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举报
开通vip

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5号 《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11月27日 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2014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结合本省实际,制...

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5号 《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11月27日 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2014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1— (六)与非遗项目相关联的传统民居建筑、服饰、器皿、用具等; (七)与非遗项目相关联的手稿、经卷、典籍等文献和谱牒、碑碣、楹联等; (八)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指导方针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并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对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省、市人民政府在资金、人才培养、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六条省、市、县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民族事务、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文化主管部门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七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通过调查、保存、委托政府收藏、捐资捐赠、展示、展演以及志愿服务等方式,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 第二章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八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以下简称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第九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将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的项目,推荐列入上一级代表性项目名录。 推荐代表性项目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 (二)传承范围和谱系、传承人的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 (三)保护应当达到的目标、采取的措施以及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等材料。 第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并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可以建议所在地的市、县文化主管部门将其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一条省、市、县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代表性项目专家评审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组织专家对推荐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进行评审。具体评审办法,由省文化主管部门制定。 省、市文化主管部门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成立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选择相关领域的专家。 第十二条省、市、县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列入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公示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异议的,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异议进行核查,认定异议不成立或者不影响项目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异议人;认定异议成立并影响项目评定的,对该项目不予评定。 第十三条省、市、县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市、县级代表性项目名录应当报上一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代表性项目,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保护规划,对省级以上代表性项目予以重点保护,并对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保护规划未能有效实施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第十五条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代表性项目,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认定项目保护单位并予以公布。 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掌握该项目较为完整的原始资料; (二)具备法人资格,有完善的组织机构,有专人负责保护工作; (三)有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者能为其传承活动提供保障; (四)有实施保护的具体措施; (五)有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和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知识和技艺传授、展示、讲学、学术研究以及生产等活动; (二)依法向他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三)参加非公益性活动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四)开展保护工作有经济困难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申请资助; (五)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权利。 第十七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收集项目的实物、资料,并进行登记、整理、建档; (二)推荐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三)制定并实施项目保护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定期向文化主管部门报告; (四)保护与项目相关的实物、资料和场所; (五)开展项目的宣传、展示、展演活动以及理论研究、成果出版工作; (六)为项目传承及其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七)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义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每三年对本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情况进行一次评估。评估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可以变更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无法变更或者项目失传的,在名录中撤销该代表性项目。 第三章代表性传承人 第十八条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代表性项目,文化主管部门可以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代表性传承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向所在地的县、市文化主管部门推荐代表性传承人,但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九条推荐代表性传承人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以上文化主管部 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被推荐人的自然情况; (二)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被推荐人的学艺与传承经历; (三)被推荐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被推荐人持有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情况; (五)其他说明被推荐人的有关材料。 文化主管部门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参照本条例有关代表性项目评审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知识和技艺传授、展示、讲学、学术研究以及艺术创作与生产等活动; (二)享受政府规定的传承人补助费; (三)获得传承、传播工作或者开展其他活动的相应报酬; (四)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存、保护与所掌握知识和技艺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场所; (二)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培养后继人才,常随学徒一般不少于两人; (三)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展示、交流、传播等活动; (四)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五)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省、市、县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定期对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义务情况进行评估。代表性传承人死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可以授予其荣誉传承人称号,重新认定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撤销其代表性传承人称号,重新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对做出重要贡献的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由文化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并给予奖励性补助。 第四章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对濒临消失的代表性项目,由省、市、县人民政府专设名录,实行抢救性保护。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濒临消失的代表性项目抢救保护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优先安排专项资金,记录、整理、保存资料和实物,修缮建(构)筑物及场所,改善或者提供相应的传承条件,采取特殊措施培养传承人。 第二十四条省、市、县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相关数据库。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第二十五条对存续良好、具有一定市场潜力和发展优势的代表性项目,可以实行生产性保护。 实施生产性保护,应当在保持传统工艺流程的整体性和核心技艺的真实性的前提下,利用生产、营销、品牌等手段,采取融资、合作、入股等方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化为文化产品、旅游产品或者文化服务。 对合理利用代表性项目发展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业,有关部门应当启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扶持,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对已经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传统技艺、美术、药物炮制等代表性项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十六条对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可以设立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设立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由所在地的市、县文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专项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文化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对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内的代表性项目所涉及的建(构)筑物、场所、遗迹等,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室)。 第二十七条鼓励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通过商标注册等形式维护其合法权益,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条件。 代表性项目的传统工艺以及其他技艺,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二十八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利用财政性资金新建公共文化设施的,应当优先考虑满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收藏、研究、传习、展示等需要。或者根据需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公共文化设施。 第二十九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筹资金,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承等场所。 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金,开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资助活动。 鼓励各类教育机构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专业或者开展相关普及教育活动,建立研究、传承、传播基地。 第三十条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应当通过专题、专栏和公益广告等形式,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知识,增强全社会的保护意识。 高等学校、科研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其专业优势,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掘、整理、研究、学术交流、人才培养等活动。 文化馆(站)、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青(少)年宫等公共文化机构,应当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及宣传、展示、传播等公益活动。 举办文艺表演、节日庆典、体育比赛等大型社会文体活动,主办单位应当为民间组织利用活动时间和空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展示、传播活动,提供方便条件。 第三十一条对有效发挥传承、展示、研究、传播作用的组织和场所,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命名、挂牌等方式给予表彰。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申报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文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被评定、认定为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其退还政府提供的资助费用。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明知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履行保护职责,致使其失传的; (二)在代表性项目及其传承人评审过程中,因显失公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未组织制定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或者未对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的; (四)截留、挪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其他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本文档为【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083599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26KB
软件:Word
页数:11
分类:房地产
上传时间:2019-05-05
浏览量: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