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社会保障市民卡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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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社会保障市民卡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服务公众,方便市民办理个人社会事务,提高政府管理社会事务的效能和信息化水平,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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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社会保障市民卡(以下简称“市民卡”)的建设、应用和管理,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市民卡的有序发行和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民卡基础信息系统的建设、登记及市民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民卡,是指由XX市人民政府发行的用于市民办理相关个人社会事务和享受公共服务的多用途智能卡。市民卡的类型包括具有社会保障功能的主卡和不含社会保障功能的副卡,副卡分为记名卡和不记名卡。
第四条 本地户籍人口及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的常住人口应申领主卡。非本市户籍且未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可参照本办法申领副卡。
第五条 市民卡的发放范围、基本功能及其应用领域的扩展,按照市民卡项目建设规划和应用进程分期实施、逐步实现。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XX市社会保障市民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决策市民卡项目建设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XX市社会保障市民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民卡项目建设的规划、协调、宣传以及相关政策、办法的制定,以及对市民卡运营机构的监督管理。
XX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民卡管理中心”)负责市民卡相关基础信息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以及市民卡管理系统的建设、维护、发行管理,承担市民卡的发行管理、功能拓展等职能。负责指导和监管XX市社会保障市民卡服务公司和市民卡项目合作银行工作。
XX市社会保障市民卡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市民卡服务公司”)在市民卡管理中心指导、监管下,负责市民卡的申请受理、核准以及日常业务工作,承担市民卡应用平台建设,服务功能的应用开发、推广使用工作。
市民卡项目合作银行按照市民卡管理中心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职责。
第七条 各部门及有关公共服务部门应根据《XX市社会保障市民卡总体建设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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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要求及发展需要,及时、准确、完整、无偿地按规定向市民卡管理中心提供有关业务信息,并积极推动市民卡在本部门管理和服务中的应用。各镇(街道)应当配合市民卡管理中心做好市民卡的信息采集、宣传、发放、推广应用等工
作。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市民卡应用单位不得拒绝市民卡系统在本单位的应用。
第三章 市民卡功能
第八条 市民卡主卡具有以下功能:
(一)记录功能:记录持卡人的基础信息和相关业务信息;
(二)凭证功能:持卡人持卡可通过联机或脱机办理个人相关事务;
(三)查询功能:持卡人通过市民卡服务网络的读卡设备,查询持卡人本人的个人身份、社会保障、公用事业消费等方面信息;
(四)应用功能:持卡人在政府公共管理、城市公用事业服务、商业服务等应用实现一卡通用。
(五)消费支付:持卡人充值后,可凭卡在市民卡应用网点用于消费。
市民卡记名副卡具备上述除社会保障外的所有功能。不记名副卡仅作消费支付使用。
第四章 市民卡管理
第九条 市民卡按照统一标准制作。市民卡管理中心负责制定主卡和记名副卡的卡面样式。
市民卡主卡采用全市统一的卡面样式,正面印有“中华人民
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字样,背面以体现XX地方特色的图案为背景,印有“XX市社会保障)市民卡”字样以及持卡人姓名、社会保障卡号、社会保障号码、有效期限、持卡人照片、银行账号、银行名称、服务热线等信息。
市民卡记名副卡采用与主卡相同的背景图案,并印有银行账号、银行名称、服务热线等信息。
市民卡不记名副卡由市民卡服务公司统一印制并发行。
第十条 市民卡有效期为十年,自发放之日起计算;有效使用期届满前3个月内,持卡人应及时办理换领手续。
第十一条 市民卡主卡和记名副卡,只限本人使用。
第十二条 持卡人应保持市民卡的整洁、完好,妥善保管相关使用密码。
第十三条 市民卡主卡和记名副卡的申领、发放、换领、挂失、充值等由市民卡管理中心委托市民卡服务公司和市民卡项目合作银行管理,具体使用管理规定由市民卡管理中心另行制定。
市民卡不记名副卡的相关使用管理规定由市民卡服务公司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市民卡主卡首次申领免费;市民首次申领副卡,以及换领、补领市民卡主、副卡的,由市民卡服务公司或市民卡项目合作银行收取工本费。工本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五条 持卡人因户籍信息变动、工作调动、社保关系迁移等原因,不再继续享受本市社会保障及其他社会公共服务的,
持卡人或其委托人(继承人)应当及时到市民卡项目合作银行或市民卡服务公司的服务网点申请注销市民卡。
第十六条 市民卡主卡持有人员的基础信息以公安机关登记信息为校对核查基准。应注销而未注销的市民卡主卡由市民卡管理中心予以注销。
第十七条 持卡人换领或补领市民卡期间,各业务部门应当保障其办理相关事务的权利,具体办法由相关业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市民卡采用国家级密钥安全技术,建立全市统一的密钥管理体系,由市民卡管理中心统一维护、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市民卡的建设、应用和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市民卡管理中心、市民卡服务公司和市民卡项目合作银行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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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市民卡的安全应用,在市民卡信息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应用等各个环节保护持卡人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一条 全市各部门、各行业在各自业务系统应用市民卡时应遵循市民卡相关技术规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后,各部门(单位)不再发行与市民卡功能类似的其它卡,并相应调整原有的管理办法。已发行的,原则上设置两年过渡期,过渡期后统一纳入市民卡体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民卡业务相关部门及人员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情形如下: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违法收取费用的;
(三)违法使用市民卡相关个人信息的;
(四)未依法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造成个人信息泄漏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并切勿将密码透露给他人。因持卡人出借、转让、遗失市民卡或泄漏卡信息等行为而造成的个人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出让、转借市民卡或冒领、冒用、盗用他人市民卡牟取非法利益,以及恶意破坏市民卡应用系统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XX市社会保障市民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