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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电大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完整版)(DOC)-电大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完整版) 电大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完整版) 单选 B “八议”中有“议宾”一项,指的是(前朝皇帝的后代)。 B “被庐之法”是(晋国)国制定的。 C 春秋时期最早公布成文法的是郑国。 C 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将刑罚条写在(铜鼎)上。 C 春秋时期郑国的邓析将刑罚条写在(竹简)上。 D 第一次将儒家的“服制”列入律典的封建法典是(晋律) D 定的典章制度的那个人是(周公 )。 D 典卖法律关系制度化,始于(宋朝)。 F 《法经》共(六)篇。作者是(李悝)。 F 法典体例在宋朝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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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电大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完整版) 电大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完整版) 单选 B “八议”中有“议宾”一项,指的是(前朝皇帝的后代)。 B “被庐之法”是(晋国)国制定的。 C 春秋时期最早公布成文法的是郑国。 C 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将刑罚条写在(铜鼎)上。 C 春秋时期郑国的邓析将刑罚条写在(竹简)上。 D 第一次将儒家的“服制”列入律典的封建法典是(晋律) D 定的典章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的那个人是(周公 )。 D 典卖法律关系制度化,始于(宋朝)。 F 《法经》共(六)篇。作者是(李悝)。 F 法典体例在宋朝发生了变化,采用(刑统)作为法律形式。 G 改“法”为“律”是战国时期的(商鞅)。 H “昏、墨、贼,杀”中的刑名是(杀)。 H 皇帝制度的理论化、神秘化,开始于(汉朝)。 H 汉武帝之后,汉朝的法律指导思想的核心主导是(儒家思想) H 汉初至文景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的主导是(黄老思想)。 H 汉武帝之后,法制指导思想的核心是(德主刑辅)。 H 汉朝律典的代表是(九章律)。 H 汉朝以典型判例作为法律形式的一种,称作(决事比)。 H 汉朝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叫做(科)。 H 汉朝首次下诏废除肉刑的皇帝是(汉文 汉朝规定,吏民如知有人犯法,必须举告,否则就是(见知故帝)。 H 纵)。 H 汉律规定,女子犯罪量刑,可以不亲自服徒刑,每个月出钱三百以顾人,此刑罚叫做(女徒顾山)。 H 汉代对特定人才的任用方式叫做(征辟)。 H 汉代致仕的年龄是(七十)。 H 汉代诸侯百官的器用、服饰、乘舆各有规制,如有“逾制”,即构成(僭越罪)。 H 汉代的买卖契约叫做(券书)。 H 汉代的起诉叫(告劾)。 H 汉代对被告人进行审讯叫(鞫狱)。 H 汉代对当事人进行判决叫(断狱)。 H 汉代经过审讯,得到口供,三日后再行复审,叫做(传复)。 H 汉朝有一种法律形式是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此法律形式为(比) H 汉朝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同秦朝一样,叫做(廷尉)。 H 汉律规定,如果官吏不执行而且阻碍皇帝诏令,侵犯皇权,则定为(废格诏书罪)。 J 将“八议”制度最早规定在法典里的是(魏律) J 将“法”改为“律”,是在(战国时期的秦)。 J 晋国公布成文法时遭到孔子的反对。 J 晋国的“常法”是(赵盾)制定的。 J “君权神授”理论的最早提出者是(董仲舒)。 J 加役流作为死刑的减刑始于( 《贞观律》)。 K 《开皇律》规定的笞刑分(五 )等。 K 《开皇律》的篇章体例主要依据(《北齐律》 )。 L 《吕刑》的作者是(吕侯 )。 L 两汉的立法活动始于汉朝建立前的(约法三章)。 M “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是(西周 )定罪量刑的原则。 M “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最早规定在(西周 )。 P 炮烙之刑出现于(商朝)。 Q 秦朝有一种以极端残忍的死刑与肉刑并用的刑罚,叫做(具五刑 ) Q 秦朝的判案成例叫做(廷行事) Q 秦朝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审讯等程序的文书程式的法律形式是(式)。 Q 秦朝的法廷成例叫做(廷行事)。 Q 秦朝有一种将罪犯 活着投入水中使其淹死的刑罚,叫做(定杀。 Q 秦朝有一种以极端残忍的死刑与肉刑并用的刑罚,是(具五刑。 Q 秦朝多对麻风病人犯罪所适用的刑罚是(定杀)。 Q 秦朝有一种徒刑,即强制男犯白天修筑长城。这种刑罚是(城旦)。 Q 秦朝的鬼薪适用于男犯,它的刑期为(三年)。 Q 秦朝有一种罪名,即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时的各项政策和制度,此罪叫作(以古非今罪)。 Q 秦律规定,禁止偷偷地移动田界的的标志,否则构成(盗徙封罪)。 Q 秦朝的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叫(廷尉)。 Q 秦律规定,宣判后,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秦朝叫做(乞鞫)。 S 商朝“立纣为太子案”进一步说明了王位继承实行严格的(嫡长继承) S 商汤讨伐夏桀时发布的命令是(《汤誓》)。 S 商朝法律制度的的总称叫做(九刑)。 S 商朝初期王位继承实行(兄终弟及),辅以父死子继。 S 商纣王曾囚周文王于(羑里)。 S 商汤讨伐夏桀时,宣布了夏桀的一条罪名,即(舍弃啬事)。 S 商汤灭夏之后,吸取夏桀灭亡的教训,告戒他的诸侯们,禁止(不有功于民)。 S 商朝有一种罪名相当于后世的诈伪、内乱、谋反等罪名,这个罪叫做(暂遇奸宄)。 S 商鞅入秦国变法改革,携带了李悝的(法经)。 S 隋朝以(刑部 )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 S 隋唐时期最高行政机关是(三省六部)。 S 史料记载,商朝的九侯触犯了商王,而受到(醢)的刑罚。 S 宋朝将判案的成例叫做(断例 ) S 宋朝将中央主管主管官署就某项法令所作的解释叫做(申明) S 宋朝将判案的成例叫做(断例)。 S 宋朝尚书省和中央其他官署对某事所作的指示或决定,对以后同类事件具有约束力,与敕、令并行,这种法律形式叫做(指挥)。 S 宋朝中央官署可依就某项法令作解释,所作的解释叫做(申明)。 S 宋朝中央官署根据过去敕文或其他案卷所作出的决定,叫做(看祥)。 S 宋朝规定了一种法律,即在开封府诸县加重处罚犯罪,强化京畿地区的治安,这种法律叫做(重法地法)。 S 宋代初年出现了官府承认土地私有权的凭证是(红契)。 S 宋太祖为了巩固新建立的政权,缓和阶级矛盾,取得民心,制定了旨在改革“五刑之苛”、减轻刑罚的(折杖法)。 S 宋太祖统治后以宽恕死罪为借口,为了赦免死罪者的死刑,而用其它刑代替,推行(刺配之法)。 T 通过胡惟庸案,可以总结朱元璋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之一是(重典治吏) T 太平天国后期的纲领性文件是(《资政新篇》) T 唐宣宗时期,将刑律分类为门,附以有关的令、格、式,编成《大中刑律统类》 。 T 唐律关于户籍、赋役、土地、婚姻方面的内容规定在《户婚》 律。 T 唐代官吏退休的年龄是(七十 )。 T 唐宣宗时期编成的《大中刑律统类》共(121 )门。 T 唐律中凡是不列入其他“分则”篇的犯罪,都归于(《杂律》 )。 T 唐朝全国设十个监察区,监察区的名称叫(道)。 T 《唐律疏议》中相当于现代法典总则的篇名为(名例律)。 T 《唐律疏议》的第十二篇的篇名为(断狱律)。 W 我国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人是春秋郑国的(子产) W 我国奴隶制国家的第一个国王是(启)。 W 我国封建 社会最早的一部初具体系的法典是(《法经》)。 W 为防止臣下结党,最早设置奸党罪名的法典是(《大明律》) W “威侮五刑,怠弃三正”是夏启讨伐有扈式时发布的(战争动员令)。 X 相传夏桀时,曾把商汤“囚之(夏台)”。 X 先王发布的誓命,在西周称作(遗训 )。 X “刑名从商”是(荀子)总结商朝的刑事法律制度而总结的。 X 夏、商、周三代的法律以(刑)命名。 X 夏商时期将死刑称为(大辟)。 X 夏商周三代监狱的通称是(圜土) X 夏朝法律制度“昏、墨、贼,杀”中规定的刑名是(杀) X 夏朝有五种刑罚,共(三千)条。 X 夏朝有“昏、墨、贼,杀”的制度。据叔向解释: “杀人不忌为(贼)”。 X 夏朝有“昏、墨、贼,杀”的制度。据叔向解释: “己恶而掠美为(昏)”。 X 夏朝有“昏、墨、贼,杀”的制度。据叔向解释: “贪以败官为(墨)”。 X 夏朝出现了一种制度,可以用财物折抵刑罚,这种制度叫做(赎刑) 。 X 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发布的战争动员令叫做(甘誓),它也是夏朝的法律。 X 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 X 西周的成文刑书是(九刑)。 X 西周奴隶制社会的根本法是(周礼 )。 X 西周的判例叫(成 )。 X 西周有一种法律形式,是指商代法律规定有利周朝统治的那些内容,即(殷彝 )。 X 西周初期,为了调整统治集团内部的秩序,巩固宗法等级制度,将夏商原有的礼加以补充、厘定使之成为(法) X 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是(明德慎罚与以德配天)。 X 西周将故意称为(非眚 )。 X 西周将偶犯称为(非终 )。 X 西周将惯犯称为(惟终)。 X 西周将过失称为(眚 )。 X 西周时期,对公族施用的死刑方法为(绞 )。 X 西周的拘役来于(坐嘉石)。 X 西周的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用、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所谓的“(田里不鬻)”。 X 西周的买卖契约叫(质剂 )。 X 西周的借贷契约叫(傅别 )。 X 西周的已经出现了买卖契约, 其中买卖人民马牛之类的东西用(质 X 西周规定了“寇攘与杀越人于货罪”,即后世的(强盗罪 )。 X 西周的婚姻管理机关叫做(媒氏 )。 X 西周将 结婚程序叫做(六礼 )。 X 西周法律规定,在几种情况,丈夫不得休弃妻子,叫作(三不去 )。 X 西周自后成王以后,王位继承开始实行(嫡长继承制 )。 X 西周时期,国都之内的司法官吏叫做(士师 )。 X 西周时期,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为(小司寇 )。 X 西周的民事诉讼叫做(讼)。 X 西周的刑事诉讼叫做(狱 )。 X 西周的民事诉讼书状叫(剂 )。 X 西周时期,刑事案件的书状叫(傅别 )。 X 西周法律规定,民事案件要缴纳(束矢 )作为诉讼费。 X 西周法律规定, 刑事案件要缴纳(钧金 )作为诉讼费。 X 西周结婚要遵循“六礼”的程序。其中男家请媒人到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之后,男家用一只大雁并备上其它礼物前去求婚,请求女家收下的程序是(纳采 ) 。 X 西周结婚要遵循“六礼”的程序。其中男方纳采之后,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和生年、月、日,然后卜于祖庙,占其吉凶,卜得吉兆之后,再往下进行的程序是(问名 )。 X 狭义上的唐律,指(《唐律疏议》 )。 Y 原始社会部落首领的继承实行(禅让制)。 Y “以五声听狱讼”中的“五听”最早作为(西周 )断案的依据。Y 《永徽律疏》的篇目共(十二篇)。 Z 在我国,程序法和实体法分开,始于(鸦片战争后清朝) Z 在我国,首次制定赎刑是在(夏朝)。 Z 在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劳动人民指定的反帝反封建的伟大纲领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Z 在天平天国的法律中,主张发展近代经济、提倡修铁路、造轮船的法典是(《资政新篇》 ) Z 在历史上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人是(董仲舒)。 Z 在奴隶制五刑中,破坏犯罪者的生殖器官,进而残害机能的刑罚是(宫刑)。 Z 在西周,初了刑作为法律存在以外,还有一种重要的规范作为法律存在,是(礼 )。 Z 在西周的“六礼”中,男家问名之后,已经卜得吉兆,男家仍以雁作为礼物请媒人通知女家,决定缔结婚姻的程序,被称做(纳吉 )。 Z 在西周的“六礼”中,纳吉之后,男家以玄纁(音勋,玄,黑色;纁,绛色)束帛(五匹为束),两张鹿皮作为聘礼送给女家,即后来所说的订婚礼,这道程序叫做(纳徵)。 Z 在西周的“六礼”中,纳徵之后,男家择定吉日作为婚期,备礼往告女家,求其同意的程序是(请期 )。 Z 在西周的“六礼”中,新郎亲至女家迎娶的程序叫做(亲迎 )。Z 在汉朝,如为农民起义通风报信、提供饮食,则构成(通行饮食罪)。 Z 在秦朝,多用于惩罚轻微犯罪官吏的刑罚是(谇)。 Z 在秦朝中央的三公中,掌管军事的是(太尉)。 Z 在唐朝遇重大案件,常由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叫做(三司推事)。 Z 在“十恶”中,将侵犯皇帝尊严的行为称为(大不敬)。 Z 战国时期魏国制定了一部法典,其作者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这部法典是(法经)。 Z 战国时期楚国在悼王时任用(吴起)任令尹,实行变法。 Z 战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中心是(取消旧奴隶主贵族在法律上享受的特权)。 Z 最早提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思想的人是(孔子)。 Z 最早确立“十恶”罪名的封建制法典是(《开皇律》) Z 最早规定“封建五刑”的法典是(《开皇律》) Z 最早确立封建法典十二篇体例的法典是( 北齐律) Z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采取的政体是(责任内阁制) Z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采取的政体是(总统制 ) Z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苏维埃国家的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 Z 《竹书纪年》记载:“夏后芬三十六年作(圜土)”。 Z 曾命吕侯作《吕刑》的是(周穆王)。 Z 周朝统治者吸取商场灭亡的教训,要求官吏勤于政务,不要饮酒,规定了一条罪名叫做(群饮罪。 Z 《周礼》规定,丈夫可以以多种理由休弃妻子,叫做(七出 )。 Z 子产是春秋时期(郑国)的贵族。 Z 竹刑的作者是春秋郑国的(邓析)。 多选 C 春秋时期政治经济的基本特点是(1井田制被破坏2王权旁落 3宗法制松弛 4法治取代礼治 ) F 《法经》的历史意义在于(1它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2它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体系3它对当时魏国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积极的作用) G 根据宋朝法律规定,典卖与一般卖的区别是(1典卖是活卖,一般卖是绝卖 2典卖可以收赎,一般卖不可以收赎3典价比卖价低得多) H 汉朝的三公分别是(1丞相2太尉3御史大夫) H 汉律六十篇包括(1九章律2越宫律3朝律4傍章律) M 明朝统治着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了许多经济方面的法律,如在明律中详列(1钞法2钱法 3盐法4茶法 ) M 明朝时期的会审制度包括(1秋审2朝审3热审) Q 清政府司法权半殖民地化的表现是确立(1领事裁判权2会审公廨) Q 清朝统治者认为立宪有三大好处(1皇位永固2外患渐轻3内乱可弥) S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内容的主要发展表现在(1八议入律 2官当入律3确立重罪十条4准五服以治罪) S 宋朝为加强对盗贼的处刑,所立的专门法规有(1盗贼重法2重法地法) S 商朝的肉刑有(1墨刑2劓刑3剕刑 4宫刑) S 商朝适用的死刑有(1戮 2炮烙3醢4脯) S 商鞅在秦国的第一次变法内容包括(1整顿户籍,设立连作法,防止隐匿坏人2奖励告奸3奖励农业生产4奖励军功) T 唐朝的立法形式有(1律2令3格4式) T 《唐律疏议》的结构包括(1律文2疏义3问答4注) T 唐代吏部考试科举生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是(1体貌丰伟 2言词辨正3楷书遒美 4文理优秀 ) W 为晋律作注释的是(1张斐2杜预) X 西周的婚姻家庭制度包括(1六礼2七去3三不去) X 先秦时期的“三重选官法”在选拔官吏时,分别注重(1客士2军功 3通晓法律) X 西周婚姻制度中的“三不去”的内容包括(1有所娶无所归,不去2与更三年丧,不去3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 X 夏朝的法律有(1禹刑2甘誓) X 西周中央司法机关有(1大司寇 2小司寇 3士师) Y 以下属于汉朝的罪名是(1通行饮食罪2见知故纵罪) Y 以下属于秦朝的作刑(徒刑)的是(1城旦、舂2鬼薪白粲3司寇、作如司寇4罚作、复作) Y 以下是太平天国时期制定的法律内容有(1龙凤和挥2保举制度 3国库制度4保升奏贬制度 ) Y “约法三章”的内容包括(1杀人者死 2伤人抵罪3盗抵罪) Y 以下属于隋朝颁布的法典有(1开皇律 2大业律) Z 中国法制史上出现的具有行政法典性质的文件有(1《大唐六典》2《大明会典》3《清会典》) G 古代法字有多种含义,其中包括(公正、不偏不倚、限制、强制 )。 夏朝的监狱叫(圜土、夏台、均台 )。 “昏、墨、贼,杀”中的罪名是(昏、墨、贼 )。 据东汉郑玄记述,夏刑除墨外,还有(大辟、膑、宫、劓 )。 夏朝的法律规范包括(禹刑、甘誓 )。 夏朝的法律规范的内容来源于(原始社会的礼、原始社会的战争命令、原始社会的苗族习惯法)。 以下说法正确的有(夏朝全国共分为九个地区、夏朝中央有职事官六卿、圜土和夏台都是夏朝监狱的名称)。 夏朝法律制度包括(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威侮五行,怠弃三正、昏、墨、贼,杀、吕命穆王,训夏赎刑)。 在我国古代作为法律名称适用的的术语有(刑、命、诏、典)。 夏朝的法律具有以下特点,即(夏朝法律体现少数奴隶主贵族的意志,不再代表全体社会成员、夏朝法律非常残酷、夏朝法律维护奴隶主与平民之间的不平等、夏朝法律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商朝的立法主要有(《汤刑》、《汤誓》、《汤诰》)。 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有(戮、炮格、醢、脯)。 奴隶制五刑包括以下的(墨刑、劓刑、刖刑、宫刑 )。 商朝的罪名主要有(不吉不迪、暂遇奸宄、不从誓言 )。 商朝的监狱称作圜土、牖里、囹圄。 西周的中央除三公外,还有众多官吏,组成(卿事寮、太史寮 )。 西周的政权机构根据其地位的重要与否,分为(内服、外服 )。 以下关于西周的礼与刑的说法正确的是(礼和刑共同构成西周的法、西周的礼与刑相比,居于主导地位、西周的礼不能脱离刑二而发挥职能作用、西周的法要通过礼和刑的相互作用完成阶级统治 )。 西周立法指导思想较商朝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是(殷商单凭“君权神授”的天命观念,不可能永保王朝的长治久安、西周统治者将天命和自身的德性融为一体以取得民心 )。 商鞅在秦国的第一次变法内容包括(整顿户籍,设立连作法,防止 隐匿坏人、奖励告奸、奖励农业生产、奖励军功)。AB CD 商鞅在秦国的第二次变法内容有(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取消分封制,建立郡县制、进一步强调分户居住制、统一度量衡)。 秦始皇建立了统一的多民族专制主义国家后,统一了(文字、货币、度量衡、车轨)。 秦朝立法指导思想包括(法令由一统、事皆决于法、以刑杀为威 )。 秦朝的“以刑杀为威”的意思是(法网严密、严刑重罚 )。 西周的主要立法有(《吕刑》《九刑》 )。 以下属于西周的法律形式的有(誓、礼、遗训、殷彝 )。 以下属于西周时期定罪量刑原则的有(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 )。 “耄悼之年有最不加刑”是西周定罪量刑原则之一,其中“耄”、 “ 悼” 分别指(7岁以下、80、90岁以上 )。 西周区分眚和非眚,就是区分(过失、故意 )。 西周区分非终和惟终,就是区分(偶犯、惯犯 )。 西周已经开始区分犯罪者主观形态的差别,这体现在定罪量刑的原 则上就是(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慎侧浅深质量以别之、罪疑从赦 )。 “刑罚世轻世重”的具体含义是指(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 西周处死一般平民的方法有(腰斩、弃市、磔 )。 西周对判处拘役刑的,根据罪过轻重,在司空监视下分别服劳役(一年、九个月、七个月、五个月)。 以下是西周的罪名的有(违抗王命罪、不孝不友罪、寇攘与杀越人于货罪、群饮醉 )。 西周缔结婚姻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娶妻不娶同姓、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 西周规定“娶妻不娶同姓”的目的是(防止近亲结婚、附远厚别 )。 西周“三不去”的内容包括(无家可归的、曾为公婆守孝三年的、前贫贱后富贵的 )。 西周贵族男子可以有各种妻妾,天子有(后、夫人、世妇、嫔 )。 西周时期,婚姻制度上的六礼包括以下的(纳采、纳吉、亲迎)。 西周的“七去”包括以下的(无子、盗窃、妒忌、恶疾)。 西周的买卖契约和借贷契约分别叫做(傅别、质剂)。 西周的中央司法机关的有(大司寇、小司寇、士师 )。 西周的地方司法机关有(乡士、遂士 )。 “以五声听狱 ,除了辞听和色听外,还包括有(气听、耳听、目听 )。 讼”中的“五听” 西周规定的上诉期限根据远近划分,出了一年外,还有(一旬、二旬、三旬、三月 )。 西周的中央政府设有一大批官吏,组成(卿事寮、太史寮 )。 西周的监狱叫做(圜土、囹圄 )。 以下属于西周罪名的是(违抗王命罪、不孝不友罪、寇攘与杀人于货罪、群饮罪 )。 西周刑事立法指导思想是(义刑义杀、明德慎罚 )。 西周礼治的核心是(亲亲、尊尊 )。 楚国在楚文王和楚庄王时两次制定法律,分别称作仆区法、茆门之法。 战国时期法制指导思想是“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重其轻者”。 商鞅两次变法的重点分别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 郑国两次公布法律,公布者分别是子产、邓析。 春秋时期基本特点是(井田制被迫坏、王权旁落、宗法制松弛、法治取代礼治礼不下庶人)。 晋国公布成文法的人是(赵鞅、荀寅),他们把刑书铸在鼎上。 孔子反对晋国公布成文法的理由是(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贱无序,何以为国)。 春秋时期当郑国和晋国分别公布成文法时,坚决反对的人有(孔子、叔向)。 战国时期魏文侯李悝实行改革的内容包括(“尽地力之教”,鼓励开垦荒地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废除井田制,发展土地私有制、“善平籴”,就是国家在丰收之年收购一定数量的粮食,防止谷贱伤民、制定《法经》以维护新政权所建立的统治秩序)。 战国时期秦国在商鞅变法以前,制定了(“初租禾”、“止从死”)。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的意思包含(要制定成文法、要公布成文法)。 《法经》的历史意义在于(它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它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体系、它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睡虎地秦墓竹简》经后人整理,内容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 秦朝的法律形式有(法律答问、廷行事 )。 秦朝中央实行“三公九卿制”,三公指的是(丞相、太尉、御史大夫)。 先秦时期的“三重选官法”,在选拔官吏时,分别注重(客士、军功、法律)。 秦朝分别将故意和过失称为(端、不端)。 以下属于秦朝定罪量刑原则的有(责任年龄、数罪并罚、共犯加重、诬告反坐)。 秦朝规定的作刑(徒刑)有(城旦、鬼薪、司寇、罚作)。 在秦朝的下列徒刑中,适用于女犯的有(舂、白粲、作如司寇)。 在秦朝的下列徒刑中,适用于男犯的有(城旦、作如司寇)。 秦朝按照是否在审理时刑讯逼供,将审判结果划分为三等,分别是(上、下、败)。 “约法三章”的内容包括(杀人者死、伤人抵罪、盗抵罪)。 《九章律》在秦律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 )。 汉律六十篇包 括(《九章律》、《朝律》、《傍律》、《越宫律》)。 汉朝的法律形式有(律、令、科、比 )。 汉朝官吏的选拔途径包括以下的(从开国功臣中选拔、通过中央的“太学”培养、征辟、察举。 汉代的征辟分为(征召、辟举)。 汉朝定罪量刑的原则有(亲亲得相首匿、贵族官僚有罪先请 )。 汉朝定罪量刑原则“亲亲得相首匿”规定,一定亲属之间可以互相隐匿犯罪,但两种罪除外,这两种分别是(谋反、大逆)。 汉代的书面遗嘱叫做(先令书、遗令)。 10(以下关于汉朝财产继承的说法正确的有(出现诸子均分财产的情况、出现遗嘱继承、庶子有财产继承权、女儿有财产继承权 )。 汉武帝时国家运用行政干预市场,调剂物件的两项措施是(均输、平准 )。 汉朝重农抑商的措施有(不准商人穿丝绸衣服、不许商人购买土地、不许商人及其子孙到政府做官、颁布“告缗令”,奖励人们告发不纳税的商人 )。 以下关于汉代诉讼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有(儿子不准告父亲,媳妇不准告公婆,奴婢不准告主人、年未满十岁劾在押犯告人,司法机关不受理、对普通犯罪,有人告发或被官吏告劾,随时予以逮捕、封建贵族官僚如果犯罪,需要逮捕,要先请 )。 “春秋决狱”的要旨是(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罚、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 )。 汉代地方监察机关有(司隶校尉、州刺史 )。 唐朝从积极方面规定行为准则的法律形式有令、格、式。 唐朝中央司法机关包括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唐律规定承审官如与当事人有亲属、师生、仇隙关系者,须回避。 唐朝财政立法主要有两税法、租庸调法。 唐朝监察机关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 隋朝的主要立法有(新律、开皇律、大业律、开皇令 唐律把盗罪分为(窃盗、强盗)。 唐律除了规定八议特权以外,还规定了(请、减、赎、官当)免官等法律特权。 唐律规定物权取得条件有(买卖、继承、埋藏物的发现、孳息物的取得)。 唐朝规定告诉的形式有(自诉、越诉、直诉、亲属代诉)。 宋朝的法律形式除了赦、令、格、式外,还有(看详、断例、指挥、申明)。 宋朝立法的主要特点是(编敕、以敕代律)。 S 宋朝为了加重对“盗贼”的处刑,先后实行了(1“重法地”法2“盗贼重法”)。 G 根据宋朝法律规定,典卖与一般卖的区别有(1典卖是活卖,一般卖是绝卖 2典卖可以收赎,一般卖不可以收赎3典价比卖价低得多 )。 S 宋朝初年,意在减轻刑罚而收刑平政盛之功,制定了(1折杖法2刺配之法 )。 填空 A 按宗法等级实行的 分封制 奠定了奴隶制政权组织的基本形式。 B “八议”是指法律种人除犯 十恶 罪以外的死刑,皆可享受“议”的特权;该制度自魏入律,至完善,此后历代相沿,直至《大清律例》。 C 基础的变化,郡县制取代了分封制。 C 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C 春秋时期邓析作竹刑,郑国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C 春秋时期楚国和搜捕奴隶逃亡的法律,叫做仆区法。 C 春秋以前,奴隶主贵族不公布成文法的目的是“刑不可知,威不可测,则民畏上也。” C 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铸 刑书 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D 《大清民律草案》的后定,名称分别是亲属和 继承。 F 封建法典规定八种人除了犯“十恶”罪以外的死刑,都可以的特权,这种制度叫做 八议 。 F 法的起源经历了从习法、再到成文法的演变与发展过程。 F 封建统治者把 F 封建统治者把危害其政治统治和人为称之为“贼”。 F 《法经》的第一篇和第二篇分别是《盗》和《贼》。 G 公元前216年秦朝颁布了“使黔在全国实行土地私有制。 G 官当是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和爵位折抵 徒 刑和 流 刑的刑罚。 H 汉朝将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叫做 H 汉朝有一种定罪量刑的原则 ,即允许范围的亲属之间互相隐匿犯罪,即所 H 汉武帝时期天人合一”思想位皇帝制度制造一套理论,提出了“君权神授”说。 H 汉初至文景时思想以黄老思想为主,辅以法家思想。 H 汉高祖刘邦进入咸阳,与秦民约法三死,伤人及盗抵罪”。 H 汉代高级主管官吏或地方郡守以上的官叫做辟举。 H 革的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包括:当劓者,笞三百。 H 汉朝为了惩罚诸侯在酎祭时所献贡特制定了《酎金律》。 J 解放战争时期的解放区司法机关一律改称 人民法院 。 J 将北齐律的“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开皇律。 K 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在政权组织方面具体化的表现是实行“三三制”原则。 K 孔子反对晋国公布成文法,认为“晋其亡乎~失其度矣。” K 《开皇律》确定了封建制五刑,即 死、流、徒、杖、笞。 L “李斯被诬案”是统一的封建最早例证。 L 礼制的原则是亲亲和尊尊。 L 两汉时期,和官吏三石但以上者在法律上皆享有有罪“先请” 的特权。 Q 修订法律,确定”的修律方针。 Q 秦始皇为了加强文化治,统一人们的意识形态,发动了“焚书坑儒”事件。 Q 秦朝想作为自己统治思想的基础。 Q 秦朝统”,意思是说,全国不仅施行统一的法律,而且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 Q 秦始皇乐以“”,后人评价“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 Q 秦王嬴政建立中央集权制国家的同时,也了皇Q 秦始皇和李斯等人取消了世卿世禄的分封制,在全郡县制。 Q 秦朝中央行政机关实行“三公九卿制”。 Q 秦朝以身高作为确定刑事。 Q 秦朝对逃避徭役要处给以一定的处罚。秦律规定,如果营服徭役并已得到通知而没有去报告,定罪为捕事。 Q 秦朝中央最高司法机关为廷尉。Q 秦朝司法机关审讯后,作决,要向当事人宣读判决书,叫做读鞫。 亲亲得相首匿是指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和大逆外,均可互相„„ S 使孙中山为首的中华民国第一届政府依法成立的法典是《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 ,平之如水,从水,豸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玄鸟》曰:“天命玄鸟,降而生商。” S “商有乱政, S 《诗?商颂? 而作汤刑。” S 商朝的刑事立继承了原始社会的神权法。 S 商朝有一种刑罚,是将犯罪者捣成肉酱,醢。 S 商朝将罪犯者杀死后晒成肉干的刑罚是脯。 S 商朝把犯罪者本人及其后代都杀掉的刑罚叫做劓殄,相当于后世的族诛。 S 商朝将人割掉鼻子的刑罚是劓刑。 S 商朝已有文字记载,文字龟甲和牛的肩胛骨上,称之为甲骨文。 S 商朝的婚姻形态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S 商王掌握商朝的最高司法权,他利用占卜假借天意断案。 S 所谓“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指的是嫡长继承制。 S 所谓嫡长继承制概括而言,就是“立嫡以长不以不以长。” 隋唐时期最高行政机关是三省六部, 九寺五监是中央政府机关。 S 隋唐时期官吏的来源有多科举考试进入仕途。 S “十恶”之首是谋反。 S 宋朝把日积月累行敕令,加以分类整理,删去重复矛盾之处,然后„...,就是所谓的“编敕”。 S 宋朝立法活动的主要编敕”和“以敕代律”。 S 宋仁宗嘉祐中期,加重处罚犯地”法。 T 太平天国早期的一部革命性纲领文件是《天朝》。 T 太平天国早期纲领性文件是《天朝田亩制T 唐初立法指导思想是礼刑并用仁慎罚。 T 唐高祖武德四年,政况,制定自己的法典,于武德七年完成,称为武德律。 T 唐高宗时期最大的立法成就是等人对《永徽律》注解,并经皇帝批准,颁行天下的封建法典的代表唐律疏议。 T 唐玄宗开元时期由李林甫主持编定的大中国封建时代最早的一部综合性行政法典。 T 唐宣宗时编的一部大中刑律统类,把律、令、格、式混合编在一起,改变了自秦、汉 T 唐朝法律的基本形式有律、令、格、式四种。 T 唐代的致仕制度,即代官吏退休年龄为70岁。 T 唐律规定亲属内部紊乱人伦的行为称内乱。 T 唐律规定了同居有罪相为隐原关于“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T 唐律对化外人案件的处理原则是:同类相犯者,依本国法律处断;异类相犯,依唐律处断。 T 唐代官吏犯据《职制律》规定按犯罪情节不同,主要有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监主受财枉法三种情况。 唐《户婚律》断绝为“义绝”,必须强制离婚。 X 《夏书》曰:“昏、墨、贼,杀。” X 夏朝第一个帝 X 荀子总结商朝的法律,总结出“刑名从商”。 X 西周的王位继承也经过兄终弟最后制 。 夏商的监狱统称为圜土。 X 西周的“九刑” 基础上加上鞭、扑、赎、流四刑。 X 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是义刑义杀和明德慎罚 X 西周的拘役来于坐嘉石。 X 西周的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用、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所谓的“田里不鬻”。 X 西周质剂,关于借贷方面的契约叫做傅别。 X 西周将婚姻管理机关叫做媒氏。 X 西周法律规定,婚姻的缔结要经过六道程序,即“六礼”。 X 西周法律规定,丈夫可以以七种理由休弃妻子,叫做七去。 X 西周的“三不去”指“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先贫贱后富贵”。 X 西周在中央设大司寇,为全国最高司法机关。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叫做小司寇。 X 西周把刑事诉讼叫做狱,把民事诉讼叫做讼。 X 西周的国家机构根据其地位的重要与否,分为内服和外服。 X 西周最高统治者是周天子,他掌握最高立法、。 X 西周奴隶制社礼。 W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法典是《宋刑统》 。 Y 原始社会经历了原始群和代族公社两个阶Y 原始社会部落产生。 Y “以五声听狱讼”中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这是最早对犯罪心理分析的尝试。永徽律疏》云:“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也”。 Z 《左传?昭公六年》:“商有乱政,而作禹刑”。 Z 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是《。 Z 《左传?襄公四年》记载:“芒芒九州,经启九道。” Z 《正韵》:“律吕万法之所出,故法令谓之律Z 在“刑侯与雍子争田案”中,雍子犯己恶而掠美”。 Z 周王对土地和依附在土地上的奴隶有最高所有权。即所谓的“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Z 中央,还成“卿事寮和太史寮”。 Z 早在先秦时期,秦国运用法家选拔官吏的思想,提出“三重选官法”。 Z 在三公中,最高监察,监察百官的是御史大夫。 Z 在中国历史上,以刑律为主,将其敕、令、格、式分载在律文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的法规,叫作“刑律统类”或“刑统”。 判断正误题 1(夏朝是我国第一个奴隶制王朝。 2(夏启是我国第一个国王。 3(夏启通过暴力夺取政权,建立了夏王朝。 4(夏启通过禅让制获得夏王朝的统治权。(×) 5(夏朝的法律体现全体社会成员的意志和利益。(×) 6(夏朝的法律体现了少数奴隶主贵族的意志,不再代表全体社会成员。 7(原始社会没有阶级、没有剥削、没有国家、没有法律的。 8(原始社会没有法律,调整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主要靠人们在长期的共同劳动、共同生活中形成的行为准则,这些准则就是不成文的习惯。 9(法同国家一样,在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情况下产生了。 10(关于夏朝典章的资料文献不多,据记载,夏朝已经有了五种刑罚。 11(史料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12(夏启在与有扈氏作战时,曾在“甘”这个地方发布命令。 13(禹刑是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是大禹所作。(×) 14(“威侮五行,怠弃三正”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发布的战争令,即军令《甘誓》中一条罪名。 15(“昏、墨、贼,杀”。其中的昏、墨、贼是夏朝的三个罪名,杀是刑名。 16(夏朝已经有了赎刑。当时用青铜来赎罪。 17(圜土是夏朝监狱的名称。 18(夏台和钧台都是代称夏朝监狱。 19(奴隶制五刑最早来源于原始时期的苗族。 20(礼、本来是供祭祀用的一种盛玉的器皿。 21(夏王朝建立后,原始社会的一部分战争纪律从用来征战敌人发展为约束臣民的法律,带有阶级统治的性质,发生了质变。 22(刑、法、律是我国各朝各代最基本的法律名称。 23(刑是夏商周三代法律的总称。 24(誓是夏朝的一种法律形式。 25(律最早源于乐器,是调节音律的工具。 第二章 商朝 1(夏桀曾把商汤囚禁在都城夏台。(×) 2(商武丁统治的五十多年里,为商朝最强盛的时期。 3(商朝的最高统治者是商王,他是商族奴隶主阶级的总代表,掌握着国家的军事、行政、立法、司法大权。 4(商最有代表性的手工业是青铜铸造业。 5(商朝文字的发达,为商朝奴隶制法制的发展创造了文化条件。 6(商朝存续约500年。 7(史料记载“商有乱政,而作九刑”。(×) 8(商统治者立法的指导思想,仍沿袭了夏朝的神权思想。 9(奴隶主贵族利用人们对自然界的愚昧无知,把自己的统治说成是“受天命”。 10(商朝的刑事立法就当时而言比较完备,孔子后来总结说“刑名从商”。(×) 11(炮烙是商朝死刑处决的方法。 12(商朝的醢是把犯罪者捣成肉酱。 13(劓殄是把犯罪者本人及其后代都杀掉,相当于后世的族诛。 14(奴隶制五刑包括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和大辟。 15(商朝已经出现了徒刑。 16(商朝的罪名包含:舍弃啬事、不从誓言、不吉不迪等。 17(商朝实行一夫多妻制。(×) 18(商朝初期的王位继承制度实行父死子继,辅以兄终弟及。(×) 19(商朝末期,王位继承制度确立了嫡长继承制。 20(商朝的监狱沿袭夏朝的名称,叫做圜土。 第三章 西周 1、周天子是“天下共主”,也是世间最高的统治者,掌握立法、行政与司法大权。 2、我国古代奴隶社会的分封制是严格依照宗法等级原则进行的。 3、周礼直接渊于夏商之礼。 4、西周时期把“亲亲”、“尊尊”作为礼治思想的核心。 5、西周在礼、刑的适用上,贯彻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特权原则。 6、西周初期统治者要求立法与司法领域全面贯彻“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思想原则。 7、《九刑》是西周九种刑罚的统称。(×) 8、史料记载“周有乱政,而作汤刑”。(×) 9、西周统治者总结了夏商灭亡的教训,在刑事立法方面提出了“义刑义杀”和“明德慎罚”的指导思想。 10、西周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实际上是注意区分犯罪主体主观形态。 11、所谓的“三国三典”,就是“刑新国用重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轻典”。(×) 12、西周对公族施用的死刑方法是绞。 13、西周初期,周王对土地和依附在土地上的奴隶有最高所有权。 14、西周的买卖契约叫做傅别。(×) 15、西周时,缔结婚姻关系,男女双方都必须严格服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16、据《周礼》规定,丈夫可以以七种理由休弃妻子,所以叫“七出”或“七去”。 17、西周的“七出”,包括: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18、西周中央司法机关包括大司寇、小司寇、士师、乡士和遂士。(×) 19、西周以“以五声听狱讼”。 20、西周规定,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允许上诉。根据地区的远近,规定了不同的上诉期限。过了期限,便不得上诉了。 第五章 秦朝 1(秦朝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制的国家,确立皇帝制度,在皇帝之下设三公九卿,辅佐皇帝管理全国政事。 2(秦朝中央设“三公九卿”,“三公”即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分掌行政、军政和监察。 3(秦始皇为了加强文化思想领域的专制统治,统一人们的意识形态,发动了“焚书坑儒”事件。 4(秦始皇提出“壹法”,即统一立法权,统一法令的内容,统一人们的思想。(×) 5(秦王朝提出“法令由一统”。这一思想有两层意思,第一层含义是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第二层含义就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 6(秦朝统治者将“以刑杀为威”作为其统治思想。这一思想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网严 二是严刑重罚。三是滥施刑罚。 7(后人评价“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密。 于凝脂。” 8(战国时秦国在简公七年(公元前408年),颁布“初租禾”,确认土地公有的合法性,这是秦国最早的封建性法令。(×) 9(商鞅以李悝的《法经》为蓝本,结合秦国当时的情况加以补充和修改,制定秦律,这是我国改法为律的开端。 10(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号墓挖掘出大量秦简,这是建国以后第一次发现秦简。 11(睡虎地秦墓竹简共1155枚,后人将其分类整理为十部分内容,其中主要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和《封珍式》。 12(商鞅改法为律,律自秦始。清末著名法学家沈家本说:“改律之事,乃变法之大者也。”13。秦朝的命、令、制、诏,在法律意义上没有原则性的区别,都是皇帝针对特定的事项、特定的对象临时发布的命令、批示等。 14(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最早出现在春秋战国。秦朝的式指的是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审讯等的程序、文书程式以及对司法官吏审理案件的要求。(×) 15(秦朝法律答问是指国家官吏统一用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条文、术语以及立法意图所做的解释。 16(秦朝的廷行事,就是司法机关的判例,已行的成例。 17(秦王嬴政建立中央集权制国家的同时,也首次建立了皇帝制度。 18(从秦始皇开始,皇帝的“命”为“制”,“令”为“诏”,皇帝一言可以立法,也可以 一言废法。自称为“朕”,臣民称其为“陛下”。皇帝印由玉琢成,专称为玉玺,皇帝驾临曰“幸”,所在之处为“行在所”,所居之处是“禁中”。 19(皇帝制度与王制不同,皇帝是国家的核心,不可能再实行分封制,秦始皇和李斯等人取消了世卿世禄的贵族,而实行了郡县制。、 20(早在先秦时期,秦国运用法家选拔官吏的思想,提出“三重选官法”。一重客士,即重用国外的贤人能人;二重军功,起用有军事才能的人;三重法律,选用懂法的人作官。 21(秦朝的考课分两种形式,一种是集中考课,为大考;一种是平时考课。秦将两种考课形式结合起来使用,全面考核职官。 22(秦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责任。对于成年与未成年秦朝以实际年龄来划分。(×) 23(秦律将故意称为“眚”,过失称为“非眚”。(×) 24(秦朝的具五刑就是五种刑罚共用,是一种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手段极其残忍。 25(秦朝的定杀就是活着投入水中使其淹死的一种刑罚。定杀是对特定犯罪人适用的刑罚,即专门对肝病的犯罪者使用。(×) 26(秦朝的城旦是一种徒刑,适用于男犯,即强制男犯白天修筑长城的一种徒刑。 27(秦朝的舂与城旦的刑期一般分四年和五年两种。(×) 28(秦朝的白粲是指强制男犯去山林砍柴以供宗庙祭祀之用。(×) 29(赀指处罚犯人缴纳一定的财物或服一定的劳役的刑罚。 30(秦朝的以古非罪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实的各项政策和制度。 31(盗徙封罪是秦朝的一个罪名。“盗徙封”就是偷偷地移动田界的标志而侵犯他人的土地所有权。构成“盗徙封”罪,处以赎耐。 32(秦统治者规定了各种逃避徭役的罪名,其中有“逋事”或“乏徭”罪。“乏徭”是应服徭役并已得到通知而没有去报到;“逋事”是指已经到达服役地点而又逃跑。(×) 33(秦始皇是秦朝最高司法长官。而实际上,皇帝不可能亲自处理每一件事,所以丞相和御史大夫协助皇帝行使司法权。 34(朝在中央设置了“廷尉”作为全国最高司法机关,其长官也叫“廷尉”。 35(据原告身份的不同,秦朝的起诉形式有两种。一是官吏提起诉讼,这类起诉相似于近代的公诉。二是当事人提起诉讼。 36(朝案件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之分,其中公室告属于受诉案件,而非公室告则不予受理。 37(朝的“非公室告”是指对家庭以外其他人犯有杀人、伤害、盗窃的,就是危害国家和公共利益,也即对整个统治秩序的侵犯,这类案件必须要向官府告发,官府必须受理。(×) 38(朝的“公室告”指的是子女盗窃父母的钱财或者主人擅自杀死、伤害或“髡”子女、臣妾一类的案件,这类案件仅限于有血缘关系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上述行为和主人对奴婢的侵犯行为。(×) 39(简里记载了活体勘验、首级勘验、尸体勘验、法兽医学勘验等。调查和勘验完毕后,要写出调查或勘验笔录,叫做“爰书”。 40(秦朝按照审讯手段将审讯结果分成三个等级。第一等级为“上”,能够根据口供查证案件事实的;第二等级为“下”,审讯时动用刑具才弄清案情的;最后一个登记为“败”,审讯时,不仅动刑,而且采用恐吓手段查证案情的。 第六章 两汉 1、汉朝的开国皇帝是刘秀。(×) 2、项羽攻进秦都咸阳后,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 盗抵罪。”(×) 3、汉王朝建立后,刘邦命萧何参照秦律,“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 4、《九章律》是在秦律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章,合为九章。 5、汉律六十篇包括《九章律》九篇、《傍章》十八篇、《越宫律》二十七篇、《朝律》七篇。(×) 6、两汉的科是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法律文书。 7、两汉的比是可以用来作为比照断例的典型判例。 8、汉初至文景时期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的法治为指导思想。 9、汉初采用黄老思想,无为而治的思想反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就是“轻徭薄赋”、“约法省刑”。 10、汉武帝以后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的法制指导思想。其核心是“德主刑辅”。 11、汉武帝招贤纳士,孔子提出“春秋大一统”思想。他进而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12、董仲舒的儒术,是将儒家思想与阴阳家思想结合起来,使儒家思想神秘化。 13、关于刑事责任年龄,汉律直接以年龄来确定刑事责任,并有最低年龄和最高年龄的区别。 14、汉朝将孔子的“父子相隐”发展为“亲亲得相首匿”,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是指法律允许在一定亲属范围内除犯谋反、大逆以外,均可互相首谋陷匿犯罪生为,而减免刑罚。 15、贵族官僚有罪先请是两汉时期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汉朝多次颁布贵 的诏令,以便保护他们在法律上的特权。 16、汉文帝族官僚有罪“先请” 十三年,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起因为“缇萦上书”。 17、汉文帝改革刑制时,丞相张仓和御史大夫冯敬提出改革方案:凡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右趾者,笞五百;当斩左趾者,弃市。(×) 18、汉文帝除肉刑后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第一,把斩右趾改为弃市,扩大了死刑的范围;第二,以笞三百代替劓刑,以笞五百代替斩左趾,由于笞数太多,是受刑者往往死去,造成了“外有轻刑之名,内是杀人”的结果。 19、汉朝的刑制改革更加适应了封建经济基础的需要,为中国古代刑制由旧五刑向新五刑过渡奠定了基础。 20、两汉在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打击割据势力方面.汉律主要制定了如下罪名:(1)阿党与附益。(2)僭越。(3)出界。(4)泄漏省中语。即泄露朝廷机密事宜。(5)通行饮食罪。(×) 21、两汉掌握维护皇权,加强君主专制方面规定了许多罪名,包括(1)欺谩、诋欺、诬罔。(2)非议诏书,毁先帝。(3)怨望诽谤政治。(4)左道。(5)废格诏书。 22、秦朝朝的通行饮食罪是指为起义农民同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 23、汉代的买卖契约叫“质剂”,凡买卖关系的确立,都要订定契约,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其一,日后发生纠纷,则以契约为证。 (×) 24、两汉朝廷为了缓和矛盾,曾明定利率,超过法定利率者叫“取息过律”,要受到惩罚。 25、汉朝统治者为恢复和发展社会生产,需要增加劳动力,诏令女子15岁至30岁以内不出嫁,便采取多出品赋的办法进行惩罚。因此,两汉时期的早婚现象极为普遍。 26、汉统治者为加强家庭中丈夫的统治地位,制造了“夫为妻纲”的理论,要求妻子有条件地服从丈夫,服侍丈夫。丈夫可以大量蓄妾,妻子则只能“专心正色”,保持贞操。妻子死了,丈夫可以再娶,而丈夫死了妻子不能再嫁。妻子在家庭中,完全置于夫权的统治之下。(×) 27、汉律有关于“非子”、“非正”的规定,“非子”指非亲生之子,“非正”指非嫡妻之子。汉律承认“非子”、“非正”的爵位继承权。(×) 28、汉代的起诉叫“告劾”,一方面是指当事人自己直接到官府告诉,一方面指政府官吏,主要是监察官吏御史和司隶校尉“察举非法”,“举劾犯罪”。 29、汉朝《沈命法》颁布之目的是督促官吏及时发觉和缉捕盗贼。 30、汉律规定,拾得小件物件,如十日内无人认领,则归拾得人。 第七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 1、诸葛亮、法正、等人“共造蜀科”,在蜀国推行诸葛亮的“以法治蜀”的主张。 2、三国时期,魏国立法较蜀、吴有卓著的成就。 3、魏律一共18篇,改具律为刑名,冠于律首。 4、《北齐律》首次正式规定“八议”条款,表明封建等级原则的法典化。(×) 5、晋律又称《泰始律》,也称为《张杜律》。 6、晋律提高了正律的地位,区分了律和令的界限。 7、晋律首次“服制入律”,直接纳礼入律。 8、所谓“杂抵罪”就是以夺爵、除名、免官来抵罪的总称。 9、“杂抵罪”是“官当”的雏形。 10、北魏制定了《麟趾格》,西魏制定了《大统式》。 11、《北齐律》共十二篇。 12、《北齐律》确立了死、流、徒、鞭、杖五刑,为封建五刑奠定了基础。 13、《北周律》确立了“重罪十条”。(×) 14、“八议”有西周的“八辟”演变而来。 15、“八议”之人犯罪,享有减免特权。 16、所谓官当,是指官员若犯徒罪,允许其依法以官品于爵位抵罪的制度。 17、官当最早规定在北魏律和南朝陈律里。 18、隋唐的“十恶”就是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发展而成的。 19、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废除了宫刑、改革了妇女从坐制度。 20、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将流刑定为法定刑,作为死刑与徒行的中间刑。 第八章 隋唐 1(开皇元年隋文帝为改革旧律,便制定和公布了历史上著名的《开皇律》。(×) 2、《开皇律》多采北齐,兼采北周之制,其篇目数和篇目名均与《北齐律》同。(×) 3、《开皇律》把“毁损”删除,将“捕断”分为“捕亡”与“断狱”二篇,置于律典最后,使实体法与程序法有所区别。 4、《开皇律》的结构和内容对唐律有着直接的影响,它是制定唐律的蓝本。 5、隋文帝即帝位后制定的的第一部法律是新律。 6、中国封建制五刑是在《开皇律》中确立起来的,为以后历代律典所沿用。 7、《贞观律》所确定的“十恶”罪名,历代律典相沿不改。(×) 8、唐《永徽律疏》吸收魏晋南北朝隋以来的“八议”、“官当”、“听赎”,并创设“例减”,进一步完善扩大贵族官僚在法律上的特权。(×) 9、隋文帝晚年违反汉以来的“秋冬行刑”的传统制度,于六月杀人,并更立盗贼重法。 10、唐初的立法指导思想与当时“安民立政”的总方针有密切的联系。 11、《永徽律疏》“德礼为政教之用,刑罚为政教之本,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也”,深刻反映了唐初“礼刑并用”的立法指导思想。(×) 12、在 “宽仁慎罚”立法指导思想下制定的《贞观律》,成为封建社会对同种罪处 轻的律典。 刑最 13、唐高祖李渊时期,因唐朝刚刚建立,来不及大规模创制律典,所以大多采用隋朝开皇时期的法令。 14、《永徽律》的制定,奠定了唐律的基本面貌,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一代律典。(×) 15、《大唐六典》是由长孙无忌、房玄龄主持编定。(×) 16、唐朝的法律形式有律、令、科、比。(×) 17、隋唐时期的最高行政机关是三省六部,它是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相继出现逐渐形成的。 18、隋唐科举制的实施,打破了隋唐以来的“门第”界限,为中小地主出身的知识分子入仕创造了条件。 19、唐代官吏退休年龄为六十岁,如果身体有病可提前退休。(×) “八议”者如果所犯之罪属于“十恶”的则死罪不得请议。 21、唐律20、 对有些犯罪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减免的刑罚原则。 22、在亲亲相隐的刑法原则方面,唐律的容隐范围比汉律要大得多,说明礼与法的进一步融合。 23、唐律对共犯的处理原则与秦律一样,不区分首从。(×) 24、唐律“二罪以上俱发”条对官吏犯赃罪,则不得适用重罪吸收轻罪原则。 25、唐律规定在唐朝境内对不同国籍侨民之间相犯,依各本国法律处断。(×) 26、唐律五刑的排列顺序是笞、杖、徒、流、死。 27、唐太宗制定《贞观律》时,将武德年间宽待死刑犯人的“斩右趾”,改为“加役流”,作为流刑与死刑之间的中间刑。 28、“十恶”之首是谋叛。(×) 29、按“十恶”规定,侵犯皇帝尊严的行为为谋大逆。(×) 30、唐律把杀人罪分为七种,其中虽无预谋而故意将他人杀死或用其他手段致人死亡者,叫故杀。 31、唐律《斗讼律》规定,在保辜期限内,受伤害人死亡,伤人者则按杀人罪处刑。 32、在唐朝部曲客女与奴婢一样,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33、唐“均田令”规定,“永业田”归私人所有,可以继承,但不允许买卖。(×) 34、唐律《杂律》规定,发现地内埋藏物,一般归发现者所有;但如果是古器物,应与地主均分。(×) 35、唐朝对计息的借贷关系(即出举),《杂令》规定,债务人违期不还,债权人到官府起诉,官府不予受理。 36、唐律《杂律》规定,受寄人将寄存人寄存之财物消费掉,要以坐赃罪减一等处罚。 37、中国古代对结婚年龄与成丁年龄是不一致的,婚龄普遍高于成丁年龄。(×) 38、唐律规定,对“义绝”须强制离婚。 39、租庸调法是唐初颁布的,随着均田制的瓦解,为两税法所取代。 40、唐逢大案,常由监察御史、刑部员外郎和大理寺卿共同审理,叫做“三司推事”。(×) 第九章 宋元 1、《宋刑统》成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2、所谓“刑 ,即以刑律为主,将其它刑事性质的敕、令、格、式分律统类”或“刑统” 载在律文各条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的法规化。 3、《宋刑统》的律文,只是《唐律疏议》的翻版,除“折杖法”外,很少增损。 4、编敕和“以敕代律”是宋朝立法活动的主要特点。 5、宋朝的法律形式,除律——《宋刑统》以外,主要有敕、令、格、式以及断例、指挥、申明、看详等。 6、宋朝的廷行事,即判案的成例。(×) 7、宋朝的申明,指尚书省和中央其它官署对某事所作的指示或决定,对以后同类事件具有约束力,往往与敕、令并行。(×) 8、宋朝的指挥,指中央主管官署就某项法令所作的解释。解释刑统的,称“申明刑统”;解释敕的,称“申明敕”。“申明”也具有法律效力。(×) 9、宋朝的看详,是中央主管官署根据过去敕文或其他案卷所作出的决定。 10、宋仁宗嘉祐中期,开始实行“重法地”法,即凡在所谓“重法地”犯罪,加重处刑。 11、宋朝的“重法地”法,最初以京城开封府诸县为重法地,强化京畿地区的治安。 12、宋熙宁四年(公元1071),创立“盗贼重法”后,河北、京东、淮南、福建等路,“皆用重法”。 13、宋朝初年出现了官府承认土地私有权的凭证——“红契”。 14、中国古代土地的买卖始于唐朝末年。 15、到了唐朝,典卖不仅成为普遍的现象,并且被制度化。(×) 16、根据宋朝法律规定,一般的卖是“绝卖”,不能收赎;而典卖是活卖,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收赎。因而典价比卖价低得多。 17、宋初规定,凡大理寺审判的案件,经刑部复核后,须送审刑院详议,再奏请皇帝批准。 18、元世祖忽必烈建元后,面对空前广阔的统治疆域和众多复杂的人口,在法制上不得不转换方略。为此,他接受汉儒的建议,明确提出了“附会汉法”,“参照唐宋之制”的法制指导思想。 19、蒙古族在成吉思汗时代完成从原始部落向奴隶制部落联盟的过渡,采用畏兀儿字母作为本民族的文字,并开始将其训令写成法规,名曰“大法令”(蒙语叫“大札撒”)。 同姓通婚”,因为蒙古人、色目人盛行婚姻自由的思想,20、元律不禁止“ 故对同姓通婚不加限制。 21、元律以赤裸裸的形式宣布各族人民法律上的不平等,并按民族标准把人民划分为四等,即蒙古人、色目人(西夏、回回、西域人)、汉人(原来金国统治下的汉人和契丹、女真人)、南人(南宋统治下的汉人和西南地区的各族人民)。 22、元朝对兄或弟、叔或父死了,而“收继”其嫂或弟媳、婶母或庶母的习惯并不加禁止。 23、元律在婚姻制度方面许可良、贱之间依其自愿而互相通婚,并规定良男和婢女结婚所生之子女仍为良;良女自愿与奴隶结婚,所生的子女便视为“奴隶”。 第十章 明清 1、朱元璋是明朝的开国之君,他注意总结历史的教训,以元朝灭亡为鉴,十分重视明初的立法工作。在重典治乱世思想的指导下,朱元璋亲自制定了一系列严刑峻法,实行“重典治国”。 2、朱元璋颁行《大诰》以后,将《大诰》强行于民间,扩大其宣传力度和影响,要求家家户户都要有《大诰》,私塾学校要以《大诰》为课本,村社乡民集会要宣讲《大诰》,科举考试要考《大诰》。《大诰》包括《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和《御制大诰武臣》。 3、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更定《大明律》,将唐律的篇目改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各律,三十卷,460条。隋唐以来沿袭已久的封建法律篇目,至此一变。 4、明《大诰》与《大明律》一样,是皇帝钦定的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大明律》之外最重要的法规。 5、明朝断案,除以大明律及大诰为依据外,仍然采用唐、宋以来的“以例断案”的传统。 明朝最主要的条例有:《〈钦定律浩〉条例》、《问刑条例》、《真犯杂犯死罪条例》、《充军条例》。 6、明代仿照《宋刑统》的体例编制了《大明会典》。(×) 7、《大明会典》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构的职掌和事例。《大明会典》就其内容、性质与作用来看,仍然属于调整封建国家各机关权力职责的行政法典。 8、明律对直接危害封建统治的行为,严酷予以镇压,处罚比唐律大为加重。 9、明律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大明律》中专设“奸党”条,规定:“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 10、明律严厉惩治贪官污吏。《大明律》规定:对于受财枉法的所谓“枉法赃”,从严惩处,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贯则绞;对于监守自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满四十贯即处斩刑。 11、明朝统治者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制定了许多经济方面的法律,如在明律中详列“钞法”、“钱法”、“盐法”、“茶法”等内容。明朝的“盐法”、“茶法”规定了封建国家的盐、茶专卖制度,以确保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 12、薛允升比较明律和唐律之后,将明律的特点概括为“轻其轻者,重其重者” 13、清顺治三年(1646年)制成《大清律集解附例》,这是清朝正式颁行的第一部成文法典。 14、《大清律例》是经过近一百年的多次修订而成的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 15、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明确规定:“即有定例,则用例不用律”,这是清朝法律的一个重要特点。 16、康熙时,仿照《明会典》制定《康熙会典》。其后,雍正、乾隆、嘉庆、光绪四朝均续加修定,号称五朝会典。《明会典》不仅是中国封建时代最完备的行政法规,而且是中国封建时代行政立法的总汇。(×) 17、清王朝制定的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律有《回疆则例》、《苗律》、《蒙古律》、《西宁番子治罪条例》等。 18、清律以严刑峻法推行思想文化专制,以“文字狱”的形式惩罚异端思想。 19、充军,是明代的创设,近似流刑而又比流刑重的刑罚。清律规定,根据充军地方的远近,充军分为附近、近边、边远、极边、烟瘴五种,故称“五军”。 20、明、清法律制度推行“禁榷制度”,限制商业发展。 21、“禁榷制度”是指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对某些重要的商品实行专管的制度。禁榷制度从唐朝唐太宗实行盐铁官营便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传统制度,到了明、清时期有进一步的发展。 22、明朝的司法机关,中央仍为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但就其职责而言,于唐、宋有所不同。(×) 23、“大三法司会审”是指遇到疑难案件,由御史大夫、大理寺官员和刑部官员共同审理。(×) 24、“小三法司会审”是指遇到疑难案件,由都御史、大理寺卿和刑部尚书共同审理的。(×) 25、明清时期,如遇特别重大案件,则由三法司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及通政使共同审理,清代叫“九卿会审”,是中央的最高审级,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核准。 26、明朝在司法制度上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厂卫干预司法。 27、秋审是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因在每年秋季举行,故名“秋审”。 28、清律规定:凡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应立即处决的,叫“斩立决”或“绞立决”,如危害性较小或有可疑者,暂判“斩监候”,或“绞监候”,缓刑处决,延至秋天由九卿重审。 第十一章 鸦片战争后清朝 1、西方资产阶级近代法律和法学传入中国,首先打破了自古以来官府垄断律学的状况。 2、清朝政府成立了专门的修律机构,即“修订法律馆”。 3、近代宪法概念,是随着列强的炮舰政策一起,作为西方文化的一部分传入中国的。 4、清朝统治者自己认为立宪有三大利:一曰皇位永固;二曰外患渐轻;三曰内乱可弥。 5、清廷改革官制确立的“五不议,”即“军机处事不议”,“内务府事 ”,“旗事不议”,“翰林院事不议”,“太监事不议”。 不议 6、光绪三十四年(公元1908年)颁布了由宪政编查馆制订的《钦定宪法大纲》,成为中国法制史上首部具有近代宪法意义的法律文件,用资产阶级宪法形式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了合法外衣。 7、《钦定宪法大纲》的制定和颁行导致旧有中华法系诸法合体的破裂,从而使清末立宪成为中华法系解体的开端。 8、《十九信条》取消了有关责任内阁制的规定,皇帝权力漫无限制,使绝对集权的君主专制主义,进一步用宪法加以巩固了。(×) 9、《钦定宪法大纲》采用英国式“虚君共和”的责任内阁制,在形式上限制了皇权,扩大了国会权力。(×) 10、“谘议局”是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清政府设立的中央咨询机构。(×) 11、“资政院”是清政府在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设立的地方“咨询机关”。(×) 12、清末修订的《大清现行刑律》引进了一系列西方近代刑法原则和刑法制度。(×) 13、清朝的修订法律馆由当时对中西法律均有研究的刑部左侍郎沈家本主持。 14、清廷制定并公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大清现行刑律》。(×) 15、《法院编制法》是清廷模仿资产阶级国家制定的我国第一个单行法院组织法规。(×) 16、《大清新刑律》在《大清律例》基础上修订而成,篇目、内容仍不脱旧律窠臼,但作为近代社会产物,已具有过渡性法典的性质。(×) 17、《大清新刑律》将非科刑定罪的内容一 概删除,使其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化的专门的刑法典。 18、《大清新刑律》确定新的刑法体系,确立了近代刑法的总则与分则的体例。在刑法典结构上分为“总则”“分则”两编。 19、所谓“礼法之争”,是指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民律草案》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 20、《大清民律草案》共有四编,即总则、债权、物权前三编与亲属后一编。(×) 第十二章 太平天国 1、《天朝田亩制度》是太平天国一部带有资本主义色彩的纲领性文件。(×) 2、《资政新篇》规定了平等平均的土地制度,是太平天国前期的纲领性文件。(×) 3、太平天国在形式上采用中央集权的君主政体。 4、保举制度最后是由天王降旨任命乡官,所以保举者不必承担任何责任。(×) 5、保升奏贬制度是太平天国提升降免各级官员的一种制度。 6、太平天国依据“人人不受私,物物归上主“的原则,废除了私有制,规定了平等平均的土地制度。 7、太平天国继承了封建的刑罚制度,设立了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 8、太平天国设立了专门的司法审判机关,但案件的最终决定权掌握在天王手中。(×) 9、太平天国的立法指导思想比较复杂。 10、太平天国的司法公正严明,不存在秘密审判以及神明裁判的情况。(×) 第十三章 中华民国 1、《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确立了责任内阁制。(×) 2、《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中华民国第一部全国性的临时宪法性文件。 3、根据《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元旦宣告成立。(×) 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提出了彻底反帝反封建的纲领。(×) 5、《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为防止袁世凯专权独裁,在政体上实行总统制。(×) 6、《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隶于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使之相互监督制衡。 7、《中华民国临时 约法》规定:“本约法有参议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占二分之一之可决,得增修之”。(×) 8、南京临时政府对吸食鸦片沉湎忘返者,宣布将立法“剥夺其选举一切公权”。 9、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机关分县、府、省三级,实行三级三审制。(×) 10《天坛宪草》规定采取责任内阁制。 11、《袁记约法》公布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一定时期内仍然有效。(×) 12、中华民国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是《贿选宪法》。 13、《暂行新刑律》是清末修律中制定的刑法典。(×) 14、北京政府颁布《徒刑改遣条例》,将清末已经废除的遣刑重加回复。 15、北京政府基本上实行四级三审制。 16、兼理司法法院是指未设普通法院各县所设的兼理司法机关。 17、南京国民政府自称“三民主义”是其法制渊源和指导思想。 18、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全书包括制定法和党规党法、蒋氏手谕。(×) 19、南京国民政府的法统经历了形成、确立、战时应付和最后维持四个时期。 20、特别法效力高于普通法是南京国民政府立法的一大特点。 21、孙中山设计的建国程序,依次是训政时期、军政时期、宪政时期。(×) 22、《训政时期约法》确认国民党为最高训政者,代行国民大会的统治权。 23、《中华民国民法》包括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 24、南京国民政府第一部刑法典即规定了《保安处分》专章。(×) 25、南京国民政府的普通法院实行四级三审制。(×) 第十四章 新民主主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 1、《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是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 2、《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 3、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最高政权机关。 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排除了“左”倾干扰,使土地立法走入正轨。(×) 5、工农民主政权的刑罚制度包括主刑和从刑。(×) 6、对自首者减免刑罚、按阶级成分及功绩定罪量刑是解放战争时期的刑法原则。(×) 7、工农民主政权在中央设临时最高法庭,地方设省、县、区各级裁判部。 8、一般情况下,工农民主政权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 9、《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增加了“三三制”政权组织形式和保障人权等崭新内容。 10、边区政府或边区行政委员会,是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的最高行政机关。(×) 11、边区政府土地立法的指导原则是“减租减息”。 12、贯彻保障人权原则,是边区主要的刑法原则。 13、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的婚姻立法创立了“犹豫期”制度。(×) 14、坚壁财物是指,因防止日寇汉奸破坏与掠夺而藏于地窖、山沟等隐蔽场所的一切公私财物及土石堵塞的建筑物。 15、边区检察机关一律不再实行“审检合一制”,而是独立建制,行使职权。(×) 16、边区基本上实行二级终审制。 17、人民调解的4种类型都不具有强制效力。(×) 18、《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是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的宪法性文件。 19、五四指示仍然确认“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 20、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刑法原则的重大发展是明确规定:首恶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 21、解放区民主政权创造了新的刑种,定名为“管制”。 22、解放区民主政权对《六法全书》采取了有条件地予以确认的态度。(×) 名词解释 1.五听:五听是西周时期创立的审讯方式。就是采用察言观色的方式进行审讯,进而判断受询者的供述是否属实的一种方法:“辞听”,通过观察,发现其言辞供述的虚假或矛盾;“色听”,观察其面部表情的变化;“气 听”,观测其呼吸及心跳的反常表现;“耳听”,观察其听觉的失常之处;“目听”,观察其眼神或目光的反映。 2.五刑:中国古代的五刑是五种刑罚的统称,可分为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劓(音易)、剕、宫、大辟。封建制五刑指笞、杖、徒、流、死。奴隶制五刑在汉文帝之前通行,文景时期改革刑制,标志着奴隶制五刑开始向封建制五刑过渡,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之后通行。 3.三赦三宥:三赦三宥是西周时期的刑罚适用制度。三赦指:对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耄耋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三宥指:对不能正确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不能恰当预见行为后果的误犯,以及没有主观故意的过失等三种违法行为,可以给予减轻刑事责任的宽宥处理。 4.春秋决狱:又称“引经决狱”、“经义断狱”。是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出的一种断狱方式,就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使用法律,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过渡形式。 5.秋冬行刑:中国古代将死刑的执行安排在秋冬两季进行的制度。这一制度源于先秦,受德刑时令学说的影响,该学说为汉代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理论根据,认为人们的任何行为都要符合天意,刑杀若不在秋冬进行会触怒天神而遭惩罚。同时,秋冬行刑制度也考虑了不误农时的因素。 6.亲亲得相首匿:创立于汉朝的刑法原则。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或作证。至唐代时发展为同居相隐原则,扩大了相隐的范围。 7.八议:创立于曹魏时期的《新律》。所谓“八议”,即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德行修养高的圣贤),议能(才能卓越者),议功(功勋卓著者),议贵(高级权贵),议勤(勤谨辛劳者),议宾(前代国宾)。这八种特殊人物犯罪,不适用普通诉讼审判程序,司法官员也无权直接审理管辖,而必须上报皇帝进行决议,一般都能获得宽宥处理。这一制度使官僚贵族的司法特权逐步法律化制度化,充分体现了同罪异罚的贵贱尊卑等级秩序。 8.上请制度:创立于汉朝的刑法原则。就是在贵族官僚犯罪之后,一般司法官员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判,皇帝可以根据犯罪者的具体情况——如和皇室的亲疏关系,现任官职的大小及功劳的大 小等,来决定如何减免其刑法。其源于礼之等级名分,是“尊尊”、“贵”原则的体现。 贵 9.存留养亲:创立于北魏律,就是祖父母或父母年迈,家中又无成年子孙或期亲近属进行赡养,该罪犯可以依法暂时不执行所判徒,流,死刑,责成其回家尽孝,待为老人养老送终后,再执行原来的刑罚,以体现儒家所倡导的“亲亲”原则和孝道精神,是刑罚制度开始走向儒家化的具体体现。 10.录囚:始于西汉时期的司法制度。是封建时代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罪囚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平反冤狱及督办久系未决案件的一项制度。这一制度对平反冤狱、改善狱政和统一法律适用起了一定作用,也是古代实行审判监督的一个途径。 11.九品中正制:即九品官人法,曹魏初年创立。各地的州郡县都设置了大小中正官,由这些大小中正官按照出身家世,道德行状,才能大小等标准,将本地士人定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提供给吏部作为选拨任用官吏的参考依据。是由于人口流动过大致使原“察举”制度难以实行而产生的。 12.换推制度:由唐朝确定的为防止审判官因亲属,仇贤关系而在审判中徇私舞弊的审判回避制度。凡主审官与当事人系五服内的亲属或姻亲,系师生关系,曾为本部都督、刺史、县令者以及此前有仇嫌关系者,均应换推。另一种是同职连署连判的官员之间,如果是大功以上的亲属,也应回避。 13.保辜制度:所谓保辜,即在伤害行为发生后,确定一定的期限,限满之日根据被害人的死伤情况,决定加害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在规定的期限内,伤害人可采取积极措施,挽救被害人的生命,以减轻自己的罪责。它一方面力争正确地认定加害人的法律责任,使之罪刑相应;另一方面,要求行为人对被害人采取积极的医疗措施,使之早日康复以减轻自身的职责,这对减轻犯罪后果、缓和社会矛盾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14.直诉制度:西晋不断改进上诉制度,建立起的一种诉讼制度,按照西晋的规定,要在朝堂之外设置登闻鼓,允许有重大枉屈者击鼓鸣冤,直诉中央甚至皇帝。这一制度加强了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的检察监督,有利于及时发现并纠正重大冤屈,同时也促进了司法制度集权化。 15.死刑复奏: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为了慎重对待和处理死刑重罪,同时也为了加强皇帝对答案要案的控制,开始逐步完善死刑复奏制度,即死刑 在核准以后、行刑之前,还必须再次奏请皇帝批准,方可执行。只以制度的形成和逐步完善,直接影响着后世的司法审判制度及其刑罚执行制度。 16.鞫谳分司制度:即审讯与适用法律项分开,由专职官员负责审与判的制度,是宋朝审判制度的特色。在这种制度下,两司独立活动,不得互通信息、协商办案。其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司法官吏因缘为奸,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 17.会官审录制度:会官审录制度创建于明朝洪武三十年,指对疑难重大案件以及死刑复核案件进行会官复审。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三司会审与圆审、朝审、大审、热审。这种制度有利于皇帝对司法活动进行控制与监督,有利于避免或纠正冤假错案,因此被统治者作为实行仁政的招牌。 18.秋审制度:是清朝继承明朝审制度,进一步发展而成的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因在每年秋季举行而得名。顺治15年定制,每年霜降前由地方详审“秋决重犯”,奏请定夺。康熙年间,朝审和秋审渐趋一致。至乾隆时期,将秋审制度进一步规范化,使之成为饶有特色的死刑缓刑复核制度。 19.摊丁入亩摊丁入亩就是把丁银按照土地亩数平均分配到田赋中去,不再按人头征税。这一制度,初行于康熙后期,雍正初年推广,历时一百五十年完成。这项改革,不仅简化了征税标准,减轻了劳动人民负担,而且以法律形式废除了行之已久的人丁银,放松了对劳动者的束缚,为工商业的发展提供了自由劳动力。 20.领事裁判权指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鸦片战争后,清政府和英国签订的《五口通商章程》开创了“领事裁判权”的先例,使中国的司法主权受到前所未有的践踏。 22.《九章律》:九章律是汉朝相国萧何主持编纂的一部汉朝最重要法典,是汉律的核心。其内容以李悝的《法经》为基础,吸收了秦律中合乎当时统治需要的部分,除《法经》六篇外,又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作为汉代的基本法典,它不仅在当时对社会的安定,政权的巩固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对后世有很大的影响。 23.《魏律》:魏律又称新律,是太和三年由司空陈群等人参考汉律编纂的一部曹魏政权的基本法典。魏律共十八篇,除沿用了汉代《九章律》的《盗律》等五篇旧目外,又新增《刑名》、《劫略》等十三篇内容。《魏律》改《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与地位,精简“旁章科令”增加法典篇目,确立了新五刑制度,标志着肉刑已不再作为法定刑罚列入国家法典,取得了很大的立法成就。 24.《晋律》:又称《泰始律》,经司马昭下令由贾充、杜预等十 四人对《新律》进行修订,于晋武帝泰始三年完成,次年颁行天下。它以汉律为基础,参考魏律篇章体例结构,共二十篇,总结借鉴了《法经》以来的立法经验,新增《法例》篇目,继续精简律令章句,进一步改革刑罚体系,并开创了对法律条文进行注解诠释的立法方式。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一部通行全国的成文法典,对后世立法活动产生深远影响。 25.《北齐律》:北齐律即为《齐律》,是由封述主持历时十余年,于河清三年正式编定的。共有十二篇法典体例,广为后世沿用,并首创了《名例律》的总则篇目,进一步突出法典总则的性质与地位。在三国两晋南北朝各代立法活动中,北齐律立法水平最高,立法成就最大,代表了当时的最高立法水平,堪称此前立法技术与立法经验的结晶,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26.《开皇律》《开皇律》是隋文帝于开皇三年命苏威、牛弘在开皇元年编制的新律的基础上以“去重就轻,删繁就简”的原则改定而成,体现了隋文帝的德治思想。法典编目条例包括名例、卫禁等十二篇五百条。《开皇律》确立了笞、杖、徒、流、死的封建五刑制度,并将“十恶”重罪正式列入《名例律》,贵族、官员法律特权扩大化。它在篇章体制、基本内容等方面总结了以往朝代的立法经验,使封建法典趋于定型,并为唐律提供了直接的蓝本。 27.《唐律疏议》《唐律疏议》是永徽四年唐高宗诏令“疏解”《永徽律》而制定的法典,时称《永徽律疏》,后称《唐律疏议》。现存版本由唐律律文和“疏议”组成,共十二篇,502条。其结构严谨,设置合理,律条简要,将律文与疏议有机结合起来,立法技术很高,是迄今我国历史上保留下来的最完整、最有影响力的封建法典。 28.《宋刑统》《宋刑统》是宋开国第一部法典,于建隆四年由宋太祖命窦仪编订。体制上,其基本沿袭唐律,由十二篇213门组成,律文后加以疏议,再附以相关敕、令、格、式,并新增起请条开创中国古代刑律编纂新体例,在中华法律史上有重要历史地位。 29.《洗冤集录》《洗冤集录》为南宋宋慈所著的检验学著作。该著作对法医学鉴定、现场勘验所应注意问题做出了比较科学的论述。是中国最早的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医学著作,也是世界上第一部法医学专著,广泛流传海外,是古典法医学代表之作,对世界法律文明作出巨大贡献。 30.《大明律》《大明律》是明太祖命人经三十年努力于洪武三十年颁行天下的法典,经反复修订,共有七篇(三十卷、460条,包括名例、吏、礼、兵、刑、户、工律)。其在精神上沿袭唐律,体例内容上则有其独创性。一改十二编传统,条理清晰,是条例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的封建法典。 31.《明大诰》《明大诰》是明太祖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间主持编订的法典,包括《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等共四编236条。主要内容有案例、新的重刑法令以及针对案例的训诫之词。作为重典治国的特殊产物,其规定了许多酷刑并以贪官污吏为重点打击对象。这种重典峻法只是特殊历史时期下的权宜之策,从长远角度看不利于缓和社会矛盾和维护封建统治的稳 定,终止是历史必然。 32.《大清律例》《大清律例》完成于乾隆五年(1740年),从清初开始经历了近百年的修订完善,是清代立法的重要成就。《大清律例》在结构形式上和《大明律》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二十篇,后期用新增例的方式弥补律文的不足,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集历代之大成,律例所载,严密周详。 33.《重大信条十九条》从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爆发开始,全国革命力量迅猛发展,清廷大局已几于瓦解,后又受滦州、娘子关兵变压迫,清廷于1911年11月26日颁布《重大信条十九条》。《重大信条十九条》是中国历史上第二个宪法性文件,从内容上看,他对皇权做出了诸多限制,皇帝传统的内政外交、军备财政、赏罚黜陟等大权分散转国会、内阁和司法机关,同时加强国会的权利和监督作用,并扩大了内阁总理的权利,有此规定了皇权、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制衡原则。但是,《重大信条十九条》阙略了臣民的自由平等权利,这种立法倾向使其不得不归结为一种应急的“政治欺骗”。 34.《钦定宪法大纲》《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由清廷于1907年8月27日颁布。从结构上看,其包括十四条“君上大权”和作为附则的九条“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以法律形式规定“君上大权”,意味着皇权由法定,同时是中国法律史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臣民的权利义务。从内容上看,《大纲》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君主立宪制,从来源上看,《大纲》取自《日本帝国宪法》和《普鲁士宪法》。 35.《大清刑律》大清刑律》是清末修律最主要的成果,其在体例上打破了中国数千年来诸法合体的传统形式,完全采用西方资产阶级刑法的体例,是一部以近代资本主义刑法原则为依据的单纯的刑法典,分为总则分则两编。在内容上,《大清刑律》做出了更定刑名、酌减死罪、死刑惟一、删除比附、惩治教育等重大变革。 《大清刑律》后附五条“补教派”坚持要求增加的《暂行章程》,凸显了维护封建伦理纲常的性质。 36.《中华民国约法》1914年,袁世凯成立约法会议,修订临时约法。袁世凯提出增修临时约法大纲七项,旨在独揽大权,约法会议按此大纲,拟定新约法草案。5月1日,袁世凯公布《中华民国约法》。 《中华民国约法》共十章,六十八条。与临时约法相比,有如下特点:实行总统集权制;取消国会,代之以立法院;参政院地位独特。 《中华民国约法》在制定程序上违反了《临时约法》,违背了《临时约法》的基本原则。它所确立的是大总统专制独裁的政治体制。 37.《中华民国宪法》1923年,曹锟在贿选成功后急于完成宪法,于是,其在贿选后五日内,由国会将十年来议而未决的“宪草”匆匆通过,并于1923年10月10日由曹锟公布为《中华民国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共十三章141条。其基本内容与特点: 1.中华民国的国体永远为民主共和国。 2.中华民国的政体以责任内阁制为基本精神,但又包括总统制的部分内容。 3.规定了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划分以及地方自治制度。 《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就宪法本身而言,其条文数较多,篇章结构及条文间逻辑严谨,内容亦基本符合三权分立的制衡原则及责任内阁制的基本精神,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资产阶级反对个人独裁,反对军阀专制,反对分裂,建立并巩固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要求。但由于制定宪法的目的只在于是贿选合法化,制定程序又是非正常的,这就使其进步意义完全被抵消。1、质剂——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竹简有两种,长的叫质,用来买卖奴隶或牛马;短的叫剂,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异物品。 2、六礼——西周结婚的程序;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币,请期,亲迎 ,后来封建社会基本上沿用西周的六礼制度。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后,男家备礼前去求婚。 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额外内女方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备礼通知女家,决定纺结婚姻。纳征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又叫纳市。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其同意。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六礼始于奴隶社会,对后世影响很大,是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相结合的体现,并充满浓厚的迷信色彩。 4、《法经》——是战国时期魏文侯李悝总结各国变法的经验而作的我国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封建法典。共六篇,分别是盗、贼、囚、捕、杂、具。对当时各诸侯国的立法产生了较大影响。 5、以古非今罪——秦朝设立的罪名,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实的各项政策和制度 6、亲亲得相首匿——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对于一定的犯罪可以首谋隐匿。汉律规定,卑幼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 匿犯死罪的卑幼,虽应处刑,但可以请求减免,首匿犯一般罪的卑幼也不负刑事责任。 7、官当——中国封建社会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或爵位折抵徒刑和流刑的刑罚。《北魏律》最先做此规定,隋律、唐律相继沿袭。唐律规定,五品以上官可抵私罪”(因私事或假公济私而犯的罪)徒二年,“公罪”(因公事而犯 的罪)徒三年;九品以上官可抵“私罪”徒一年,“公罪”徒二年等。明、清律无此规定。 9、宋刑统——宋太祖建隆四年编成《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其条文只是《唐律疏议》的翻版,变化之处在于:增加“折杖法”;收集自唐末至宋初150年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209条附于律文之后;篇目仍是12篇、502条,但在每篇下设有门,合计213门。 10、秋审——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从明朝发展而来。清朝将朝审发展为两种,即朝审和秋审。秋审的对象是复审各省上报的被处以死刑的囚犯。秋审开始执行于顺治十五年,首先要求各省的督抚将自己省内所有被判处斩和斩监候(相当于现代的死缓)案件和布政使、按察史会通复审,分别提出四种处理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 (1)情实。罪情属实,罪名恰当,奏请执行死刑。(2)缓决。案情虽然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为流三千里,或减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候办。(3)可矜。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死刑,一般减为徒、流。(4)留养承祀。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单丁情形,合乎申请留养者,按留养案奏请皇帝裁决。 11、禹刑——是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它虽然以禹命名,但并不是大禹所作,而是夏朝统治者制定的,为了追念其祖先而名为“禹刑”。文献记载,禹刑规定了五刑,共三千条。 12、读鞫——指秦汉时期审判终结作出判决后向当事人宣读判决书。 13、《中国土地法大纲》——解放战争时期中共中央于1947年10月10日公布施行。共十六条。彻底废除封建及半封建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保护民族工商业的发展。 14、宫刑——奴隶制五刑之一。割掉男子的生殖器,破坏女子的生育能力。 15、禁榷制度——指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对某些商品实行专卖的制度。 16、督察院——明朝的最高监察机关,唐宋时期称为御史台。 17、九刑——是指西周的九种刑罚。即在奴隶制五刑的基础上增加鞭、扑、流、赎四刑。 18、礼法之争——指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宜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 19、《钦定宪法大纲》——由清政府制定,共23条,由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组成。它是中国历史上首部具有近代宪法意义的法律文件,用资产阶级宪法形式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合法外衣。 20、十恶——是封建法律规定的破环封建统治的十种最严重的犯罪,不得享有“议”的特权 21、凌迟——宋朝的刑罚制度,中国历史上最残酷的生命刑。 22、领事裁判权——外国侵略者与清廷在不平等条约中规定的一种非法特权。即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中国司法机关无权对他们裁判,只能由该囤的领事等人员或没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裁判。 23、奴隶制五刑——奴隶制国家最基本的五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 24、禁榷制度——指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对某些商品实行专卖的制度。 25、龙风合挥——指太平天国时期的结婚证书,因证书上印有一龙一凤而得名。 26、重罪十条——始于《北齐律》,是指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种最严重的罪名,隋唐所规定的“十恶”以此为基础形成。 27、《袁记约法》——实际上是《中华民国约法》为了实现袁世凯的独裁,这部法律废除责任内阁制,行总统制,无限扩张总统权力,并废除国会,设立立法院。 28、《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由南京临时政府制定颁行,共7章56条。它确认中华民国为民主共和国,建立“三权分立”政治制度,规定了人民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它同时对袁世凯专权进行了限制。它是中国历史上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 29、兄终弟及——是中国古代出现的一种继承制度,指的是兄长死后,其王位由弟弟继承。 30、征辟——是汉朝对特定人才的任用方式。分征召和辟举两种。 31、审刑院——是宋朝在皇宫内设立的司法机关。凡大理寺审判的案件,经刑部复核后,须送审刑院详议,再奏请皇帝批准。 32、《大清新刑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分总则和分则两编,并附《暂行条例》五条。 简述题: 简述秦至唐代法律形式的演变 答:秦法律形式的主要特征主要是多样化,分为律、令、式、法律问答、廷行事。 与秦相比,汉代的法律形式更为规范和整齐,其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科、比。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开始由汉朝的律令科比向律令格式过渡,一是律令的分化,二是科进一步的规范化,成为单行法规,三是格逐渐取代科成为律的重要补充形式。四是式逐步发展成为当时主要的法律规范形式。 唐代律、令、格、式四种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定型。律是唐代的刑事法规,令是规定国家制度的行政管理法规。格是具有特别法性质的单行法规,式是中央国家机关具体的活动细则。 宋代土地买卖的基本程序: 1.可能先进行“申牒”。(老师讲的) 2.先问亲邻,北宋之后只问有亲之邻,亲邻均表示不要方可交易,若未问亲邻,三年内有权赎回。 3.到官府印契,缴纳契税。 4.过割赋役。契约上写明标的的租税、役钱,并由官府在双方赋税帐簿内改换登记。 5.离业。契约达成后,必须转让土地占有,卖主必须离业。 清代对土地所有权的法律保护 1.一般土地所有权的保护。根据《大清律例》盗卖,盗耕种,换易,冒认及侵占他人田宅的行为按律治罪。如对土地 产权有争议,以印契为凭,或进行实地勘查。 2.对旗地所有权的保护。法律禁止旗民交产,汉人不准典卖旗地,旗房。同时对已典卖的旗地,由官府付一定地价, 强制赎回。 3.对宗族公有田宅的保护。即使是族内个人的私有财产,在处分时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族人变卖产业,亲族具有优 先购买权。 4.对国有土地,矿产的保护。禁止隐匿,盗卖屯田,矿山的所有权也属于官府,不得私占私采。 列举并简释中国传统法律的特点。 “礼”和“刑”是两种社会规范,共同构成中国古代法治文明基石,前者为指导性,强行性规范,以道德教化、伦理感化为基本取向。后者为禁止 性、惩罚性规范,以刑罚制裁、强制镇压为主要手段。二者互相补充,相辅相成,共同完善了中国传统法律体系。 1、中国古代法律最初是通过中原地区各个部族之间的兼并征服战争与联盟融合过程以及宗教祭祀礼仪等社会活动产生的。具体表现为“刑始于兵”和“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因而分别形成了礼和刑两种不同的法律渊源,法治文明体系贯穿着礼刑并用原则。 2、中国古代法律起源发生在以家族宗族组织及其血缘亲属关系为纽带建立起来的早期国家制度的基础上,因而与宗法等级制度紧密结合在一起,具有显著的宗法伦理道德性质。 3、中国传统法律与家族、宗族制度发展相一致,以维护家族、宗族及国家等团体利益与集体和谐为基本宗旨,法律突出强调的是社会成员的服从义务,个体以及整个社会的权利意识受到一定压制。故其刑事立法、行政立法之类的公法体系异常发达,而民事立法方面的私法体系相对滞后。 引礼入法,礼法结合;以人为本,明德慎刑;权利等差,义务本位;法尚公平,重刑轻民;恭行天理,执法原情;法自君出,权尊于法;家族本位,伦理法治;以法治官,明职课责;纵向比较,因时定制;统一释法,律学独秀;诸法并存,民刑有分;立法修律,判例为补;援法定罪,类推裁断;无讼是求,调处息争。 简述西周的刑罚原则。 1、三赦之法:对未成年人、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2、三宥之法: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等不同情形。 3、疑罪从轻惟赦制度:对犯罪事实或罪行情节的认定以及定罪量刑又异议或争议的案件实行从轻处罚或予以赦免的制度。 4、同罪异罚制度:指不同身份等级的人犯同样罪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适用的处罚结果也有别。 简述中国古代婚姻成立的基本条件 一,婚姻必须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二,婚姻实行“同姓不婚”原则,不同时期还存在良贱不婚、不得娶逃亡妇女等限制。 三,婚姻必须履行“六礼”的聘娶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四,达到成婚年龄,不同时期以身高划分或以年龄划分。 五,经官府登记。 简述宋朝继承制度的变化 宋朝的继承制度沿用唐朝的规定,又针对出现的新问题,增加了“户绝资产”、“死伤钱财”等内容,形成了比较复杂、完善的遗嘱继承制度。 1、一般遗产的继承:在诸子均分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第一顺序为儿子、未婚女,第二顺序为孙、守寡妻妾; 2、户绝资产的继承:户绝是指无男性子嗣之户。宋规定了户绝资产的范围以及处分原则,并确定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 3、遗嘱继承:北宋时遗嘱继承一般以户绝为前提,南宋时私有观念加强,规定越来越明确; 4、中外客商死后钱物的继承:宋规定比较苛刻,但加强了对死亡客商的亲属继承权的保护,有利于促进海内外贸易的发展。 简述明代刑法的变化 一:加重处罚反逆大罪,对犯罪人及其亲属处罚更重,株连范围广且处罚不区分情节,一律作为罪大恶极的谋反处理。 二: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交结 明严禁臣下结党,还严禁宦官与后妃外戚干预朝政,严禁内外官交结 三:严禁官吏渎职与贪赃犯罪 为强化吏治,明通过一系列行政法规,明确官吏的职责权限,对于不能尽职尽责的官吏给予行政处罚,刑罚制裁 四:增设新的刑罚 明代沿用唐律的五刑制度,以笞、杖、徒、流、死为法定刑,但徒、流均附加杖责。充军刑得到广泛使用,五刑之外又增加了枷号刑,还有大量的法外酷刑,廷杖是明朝皇帝处罚大臣的一种特殊刑罚。 南京民国政府时期民商立法的特点 1.实行民商合一的编制体例。 2.吸收各国民法新体例与新原则,同时保留少量固有的民法制度,其中保护社会公益制度和保护弱者原则的确定受各国新民法原则影响最大。 3.进一步排除传统礼教对民法的影响,但仍保留部分礼教残余:排除传统礼教体现在亲属和继承两编。保留的部分封建性内容是:男女在权力上仍有不平等,父权的残余仍有保留,在继承制度上民法规定养子女对父母,养父母遗产继承只能是婚生子女的一半。 试论魏晋南北朝时期罪刑适用原则的儒家化 答:魏晋以后,儒家经典的法律化和法律解释的经学化进一步扩 大,立法活动掀起引礼入律的新高潮,具体表现在: (1)、“准五服以制罪”的产生,是指九族以内亲属之间的相互侵害行为依据五服所表示远近亲疏关系定罪量刑。这一制度遵循儒家三纲五常的伦理道德标准,将儒家礼义原则引入刑事立法中,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是罪刑适用原则儒家化的具体体现; (2)、“存留养亲”制度的出现,即罪犯的祖父母或父母年迈而又没有人赡养时,可暂时不执行刑罚,为老人养老送终之后再执行。这一制度体现了儒家倡导的“亲亲”原则和孝道精神,是刑罚执行制度开始走向儒家化的具体体现; (3)、“重罪十条”制度的确立,即将直接危害社会等级和儒家伦理纲常等方面的罪名集中在一起,作为最严重的犯罪,规定了严厉的制裁内容。这一原则将儒家的伦理纲常礼数精神引入刑事法律内容,推动了礼应与律的进一步融合,加剧了法律制度的儒家化。 “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的产生,“存留养亲”制度的出现,“重罪十条”制度的确立,是罪刑适用原则的儒家化的进一步发展。 简述明代司法制度的变化 答:(一)、司法机关的变化 中央司法机关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组成,合称“三法司”; 地方建制为省、府(州)、县三级。于各州县及乡之里社设立申明亭; 由于明朝采取了军户、民户分别治理的体制,军户的诉讼与司法管辖由专门的军事司法机关负责。 (二)、会官审录制度 明朝审判制度较前朝有较大发展,突出表现在创设了一套会官审录 制度,即对疑难、重大案件以及死刑复核案件进行会官复审,主要有三司会审与圆审、朝审、大审、热审。 (三)、厂卫干预司法:东西两厂及锦衣卫从事侦缉、监视活动,直接参与司法审判,自设特别法庭,使用法外之刑。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刑事立法的特点: 1、刑事特别法数量多,使用时间长,虽便于政府严厉而迅速地惩治各种刑事犯罪,但也破坏了刑法典的权威性、完整性、稳定性。 2、刑法典立法技术趋于完善,结构更趋合理、科学。。 3、进一步革除刑法中的礼教内容,如刑法适用男女平等、废除五服亲属制,但没有完全清楚礼教对刑法的影响。 4、刑法典吸收了世界各国新的刑法理论和刑法原则如罪刑法定原则、罪责自负原则。 简述中国古代离婚的理由、类型和限制 离婚的理由: (1)七出:即西周至清末均有的七个休妻的理由,主要包括:?不孝顺父母,属道德沦丧;?无子,会使丈夫断绝后嗣;?淫乱,将破坏伦理纲常秩序;?妒忌,影响夫妻及妻妾之间的家庭关系;?有严重疾病,影响丈夫或后代子孙健康;?多嘴多舌,影响家庭和睦;?偷盗,则属背信弃义。 (2)义绝:即恩断义绝,具体指夫妻双方有一方对另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殴、杀、奸等行为而被强制离婚的形式。 离婚的类型: 包括强制和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两种。强制离婚,指义绝或七出离婚,协议又称和离,即双方自愿离婚。 离婚的限制: “三不去”,具体指?妻子无家可归;?为公婆养老送终并服过三年大丧;?丈夫离婚后由贫贱上升为富贵(糟糠之妻不下堂)。 简述汉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 历史背景:封建制度逐步确立,改革刑罚制度特别是废除肉刑的任务历史地落到了汉朝统治者的身上。 主要内容:汉文帝用徒刑,笞刑和死刑以代替黥,劓和斩左右趾三种肉刑。汉景帝减少笞数,使肉刑在法律上基本为其他刑罚所取代,文帝在废肉刑的同时,对劳役刑改革。 历史意义:顺应历史发展潮流,有利于保护社会生产力,使我国古代的刑罚手段由野蛮残酷变得较为人道,是由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的重要标志。 简述唐代的十恶重惩原则。 答:十恶是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直接危害封建统治的严重犯罪行为,唐代因袭隋律,对十种犯罪予以严厉的惩治。表现:1、凡是预谋者即构成犯罪。2、罪犯本人一律处以重刑。3、株连亲属和知情不告知情不追者。4、不可得到宽免,死刑必须立即执行。 简述元代刑事立法的基本特色 一、推行繁杂严酷的刑罚体系 ?笞杖刑以“七”为尾数,徒刑附加杖刑; ?凌迟成为惩治严重危及统治秩序犯罪的常刑; ?五行之外设立黥、劓等肉刑; 二、确立民族压迫的刑罚原则,将居民分为四等,实行同罪异罚; 三、维护宗教僧侣的法律特权,“因俗而治”,把宗教作为统治工具。 论述西周法律思想与立法活动 答:法律思想:1.“敬天保民”“明德慎罚”“以德配天”“刑兹无赦”。西周吸取商朝统治者单纯信奉天命的教训,发展为敬天与保民并重,通过保民来获得天命。“明德慎罚”则要求统治者以德教化民众,施行仁政。 2亲亲、尊尊。亲亲就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尊尊就是要服从周天子及各诸侯国国君。西周立法在很大程度上保留、强化了血缘关系,并将血缘上的亲亲原则与政治上的尊尊原则紧密结合起来,以血缘上亲疏、嫡庶的标准来确定身份等级,分配权利义务。 立法活动:1周公制礼。西周初期,为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巩固王朝统治,周公进行了大规模的治礼活动,在夏商礼制的基础上制定了更为完备的《周礼》,其很多内容涉及刑事、民事、行政及司法等方面的规则,属于法律规则。 2吕侯做刑。西周中期,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社会矛盾的尖锐化,说明周初的九刑以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的需要,周穆王遂命司寇吕侯制定《吕刑》,其通篇体现“明德慎刑”的法律思想,具有重要历史地位。 论述明朝初年的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 答:立法思想 :1重典治国 。元朝覆灭的教训、“刑罚世轻世重”的传统法律思想及明初复杂的社会形势使明初统治者采取重典治国的法律思想。洪武三十年的《大明律》比唐宋法律苛重,但比初期法律轻。 2重视预防犯罪与法制宣传 。明太祖令各地“皆立申明亭”,将重犯姓名书写其上警示民众。后制定《明大诰》并广做宣传。 3法贵简当,使人易晓。4重视以封建礼教约束人民的思想行为。 立法活动:1历时三十年编订《大明律》(参见名词解释)2编订御制《明大诰》(参见名词解释)。内容上规定了《大明律》中没有的严酷刑罚,明确将贪官污吏作为重点打击对象3编订刑事法规《问刑条例》4编订以行政法为内容的《明会典》 简述清末修律的历史背景和指导思想 政治背景: 鸦片战争后中国主权的丧失 1、由五口通商大臣到设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 2、由协定关税到总税务司控制中国的关税,内政与外交 3、由领事裁判权到全面践踏中国的司法主权 4、戊戌变法和义和团运动的失败和清朝国运的危机 思想背景: 西方法律文化的输入与传统观念的更新,由盲目排外到中体西用,由维护三纲到批判三纲,由专制神圣到君宪、共和,由以人治国到以法治国,由司法与行政不分到司法独立,由以刑为主到诸法并重 指导思想: 1,西法与中法结合,务期中外通行。 “务期中外通行”是晚清修律的宗旨和最根本的指导思想,它通过沈家本等人论证和修律实践,得到了具体贯彻。 2,修律与研核法理结合 沈家本依然认识到法理学的昌明与法制建设的关系,并从变法修律的需要出发,探讨西方法理学,用以指导改革旧律,创建新章。 3,修律与促进法治文明结合 清刑源于明律,但较之尤为严酷,因此沈家本力图通过改变刑律落后与野蛮的现状,促进法治文明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内容和意义 1.制定:1912年1月28日成立参议院于2月7日召开临时约法起草会议,着手起草临时约法。开始时采取总统制,由于革命党人对于袁世凯不信任而改为责任内阁制。在3月10日,孙中山公布《临时约法》。 2.主要内容: 1)规定中华民国的国体为民主共和国。 2)规定了中华民国的领土疆域。 3)首次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 4)规定了中华民国的政体为责任内阁制。 5)规定了《临时约法》的效力与严格的修改程序。 3.意义:《临时约法》是中国资产阶级政权颁布的临时宪法。它在全国民众心中建立起来的明确而牢固的民主共和信念,使任何独裁,复辟的企图都会受到民众的反对而无法实现。《临时约法》首创了资本主义的紧急制度,首次明确划定了中国的领土疆域,这些内容大都直接或间接被以后的宪法继承。从这个意义上说,《临时约法》在中国宪法史上具有开创性的贡献。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立宪活动及其理论依据 答: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立宪活动,在形式上主要有以下四个理论依据: 1、孙中山的“建国三时期”,即军政、训政和宪政三个时期。 2、“五权宪法”理论,该学说以权能分治原则为基础,将中国古时的监察、考试职能与近代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并立为五权,分别由国民大会选举出的五院行使。 3、平均地权、节制资本,即土地归公有,大力发展国家资本,避免私人资本垄断国民生计。 4、地方自治理论,即以县为自治区域单位,县内人民能直接选举、罢免官吏、创设制度及复决本县法律。省制定宪法,选举省长,但省不是自治区域。 主要立宪活动有以下三点: (1)1928年制定《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基本内容包括:确立 国民党一党专政体制;规定了以国民政府主席为首的五院制政府体制;规定人民的各项民主自由权;规定了以发展国家资本主义为主的经济政策;规定地方制度,县级自治。 (2)1936年制定《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即“五?五宪草”。主要内容包括:确立五院制与总统实权制的政治体制;在经济制度上增加了平均地权和节制资本的内容;实行县自治。 (3)1947年初公布《中华民国宪法》,主要内容包括:缩小国民大会职权,推迟其创制权、复决权的行使;政体上兼采责任内阁制与总统制精神,实行总统集权;实行省、县两级自治;实行“尊重条约”的外交政策;经济政策取消了国家因紧急国防需要临时管理或征收私人企业的条款,增加了“合作事业应受国家奖励和扶助”的规定。 战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 (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3)行刑,“重其轻者”。 回答秦朝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的立法, (1)出售商品要明码标价。 (2)为防止出售人贪污,要当着买主的面把钱放进瓶子中,否则罚一甲。 (3)关于货币的比价和使用。秦朝的货币有钱、金、布三种,在使用时要按照一定的比价折合。 (4)有关度量衡的使用和管理。关于官吏每年至少要检查校正一次度量衡。如果误差在千分之四多,就要受罚。 简述国民党时期的特殊刑事法庭, (1)为屠杀共产党人和爱国进步人士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 (2)分两级:中央特种刑事法庭和各省特种刑事法庭。 (3)特种刑事法庭所作的判决,不准上诉和抗告。 (4)特种刑事法庭反映了法西斯专政的审判制度。 4、何为坐嘉石, (1)坐嘉石西周的刑罚,指对于有罪过但尚不够判处徒刑的人,要给他们戴上刑具,强迫他们在官府门外左侧的嘉石旁坐一定的时间反省自己的罪过,然后把刑具去掉,由司空监督他们服一定期限的劳役。 (2)坐嘉石的时间及服劳役的期限,根据罪犯罪过轻重而有所不同。劳役期满,罪犯由其居住地的负责人担保,即可被释放回家。 (3)坐嘉石类似于近世的拘役。 5、明代如何严惩贪官污吏的, 朱元璋出身社会底层,深知贪官污吏会激起农民反抗,故严加惩治。具体方法如下: (1)对贪赃官吏加重处罚; (2)一般赃罪80贯处绞刑; (3)监守自盗赃满40贯处斩刑; (4)风宪官犯赃加重二等。 6、什么是马锡五审判方式, (1)马锡五是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专员妆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 (2)他在审判中创造了贯彻司法民主的审判方式。 (3)这一审判方式的特点是方便群众,申诉手续简便。 (4)深入群众,调查研究。 (5)依靠群众,正确判案。 (6)这一方式集中为一点就是充分的群众观点。 7.《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内容 (1)规定土地基本任务是废除封建、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 (2)规定涂改须遵守的原则是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保护工商者,正确对待富农。 (3)规定保护土改的司法措施。对一切对抗或破环土地法大纲规定的罪犯,组织人民法庭予以审判和处分。 8(邓析作竹刑 (1)春秋时期郑国人邓析公布成文法。 (2)将法律写在竹简上,便于携带。 (3)当时郑国的执政郑驷敞将邓析杀死,但用了他的竹刑。 9(“十恶” (1)最早规定在《开皇律》里。 (2)由“重罪十条”发展而来。是十种最严重的犯罪。分别是:?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10(《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 (1)确认中华民国是民主共和国。 (2)仿效欧美建立“三权分立”政治制度。 (3)具体规定了人民权利义务和保有财产及营业的自由。 1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 (1)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 (2)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 (3)规定了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4)规定了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 12(商朝的肉刑主要有哪几种?试简单说明之 (1)墨刑。面颊刺字并涂以黑墨。 (2)劓刑。割掉鼻子。 (3)剕刑,也叫刖刑。断足。 (4)宫刑。割掉男子的生殖器官,破坏女子的生育能力。 13(唐律的历史地位 (1)唐律不仅对唐朝封硅法制秩序的形成以及保证经济的恢复、政治的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且在漫长的封建法制发展的历史中,处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历史地位。宋朝、明朝、清朝的法律受此影响非常明显(唐律为唐以后的封建王朝的立法提供了样本,在中国法制史上居于重要的历史地位。 (2)唐律对亚洲许多封建国家法制的发展,也有重要的示范作用。朝鲜《高丽律》的篇目、内容与唐律相似。日本的《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越南李太宗元年颁布的(刑书)也参用隋唐律。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曾在历史上大放异彩,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也占有重要的地位。 清政府立宪举措及对中国法律近代化的意义 (一)清政府立宪举措: 自1840年鸦片战争至1901年,清政府面临列强蚕食中国的局面,于1905年清廷派大臣考察列国宪政,以期仿效谋国家富强,其目的有三:一是皇位永固;二是抵御外侮;三是兼有削藩统权。实施预备立宪是清廷不得巳而为之的结果。1906年,清政府设立考察政治馆,次年改建为宪政编查馆,作为预备立宪的办事机构,此后,进行了一些预备立宪活动。一是设立咨议局和筹建资政院。二是制定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并于1908年宣布立宪以九年为期。大纲的精义有:君主神圣不可侵犯;君主独揽统治权;臣民按照法律有应得的权利义务。清末钦定宪法大纲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以维护封建专制主义为根本目的,它一方面激起了人民的激愤,同时也让立宪派大失所望。三是《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则是在武昌起义的沉重打击下,清政府为了渡过危机而临时炮制的"宪法”。其采用责任内阁制,在形式上限制了君权,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但用君主立宪的形式保持皇帝的统治地位,对人民民主权利只字未提,暴露了它的欺骗性和反动性。 (二)意义: 认识晚清预备立宪的保守性和欺骗性的同时,我们也要正确看待它的积极意义:一是加速了清朝的灭亡。预备立宪的措施加剧了中央与地方、满汉之间、阶级之间的矛盾,引起了社会的极大混乱,加速了它的覆灭。二是清政府在实行"预备立宪”过程中,相应地对旧有政治体制进行改革,它缩小了皇帝与国会之间的权力比例,调整和改造了君主专制制度,直接冲击了二千多年的专制政体,拉开了封建中国政治近代化进程的序幕。三是预备立宪传播了宪政知识,进行了民主政治思想的启蒙,培养了一大批具有初步民主自治能力的知识分子,为我国近代宪政运动的发展奠定了群众基础。四是《钦定宪法大纲》所确立的君主立宪宪政制度在当时历史条件下,不失民主政治的成分,客观上对当时人们思想起到了不小的冲击作用。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宪法有其值得肯定的价值。五是《钦定宪法大纲》它虽然带有浓厚的封建性,但毕竟同旧有的传统封建法典不同,它打破了传统中华法系的传统结构,使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独立于刑法、民法等普通法之外,全面、集中地规定了国家与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六是《钦定宪法大纲》的结构比较完整。具备了名称、正文、附录、实施日期。 2(中华法系“诸法合体”是如何走向“诸法分立”的, 中国的法制历史源远流长,从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封建法典《法经》,到秦朝在《法经》的基础上制定《秦律》、 汉朝《九章律》,隋朝《开皇律》、《大业律》,唐朝《永徽律疏》,宋朝《宋刑统》,明朝《大明律》,直到清朝《大清律例》,一脉相承,形成以中华法系,中华法系在结构上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等内容于一体,用刑罚方法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在这样的法律架构中,实体法和程序法完全融合,刑事法律规范异常发达,民事法律规范则处于从属地位,形成了“重刑轻民”的规范格局。 清末变法修律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随着修律过程中一系列新的法典法规的出现,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传统格局开始被打破,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传统的中华法系发生了重大变化,法典的“诸法合体,以刑为主”体例被西方式的由多个部门法共同组成的体系所取代;以儒家的纲常伦理为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一本于礼”、“家族本位”为基本特征的法律文化受到了西方法律思想和法制原则的巨大冲击,形成中西法律文化汇合的新特征。晚清政府新制定的法律,均参照了西方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结构模式,从而彻底改造了传统中华法系的法律结构。如在修律中产生了中国首部宪法性文件,规定了中国法律史上从未有过的国会权力、权利义务等概念和内容。从1902年到1911年,通过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初步形成了以公法与私法为主体的新的法律架构,迈出了与世界法律接轨的第一步,为我国最终融入传统大陆法系奠定了形式和思想基础。 辛亥革命推翻了满清王朝,清廷的法制改革不了了之。但是,中国法制“诸法分立”的进程没有停止。民国时期,中国法制“大陆法系化”的进一步发展,基本形成了 “大陆法系化”的“六法全书”。 新中国的法律体系有两大源头:一是革命根据地法,二是苏联法。革命根据地法一方面受苏联法律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受当时国统区法律的影响。不过前者是公开的,后者是潜在的。苏联法的前身是作为大陆法系成员的俄国法;国民党政府的法律则自清末以来一直以大陆法系为师,内容上虽然不断有变化,但形式、风格、组织、程序上自有难以逃脱的习性或胎记。因此,新中国法的两个源头都是大陆法系的,而大陆法系的一个特点就是“诸法分立”。 孙中山南京临时政府在法制建设上的建树。 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建设建树颇多: 一是南京临时政府制定具有宪法性质的政府组织法。《组织大纲》,共4章21条。其特点主要是:(1)受美国宪法影响,基本上采用总统制共和政体;(2)中央国家机关权力分配实行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3)采取一院制的议会政制体制,参议院是国家立法机关。其历史意义在于,作为政府 组织法,《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它使以孙中山为首的中华民国第一届政府得以依法成立,树立起法治的良好开端。 二是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临时约法》。《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也是当时国内资产阶革命党人、立宪派袁世凯为首的大地主买办阶级等各派政治势力,在列强暗中干预下,相互斗争妥协的产物。制定《临时约法》的目的在力图用法律制约袁氏,防范其专权,用以保卫尊重的民国政体。《临时约法》共7章56条。根据孙中山民权主义为理论基础,吸收吸收西方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平等自由”等宪法原则而制定,集中反映了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精神。其主要内容:(1)《临时约法》确认中华民国是民主共和国。它以根本法形式宣告朕及国家的君主专制制度的灭亡和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诞生;(2)仿效欧美建立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防止个人独裁,彻底否定了君主集权专制政体;(3)具体规定了人民权利和义务和保有财产和营业的自由。《临时约法》的特点:(1)规定的政权形式和权利关系是为了防止袁世凯专权独裁;(2)规定了修改《临时约法》的严格的程序。规定了严格的修改修改宪法的程序,只能由2/3以上的参议院议员或临时大总统提出,并经参议员4/5以上出席,出席议员3/4同意后,才能进行。《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1)它首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废除了封建帝制和等级特权制度,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首次将人民渴望的民主、平等、自由赋予法律效益,是中国历史上的一项伟大创举。它确认了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使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思想深入人心,唤起了民主意识,为以后反对帝制复辟奠定了思想基础。(2)它确立的民主法制原则,在中国法制史上也是创举,在维护民主权利,一切依法办事,彻底否定了封建法统。 三是颁布了其他革命法令。(1)保障人权废除封建等级特权制度。如解除“贱民”身分,禁止买卖人口;提高女权;取消官僚特权与革除官厅陋习。(2)发扬“国魂”革除封建陋习。禁烟禁赌;劝禁缠足;发布《晓示人民一律剪辫文》。(3)整饬吏治任人唯贤。 四是建立了新型的司法制度。(1)建立新型的司法机关。为贯彻三权分立,实现司法独立的资产阶级法制原则,中央设“临时中央裁判所”,后改称“法院”;地方审判机构称作“审判厅”,实行四级三审制。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干涉。(2)改革审判制度。仿效西方文明的审判方式,颁布《禁止刑讯文》、《禁止体罚文》,废除封建的刑讯体罚制度。(3)采用律师制度。为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草拟《律师法草案》,实行律师辩护制度、公审制度、陪审制度。 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建设,临时政府法制具有鲜明的反封建的进步性,给几千年封建法制笼罩下的中国带来了一线新的曙光,民主共和、主权在民、平等自由、保障人权、司法独立、法制原则等等开始深入人心,体现了民主思想和法律观,对提高人民民主觉悟,争取人权,维护国家尊严,具有很大启蒙作用,意义深远。 如何认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 南京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在南京国民政府22年的统治中,绝大多数时期实行所谓“训政”。迫于种种压力,国民党政府管理国家的手段开始从“人治”转向“法治”。从1928年到1936年,国民党政府集中进行频繁的立法,最终建立起“六法”体系,形成了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基干。所谓《六法全书》简称《六法》,狭义是特指宪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广义是指上述六大法典及其它附属法规,亦即整个法律体系的通称。南京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特指1927年4月18日建立的国民党一党专政时期制定的六法及其它法律的整个法律制度。就其内容而言,除搬用资产阶级的一些法律原则外,也继承了清末和北洋政府具有封建性的法律传统。 《六法全书》摈弃了历史上诸法合一的法制,采取了西方诸法分立的原则,仿造西方大陆法系的模式,是继受法与固有法的混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法学教授潘汉典指出,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是封建主义法律、资本主义法律和法西斯法律的混合体,是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政治经济的产物。其进步之处在于,它延续了自清末以来的法律改革,进一步把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某些法律制度引进我国,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予以发展,从而把近代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法律制度的建设推向最为完备的阶段。但中国仍未真正实现宪政的根本原因在于《六法全书》的阶级立场,它代表的始终是地主买办官僚资产阶级的利益。 共产党领导下的宪法性文件和土地立法内容 共产党领导下的宪法性文件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苏维埃地方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草案)》及土地立法有《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闵西《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土地政策新的改变》、《关于改变对富农的策略》及《停止没收地主土地》等。 其中《宪法大纲》对其它宪法性文件的影响非常重大,它是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是共产党领导人民反帝反封建的工农民主专政的伟大纲领。它同资产阶级的约法以及旧中国反动政府制定的宪法有本质的区别。同时,它肯定了革命胜利成果,提出了斗争的方向。尽 管受到“左”的影响,仍是划时代的宪法性文件。它的颁行调动了苏区人民 极性,为以后制定民主宪法提供了宝贵经验。 的积 另外,土地立法的主要内容对这一时期土地立法的内容主要规定了没收土地财产的对象和范围,土地财产分配的标准和方法,以有土地所有权等方面的内容。其意义在于调动了农民革命和生产和积极性,为探索土地革命路线积累了经验。通过学习,了解了根据土法制的性质及形成过程,掌握了土地立法的发展变化及其主要内容。总的来说,共产党领导下的宪法性文件和土地立法对中国的初期建设有着重大的影响。 《一》商纣争太子案 (1)在商代妻和妾区别是什么, 答:妻妾的地位截然不同,二者处于极不平等的地位。大多数妾是奴隶主贵族从女奴中强娶来的,还有的是通过“嫔嫁”来的,即奴隶主贵族娶妻,往往同妻的隋嫁女一同收为妾。一妻多妾制是由于奴隶社会私有制决定嫡长子继承制,如果多妻就会造成王位混乱和争斗财产,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 (2)嫡长子继承制的含义及意义。 答:嫡长子继承制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此制度始于商朝末期,至西周初期正式确立。 嫡长子继承制决定了奴隶社会私有制下的一妻多妾制,如果在多妻的情况下,就会因争夺财产和王位产生混乱,乃至战乱。所以妻妾之分,也就有了嫡子和庶子之分,就以避免在继承问题上发生争执,进而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嫡长子继承制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秩序。 《二》车裂商秧案 (1)结合教材,简述商秧改革的主要内容 答:商鞅在秦国进行两次变法 第一次变法(公元前359)。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具体内容是:一是整顿户籍,设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二是奖励告奸;三是.奖励农业生产;四是.奖励军功。 第二次变法(公元前350)。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具体内容是:一是.进一步强调分户居住;二是.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三是.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四是.统一度量衡制度。 商鞅变法意义,在于通过变法改革,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使得秦国国势日强,在战国“七雄”中跃居六国之首,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 (2)请叙述刑、法、律的概念。 答:从词源看,汉字“法”确有“平”、“正”、“直”和“公正裁判”的含义。与“法”字有密切联系的另一个字是“律”。据(说文解字)的解释,“律,均布也”。可见,“法”总是指一种判断平、正、直的标准,而“律”则主要强调的是人人必须遵守的东西。把“法”与“律”连用,就是说“律”是一种包含有国家确认的判断公、正、直的标准的“律”。“法律”一词在清末民初才被广泛使用,据说是受日本的影响。 《三》缇萦上书救父。 (1)奴隶制五刑 答:奴隶制五刑:即黥(墨)、劓、刖、宫、大辟。墨刑是在罪犯面部或额上刻辞后涂以墨;劓刑是割鼻;刖刑即断足;宫刑即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的刑罚;大辟即死刑。 (2)分析汉文帝废除肉刑的原因。 答:这次刑制改革,经过文景两位皇帝,时间长达20多年,反映了一项制度的改革,是由不完善到完善的过程;后世多认为是出于“悲怜”缇萦,体现文帝德政,但本质在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统治者既要惩罚犯罪者,又能使其保存劳动能力,以利于其统治。但是,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它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标志和转折点。为封建制五刑的建立奠定了基础,而且也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发展。 (3)汉初的立法指导思想。 答: 汉初至文景时期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为法治的指导思想。 汉初,由于秦朝的苛政和连年战争,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统治者需要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局面,使人民得以休息生养,恢复和发展生产,以巩固刚刚建立的封建政权。这时,刘邦总结秦亡的教训,作为借鉴。刘邦手下陆贾 根据黄老思想,结合当时的社会情况,提出“道莫大于无为”。当时统治阶 皇帝到丞相无不尊崇黄老思想。文景时期尤为显著。无为而治的思想反级从 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就是“轻徭薄赋”、“约法省刑”。结果,出现了生产发展、人民生活改善的繁荣景象。 (4)秦汉的徒刑种类。 答:秦朝的徒刑: A .城旦、舂。城旦,适用于男犯,即强制男犯白天修筑长城的一种徒刑。 舂,适用于女犯。秦朝根据生理条件,对罪应城旦的女犯施以舂米以供刑徒口粮的劳役。舂的刑期与城旦一样。 B.鬼薪、白粲。鬼薪,适用于男犯;白粲,适用于女犯。鬼薪是指强制男犯去山林砍柴以供宗庙祭祀之用。白粲指强制女犯择米使正白,以供宗庙祭祀之用。二者刑期皆为三年。 C.司寇、作如司寇。 司寇,就是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服劳役,主要从事防御外寇入侵,刑期为二年。 作如司寇,适用于女犯,相当于司寇,是指强制女犯服相当于防御外寇入侵的刑罚,刑期也为二年。 D.罚作、复作。“罚作,适用于男犯,指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戍守,刑期为三个月到一年。复作,适用于女犯。就是强制女犯到官府服劳役。罚作和复作是徒刑中最轻的,刑期为三个月到一年。 汉朝的徒刑基本是沿用秦朝: A .髡钳城旦舂(5岁刑)。B. 完为城旦舂(4岁刑)。 C. 鬼薪白粲(3岁刑)。D. 司寇和作如司寇(2岁刑)。 E(男罚作、妇女复作(1岁刑-3个月)。 F(“女徒顾山”。(指是妇女犯罪判处鬼薪上山砍柴徒刑的,可以不亲自服役,每月花三百钱雇人代替。) 《四》长孙无忌带刀入宫案 (1)“八议”的内容 答:中国封建王朝规定的对八种人犯罪要上奏皇帝进行特别审议,以便对其减刑或免刑的一种制度。“八议”是由《周礼"秋官"桐寇》中“八辟”演变来的,曹魏制定魏律时将“八辟”改为“八议”,指示:“功臣之子,法应人议”。“八议”从魏律开始正式载入律典,成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此后代相沿至明清律。所谓“八议”,即有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封建德行的所谓贤臣)、议能(所谓大才能的大臣)、议功(对封建王朝有大功勋者)、议贵(高官显爵)、议勤(对封建统治有特殊勤劳者)、议宾(先朝君主的后代)。这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或减刑的特权。这是封建等级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并使之法典化。 (2)“十恶”的内容 答:将北齐律的“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 大罪,它是将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条最严重的罪名,集中置于律首,以强调这十种犯罪是打击的主要对象。加强对危害封建统治秩序行为的镇压;所谓“十恶”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3)“八议” 与“十恶”的关系。 答:“八议”是指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或减刑的特权,封建贵族的特权,这是封建等级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并使之法典化。在名例律中立下“十恶”专条,强调这些罪行的严重性质。?犯“十恶”罪的人即使属于八议的范围,也不得享受议、请、减的照顾。)“八议” 与“十恶”相辅相成,共同为封建统治服务的。 《五》胡蓝之狱 (1)明初时如何加强中央集权的 答:一是确立重典治乱世的立法指导思想。首先,重典治乱世。具体体现在重典治吏和重典治民两方面。朱元璋认为,国家的稳定,首先取决于封建国家能否实行对于各级官吏的有效管理。他试图通过重典治吏,来达到更好的治民、治国,强化中央集权。其次,礼刑并用。朱元璋也从历史中意识到,一味强调镇压,仅靠严刑峻法,虽可以取得一时之效,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他主张礼法并用,将礼的预防犯罪的职能同法的镇压的职能有机地结合起来。既坚持严刑酷法,又强调德礼教化,儒法结合,礼刑并用。再次,加强法制宣传。朱元璋将立法与法制宣传结合起来,要求老百姓知晓法律是如何规定的,用实际案例来教育老百姓。 二是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明朝统治者鉴于唐、宋两朝臣下结党、削弱皇权、分散统治力量的教训,在采取废除丞相制度,不准后宫与宦官干预朝政等一系列措施以外,《大明律》中还专设“奸党”条,规定:“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 “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行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等都构成奸党罪,要受到严厉惩治:本人处死,子为奴,财产入官。 三是严酷镇压危害君主专制统治的反抗行为。明律对“谋反、大逆”一律采用重罪加重的处罚原则。如凡谋反及大逆者,不仅本人要凌迟处死,其被株连的亲属,包括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 叔、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异同,亦不论笃疾、废疾,凡年十六岁以上者,一律处以死刑,明律的株连范围比唐律广泛得多。 三是严厉惩治贪官污吏。在《大明律》中规定:对于受财枉法的所谓“枉法赃”,从严惩处,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贯则绞;对于监守自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满四十贯即处斩刑;对于执行监察职务的所谓“风宪官”的御史,若犯贪污罪比其它官吏加重两等处刑。 (2)明初朱元璋的立法指导思想 答:明朝处于我国封建社会的后期,为了维持政治、经济不遭受严重的破坏,君主专制统治更加强化,并发展到极端化的程序。这一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是开国皇帝朱元璋确立的,对整个明朝的立法活动都有深刻的影响。 一是重典治乱世。具体体现在重典治吏和重典治民两方面。朱元璋认为,国家的稳定,首先取决于封建国家能否实行对于各级官吏的有效管理。他试图通过重典治吏,来达到更好的治民、治国,强化中央集权。 二是礼刑并用。朱元璋也从历史中意识到,一味强调镇压,仅靠严刑峻法,虽可以取得一时之效,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他主张礼法并用,将礼的预防犯罪的职能同法的镇压的职能有机地结合起来。既坚持严刑酷法,又强调德礼教化,儒法结合,礼刑并用。 三是加强法制宣传。朱元璋将立法与法制宣传结合起来,要求老百姓知晓法律是如何规定的,用实际案例来教育老百姓。 (3)朱元璋重典治吏的措施 答:明朝从维护封建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严惩贪官污吏。一是制定明《大诰》。是朱元璋洪武18-20年间亲手制定的刑事特别法,兼有朱元璋对臣民的训诫,是朱元璋重典治乱世,特别是重典治吏的的主张、实践和措施。《大诰》包括《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御制大诰武臣》4篇,共236条。内容是惩治贪官污吏的典型案例汇编。 二是采取严厉措施严惩贪官污吏。《大明律》规定:对受财枉法的所谓"枉法赃",从严惩处,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贯则绞;对于监守自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满四十贯即处斩刑;对于执行监察职务的"风宪官"御史,若犯贪污罪比其它官吏加重两等处刑。 明《大诰》也侧重打击贪官污吏,且刑罚残酷,如有“剥皮实草”等。 (4)《大明律》严禁臣下结党的法律规定。 答:明朝统治者鉴于唐、宋两朝臣下结党、削弱皇权、分散统治力量的教训,在采取废除丞相制度,不准后宫与宦官干预朝政等一系列措施以外,《大明律》中还专设“奸党”条,规定:“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 “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行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等都构成奸党罪,要受到严厉惩治:本人处死,妻子为奴,财产入官。 问答 《甘誓》的发布及其主要内容。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陕西省户县西南)发布的战争动员令。其中规定了:(1)“有扈氏威侮五刑,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罚。”夏启向他的臣民宣告有扈氏的罪行,有扈氏不学习黄帝、尧、舜、禹四世的 德行与政绩,不走正道,逆天而行,引起天怒人怨,因此上天要灭绝他,夏启奉上天 “左不攻于左,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的意志对他进行讨伐。(2) 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意思是说,在战车左边的兵士,如果不好好从左边攻杀的人,你们就是不奉行命令;在战车右边的兵士,如果不好好从右边攻杀的人,你们就是不奉行命令;驾驭战车的兵士,如果不好好驾驭战马,你们就是不奉行命令。在先祖的神位前赏赐那些奉行命令的,在社神面前惩罚那些不奉行命令的。 夏朝法律制度的内容主要有:(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禹刑是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其具体内容已无从查证。据后人追述,夏朝已经有了“五刑”,共三千条。 (2)“威侮五行,怠弃三正”。这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发布的战争令,即军令〈甘誓〉中一条罪名。(3)“昏、墨、贼,杀”。 其中的昏、墨、贼是夏朝的三个罪名,杀是刑名。“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4)“吕命穆王,训夏赎刑”。夏朝已经有了赎刑。当时用青铜来赎罪。 夏朝的监狱。夏朝已建立囚禁罪犯的监狱。据《竹书纪年》载:“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圜者,圆也”,“圜土”,是监狱的形象称呼,在地下挖成圆形的土牢,或是在地上用土筑成圆形的 土墙。夏朝在都城阳翟“均台”(今河南禹县)这个地方还设有中央直辖的监狱。相传夏桀曾把商汤“囚之夏台”。均台也叫夏台。所以后来“均台”和“夏台”都成为夏朝监狱的代称。 夏朝法律的特点。第一,法律作为阶级社会的统治工具,与原始社会的习惯不同,法律不再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意志,而是在政权中占统治地位的少数奴隶主贵族的意志。第二,作为最高统治者夏王的命令,代表着整个奴隶主阶级的意志,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第三,阶级社会法律的权威,建立在残酷的刑罚基础上。史料记载,夏朝有五刑,共三千条。第四,夏朝的法律确认和维护奴隶主的权利,规定奴隶没有任何权利和自由,奴隶主与奴隶和平民之间存在着不平等。夏王是奴隶主阶级的总代表,他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他的命令即是法律。并且因为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所以法律规定他们可以用钱赎罪。第五,夏朝的法律不再像原始社会的习惯那样,靠社会舆论来维持,而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用暴力手段强迫人们必须遵守。 商朝的主要立法。(1)《汤刑》《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时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它并非汤所作,而是商朝统治者为了追述他的祖先而以汤来命名。汤刑的内容亦不可考。但可知,它是因乱政而作,主要是关于如何镇压奴隶和平民反抗的规定。(2)《汤誓》《汤誓》是商汤讨伐夏桀时发布的命令。 (3)《汤诰》在《汤诰》里,商汤将夏王的罪恶和商朝的政治纲领宣告给老百姓。 奴隶制五刑包括墨、劓、刖、宫和大辟。(1)墨刑。也叫作黥刑。即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上刺刻后,涂以墨色,从此犯罪就带有了永久性的标记。 墨刑,在四种肉刑中是最轻的。(2)劓刑。 劓刑就是割鼻子的刑罚。甲骨文中有劓刑的象形字。劓刑比墨刑重一等。(3)剕刑。也叫作刖刑。即断足的刑罚。 剕刑比劓刑重一等。(4)宫刑。即破坏犯罪者生殖器官,进而残害机能的刑罚。宫刑最初适用于淫乱行为,所以也叫作淫刑。宫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重刑。 (5)大辟。即死刑。死刑的适用方法很多,主要包括:斩、戮 、炮铬、醢 、脯、劓殄。 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主要有哪些,商朝处决死刑的方法很多,主要介绍以下几种:(1)戮。 就是活着刑辱示众,然后再斩杀。(2)炮烙。 就是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炭加热,令有罪者行其上,很快就会坠入炭中烧死。(3)醢 。也叫“菹醢”。即把犯罪者捣成肉酱。 (4)脯。 即把犯罪者晒成肉干。 (5)劓殄。即刑殄,把犯罪者本人及其后代都杀掉,相当于后世的族诛。 商朝的监狱。商朝的监狱名称分别是:(1)圜土(2)羑里,羑里是一个地名,在今河南汤阴县。 “纣囚西伯(即周文王)羑里。”(3)囹圄也是商朝监狱名称。 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1)义刑义杀,即是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形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2)明德慎罚,这一思想要求,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要提倡德治,提倡伦理道德的强行灌输,有 效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 简述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意即7岁以下,80岁、90岁以上的人犯罪,不处以刑罚。 这一原则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原则已初步确立。这表明西周统治者重视犯罪主体的意识能力,并据此考虑用刑问题。(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即故意或一贯犯罪从重处罚,过失或偶然犯罪从轻处罚的原则。西周统治者已经开始区分犯罪者主观形态的差别,灵活地运用刑罚手段。(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断狱时,首先要考虑犯罪者的罪行严重程序,谨慎测度罪犯的动机,以此区别量刑的轻重。西周统治者将犯罪主观动机与对社会危害性结合起来考虑。(4)罪疑从赦:即对于定罪有一定根据,不定罪也有一定理由的案件,从轻处罚或赦免的原则。这一原则在西周以前已产生,周朝使疑罪从轻从赦原则定型化。(5)刑罚世轻世重:即所谓的:“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意思是说,刑罚手段的运用要以形势而定,要视治安状况的优劣而分别实施。其适用须有节度,不能一味的使用重刑手段。 西周如何规定徒刑的适用的,西周法律规定,处以徒刑的罪犯不带冠饰,以区别正常人。他们要在圜土从事三年、二年或一年不同刑期的生产劳动,能改者期满释放。如果不老老实实接受改造,企图越狱潜逃的,要从重处以死刑。 西周对贵族和平民施以死刑的方式有何不同,西周死刑条目有二百条之多,基本上可分为两类:一是对公族施用的;一是对没有爵位的奴隶主和平民施用的。两者处刑的方法不同。公族是掌握政权的奴隶主阶级的上层,他们如果犯罪处死,只用绞,也叫磬,以全其尸。又规定公族犯死罪,要在远郊隐蔽的地方处决。这样,能够保全奴隶主贵族的脸面。对于无爵位的奴隶主和一般平民犯罪处死,方法很多,有斩(腰斩)、弃市(杀之于市,与众弃之)、轘(音环)(车裂,使头与四肢各部位分裂)、磔(剖断肢体)、膊(去衣磔之)、焚(用火烧死)等。对平民处死的方法非常残酷,而且在人多的市朝执行,以杀一儆百。 西周法律如何处理拾得遗失物,西周法律规定:凡拾得遗失的财物。奴婢、家禽家畜,都要送到外朝交给朝士,公开招领,10日后无人认领者,贵重的大物件以及7岁以上的奴婢,由政府收为公有。小的物件以及7岁以下的奴婢归拾得人所有。 简述西周的“六礼”。六礼是中国古代的六道结婚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徵、 亲迎。(1)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之后,男家用一只大雁并备上其他礼物前去求婚。(2)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问女家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然后去占卜。(3)纳 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男家仍以大雁作礼物请媒人通知女家,决定缔结婚姻。(4)纳徵后来也叫纳币,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即后来所说的订婚礼。(5)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得同意。(6)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 简述西周“三不去”。这是古代对丈夫休弃妻子的三种限制,即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丈夫不得休弃妻子。“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先贫贱后富贵,不去。”也叫“三不出”。 简述西周的司法机关。西周的中央司法机关有:(1)大司寇,全国最高司法机关。(2)小司寇,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3)士师,国都之内的司法官吏。西周的地方司法机关有:(4)乡士,国都之外百里之内的司法官吏。(5)遂士,国都百里之外、三百里之内的司法官吏。 试述西周的诉讼制度。(1)诉讼,西周时期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有了区别。民事诉讼用“讼”表示,“以两造禁民讼”;刑事诉讼用“狱”表示,“以两剂禁民狱”。(2)起诉,可以口头起诉,也可以书面起诉。刑事案件的书状叫“剂”,民事案件的书状叫“傅别”。起诉是要交纳诉讼费,否则不予受理或被认定败诉。民事诉讼交纳“束矢”;刑事诉讼交纳“钧金”。(3)审理,西周规定两造(当事人)具备才能审理,但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审理时“以五声听狱讼”。所谓“五听”,是指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这种察言观色的审讯方 法,是奴隶主阶级在长期的司法审判实践中的经验总结,也是最早对犯罪心理分析的的尝试,虽然时形而上学的,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4)判决,要有司法机关制作法律文书,还要向当事人宣读。西周的判例叫“成”,即以往的办案成例,可以作为断案的参考。(5)上诉,当事人不服,允许上诉。西周法律规定了不同的上诉期,有一旬、二旬、三旬、三个月和一年。 西周的法律形式包括哪些,(1)誓 ,即誓词,多位周王或诸侯于战前对臣下发布的军令。在以誓作为形式的王命中,被讨伐之罪,即成为刑法的罪名;被宣布的处罚,便成为刑罚的种类和惩罚的手段。(2)诰,即统治者关于施政的训令。(3) 命,是周王针对具体事务临时向行政机关发布的命令。(4)礼,礼涉及范围广泛,不仅有政治、经济、军事,也同时有法律、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各方面的内容,故法律成为周礼不可或缺的重要构成部分。 (5)遗训 ,是指由先王发布的誓命,其中也包括长期以来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的某些习惯。(6)殷彝,是指商代法律规定有利周朝统治的那些内容 西周的立法概况。(1)制定成文刑书——《九刑》《九刑》是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周有乱政,而作九刑”。西周的《九刑》实 际上指西周成文刑书共分为9篇。(2)吕侯制《吕刑》 《吕刑》是西周穆王时期吕侯奉王命所制。所谓“吕命穆王,训夏赎刑”。《吕刑》是根据夏朝赎刑制度,针对西周时期的“疑罪”而规定的赎刑之法。 西周的民事立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1) 所有权制度。西周奴隶制所有权的主要内容是土地和奴隶,所以法律严格保护奴隶主阶级对土地和奴隶的所有权。A、土地所有权制度, 周王对土地和依附在土地上的奴隶有最高所有权。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周王有权把土地和奴隶封赏给诸侯和臣属,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所谓“田里不鬻”。 事实说明,周王对全国土地有最高所有权。西周中后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商品经济的发展,荒地的开垦,各封国实力的增长,宗法纽带的松弛,私有土地开始出现。土地国有制和“田里不鬻”的局面已经被冲破。B、其他所有权,西周土地以外,奴隶和牛马也是奴隶主的重要财产。奴隶主可以随意买卖、赠予,或用以赔偿,抵债和继承。C、关于拾得遗失物处理,西周规定,凡拾得遗失的财物。奴婢、家禽家畜,都要送到外朝交给朝士,公开招领,10日后无人认领者,贵重的大物件以及7岁以上的奴婢,由政府收为公有。小的物件以及7岁以下的奴婢归拾得人所有。(2)契约关系,西周时,契约关系有所发展。常见的有买卖契约、租赁契约和借债契约等。A、买卖契约,西周的买卖契约叫做质剂。所谓质就是长卷,用来买卖奴隶和马牛;所谓剂就是短卷,用来买卖兵器珍异之物。在西周中期以后,出现了土地买卖关系。B、债务契约,西周的债务契约叫做傅别,就是关于借贷方面的契约。傅,即把债的标的及权利义务等书之于契券;别,即在简札中间书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其半,札上的字为半文。C、租赁契约,在西周晚期已存在以土地作为标的租赁关系,出现了租赁契约。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租金,是租赁关系成立的条件,而这种关系已为西周政府所承认。D、损害赔偿,西周民事法律,严格保护奴隶主的财产所有权,同时也说明土地和奴隶都可以用于损害赔偿。 郑、晋两国公布成文法的措施及所引起的争论。(1)公布成文法的措施,郑国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公元前501年,郑国公布由邓析私造并写在竹简上的竹刑。晋国曾制定“被庐之法”、“常法”,但未公布于众。直至公元前513年,晋国将范宣子的刑书铸在鼎上,正式公布成文法。(2)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论争,郑国子产公布刑书时,遭到晋国以叔向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叔向写信给子产,说:“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知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并发出感慨:“国将亡,必多制。”子产在给叔向的回信中, 对制定和公布成文法的目的说的很清楚,即在于“救世”,为了缓和社会矛盾。晋国铸刑鼎,遭到孔丘的反对。孔子说:“晋其亡乎~失其度矣。”所谓的“度”就是“贵贱不愆”。还说:“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贱无序,何以为国,”(3) 公布成文法引起论争的原因,春秋以前虽然有成文法,但都没有公之于众。原因是“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则民畏上也。”便于统治者利用能够法律为 所欲为。春秋时期,随着新兴地主阶级的出现,他们从维护本阶级 利益出发,反对奴隶主 旧贵族垄断法律,坚决要求制定成文法并公开,以保障他们的私有财产和其他权利,摆脱旧贵族的压迫和宗法等级制度的羁绊。因此引起了激烈的论争。公布成文法结束了法律只藏于官府不使百姓知悉的状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法制的瓦解,封建制法制的开始建立。 公布成文法的意义。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要求,为封建法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但由于其锋芒仍然是指向劳动人民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加强了对劳动人民的统治。 战国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主要内容。(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不论是谁,不分贵贱等级、亲疏远近,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刑,以打破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垒。(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由官府统一制定成文法,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否定“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3)“重其轻者”——定罪量刑时,加重对轻罪的处罚。 《法经》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意义。《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制定。《法经》 共有盗、贼、囚、捕、杂、具六篇。其阶级本质是:锋芒指向劳动人民,《法经》开宗明义规定盗、贼两篇,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表明镇压盗贼是地主阶级专政的主要任务;维护君主专制;维护封建等级制。《法经》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是后世封建法典的蓝本; 其次,《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法经》的阶级本质。(1)《法经》的锋芒主要是指向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的。(2)维护君主制制度。(3)维护封建等级制。 商鞅变法的内容及其历史意义。第一次变法的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具体内容是:(1)整顿户籍,设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2)奖励告奸;(3)奖励农业生产;(4)奖励军功。第二次变法的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 度。具体内容是:(1)重申“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的禁令,进一步强调分户居住;(2)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3)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4)统一度量衡制度。通过变法改革,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 使得秦国国势日强,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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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高中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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