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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盖章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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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法人设立的目的及其职能,法律将我国法人划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要从事非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因此,与我们打交道的第二路神仙主要是:企业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双向讨论: 1、邱屹代表三高公司与郴州市白露塘镇观山洞发选厂签订一份合同,请问对方是哪路神仙, 2、易新华代表三高公司与攸县银坑湘银选矿厂也签订一份合同,请问对方是哪路神仙, 3、张伟代表三高公司与长沙锅炉厂签订了一份合同,请问对方是哪路神仙, 4、马钢代表三高公司与安阳市德盛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请问对方是哪路神仙, 5、我们分清对方是哪一路神仙有何好处呢, 意义一:自然人无破产制度,无限责任,法人有破产制度,有 限责任。选择与自然人还是法人签合同,是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利益。 案例:何群与邓小华(同天酒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案。 意义二:防止与没有履行合同能力的人签订合同。 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法人超出经营范围,不能作为合同的主体。一个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起草并签署的合同,将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案例:许与职业技术学院医疗损害纠纷案。 (三),要弄清对方签合同的代表是谁。 (1)、防止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 双向: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的区别, 留存两类证据: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在不能盖公章时必须有)。 案例:文虹与泸州水井窖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合同纠纷案。 (2)识别挂靠行为。 (3)保证签字与抬头的主体相符。 如:与一合伙签订合同,如果是合伙事务执行人则可以不要需要特别授权,如果不是合伙事务执行人则需授权。 二、注意合同的合法性。 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案例:李双云诉张忠汉侵权案。 常见的无效合同情形: 1、走私贩私、买卖禁止流通的产品的合同; 2、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 三、掌握设计合同条款的技巧。 1、注意设计技术性条款 我们知道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篇二:合同审查技巧大全(必读) 合同审查要点关键 一、 询问之前该类合同或类似合同存在过的争议、现在可能或会存 在在的争议和风险、将来可能或会存在的争议和风险; 二、 提供审查要点、工作目标、背景情况; 三、 内在问题的审查: 1、 对主体合格性的审查 ?对于营业执照(实际中更重要的是对企业代码证的审查)的审查,应注意根据其原件判断相对人的经营期限、经营范围、是否年检等信息,以判定其身份是否符合工商法规的规定; ?对于资质等级的判断,应审查其相关的资质证书,以确定其是否合法、有效及是否在合法的范围之内从事经营活动; ?对于某些特定交易内容,应审查其是否符合相关的生产许可或经营许可等相关许可制度,以确定合同是否存在效力问题; ?对于涉及从业人员专业资格的交易,应结合委托人的需要或合同履行的需要,审查履行合同过程中所需的特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 注:1、对法人的资格审查。对法人资格审查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1)是否依法成立;(2)有没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是否有自己的名称、组织结构和场所;(4)是否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判断一个经济组织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主要是看其是否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对非法人单位的资格审查。非法人单位是指未取得法人资格,但依法定程序和条件取得营业执照,法律允许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对这类组织,应审查其是否按规定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有些法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或经营单位,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以其所从属的法人单位的名义签订合同,产生的权利义 1 务由该法人单位承受,对这类组织,主要审查其所从属的法人单位的资格及其授权。 3 、对外方当事人的资格审查。对方当事人如果是外国的企业、组织的,对其主体资格的审查更应该慎重,应搞清其法律地位和性质。审查的内容主要有三项: (1)该企业或组织是否合法存在,(2)法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以及企业或组织注册地;(3)企业是有限公司还是无限公司,是否具备法人条件。 4、对自然人个人的资格审查。对自然人的资格审查主要是对自然人的自然状况的了解,确定其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该自然人所签合同是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应及时取得该自然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5、对保证人的资格审查。合同的签订要求有保证人担保时,还应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的合法性。首先作为保证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次,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清偿主债务的能力;最后,保证人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一、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 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结构化面试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财务人员各岗位职责公文事业单位考试事业单位管理基础知识 、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除有书面授权)、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 6、对代订立合同的代理人的资格审查。所谓代订立合同是指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所签订 合同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因此,在审查合同时一定要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即是否有被代理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其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了授权范围,最后审查其代理权是否超出了代理权限。 7、对于特殊行业的当事人,从事一些重要的生产资料或特殊商品的生产和经营,法律或行政法规要求取得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相应的资质。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法律顾问在审查合同主体资格合法性的时候,还应要求对方出示相应的证明。 2、对内容合法性的审查 审查合同的合法性应当根据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各类规章、相关国际条约(如有)的规定,其中审查合同是否可能无效只能依据国家法律及国务院行政法规。此类审查工作主要包括: ?审查合同条款及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是否涉嫌存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合同无效、免责条款无效、可申请变更或撤销的情况; ?合同中的约定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审查合同中所用的法律术语、技术术语是否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 2 ?审查交易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是否符合法律的明确规定; ?审查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属性是否一致,特别是有名合同的名称与合同内容是否存在冲突。 对于某些合同,必须结合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判断其是否违 法或无效。 注:合法性的审查除内容、主体外外还应包括: 一、审查合同形式是否合法 合同的形式应当符合要求。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例如《合同法》、《担保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及借款合同(自然人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如果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如果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同样,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有些情况,同一个合同采用不同的形式,其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如,对于一般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对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随意撤销赠与。对于企业来说,合同一般都是比较重大、复杂的,一般也不是即时清结的,所以应该尽量采用书面形式。 二、审查合同订立程序是否合法 审查合同订立程序是否合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审查合同是否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或登记或备案,如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履行上述手续的,应审查是否履行了上述 手续; 2、如合同中约定经公证合同方能生效,应审查合同是否经公证机关公证; 3、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期限,应审查期限是否届至; 4、如果合同约定第三人为保证人的,应审查是否有保证人的签字或盖章,采取抵押方式担保的,如法律规定或合同要求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应审查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采取质押方式担保的,应按合同中约定的质物交付时间,审查当事人是否履行了质物交付的约定。 5、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签名或印章上的企业名称是否和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一致;签字人是否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等等。 3、对条款实用性的审查 根据委托人的行业性质、产品特性、相对人情况等,审查合同中是否具备避免争议或明确权利义务的实用性条款。如果合同审查只是 3 日常性的审查或委托人并无此项需要,可不进行此类审查。此类审查包括下列内容: ?是否根据交易所涉行业的特点界定双方各自的责任; ?是否根据标的的特点设定避免争议的条款; ?是否根据违约特点设定界定责任的条款; ?是否根据交易相对人的情况设定实用性条款; ?合同中履行方式及顺序、履行地点等对委托人交易安全的影响; ?合同中明示的或隐含约定的管辖等条款对委托人的影响。 4、对权益明确性的审查 在审查合同时,应注意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以避免当事人因权利义务不明而丧失权益或导致损失。此类审查包括可识别性、明确性。 ?交易内容是否明确、具体、可识别、可履行; ?交易程序是否明确、具体且定有时限、义务归属; ?争议处理方式是否明确具体且有时限、义务归属; ?条款之间是否由于配合问题而存在权利义务不明确的缺陷; ?是否由于表述不严谨而存在权利义务不明确; ?权利义务及违约是否具备可识别性; ?附件内容是否明确、是否与合同正文冲突,如有冲突是否有解释顺序。 5、对需求满足性的审查 4 实现交易目的是合同的意义所在,但如委托人未提供相应的背景或要求,则可以不进行此类审查。此类审查包括: ?判断合同条款能否达到委托人所要求的目的; ?判断标的、交易方式、交易期限等能否满足委托人的交易目 的。 四、对合同外在问题的审查 1、对结构体系性的审查 建立合同结构体系的目的在于确定合同条款间的秩序,使之符合阅读的习惯,从而便于合同的阅读、理解。对于结构体系性的审查一般仅针对委托人自行制订并用于长期使用的合同文本,除非委托人有明确要求,对于相对人提供的文本一般不进行此项审查。此类审查包括如下内容: ?是否将合同内容分成若干主题,以便于内容的安排及理解和使用; ?各主题之间是否条理清晰、划分合理、内容相互分开; ?各主题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履行中的时间顺序或先后顺序,从而便于履行。 如果审查合同时需要,可辅助性地标注出合同的结构体系,以便后续工作的开展,确保效率及质量。 2、对条款完备性的审查 此项审查的目的,是通过对合同已经设立的各层标题,判断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检查是否缺少影响合同履行及权利义务明确的条款。 5 篇三:合同签订技巧 我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即双方当事人名称不能错。如果是以公司名义签,则要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如果是以非公司制企业名义签的,则提供营业执照、投资人身份证;如果以个人名义签的,要提供个人身份证。并注意上述证件名称是否一致。 (二)标的;即买卖货物的名称、型号、或类别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单价昨总价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双方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一百三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 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一百三十七条: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 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第一百三十八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合同法》以上规定只是作为只是作为参考,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增减有关条款。但在实践中,以下这些条款是必须的: 1、合同当事人的姓名,如果是法人,则需法人的名称。必要时还可查看当事人的身份证或执照; 2、合同标的:如果是买卖合同的话,需要说明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购买数量等;如果是提供劳务,则要说明劳务的类型、劳务的标准; 3、价格:要注意货币单位; 4、履行期限:超过履行期限会导致违约,甚至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 5、违约责任:一般约定违约金比例或损失赔偿办法; 6、纠纷解决方式:约定是采用仲裁还是诉讼的方式。如果约定 仲裁,最好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 7、法律适用问题:这牵涉到诉讼发生时将向哪里的法院起诉的问题;在国际买卖合同中尤为重要。 严格来说,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还应包括合同缔约过失责任和履行协助义务的内容。在这里我们不涉及这个方面的内容。 合同有多种形式,我们强调合同应以书面的形式签订。签订书面合同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它是双方存在合同关系的重要证据,有利于保护双方的权益;其次,避免双方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再次,预防合作方对业务员的职务行为不予认可。 一、合同的签订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一)签订前对合作对象的审查(调查) 了解合作对象的基本情况,有助于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在供货及付款条件上采取相应的对策,避免风险的发生。 1、了解合作方的基本情况,保留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合作方是个人,应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了解这些信息有利于我方更好地履行合同,同时,当处理纠纷的时候,有利于我方的诉讼和法院的执行。 2、审查合作方有无签约资格。我国法律对某些行业的从业资格做了限制性规定,没有从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特定的业务,如果我方与没有资格的主体签订此类合同将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无效合同的处理方法: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 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 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调查合作方 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尽可能对合作方进行实地考察,或者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对其资信情况进行调查。 (二)合同各主要条款的审查 我们主张,一切合同都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订立。订立合同时,要力争做到用词准确,表达清楚,约定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对于重要的合同条款,要仔细斟酌。大家也许要说了:我不是学法律的,也不是整天和文字打交道,要求我把合同订得如此完美,这个标准是不是太高了。我们认为,只要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充分结合自身的经营特点,不断地总结经验,加上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座的每一个人都可以把合同订好。 对合同条款的审查,不仅要审查文字的表述,还要审查条款的实质内容。对文字表述的审查能力也许不是一时半会就能提高的,但是对条款实质内容的审查却是每个人都可以做得到的。 1、规格条款:对于多规格产品尤其要注意。我们在与客户协商的时候,要对各型号产品的具体规格做出说明,同时详细了解客户的需要。避免供需之间出现差错。 2、质量标准条款:根据我方的产品质量情况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并约定质量异议提出的期限。同时应认真审查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和客户的需求是否一致。 案例一、天虹公司生产Z型钢,Z型钢可以用A、B两种标准制造。客户明确指出Z型钢的指标必须符合B标准,并将B标准做为合同的附件。可是业务员在合同的产品质量标准一栏,填上了A标准。车间也按照A标准生产了该批货物。客户收货后进行化验,发现各项指标不符,要求天虹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请问:天虹公司主张A标准是经过双方的协商才写入合同的,应按A标准供货。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本案例属对合同条款有争议。《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由此可见,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思就是依附件中约定的标准生产,天虹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 3、包装条款。对于购货方提出的特殊包装方法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4、交付方式条款(送货条款):如果货物送往本地,当明确约定送货地点,这关系到纠纷处理时法院的管辖;如果货物送往外地,则尽量不要写明,而应争取约定由本地法院管辖。此外,合同中应列明收货方的经办人的姓名。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经办人离开后,对方不承认收货的事实,给诉讼中的举证带来困难。施工企业人员的变动较为频繁,当对方更换新的经办人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授权委托书。 案例二、深圳一公司在北京承包工程,当事人向该公司在北京的工地送货,但是合同中没有约定送货地点, 当事人的送货单和对方的收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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