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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离婚诉讼管辖[教材]离婚诉讼管辖 离婚诉讼管辖 所谓"管辖"指的是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离婚,原告应向哪一个法院提起诉讼的问题,也即哪一个法院有管辖权的问题。原、被告住所地不一致的,谁都愿意在自己住所地法院管辖,因为涉及到诉讼成本、个人关系及地方保护的问题,所以确定管辖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它关系到案件的处理结果对谁更有利的问题。 一、级别管辖:离婚案件的第一审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使军婚和涉外离婚也不例外。有的案件一审是在乡镇法庭审理,上诉是不是就到县法院了?其实不然,乡镇的法庭只是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代表基层法院来行使审...

[教材]离婚诉讼管辖
[教材]离婚诉讼管辖 离婚诉讼管辖 所谓"管辖"指的是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离婚,原告应向哪一个法院提起诉讼的问题,也即哪一个法院有管辖权的问题。原、被告住所地不一致的,谁都愿意在自己住所地法院管辖,因为涉及到诉讼成本、个人关系及地方保护的问题,所以确定管辖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它关系到案件的处理结果对谁更有利的问题。 一、级别管辖:离婚案件的第一审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使军婚和涉外离婚也不例外。有的案件一审是在乡镇法庭审理,上诉是不是就到县法院了?其实不然,乡镇的法庭只是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代表基层法院来行使审判的权力。法院的判决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盖的是基层法院的公章,它与直接由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上诉后二审也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指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这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 下列情况下,由原告住所地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其中的身份关系,指个人之间发生的与人身有关的法律关系,如因婚姻、血缘等产生的婚姻关系、收养关系、亲子关系等。 2、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注意: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注意: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 注: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被告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8、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注意: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法院诉讼费用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房子现在总值70万元,我要求离婚判35万元,法院诉讼费要收多少? 应当财产部分是25000元加上离婚案件交纳50元至300元。我从网上看了,好象都是这样说的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1方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390 有些离婚诉讼当事人不知道应到何处立案,或是因户口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地时,希望能就近起诉,还有的当事人接到人民法院传票后,从未考虑到该法院是否对本案有管辖权……等等,这些问题,都涉及到婚姻案件管辖权的问题。 对于诉讼来说,这是首要的关键一环,如果连管辖权都没有弄清,就有可能产生判决效力问题。婚姻案件属一般民事案件,其管辖依从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此主要是阐述原被告双方均系我国公民,且在国内有住所的情况。 首先谈谈地域管辖问题。 (一)原则性规定: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管辖。(解释: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二)经常性的情况: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 没有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军人特殊情况: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户籍迁出后的情况: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当事人被监禁时:若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被监禁,则一般情况下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谈到的是地域管辖,但实际上因为有些婚姻案件牵涉到分割财产标的较大,超过了基层人民法院受案标准,因此会归属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划分标准依各地区有所不同,如北京地区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财产争议标的不超过五百万元的离婚诉讼案件,在此标的以上则归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谈到的管辖,仅仅是一般的原则性规定,对此法院上还有一些特殊性规定,在此不一一阐述。其中关于涉外管辖的法律规定,在网站相关栏目另有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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