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航天活动法
会乃至国家利益最为重要的领域之一.
本法用于保障法律协调航天活动,其目的就是要发展经济,科学和技术,加
强国防,保障俄联邦的安全,并不断扩大国际合作.
第一章:总则
第1奈款:航天活动的法律协调
航天活动范围的各方面关系是以俄联邦宪法,国际法通用准则和规范及俄联
邦同国外签定的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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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其它联邦定额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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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为依据来协调的.?
在俄联邦,对包括月球和其它天体在内的宇宙空间的研究和利用,享有国家
利益中最重要的优先地位.
第2条款:航天活动的概念
(1)本法涉及到的航天活动指的是直接从事空间研究的开发活动,其中包括
开发月球和其它星球资源的活动.
航天活动的基本方向:
航天科学研究;
利用卫星系统实现通信,电视和无线电传输业务;
从宇宙对地球进行包括生态学和气象学的遥感探测;
导航和大地测量卫星系统的利用;
载人航天飞行:
在宇宙生产材料和其它产品;
航天技术,航天设施和航天工艺的利用是为保障俄联邦的国防和安全的:
1993年俄联邦颁发了航天活动法随着形势的发展,许多条款已不适用,因此,俄联邦重新修订了航
天活动法.并总统令形式于1996年11月底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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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测宇宙间的物体和现象;
在宇宙中进行技术试验;
利用航天技术实现其他种类的研究;
(2)航天活动包括建立(其中有研制,生产,试验),利用(开发)航天技
术,航天设施和航天加工工艺,以及与航天活动密切相关的服务业,还
有俄联邦
在研究利用宇宙空间方面的国际合作
第3条款:航天活动的目的
航天活动的目的是:
通过合理有效利用航天技术,航天设施和航天技术工艺(并不断扩大利用范
围),促进经济的发展,提高俄联邦公民的生活水平;
加强和发展科学技术,航天工业及其基础设施的智能潜力;
加强国防和保障俄联邦的安全;
不断完善和积累关于地球,宇宙空间和天体的科学知识;
发展,扩大俄联邦的国际合作,加快俄联邦在世界经济体系和保障国际安全
方面的一体化进程;
第4条款:航天活动的原则
(1)航天活动的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利用航天科技成果促进世界和平和国际安全;
在国家对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有监测手段和对俄联邦国家利益绝对有保障的前
提下,鼓励人们将预算外资金投入到航天事业上来;
保障航天活动的安全和保护周围环境;
俄联邦在空间合作领域中平等和互利;
俄联邦为实施航天活动负有国际责任;
将用于俄联邦科研,社会经济,国防安全(两用技术)目的的航天技术和工
艺有机地结合起来,并促使其平衡发展;
俄联邦签定的国际协议中不准进行的航天活动应予以取缔;
(2)航天活动以及有关航天活动的信息发布都应按照有关保护国家机密,保
护服务及商业秘密,保护智力活动成果的联邦法规和排它法来进行.
第二章:航天活动的组织
第5条款:航天活动的领导
‘2’
863航天技术通讯1999年第8期
(1)航天活动归俄联邦政府领导.
(2)俄联邦总统是航天活动的总领导.
俄联邦总统的职权:
研究和批准航天活动范围内的国家政策的基本条例;
赋予特别重要的航天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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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规划以总统级的地位:
解决航天活动范围的国家政策中出现的最重要的问题;
(3)俄联邦政府的职权:
在俄联邦科技,各经济部门以及国际合作中贯彻国家航天政策;
协调联邦权力机构和参与实施航天活动单位之间的行动;
保障火箭航天部门和航天基础设施发挥领导作用并促进它们的发
展:
研究和制定联邦航天规划,俄联邦航天长期发展规划,国家对航天技术和航
天基础设施的研究,生产,供应的订购,国家对空间装备和军用技术的研究,生
产,供应的国防订购;
按规定程序提出关于联邦航天规划预算拨款的建议;
为研究开发具有良好前景的航天技术与航天工艺,贯彻国家对火箭航天部门
的支持政策并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协调解决俄联邦在航天国际合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对有关研究工作和完成俄
联邦的国际航天计划实施监督;
在自己的正常职权范围内制定有关航天技术的研究,制造,试验以及开发利
用程序的规定细则:
任命国家航天技术试验委员会;
第6条款:俄联邦权力机构在航天活动方面的职权
俄联邦权力机构对各部门进行的科技,经济方面的航天活动实施领导,组织
有关科学和社会经济目的的航天活动的工作,同负责国防事务的联邦权力机构一
起创建联邦航天规划框架内的两用航天技术.
为实现这些目标指定:
同负责国防事务的联邦权力机构和其他参与建立和利用航天技术的国家权力
机构,单位一起保障执行国家的航天政策;
研究制定联邦航天规划草案;
实行国家对科学和社会经济目的的航天技术(其中包括俄联邦在国际航天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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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的工作)及航天基础设施实体的研制,生产,供货的订购工作的安排;
按规定程序组织有关开发利用航天技术的工作,以便实现联邦航天规划;
同负责国防事务的联邦权力机构一起实现两用航天技术和航天基础设旌实体
的研制,生产,供货的订贷安排;
组织有关社会经济及科学目的的航天主要发展方向的系统研究和论证,同时
与负责国防事务的联邦权力机构一起组织两用航天技术的研究;
同国家其他权力机构一起保障完成有关建立以科学和社会经济为目的的航天
技术科研和试验设计工作.同负责国防事务的联邦权力机构一起开
展对航天系列
技术的购买并保障对它们的利用;
组织和协调商业航天计划的工作并促使其落实;
同负责国防事务的联邦权力机构和其他有关的国家权力机构一起保障航天基
础设施的发展;
同国家其他有关的权力机构一起组织和实旖以科学和社会经济为目的的国家
航天技术的飞行试验工作:
为各类航天活动颁发许可证i
对科学和社会经济目的的航天技术成果组织验证:
同相应的国家服务机构一起保障航天活动的安全;
同其它国家机构和国际组织一起,按相应的国际协议规定程序的条例协调航
天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为实现联邦航天规划在资源工作预算范围内调拨预算经费;
执行俄联邦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能;
为了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负责航天活动的俄联邦国家权力机构可组建自己
的地方分支机构.
第7条款:负责国防事务的联邦国家权力机构在航天活动范围的权限
负责国防事务的联邦国家权力机构执行航天活动领域内的国家政策,以巩固
国防,保障俄联邦的安全,并组织有关发展军用航天技术的工作,会同负责航天
活动的联邦国家权力机构完成联邦规划中航天部分框架内规定的两用航天技术,
军用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创建和生产任务.
为实现这一目标指定:
负责联邦研究,创建和生产武器和军用技术规划中航天部分的计划制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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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实现国家对航天武器和军用技术的研究,生产和供应的国防订货的安排;
为巩固国防和俄联邦的安全,有计划地组织安排和利用航天技术;
同负责航天两用技术的联邦国家权力机构一起保障和协调完成军用航天技术
的研究和实验.设计工作;
同负责航天两用技术的联邦国家权力机构一起对军用航天技术发展前景和发
展方向进行系统的研究及论证工作,并对它们加以协调:
按规定的程序组织开发和利用军用航天技术;
同其他有关的国家权力机构一起组织并实施国家军用航天技术的试验工作;
为了联邦的安全和国防,对航天领域的国家政策提出建议;
从俄联邦国防经费中划拨款额用于俄联邦国防和安全目的的航天活动;
参与确定火箭航天技术军转民的方向:
同国家联邦其他权力机构一起参与完成俄联邦国际航天规划和计划任务;
为了俄联邦的国防和安全,对航天技术及技术工艺的发展方向和前景的研究
工作进行协调;
对军用航天技术进行验证:
执行俄联邦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能;
负责国防事务的联邦国家权力机构在法律预见的特殊情况下,可按规定程序
依法动用航天基础设施和航天技术;
负责国防事务的联邦国家权力机构按条例规定,有权将暂时自由的航天基础
设施实体转让给负责航天事务的联邦国家权力机构,用于实现科学和社会经济目
的的航天活动.
第8务款:俄罗斯联邦航天
纲要
中国近代史纲要中国近代史纲要复习资料大学中国近代史纲要重点中外历史纲要课件乒乓球课程纲要
(1)俄罗斯联邦航天纲要是一本文件.在此文件基础上为科学及社会经济目
的形成有关航天技术的国家订购
按照俄联邦法律确定的条例,俄罗斯航天局和俄联邦国防部应协商制定有关
建立和利用军用航天技术的俄联邦航天纲要,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在制定俄罗斯联邦航天计划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航天活动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原则;
俄联邦各主体共和国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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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联邦各主体共和国的利益;
国家的经济状况;
空间科学及航天工业状况:
航天基础设施的宇宙和地面部分综合发展的必要性;
航天技术及航天工艺的用户和生产者利益;
宇宙航行学发展的现状及趋势;
世界航天市场行情;
俄联邦承担的国际义务和扩大国际合作的任务;
(3)根据俄联邦权力机构,单位和个人提交的航天规划的竞争结果制
定俄联
邦航天发展规划.
用于科研和生产的航天规划竞争的程序和条件由俄罗斯航天局制定,并由负
责航天事务的联邦国家,俄科院和其它利用航天技术的用户参加此工作.
(4)负责出版有关俄罗斯联邦航天纲要的一般信息及其执行情况的年度总
结.
第9条款:航天活动的许可证制度
(1)依据本法制定用于科学,社会经济目的的航天许可证程序.
(2)许可证发放对象为从事航天活动的俄联邦单位和公民以及按照俄联邦司
法权从事航天活动的外籍组织和个人.只要他们所从事的航天活动属于航天器的
试验,生产,贮存和发射,以及对航天器飞行的控制,
(3)许可证的种类,形式和期限,发放条件和手续,拒发情况和缩短或停止
其有效期等问题,均依据俄联邦制定的法律处理.
(4)无论个人或单位,没有许可证或者构成蓄意破坏许可证制度条件的,依
照俄联邦制定的法律,均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5)发放航天活动许可证的国家权力机构,有权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申
诉.
第10条款:航天技术的证明
(1)航天技术指的是:航天器,以科研和生产为目的制造的航天基础设施实
体,它们都要按照俄联邦法律制定的相应要求经受检查.
在建立,使用航天技术所用的设备也属于验证的范畴.
(2)对完成检验手续的每一航天技术样品均可颁发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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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书的种类,形式和有效期限,发放条件及手续,拒发情况和缩短或停止
有效期等,均依据俄联邦制定的法律处理.
(3)颁发许可证的单位,航天技术生产者和有关的公职人员,如发现有破坏
航天技术许可证规则的,根据俄联邦的法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11条款:对航天活动问题的鉴定
(1)在鉴定基础上着手解决航天活动中出现的下列问题:
俄联邦航天规划的纲要中列出的问题;
俄联邦航天规划的接受;
在实现航天活动中许可证的颁发;
航天技术样品的证书技术中所使用的设备证书的颁发;
列出禁止出口和受出口限制的航天产品;
对航天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的竞争结果进行总结;
确定在实施航天活动中发生事故的原因;
由俄联邦政府决定的其他问题:
(2)俄联邦政府权力执行机构以及其他从事解决航天活动问题的有关单位推
举专家,组建鉴定委员会,而且这些专家与鉴定结果之间无利害关系.
(3)鉴定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程序依据俄联邦法规确定.
(4)从事解决航天问题的单位对鉴定委员会的结论没有履行的义务,与鉴定
委员会结论不一致的解决问题的责任由采取措施的单位领导承担.
鉴定委员会成员对自己所做的结论负责.
第三章:航天活动的经济条件
第12条款:航天活动的预算拨款
(1)航天活动预算经费由联邦年度预算决定.
航天活动的预算经费按照国家国防订购程序,将联邦预算资金划拨给国家订
货人.额度为俄联邦年国民生产总值的l%.按照国家订购合同将资金配给供货
单位.
(2)国家订货人和执行合同的单位有权吸纳预算外资金,其中包括私
人资本.
(3)按规定程序,参与实施航天计划的机构和公民可以享受国家的保险和优
惠.
(4)与完成联邦航天计划有关的航天活动中的国外投资,可用联邦预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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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3航天技术通讯1999年第8期
家联邦的物资财产为其担保
俄罗斯联邦的公民和单位的航天活动中的国外投资,可用这些单位和个人的
知识产权或其他形式的财产为其担保.
第13条款:饿罗斯航天基金
俄罗斯航天基金用于保证航天活动,航天基础设施的发展和该领域具有前景
的高效科研工作的投入.俄罗斯航天基金会按照俄联邦公民法确定的程序开展工
作.
第14务款:对研究,生产和提供航天技术和航天基础设施的实体的国家订
购
按照国家国防订购程序规定,在联邦纲要基础上形成并安排不同用途的航天
技术和航天基础设施的实体的研究,生产和供货的国家订购.
第15条款:航天技术的开发利用
(1)航天技术(这种技术已有国家登记注册权的条件下)由其所有者利用,
或者按照航天技术利用的法规程序授权拥有这种技术的人所利用.
航天技术的组成均属于国家财产,在不破坏这种技术效能的工艺规范的前提
下,可用在经济部门的一个或者几个企业中控制使用
按照俄联邦公民法条例规定,国家可将航天技术的组成部分,从经济部门或
企业收回
(2)从使用中被放弃的航天技术,按规定的条例可转让给从事教育,以科技
和文化为目的的单位,它们主要利用航天活动的结果.
第16条款:知识产权
对在从事航天技术和航天工艺的研究中获得的知识产权,应予以法律保护,
按照俄联邦公民法和俄联邦知识产权方面的其它法规也可对知识产权实体拥有利
用特权.
第四章:航天实体和航天基础设施
第17条款:航天实体
(1)凡俄联邦的航天实体都应登记注册和有标号,以证明这些实体均属俄联
邦所有
(2)凡是在俄联邦登记注册的航天实体无论在地面,在飞行的任何阶段,还
是在宇宙中,在其它星球上,还是返回任何国家司法管辖权范围以外的地面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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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联邦对其都有司法权和监控权.
(3)航天实体无论在地面,在飞行的任何阶段,还是在宇宙中,在其它星球
上,还是返回地面之后,只要没有与俄联邦签定国际协议,其财产所有权仍属俄
联邦.
(4)要是航天实体是由俄罗斯的单位和个人同国外的单位和个人或者与国际
组织共同制造的,则该实体的注册和监控的司法权以及对该实体的所有权,应在
相应的国际协议中加以解决.
(5)对航天实体拥有的司法权,监控权,所有权与生产航天实体地域(地带),
宇宙空间,其他星球的内部矿产及表面的法律状态无关.
第18条款:航天基础设施
(1)俄联邦航天基础设施包括:
航天发射场;
发射用的综合设施和发射装置:
指挥遥测系统;
航天器飞行控制中心和地面站;
信息接收,储存及处理;
航天技术保存基地:
从航天器分离部分的坠落区:
航天器着陆试验场和跑道;
为开发航天技术的航天器试验基地;
培训宇航员的中心和设备:
航天活动中利用的其他地面设施和技术:
只要能用于保障或实现航天活动的(包括可移动的)实体,都被列入航天基
础设施的实体清单中.
(2)航天基础设施属于俄联邦财产,只有国家机构的经济部门才能对其进行
开发利用.
把属于俄联邦财产的航天基础设施出售或租赁给别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时,
应按俄联邦法律确定的程序办理.
(3)为航天基础设旌划拨地带和征用其毗邻区域时,应按俄联邦的相应土地
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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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俄联邦单位在俄联邦司法权范围以外利用航天基础设施实体的活动,要
按俄联邦的相应国际协议和本法的规定进行.
第l9条款:航天器的控制特点
(1)俄跃邦航天器从发射升空直到完成飞行的所有阶段的控制,均由该航天
器的利用(开发)单位负责.
(2)俄联邦航天器应降落在航天器着陆试验场地.
(3)在实施航天活动中发生故障或事故的情况下,俄联邦航天器被迫需降落
到其他地方时,应由国家相应权力机构事先发出通知再实施.
(4)国外航天器可经过俄联邦领空从事一次性无害的飞往绕地球的轨道或是
继续宇宙空间的飞行,该航天器返回时也可经过俄联邦领空.但应事
先将该航天
器的飞行时间,经过的地点及飞行轨道和其他条件通知俄方有关服务机构.
(5)本法第6和第7条款中指出的联邦权力机构,将把俄联邦航天器的发射
和着陆信息及时通报给联邦相应的国家权力机构和管理机构,必要时.可将该信
息通报给有关的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
俄联邦航天器在发射,着陆或终止其行为期间,超出俄联邦相应的服务范围
时,可根据同国外有关权威机构达成的协议,由俄联邦有关服务机构履行自己的
职责.
第2O条款:载人航天器上的宇航员和机组人员
俄罗斯公民只要乐意参加航天飞行,或因职业及医疗需求想去太空,在竞争
基础上经过挑选和培训,即可实现太空飞行.
竞争的程序和条件按照本法第6,第7条款中规定,由俄联邦国家权力机构
负责制定,并与俄联邦公民法相一致.
(2)载人航天飞行器的宇航员培训及机组人员的组成程序,飞行计划的确定,
宇航员的权力及义务,他们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专业活动的条件都应按照俄联邦
有关法规和其它定额标准法通过签定合同加以确定.
(3)俄联邦载人航天器上的指令长由俄联邦宇航员一公民担任.为实现航天
飞行,领导机组人员和其它参加飞行的人员,赋于俄联邦载人航天器机组人员指
令长所有必要的权力.
俄联邦载人航天器机组人员指令长在自己权限范围内负责完成飞行计划,保
障机组人员和其它参加飞行的人员安全,保护航天器及其内部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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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俄联邦对载人航天器上登记注册的机组人员无论在地面,还是在飞行
的任何阶段,在宇宙空间,或者是在其它星体上(还包括超出航天器的范围以外)
以及返回地面途中直到完成飞行任务,只要俄联邦没有签定什么国际协议的话,
对他们就拥有司法权和监控权.
(5)在俄联邦没有同国外签定任何协议时,任何已通过俄联邦宇航员
训练的
国外公民,要参加俄联邦的载人航天器的飞行,他们必须遵守俄联邦法的有关规
定.
第21条款:航天基础设施的工作人员
(1)航天基础设施上全体员工指的是负责试验,保护和使用航天技术的专家,
还指那些保护航天基础设施实体功能技术状态的工作人员
(2)航天基础设施的员工的职责由使用这些实体的单位规定.
航天基础设施的员工应持有相应的专业要求的证书.
(3)航天基础设施的员工的工资额度和其他物资奖励根据他们同使用这些设
施的单位签定的合同来决定.
在航天基础设施从事军务工作的人员,其每天的工作量和物资供应由相应的
俄联邦法规确定
(4)员工中如果有人从事的是有危险,对身体有害的工作,可按俄联邦法给
予相应的优惠待遇,并在合同中加以确定
第五章:航天活动的安全性
第22条款:航天活动的安全保障
根据俄联邦法和其他定额标准法的规定,任何航天活动都要遵守安
全要求.
俄联邦负责航天事务和国防航天事务的国家权力机构授权对航天活动的安全
工作负责并实施全面领导.
从事航天活动应考虑到保证周围自然环境和近地空间对人造载荷所能承受的
水平
(2)俄联邦负责航天事务和国防航天事务的国家权力机构根据有关单位和公
民的要求,有义务向其提供有关所从事的航天活动中会出现的何种危险的信息.
当对居民和周围自然环境的安全产生危害时,负责航天事务的联邦国家权力
机构和负责国防航天事务的联邦国家权力机构应紧急向国家有关权力机构和单位
及公民通报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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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条款:航天活动的事故调查
(1)对航天活动中发生的故障和灾难性事故,应按俄联邦法规确定的程序对
其进行调查.
(2)根据对航天事故的调查程序和调查结果可向法院提出申诉.
第24条款:搜寻应急营救工作及事故后果的处理
(1)对从事航天活动中所发生的事故的搜寻,应急营救工作及事故后果的处
理应由相应的国家有关权力机构,俄联邦主体机构,地方自治机构以及有关的单
位和个人来完成.
(2)处理航天活动中发生事故的后果的工作包括恢复和重建毁坏的工业和其
它实体,必要的环保措施和向俄联邦主体,机构和公民赔偿损失.
(3)在从事航天活动中,对所发生事故的搜寻,应急营救乃至对事故的处理
如在境外进行,应按同该国的权威机构签定的有关协议办理如向单位和个人赔
偿时,可用俄联邦航天基金或者俄联邦共和国预算资金支付.
第25条款:航天活动的保险
(1)凡是利用航天技术或者是通过订购航天技术而建立和利用航天技术的单
位和公民,按照法规确定的程序条例,应对宇航员,航天基础设施工作人员的生
命和健康承担保险的责任,还要对其他人的生命,健康,财产造成的损害负责.
(2)从事航天活动的单位和公民可自愿参加航天技术的保险.
第六章:国际合作
第26条款:俄联邦在航天领域的国际协议
(1)俄联邦航天领域国际协议经批准方有效.
(2)如果俄联邦国际协议所确定的其它原则与本法有不一致时,则采用国际
协议的原则.
第27条款:外国组织及国外公民的法规章程
(1)国外单位和公民按照俄联邦司法权实施航天活动时,应按俄联邦为本国
公民和单位规定的法规章程处理,在执法程度上,也应按俄联邦规定的有关法规
处理.
(2)按俄联邦司法权实施航天活动的外国公民和单位的技术工艺和商业秘
密,俄联邦将根据俄联邦相应的法律予以保护.
对外国单位和公民按俄联邦司法权实施航天活动中的技术工艺和商业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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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必要的保护,应根据俄联邦法在对等基础上进行.
(3)国外单位和公民按俄联邦司法权实施的航天活动中遇到航天技
术的保险
和与航天活动有关的危险问题时,应按俄联邦公民法和本法确定的法规程序办
理.
第28条款:国际合作中的法律协调
(1)在没有别的协议的情况下,俄联邦公民和单位在参加航天活动领域的国
际计划时,应根据俄联邦的有关法律条款与国外组织及公民签定协议.
(2)在参加航天活动时,俄联邦法律与外国法律有矛盾的情况下,参加航天
活动的俄联邦单位和公民应执行俄联邦的法律.其前提是俄联邦事先没有签定别
的国际协议.
第七章:责任
第29条款:公职人员,单位和公民的职责
国家机构及其所属的公职人员,其他单位和人员以及俄罗斯公民,违反或破
坏了本法和俄联邦其他协调航天活动的法规条款的,都要承担相应的俄联邦法律
责任.
第30条款:对实施航天活动中所造成损害应负的责任
(1)俄联邦航天器在实施航天活动中,在俄联邦境内或境外(宇宙除外)发
生意外而造成的损害,与造成这种损害的责任人无关.
(2)如果在近地表以外的任何地方,从事航天活动的俄联邦航天器对俄联邦
其他航天器或者是航天器上的财物造成损害,应由造成损害的航天器的拥有者按
照俄联邦法规程序对受害的航天器及受损财物给予全部赔偿.
(3)在俄联邦境内或境外的俄联邦航天器在实现航天活动中,对个人或者公
民的财产以及法人财产带来损害时.由造成损害的航天器拥有者单位或者公民按
照俄联邦公民法确定的程序进行赔偿.
本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俄联邦总统命令并授权俄联邦政府依据本法制定相
应的定额标准等法规.
出处:驻俄使馆科技处
翻译:马长春
校对:周以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