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公安局
逮捕证
WSZ 字〔h1_4〕h5_5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经 批准/决定,兹派我局侦查人员 对涉嫌 罪的 (性别 ,年龄 ,住址 )执行逮捕,送 看守所羁押。
局长(印)
年 月 日
逮捕证已于 年 月 日 时向我宣布。
被逮捕人
本证副本已收到,被逮捕人 已于 年 月 日由我所收押(如先行拘留的,填拘留时间)。
接收民警
(看守所印)
年 月 日
此联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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