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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逮捕通知书后程序收到逮捕通知书后程序 篇一:人民检察院办案流程 人民检察院办案流程 第一节 受理案件的范围和案件来源 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分工执行。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的来源: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控告和检举的; 二、个人控告和检举的; 三、党委、人大常委、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 四、有关机关移送的; 五、犯罪人自首的; 六、人民检察院自己发现的。 第三条 机关、团体...

收到逮捕通知书后程序
收到逮捕通知书后程序 篇一:人民检察院办案流程 人民检察院办案流程 第一节 受理案件的范围和案件来源 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分工执行。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的来源: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控告和检举的; 二、个人控告和检举的; 三、党委、人大常委、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 四、有关机关移送的; 五、犯罪人自首的; 六、人民检察院自己发现的。 第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检举犯罪、用书面形式提出。个人向人民 检察院控告、检举犯罪,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提出。检察人员接受口头控告、检举 时,应将控告、检举写成笔录,经控告、检举人确认无误后,由控告、检举人签名或盖章, 同时向控告、检举人讲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控告、检举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 在侦查期间,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第四条 犯罪人坦白、自首可以用书面形式或口头陈述。对口头自首的,检察人员应作好笔录,记明犯罪的具体事实(包括时间、地点、情节、手段、后果等),经自首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 盖章。记录人亦应在笔录上签名。 第五条 对于个人的控告、检举、犯罪人的自首和其他单位移送的案件都应当接受,其中不属于人民 检察院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 对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 第二节 立案前的审查和立案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控告、检举、自首、移送、交办和自已发 现的违法犯罪材料,应当及时进行 审查,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填写《立案请示报告》,经检察长批 准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立案决定书》。按照案件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的规定及时报上级人民检察 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应用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撤 销。下级人民检察院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复议结果应及时通知下 级人民检察院执行。 《立案决定书》内容包括: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务、 案由和案件来源、主要犯罪事实、决定立案的根据等。 二、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予立案的,经科、 处长或检察长批准后,应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将不立案的原因和理由通知控告、检举单 位或控告、检举人(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的结果,应 当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 三、经审查认为控告、检举的犯罪事实不清、需要补充材 料才能确定立案或不立案的,可以 通知控告、检举单位补充材料,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派人直接调查,或者配合有关部门联合调 查,对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立案侦查;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原控告、检举单位或个人。 第七条 对于有关部门随案移交的调查材料,必须认真审查核实,经主办案件的检察员认定签字,才可作证据使用。 第八条 县级以上干部、知名人士犯罪需要立案侦查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由相应的人民检察 院向有关部门通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犯罪,需要立案侦查的,应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相应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报。 第九条受案后,对于需要勘验现场的案件,应迅速组织力量勘验,以发现和收取犯罪痕迹和 证据。 第三节 侦 查 第十条 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制定侦查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经主管科、处长或检察长批准后实施(侦查计划的内 容包括:应查明的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和追查的线索、侦查的方法、步骤、措施、时间、注意事项、参与侦查人员的职责分工等。 第十一条 从事侦查工作的人员,凭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收集、调取证据。对于不 能调取的证据,可以拍照、复制。 第十二条 对不需要拘留、逮捕的被告人,可以传唤到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检察院指定的地点进行讯问, 也可以到被告人所在单位或住处进行。对在押的被告人,应填写《提押证》,前往看守所进 行讯问,或者提到人民检察院讯问。 在讯问被告人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十三条 传唤被告人,应使用《传讯通知书》。经过传唤无故不到的,经科、处长批准,可以拘传。 拘传要出示人民检察院的《拘传证》。 第十四条 讯问被告人前应作好充分准备,熟悉案情和适用的法律条款,作出讯问计划。讯问时既让被 告人陈述有罪情节,也允许被告人作无罪辩解,并可以结合案情进行必要的政策、法律教育。 第十五条 讯问被告人,要作好讯问笔录(可以录音、录象)。讯问笔录应交被告人核对,对于没有阅 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笔录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被告人更正或者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被告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讯问人员和记录人员亦在笔录末页上 签名。如果被告人拒绝签名(盖章)或捺指印的,应在笔录上注明,被告人可以自行书写供 词,检察人员也可以让被告人书写供词。 第十六条 询问证人,应个别进行。询问前,应告知证人要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 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询问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询问证人和被害人要作好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交被询问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 向他宣读。如笔录有差错、遗漏,应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 签名或盖章。询问人和记录人员亦应在笔录末页签名。 第十七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应告知他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 为了发现和搜索犯罪证据,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应当在检察人员主持 下进行勘验、检查,人民检察院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也可以请公安机 关协助,共同进行,检察人员主持或参与勘验、检查工作,必须持有人民检察机关的证明文 件。被告人如拒绝检查,检察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强制检查。 现场勘查必须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公民作见证人。公安司法人员不能充当见证 人。 第十九条 侦查中,如有必要由受害人、被告人、证人对某些物品、文件、尸体或参与犯罪的人进行辨 认的时候,经科、处长或检察长批准可以进行辨认。在组织对人的辨认时,应将被辨认的对 象混杂在三个以上年龄、衣着、体貌等特征大致相似的人当中,进行辨认。辨认应当分别进 行。在辨认前,应详细询问辨认人,要其陈述被辨认的人 或物有哪些突出的特征。不能让辨 认人事前看到所要辨认的对象,在辨认过程中,检察人员不能对辨认者给予任何暗示。 第二十条 勘验、检查、辨认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辨认的人和见证人、检察人 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并和本 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进行鉴定。 第二十二条 聘请鉴定人应先由人民检察院写出《聘请书》,通过鉴定人所在机关、团体聘请。进行鉴定 前,应向鉴定人送达所需鉴定的文件、物品、痕迹、帐薄、凭证以及有关材料,并提出要求 鉴定解决的问题。鉴定后应写出鉴定结论,由鉴定人签名或盖章。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如果 被告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二十三条 为了确定案件中某种事实情节的存在或者不存在,在必要的时候,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进行 侦查实验。但要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有伤风化的行为。侦查实验的过程和结 果,要全面、详细、准确地记录下来。参加实验的人应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四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检察人员可以对被告人以及可能隐藏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搜查时应出示《搜查证》,并有见证人在场。《搜查证》应由检察长 签发。 在执行拘留、逮捕时,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第二十五条 检查和搜查妇女的身体,应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检查身体,必要时也可由医师进行。 第二十六条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检察人员、被搜查人或者家属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 搜查人在逃或者他的家属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二十七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并当场开列清 单一式两份,由检察人员、见证人、被搜查人或其家属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被搜查人或其 家属,一份附卷备查。 第二十八条 需要扣押被告人的邮件、电报或者冻结被告人银行存款的时候,应经检察长批准,填写《决 定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停止支付储蓄存款通知书》,分别通知邮电部门和银行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于已决定扣押的邮件、电报和冻结的存款,如不需要继续“扣押”或者“冻结”的时候,应当 按原审批手续填写《停止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或《解除停止支付储蓄存款通知书》,分 别通知有关部门,停止扣押或者解除冻结。 第三十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应妥善保存,不得动用、调换或毁损。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迅速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 第三十一条 检察人员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检察人员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 以申请复议一次。检察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第四节 侦查中的强制措施 第三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在侦查中可以使用五种强制措施,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第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对于犯罪分子犯罪后企图行凶、自杀、逃跑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情况,确实需要先行拘留的,填写《呈请拘留审批表》经检察长决定后,填写《拘留人犯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填发《拘留证》并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派员协助。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逮捕人犯,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逮捕人犯应填写《逮捕人犯审批表》,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签发《决定逮捕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填发《逮捕证》并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派员协助。同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错捕,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 应当逮捕的被告人如果在逃,可提请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干部和知名人士犯罪需要逮捕的,由相应的人民检察院按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审查决定。与有关部门意见有分岐的,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地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犯罪需要逮捕的,应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相应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同意逮捕意见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属现行犯被拘留,决定拘留的机关必须立即报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六条 篇二:检察院的办案程序 检察院的办案程序 第一节 受理案件的范围和案件来源 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分工执行。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的来源: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控告和检举的; 二、个人控告和检举的; 三、党委、人大常委、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 四、有关机关移送的; 五、犯罪人自首的; 六、人民检察院自己发现的。 第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检举犯罪、用书面形式提出。个人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检举犯罪,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提出。检察人员接受口头控告、检举时,应将控告、检举写成笔录,经控告、检举人确认无误后,由控告、检举人签名或盖章,同时向控告、检举人讲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控告、检举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在侦查期间,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第四条 犯罪人坦白、自首可以用书面形式或口头陈述。对口头自首的,检察人员应作好笔录,记明犯罪的具体事实(包括时间、地点、情节、手段、后果等),经自首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记录人亦应在笔录上签名。 第五条 对于个人的控告、检举、犯罪人的自首和其他单位移送的案件都应当接受,其中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对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 第二节 立案前的审查和立案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控告、检举、自首、移送、交办和自已发现的违法犯罪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填写《立案请示报告》,经检察长批准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立案决定书》。按照案件管理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的规定及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应用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复议结果应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 《立案决定书》内容包括: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务、案由和案件来源、主要犯罪事实、决定立案的根据等。 二、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具有刑事诉 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予立案的,经科、处长或检察长批准后,应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将不立案的原因和理由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的结果,应当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 三、经审查认为控告、检举的犯罪事实不清、需要补充材料才能确定立案或不立案的,可以通知控告、检举单位补充材料,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派人直接调查,或者配合有关部门联合调查,对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立案侦查;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 事责任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原控告、检举单位 或个人。 第七条 对于有关部门随案移交的调查材料,必须认真审查核实,经主办案件的检察员认定签字,才可作证据使用。 第八条 县级以上干部、知名人士犯罪需要立案侦查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由相应的人民检察院向有关部门通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犯罪,需要立案侦查的,应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相应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报。 第九条 受案后,对于需要勘验现场的案件,应迅速组织力量勘验,以发现和收取犯罪痕迹和证据。 第三节 侦 查 第十条 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制定侦查计划,经主管科、处长或检察长批准后实施(侦查计划的内容包括:应查明的问题和追查的线索、侦查的方法、步骤、措施、时间、注意事项、参与侦查人员的职责分工等。 第十一条 从事侦查工作的人员,凭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收集、调取证据。对于不能调取的证据,可以拍照、复制。 第十二条 对不需要拘留、逮捕的被告人,可以传唤到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检察院指定的地点进行讯问,也可以到被告人所在单位或住处进行。对在押的被告人,应填写《提押证》, 前往看守所进行讯问,或者提到人民检察院讯问。 在讯问被告人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十三条 传唤被告人,应使用《传讯通知书》。经过传唤无故不到的,经科、处长批准,可以拘传。拘传要出示人民检察院的《拘传证》。 第十四条 讯问被告人前应作好充分准备,熟悉案情和适用的法律条款,作出讯问计划。讯问时既让被告人陈述有罪情节,也允许被告人作无罪辩解,并可以结合案情进行必要的政策、法律教育。 第十五条 讯问被告人,要作好讯问笔录(可以录音、录象)。讯问笔录应交被告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笔录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被告人更正或者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被告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讯问人员和记录人员亦在笔录末页上 签名。如果被告人拒绝签名(盖章)或捺指印的,应在笔录上注明,被告人可以自行书写供词,检察人员也可以让被告人书写供词。 第十六条 询问证人,应个别进行。询问前,应告知证人要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询问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询问证人和被害人要作好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交被询问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笔录有差错、 遗漏,应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询问人和记录人员亦应在笔录末页签名。 第十七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应告知他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 为了发现和搜索犯罪证据,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应当在检察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人民检察院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也可以请公安机关协助,共同进行,检察人员主持或参与勘验、检查工作,必须持有人民检察机关的证明 文 件。被告人如拒绝检查,检察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强制检查。 现场勘查必须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公民作见证人。公安司法人员不能充当见证人。 第十九条 侦查中,如有必要由受害人、被告人、证人对某些物品、文件、尸体或参与犯罪的人进行辨认的时候,经科、处长或检察长批准可以进行辨认。在组织对人的辨认时,应将被辨认的对象混杂在三个以上年龄、衣着、体貌等特征大致相似的人当中,进行辨认。辨认应当分别进行。在辨认前,应详细询问辨认人,要其陈述被辨认的人或物有哪些突出的特征。不能让辨认人事前看到所要辨认的对象,在辨认过程中,检察人员不能对辨认者给予任何暗示。 第二十条 勘验、检查、辨认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辨认的人和见证人、检察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并和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进行鉴定。 第二十二条 聘请鉴定人应先由人民检察院写出《聘请书》,通过鉴定人所在机关、团体聘请。进行鉴定前,应向鉴定人送达所需鉴定的文件、物品、痕迹、帐薄、凭证以及有关材料,并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鉴定后应写出鉴定结论,由鉴定人签名或盖章。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如果被告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二十三条 为了确定案件中某种事实情节的存在或者不存在,在必要的时候,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但要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有伤风化的行为。侦查实验的过程和结果,要全面、详细、准确地记录下来。参加实验的人应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四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检察人员可以对被告人以及可能隐藏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搜查时应出示《搜查证》,并有见证人在场。《搜查证》应由检察长签发。 在执行拘留、逮捕时,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 以进行搜查。 第二十五条 检查和搜查妇女的身体,应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检查身体,必要时也可由医师进行。 第二十六条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检察人员、被搜查人或者家属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在逃或者他的家属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二十七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并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两份,由检察人员、见证人、被搜查人或其家属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被搜查人或其家属,一份附卷备查。 第二十八条 需要扣押被告人的邮件、电报或者冻结被告人银行存款的时候,应经检察长批准,填写《决定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停止支付储蓄存款通知书》,分别通知邮电部门和银行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于已决定扣押的邮件、电报和冻结的存款,如不需要继续“扣押”或者“冻结”的时候,应当按原审批手续填写《停止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或《解除停止支付储蓄存款通知书》,分别通知有关部门,停止扣押或者解除冻结。 第三十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应妥善保存,不得动用、调换或毁损。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迅速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 第三十一条 检察人员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检察人员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检察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 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第四节 侦查中的强制措施 第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中可以使用五种强制措施,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第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对于犯罪分子犯罪后企图行凶、自杀、逃跑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情况,确实需要先行拘留的,填写《呈请拘留审批表》经检察长决定后,填写《拘留人犯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填发《拘留证》并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派员协助。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逮捕人犯,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逮捕人犯应填写《逮捕人犯审批表》,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签发《决定逮捕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填发《逮捕证》并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派员协助。同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错捕,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 应当逮捕的被告人如果在逃,可提请公安机关发布通缉 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干部和知名人士犯罪需要逮捕的,由相应的人民检察院按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审查决定。与有关部门意见有分岐的,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地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犯罪需要逮捕的,应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相应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同意逮捕意见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属现行犯被拘留,决定拘留的机关必须立即报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已拘留、逮捕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拘留、逮捕人家属或者所在单位。 第三十七条 对被告人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时,应经检察长批准。取保候审,应填写《取保候审决定书》,由保证人出具《保证书》。监视居住,应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并填写《监视居住委托书》,由当地公安派出所执行,或者交由受委托的当地政府部门、被告人所在单位执行。对被监视居住的,应根据案件和被告人的具体情况,指定不得离开的区域。 以上两种决定书都应向被告人宣读,并让被 告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八条 对已经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如果需要撤销时,应经检察长批准,发出《撤销取保候审通知书》或《撤销监视居住通知书》,通知保证人、当地公安派出所、受委托的单位、被告人;需要逮捕的,应及时办理逮捕手续,予以逮捕。 第三十九条 对于被羁押的正在受侦查的被告人,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办结,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办法对社会没有危险性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期间,不计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期限,但是不能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解除羁押时,应制作《决定释放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执行。经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人犯,需要变更或撤销强制措施的,应请示原决定逮捕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第四十条 已逮捕的被告人,在侦查中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应在羁押期限届满七天前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和流窜作案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不能办结的,应在羁押期限届满十五天前提出申请报告,经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在侦 查期间,发现被告人另有与原来立案的性质不同的罪行,可以经检察长批准补充侦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改变管辖的侦查、起诉案件,从改变后的办案机关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办案期限。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凡延长羁押期限,都必须按规定办理延长羁押期限手续。 第五节 侦查终结 第四十一条 对于已侦查终结的案件,应由承办人写出《侦查终结报告》,提出提起公诉、或免予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意见,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不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应提出不起诉处理意见。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审查决定后,分别制作《起诉书》、《免予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并按照规定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四十二条 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四十三条 免予起诉的案件,应当是已经构成犯罪,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 对于免予起诉案件的赃款赃物、违禁品、作案工具等,须经检察长批准后予以收缴,并填写收缴赃款、赃物清单和《没收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交被告人,一份存档,并在《免予起诉决定书》的附注栏内注明。对被告人免予起诉决定后,应将免予起诉决定书送交被告人及其所在单位。如其在押, 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释放。免予起诉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对被告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监督当事者双方达成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在执行协议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可以自诉到人民法院审理。 第四十四条 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填写《撤销案件决定书》,分别交被告人所在单位,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存档,有通知被告人必要的,可交被告人一份。如被告人在押,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释放。 第四十五条 已经侦查终结的案件,准备起诉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第四十六条 起诉以后,由人民法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第四十七条 对于控告、检举材料,经审查认为被告人不需要作刑事处罚或决定免诉、撤销案件或不予起诉,需要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以及查处案件中发现发案单位在工作和管理方面存在漏洞或问题的,应向有关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并请他们将研究处理结果告诉人民检察院。 第六节 其 他 第四十八条 对于决定起诉的案件的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审判监督工作以及本程序有关逮捕、起诉、免予起诉的未尽事项,参照本院《刑事检察工作试行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直接 受理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可参照本程序自行制订。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五十条 关于案件材料归档立卷制度另行规定。 篇三:企业家关心的刑事法律问题之六以及五的解答 51、不提刑事起诉的条件 52、在刑事起诉阶段发现有其他的共犯应该作何处理 53、刑事起诉的期限 54、什么事单位犯罪 55、单位犯罪的构成 56、单位犯罪如何处罚 57、单位犯罪中什么情况下实行单罚制 58、单位犯罪与自然人共同犯罪的区别 59、单位犯罪如何避免 60、 刑事证据的种类 41、被刑事拘留后的注意事项有哪些,你享有哪些权利, (1)何时能进行取保候审;以及取保候审的条件;在被拘留后要注意遵规遵举;遵守法律;要明白自己的权利以及义务。 这个时候家属应该注意的事项: 1、不要慌,仔细看清楚《对被拘留人员家属通知书》,了解家人犯了什么罪,什么时候被羁押,由哪个公安机关执行, 以及被关在哪个看守所。了解承办警官(侦查人员)联系方式,看守所地址以方便为家人送衣物。 2、不要过于相信社会能人,有些家属在家人被拘留后,乱托人,结果上当受骗,损失不少财物。法律工作者是不能办理刑事案件的。 3、及时聘请律师,分析案情或根据情况申请取保候审。在这个阶段律师能做的是了解罪名,会见当事人,分析法律、申请取保候审提出申诉控告等。主要还是帮家属分担心理压力,渡过难关 (2)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不涉及剥夺政治权利的问题,原来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仍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63条的规定,如果司法警官有理由怀疑某人已经或试图进行犯罪,出于侦查的需要,可以将该人刑事拘留。 拘留的期限一般是24小时,经共和国检察官同意可以延长至48小时甚至更长。 另外, 警察决定拘留某人时,必须立即通过被拘留人理解的语言,告知被拘留人享有的如下权利,这意味着如果被拘留的人不会讲法语,警察应该通过翻译告知这些权利: 从拘留一开始,警察必须告知被拘留人犯罪行为的性质。 -被拘留人一般有权通过电话通知其家人或其他亲属或其雇主。如果警察不同意被拘留人通知以上人,必须立即告 知共和国检察官。 -被拘留人有权要求医生对他进行检查。一般来检查的医生是警察局的医生,而且是免费的。 -从拘留一开始,被拘留人有权要求见自己的律师或国家指定的免费律师。在一般情况下,没有纸张的人不大可能随身带着自己律师的联系方式。但是,被拘留的人完全有权利要求自拘留一开始与国家指定的免费律师见面。被拘留人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42、被刑事拘留后该怎么办, 为维护被拘留或者被逮捕公民(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家属有权聘请律师介入程序,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受聘请的律师,依法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会见犯罪嫌疑人并有权向其了解案件情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控告。律师通过参与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故,在亲人被刑事拘留或者逮捕以后,亲属可以聘请律师介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3、拘留后可以聘请律师吗,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家属有权聘请律师介入程序,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受聘请的律师,依法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会见犯罪嫌疑人并有权向其了 解案件情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控告。律师通过参与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被刑事拘留的人也可以向拘留机关的要求聘请律师。 44、什么是逮捕,逮捕的程序和条件是什么样的, (1)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2) 逮捕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规则的规定,逮捕的条件为: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3)、决定逮捕的程序 决定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作出逮捕决定。决定逮捕的程序与批准逮捕的程序基本相同。 45、被逮捕后还能有哪些权利, 可以请律师,根据新的《律师法》规定,自从你被采取强制措施开始,或者接受第一次询问开始,你就可以聘请律师为你进行“法律咨询”,或者为你办理取保候审等手续。但这个时候律师不是你的辩护人,只有等到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的时候,你才可以请律师作为辩护人。 中国法律没有“你可以保持沉默”的说法,严格来说,公民有配合公安司法机关调查的义务。如果你真的没事,那最好别保持沉默招警察叔叔生气,如实把情 况说清楚,早点放出来最实惠。要是你真有点事,那看你想怎么着了,如果心存侥幸,想蒙混过去,那最好什么都别说,说的多漏洞越多;反之,要是自认为没把握,最好还是积极交代,争取宽大处理。 至于“刑讯逼供”,在我国是严格禁止的,《刑法》里专门有一条“刑讯逼供罪”,如果把人打伤或打死要按照“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处罚。当然,真要碰上刑讯逼供的办案人员,好汉不吃眼前亏,还是招了吧。招了不等于没有挽回的机会,在法庭审判的时候可以当庭翻供,并且指控办案人员的违法行为,这样一来不仅屈打成招的供词不会被采纳,而且对实施暴力的办案人员来说也是个打击,因为在场的有检察院和法院的人,按理说必须要进行调查的。 46、逮捕的过程中对公安或检察院有什么规定, 公安机关在执行逮捕时,首先必须要有逮捕证。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决定书、决定逮捕通知书或者人民法院的逮捕人犯决定书以后,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 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执行逮捕的人员对于抗拒逮捕的人犯,可以使用戒具。 公安机关在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47、被警察抓了后,家属会收到通知吗,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08条规定:拘留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送达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但有特殊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125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逮捕通知书》,送达被逮捕人家属或者单位,但有特殊情形的,经批准,可以不予通知。因此,一般情况下,被拘留或者逮捕,家属都会收到通知。 48、犯罪嫌疑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依法释放,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此,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释放。 49、逮捕后可以请律师吗, 可以请律师,根据新的《律师法》规定,自从你被采取强制措施开始,或者接受第一次询问开始,你就可以聘请律师为你进行“法律咨询”,或者为你办理取保候审等手续。但这个时候律师不是你的辩护人,只有等到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的时候,你才可以请律师作为辩护人。 50、什么是刑事起诉,刑事起诉的基本程序和条件是什么样的, (1)刑事起诉,是指有控诉权的国家机关和公民,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指控的内容进行审判,以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依法予以刑事制裁的诉讼活动。 刑事起 诉 按照行使起诉权的主体不同,分为公诉和自诉两种方式。 我国刑事起诉实行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方式。 (2)刑事起诉的基本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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