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公司法2012(修订对照)
817 立法院第屆第會期第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第二百四十八條 公司發行公第二百四十八條 公司發行公一、現行條文第十二款「公司司債時,應載明左列事項,司債時,應載明左列事項,債債權人之受託人」及同法
向證券管理機關辦理之,向證券管理機關辦理之,第六款明文該受託人「以金
一、公司名稱。一、公司名稱。融或信託事業為限」。就法二、公司債總額及債券每張二、公司債總額及債券每張條文字言,公開招募與私募
之金額。之金額。之公司債皆須交由金融或信
三、公司債之利率。三、公司債之利率。託事業信託。四、公司債償還方法及期限四、公司債償還方法及期限二、然「私募」,是以私人洽
。。購的方式,向法定特定對象五、償還公司債款之籌集計五、償還公司債款之籌集計募集,並非以一般不特定大
畫及保管方法。畫及保管方法。眾為對象。私募公司債依證六、公司債募得價款之用途六、公司債募得價款之用途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
及運用計畫。及運用計畫。定,係對特定具有一定專業七、前已募集公司債者,其七、前已募集公司債者,其知識或經濟能力者,故應得
未償還之數額。未償還之數額。仰賴其自行判斷該公司是否八、公司債發行價格或最低八、公司債發行價格或最低足以信賴,進而決定是否應
價格。價格。募。
九、公司股份總數與已發行九、公司股份總數與已發行三、由於私募之對象限定為具
股份總數及其金額。股份總數及其金額。保障自己投資權益之財力及十、公司現有全部資產,減十、公司現有全部資產,減能力之法定特定人,故應募
去全部負債及無形資產後去全部負債及無形資產後者毋須仰賴政府介入保障。
之餘額。之餘額。四、再由本法立法理由可知,十一、證券管理機關規定之十一、證券管理機關規定之有價證券之私募由於應募者
財務報表。財務報表。只限於少數之特定人,不若十二、公司債權人之受託人十二、公司債權人之受託人公開承銷涉及層面之廣大。
名稱及其約定事項。公司名稱及其約定事項。私募公司債之特點即在於公
債之私募不在此限。十三、代收款項之銀行或郵司得以較簡便迅速的方式、
十三、代收款項之銀行或郵局名稱及地址。較低的成本來獲取資金。對
局名稱及地址。十四、有承銷或代銷機構者急需資金之公司,可使資金
十四、有承銷或代銷機構者,其名稱及約定事項。即時挹注。是以,為符合創
,其名稱及約定事項。十五、有發行擔保者,其種設私募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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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企業以較簡便
十五、有發行擔保者,其種類、名稱及證明文件。程序及較低成本便利迅速籌
類、名稱及證明文件。十六、有發行保證人者,其資之初衷,對於不涉及公開
十六、有發行保證人者,其名稱及證明文件。發行,且招募對象為資力較
名稱及證明文件。十七、對於前已發行之公司佳、資訊較對等,具有保護十七、對於前已發行之公司債或其他債務,曾有違約自己投資權益的特定投資人債或其他債務,曾有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之事實或而言,以法定特定人為對象
或遲延支付本息之事實或現況。之私募公司債,當毋須信託
1 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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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況。十八、可轉換股份者,其轉制度之強制介入。
十八、可轉換股份者,其轉換辦法。
換辦法。十九、附認股權者,其認購
十九、附認股權者,其認購辦法。
辦法。二十、董事會之議事錄。
二十、董事會之議事錄。二十一、公司債其他發行事二十一、公司債其他發行事項,或證券管理機關規定
項,或證券管理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
之其他事項。公司債之私募不受第二
公司債之私募不受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款及第二百百四十九條第二款及第二百五十條第二款之限制,並於五十條第二款之限制,並於發行後十五日內檢附發行相發行後十五日內檢附發行相關資料,向證券管理機關報關資料,向證券管理機關報備,私募之發行公司不以上備,私募之發行公司不以上市、上櫃、公開發行股票之
市、上櫃、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為限。
公司為限。前項私募人數不得超過
前項私募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五人。但金融機構應募
三十五人。但金融機構應募者,不在此限。
者,不在此限。公司就第一項各款事項
公司就第一項各款事項有變更時,應即向證券管理有變更時,應即向證券管理機關申請更正,公司負責人機關申請更正,公司負責人不為申請更正時,由證券管不為申請更正時,由證券管理機關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
理機關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第一項第七款、第九款
第一項第七款、第九款至第十一款、第十七款,應至第十一款、第十七款,應由會計師查核簽證,第十二由會計師查核簽證,第十二款至第十六款,應由律師查
款至第十六款,應由律師查核簽證。
核簽證。第一項第十二款之受託
第一項第十二款之受託人,以金融或信託事業為限人,以金融或信託事業為限,由公司於申請發行時約定
,由公司於申請發行時約定之,並負擔其報酬。
之,並負擔其報酬。第一項第十八款之可轉
第一項第十八款之可轉換股份數額或第十九款之可換股份數額或第十九款之可認購股份數額加計已發行股認購股份數額加計已發行股份總數、已發行轉換公司債份總數、已發行轉換公司債可轉換股份總數、已發行附可轉換股份總數、已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可認購股份總認股權公司債可認購股份總數、已發行附認股權特別股數、已發行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認購股份總數及已發行認
2 委
817 立法院第屆第會期第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可認購股份總數及已發行認股權憑證可認購股份總數,股權憑證可認購股份總數,如超過公司章程所定股份總如超過公司章程所定股份總數時,應先完成變更章程增
數時,應先完成變更章程增加資本額後,始得為之。
加資本額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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