市发行人如拟与这些人 士进行任何交易(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31或14A.33条获豁免的交易 外),一概须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本交易所。上市发行人亦须向本交易所提供数据,以证明 这些人士应否被视作第14A.11(1)、(2)或(3)条所述人士的联系人; 注: 若一家公司为第14A.11(1)、(2)或(3)条所述的人士之「联系人」纯粹因 为该等人士透过其持有上市发行人股权而拥有该公司的间接 5 权益, 该公司并不属关连人士。 (5) 属下列情况的上市发行人之任何非全资附属公司:上市发行人的任何关连人士 (按第14A.11(1)至(4)条所界定,但附属公司层面者除外)在该非全资附属公司的任 何股东大会上,有权(个别或共同)行使或控制行使10%或10%以上的表决权;及 注: 1. 据此,非全资附属公司在下列情况下不属关连人士: (a) 在有关非全资附属公司的任何股东大会上,上市发行人概无任 何关连人士(按第14A.11(1)至(4)条所界定,但附属公司层面者 除外)有权(个别或共同)行使或控制行使10%或10%以上的表 决权;及 (b) 有关非全资附属公司并非第14A.11(1)、(2)或(3)条所述人士的 联系人。 2. 计算本规则所述的10%时,不包括上市发行人的关连人士(附属公司 层面者除外)透过上市发行人所持有的附属公司权益。 (6) 第14A.11(5)条所指的非全资附属公司之任何附属公司。 14A.12《上市规则》第14A.11条所界定「关连人士」的定义并不包括证券在本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的 任何全资附属公司(不论直接或间接持有)。 关连交易的定义 14A.13 关连交易是指: (1) (a) 上市发行人与关连人士之间的任何交易;或 6 收购或出售公司权益 (b) (i) 上市发行人与一名非关连人士之间的任何交易,而有关交易涉及上市发行人收购或出售一家公司之权益,并且,该公司的主要股东当时是(或拟成为)控权人,又或当时是(或将因该项交易而成为)控权人的联系人 。在决定任何人士及其联系人(如《上市规则》第14A.11(4)条所界定的)是否为任何公司的「主要股东」时,本交易所 可将他们的权益合并计算。若资产(相对于业务)占该公司资产净值 或资产总值90%或90%以上,本交易所会将收购或出售该等资产视 作关连交易,并视作收购或出售该公司的权益处理;或 注: (1) 如上市发行人收购或出售一家公司的权益时,已是该 公司的主要股东,则上市发行人不会因此被视为控权 人的「联系人」。 (2) 如控权人仅因其于上市发行人的权益而间接拥有另一 家公司的权益,则该控权人不会因此被视作该公司的 「主要股东」。 (3) 如符合下列所有条件,本规则即不适用: (i) 上市发行人收购一家公司的权益; (ii) 所收购公司的主要股东在紧接收购之前是该公 司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控股股东(或该等人 士的联系人); (iii) 建议该主要股东在收购之后继续留任所收购公 司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继续是控股股东(或 该等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控股股东的联系 人);及 (iv) 在收购后,其仍属控权人的唯一理由在于其仍 是所收购公司 7 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控股股 东(或该等人士的联系人)(视属何情况而定)。 如其继续是控股股东,其于该公司的权益不得 因收购而有任何增加。 (ii) 上市发行人与一名非关连人士之间的任何交易,而有关交易涉及上 市发行人收购一家公司之权益(或可购得该等权益之选择权),并 且,控权人(或其联系人)是该公司的股东或将会成为该公司的股 东,而拟收购的权益: (A) 属固定收益性质; (B) 是股份,而收购的条款较给予控权人或其联系人的条款为 差;或 (C) 是股份,而这些股份有别于控权人或其联系人本身所持有 (或将获授予)股份的类别。 注: 如有关收购是根据上市发行人及控权人(或其联系人) 认购有关公司股份的条款进行,而该等条款事前已按 本章的规定获股东批准,则本规则并不适用。 以优惠条款认购 (iii) 上市发行人与一名非关连人士之间的任何交易,而有关交易涉及控 权人(或其联系人)以特别优惠的条款认购一家公司的股份,而上市 发行人亦为该家公司的股东;或 注: 如有关认购是根据上市发行人及控权人(或其联系人)认购有 关公司股份的条款进行,而该等条款事前已按本章的规定获 股东批准,则本规则并不适用。 8 认购不同类别股份 (iv) 上市发行人与一名非关连人士之间的任何交易,而有关交易涉及控 权人(或其联系人)认购一家公司的股份,而上市发行人亦为该家公 司的股东,但控权人(或其联系人)所认购股份的类别有别于上市发 行人所持有的股份。 注: 如有关认购是根据上市发行人及控权人(或其联系人)认购有 关公司股份的条款进行,而该等条款事前已按本章的规定获 股东批准,则本规则并不适用。 财务资助 (2) 由下列人士所提供的财务资助,即: (a) 由上市发行人向下列人士所提供的财务资助: (i) 关连人士;或 (ii) 上市发行人及关连人士均持有股份的一家公司,而在该公司任何股 东大会上,上市发行人的任何关连人士(按《上市规则》第14A.11(1) 至(4)条所界定,但附属公司层面者除外)有权(个别或共同)行使或 控制行使10%或10%以上的表决权;或 注: 计算本规则所述的10%时,不包括上市发行人的关连人士(附 属公司层面者除外)透过上市发行人所持有的附属公司权 益。 (b) 由下列人士向上市发行人所提供的财务资助: (i) 关连人士;或 (ii) 上市发行人及关连人士均为股东的一家公司,而在该公司任何股东 大会上,上市发行人的任何关连人士(按《上市规则》第 9 14A.11(1)至 (4)条所界定,但附属公司层面者除外)有权(个别或共同)行使或控 制行使10%或10%以上的表决权; 注: 计算本规则所述的10%时,不包括上市发行人的关连人士(附 属公司层面者除外)透过上市发行人所持有的附属公司权 益。 (3) 上市发行人向关连人士或属《上市规则》第14A.13(2)(a)(ii) 条所述的公司,及,或 为关连人士或属《上市规则》第14A.13(2)(a)(ii) 条所述公司的利益而作出赔偿保 证、或担保、或提供财务资助; (4) 上市发行人就其从关连人士或属《上市规则》第14A.13(2)(b)(ii)条所述的公司取得 的任何财务资助,抵押其资产; 财务资助的交易概受《上市规则》第14A.63至14A.66条规限; 选择权 (5) 沽出、接受、转让、行使或不行使涉及上市发行人及关连人士的选择权(按《上市 规则》第14.72条所界定者)。选择权受《上市规则》第14A.67至14A.71条所规限;及 合营企业 (6) 上市发行人与关连人士就成立任何形式的合营实体(如以合伙、公司或任何其它 合营的形式成立)而达成任何安排或协议(见《上市规则》第14A.10(13)(f)条)。在此 情况下,上市发行人的财务承担数额,将按《上市规则》第14.15(2)条所载的方法 计算。 持续关连交易的定义 14A.14 持续关连交易指预期在一段时间内持续或经常进行、涉及货 10 物或服务或财务资助之提供 的关连交易。这些关连交易通常是发行人在日常业务中进行的交易。 14A.15 持续关连交易受《上市规则》第14A.33至14A.41条所规限。 总则 类别 14A.16 关连交易可分以下数类: (1) 获豁免遵守有关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的关连交易(见《上市规则》第 14A.31条); (2) 获豁免遵守有关独立股东批准规定的关连交易(见《上市规则》第14A.32条); (3) 获豁免遵守有关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的持续关连交易(见《上市规则》 第14A.33条); (4) 获豁免遵守有关独立股东批准规定的持续关连交易(见《上市规则》第14A.34条); 及 (5) 不属《上市规则》第14A.16(1)至(4)条所载任何类别的关连交易(包括持续关连交 易)。 14A.17 属于《上市规则》第14A.16(5)条的关连交易必须遵守本章有关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 的规定。 独立股东批准 14A.18 本交易所将要求上市发行人就关连交易及持续关连交易必须事先获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批 准方可进行。上市发行人必须确保下 11 列人士在有关会议上就批准有关交易的决议事项放 弃表决权: (1) 任何在该交易中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关连人士;及 (2) 任何属《上市规则》第14A.13(1)(b)(i)至(iv)条所述并于该交易中有重大利益关系的 人士以及其联系人。 此外,在致股东的有关通函中亦必须载有一项声明,表明该等人士不会表决有关交易。 根据《上市规则》第14A.52条,该股东大会上任何表决均须以投票方式进行。 14A.19 上市发行人必须遵从《上市规则》第14A.52至14A.54条有关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以及 《上市规则》第14A.56及14A.58至14A.60条有关公告及通函内容之规定。 14A.20 按《上市规则》第14A.49条规定而发出有关交易的通函,必须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以通过 通函内所述交易之通告的同时或之前发送予股东。 独立财务意见 14A.21 对于本章规定必须经独立股东批准的关连交易,上市发行人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3.39(6)及13.39(7)条所载的规定。 14A.22《上市规则》第13.39(7)(b)条规定由独立财务顾问另行发出的函件必须载有下列数据: (1) 其意见所根据的理由; (2) 所作的主要假设; (3) 其达致该意见过程中所考虑的因素; 12 (4) 说明有关交易是否属上市发行人在其日常业务中按一般商务条款进行、有关交易 是否公平合理,并且是否符合上市发行人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及 (5) 独立财务顾问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或(如适用)只向独立股东)提出有关 独立股东应否表决赞成该项交易的意见。 14A.23《上市规则》第14A.04条所述的协议将为独立财务顾问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的基础。 计算交易代价或价值的方法 14A.24《上市规则》第14.15条所载计算代价的方法亦适用于关连交易及持续关连交易。 将交易合并计算 14A.25 如有连串关连交易全部在同一个12个月期内完成或有关交易互相关连,本交易所会将该 等交易合并计算,并视作一项交易处理。在这些情况下,上市发行人须遵守该等关连交 易合计后所属类别的有关规定。若根据《上市规则》第14.06(6)(b)条将于一段较长期间内 进行的连串资产收购合并计算(意即此等交易构成一项反收购行动),本第14A.25条所指 的合并计算期将为24个月而非12个月。 14A.26 本交易所在决定是否将关连交易合并计算时,所考虑的因素包括该等交易是否: (1) 为上市发行人与同一方进行,或与互相有关连或有其它联系的人士进行; (2) 涉及收购或出售某特定公司或集团公司的证券或权益; 13 (3) 涉及收购或出售一项资产的组成部分;或 (4) 合共导致上市发行人大量参与一项业务,而该业务以往并不属于上市发行人主要 业务的一部分。 14A.27 本交易所可考虑将所有与同一关连人士进行的持续关连交易合并计算,以决定合计后之 交易所属的类别。 例外情况 14A.28 若干类别的关连交易(《上市规则》第14A.31条所述者)可获豁免遵守所有披露及独立股东 批准的规定。第14A.32条所述的关连交易,则不需要经独立股东批准,但上市发行人须 在报章上刊登公告披露每个个案,并须在下一次刊发的年度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及帐目中作申报。 14A.29 若干类别的持续关连交易(《上市规则》第14A.33条所述者)可获豁免遵守所有披露及独立 股东批准规定。第14A.34条所述的持续关连交易,则不需要经独立股东批准;但就每个 个案而言,上市发行人必须在订立交易之时在报章上刊登公告,并须在其此后根据有关 书面协议承诺进行交易的会计年度的年度报告及帐目中申报有关交易。 本交易所的酌情权 14A.30 本交易所保留指明某项豁免规定不适用于某项交易的权力。本交易所亦可酌情要求任何 其它关连交易须获独立股东批准方可进行,以及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18及14A.23条 的规定。 获豁免遵守有关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的 关连交易 (涉及财务资助或授予选择权者除外) 14 14A.31 下列关连交易,将可获豁免遵守本章所载的所有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集团内部交易 (1) 上市发行人与非全资附属公司之间、或上市发行人的非全资附属公司之间达成的 交易 ;而在有 关交易 中,上市发行人概 无任何 关连人士(按《上市规则》第 14A.11(1)至(4)条所界定,但附属公司层面者除外)在有关附属公司任何股东大会 上,有权(个别或共同)行使或控制行使10%或10%以上的表决权,而有关附属公 司本身并非按《上市规则》第14A.11或第1.01条所界定的关连人士; 注: 计算本规则所述的10%时,不包括上市发行人的关连人士(附属公司层面者 除外)透过上市发行人所持有的附属公司权益。 符合最低豁免水平的交易 (2) 按照一般商务条款进行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关连交易: (a) 每项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均低于0.1%;或 (b) 每项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均等于或高于0.1%但低于2.5%,而总代价也 低于100万港元; 注: 此项豁免不适用于上市发行人向关连人士发行新证券,此等交易由《上市规 则》第14A.31(3)条规限。 发行新证券 (3) 如上市发行人向关连人士发行新证券,而同时出现下列情况: (a) 该关连人士以股东身份,接受按其股权比例所应得的证券; 15 或 (b) 发行该等证券予该关连人士是根据符合《上市规则》第十七章规定的股份期 权计划发行,或有关证券是根据上市发行人证券首次在本交易所开始买卖 前已经存在的股份期权计划发行,而该等证券的上市申请在上述首次开始 买卖时已经获得批准;或 (c) 该关连人士在这次上市发行人发行证券中,出任包销商或分包销商,并已 遵守《上市规则》第7.21(2)条及7.26A(2)条的规定;或 注: 1. 任何实体发行证券,如由关连人士负责包销或分包销,有关 包销的条款及条件必须于上市文件中作全面披露。 2. 供股或公开发售的额外申请以及接受按比例分配认购的股权 皆不属关连交易。《上市规则》第7.21(1)及7.26A(1)条规定,上 市发行人若将未为获分配人认购的证券以额外 申请表 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办申请表下载调动申请表下载出差申请表下载就业申请表下载数据下载申请表 格方式 出售,该等证券须可供全体股东认购,并按公平基准配发。 如拟以此方式发售该等证券,供股或公开发售的公告、上市 文件及任何通函必须事先作全面披露。 3 如上市发行人(本身是控股公司)为旗下同是上市公司的附属 公司发行证券出任包销商或分包销商,而该上市附属公司属 《上市规则》第14A.11(5)或14A.11(6)条所指之关连人士,则该 项交易对上市控股公司而言亦属关连交易。在此情况下,本 身是控股公司的上市发行人须受关连交易的规定规限,除非 该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4A.31(1)或14A.31(2)条获得豁免, 则作别论。此规则 16 的豁免只适用于该上市附属公司,并不适 用于其上市控股公司。 (d) 该关连人士签订有关配售证券予并非其联系人的第三者,以减持该类证券 的权益之协议后14天内,由上市发行人发行新证券予该关连人士。该等新 证券的发行价,不得低于配售价。配售价可因应配售费用作出调整。发行 予该关连人士的证券之数目,亦不得超过其配售证券之数目; 注: 根据《上市规则》第13.28条,上市发行人须刊登公告,载述关连人士 配售及认购股份的详情。 证券交易所的交易 (4) 属于《上市规则》第14A.13(1)(b)(i)条所述的交易,包括上市发行人在日常业务中, 买卖在本交易所(或获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任何证券。如有关交易并非在本 交易所(或获认可的证券交易所)进行,而关连人士并无收取或支付任何代价,则 此项豁免依然适用。如有关交易的目的,是直接或间接将一项利益授予控权人或 其联系人,而该人士同时为有关公司的主要股东,则此项豁免并不适用; 购回本身证券 (5) 上市发行人向关连人士购回其证券,而该证券购回是在本交易所(或获认可的证 券交易所)进行,或根据《股份购回守则》作出的全面收购建议。如该项购回是在 本交易所(或获认可的证券交易所)进行,但关连人士明知而将其证券售予上市发 行人,则此项豁免并不适用; 17 董事服务合约 (6) 上市发行人的董事与上市发行人订立的服务合约; 注: 凡《上市规则》第13.68条适用的董事服务合约,均须遵守该规则所述的独立 股东批准规定。 消费品或消费服务 (7) 上市发行人在日常业务中,按照一般商务条款向其关连人士购买或出售消费品或 消费服务。此等消费品和消费服务: (a) 必须属一般供应自用或消费的类别; (b) 必须是由买方自用,不得由买方加工而成其本身产品或作转售又或为其本 身任何业务或计划业务而作其它用途(不论是有偿或无偿); 注: 例子包括上市发行人向关连人士提供的水电服务,关连人士在上市 发行人拥有的餐馆用膳,以及关连人士由从事杂货零售业务的上市 发行人购买杂货自用等。 (c) 由买方消费或使用时的状态,须与买方购买时相同; (d) 其总代价或价值,占上市发行人最近期发表的经审计帐目或(如编备有综合 帐目)最近期发表的经审计综合帐目所示的总收益或购货总额(视属何情况 而定)的百分比,必须少于1%;及 (e) 有关交易的条款对关连人士而言,不得优于独立第三方可得的条款,或对 上市发行人而言,不得逊于独立第三方可提供的条款(视属何情况而定); 及 注: 上市发行人在决定本规则是否适用于一项交易时,宜及早征询 18 本交 易所的意见。 共享行政管理服务 (8) 上市发行人与关连人士之间按成本基准共享行政管理服务。服务的成本必须可予 识别,并由各方按公平合理的基准分摊。例子包括公司秘书服务、法律服务及员 工培训服务。 获豁免独立股东批准规定的关连交易 (涉及财务资助或授予选择权者除外) 14A.32 按照一般商务条款进行的关连交易,如符合下列条件: (1) 每项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均低于2.5%;或 (2) 每项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均等于或高于2.5%但低于25%,而总代价也低于 1,000万港元; 则有关交易只须符合《上市规则》第14A.45至14A.47条有关申报及公告的规定,而可获豁 免遵守本章的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注: 此项豁免不适用于上市发行人向关连人士发行新证券,此等交易受《上市规则》第 14A.31(3)条所规限。 获豁免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的 持续关连交易 14A.33 下列持续关连交易,将可获豁免遵守本章的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消费品或消费服务 (1) 按《上市规则》第14A.31(7)条所载提供消费品或消费服务; 19 共享行政管理服务 (2) 按《上市规则》第14A.31(8)条所载共享行政管理服务;及 符合最低豁免水平的交易 (3) 按一般商务条款进行并符合下列条件的持续关连交易: (a) 每项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按年计算均低于0.1%;或 (b) 每项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按年计算均等于或高于0.1%但低于2.5%,而 每年代价也低于100万港元; 获豁免独立股东批准规定的 持续关连交易 14A.34 按一般商务条款进行的持续关连交易,如符合下列条件: (1) 每项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按年计算均低于2.5%;或 (2) 每项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按年计算等于或高于2.5%但低于25%,而每年代价 也低于1,000万港元; 则有关交易只须符合《上市规则》第14A.45至14A.47条有关申报及公告的规定,而可获豁 免遵守本章的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不获豁免的持续关连交易 14A.35 发行人如拟进行不属《上市规则》第14A.33条范围内的持续关连交易,必须: (1) 与关连人士就每项关连交易订立书面协议,列出须付款项的计算基准。协议的期 限必须固定以及反映一般商务条款;除特别情况外,协议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特别情况」仅指合约年期因交易性质所限而必须超过三年的情况;在该等情况 下,独立财务顾问将需解释为何须较长的协议期限,并 20 确认有关合约的期限合乎 业内该类合约的一般处理方法。 注: 须付款项的计算基准例子包括:成本的分摊,长期购货的单位价格,租赁 的每年租金,以及管理费用占总建筑成本的百分比。 (2) 就每项关连交易订立一个最高全年总额(「上限」),而发行人必须披露其计算基 准。此全年上限必须以币值来表示,而非以所占上市发行人全年收益的某个百分 比来明示;有关百分比是按其最近期发表的经审计帐目或(如编备有综合帐目)最 近期发表的经审计综合帐目计算出来。发行人厘定上限时,必须参照根据其已发 表资料中确定出来的以往交易及数据。如发行人以往不曾有该等交易,则须根据 合理的假设订立上限,并披露假设的详情; 注: 参照全年收益及其它基准可能有助厘定有关上限的币值。 (3) 遵守《上市规则》第14A.45至14A.47条有关申报及公告的规定;及 (4) 就不属《上市规则》第14A.34条范围内的交易,遵守《上市规则》第14A.48条有关独 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14A.36 如有下列情况,上市发行人必须重新遵守《上市规则》第14A.35(3)及(4)条的规定: (1) 如超逾了《上市规则》第14A.35(2)条所指的上限;或 (2) 如更新有关协议,或重大修订协议条款。 持续关连交易的年度审核 14A.37 上市发行人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每年均须审核持续关连交易,并在年度报告及帐目中确 认: 21 (1) 该等交易属上市发行人的日常业务; (2) 该等交易是按照一般商务条款进行,或如可供比较的交易不足以判断该等交易的 条款是否一般商务条款,则对上市发行人而言,该等交易的条款不逊于独立第三 方可取得或提供(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条款;及 (3) 该等交易是根据有关交易的协议条款进行,而交易条款公平合理,并且符合上市 发行人股东的整体利益。 14A.38 核数师每年均须致函上市发行人董事会(函件副本须于上市发行人年度报告付印前至少 10个营业日送交本交易所),确认有关持续关连交易: (1) 经由上市发行人董事会批准; (2) (若交易涉及由上市发行人提供货品或服务)乃按照上市发行人的定价政策而进 行; (3) 乃根据有关交易的协议条款进行;及 (4) 并无超逾先前公告披露的上限。 14A.39 上市发行人必须容许(并促使持续关连交易的对手方容许)核数师查核上市发行人的帐目 记录,以便核数师按本规则就该等交易作出报告。上市发行人的董事会必须在年度报告 中注明其核数师有否确认《上市规则》第14A.38条所述事项。 14A.40 上市发行人如得知或有理由相信独立非执行董事及,或核数师将不能分别确认《上市规 则》第14A.37及,或14A.38条订明的事项,必须尽快通知本交易所及在报章上刊登公 告。上市发行人 22 或须重新遵守第14A.35(3)及(4)条的规定以及本交易所认为适合的其它 条件。 14A.41 如上市发行人订立了一项涉及持续交易的协议,其后该等交易却(不论因任何原因,例 如其中一交易方变为上市发行人的董事)变成持续关连交易,上市发行人必须在其得悉 此事后,立即就所有此等持续关连交易遵守本章所有适用的申报及披露规定。如协议有 任何修改或更新,上市发行人必须就此等修改或更新后生效的所有持续关连交易,全面 遵守本章所有适用的申报、披露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豁免 本交易所的酌情权 14A.42 本交易所可考虑给予毋须遵守本章全部或任何规定的豁免,特别是就下列交易给予豁 免: (1) 仅因上市发行人的一名非执行董事在一项交易中拥有利益而成为关连交易,并令 本交易所信纳: (a) 该名董事并无控制上市发行人;及 (b) 该名董事在上市发行人的权益,并非其主要业务权益。 如根据本第14A.42(1)条获豁免独立股东批准规定,本交易所可要求上市发行人的 核数师或本交易所可接受的财务顾问发出函件,说明按其意见认为,有关交易对 上市发行人的股东而言乃属公平合理。本交易所一般亦会要求上市发行人: (i) 其后尽快在报章上刊登公告,内载交易的简单数据;及 23 (ii) 在其下一份年度报告及帐目中载有该项交易的详情; (2) 上市发行人如就(i)《上市规则》第14A.11(5)条所述之非全资附属公司或第14A.11(6) 条所述的任何附属公司之责任,或就(ii)属《上市规则》第14A.13(2)(a)(ii)条所述公 司之责任,向第三者债权人提供共同及个别担保(或作出共同及个别赔偿保证), 而: (a) 有关担保是按经投标方式判出之政府或公营机构合约要求而提供的; (b) 该非全资附属公司或该公司的每名股东,亦向该第三者作出相若的共同及 个别担保或赔偿保证;及 (c) 该非全资附属公司或该公司的每名其它股东,均同意就有关已作出担保或 赔偿保证的债务其中若干百分比(至少按其于该附属公司或该公司之股本权 益百分比),向上市发行人作出赔偿保证,而此等股东的赔偿保证亦足以令 本交易所信纳;或 (3) 在新申请人就特定的持续关连交易提出申请,豁免遵守本章的公告及独立股东批 准规定;但本交易所不会给予任何一般性质的豁免。申请人的保荐人须在上市文 件中表明寻求豁免的持续关连交易,是否属申请人日常业务中按照一般商务条款 所进行的交易,而有关交易是否公平合理,并符合股东整体利益。此外,上市发 行人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35(1)、14A.35(2)、14A.36、14A.37、14A.38、 14A.39及14A.40条的规定。 豁免召开股东大会 14A.43 如关连交易须经独立股东批准,必须在上市发行人股东大会 24 上以大比数票数通过批准方 可作实;但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则召开股东大会的规定或可以独立股东书面批准方式 来代替: (1) 如上市发行人须召开股东大会以通过有关关连交易,上市发行人并无任何股东须 放弃表决权利;及 (2) 有关的独立股东批准,是经由下述股东以书面方式予以批准:持有或合共持有的 证券面值逾50%以上,并有权出席为通过有关关连交易而召开之股东大会并于会 上表决的一名股东或一批有密切联系的股东。 注: 1. 本交易所在决定一批股东是否属于「有密切联系的股东」时,将考虑 《上市规则》第14.45条提及的因素。 2. 若上市发行人向任何股东私下披露股价敏感资料以求取得独立股东 书面批准,上市发行人必须确信该名股东知道其不得在有关数据公 开前,买卖上市发行人的证券。 豁免条件 14A.44 本交易所在给予任何豁免时,可增订其认为恰当的条件。 申报规定 14A.45 上市发行人必须在进行关连交易后的首份年度报告及帐目中,披露下列交易详情: (1) 交易日期; 25 (2) 交易各方以及彼此之间关连关系的描述; (3) 交易及其目的之简述; (4) 总代价及条款(包括(如适用)利率、还款期及抵押);及 (5) 关连人士于交易中所占利益的性质及程度。 14A.46 如发行人订立了一项不属《上市规则》第14A.33条所述的持续关连交易,并根据《上市规 则》第14A.35(1)条所订立书面协议进行该项交易,则发行人必须在其进行该项交易的会 计年度的年度报告及帐目中,披露《上市规则》第14A.45条所列的资料。 公告规定 14A.47 发行人如须就拟进行关连交易或持续关连交易刊登公告,必须: (1) 在协议交易条款后尽快通知本交易所; 注: 《上市规则》第13.09条规定,上市发行人就任何预期股价敏感的资料作出决 定后,即有责任通知本交易所。 (2) 向本交易所送交公告草稿。上市发行人按本交易所给予的意见修改公告草稿后, 必须安排在下一个营业日在报章上刊登公告;及 注: 1. 根据《上市规则》第13.54(2)条,上市发行人在发出获本交易所准予刊 发的公告时,须同时将该公告7份印本送交本交易所。 2. 倘该项关连交易同时属于股份交易、主要交易、非常重大的出售事 项、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或反收购行动,而发行人未能在下一个营 业日开始买卖前刊登所须的公告,则《上市规则》第14.37 26 条(短暂停 牌的规定)亦将适用。 (3) 遵守《上市规则》第14A.45或14A.46条规定(申报规定)。 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14A.48 如上市发行人拟进行的关连交易或持续关连交易须获独立股东批准,其必须: (1) 遵守《上市规则》第14A.45或14A.46条规定(申报规定)及第14A.47条规定(公告规 定);及 (2) 遵守《上市规则》第14A.49至14A.54条规定(有关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股东通函 14A.49 除非本交易所另有指示,否则上市发行人须在刊发公告后21天内,向股东送交符合《上 市规则》第14A.58至14A.62条规定的通函,并按《上市规则》第二章的规定安排刊发。如 于上市发行人发出通函后,董事发现有任何与该项将于股东大会上考虑的交易有关的重 要资料,上市发行人须于股东大会举行前不少于14天内,另向股东寄发修订或补充通函 及,或提供有关资料(以在报章上刊登公告的形式)。大会主席必须在考虑有关决议案之 前,将会议押后(若发行人的组织章程文件不许可,则以通过决议方式将会议押后),以 确保符合本规则14天通知期的规定(同时参阅《上市规则》第13.41条)。 注: 上市发行人在决定是否要发出修订或补充通函,或在报章上刊登有关公告时,必 须评估其于发出原先通函后才知悉的新数据或 27 须修订或更新内容的重要性以及须 修订或更新内容的规模。若涉及重大的修订或内容更新,上市发行人必须小心研 究,刊登载有修订详情的公告,是否较刊发修订或补充通函更佳。上市发行人不 应以篇幅冗长的公告叙述有关的修订内容,令投资者无所适从或感到混淆。 14A.50 上市发行人刊登公告后,必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将通函的预期定稿送交本交易所 审阅。上市发行人须待本交易所确认对通函内容再无意见后,始可发出有关通函。 14A.51 通函必须(符合《上市规则》第14.87条规定者除外)备有中、英文版本。 独立股东批准 14A.52 交易以及持续关连交易的有关上限必须于上市发行人订立交易之时经由独立股东批准。 于会议上表决批准关连交易或持续关连交易或有关上限,须以投票方式进行。上市发行 人须按《上市规则》第13.39(5)条规定的方式公布投票表决的结果。 14A.53 本交易所会在《上市规则》第14A.43条所述的情况下,考虑豁免召开股东大会规定,以及 容许独立股东以书面方式给予批准。 14A.54 本交易所规定,任何于建议中的交易占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关连人士以及任何于该项交易 占有重大利益关系的股东及其联系人,均须放弃在有关股东大会上就有关决议表决的权 利。 董事会会议记录 14A.55 就不属《上市规则》第14A.31条所述的关连交易或是不属 28 《上市规则》第14A.33条所述的持 续关连交易而言,上市发行人必须在董事会召开会议通过有关交易及(如属持续关连交 易)其上限后,尽快将会议记录呈交本交易所。会议记录必须清楚反映: (1) 董事是否认为有关交易属上市发行人日常业务中按一般商务条款进行的交易; (2) 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意见;及 (3) 有否任何董事于交易中占重大利益,以及他们有否在董事会会议上放弃表决权 利。 公告内容 14A.56 关连交易及持续关连交易的公告须至少载有下列资料: (1) 《上市规则》第14.58至14.60条所载的数据(公告内容 — 股份交易、须予披露的交 易、重大交易、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及反收购行动);如 有关交易毋须经独立股东表决批准,则亦须载列独立非执行董事对该项交易的意 见; (2) 描述交易各方之间的关连关系,以及各关连人士于交易中所占利益的性质及程 度; (3) (如适用)说明该项交易须待独立股东批准方可作实; (4) 如属持续关连交易,须载列有关上限的金额,以符合《上市规则》第14A.35(2)条规 定; (5) 如交易涉及上市发行人购置资产,须载列关连人士最初购入有关资产的成本; (6) (如适用)如上市发行人持有拟售予关连人士的资产不超过 29 12个月,须载列上市发 行人最初购入有关资产的成本; (7) 如交易属一项经由或将经由独立股东(一名股东或一批有密切联系的股东)根据《上 市规则》第14A.43条以书面方式批准的关连交易,须提供该股东或该等股东(视属 何情况而定)的详细资料,包括股东姓名、每人各自持有的证券数目以及股东之间 的关系;及 (8) (如适用)如公告载有关于上市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或一家建议成为其附属公司 的公司)的盈利预测,须提供《上市规则》第14.62条规定的数据。 保证盈利或有形资产净值 14A.57 如上市发行人向关连人士购入一家公司或一项业务,而该关连人士就该公司或业务的盈 利或有形资产净值或其它有关财务表现的事项作出保证,但最终有关的盈利或有形资产 净值或其它有关财务表现的事项未能达到所保证的金额,则上市发行人必须(获本交易 所明确准予豁免者除外)在报章上刊登公告。任何此等公告必须包括下列详情: (1) 不足之数额以及(如有)交易代价因此而作出的调整; (2) 关连人士是否已履行其保证的责任; (3) 上市发行人有否行使其任何可将该公司或业务售回予关连人士之选择权或是保证 条款下的其它权利,以及所作决定的理由;及 (4) 独立非执行董事对以下事宜的意见: (a) 关连人士是否已履行其责任;及 (b) 有关上市发行人有否行使任何可将该公司或业务售回予关连 30 人士之选择权 或是保证条款下的其它权利之决定,是否公平合理并符合股东整体利益。 注: 根据保证条款授予的选择权,也须符合《上市规则》第14A.67至14A.71条的规定。 通函的内容 一般原则 14A.58 上市发行人向其上市证券持有人发出的所有通函,均须: (1) 清楚及充分解释通函涉及的主旨事项,并说明有关交易对上市发行人的利弊; (2) (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在通函内载列有关的数字估算;及 (3) 如须经独立股东表决,则必须: (a) 载有全部所需数据,让证券持有人可以作出有适当根据的决定; (b) 加入标题以强调文件的重要性,并建议证券持有人:如他们对应采取甚么 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合适的独立顾问; (c) 载列独立董事委员会(如适用)另行发出的函件(见《上市规则》第14A.21 条);及 (d) 载列独立财务顾问另行发出的函件(见《上市规则》第14A.22条)。 注: 如所有独立非执行董事均于有关交易或安排中占有重大权益,则不可能组 成独立董事委员会。在该情况下,独立财务顾问在发行 31 人致股东通函中的 函件内将只向独立股东提出建议。 通函的具体披露资料 14A.59 通函至少须载有下列各项资料: (1) 按《上市规则》第14.88条所述的形式,在通函的封面清楚而明显地刊载免责声明; (2) 交易的详尽数据,包括: (a) 交易日期以及有关各方的身份及业务,包括卖方或买方之最终实益拥有人 的身份及业务; (b) 概述有关资产的性质及价值(账面值及(如有)估值)。如其中任何资产属于 证券,通函必须载列该等股份所属公司的名称及其业务概况; (c) 概述交易代价的条款及条件,以及说明有关的总代价如何偿付; (d) 涉及的关连人士的姓名; (e) 说明关连人士与任何控权人之间关系的性质,以及该控权人的姓名及职 衔;及 (f) 关连人士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及程度; (3) 《上市规则》附录一B部下述各段所指定有关上市发行人的资料: 1 ? 名称 2 ? 董事的责任 5 ? 专家的声明 32 8A ? 股东要求进行投票表决的程序 10 ? 将予发行的证券(如适用) 29(2) ? 如有盈利预测须遵守的规定(见《上市规则》第14.61条对「盈利预测」的释 义) 32 ? 没有重大的不利转变 39 ? 董事的服务合约 40 ? 董事的资产权益 43(2)(a)及(c) ? 备查文件 (4) 《上市规则》附录一B部第34及38段以及《第5项应用指引》所规定有关上市发行人各 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员的资料; (5) 如交易须获得独立股东批准,则载列一项声明,指任何于交易中占有重大权益的 关连人士以及于交易中占有重大权益的股东及其联系人均不参与表决;以及《上 市规则》第2.17条所规定的数据; (6) 如所购入或出售的资产之重要性主要在于其资本值(如房地产),则载列有关资产 的独立估值; (7) 如交易须获得独立股东批准,则载列《上市规则》第14A.58(3)(c)条所规定的独立董 事委员会函件,以及其按《上市规则》第14A.21条规定对独立股东提出的建议; (8) 《上市规则》第14A.22条所指由独立财务顾问发出的意见函; (9) 如属持续关连交易,则须载有《上市规则》第14A.35(2)条规定的上限之详情,以及 解释计算上限的方法和基准; (10) 倘上市发行人是向关连人士购入公司或业务,而关连人士就 33 该公司或业务的盈利 或有形资产净值或其它有关财务表现的事项作出保证,则须载列以下数据: (a) 一项声明,指出: (i) 如有关盈利或有形资产净值或其它有关财务表现的事项未能达到所 保证的金额,上市发行人将于报章上刊登公告,并会在下一次印发 的年度报告及帐目内披露有关详情;及 (ii) 上市发行人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将于上市发行人下一次印发的年度报 告及帐目内提供意见,指出关连人士是否已履行其保证的责任;及 (b) 任何授予上市发行人可将有关公司或业务售回予关连人士之选择权详情; 注: 根据保证条款授予 的 选 择 权 ,也须符合《上 市 规 则》第 14A.67至 14A.71条的规定。 (11) 如上市发行人每名董事及各自有关的联系人在一项业务中占有权益,而该项业务 跟上市发行人本身业务相互竞争,该项业务权益的数据(犹如其每人均为控股股 东而须根据《上市规则》第8.10条须作披露者); (12) (如适用)上市发行人于交易中需要给予的任何担保及,或其它保证之详情; (13) 进行交易的理由,以及预计上市发行人可因此项交易而获得的好处; 34 (14) 如交易涉及上市发行人购置资产,须载列关连人士最初购入该资产的成本; (15) (如适用)如上市发行人持有拟售予关连人士的资产不超过12个月,须载列上市发 行人最初购入有关资产的成本; (16) 如交易涉及上市发行人出售其于附属公司的权益,则须表明交易后该附属公司是 否还是上市发行人的附属公司; (17) (a) (如适用) 所购入或出售的业务或公司的业务估值报告,及,或有关任何基 建工程项目或基建或工程公司的交通流量研究报告。报告中必须清楚列 明: (i) 所有相关基本假设,包括所用的折现率或增长率;及 (ii) 以各种折现率或增长率为根据的敏感度分析; (b) 如业务估值是根据盈利预测编制而成,则核数师或申报会计师必须检查为 进行相关预测而采用的会计政策及计算方法,并作出报告。通函所述的财 务顾问亦必须就相关预测作出报告;及 (18) 本交易所要求的任何其它数据。 如关连交易同时是《上市规则》第十四章所述的交易 通函须载有的附加资料 14A.60 如关连交易同时亦属股份交易、须予披露的交易、主要交易、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非 常重大的收购事项或反收购行动,有关通函必须同时载有《上市规则》第十四章规定该类 交易所须提供的数据。 14A.61 倘若上市发行人已向股东发出召开会议以通过任何建议交 35 易的通告,而其后交易变为一 项关连交易,上市发行人必须在报章上刊登另一份公告。上市发行人必须确保下列人士 不会在该会议上就通过交易的决议参与表决: (1) 任何于交易中占有重大权益的关连人士;及 (2) 任何于交易中占有重大权益的股东及其联系人。 14A.62 上市发行人亦须向股东发出补充通函。有关的公告及通函均须表明交易已变成一项关连 交易,并指出须放弃表决的人士之身份。上市发行人亦须在通函内载有独立董事委员会 及独立财务顾问对交易的意见(须以独立书函出具),以及《上市规则》第14A.58及14A.59 条所述的其它数据。 财务资助 一般事项 14A.63 凡涉及关连人士(或属《上市规则》第14A.13(2)(a)(ii)条或第14A.13(2)(b)(ii)条所述的任何 公司)及财务资助的交易,如并非根据《上市规则》第14A.65或14A.66条获得豁免,概须 符合本章有关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的各项规定。 计算符合股权比例之财务资助时对应占权益的处理 14A.64 如按股权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予任何属《上市规则》第14A.13(2)(a)(ii)条所述的公司,则在 计算股权比例时,本交易所不会考虑上市发行人在接受有关财务资助之公司所应占的权 益。举例而言,若有关交易之主要目的或影响,是由上市发行人旗下一家非全资附属公 司按 一般 商务条款(或 对 上市发 行人 而言属 于更佳条 36 款者)向一 家属《上 市 规 则》第14A.13(2)(a)(ii)条所述的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则本交易所从上市发行人的角度计算按股 权比例提供的财务资助时,将以直接持有该家接受财务资助之公司权益之集团公司所占 的股本权益作计算基准。 豁免有关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14A.65 下列的关连交易可豁免遵守本章有关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的各项规定: (1) 上市发行人在日常业务中按一般商务条款(或对上市发行人而言属于更佳条款者) 为关连人士或任何属《上市规则》第14A.13(2)(a)(ii)条所述公司的利益而提供财务 资助; (2) 上市发行人在下述情况下为关连人士的利益提供财务资助,而提供有关的财务资 助: (a) 属于上市发行人的日常业务,但并非按一般商务条款(或对上市发行人而言 属于更佳条款者)进行;或 (b) 并不属于上市发行人的日常业务,但按一般商务条款(或对上市发行人而言 属于更佳条款者)进行, 而且(i)每项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均低于0.1%;或(ii)每项百分比率(盈利比率 除外)均等于或高于0.1%但低于2.5%,而有关资助连同该关连人士所得任何优惠 利益合计的总值也低于100万港元; (3) 上市发行人在下述情况下为任何属《上市规则》第14A.13(2)(a)(ii)条所述公司的利 益提供财务资助,而提供有关的财务 37 资助: (a) 属于上市发行人的日常业务,但并非按一般商务条款进行,而且(i)每项百 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均低于0.1%;或(ii)每项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均 等于或高于0.1%但低于2.5%,而有关资助连同有关公司所得任何优惠利益 合计的总值也低于100万港元;或 (b) 并不属于上市发行人的日常业务,但按一般商务条款(或对上市发行人而言 属于更佳条款者)进行,而且符合下列条件: (i) 所提供的资助,符合上市发行人于该公司所占股本权益的比例。此 外,上市发行人提供的担保必须为个别担保(而非共同及个别担 保);或 (ii) 所提供的资助,不符合上市发行人于该公司所占股本权益的比例, 或上市发行人提供的担保并非个别担保(不论是共同及个别担保或是 其它形式担保),而(A)每项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均低于0.1%; 或(B)每项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均等于或高于0.1%但低于2.5%, 而有关资助连同有关公司所得任何优惠利益合计的总值也低于100万 港元;或 (4) 关连人士或任何属《上市规则》第14A.13(2)(b)(ii)条所述的公司为上市发行人的利 益,按一般商务条款(或对上市发行人而言属于更佳条款者)提供财务资助,但并 无以上市发行人的资产就有关财务资助作抵押。 豁免有关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38 14A.66 下列的关连交易只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45及14A.46条有关申报的规定以及第14A.47 条有关公告的规定: (1) 上市发行人在日常业务中,为关连人士或任何属《上市规则》第14A.13(2)(a)(ii)条 所述的公司的利益而提供财务资助,但并非按一般商务条款(或对上市发行人而 言属于更佳条款者)进行,而且(i)每项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均低于2.5%;或 (ii)每项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均等于或高于2.5%但低于25%,而有关资助连同 该关连人士或有关公司所得任何优惠利益合计的总值不超过也低于1,000万港元; 或 (2) 上市发行人在日常业务以外,按一般商务条款(或对上市发行人而言属于更佳条 款者)为下列人士,公司的利益而提供财务资助: (a) 关连人士;或 (b) 任何属《上市规则》第14A.13(2)(a)(ii)条所述的公司(若所提供的资助不符合 上市发行人于有关公司所占股本权益的比例,或上市发行人提供的担保并 非个别担保, 而且(i)每项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均低于2.5%;或(ii)每项百分比率(盈利比率 除外)均等于或高于2.5%但低于25%,而有关资助连同该关连人士或有关公司所 得任何优惠利益合计的总值也低于1,000万港元。 选择权 39 14A.67《上市规则》第14.72条所载的释义同时适用于本章。 14A.68 凡涉及上市发行人及其关连人士授予、购买、转让或行使一项选择权,将被视作一项关 连交易处理,并按各种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分类。上市发行人终止一项选择权,将 被视作一项交易,并按各种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分类,但如属以下情况,则作别 论:有关选择权是按上市发行人原来签订的协议的条款终止,且终止选择权不涉及支付 任何款额的罚款、赔偿金或其它赔偿。《上市规则》第14A.31(2)或14A.32条有关可获豁免 的准则,亦适用于此等关连交易。上市发行人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69至14A.71条 有关关连交易的分类规定及其它具体规定。 14A.69 如选择权涉及上市发行人及关连人士,而其行使并非由上市发行人决定,则: (1) 在授予选择权时,有关交易将会被分类,如同该选择权已被行使一样。就百分比 率的计算而言,交易代价包括选择权的权利金及行使价;及 (2) 如上市发行人已于授予选择权时已根据本章的规定刊登公告,则在行使或转让该 选择权时,上市发行人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在报章上刊登公告,公布有关选 择权之行使或转让。 (3) 如上市发行人于授予选择权时已根据本章的规定刊登公告,则上市发行人须在有 下列情况时(以最早者为准),在合理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在报章上刊登公告, 公布此事: (a) 选择权期满; 40 (b) 选择权持有人通知选择权授予人,表示不会行使该选择权;或 (c) 选择权持有人将该选择权转让予第三者。 14A.70 如选择权涉及上市发行人及关连人士,而其行使是由上市发行人决定,则: (1) 在上市发行人购入(或向上市发行人授予)选择权时,将仅以权利金来界定有关交 易应属的类别。如权利金占权利金与行使价之总和的10%或10%以上,则相关资 产的价值、该等资产应占收益、以及权利金与行使价之总和,将用作计算有关百 分比率; (2) 在上市发行人行使选择权时,将以行使价、相关资产的价值、以及该等资产应占 收益来计算有关百分比率。如选择权分多个阶段行使,本交易所可在任何阶段要 求上市发行人将每宗部分行使的选择权合并计算,并视之为一项交易处理;及 (3) 不行使选择权或转让选择权予第三者亦将被视作已行使期权处理,并以行使价、 相关资产的价值、该等资产应占收益及(如适用)转让选择权的权利金来计算有关 百分比率。 14A.71 就《上市规则》第14A.69(1)及14A.70(1)条而言,如权利金、行使价、相关资产的价值、 及该等资产应占收益的实际币值在授予选择权时尚未确定,则上市发行人须向本交易所 提供可以令本交易所信纳的最高可能出现的币值,而有关币值将用以界定交易应属的类 别;否则,该项交易或须遵守本章关于关连交易的所有规定。选择权的权利金、行使 价、相关资产的价值、及该等资产应占收益的实际 41 币值一经确定,上市发行人须尽快通 知本交易所。如实际币值引致该项交易被界定为较高类别的交易,则上市发行人须在合 理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在报章上刊登公告公布此事,并遵守该等较高类别交易的附 加规定。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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