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修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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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送修单
单位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地址 车辆品牌型号 电话 牌照号码 发动机号 底盘号
送 修
项
目
送修人签字: 送修单位车管人员审核签字:
维修项目及维修意见:
定 点 维
修
厂 修 理
意
见
检验员签字: 维修厂盖章
维修完工 后领导 审核意见 单位领导签字:
1、 送修前由送修人填写送修项目,送修单位车关人员审核签字后方可送修;
2、 由定点维修厂提出修理项目及修理意见;
3、 维修完工后,送修人将本维修单第一联交单位领导签字,由财务部门每个季度结束后十个工作日
内与定点维修厂结算,不得以现金结算;
4、 如未按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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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填写送修单、未报送领导人审核的,财务部门不予结算、付款; 备
5、 各单位对车辆送修的审核手续、权限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情况自行决定; 注
6、 维修时如发现需增加、变更修理项目或维修费用超过估价的,维修厂应通知送修单位重新填写送
修单;
7、 维修时更换下来的主要零部件应带回单位给领导查验;
8、 本单一式二联,第一联送修单位留存,第二联维修厂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